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痕迹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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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43.020
R8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 51/ XXXXX—XXXX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第一部分: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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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3-12-03)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 (1)
前言
DB51/T XXXX《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术语
——第2部分:勘验
——第3部分:鉴定
本部分为DB51/T XXXX的第1部分。
本标准由四川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昌全、刘朝宽、周向东、蒋晓康、李山桥、张道文、王永忠、朱万嘉、魏自荣、刘沛奎、曾红彬、吴智文、刘国华。
引言
伴随着30年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腾飞,我国已悄然进入汽车时代。近年来,汽车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急剧增加,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和沉重的社会负担,同时,也给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和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行为,特制定本技术规范。本规范规定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勘验、鉴定的基本术语、主要内容、流程、方法和相关要求。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鉴定业务类别,其鉴定意见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总体鉴定意见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内容。广义而言,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涵盖了勘验、检查、检验、鉴定全过程,各个环节和部分之间具有相关性、整体性和系统性。其基本任务是解决:
1、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的现场勘验。
2、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的同一认定和种类认定。
3、车辆与其它客体物(人体、车辆、路面或其它固定物等)是否发生过碰撞。
4、车辆与其它客体物(人体、车辆、路面或其它固定物等)发生过何种形态碰撞。
5、由此衍生的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和建立在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基础上的车速鉴定、车辆识别代码或者发动机号码真伪鉴定。
6、碰撞时事故各方在现场上的位置鉴定。
7、事发时路口道路交通信号灯情况鉴定。
8、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与事故的关系(含轮胎损坏原因)鉴定等。
司法鉴定机构作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参与者,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服从组织主体的统一安排和领导,具体工作中应当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独立性、及时性、全面性等具体原则,必要情况下(如重特大交通事故)还应当实行勘鉴分离原则。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第一部分:术语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勘验、鉴定,也适用于其他相关部门选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 40 道理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GA 41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
GA 268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
GA 9705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GB 5768-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14887 道路交通信号灯及第1号修改单
3 术语
以下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的能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客体物反映形象痕迹、物质状态痕迹及其变化痕迹(如形态变化、物质增减、物质交换、受力方向等),包括车辆痕迹、路面痕迹和人体痕迹以及附着物、散落物等相关痕迹。作为认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依据的各种痕迹,称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
3.2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勘验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以及当事人委托或聘请,指派具备资格的勘验人员,运用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的各种痕迹或者移转后的车体、人体(尸体)及其他物体等相关痕迹进行发现、测量、记录、固定、保全、提取的活动。
3.3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交通警察部门、人民法院以及当事人委托或聘请,指派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产生、遗留的痕迹物证进行勘验、检验、分析、判断,并就事故车辆与其它相关客体物(人体、车辆、路面或其它固定物、移动物)在交通事故过程中的相互关系、物质形态变化情况等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的活动。
3.4 地面痕迹
事故车辆的车体及相关部件、人体以及与事故有关的物件等与地面接触而遗留在交通事故现场路面及路外的印迹。
3.5 地面轮胎痕迹
事故车辆轮胎相对于地面作滚动、翻转、滑移等运动时,遗留在交通事故现场地面上的印迹。
3.6 路面痕迹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遗留在现场路面上的一切物质变化(如轮胎的滚印、压印、拖印、侧滑印,擦、挫、划痕)、散落物、附着物(含生物学组织)及液迹(血迹、水迹、油迹或其它不明液迹)等。
3.7 车体痕迹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遗留在事故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其它车辆)上的物质变化形象,如表面刮擦、几何变形、整体分离、物质增减、物质融合等。
3.8 人体痕迹
人体与事故车辆、道路及其他物体接触,遗留在人体(含活体、尸体)衣着和体表上的痕迹。
3.9 人体体表痕迹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遗留人体(含活体、尸体)体表和衣物(含其它携带物)上的物质变化形象,如表皮剥脱、体表色变、创伤、畸形(骨折)、附着物及衣物(含其它携带物)破损、印压痕迹、附着物等。
3.10 固定物及其它客体物痕迹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遗留在现场固定物(如路灯杆、护栏、树木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上的一切物质变化,如断裂、缺损、物质增减、物质交换等;其它客体物包括动物、飞石等。
3.11 附着物
沾附在事故车辆、人体、路面及其他相关物体表面能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各类物质,如油漆、油脂、塑料、橡胶、毛发、纤维、血迹、人体被分离的器官组织、木屑、植物枝叶等。
3.12 散落物
遗留在交通事故现场,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质。如:损坏脱离的车辆零部件、玻璃碎片、油漆碎片、橡胶碎片、车辆装载物、结构性土沙碎块、人体抛落在地面上的穿戴物品和携带物品、人体被分离的器官组织,从其他物体上掉落在地面上的树皮、断枝、混泥土及石头碎块等。
3.13 滚印
事故车辆轮胎相对于地面作纯滚动运动时,遗留在地面上的印迹。滚印能清晰反映轮胎胎面花纹形态、花纹组合形态、胎面磨损和机械损伤等特征。
3.14 压印
事故车辆轮胎受制动力作用,沿行进方向相对于地面作滚动、滑移复合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印迹。特点表现为胎面痕迹在车辆行进方向上有所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