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江苏民政网站增设政务信息公开栏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江苏民政网站增设政务信息公开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江苏民政网站增设政务信息公开栏的通知各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为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加快服务型机关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知情权,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5]32号)精神,省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已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公开目录及其详细内容已经通过江苏民政网站http:///)全部向社会公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市民政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
二、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各相关直属单位要确定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凡与民政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各类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登记、行政服务等事项的具体内容,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公开的事项,省厅制发的有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各级民政部门的工作动态,领导参加重要会议的讲话以及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都应当主动公开。
拟公开的信息必须经各处室(局)和各相关直属单位领导审核后由厅信息中心予以公开。
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信息生成或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或调整、更新。
三、凡涉及疫情、灾情、重大突发事件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工作秩序和个人正常生活的政府信息,以及有关重大决策的信息,由承办人员填写《江苏省民政厅政务信息不予公开或暂缓公开审批表》,经处室(局)或直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以不予公开或暂时免予公开。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慈善募捐许可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慈善募捐许可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09.14•【字号】苏民规[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慈善募捐许可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10]4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有关全省性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为规范慈善募捐行政许可程序,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省慈善募捐许可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江苏省慈善募捐许可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慈善募捐行政许可程序,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向社会开展的募集捐赠活动。
第三条下列募捐行为不需要行政许可:(一)慈善组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组织在其宗旨、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慈善募捐活动。
(二)为帮助特定对象在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等特定范围内开展的互助性募捐活动。
第四条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组织开展面向公众的募捐活动,都应当取得慈善募捐行政许可。
自然人不得开展面向公众的募捐活动。
第五条申请慈善募捐许可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二)具备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和救助的能力。
包括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框架、固定的办公和服务场所,有开展募捐和救助的从业人员及服务条件;(三)财务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四)决策、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健全规范,并能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条申请慈善募捐许可的组织,应当向拟开展募捐渗透压劝地区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慈善募捐许可申请;跨行政区域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应当向所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许可。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2号)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级部门预算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部门预算公开的重要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
财政预算反映国家的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
大力推行预算信息公开,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政府决策的公众参与度,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将财政资金置于“阳光下运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反腐倡廉长效机制;有利于建设高效政府,促进各部门转变机关作风,赢得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根据《条例》要求,近年来,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民主理财、依法理财工作取得长足进展,但与社会公众的期待尚有较大距离。
因此,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起,推进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民政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江苏省民政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厅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5〕32号)以及《江苏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公开发〔2006〕2号)精神,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厅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直属单位。
第三条政务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范围第四条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下列政务事项都应当向社会公开:(一)本厅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二)本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重大决策的相关情况;(三)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四)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五)行政审批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六)本厅制发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批转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七)重要专项资金(经费)的筹集、分配、使用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政府采购情况;(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九)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内容。
江苏民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通告
江苏民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苏社管〔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江苏民政厅、政策文件关于公布2023年度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通告苏社管〔2024〕1号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苏民规〔2022〕3号)要求,经过初评和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终评、公示,2023年度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的相关工作已全部完成,现将评估等级予以通告。
江苏省民政厅2024年1月9日2023年度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按汉语拼音排序)一、全省性社会团体45家5A(10家)1.江苏省保险学会2.江苏省电子竞技运动协会3.江苏省钢铁行业协会4.江苏省国际商会5.江苏省环保联合会6.江苏省建设机械金属结构协会7.江苏省教育学会8.江苏省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9.江苏省体育舞蹈运动协会10.江苏省盐业协会4A(12家)11.江苏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协会12.江苏省殡葬协会13.江苏省冰雪运动协会14.江苏省船员服务协会15.江苏省掼蛋运动协会16.江苏省交通企业协会17.江苏省交通物流协会18.江苏省科技服务业研究会19.江苏省体育摄影协会20.江苏省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学会21.江苏省造纸行业协会22.江苏省珠算协会3A(15家)23.江苏省茶叶学会24.江苏省地理学会25.江苏省妇幼健康研究会26.江苏省高等学校后勤协会27.江苏省海洋学会28.江苏省剑道运动协会29.江苏省健美操运动协会30.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学会31.江苏省密码学会32.江苏省商用密码产业协会33.江苏省私营个体经济协会34.江苏省网球运动协会35.江苏省刑事侦查研究会36.江苏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37.江苏省药物研究与开发协会2A(2家)38.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39.江苏省卒中学会1A(6家)40.江苏省毒理学会41.江苏省林学会42.江苏省免疫学会43.江苏省农业工程学会44.江苏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45.江苏省烟草学会二、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3家3A(1家)46.江苏天人家庭研究中心2A(1家)47.江苏苏禾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院1A(1家)48. 江苏省现代交通节能减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三、省属基金会9家4A(3家)49.南京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50.如皋市慈善基金会51.泰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3A(4家)52.常州慧济慈善基金会53.江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54.南京体育学院体育发展基金会55.宜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1A(2家)56.东海县见义勇为基金会57.灌南县见义勇为基金会四、市县社会组织61家(5A)58.南京环境保护产业协会59.南京机械工程学会60.南京江北医院61.南京市广场健身舞运动协会62.南京市交通政工和教育研究会63.南京市金华商会64.南京市晋江商会65.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66.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67.南京市羽毛球运动协会68.无锡市电子竞技协会69.无锡市乐助公益发展中心70.无锡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71.无锡市星火青少年社会心理服务中心72.无锡市注册会计师协会73.无锡市梁溪区慧成儿童康复中心74.江阴市爱在临港志愿者协会75.江阴市老年人体育协会76.徐州市保险行业协会77.徐州市工程机械商会78.徐州市退役军人企业家联合会79.徐州市扬州商会80.徐州市益同社会工作发展中心81.徐州市银行业协会82.常州市慈善总会83.常州市胜名社会工作服务中心84.常州市浙江商会85.常州市武进区合肥商会86.常州市武进区九洲金东方颐养中心87.溧阳市武术运动协会88.苏州市慈善总会89.苏州市湖北商会90.苏州市乐仁乐助公益发展与评估中心91.苏州市律师协会92.苏州市社会组织总会93.苏州市无锡商会94.苏州市尹山湖美术馆95.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慈善总会96.常熟市慈善总会97.常熟市小星社会工作服务中心98.张家港市慈善总会99.张家港市明德公益事业发展中心100.昆山市爱德社会组织培育中心101.南通蓝天救援队102.南通市崇川区老来乐老年服务中心103.如东县心理协会104.连云港市保险行业协会105.连云港市银行业协会106.淮安市银行业协会107.淮安市清江浦区青年企业家商会108.盱眙县新生代企业家商会109.盐城市大丰区众心助困联合会110.扬州市乒乓球协会111.扬州市平安志愿者总会112.扬州市医学会113.宝应县慈善总会114.镇江市航空运动协会115.镇江市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116.镇江市足球协会117.泰兴市慈善总会118.宿迁市门球运动协会。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8•【字号】苏政办发[2000]130号•【施行日期】200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2000年9月28日江苏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划入的职能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
2.将原省计经委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省民政厅。
(三)转变的职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的职能、指导残疾人康复、假肢和殡葬行业管理的职能、涉外收养登记服务的具体事务交给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或基层民政部门承担;婚姻介绍机构的审批职能交给省辖市民政部门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草拟全省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订全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草拟我省社团管理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全省性社团和省内跨省辖市社团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我省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市县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机构、救助管理站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机构、救助管理站、乡镇民政办(所)等基层窗口单位进行民主评议行
风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民纪[2007]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7.04.14
【实施日期】2007.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机构、救助管理站、乡镇民政办
(所)等基层窗口单位进行民主评议行风的通知
(苏民纪[2007]2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根据省民政厅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民政基层窗口单位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江苏省民政系统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实施办法》有关要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坚持求真务实,强化社会监督,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坚持公开、公正、民主,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依法保障民政对象的基本权益,进一步规范行业执法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行业新风,不断促进民政基层窗口单位的行业作风建设,为民政工作的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更好地服务于“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奋斗目标。
二、评议对象
(一)婚姻登记机关;
(二)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经营性公墓);
(三)救助管理站。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苏民福[2005]6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苏民福[2005]62号)各市民政局、省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登记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70号)精神,加强我省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全面提高婚姻登记员素质,整体推进婚姻登记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要在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依法行政上下功夫。
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认真抓好落实,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婚姻登记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推动婚姻登记工作的整体发展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和今后婚姻登记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省厅决定,在前一阶段学习培训的基础上,从2006年1月至2006年6月,用半年的时间,在全省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强化实施工作。
具体分三步走:第一步,2006年1—3月开展集中强化培训。
各市民政局要组织婚姻登记员深入学习《婚姻法》、《条例》和《规范》,并组织考试,考试由省厅统一命题。
同时,省厅举办规范化建设示范培训班。
第二步,2006年4月—2006年5月开展制度建设。
各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步,2006年6月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在全省开展互查评选工作。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12.07•【字号】苏民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等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修订了《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经2022年11月7日第35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民政厅2022年12月7日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四章评估程序和方法第五章回避与复核第六章评估等级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和《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民发〔2021〕96号)等法规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江苏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江苏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0•【字号】苏办[2012]85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苏办〔2012〕85号2012年10月10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苏发〔2012〕14号),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责任分解方案》,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结合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全省民政会议部署,将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和目标考核内容,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细化工作措施,完善法规政策,落实项目资金,抓好责任分解方案落实,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各地要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区加强民政工作责任分解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责任分解方案一、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一)更好地促进民生改善1.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不断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孤儿等困难群体生活保障水平。
把困难群众收入增加作为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重中之重,落实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积极探索城乡保障标准一体化。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2.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取消救助起付线和病种限制,稳步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3.完善临时生活救助制度,落实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资金。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07年省民政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07年省民政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7.03.29•【字号】苏民纪[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07年省民政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苏民纪[2007]1号)各处、室、局,厅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根据《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省各有关单位责任分解意见》(苏责字[2007]1号)和《江苏省民政厅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要求,现将《省民政厅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解意见》印发你们。
各处、室、局,厅直属单位要认真抓好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责任分解意见中确定的各主办单位落实责任分解工作的情况,请于6月底和12月底报厅党组。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省民政厅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解意见2007年,全省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及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省纪委八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省纪委、民政部的工作部署和《江苏省民政厅构建惩防体系总体规划》的要求,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强势民政”的战略目标,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方针,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为重点,以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为目标,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民政事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现将全年工作任务分解如下:一、加强领导干部和机关作风建设1、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精神,把改进党员领导干部作风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切入点和工作重点,认真解决领导干部在学风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民人[2013]31号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民人﹝2013﹞31号)各设区市民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民政局:2012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苏政办发〔2012〕160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全省基层民政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进行了系统的政策规定,明确了目标任务、提出了刚性要求、细化了工作举措,为着力夯实全省民政基层基础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意见》出台后,全省各级民政部门高度重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地方政策创制力度,不断推进目标任务落实,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
但贯彻落实中,个别地区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机遇意识不强、责任分解不清、推进力度不大等问题。
贯彻《意见》精神,重在有效落实、贵在务实推进。
为进一步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更好地推进全省基层民政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不断夯实民政事业长远发展基础,着力提升基层民政服务管理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明确总体要求民政工作的对象在基层、重心在基层、活力在基层、实效在基层,最薄弱的环节也在基层。
加强基层民政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战略部署的实际行动,是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享受优质高效民政服务的重要举措,是打牢基层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创新实践,是更好地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的重要支撑,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江苏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V1
江苏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V1江苏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江苏省民政系统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江苏省民政系统主动公开或接受申请公开,因涉及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而产生的各类文字、图表、图像、声音、录像等载体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档案、会议记录、决策意见、规划方案、统计数据、调查报告、评估结果、工程设计、招标公告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民政系统各级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与民政系统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江苏省民政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是:遵循政府主动公开、申请公开与延伸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服务民生。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二)坚持依法依规,确保信息有效、真实、完整、及时;(三)以互联网为主要手段,加强信息技术保障,提高信息公开效率和水平;(四)尊重社会舆论,加强对回应社会关切、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应当设立事项目录,并定期修订和公布。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政府主动公开为主、申请公开为辅的原则,对于公民、法人和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和方式应当充分考虑公众需求特点,在政府网站、政务微信、政务微博、政府公告栏、媒体等渠道发布政府信息。
第九条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应当健全,通过定期公布、政务开放平台、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性意见等,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
第十条江苏省民政厅应当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估。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苏民规[2010]6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苏民规〔2010〕6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现将《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执法监察工作,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四)限期停止活动;(五)撤销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社会组织主管人员。
第四条对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第五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行政违法案件。
第六条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跨行政区域调查社会组织违法案件的,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协助调查。
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违法案件进行调查。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将管辖的案件委托下级登记管理机关调查的,应当出具调查委托书。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苏民纪[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民纪[2006]8号)各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民政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江苏省民政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江苏省民政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我省民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民政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商业贿赂主要是指通过给予、收受或索取财物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条件和其他利益的行为。
我省民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使治理领域当事人受到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增强廉洁从政意识,初步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我省民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自查自纠、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等工作。
具体是:摸清和掌握治理范围内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特点、易发环节和发生规律,查找突出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促进依法交易,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和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我省民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范围主要是政府采购以及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特定从政和业务行为。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活动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今年6月是全国第22个、全省第30个“安全生产月”。
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省民政系统实际,省民政厅决定于6月份,以“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为主题,组织开展全省“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各地民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主要负责同志带头交流学习心得,带动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
市、县民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要面向业务条线、深入民政服务机构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题宣讲,宣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解读《江苏省民政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江苏省民政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检查事项》,同步开展调查研究,发表署名文章或心得体会。
要集中组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学习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增强抓安全管理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
二、全力推动民政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突出机构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民政服务机构强制性标准和规章制度的宣贯工作,全面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上一堂安全课、看一部警示片、开展一次“安全承诺践诺”,督促落实“五带头”(带头研究组织本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带头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带头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带头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带头对机构内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带头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职责。
江苏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3.06.14•【字号】苏民办[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苏民办[2003]20号)为进一步提高民政政务信息工作水平,使民政政务信息、工作尽快适应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步伐,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民政政务信息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民政政务信息工作的认识信息是决策的基础和依据,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政务信息,是政府部门了解情况、掌握动态、进行决策必不可少的资源。
向综合部门和上级机关报送高质量的民政政务信息,不仅是各级民政部门的一项最基本职能,而且是各级民政部门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式,集中精力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制定政策、加强检查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解决民政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的需要和推进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动力。
近年来,江苏民政政务信息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的正确领导和精心指导下,在各级民政部门领导的关心支持下,通过各级民政部门办公室和广大信息员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推进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总体上讲当前民政政务信息工作的水平与民政事业发展的要求还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民政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政务信息工作重视不够、意识不强,有的甚至认为,政务信息只是加强对外宣传的辅助性工作,是额外的负担;有的地方信息员队伍还不够健全,缺乏开展信息报送工作所必要的条件;信息报送过程中报喜不报忧的现象还客观存在;信息加工、提炼的整体水平不高,信息报送的时效性还不够强等等。
对此,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民政政务信息工作的认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履行报送政务信息这一重要职能,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恪尽职守,围绕中心任务确定工作思路、重点和措施,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有效手段,迅速、全面、不间断的报送高质量的民政政务信息。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苏民管[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民管〔2006〕107号2006年8月25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现将《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以来,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迅速,目前全省各级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8883家,涉及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体育、文化、科技等各个领域。
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加强“十一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认识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民间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是新形势下对社会组织管理的需要,是国家管理社会组织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江苏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
今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要“规范引导民间组织有序发展,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学会、公益慈善和基层服务性民间组织,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完善民间组织自律机制,加强改进对民间组织的监管”,这是民间组织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更为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主体的基层服务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
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加强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充实管理队伍,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要按照结构合理、注重质量、提高素质、发挥作用、服务社会、维护稳定的原则,认真研究本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问题,使之与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协调,维护我省的稳定。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省内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省内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苏民事〔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江苏民政网、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省内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民事〔2022〕18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2020年,国务院和省政府先后印发了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文件,将婚姻登记纳入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任务清单,明确了时间表、任务书和路线图。
为扎实有效做好跨区域办理婚姻登记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务院以及民政部有关开展异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决策部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省内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省内通办”,现将《江苏省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省内通办”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2022年7月5日江苏省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省内通办”实施方案为扎实有效做好我省跨区域办理婚姻登记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及民政部有关开展异地办理婚姻登记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婚姻登记工作实际,就开展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省内通办”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改革创新,突出利民惠民,着力解决群众办理婚姻登记“多地跑”“多次跑”等难点堵点问题,进一步优化婚姻登记机关服务流程,完善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强化便民意识,不断满足婚姻当事人就近就便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全面提升我省婚姻登记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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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苏民发[2006]1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6.12.27
【实施日期】2006.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
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民发[2006]16号)
厅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民政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江苏省民政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管理,增强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的透明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以及《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发包活动。
本办法所称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经省厅批准建设工程单位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各类建设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管道线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经省厅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公开招标。
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比价、询价或其他竞争方式,施工验收结束30天内填写备案表报驻厅监察室和厅计财处备案。
厅成立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厅办公室、计财处、监察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驻厅监察室。
第三条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采取邀请招标和邀请议标的形式进
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
特殊情况下,合同估算价5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厅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也可采用询价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