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平原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超采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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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平原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超采区和未超采区划定范围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京政发[1995]3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08.09
【实施日期】1995.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平原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
超采区和未超采区划定范围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京政发(1995)31号1995年8月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水资源,适应首都建设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依据《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地质矿产局会同市水利局等部门对本市平原区地下水资源进行了分区评价,划定了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超采区和未超采区的区域范围。

市政府批准市地质矿产局等部门提出的《北京市平原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超采区和未超采区划定范围》,现予以公布,并就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平原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超采区和未超采区划定范围:
(一)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为:城近郊区,包括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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