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
附件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行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土地供应的相关规定、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主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拟定土地供应方案涉及的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以及土地出让后增加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评估及价款测算。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的实施办法。
第二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三条国土部门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程标准、技术规范,根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位置、土地面积、规划用途、规划建筑面积、出让年期等条件,选取合适的评估方法并结合土地市场情况评估拟出让土地市场参考价。
第四条国土部门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评估的市场参考价为重要参考依据,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土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拟出让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工业用地的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二节评估技术要求第五条土地评估机构除遵循《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技术规定、标准规范外,还应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本细则等重庆市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评估居住用地,应优先选用市场比较法、剩余法;评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应优先选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
评估整合零星土地面积、用地红线范围调整导致土地增值补缴地价款的,应优先选用剩余法、市场比较法、成本逼近法。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9]255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分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市级各土地储备集团公司:•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经市国土房管局2009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精神确定土地供应价款:(一)依照国家颁布的•划拨供地目录‣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含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用地],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计征国有划拨建2设用地使用权价款;(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的;(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供应的参照执行。
二、本规则第Ⅱ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中指的评估、审计行为应参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254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并按渝府发(2008)119 号文第四条规定,视不同的产业类别经集体会审确定土地供应最低价,但不得低于规则中确定的基础价格。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方须持修订出让合同时规划部门最终核发的建设项目设计批复文件及其附图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国土部门经审核合格后,按照本规则规定计算补征土地出让收益,且在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方可修订土地出让合同。
(一)因实施城市统一规划,受让地块需整合,开发业主申请延长出让年限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后,方可按本规则之规定计算补征因延长土地出让年限的土地出让金;(二)因依渝府发…2008‟119号文件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规划条件(用途变化、增加建筑面积)的;(三)因依•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2008]3号)第二(八)条规定,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规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确定和执行工作,保障土地交易的公平公正,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基准地价的确定(一)基准地价的确定原则1.公正合理原则:基准地价的确定应公正合理,不允许任何形式的人为干预。
2.市场参考原则:基准地价的确定应参考市场价格,尊重市场的供求关系。
3.稳定可行原则:基准地价的确定应稳定可行,不宜经常进行调整,以避免对市场的不确定性影响。
(二)基准地价的确定方法1.数据收集:通过收集市场上的土地交易数据、调查研究、相关政策的参考等途径,确定基准地价的数据依据。
2.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土地交易案例。
3.评估模型:建立基准地价评估模型,根据筛选出的土地交易案例和相关数据,计算出基准地价的评估结果。
4.审批发布:经过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审批,确定基准地价的最终结果,并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发布。
(三)基准地价的调整1.定期调整:基准地价应每五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整,以适应市场的变化。
2.特殊调整:如果市场出现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根据情况进行特殊调整,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三、公示地价的确定和调整(一)公示地价的确定原则1.公示透明原则:公示地价的确定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参考基准原则:公示地价的确定应参考基准地价,基于市场的公平公正。
3.改善土地利用原则:公示地价的确定应鼓励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示地价的确定方法1.基于基准地价:公示地价的确定应基于基准地价,通过一定的比例系数和修正因素进行调整。
2.专业评估机构:公示地价的确定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合理范围:公示地价的确定应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既能满足市场需求,又不会过高上升或过低下降。
(三)公示地价的调整1.定期调整:公示地价应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整,以适应市场的变化。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渝府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补偿程序第四章补偿政策第五章评估、复核和鉴定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细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对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专项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活动。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0•【字号】渝府发[2000]76号•【施行日期】200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2000]7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颁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是制定土地费(税)的依据。
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是实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步骤,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工作,确保顺利实施。
二、公示地价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有者权益应收部分(土地出让金)价格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益价格。
三、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调整和确定土地级别。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基准地价、公示地价的技术规范,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本通知颁布的基准地价、公示地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八月二十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50年┏━━━━━━━━━┯━━━━━━━┯━━━━━━━┯━━━━━━━┓┃用途类别│ 商服业│ 住宅│ 工业┃┃土地级别│││┃┠─────────┼───────┼───────┼───────┨┃ 1│ 7090│ 1650│ 1350┃┠─────────┼───────┼───────┼───────┨┃ 2│ 5880│ 1450│ 1200┃┠─────────┼───────┼───────┼───────┨┃ 3│ 4490│ 1050│ 980┃┠─────────┼───────┼───────┼───────┨┃ 4│ 3590│ 850│ 750┃┠─────────┼───────┼───────┼───────┨┃ 5│ 2950│ 600│ 550┃┠─────────┼───────┼───────┼───────┨┃ 6│ 2640│ 470│ 450┃┠─────────┼───────┼───────┼───────┨┃ 7│ 2400│ 410│ 400┃┠─────────┼───────┼───────┼───────┨┃ 8│ 1900│ 360│ 350┃┠─────────┼───────┼───────┼───────┨┃ 9│ 1600│ 320│ 300┃┠─────────┼───────┼───────┼───────┨┃ 10│ 1300│ 300│ 260┃┠─────────┼───────┼───────┼───────┨┃ 11│ 980│ 265│ 220┃┠─────────┼───────┼───────┼───────┨┃ 12│ 650│ 230│ 185┃┠─────────┼───────┼───────┼───────┨┃ 13│ 450│ 190│ 150┃┠─────────┼───────┼───────┼───────┨┃ 14│ 300│ 165│ 130┃┠─────────┼───────┼───────┼───────┨┃ 15│ 250│ 150│ 120┃┠─────────┼───────┼───────┼───────┨┃ 16│ 230│ 138│ 115┃┠─────────┼───────┼───────┼───────┨┃ 17│ 200│ 126│ 110┃┠─────────┼───────┼───────┼───────┨┃ 18│ 168│ 115│ 105┃┠─────────┼───────┼───────┼───────┨┃ 19│ 132│ 106│ 102┃┠─────────┼───────┼───────┼───────┨┃ 20│ 110│ 102│ 100┃┗━━━━━━━━━┷━━━━━━━┷━━━━━━━┷━━━━━━━┛说明:基准地价定义为50年期城市熟地[成熟度: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容积率为1的平均价格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示地价(一)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测算方法方法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宗地价格与宗地出让金比率的乘积。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渝规资规范〔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4号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有关单位: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行为,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起始价)应由集体决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则》规定评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为集体决策确定土地供应底价(起始价)提供参考依据。
土地供应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调整土地使用条件或权利限制条件等情况发生土地增值,需要补缴地价款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应按《规则》规定评估或测算确定补缴金额。
评估地价增值为负值的,或按规定抵扣地价款后有剩余的,不退还地价款。
二、地价评估可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公开方式委托具备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估价专业机构进行。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具备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已出让土地补缴地价款、划拨土地补缴地价款涉及的地价评估交由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自然资源部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土地评估机构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是否经“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备案且取得电子备案号。
对土地估价报告未经备案或未取得电子备案号的,其估价结果一律不予采用,也不能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重庆市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重庆市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渝规资规范〔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重庆市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5号中心城区各区(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部署,我市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已进行了更新,并经市政府审批同意。
现将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予以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所辖范围内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统一执行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
二、基准地价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是制定土地税费、核算土地资产收益和自然资源资产价值的主要依据。
各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并按要求做好相关政策实施的衔接工作。
对施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三、本基准地价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305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434号)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施行前,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依法受理的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补缴地价款手续以及已经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农转非安置房、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含危旧改安置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项目的不计容建筑部分办理划拨转出让补缴地价款手续等业务,涉及应用基准地价的,按照上一轮基准地价执行。
新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课件.doc
土地出让金不包括征地或拆迁、土地整治开发费用。
1.7土地租赁金。土地租赁金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有偿供应给使用者时,使用者按国有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赂国家支付的有偿使用费。
1.8土地收益。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增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
11195335031499
2997730781204
374992206711
459571777460
548221237350
64334959285
92648660
101875589
11947444
12491338
注:1.上表基准地价为城镇国有土地“五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电、通讯、通气、平整场地)条
3、年限修正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使用年限统一为50年。当实际使用年限不是50年时,应对基
准地价和楼面价出让金作年限修正。年限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u——年限修正系数
r——土地还原率0.0873
n——实际使用年限
4、基准地价的应用
本次基准地价的内涵为50年期城镇熟地[成熟度: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容积率为
开区、高新区以外
的其它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暂按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执行。
三、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来的平均价格,是制定土地费(税)和宏观调控土地
市场的依据。土地
出让金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
四、本通知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表:1.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
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渝国土房管〔2016〕434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的通知主城区各分局,各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渝府〔2016〕22号)要求,为完善科学的地价管理体系,切实做好基准地价实施工作,市局制定了《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号)废止。
附件: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6年5月25日附件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一、适用范围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适用于重庆市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所辖的5473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的内涵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级别、不同用途、设定容积率和土地开发程度下,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区域平均价格。
基准地价的价格表现形式为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分摊的完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单位:元/平方米)。
(一)基准地价容积率商业、办公为3.0;住宅为2.5;工业为1.0。
(二)基准地价土地开发程度商业、办公、住宅为“六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及宗地内场地平整;工业为“五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及宗地内场地平整。
(三)基准地价使用年限商业、办公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
(四)基准地价期日2016年1月1日。
三、土地用途分类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分为商业、办公、住宅和工业四类。
(一)商业类包括批发零售用地(包括商场、商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等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包括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自驾车和房车营地、度假村、酒店、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金融保险用地(指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活动场所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包括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大型游乐设施、影视城及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高尔夫、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停车场(库)及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发[2000]76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基本概念1.1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含土地出让金),是政府的宏观调控价格,也是土寺估价及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土地费(税)的政策依据,不是具体收费标准。
1.2公示地价。
公示地价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收部分(土地出让金)价格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收益价格。
1.3土地还原率。
土地还原率是用以将土地纯收益还原为土地价格的得率(或比率)。
制定本次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土地还原率r=0.0873。
1.4土地级别。
土地级别是根据城镇土地自然和经济属性而划分出的土地等级序列。
重庆市城镇土地级别另行公布。
宗地级别不确定时,可参照宗地周围土地级别确定。
1.5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土地使用者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应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赁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股权权益等。
1.6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费用。
土地出让金不包括征地或拆迁、土地整治开发费用。
1.7土地租赁金。
土地租赁金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有偿供应给使用者时,使用者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赂国家支付的有偿使用费。
1.8土地收益。
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增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批准不办理出让手续,转让者需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划拨土地使用权每转让一次征收一次土地收益。
1.9土地出让综合价金。
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包括土地取得费(征地费或拆迁安置费)、土地整治开发费和土地出让金。
2、土地用途分类重庆市国有土寺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将土地用途分为商服业、住宅、工业三种用地类型。
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4〕43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2002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主城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并印发了《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号),自2002年6月18日起,在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主城规划区600平方公里的范围内执行。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发展,市政府又印发了《关于重庆特大城市、都市发达经济圈、城市规划区、主城等名称及相关范围界定的通知》(渝府发〔2002〕44号),对主城规划区的范围界定为2616平方公里。
为了规范主城区土地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将渝府〔2002〕79号文件所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界定在渝府发〔2002〕44号文件所确定的2616平方公里范围内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北碚区纳入渝府〔2002〕79号文件的调整范围进行管理。
都市圈内执行渝府〔2002〕79号文件所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具体区域,按照渝府发〔2002〕44号文件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主城用地面积2616平方公里范围。
二、将主城区工业用地的土地级别增扩至12级,其中9至12级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标准执行:单位:元/平方米(50年)三、都市圈范围内除主城区2616平方公里外的其他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按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执行。
四、都市圈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级别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公布。
五、本通知自2004年5月11日起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渝府发[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出让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必须在土地有形交易场所公开交易,并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加油(气)站、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轨道交通等经营性市政项目和商品住宅等土地出让(租赁),以及工业用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和已供应的土地改变用途收回土地后出让的(本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情形除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以下简称招拍挂)。
土地招拍挂的交易规则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国土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公开交易的管理工作。
投资(发展改革、经济)、建设、规划、财政、环保、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土地公开交易的管理工作。
同时,建立土地供应重大事项有关部门会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
2019年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 (2).doc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2011-01-23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发[2000]76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基本概念1.1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含土地出让金),是政府的宏观调控价格,也是土寺估价及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土地费(税)的政策依据,不是具体收费标准。
1.2公示地价。
公示地价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收部分(土地出让金)价格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收益价格。
1.3土地还原率。
土地还原率是用以将土地纯收益还原为土地价格的得率(或比率)。
制定本次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土地还原率r=0.0873。
1.4土地级别。
土地级别是根据城镇土地自然和经济属性而划分出的土地等级序列。
重庆市城镇土地级别另行公布。
宗地级别不确定时,可参照宗地周围土地级别确定。
1.5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土地使用者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应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赁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股权权益等。
1.6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费用。
土地出让金不包括征地或拆迁、土地整治开发费用。
1.7土地租赁金。
土地租赁金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有偿供应给使用者时,使用者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赂国家支付的有偿使用费。
1.8土地收益。
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增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批准不办理出让手续,转让者需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划拨土地使用权每转让一次征收一次土地收益。
1.9土地出让综合价金。
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包括土地取得费(征地费或拆迁安置费)、土地整治开发费和土地出让金。
2、土地用途分类重庆市国有土寺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将土地用途分为商服业、住宅、工业三种用地类型。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测算技术规定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测算技术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测算,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国有土地级别用途出让金标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基本概念1.1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系宗地出让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用途出让金标准及其相关规定测算的金额。
1.2土地出让纯收益。
土地出让纯收益系宗地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出让后,土地成交价格(含成本)中扣除依法确定的成本后的余额。
即土地出让纯收益包括测算的出让金与土地成交后的增值额之和。
1.3净出让建设用地面积。
建设用地是指规划用地范围线内建设项目的土地。
净出让建设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道路红线内的道路用地面积。
若出让的土地系成片开发的,如地块控规已确定开发单元的以开发单元道路红线围合的面积作为净出让建设用地面积;如无地块控规的,按规划部门给定的建设用地边线量算净出让建设用地面积(小区内城市干道,以及城市公共绿化用地除外,但含小区道路、以及纳入小区绿化指标的绿化用地等)。
2.适用范围2.1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依法审查土地转让事项时,确定政府应征收出让金数额的测算行为。
土地评估时,涉及出让金计算按本规定精神计算。
2.2主城规划区2 616平方公里注1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测算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2]79号注2、渝府发[2004]43号注3文件标准,主城规划区2 616平方公里范围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00]76号注4文件标准。
3.出让金测算的前提条件以及测算成果3.1出让金测算的前提条件是宗地土地级别明确、土地权属清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已确定用途以及建筑面积或容积率,同时应按规划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进行现场勘界,形成测绘报告。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房管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90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规发〔2015〕1号)的要求,市局对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一、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等82件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文件目录见附件2),有效期从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7年1月23日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与征地强制措施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579号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用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2〕382号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号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后有关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3]649号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4]241号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529号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主城区外城镇土地级别范围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561号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24号1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351号1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46号1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661号1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共有土地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渝国土房管发〔2010〕91号1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25号1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216号1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32号1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矿业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18号1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43号1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技术服务机构目录库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59号2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规范办理房地产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01号2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和印发用地报批所需资料及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84号2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启用《重庆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和《重庆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195号2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其他商务用地、生产性服务用地土地级别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509号2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592号25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921号2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2014〕57号2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87号2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319号2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土地抵押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270号附件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534号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603号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审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753号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534号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两证”遗留问题涉及欠缴土地出让金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920号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951号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3]408号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严禁“放号”并收取有关费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3〕721号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221号1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房改办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261号1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采矿权审批程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480号1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公开交易中土地使用权成本审核及成本支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491号1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听证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537号1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考评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586号1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5〕421号1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库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352号1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585号1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647号1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156号2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162号2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土地利用行政审批事权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621号22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648号2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土地利用行政审批事权的补充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40号2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收缴工作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86号2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110号2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147号2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劳动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201号28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313号2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发展加工型产业的意见加强探矿权管理进一步推进矿产勘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344号3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当前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模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423号3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权下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8〕517号3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主城区危旧房拆迁安置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530号3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作好采矿许可证统一配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786号3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1号3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2号3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254号3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采矿权审批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379号3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9]420号3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等七个备案程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752号4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0〕27号4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33号4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屋面积测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92号4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廉租住房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33号4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34号4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地票价款分配的补充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0〕220号4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225号4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紧急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234号4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4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9号5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广泛听取业主和基层意见把好资质升级审批关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5号5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9号5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60号5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82号5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08号5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工商局关于修订《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14号5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5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小型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单位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1〕143号5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管理实行地票价款直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62号5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人防工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67号6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6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发〔2011〕187号6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车库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17号6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在线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37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做好采煤深陷区农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地意见渝国土房管函[2011]749号6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函[2011]751号66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采煤深陷区农村房屋损害补偿工作地指导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2〕24号6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水泥用灰岩矿山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38号6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40号6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操作规程》(修订)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5号7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启用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6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2〕81号7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置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95号7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96号7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45号7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55号7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171号7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及周边地区采(碎)石场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72号7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203号7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权属登记业务收取要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211号8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305号8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征收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589号8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结束——。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8•【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4〕6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精神,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已经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和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并报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肃纪律,加强土地评估审计市土地交易机构和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通过公开方式建立并定期更新从事土地出让地价评估和土地成本审计(评估)的中介机构名录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土地交易机构和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拟出让宗地的市场参考价格。
协议出让、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以及已出让土地补缴地价款等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严格执行土地成本审计(评估)制度,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拟供应宗地的土地成本进行审计(评估)。
协议收回、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程标准、技术规范,根据宗地的空间位置、土地面积、原依法批准的用途、原取得方式、剩余年限、现状等条件,选取合适的评估方法评估确定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参考价格。
基准地价-重庆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单位 : 元/ 平方米用地类别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土地级别( 40年)( 70年)( 50年)111953350314992997730781204374992206711459571777460548221237350643349592867399384122083109737185926486601501018755891301194744412012491338115准地价的内涵介绍如下:①基准地价是指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
是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土地估价得依据。
是由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利息、利润、级差地价等部分构成,即由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及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出让金)等部分构成。
②基准地价估价基准日: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标准的补充通知》(渝府 [2009]203 号),基准地价基准日为 2010 年 1 月 1 日。
③土地使用年期:商业用地 40 年,住宅用地 70 年,工业用地 50 年。
④土地开发程度:开发程度为宗地外五通(通上下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宗地内五通一平(通上下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及平整场地)。
成熟度修正系数表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系数( %)商业住宅工业缺通路-7-6-6缺通上水 -3 -3 -4 缺通下水 -3 -3 -5 缺通电 -7 -5 -7 缺通讯 -3 -3 -3 缺通气 — -5 — 缺场地平整-7-6-5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用途住宅工业容积率商业0.25 0.80 0.75 1.0 0.50 0.80 0.75 1.0 1.0 0.80 0.75 1.0 1.5 0.80 0.75 1.05 2.0 1.00 0.90 1.12 2.5 1.38 0.95 1.20 3.0 1.70 1.00 1.30 3.5 2.15 1.21 1.30 4.0 2.63 1.34 1.30 4.5 2.63 1.45 1.30 5.0 2.63 1.57 1.30 5.5 2.63 1.69 1.30 6.0 2.63 1.81 1.30 6.52.63 1.81 1.30 7.02.631.811.305-8 级工业用地地价因素修正系数说明表优劣程度优较优一般较劣劣影响因素有公路与主 有公路与次干道 有公路至次干 有公路至次内 部 区域内交通方便程度临主次干道干道5Km以 次干道通达 相通道 2-5Km 交 通上条 件区域内部道路级别(宽>158-155-8<5无度 m )对外交 距火车站距离(Km ) <5 5-10 10-18 18-25 >25距港口距离(Km ) <5 5-10 10-18 18-25 >25 通条件距机场距离(Km ) <5 5-20 20-30 30-40 >40动力能源保证度(%)>90 85-90 70-85 60-70 <60 基础设 供水保有度(%)>9080-9070-8060-70<60施条件排水畅通、常 畅通、年内 偶尔阻塞、年内 偶尔阻塞、年内 偶尔阻塞、排水设施完善度(%)有 2-3次漫年不漫水2-3 次漫水4-7 次漫水常年漫水水2通讯保有度(部/100m≥210.50.2≤0.1建筑面积)产业聚规划限制无限制条件个别类型受部分工业可布置工业可布置受、不允许布置限制到极大限制工业集2>10万3万-10 万8千-3 万3千-8 千<3千企业规模(建面M)企业自身有无污染源无轻微噪音噪音噪音及空气污多种污染源环境质染量区域内有无污染源无轻微噪音噪音噪音及空气污多种污染源染表 3-7影响因素交通便捷度基础设施条件产业聚集环境质量宗地坡度00000≤33-1010-1515-30>30 5-8 级工业用地地价因素修正系数表优劣程度优较优一般较劣劣区域内交通方便0.80.50.0-0.5-1.5程度区域内部道路级0.80.50.0-0.5-1.0别到火车站距离 2.0 1.00.0-1.0-2.5到港口距离 2.0 1.00.0-1.0-2.5距机场距离 2.0 1.00.0-1.0-1.5动力能源保证率 4.0 2.00.0-2.0-4.0供水保有度 3.0 1.50.0-1.5-3.0排水设施完善度 1.50.50.0-0.5-1.5通讯保有度 2.0 1.00.0-1.0-2.0规划限制 2.0 1.00.0-1.0-2.5企业规模 1.70.80.0-0.8-2.5区域内有无污染1.00.50.0-0.5-1.5源企业自身有无污1.20.50.0-0.5-2.0染源宗地坡度 1.00.50.0-0.5-1.5。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2010-01-23渝府〔2002〕79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2002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自2002年6月18日起执行,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公布。
二、除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以外的其它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暂按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执行。
三、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来的平均价格,是制定土地费(税)和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依据。
土地出让金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
四、本通知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表:1.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2.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二○○二年六月十九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土地价格调整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6月19日印发附表1: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土地级别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1 11953 3503 14992 9977 3078 12043 7499 2206 7114 5957 1777 460注:1.上表基准地价为城镇国有土地“五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电、通讯、通气、平整场地)条件下的平均价格。
2.国有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系数及容积率修正系数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颁布。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 号有关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 号),我局拟定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二○○二年七月九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 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基本概念 1.1 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含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也是土地估价及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土地费(税)政策的依据,不是具体收费标准。
1.2 土地级别。
土地级别是根据城镇土地自然和经济属性而划分出的土地等级序列。
重庆市城镇土地级别另行分布。
宗地级别不明确时,可参照宗地周围土地级别确定。
1.3 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
1.4 土地收益。
土地收益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者需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1.5 土地还原率。
土地还原率是用以将土地纯收益还原为土地价格的利率(或比率)。
制定本次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土地还原率为0.0585。
2.本次调整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适用区域范围: 2.1 东起铜锣山,西至中梁山,北起井口、人和、唐家沱,南至小南海、钩鱼咀、道角区域内的土地。
2.2 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土地。
2.3 渝北区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 号有关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 号),我局拟定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二○○二年七月九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 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基本概念 1.1 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含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也是土地估价及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土地费(税)政策的依据,不是具体收费标准。
1.2 土地级别。
土地级别是根据城镇土地自然和经济属性而划分出的土地等级序列。
重庆市城镇土地级别另行分布。
宗地级别不明确时,可参照宗地周围土地级别确定。
1.3 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
1.4 土地收益。
土地收益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者需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1.5 土地还原率。
土地还原率是用以将土地纯收益还原为土地价格的利率(或比率)。
制定本次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土地还原率为0.0585。
2.本次调整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适用区域范围: 2.1 东起铜锣山,西至中梁山,北起井口、人和、唐家沱,南至小南海、钩鱼咀、道角区域内的土地。
2.2 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土地。
2.3 渝北区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
2.4 巴南区鱼洞街道。
3.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土地级别按渝国土房管发2002252 号文件颁布的土地级别上调一个级别执行,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仍按渝府发200276 号执行。
北碚区的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童家溪镇按渝国土房管发2002252 号文件颁布的土地级别上调两个级别,其他区域上调一个级别执行。
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仍按渝府发200076 号执行。
4.土地用途分类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将土地用途分为商业、住宅、工业三种用地类型。
4.1 商业用地包括:一般商业、金融保险业、餐饮旅馆业和其他商业建筑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1.1 一般商业包括: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1.2 金融保险用地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信用社等用地。
4.1.3 餐饮旅馆业用地包括: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
4.1.4 其他商业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旅行社、运动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
4.1.5 旅游业、加汽站、经营性墓地、车库、经营性露天停车场等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商业用地执行。
4.2 住宅用地包括:指供居住用的各类房屋用地。
4.3 工业用地包括:一般工业用地、采矿地和仓储用地。
4.3.1 一般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3.2 采矿地指采矿、采石、采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4.3.3 仓储用地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期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4 公用设施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工业用地执行。
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和瞻仰景观休闲用地。
4.4.1 公用基础设施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然、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
4.4.2 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包括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等。
4.5 公共建筑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工业用地执行。
公共建筑用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教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文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和慈善用地。
4.5.1 机关团体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经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和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单位的办公用地。
4.5.2 教育用地包括: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成人业余教育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党校、行政学院、干部管理学院、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
4.5.3 科研设计用地包括:独立的科研所、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地用。
4.5.4 文体用地包括: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包括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纪念馆、影剧院、音乐厅、少青老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训练基地。
4.5.5 医疗卫生用地包括:医疗、卫生、防疫、急救、保健、疗养、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地。
4.5.6 慈善用地包括: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
4.6 交通运输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工业用地执行。
交通运输用地包括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用地和管道运输用地等。
4.6.1 铁路用地包括:铁路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
4.6.2 公路用地包括:国家和地方公路(含乡镇公路)。
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
4.6.3 民用机场包括:民用机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
4.6.4 港口码头用地包括: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4.6.5 管道运输用地包括: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地面用地。
4.7 水利设施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工业用地执行。
水利设施用地指除农田水利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4.8 特殊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工业用地执行。
特殊用地包括军事设施用地、使领馆用地和宗都用地。
4.8.1 军事设施用地包括:专门用于军事目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
4.8.2 使领馆用地包括: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用地。
4.8.3 宗教用地包括: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宗教用地。
4.9 农业产业化项目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的70进行测算。
5.年限修正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使用年限商业40 年、住宅为70年、工业50 年。
当实际使用年限与上述年限不致时,应对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作年限修正。
年限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为:n m u=1-1/1r ÷1-1/1r 其中:u—年限修正系数r—土地还原率n—实际使用年限m—各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住宅用地70 年修正到50 年的系数为:u0.95976.基准地价的应用本次基准地价的内涵为城镇国有土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平整地场地),商业用地容积率为2,住宅用地容积率为3,工业用地容积率为1 条件下的平均价格。
运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具体评估时应根据宗地实际情况进行宗地成熟度、容积率、区域和个别因素和年限修正。
综合用途的宗地价格评估时,应按各用途基准地价分摊土地面积加权后修正。
6.1 成熟度修正系数;成熟度指宗地内的实际开发程度。
当宗地内的实际开发程度不是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平整场地)时,应进行成熟度修正。
成熟度修正系数见表一。
表一:成熟度修正系数表修正系数()土地开发程度商业住宅工业缺通路-7 -6 -6缺通上水-3 -3 -4缺通下水-3 -3 -5缺通电-7 -5 -7缺通讯-3 -3 -3缺通气— -5 —缺场地平整-7 -6 -5 6.2 基准地价是一个区域的平均价格。
运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具体宗地地价评估时,应根据宗地所处区域和宗地具体条件进行区域和个别因素修正。
区域和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另行公布。
6.3 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是宗地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的比率,反映宗地的利用强度。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设定商业用地容积率为2,住宅用地容积率为3,工业用地容积率为1。
当实际容积率与设定容积率不一致时,应进行容积率修正。
容积率修正系数见表二。
商业用地容积率小于1.5,取1.5 的修正指数,大于 4.0,取 4.0 的修正指数;住宅用地容取积率小于 1.5, 1.5 的修指数,取大于 6.0, 6.0 的修正指数;工业用地容积率小于是1.0,取 1.0 的修正指数,大于3.0,取 3.0 的修正指数。
表列相邻之间的容积率采用内插法计算修正指数。
表二:容积率修正系数修用正途指商业住宅工业数容积率0.25 ——— 0.50 ——— 1.0 —— 1.0 1.5 0.80 0.75 1.05 2.0 1.00 0.90 1.12 2.5 1.38 0.95 1.20 3.0 1.70 1.00 1.30 3.5 2.15 1.21 — 4.0 2.63 1.34 — 4.5 — 1.45 — 5.0 — 1.57 —5.5 — 1.69 — 6.0 — 1.81 — 6.5 ——— 7.0 ——— 6.4 基准日修正系数: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基准日2001 年 1 月1 日。
宗地评估基准日不是2001 年1 月1 日时,应根据地价指数进行基准日修正。
地价指数另行公布。
地价指数公布前,可暂不修正。
7.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应用本次颁布的土地出让金标准为楼面价,即每建筑平方米应缴纳的款项。
测算具体宗地的土地出让金时应根据测算对象的楼层分布进行修正。
楼层修正系数见表三。
表三:楼层修正系数表用系途商业住宅工业数楼层负层0.7 0.6 0.5 平街层1.0 0.8 1.0 2-3 0.7 0.9 0.6 4-6 0.6 1.0 0.4 7-8 0.5 0.8 0.2 9-12 0.4 0.7 0.1 13-18 0.3 0.6 0.1 18 层以上0.2 0.5 0.1 7.1 因旧城改造需拆迁安置补偿就地还房的,应先在总建筑面积与建筑占地中扣除还房部分剩余部分按规定计算计价面积(即按档或单元还房,不考虑还房的楼层)。
7.2 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小于 1 时按 1 测算;其他用地类型建筑容积率小于 1.5 时,按容积率为1.5 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