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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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京政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批复精神,全面推进“科技北京”建设,充分发挥首都科技智力资源优势,加快本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首都经济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一)重要意义。

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建设“科技北京”、实现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是将首都科技智力资源优势向经济发展优势转化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不断创新体制机制,整合科技创新资源,促进大批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

但是,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还存在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一些制度性问题,推动科技创新的机制模式还需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市场环境还需进一步优化。

因此,必须从事关首都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化改革,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进一步建立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体制和机制,这既是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首都经济优化升级的紧迫要求,也是把北京建设成为创新型城市和国际创新枢纽的战略抉择。

(二)指导思想。

朝阳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朝阳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朝阳区作为北京市的重要城市副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态势日益明朗。

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朝阳区政府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本文将从政策引导、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投融资环境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和措施。

一、政策引导1.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并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2. 制定并完善相关的产业政策,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发展,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3.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企业创新积极性。

二、科技创新1. 加强科研院所和高校的协同创新,引导他们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2. 提高科技人才的待遇和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投身高新技术研发。

3. 加强科技成果对接产业需求的工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生产力。

三、人才培养1. 政府部门和高校合作,设立高新技术领域的人才培养项目,加大对博士后、博士生的培养力度。

2. 加强企业和高校的合作交流,设立实习基地和科技创新实践基地,为学生提供更多与实际产业相结合的培训机会。

3.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高新技术企业就业,提供创业扶持政策,支持他们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的领军人才。

四、投融资环境1. 建立多层次的风险投资基金,为初创期和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2. 加强对投资环境的监管,打击“套利”、“圈钱”等不良投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投融资环境的健康发展。

3.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赴境外上市,引入更多的国际资本和资源,拓宽融资渠道。

朝阳区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上述措施,确保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使高新技术产业成为朝阳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

北京人才引进政策问答

北京人才引进政策问答

龙人[神]北京人才引进政策问答●1999年5月10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干部队伍建设(1999-20 03年)规划》(京发[1999]13号)提出:做好目标定位,确定引进人才的重点和范围。

引进人才坚持数量素质并重的原则,以“两高一低”(高学历、高级职称、低年龄)的人才为主要目标,重点吸纳国际国内有关领域的顶尖人才。

引进重点是首都经济重点支持和发展的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医药、光机电一体化、环境保护、新材料等新兴高技术产业的人才;电子、汽车、机械装备等主导行业的人才;促进实现首都农业现代化的人才。

积极引进国外人才。

参与国际人才竞争,扩大国际互利合作,加快发展与发达国家的合作与研究,采取课题招标、协作攻关、项目合作、讲学指导、访问交流、联办企业等多种形式引进人才。

制定新的更开放的吸引留学人员政策,使办理户口、安排工作、创办企业等一系列政策更趋完善;不断建立新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方针,为他们提供再出国学习、交流的机会,使之不断追踪、了解、掌握国际先进科学技术。

二、北京市有哪些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1999年4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1999]14号)提出,为吸引、凝聚高素质创新和创业人才: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工作满三年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在中关村地区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

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人员,由个人申报,经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授予专业技术职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通过专职、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在企业任职期间,教授、研究员资格予以保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

北京市科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科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科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正文:----------------------------------------------------------------------------------------------------------------------------------------------------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北京市科委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鼓励本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技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

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年至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转化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其奖励范围、比例、方式依据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自行确定。

采用股份形式奖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实施人,在企业登记注册或改制时,由具备专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作价,凡由政府全额资助形成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科技成果的权属方与成果完成人或实施人应签订奖励股份协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资产确认书和奖励协议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若奖励数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应出具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证明。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发〔1999〕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高新技术产业是首都经济发展的关键和核心,是本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为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特制定本政策。

一、吸引、凝聚高素质创新和创业人才(一)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工作满三年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二)在中关村地区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

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人员,由个人申报,经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授予专业技术职务。

(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通过专职、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在企业任职期间,教授、研究员资格予以保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同建立实验室;允许在校研究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

(四)对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五)市有关部门每年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培训计划并委托有关高等院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六)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

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并经市外经贸委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资金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后可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留学人员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后,可享受本市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政发[2011]3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7.21【实施日期】2011.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支柱地位,将北京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推动本市率先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格局的重要引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对于本市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成为全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标杆和火炬手,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一)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掌握产业发展主动权、支撑国家创新中心建设的迫切需要。

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国在全球经济竞争格局发生深刻变革的背景下,努力掌握国际经济竞争主动的必然要求。

北京作为国家首都和科技智力资源最密集的城市,高技术产业发展基础坚实,需要率先掌握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和相关知识产权,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家创新中心,更好地服务于区域和全国的创新发展,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

(二)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京政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发[2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8日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新发展,加速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发挥软件产业在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和支柱作用,提升集成电路产业的战略性基础作用,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软件产业政策(一)加速软件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首都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创新资源优势,支持软件企业大力发展自主、高端、新兴的技术和产品,打造中国软件产业创新发展高地。

与首都经济圈和环渤海经济带中具备条件的城市建立合作机制,促进人力密集型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以及能耗较高的数据中心企业向京外转移。

(二)打造中关村软件城。

以海淀区上地及周边地区为核心,积极推进中关村软件园三期工程建设,盘活区域内存量产业用地,推动区域业态调整,促进软件产业集中成片发展,建成覆盖面积约30平方公里的中关村软件城,并在产业规模、公共服务能力、土地集约利用、综合配套水平、园区形象等方面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三)支持软件产业特色园区建设。

在具备条件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中,布局建设定位明确、职住一体的软件产业特色园区。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的积极性,综合利用土地、规划、财税政策,将一批腾退的工业、商业企业用地提升改造为软件产业特色园区。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9•【字号】京政发[2001]38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第11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为大力推动并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速本市科技发明、技术专利等科技成果的商品化,鼓励科技成果的拥有者将高新技术快速转移到产业应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认定制度。

市政府指定专门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并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

凡在本市登记注册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均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二、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市政府设立技术创新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市计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以及政府出资引导设立的投资机构,多渠道筹资,以市场调研投入、项目开发、风险投资、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二)市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用于鼓励本市组织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的关键力量。

为了进一步促进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实施办法,以支持创新创业、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提升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

以下是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

一、支持创新创业1.加强科技创新基金的设立和支持。

通过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项目提供经费、贷款和其他金融支持。

2.建立创新创业孵化平台。

推动建立更多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和孵化器,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办公场地、资金支持、导师指导等创业服务。

3.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上市。

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产业扶持和金融支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提高企业的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优化科技创新环境1.加强科技创新基础能力的建设。

增加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科研经费,加强科研人员的培养和引进,提升科技创新的基础能力。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制度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强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提高科技创新的运用效果。

3.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估、鉴定和转化,并为转化项目提供经费和技术支持。

三、提升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1.加大科技人才培养力度。

加强高校人才培养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才培养,提高人才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2.加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

通过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制度,为海内外优秀的科学家、工程师和创业者提供优惠政策和项目支持,吸引他们来北京创新创业。

3.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活动。

为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创业资金、办公场地、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持。

四、完善科技创新支持体系1.加强政策宣传和落实。

通过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科技创新政策的知晓率和执行力度。

2.健全科技创新评价机制。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凡列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海关优惠名单》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先通关、查验、放行的优惠待遇;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给予优先办理备案审批的优惠。

对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发展EDI报关。

――《北京海关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第2、5、7条●外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其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享受国内企业的同等待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9]4号)第12条●对园区内接入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的注册企业用户,利用拨号方式接入的,网络使用费按照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给予25%的优惠;利用专线方式接入的,网络使用按照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给予30%的优惠。

对园区内企业用户使用ISDN业务,2B+D端口基本月租费按照现行普通电话基本月租费标准收取。

――《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电信资费优惠问题的批复》(信清[1999]179号)第1、2条●企业在审批、登记、银行贷款、海关手续、人员出境、设置海外企业、所需公用设施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有关部门在立项、规划、可行性研究、领照、登记、开工建设等环节的审批过程中,要急事急办,不得延误。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9]4号)第4条国家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点扶持,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能够享受相应的税收、人才优惠政策——一、人才激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人才,经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京手续。

市人事局、市科委、市经委、市教委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要每年统一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培训计划,委托国内外高等学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二、财税优惠(一)企业所得税1.根据《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文件规定,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可按7.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七年开始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1)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2)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3.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文件规定:(1)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也可以选择享受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两种优惠政策只能选择其一.(2)软件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1)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据实扣除.(2)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5.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1)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6.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京财税【2000】848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7.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二)营业税1.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1)对企业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2)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委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2.免税的审批程序(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昌平园区技术合同登记处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技术合同登记处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2)在昌平园区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交纳营业税,待昌平园区,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文件规定: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4.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三)增值税1.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文件规定:(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直接向海关申报,办理有关免税手续.2.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1)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四)个人所得税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五)其他1.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1)市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用于鼓励本市组织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支持.(2)市经委,市科委每年从技术改造资金,结构调整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不低于50%的资金,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实施项目给予贴息,资本金注入及科研开发补助拨款等支持.(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两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对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4)鼓励各类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各类企业自办或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联合组建的工程或技术研究中心以及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后,可对其主要研究开发项目从科技经费中给予资助.(5)进一步发挥现有风险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本市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70%的,其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2.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文件规定:(1)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由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一定支持.市外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软件出口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2)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或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直接在市外经贸委登记取得自营进出口权,或经审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3) 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增加本企业资本金投入以及个人第一次购买住房,轿车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的80%.市科委牵头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软件企业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提高到20%.(4) 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报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30•【字号】京兴政发[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17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总公司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各驻区职能局:《关于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新区专题会议及2013年5月22日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13年5月30日关于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推进新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充分发挥设计产业对提升地区制造业发展水平、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增强区域核心竞争力的推动作用,提出如下意见:一、新区发展设计产业的必要性设计产业是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设计产业是推动实体经济高端化、国际化发展的重要途径。

当前,新区正处于以科技、文化创新双轮驱动,做大做强首都二产,建设南部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的关键阶段,加快推进设计产业发展是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拓展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对北京“设计之都”和世界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中国设计瑰谷为品牌,围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大力实施产业设计化、设计产业化和设计人才职业化,努力形成企业聚集效应更加突出、产业融合效益更加明显、带动实体经济作用更加显著的新局面,推动新区设计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支持高技术产业发
展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京政发[2011]7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23
【实施日期】2011.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京政发[2011]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批复精神,充分发挥本市科技创新资源优势,全面推进“科技北京”建设,加快高技术产业发展,推动首都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为进一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加快推进重大自主创新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本市强化政府资金统筹机制,探索政府资金使用新模式,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资金中试行股权投资方式。

二、为扶持和鼓励高技术企业发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08]172号)等有关规定,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支持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继续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对经认定的成果转化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推动企业进一步加强自主创新。

场景驱动下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思考

场景驱动下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思考

专家论道场景驱动下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思考文/谈力 任志宽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史表明,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进步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

在传统的线性创新模式下,科研成果到产业化应用存在难以打通的“最后一公里”。

应用场景为新理念、新技术、新产品提供创新基础设施、模拟的技术试验验证环境、广阔的产品应用新市场,并能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跨界融合创新。

应用场景打破了传统的创新和成果转化路径,能有效整合创新资源,突破一些线性创新模式下成果应用瓶颈,推动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的“无缝对接”,逐渐受到科技界和经济界的重视。

本文探讨了应用场景对创新模式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结合广东的现实基础,提出场景驱动下广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建议。

一、应用场景对创新模式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应用场景是试验空间、市场需求、弹性政策的复合载体。

应用场景围绕真实的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通过商业化运作给予前沿理论和技术研发所需的大量数据、产业资源,在商业化过程中倒逼理论创新和技术迭代,催生高成长性企业,带动形成新产业、新业态。

应用场景是在用户思维下融合了产品、服务、体验、空间的综合创新生态,越是技术超前、模式先进、前景不确定性领域,对应用场景的需求越迫切。

场景驱动将成为科技创新的新航标,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特别是推动科技与经济融合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应用场景对创新模式的影响1945年7月,麻省理工学院教授、时任美国科学研究与发展局局长的范内瓦·布什(VannevarBush)向联邦政府提交了咨询报告《科学:永无止境的前沿》,从经济学意义上提出了著名的科技发展线性创新模式(见图1),即从基础研究到生产经营是单向线性的过程,并提出要大力推动基础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为二战后美国的前沿科学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提供了基本方略。

在线性创新模式下,实验室的新发明、新理念转化为产业需求必须通过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中试熟化、转化服务、市场应用的传统模式。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前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中7平方公里为中关村科技园亦庄科技园。

现在这里是北京市唯一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双重优惠政策的特殊经济区域。

因此,不同类型的企业在这里可以享受灵活多样的优惠政策,具体内容请参阅附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投资者提供的优惠政策"。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投资者提供的优惠政策(45条)财税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减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7]14号2、地方所得税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京税外[1992]710号。

3、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高新技术企业4、对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1)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98]49号5、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京科政发[2001]65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1.11.19【实施日期】2001.11.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2012)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京科政发〔2001〕6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00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市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不受所有制和技术发源地的限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在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研究与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第四条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按照科学、公正、简便的原则。

经认定的项目享受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

第五条成立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由市科委、市计委。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摘要)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摘要)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摘要)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科技月报》
【年(卷),期】1999(000)006
【摘要】@@ 高新技术产业是首都经济发展的关键和核心,是本市新的经济增长点.为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特制定本政策.
【总页数】2页(P12-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
【相关文献】
1.《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摘要(上) [J],
2."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摘要(中) [J],
3.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摘要) [J], ;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J], ;
5.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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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
干政策的通知
【标 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 号】京政发﹝1999﹞14号
【发文日期】1999-04-26
【实施时间】1999-04-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是首都经济发展的关键和核心,是本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为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特制定本政策。

一、吸引、凝聚高素质创新和创业人才
(一)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工作满三年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二)在中关村地区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

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人员,由个人申报,经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授予专业技术职务。

(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通过专职、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高新
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在企业任职期间,教授、研究员资格予以保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同建立实验室;允许在校研究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

(四)对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五)市有关部门每年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培训计划并委托有关高等院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六)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

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并经市外经贸委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资金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后可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留学人员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后,可享受本市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留学人员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经认定,可以申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科技产业投入资金的支持。

对以上留学人员,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并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七)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合作方可凭合同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

属于职务发明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项目,从项目实施起,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高于5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

成果转让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

要进一步改进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办法,具体办法由市工商局另行制定。

(八)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积极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创新试点。

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智力资本占总股本的比例可达到35%。

鼓励并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规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十)继续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科技经费年增长率不低于20%。

对科技经费中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项目开发的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经报批后,准予核销。

(十一)市、区县两级财政,对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部分按50%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十二)市政府设立技术创新资金。

通过市财政局、市科委、市试验区管委会等部门以及政府出资引导设立的投资机构,多渠道筹资,三年内每年筹资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技术创新资金以市场调研投入、项目开发、风险投资、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十三)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等所有制形式)在完成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工作后,可以不受原有额度或规模限制,直接按程序申请发行股票和债券。

充分利用证券市场的筹资与再筹资功能,支持已经上市的公司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

(十四)进一步发挥现有的风险投资公司和担保资金的作用;积极争取设立以政府资金引导、民间资本为主的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担保机构;探索建立适合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产权交易系统,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产权流动。

三、继续实施优惠政策,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十五)经财税部门审批,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全额在成本中列支;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十六)经财税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

(十七)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口的直接用于科研教学的仪器仪表等符合国家对科教用品免税规定的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进口自用设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除国家规定不可免税的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十八)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高新技术企业自办或与大学、研究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外资企业联合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或技术研究中心,经认定,可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对新成立的上述机构的主要研究开发项目,可从科技经费中给予资助。

(十九)自1999年起,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区县财政返还项目所在企业。

(二十)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建设。

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孵化基地,三年内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区县财政予以先征后返。

(二十一)经认定的技术交易市场,自1999年起,三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
由市、区县财政全部返还。

(二十二)高等院校独资或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校办企业条件的,可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四、扶持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发展
(二十三)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经营期满十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自1999年起,四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属地方收入的新增部分由市、区县财政返还企业。

(二十四)经审定的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和新产品销售收入当年达到产品销售收入4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属地方收入的新增部分由市、区县财政返还企业。

(二十五)经认定的软件和系统集成企业,自1999年起,三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属地方收入的新增部分由市、区县财政返还企业,专项用于企业的研究与开发。

(二十六)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于科研和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十七)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作用。

市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本市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和最新发展动态,引导消费和生产;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鼓励政府部门优先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

(二十八)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与其他各类企业进行人员、技术、厂房、设备、产品销售及互相参股等多种形式优势互补的合作与资产重组。

企业合作重组后,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兼并本市困难国有企业,可比照国家关于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十九)对在国家、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内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并用于高新技术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75%征收;需要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四源费”和大市政费,减半征收。

经审定的高新技术骨干企业用于高新技术项目的新增用地,免收应向地方财政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该项目的“四源费”,减半征收大市政费。

但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须全额补交所免费用。

(三十)自1999年起五年内,对经审定的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当年缴纳的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的房产税,予以先征后返。

(三十一)支持以应用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向企业整体转制。

自1999年起,转制为企业
法人并在本市注册的科研机构,在2003年以前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区县财政全额返还企业。

(三十二)鼓励发展技术交易和人才市场等中介机构,完善中介机构服务网络;制定有关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行为,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多样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服务。

(三十三)市政府责成市科委、市试验区管委会、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本政策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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