小额信贷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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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
我国的金融制度充满了政府主导色彩,农村小额信贷行也不例外。我国的小额信贷最早出现在1993年,最初发展带有着扶贫的性质,虽然我国的小额信贷发展历程短,但是短短十几年的时间也取得了一
定的成绩下面就为大家解开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希望能帮到你。
小额信贷保险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将小额信贷与财产保险相
结合,为企业生产贷款提供保险保障,保险责任涵盖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对投保企业造成的损失。二是将小额信贷与人身保险相结合,转移城乡居民因疾病、残疾或意外死亡导致的没有经济能力如期还贷的风险。三是保险公司针对贷款人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时,由保险公司代为偿还贷款的保险。
就上述三种形势的小额信贷保险中,在农村信用社推广最广的
是第二种: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经过近几年的保险营销来说,保险公司由最开始的人寿保险一家独秀,到现在的太平洋保险,泰康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由最初的手写保单到越来越规范的机制、电脑开票,参与保险的农户呈上升趋势,保单签约量也呈现良好形势。但是总体签约率还不是太理想。
(一)经营情况。
作为一家地方性的专业化的农业保险公司,国元农保一直高度重视农村信贷领域的保证保险工作,继“草莓+信贷”保险、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试点之后,该公司又在xx年启动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xx年,该公司将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统一命名为“助农宝”,在全省进行推广,至xx年年底,“助农宝”已发展至全省全部16个地市。
(二)经营模式。
目前国元农保“助农宝”贷款保证保险主要有银政保(政策性)和银保(商业性)两种经营模式,合作对象主要是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当地农村商业银行等,客户群体主要是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银政保模式。政府建立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基金,保证保险贷款可以按照基金10倍规模放大信贷,贷款最高限额300万元,银行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央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的30%,“助农宝”费率2%左右,风险分摊比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二八模式”,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2:8比例分摊风险,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对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20%部分给予全额风险补偿;另一种是“五三二”模式,保险公司、地方政府(风险补偿基金)、试点银行各自按照5:3:2比例对每一笔贷款承担逾期损失。
2.银保模式。为了进一步扩大“助农宝”贷款规模,针对有的地方政府一时难以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的情况,xx年4月,国元农保联合农业银行开展了纯商业性的“助农宝”业务试点,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2:8比例分摊风险,出于贷款损失风险的考虑,本着审慎推进的原则,一方面控制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限额一般控制在100万元以内;一方面提高保险费率,基础费率4%。由于纯商业性“助农宝”业务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较大,发放涉农贷款的额度有限,占比整个“助农宝”业务的20%左右。
(三)经营举措。
1.组织推动。为推动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国元农保专门成立了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小组负责指导业务推动、承保、理赔等管理工作,各级机构建立了贷款保证保险责任人和联系人制度,并组织对相关业务责任人和联系人进行了业务培训,有效提升了业务操作水平。
2.严控风险。严格把握风险控制,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客户选择上优先选择政府推荐的涉农客户,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贷款保证保险(“助农宝”)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确立了贷款最高限额暂行规定、贷前风险调查权限和核保权限。
3.考核激励机制。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国元农保出台了相关考核激励机制,对各机构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给予适当奖励,下达了指导性计划,并将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业务作为公司创新型险种,纳入各机构年终考核。
4.叫停机制。试点银行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整体贷款不良率超过1.2%,或国元农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业务赔付率超过120%时,立即暂停办理此次试点新业务,分析风险形成原因,评估续办的可行性,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方可续办该项业务。业务暂停办理或确定停办,不影响已办理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法律效力及保险赔偿。
5.协作追偿机制。地方政府积极联络各级财政、法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大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制约力度。
(四)经营成效。
国元农保“助农宝”业务试点以来,业务开展范围由xx年的3个地市发展到现在的16个地市,实现了全省市级区域的全覆盖,合作对象发展到30多家金融机构,服务对象涵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微企业和个人,累计拉动信贷投放近9亿元,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
的社会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实现了地方政府得口碑、农业主体得发展、金融机构得效益的多方共赢局面。
(一)政府风险补偿基金难建立。
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一项利民惠民的好政策,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也需要地方政府及时建立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涉农资金的有效投放。但是由于各地地方政府财政能力不一,现仅有部分地市建立了贷款保证保险风险基金,造成各地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进展情况不一,整体发展速度较慢的局面。
(二)合作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存在成立时间较短、重资产少、供销渠道分散、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每个银行及其客户经理对农村领域贷款的风险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由于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银行承担的风险比例很小,难免会造成合作银行放松贷款审批条件和贷后风险管理,客观上也加大了贷款保证保险风险。
(三)保险公司对于业务风险把控能力不足。
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新险种,承保的是信用风险,与传统的财产保险等业务风险类型有很大区别,目前保险公司缺乏专业的组织和人员,主要依靠银行的调查资料作为参考,核保权都集中在总公司。由于目前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还处于试点阶段,保费总体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很弱。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完善,企业或个人的信用记录呈碎片化,散存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工商、税务、法院、电信部门等,保险公司无法获取客户信用情况,对客户提供的征信记录真实性也无法有效判断。此外,当前宏观经济处于下行周期,农业又是一个高风险的弱势产业,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虽然扶持了农业产业发展,但同时自身也面临着较大的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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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业保险工作会议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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