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临时工程建设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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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中铁九局程〔2014〕326号小型临时工程建设标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前言
本标准依据《铁路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范(TB10441-2008)、《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等铁路技术标准及其它行业技术标准,并按照局有关规定编制而成。
本标准以实现工程项目效益最大化为目的,规范全局小型临时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系统使用功能。
本标准共分9部分,包括:总则、项目驻地建设、现场临时施工用电设施、钢筋加工场、小型构件预制场、试验室、材料存放场及材料库、火工品库、油库。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1.明确项目驻地(包括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的建设标准及注意事项。
2.明确施工现场临时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条件与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3.明确钢筋加工场场地规划、建设规模。
4.明确小型构件预制场建设标准。
5.明确试验室建设标准及。
6.明确材料存放场及材料库的建设标准及注意事项。
7.明确火工品库的建设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
8.明确油库的建设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
希望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结合本单位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发至局工程管理部,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由局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目次
1 总则 (4)
2 项目驻地建设 (5)
2.1 一般规定 (5)
2.2 平面布置 (7)
2.3 办公用房 (8)
2.4 生活用房 (9)
3 现场临时施工用电设施 (10)
3.1 一般规定 (10)
3.2 配电室、配电箱及开关箱 (11)
3.3 照明用电 (12)
4 钢筋加工场 (14)
4.1 一般规定 (14)
4.2 钢筋加工场建设标准 (15)
5 小型构件预制场 (17)
5.1 一般规定 (17)
5.2 建设标准 (18)
6 试验室 (19)
6.1 一般规定 (19)
6.2 试验室建设标准 (19)
7 材料存放场及材料库 (21)
7.1 一般规定 (21)
7.2 设置标准 (22)
8 火工品库 (24)
8.1 一般规定 (24)
8.2 建设标准 (25)
9 油库 (28)
9.1 一般规定 (28)
9.2 建设标准 (29)
1 总则
1.0.1 为规范企业小型临时工程建设,控制建设规模,达到经济合理,保障安全生产,促进文明施工,展示企业良好形象,特制定本标准。
1.0.2 小型临时工程建设应体现节约用地、节省投资、环保节能、永临结合、合理实用原则,应重视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等工作。应满足现场施工需要,并与施工组织设计统筹规划。
1.0.3 小型临时工程场址选择应优先选择在建设项目的用地界内。有条件时,宜选择在需要转变功能或闲置的用地范围内。需临时用地时,宜与地方待开发建设的项目相结合,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并与复垦一并考虑,尽量减少施工用地,降低现场临建费用。
1.0.4 小型临时工程应避开易积水和严重不良地质地点,并远离生态环境敏感区,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特殊保障措施,台风及风沙特殊地区的各类设施应进行防风加固。并充分考虑项目水、电、路的综合安排,满足安全、环保、消防、防爆等要求。
1.0.5 小型临时工程设施应根据工期要求,结合工程量、供料情况、运输条件、地形条件等因素,并按宜大不宜小,宜少不宜多的原则,经技术经济比选后合理确定配置方案、建设标准和规模。
1.0.6 小型临时工程中的生活设施和办公设施宜与生产区分开设置,采取相应分隔措施并保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宜设在人员相对集中和出入方便的地点。
1.0.7 小型临时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8 本标准适用于局所有工程项目。
2 项目驻地建设
2.1 一般规定
2.1.1 项目的驻地建设包括暂设性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围挡等建(构)筑物。根据工程的规模、特点和施工组织等要求,项目驻地应邻近现场工地,做到靠前指挥,交通便利、永临结合、规划整齐、独立管理。项目部应根据工点情况和地形构造进行布置,原则上生活、办公用房应与村镇隔离自建,经经济比选后,也可租用当地的集中空置房屋,但不得租用有产权纠纷的或危房。自建驻地办公用房可采用活动板房,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3000㎡,并设有围墙和大门,实行封闭管理。驻地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及机具停放场地应适当分开,场地及主要道路应硬化处理,并适当绿化。
2.1.2 项目驻地优先设在工程重要工点或交通近便的城镇为宜。生活区与施工区要有明确划分,场地布置合理,设施齐全,食堂、澡堂、厕所干净卫生,宿舍整齐划一,会议室和娱乐体育活动场所等布置有序。并应具备路通、水通、电通、讯通和平整的条件。
2.1.3 项目驻地的道路及其他设施的布置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和节约用地的有关要求。
2.1.4 项目驻地房屋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两层,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年。2.1.5 项目驻地房屋建筑结构选型应遵循可循环利用的原则,并应根据地理环境、使用功能、荷载特点、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2.1.6 项目驻地房屋建筑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取抵抗风、雪、雨、雷电等自然灾害措施。
2.1.7 项目驻地房屋建筑不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楼面、屋面结构;严禁采用钢管、毛竹、三合板、石棉瓦等搭设简易的临时建筑;严禁将夹芯板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