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属高校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聘用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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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讨论稿)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的文件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现对我省高校岗位设臵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一)省政府各部门主管的高等学校、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臵管理。

岗位设臵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民办高等学校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岗位设置原则(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臵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完善岗位设臵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臵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臵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选拔、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四)分类指导,协调发展。

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校发展情况,充分考虑学校办学水平、队伍建设和功能定位等因素,实行分类指导,分层管理,充分调动高校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三、岗位类别及等级(一)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臵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现对我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一)省政府各部门主管的高等学校和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

(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原则(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突出学科队伍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选拔、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促进高等学校人力资源科学管理。

(四)分类指导,协调发展。

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发展情况,充分考虑学校办学水平、队伍建设和功能定位等因素,实行分类指导,分层管理,充分调动高等学校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三、岗位类别与等级(一)高等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省教育厅关于继续做好省属高校岗位设置

省教育厅关于继续做好省属高校岗位设置

省教育厅关于继续做好省属高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13〕1号各省属高校: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9‟113号)精神,现就近期继续做好省属高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调整高校岗位设置方案(一)高等学校岗位总量及各级岗位结构比例,实行科学调整和动态管理。

高等学校现行岗位设置方案已实施三年,在此基础上,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及时调整岗位设置方案,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事业发展。

(二)高校在综合考虑事业发展需要、教师队伍建设目标及教职工编制总量、现有正式教职工数量等因素基础上,科学、审慎开展岗位设置方案调整工作。

调整确定岗位总量时,应以学校“十二五”事业发展规划核定的在校生规模为基础,按照学生与教职工比例,合理确定。

岗位类别比例和岗位等级比例仍然按照苏人通…2009‟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的高校岗位设置方案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精心组织聘期考核工作。

聘期考核是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是科学评价教职工聘期内业绩贡献的重要方式。

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教职工聘期考核工作。

(一)科学制定教职工聘期考核办法。

按照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不同岗位的特点,分类制定教职工聘期考核办法,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经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切实做到考核指标科学合理、考核程序规范有序、考核方式简便可行。

(二)精心组织教职工聘期考核。

按照分级管理、分类考核的要求,根据教职工聘期考核办法,依据聘用合同,全面考核教职工聘期履职情况,重点考核教职工聘期内教书育人、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履职情况和业绩贡献。

可使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绩效考核有机结合,提高考核工作科学化水平,确保聘期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江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第二批

江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第二批

江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苏教师[2011]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1.01.25【实施日期】2011.0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11〕2号)有关高校:为贯彻《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0〕4号)和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工作指导协调小组会议精神,决定开展第二批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政策调整1.从2011年起,江苏特聘教授计划实施范围扩大至部属高校。

2011年拟支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部、省属普通本科高校选聘江苏特聘教授50人左右,其中部属高校20人左右,省属高校30人左右(各校的申报名额见附件1)。

2.从2011年起江苏特聘教授面向海外和省外选聘。

2011年的选聘对象为2011年1月1日以后引进的优秀人才。

省内高校在职教师不列入选聘范围。

3.省财政对部属高校江苏特聘教授三年聘期内科研经费和奖金按对省属高校补助标准的1/3给予资助,其余部分由学校通过其他渠道及自筹解决,并使部属高校江苏特聘教授总体资助水平不低于省属高校标准,即三年聘期内向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江苏特聘教授分别提供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人、100万元人民币/人的科研经费,以及每人每年12万元人民币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省财政对部属高校江苏特聘教授提供的科研经费分年拨付,第一年拨付30%,第二年拨付40%,第三年拨付30%。

4.三年聘期结束后,江苏特聘教授原则上保留荣誉。

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可继续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苏人社发〔2018〕96号•【施行日期】201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6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倾向,取消不合理的申报门槛,现就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人员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要求(一)申报初级职称学历、资历要求1.获得硕士学历或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2.获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3.获得大专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考核认定或评审助理级职称。

(二)申报中级职称学历、资历要求1.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中级职称。

2.获得硕士学历或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初定中级职称。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评审情况一览表(三级正高)

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评审情况一览表(三级正高)
审核单位盖章
信息):

审核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




科研处审核:

院长签名:单位公章:
日期:
II期:
注:请用A4纸双面打印,表格填写不下,可另附页;审核人及单位负责人均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
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评审情况一览表(三级正高)
姓 名
性 别
出生现有
年月资格
资格获 得时间
现聘任资 格及级别
聘任 时间
是否具有高校 教师资格证
是否具有 硕导资格
导师资格 获得时间
承担硕士生 课程年份数
近五年
考核结果
2017年:2018年:2019年:
2020年:2021年:
申 请 人 综 述
申请人任正高以来的综述(限450字):
序号)具体信息(包含时间、颁发单位信息):
审核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
教务处审核:
日期:
符合表3[科研条件]的第 条;(请填写上1、2、3、4、5序号)具体科研目录(包含时间、刊物或批准立项单位 信息):
审核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
科研处审核:
日期:
所在单位名称:
人文社科,艺术学科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如与事实不符,后果由本人 负责。
承诺人签名:日期:
条 件
1
符合表3[综合影响与荣誉称号]的第条;(请填写上
1、2、3、4、5序号);具体信息(包含时间、颁发单位 信息):
审核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
人事处审核:
日期:
符合表3[教学条件]的第条;(请填写上1、2、3、4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苏教师〔2012〕9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各市教育局,有关高校主管部门: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为做好2012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口径(一)关于评审条件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和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4个文件的通知〙(苏职称〔2009〕15号)规定条件。

其他人员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03〕2号)规定条件。

(二)关于岗位数额各校要严格执行岗位设臵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当年可使用的岗位数额。

要按照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改革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年度使用计划,确保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申报岗位严格执行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

1.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对象为专职辅导员,即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的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2.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因工作需要,现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职辅导员岗位,并一直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在首次聘用期内仍可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但其岗位仍为管理岗位或专职辅导员岗位。

首次聘用期结束后,须按照所聘岗位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四)关于同级转评除已有规定外,凡按现聘岗位申报高一级职务,比照原有职务,属跨系列、跨岗位的,均须同级转评。

(五)关于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9〕70号)规定,对近3年高校从海外引进的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或在海外从事过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计算机条件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关于印发《淮阴师范学院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淮阴师范学院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阴师范学院文件淮师办〔2016〕63号━━━━━━━━━━━━━━━━━━━关于印发《淮阴师范学院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现将《淮阴师范学院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实施办法》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淮阴师范学院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实施办法淮阴师范学院2016年6月6 日附件淮阴师范学院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实施办法根据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和江苏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9]113号)以及《省教育厅关于继续做好省属高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及《淮阴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淮师办〔2016〕18号)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学、科研和学科发展水平为导向,通过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实现责、权、利的高度统一,为实现学校的发展规划夯实人力资源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分类设岗;(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三)统筹规划,保障重点;(四)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三、岗位设置(一)岗位类别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及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设置的特设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1.教师岗位指承担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职责,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辅导员岗位。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教师岗位以外的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编辑出版、档案管理、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3.管理岗位指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包括校、院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苏人社发〔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8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各有关部门,各高职院校: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5号)精神,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聚力创新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7〕168号)要求,巩固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成果,现就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从2018年起,向全省所有高职院校下放高等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包括教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职称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

其他辅系列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权一律下放,实行“以考代评”系列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

具备其他辅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由有关高职院校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向具备条件的地区和用人单位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试点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0号)要求,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高职院校经过授权自主评审(初定)的辅系列职称全省范围内有效。

其他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在空缺岗位内,由高职院校按原渠道向有关高评委会择优推荐评审。

(岗位职责)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岗位职责)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岗位职责)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现对我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壹、实施范围(壹)省政府各部门主管的高等学校和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

(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原则(壹)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突出学科队伍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质量和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选拔、使用、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促进高等学校人力资源科学管理。

(四)分类指导,协调发展。

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发展情况,充分考虑学校办学水平、队伍建设和功能定位等因素,实行分类指导,分层管理,充分调动高等学校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三、岗位类别和等级(壹)高等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于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于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常州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常州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常州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2016年6月修订)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聘用制度,科学、合理地做好专业技术岗位的分级设置和聘任工作,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号)和《常州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常大〔201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原则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坚持“岗位管理、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岗位设置与聘用的范围我校专业技术岗位的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岗位,工程专业技术岗位(含设计院、研究所、基建处、网络中心等单位按现状和需要设置的工程专业技术岗位),图书、档案、出版岗位(含图书馆、档案馆、学报等单位按现状和需要设置的图书、档案、出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医疗卫生岗位(含医保中心按现状和需要设置的医疗卫生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会计、审计岗位(在财务处、审计处等单位按现状和需要设置会计、审计或经济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工程、实验、图书、档案、出版、医疗卫生、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岗位聘任高岗的人员一般应具有与本专业相应的技术职务。

三、岗位分级与分类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级。

正高四级,即一至四级;副高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确定,二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确定,三至四级岗位由学校确定相应聘任条件,五级及以下岗位条件由学校提出相应建议,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聘任条件。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由学校聘用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三、四级岗位人选由学校聘用与考核委员会确定,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数分配到各学院。

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主要用于培养、引进国家级和省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其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第三条省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应当在经核准设置的二级岗位限额内申报竞聘,并按程序和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实施岗位聘用。

设区的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符合申报竞聘条件的,按程序报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实施岗位聘用。

第四条二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任职条件。

第二章申报竞聘条件第五条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竞聘二级岗位:(一)人才类1.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2.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5.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6.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7.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8.“国医大师”称号获得者;9.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10.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11.“长江学者”特聘教授;12.水利部“5151” 第一层次人选;13.省“333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14.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国内本学科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二)奖项类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一);2.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3.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4.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5.国家级教练,且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一年内取得过奥运会冠军或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三名;6.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获得国内本行业最高奖项的。

关于专业技术二至十三级岗位首次聘用条件的规定

关于专业技术二至十三级岗位首次聘用条件的规定

省级以上精品课程第
5
一负责人
省部级纵向资助项目
1
第一主持人
以第一作
者或通讯
作者在刊 在学术刊
物发表的 物发表的
学术论文 论文被
被SCI/EI收 CSSCI收录
录2篇以 2篇以上,
上,或者 或者或者
在核心期 在核心期
刊发表学 刊发表学
术论文6篇 术论文6篇
以上(体 以上(艺
育学科: 术学科:
以第一作 以第一作
学术影响、荣誉、教学条件、 科研条件由各学院(系)根据 本学科特点自行制定。 (三)副高七级岗位的条件:
已获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现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中级专业技术岗位(8 —10级)的聘用条件 (一)中级八级岗位的条件:
受聘中级八级岗位者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并且在学校下 达的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数指标 内,由岗位所在单位推荐为拟 聘人选:
1、已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 格,并且同时具有本专业博士 学历和学位或者现聘副高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已满2年;
2、已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 格,现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已满6年,并且同时具备下 列条件: (1)岗位要求:担任主讲教 师。
(2)绩效考核:历年(聘 期)考核合格,且近3年教学 评估优秀率达到70%。 (3)符合所在学院(系)规 定的教学条件、科研条件。
教学条件、科研条件由各学院 (系)根据本学科特点自行制 定。 (二)中级九级岗位的条件:
受聘中级九级岗位者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并且在学校下 达的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数指标 内,由岗位所在单位推荐为拟 聘人选:
1、已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 格,现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已 满2年并且具有本专业硕士学 历和学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苏政办发〔2021〕111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印发的《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苏政办发〔2017〕49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章选聘条件第四章选聘程序第五章选聘举荐第六章支持方式第七章考核管理第八章附则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地位,扎实推进“双一流”和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在全省普通本科院校实施江苏特聘教授计划。

第二条江苏特聘教授计划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专项设立的人才计划,作为江苏省“双创计划”教育类项目,旨在面向海内外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推动若干学科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江苏特聘教授计划聘期3年,按照高端引进、全职聘任、创新机制、营造环境的思路实施,选聘人数根据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需求动态调整,由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应服务于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坚持突出重点、合理布局、保证质量、注重实效,做到与国家和省科学研究规划、科技创新规划相结合,与高校重点学科、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与加强高校教育教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相结合。

第五条特聘教授岗位一般在二级学科设置,所在学科对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一般应为国家“双一流”和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相关专项(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品牌专业建设工程、协同创新计划),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要科研基地、重点智库,新兴交叉学科等。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专项评估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专项评估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专项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苏人社办函〔2020〕79号•【施行日期】202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专项评估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20〕79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加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全面提升我省职业技能鉴定系统整体工作水平,构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结合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专项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内容围绕厅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按照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安排,着重对制度与组织建设,评价质量管理,服务效能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估。

(一)制度与组织建设评估,主要是对制度建设情况、改革政策落实情况、队伍建设、机构建设等方面评估。

(二)评价质量管理评估,主要是对完成指标情况、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推进情况等方面评估。

(三)服务效能评估,主要是对命题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证书管理、数据统计、技术资源建设、投诉咨询处理等方面评估。

二、评估对象全省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三、评估方法质量专项评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规范的程序,采取自评和互评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过程和结果相结合的方法,对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质量管理工作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评估采用百分制量化打分,其中制度与组织建设占20%,评价质量管理占50%,服务效能占30%。

四、评估程序(一)自评。

(10月10日前)各市鉴定中心根据评估表自行对本单位工作进行评估,并将书面总结报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互评。

(10月25日前)从各市抽调业务骨干和企业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赴现场进行互评。

(三)审核。

(11月10日前)评估小组对各市自评和互评情况进行审核、汇总。

教学科研正高二级(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条件

教学科研正高二级(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条件

教学科研正高二级(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条件(讨论稿)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高校教师系列正高二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规定高等学校正高二级岗位主要是用于培养、引进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原则上设在教学科研岗位,符合下列基本任职条件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正高二级岗位。

一、国家、省级优秀人才类1.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3.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4.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5.国家级高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6.江苏省“333工程”第一层次人选;二、国家、省级重要奖励类7.国家级科技三大奖获二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二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9.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的主要完成人,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的主要完成人;10. 国家文化艺术领域最高成就奖获得者的主要完成人;三、国家重大项目主持人、学科(基地)、团队负责人类11.973项目首席科学家;12.“863计划”重点(重大)项目主持人;13.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首席专家;14.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项目主持人;1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主持人;16.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负责人;17.国家级教学团队带头人;18.国家级创新团队带头人。

四、其他类19. 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国内外同行中有较大学术影响并取得公认的学术成就的海外引进人才。

20. 在学科建设中起带头作用,为学科建设做出重大贡献或特别突出业绩的学科带头人。

二、说明1.上述四大类20条中第1-18条内容明确,对照即可。

2.对于第19、20条,请各部门就“较大学术影响并取得公认的学术成就”及“重大贡献或特别突出业绩”的衡量标准提出建议。

教学科研正高三级(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条件(讨论稿)具有教授(专职科研研究员,下同)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评选聘用到三级岗位:在教授岗位工作满9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项;在教授岗位工作满6年但不满9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在教授岗位工作满3年但不满6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

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附件2:
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基本任职条件
1.省级高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2.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4.江苏省“333工程”培养人选;
5.省“六大人才高峰”资助对象;
6.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人选;
7.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或二等奖排名前三名,或三等奖第一名,或市厅级一等奖第一名;
8.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或二等奖排名前三名,或三等奖第一名,或市厅级一等奖第一名;
9.国家社科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人;
10.省级社科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人;
11.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前两名,二等奖第一名;
12.省级教学团队带头人;
13.省级创新团队带头人;
14.省级精品课程主持人;
15.省级品牌专业主持人;
16.省级精品教材主编;
17.省级高职高专实训基地负责人;
18.艺术、体育学科教师取得省级以上最高级别艺术、体育奖项3项以上。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90号)有关要求,经学校申报、项目初审、专家评审、江苏高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向社会公示,确定第二批立项建设30个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6个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同时立项建设5个高职院校工程技术中心,现予公布。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把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作为区域创新体系和有特色高水平学校建设的重要抓手,通过整合各方教育科技资源,建立健全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着力推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区域创新战略融合,不断加快创新型省份和高等教育强省建设步伐,为谱写好中国梦的江苏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1.第二批立项建设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名单(共30个)2.第二批培育建设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名单(共6个)3.立项建设高职院校工程技术中心名单(共5个)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13日附件1第二批立项建设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名单(共30个)协同创新中心名称申报高校1软件新技术与产业化协同创新中心南京大学2中国文学与东亚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南京大学3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创新中心东南大学4公民道德与社会风尚协同创新中心东南大学5轻型通用航空飞行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南京航空航天大学6社会公共安全科技协同创新中心南京理工大学7重大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协同创新中心河海大学8“世界水谷”与水生态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河海大学9肉类生产与加工质量安全控制协同创新中心南京农业大学现代作物生产协同创新中心南京农业大学11现代中药协同创新中心中国药科大学12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协同创新中心江南大学13老工业基地资源利用与生态修复协同创新中心中国矿业大学14卫星通信与导航协同创新中心解放军理工大学15地理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协同创新中心南京师范大学16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南京师范大学17放射医学协同创新中心苏州大学18新型城镇化与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苏州大学19有机电子与信息显示协同创新中心南京邮电大学20大气环境与装备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1先进无机功能复合材料协同创新中心南京工业大学22现代粮食流通与安全协同创新中心南京财经大学23文化创意协同创新中心南京艺术学院常州工学院24语言能力协同创新中心江苏师范大学25肿瘤生物治疗协同创新中心徐州医学院26高技术船舶协同创新中心*江苏科技大学27神经再生协同创新中心*南通大学28先进催化与绿色制造协同创新中心常州大学29生态建材与环保装备协同创新中心*盐城工学院30区域现代农业与环境保护协同创新中心*淮阴师范学院注:*原为首批培育建设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

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主要用于培养、引进国家级和省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其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第三条省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应当在经核准设置的二级岗位限额内申报竞聘,并按程序和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实施岗位聘用。

设区的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符合申报竞聘条件的,按程序报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实施岗位聘用。

第四条二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任职条件。

第二章申报竞聘条件第五条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竞聘二级岗位:(一)人才类1.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2.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5.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6.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7.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8.“国医大师”称号获得者;9.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10.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11.“长江学者”特聘教授;12.水利部“5151” 第一层次人选;13.省“333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14.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国内本学科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二)奖项类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一);2.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3.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4.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5.国家级教练,且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一年内取得过奥运会冠军或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三名;6.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获得国内本行业最高奖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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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属高校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
聘用人选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苏教办人[2016]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4.11
【实施日期】2016.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属高校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聘用人选推荐评审工作的通

(苏教办人﹝2016﹞2号)
各省属高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9〕113号)精神,省教育厅今年将开展省属高校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聘用人选推荐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审范围
本科院校拟晋升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和高等职业院校拟晋升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人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管干部由省委组织部进行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资格认定,
不参加此次推荐评审。

二、推荐评审条件
(一)申报人员应聘任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截至2015年底)。

(二)新晋升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按照《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竞聘条件进行推荐。

(三)高等职业院校新晋升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选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基本条件》(附件1)进行推荐。

(四)高等职业院校新晋升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推荐人员原则上在现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中产生。

申报人员不得同时申报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

三、推荐评审名额
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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