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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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路基交工验收工作通知

做好路基交工验收工作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路基交工验收工作的通知会杉线公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公司、总监办、项目部:前期路基已陆续组织交验8公里,存在不少问题,如路基平整度、宽度、高程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等;多次人员组织不到位即开始交验工作,如总监办总监不在交验现场等;交验工作比较随意,未按要求组织必须的交验检测项目,如未进行平整度检测等;交验资料整理不齐全不及时。

为了规范路基交验工作,针对之前交验所存在的问题,各单位必须按以下要求认真执行路基交验工作:一、交验程序及实施方案路基交验工作由总监办统一组织实施,并安排对交验路段进行联合检测。

参加单位有:指挥部工程组有关人员、项目公司、总监办、项目部,总监办具体负责交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1、项目部在路基交验前必须对成型的路基自然段落纵断高程、中线偏位、路基宽度、平整度、横坡、弯沉、压实度及边坡等指标进行自检,经自检评定质量等级为合格后,向总监办提交路基交工验收申请报告表。

并由总监办对项目部申请交验路基工程进行抽检评定,其评定合格后整理好监理抽检评定资料,在交验申请单中填写总监意见。

2、项目部申请交验路段路基经总监办总监同意交验申请后,由总监办负责安排组织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及项目部中心试验室,并通知项目公司及指挥部工程组对交验路段进行联合检测工作。

总监办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对各项技术指标及内业资料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并独立填写“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联合检测评定质量等级合格后,向项目公司及指挥部工程组提交已签字认可的交验路段路基交验联合检测及交验评**果资料。

3、总监办对交验检测不合格点提出处理范围和方案,并督促路基项目部对检测不合格路段的限期整修工作。

督促项目部限期对检测存在问题的路基进行整修或返工处理。

整修或返工处理合格后,重新安排组织交验联合检测工作。

4、因交验合格路段交验后未能封闭交通,对交验合格的路基应提前准备及时安排垫层铺筑工作。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65号-(18384)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65号-(18384)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正式颁布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及质量鉴定工作,交通运输部于近日印发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该细则自2 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同时废止。

细则中对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等环节进行了局部修订和完善。

质监总站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doc附件2: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doc附件3: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doc附件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doc附件5:各单位工作总结报告.doc附件6: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一览表.doc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doc附件8: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doc办法修订汇报.doc《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 10〕65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有关规范公路工程交竣工检测工作通知(讨论稿)

有关规范公路工程交竣工检测工作通知(讨论稿)

有关规范公路工程交竣工检测工作通知(讨论稿)有关规范公路工程交竣工检测工作通知(讨论稿)关于规范公路工程交竣工检测工作的通知(讨论稿)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检测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XX年3号)、《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XX】65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交、竣工验收检测单位确定方式(一)交工验收检测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规定,项目土建工程交工验收检测由建设单位负责,由建设单位根据交竣工检测费用决定以招标方式或委托方式确定交工检测单位。

(对建设单位招标进行时间约定)建设单位招标时应提供各施工中标的工程量清单或详细的图纸及说明,投标检测单位应按照抽检频率对检测招标的检测量清单进行复核。

如对检测工作量有疑问。

在投标澄清阶段要求招标人给予答复或修正。

建设单位在招标或委托前,应将招标文件中(或委托函)关于中标人资质条件、检测项目或参数以及招标或委托方式报质监机构审查。

交工验收核验检测单位的确定按照竣工验收检测方式执行。

机电及房建工程交竣工验收一次性完成,交、竣工检测单位选择按照竣工验收检测方式执行。

(二)竣工验收检测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复测,竣工检测单位由建设单位和质监机构联合招标或由建设单位申请,质监机构委托确定。

(检测费在100万元以上的招标确定,100元以下可进行委托或招标确定)(三)交工检测单位的备案(报备)项目交工检测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或委托结果报备质监机构,报备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复印件一套。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程序和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程序和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程序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4.04.10•【字号】豫交文〔2014〕221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程序和标准的通知豫交文〔2014〕22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省厅制定了《河南省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程序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第三章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第四章质量鉴定检测标准及要求第五章附则河南省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程序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程序和标准。

第二条本工作程序和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境内高速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工程及绿化、房建、机电等附属工程的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由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由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

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工作程序和标准,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及三个关键阶段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结果,同时结合监督过程中的检查资料,开展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公路局交公路发〔2010〕65号2010年03月0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部制定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2015.7.23)

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2015.7.23)

潭建质安监字[2015]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站各科、室、组: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和市住建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以及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管理,确保稳步提高工程质量,减少质量投诉数量,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部工程验收监督1、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要求(1)本通知所称的分部工程,是指按有关规定需单独进行质量验收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三个分部工程;(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由分管节能监督工作的站领导批准,组织相关监督人员开展中间验收和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经工程项目分管站领导批准,由项目监督科(组)进行验收监督工作;(3)申报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除应满足质量验收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已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达标验收工作,且达到了合格及以上等级的规定;(4)主体结构分部验收需提交的资料应包含《结构实体楼板厚度监督检测表》(详见附件1)和《湘潭市公共建筑及住宅小区有线电视系统验收意见表》(详见附件2);(5)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

2、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程序(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监理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责任监督工程师申报进行该分部质量验收监督,并填写《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申报单》(详见附件3);(2)相关监督科(组)和责任监督工程师确认该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分管站领导(或分管节能监督工作的站领导)在《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申报单》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监督;(3)在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和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时,应立即发出《分部工程验收整改通知》(详见附件4),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单位限期进行整改;(4)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整改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

潭建质安监字[2015]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站各科、室、组: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和市住建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以及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管理,确保稳步提高工程质量,减少质量投诉数量,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部工程验收监督1、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要求(1)本通知所称的分部工程,是指按有关规定需单独进行质量验收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三个分部工程;(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由分管节能监督工作的站领导批准,组织相关监督人员开展中间验收和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经工程项目分管站领导批准,由项目监督科(组)进行验收监督工作;(3)申报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除应满足质量验收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已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达标验收工作,且达到了合格及以上等级的规定;(4)主体结构分部验收需提交的资料应包含《结构实体楼板厚度监督检测表》(详见附件1)和《湘潭市公共建筑及住宅小区有线电视系统验收意见表》(详见附件2);(5)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

2、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程序(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监理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责任监督工程师申报进行该分部质量验收监督,并填写《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申报单》(详见附件3);(2)相关监督科(组)和责任监督工程师确认该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分管站领导(或分管节能监督工作的站领导)在《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申报单》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监督;(3)在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和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时,应立即发出《分部工程验收整改通知》(详见附件4),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单位限期进行整改;(4)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整改情况。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6.11•【字号】云科监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云科监发〔2012〕4号)各州(市)科技局,厅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为切实做好项目验收工作,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项目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以工作总结方式进行验收的项目(一)以项目立项方式支出的工作性经费:科技宣传项目、科技培训项目、科技统计项目、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经费、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专题片、兴边富民专项和粮食高产创建中的省级综合管理费、国际科技会议、科技展洽等。

此类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提出工作总结并附有关附件,经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审定后即结题,不再组织项目验收。

(二)有关认定工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云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认定、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认定、云南省重点新产品认定、省农业科技示范园认定、省优质种业基地认定、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认定、云药之乡认定、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认定、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中药材种植(养殖)科技示范园认定、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中药材加工科技型企业认定、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等。

认定工作完成后,由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形成工作小结交项目验收办,不再组织项目验收。

(三)有关补助性质经费: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补助、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专项补助、重点实验室运行维护费、地方科技服务能力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补助、省级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建设补助、州(市)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工程、后补助方式立项项目。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9]31号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9]31号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9〕31号)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省港航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分别于2004、2005年公布。

几年来,我省大部分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能较好地执行交通部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档案专项验收。

但还有部分项目特别是一些国、省道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未完成档案专项验收即进行竣工验收。

为进一步规范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做好工程档案的归档、验收工作,现就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重申如下:一、各市交通局(委)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检查和业务指导,做好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要进行档案专项验收。

二、根据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各市交通局(委)要进一步规范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文件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市交通局(委)报厅,由厅和省档案局联合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委托验收)。

申请文件需附上档案专项验收行政许可表(浙江档案网下载)、工程档案整理情况汇报材料、《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评分标准》自查评分表。

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重点建设项目在提出档案专项申请报告的同时要填写《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申请文件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厅,由厅转报部档案馆组织验收(委托验收),邀请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部制定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65号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65号文

公路⼯程竣(交)⼯验收办法实施细则-65号⽂公路⼯程竣(交)⼯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规范和完善公路⼯程竣(交)⼯验收⼯作,根据《公路⼯程竣(交)⼯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条公路⼯程验收分为交⼯验收和竣⼯验收两个阶段。

交⼯验收阶段,其主要⼯作是:检查施⼯合同的执⾏情况,评价⼯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作进⾏初步评价。

竣⼯验收阶段,其主要⼯作是:对⼯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进⾏综合评价,并对⼯程建设项⽬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程竣(交)⼯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项⽬建议书、⼯程可⾏性研究报告。

(⼆)批准的⼯程初步设计、施⼯图设计及设计变更⽂件。

(三)施⼯许可。

(四)招标⽂件及合同⽂本。

(五)⾏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件。

(六)公路⼯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章交⼯验收第四条公路⼯程交⼯验收⼯作⼀般按合同段进⾏,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致意见。

(⼆)施⼯单位按《公路⼯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程质量⾃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程质量进⾏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件按公路⼯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程项⽬⽂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作。

(六)施⼯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验收程序:(⼀)施⼯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程内容,且经施⼯⾃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验收申请应附⾃检评定资料和施⼯总结报告。

(⼆)监理单位根据⼯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单位交⼯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审查并签署意见。

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65号令)

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65号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优化、持续推进我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扩大改革受众面,坚持以提升建设单位申办联合验收便利度和获得感为目标,通过精减验收事项、压缩办理时间、试行单体验收等措施,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档案局、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市通信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局等十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2021年11月10日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细化《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20〕10号)落地措施,扩大竣工联合验收改革受众面,提升竣工联合验收申办效率和质量,为企业打造更加便捷的竣工联合验收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精减优化验收事项,提升联合验收审批效率(一)精减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不再纳入竣工联合验收范围内。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更新时间:2009-11-13 作者: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委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公路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范围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竣(交)工验收工作主体公路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按照初步设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具体划分如下:(一)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其余高速公路和市审批公路项目中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和特长隧道的竣工验收工作。

(三)重庆市公路局受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市审批公路项目中其余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除上述之外的其它公路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负责。

三、交工验收工作的组织机构(一)交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公路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工作,交工验收工作组负责项目合同段的交工验收工作。

(二)交工验收工作组由业主、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单位代表组成,其中验收工作组组长由项目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担任,质量监督机构(或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参加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

合同段工程需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时,应邀请下一阶段施工、设计或监理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

(三)交工验收委员会由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公路管养机构和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其中验收委员会主任由项目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担任,质量监督机构(或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参加项目交工验收工作。

(铁总建设[2014]91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4]91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
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4]91号)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总公司研究决定,普速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在执行《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的基础上,对验收主体等作出如下调整和补充,并提出相关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普速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体
铁路局作为普速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体(总公司予以明确的除外),负责组织铁路建设项目静态、动态和初步验收工作。

铁路公司管理的普速铁路建设项目,由运营接管铁路局牵头,与铁路公司共同组织普速铁路建设项目或运营管段内工程的竣工
验收。

静态验收报告、动态验收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初步验收组织单位,初步验收报告报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运输局、工程管理中心备案。

二、关于铁路建设项目静态验收条件
将公跨铁立交桥已经移交完毕作为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建设单位应将公跨铁立交桥的建设和移交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同步推进,未完成移交手续的公跨铁立交桥不得投入使用。

三、严格验收程序,确保验收质量
铁路局和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环水保、消防设施、电梯验收、安全保护区划定等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对验收条件认真组织检查确认,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总公司(原铁道部)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明细介绍

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明细介绍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交通运输部《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通运输部《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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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组织资源图
纸及资源数据,填写交
工验收申请单,发起交
工申请
初步核查图纸及资
源数据规范性
N
按交工通知单
交工验收
Y
按资源配置装
移机施工
发起交工通知
资源数据入库
N
Y
标准地址资源
数据公示
选择规范标准地址受理ຫໍສະໝຸດ 是否通过资源配置Y
现场仲裁
是否通过
N,反馈资调整
改、考核
Y
(二)工程项目交工验收不通过的,由资源调配建设中心依据相关规定考核施工企业,工程费用审计考核单复印交网络资源中心备案。整改后仍不通过的,资源调配建设中心负有管
理责任,考核当月资源管理1分。
(三)在接收交工验收通知后,交工人员通过1183344联系施工企业配合人,共同约定具体时间,在约定时间1小时内未到场的视为未参加交工验收。装维部门未按通知及时参加验收的,考核责任部门200元/次,并视同该项目通过验收,2个月内超过3次的考核责任部门当月资源管理绩效1-2分;施工企业交工配合人员未及时参加的,资源调配建设中心负有督促管理责任,考核200元/次,且该项目需重新发起交工申请。
网络操作维护中心协助解绑。
2.负责网络资源中心资源系统导入前数据审核工作。
(七)政企客户支撑中心职责:
1.结合客户业务需求和客户现场条件,明确客户和电信方的施工界面。
2.政企客户端条件不具备的,负责协调并配合客户经理做好用户沟通工作,及时解决问题,为施工进度提供保障。
三、验收依据及交工验收内容
(一)验收依据:
验收规范的依据为中电信苏计建(2010)70号文下发的《无源光网络(PON)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2010版)》。
(二)验收业务测试要求:
1.现场初验主要检查施工工艺、全程纤芯衰耗,光、电缆路由与设计一致性。
2.铜缆接入线路抽测新布放电缆30%线对。
3.FTTB接入方式测试到ONU端口,每个ONU设备测试语音、数据各1个端口,业务能够正常使用为合格;FTTH、FTTO接入方式下,光功率测试到末端分光器出口,末端分光器出口光功率不得小于-22dB(每个分光器测试1-2个出口);业务测试到每个一级分光器,测试1个出口,终端成功在OLT端口下注册视为合格。FTTN接入方式根据板卡数量进行测试,每块板卡分别选取第2口和倒数第2口进行业务测试,业务能够正常
2.FTTN、FTTB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交工验收,验收人员在《工程项目交工验收交接单》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当日将验收结果反馈至网络资源中心班组联系人。对交工验收不通过
的工程、项目书面通知网络资源中心班组,附带现场照片或测试记录。
3.验收人员提前40分钟通知网络操作维护中心做好网络侧业务数据配置工作。
C、农村FTTH薄覆盖区域无需布放皮线光缆,但必须加装杆式二线担(隔电子)、墙壁L支架等设备。
D、共建小区不布放皮线光缆。
6.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
验收中发现以下任意一项问题,视为工程交工验收不通过。
四、相关责任部门交工验收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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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源数据录入系统后,负责打印工程项目涉及的资源标签,并通知资源调配建设中心相关管理员领取标签(不含缆线挂牌),负责对施工企业资源规范要求和标签粘贴等相关培训工作。
6.负责受理工单的铜缆配线和光缆数据配纤工作。
(四)公众客户部职责:
1.负责在接收交工验收业务通知单后,安排相应农村支局长或线务员参加交工验收,参加验收人员负责联系施工企业配合人员具体现场交工时间点,负责光、电缆线路交工验收的业务开通抽测。
反馈资调中心
9
附件:1.附件1---验收检查项目表
2.工程项目交工验收申请单
3.工程、项目交工验收交接单
4.资源图纸及数据模板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拟文部门:网络运行维护部(网络资源中心)。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综合管理部2011年10月21日印发
(四)网络操作维护中心在业务开放测试中应安排专人予以配合,无专人配合的,考核200元/次。
(五)FTTH建设区域,现场纤芯开放与用户地址对应关系表应粘贴在设备门内侧。装机中发现对应关系错,由接入维护中心汇总后通知网络资源中心班组联系人,作为工程竣工验收
考核依据,由资源调配建设中心负责督促施工企业限期整改。
7.综调系统定单工程可以在提交验收资料时同步回单,但验收不通过需承担订单超时和工程验收不合格双重考核。
(三)网络运行维护部(网络资源中心)职责:
1.负责在接收资源调配建设中心交工申请单后,对资源图纸、数据的初步审核,审核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发起交工验收通知,优先安排订单及共建项目的交工验收;针对级别为“急”及以上的订单工程,资源图纸、数据审核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当天发送交工验收通知,第二个工作日完成现场交工验收。对图纸及数据不合格项目,负责将现场、交工反馈问题电子书面格式反馈到资源调配建设中心。
二、相关部门职责
(一)网络运行维护部职责:
1.负责对验收发生的升级问题进行仲裁、评判,对流程执行不到位的部门提出考核意见。
2.负责对流程进行优化和完善,不断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二)资源调配建设中心职责:
1.负责工程项目完工后,整理规范的资源图纸及数据表格,按单个工程,将图纸及表格和交工申请单打包发送到网络资源中心联系人0A邮箱,发起交工验收申请,并同时将光功率衰耗测试表电子格式发送至接入维护中心联系人OA邮箱。
3.验收人员提前40分钟通知网络操作维护中心联系人,以便做好网络侧业务数据配置工作。
4.对验收通过工程接收钥匙等相关物品。
(六)网络操作维护中心职责:
1.在收到交工验收业务通知单后,负责安排相应维护人员配合交工验收,负责交工验收期间业务开通的物理号开放相关工作。测试所需的宽带账号使用验收人员所在部门宽带号码,
(六)责任部门未及时将交工验收结果反馈至资源中心,考核200元/次。
六、交工验收通过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前提条件,工程及定单项目在交工验收通过后,方可发起正式竣工验收。
交工验收流程图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网络运行维护部。
工程交工验收流程




























4.对验收通过工程接收钥匙等相关物品。
(五)接入维护中心职责:
1.负责在接收交工验收业务通知单后,安排相应片区班组长或线务员参加交工验收,参加验收人员负责联系施工企业配合人员具体现场交工时间点,负责光、电缆线路交工验收的业务开通抽测。
2.FTTN、FTTB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交工验收,FTTH在3个工作日完成交工验收,验收人员在《工程项目交工验收交接单》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当日将验收结果反馈至网络资源中心班组联系人。对交工验收不通过的工程、项目书面通知网络资源中心班组,附带现场照片或测试记录。
1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市公司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付流程,解决前期交工验收流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现将交工验收流程优化如下,请相关部门严格执行。
一、目的
装维人员对新建资源现场施工质量进行确认,对新建资源的业务连通性进行抽测,确保新建资源具备业务放装条件,加快装移机工单流转,提升用户服务感知。
使用为合格。
4.业务测试时需同时核对端口、VLAN、MDF与端口关联信息与工程资料是否一致。
5.皮线光缆交工验收标准:
A、新建小区必须将皮线光缆布放到用户家中室内综合箱;
B、老小区割接改造不放皮线光缆,现场纵向皮线光缆抽改不通率20%以上的,书面通知资源调配建设中心建设纵向明管,建设完成后重新发起交工(不作为交工复验考核)。
资调设፺ตᬊᚄ骆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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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区ẕេ ďᬊᵡ Đ
孙东区᩿ግď ᵡ Đ
维护ᨭ᥍ ᬊ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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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维护᪆ᥭ ᬊᚄ༘ር
户ᨾ ᬧᴗᬊᚄ吴េ᧶
五、考核
(一)工程交工验收通过后,资源数据未及时入库,考核网络资源中心班组200元/次;录入数据与竣工资料有误,影响工单配置,考核网络资源中心班组100元/次。
2.提供小区无编号的门面房、农村无楼号、门牌区域简易编号说明图。
3.负责准备交工验收需要的钥匙、工具、仪表。
4.负责对不规范的图纸及数据整改,负责对交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整改,直至交工验收通过。
5.交工验收通过后负责将相关设备钥匙、工具交接到片区班组长或农村支局长。
6.负责将网络资源中心提供的资源标签规范粘贴。
2.负责对交工验收有争议的工程和定单项目仲裁,对仲裁仍有争议的工程、项目提交网络运行维护部评判。
3.在接收《工程项目交工验收交接单》当日将验收结果反馈至资源调配建设中心,对不通过工程、项目提出整改时限,客户端条件不具备的反馈到政企客户支撑中心。
4.负责在接收交工验收通过确认单后将资源数据规范录入资源系统,并公告标准地址数据,支撑业务受理,负责在资源数据完成录入后邮件反馈资源调配建设中心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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