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独立学院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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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对2006-2010年学位授予信息进行集中补报、修改、删除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对2006-2010年学位授予信息进行集中补报、修改、删除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对2006-2010年学位授予信息进行集中补报、修改、删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苏学位办[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对2006-2010年学位授予信息进行集中补报、修改、删除工作的通知(苏学位办〔2011〕2号)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进行学位授予信息集中补报、修改、删除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2010〕67号)文件部署,决定对2006/2007学年度-2009/2010学年度共四个学年度涉及的学位授予信息进行集中补报、修改及删除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涉及范围本次集中补报、修改及删除的学位授予信息的范围为2006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的学位授予信息。

1.补报由于种种原因,未在上述学年度的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中报送的学位授予信息。

2.修改在上述学年度通过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已上报备案的学位授予信息,后发现有错误的,及未报送电子照片的。

3.删除在上述学年度通过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已上报备案的学位授予信息,后因故撤销学位的。

二、时间安排本次学位授予信息集中补报、修改及删除工作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4月30日。

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学位授予信息集中补报、修改及删除工作,确保按时顺利完成全部工作。

三、集中补报、修改及删除办法和程序按照《江苏省2006-2010年学位授予信息集中补报、修改及删除工作办法》(见附件)进行。

四、本次学位授予信息集中补报、修改及删除工作,是开展学位证书查询工作的重要基础。

未备案的学位授予信息以及不完整、不准确、缺少电子照片等的已备案的学位授予信息,将无法提供学位证书查询。

请各学位授予单位本着对国家、对学位获得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建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区域联盟的通知-苏教办学[2013]19号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建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区域联盟的通知-苏教办学[2013]19号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建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区域联盟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建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区域联盟的通知(苏教办学﹝2013﹞19号)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为进一步创新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模式,健全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提高毕业生就业创业质量,经研究,决定组建“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区域联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盟宗旨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区域联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弘扬“三创三先”新时期江苏精神为指引,以服务毕业生就业创业为目标,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加强区域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合作与研究,发挥高校、政府、用人单位三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区域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联盟性质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区域联盟是由江苏省教育厅倡导建立、划定区域内的高校联合组成,致力于加强就业工作区域合作、实现就业资源区域共享、提升就业工作整体水平的区域性工作协作组织和机制。

三、联盟功能(一)共建工作平台。

出台联盟工作规范,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建就创业指导专家队伍,共享就创业教育资源;共同进行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拓展就业渠道,为区域内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支持与服务。

(二)共享信息资源。

相互通报供需信息,相互开放毕业生就业市场;联合举办毕业生供需洽谈会;依托“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共建用人单位信息库和岗位信息数据库。

(三)共促政企合作。

推动区域联盟与各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各用人单位的横向联合,积极邀请政府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加盟;加强毕业生就创业政策的协调和衔接,营造有利于区域内毕业生充分就业、自主创业的政策环境。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8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8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8号)各高校:近年来,各高校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20号),切实加强学生转专业管理,总的情况良好,但个别高校仍然存在标准不明确、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及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高校转专业的管理,切实维护教育公平,促进规范办学,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高校要根据国家和省教育厅相关政策及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和完善学生转专业的具体规定,明确标准,规范程序,科学考核,并告知全体学生,阳光操作。

二、转专业必须在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并在校学习满一学期后,方可按苏教学〔2010〕20号文件要求办理。

高校不得在录取后、取得正式学籍前为学生调整专业。

三、严禁高校利用转专业直接或变相收取除国家和省规定学费以外的任何收费或捐赠。

四、从2014年起,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号),切实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学生入学后的管理,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调整到普通类专业,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或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五、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按照学生录取专业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加强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认真做好学籍异动、学籍信息修改、学籍记载等管理工作。

六、新生入学后未满一学期,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按规定考核、审核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且须由省教育厅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审核确认通过。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苏教高﹝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教高﹝2015﹞23号各高等学校:现将《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的意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的意见省教育厅2015年12月29日附件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提高教育质量的重大部署,适应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深化人才培养机制改革,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现就全省普通高校深化学分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模式,优化教学资源配置,促进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创新和教学模式深度转变,满足学生多样化、个性化的发展需要,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积极推进与境外高校,特别是与主要发达国家高校专业课程和学分的互通互认。

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自主构建知识体系,优化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推动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与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需求;加强技术支撑,优化学校教育教学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着力机制创新,调动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建立健全选课制、导师制、学分计量制、学分绩点制、补考重修制、主辅修制、学分互认制等教学制度体系,完善人事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教学管理保障,构建现代学分制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形成充满生机活力的教学运行机制。

二、改革人才培养模式1.优化人才培养方案。

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与人才培养定位,参照国内外专业认证要求,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建立学校通用人才培养标准和专业标准。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26号令)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26号令)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设立独立学院,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第四条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的管理;(二)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发布;(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五)独立学院的表彰奖励;(六)独立学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第九条独立学院的设置标准参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独立学院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2016年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2016年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2016年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课题结题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苏学位办[2017]2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学位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5.24
【实施日期】2017.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2016年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研究生教育
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课题结题工作的通知
(苏学位办﹝2017﹞21号)
各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课题管理工作,切实发挥课题研究成果在学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江苏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管理办法》,并经厅领导同意,近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对2015年和2016年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立项课题开展结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题范围
2015和2016年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课题,共计523项,具体名单见附件1、附件2。

二、结题内容
1. 研究情况,包括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研究过程和主要创新等。

2. 主要成果,包括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和社会经济效益等。

3. 经费使用,包括省资助经费、学校配套经费开支情况。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系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的培训、进修、专修学院(学校、中心)。

第三条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需要,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申请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二)教育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决策机构”)及其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三)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五)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七)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队伍;(八)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九)具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十)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遵照《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6.23•【字号】苏发改收费发〔2023〕677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677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各民办高校:为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民办高校办学质量,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我省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结构性调整民办高校学费标准(一)优化分类。

民办高校按办学层次分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高校、独立学院、民办专科高校,学科门类分为文科类、理工科类、医学艺术类。

不同办学层次、不同学科门类分别制定基准学费标准。

(二)设置基准学费标准。

文科类、理工科类、医学艺术类基准学费标准分别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高校每生每学年2.3万元、2.6万元、2.9万元,独立学院1.8万元、2.0万元、2.2万元,民办专科高校1.6万元、1.8万元、2.0万元(详见附件)。

(三)实施收费支持政策。

在基准学费标准基础上,允许优质建设学校或专业学费标准上浮。

获批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的民办高校,学费标准可以上浮不超过10%;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民办高校,学费标准可以上浮不超过20%。

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省级产教融合型品牌专业、省级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2.0专业、省高水平专业群的,相应专业学费标准可以上浮不超过10%。

学校、学科优质建设两方面上浮政策可以同时实行,但同一专业不得重复实行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

各民办高校可以根据办学条件、培养成本及生源情况等,在基准学费标准和上浮幅度内,确定具体学费标准,下浮不限。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7•【字号】苏政办发[2012]190号•【施行日期】201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9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7日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驱动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江苏高校协同创新能力,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我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的迫切需要,遵循“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择优支持”的原则,坚持以急需和一流为导向、以协同推进为核心、以创新发展为目标、以产学研结合为主线,鼓励、引导、组织高校突破学科、学校、行业和地区等壁垒,与国内外各类创新主体和创新力量紧密合作,围绕国家、行业、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和关键共性问题,开展协同创新和联合科技攻关,创新体制机制,建设人才、学科和科研三位一体的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促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文化的有机结合,提升高校创新能力,支撑创新型省份和人力资源强省建设。

二、主要目标通过实施江苏高校协同创新计划,培育组建一批高校协同创新中心,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新机制,形成有利于协同创新的文化氛围,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努力把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成为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高地、行业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基地、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和文化传承创新的主力阵营,推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区域创新的战略融合。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5.01.30•【字号】苏教职[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苏教职[2005]3号2005年1月30日)各市教育局:自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起,原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我省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制订的《江苏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试行)》也同时废止。

为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非学历民办学校的管理,规范办学秩序,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厅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

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加强对我省非学历民办学校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和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民办学校,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学前教育、考试助学辅导、继续教育等内容的非学历教育的培训、进修、专修学院(学校、中心)(以下简称教育机构)。

第三条凡承担九年义务教育任务的各类中小学及其教研机构,不得开展或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课程补习为内容的教育培训活动或培训机构。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民办教育事业属公益性事业。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规[2013]3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规[2013]3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规〔2013〕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30号),努力构建终身学习的激励机制,大力推进江苏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建设,加快建立公民学分积累、转换和认证制度,特制定《江苏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管理办法(试行)》,请各地各校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苏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教育厅2013年12月9日附件江苏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加快“江苏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以下简称“学分银行”)建设,拓宽终身学习通道,构建江苏终身教育体系、服务学习型社会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分银行是以终身教育理念为指导,以各类学习者为服务对象,以学分管理为服务内容,促进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互通,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的衔接,为学习者提供个性化终身学习服务的学分管理服务机构。

第三条学分银行为其服务对象提供学分认定、记录和转换,以及学习咨询、学分查询、出具学分证明等服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学分银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学分银行建设和管理的领导机构,由省教育厅及相关政府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的领导和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审定学分银行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对学分银行建设及日常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管理监督。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苏政办发[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25号2007年3月2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省民办高校迅速发展,对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各类适用人才,以及深化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有些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不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影响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民办高校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法,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务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体系。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民办高校聘任的教师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建立民办高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民办高校教师通过双向选择、择优录用可进入公办学校任教,公办高校教师也可进入民办学校任教。

各民办高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及时为他们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并按时按标准缴纳统筹金,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5.29•【字号】苏教规[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规〔2013〕2号)有关本科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本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教育厅2013年5月29日附件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地方高校的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申报、审核、备案和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基本要求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科学定位、错位发展、强化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三)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江苏省2011年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江苏省2011年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江苏省2011年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苏学位字[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江苏省2011年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苏学位字〔2011〕5号)各有关高等学校:经研究,决定开展我省2011年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标准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工作依据《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指标体系》(附件2)进行。

二、审核程序(一)单位申报各单位在自审、自评的基础上报送有关申报材料。

(二)会议评审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将会议评审结果分为“通过”、“待实地评审通过”和“未通过”。

会议评审结果为“通过”的申报专业,不再进行实地评审。

会议评审结果为“待实地评审通过”的申报专业,还须进行实地评审,待实地评审后确定结果。

会议评审结果为“未通过”的申报专业,则为审核未通过。

(三)实地评审实地评审工作由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另行组织专家择期进行,时间为每个专业半天,主要工作如下:1.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专家组听取申请专业自评情况汇报(15分钟);2.集中评阅有关申报材料,包括教师队伍建设、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教材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工作等,抽检教育教学档案(30分钟),并就有关问题提问答疑(15分钟);3.实地考察专业实验室、图书资料室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情况等;4.分别召开教师、管理人员和应届毕业生代表座谈会(40分钟);5.评审组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形成评审意见(40分钟);6.评审组反馈专业评审意见和建议(20分钟)。

三、审核结果公布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根据会议评审和实地评审结果,最终确定审核结果,统一发文公布。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4.10.12•【字号】苏教发[2004]158号•【施行日期】200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发[2004]158号2004年10月12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民办高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统一印制了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定于今年9月1日正式启用。

为认真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颁发权限1.省教育厅负责民办本科院校(含独立学院)、高职院校办学许可证的颁发;2.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按照管理职责,分别负责民办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的颁发。

二、颁发范围凡2004年10月1日前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均可向审批机关申请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原审批、发证的教育行政部门需对其进行全面评估、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根据实际情况或限期整改,暂缓换证,或依法予以注销、撤销。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启用后,现行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最迟至2005年4月1日停止使用。

三、颁发程序1.民办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交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有关申请材料。

主要包括:(1)《江苏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颁发申请表(一式三份,可从江苏省教育厅网站下载);(2)《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3)学校章程;(4)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名单及简历;(5)审批机关有关批准或准予备案的文件(包括有关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6)学校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以及身份证复印件;(7)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江苏省独立学院发展演进和转设探索

江苏省独立学院发展演进和转设探索

公关论坛江苏省独立学院发展演进和转设探索文/邱添 王星然摘要:独立学院在特定历史时期解决了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需求,满足了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需要,缓解了高校扩建过程中资金紧张的问题,为我国高等教育作出重大贡献。

江苏作为教育强省,从1993年至今,独立学院经历了初步建设期,规范管理期和转设期,2020年5月以来,独立学院的转设工作迫在眉睫,本文对江苏省独立学院发展演进进行梳理,并对平稳转设的模式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独立学院;发展演进;转设探索引言1998年,全国第一所独立学院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在江苏创办,江苏省独立学院已经走过25年的发展历程。

从1993年至2021年,为规范化管理独立学院,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江苏省独立学院由逐步扩大办学规模为主的外延式发展逐步转向提高教学质量为主的内涵式发展。

在江苏省独立学院的发展演进过程中,经历了初步建设期,规范管理期和转设期3个阶段,独立学院转设主要涉及管理体制的变革,转设过程中并无现成经验可以借鉴,面对新问题,新挑战,只有不断探索才能保障独立学院的健康转设。

一、江苏省独立学院发展演进过程(一)1993-2003初步建设期1993年,国家教委发布《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对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方针,设置的标准,如何进行评议和审批,如何变更和调整做出规定。

在此基础上,为了解决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需求,以及高校急剧扩张的资金短缺问题,江苏省各个母体高校与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资源合作,创办了23所独立学院。

此时独立学院学制四年,无论是毕业证书还是学位证书都与母体高校相同。

这些独立学院大多以 “校中校”的形式存在,特殊的身份使得其存在产权不清晰,管理不规范,属性模糊等问题[1]。

(二)2003-2016规范管理期教育部印发教发〔2003〕8号文件《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文件指出,独立学院应具有八个独立,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填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

江苏省外迁办学独立学院与地方政府合作模式研究初探

江苏省外迁办学独立学院与地方政府合作模式研究初探
【参考文献】 [1]谢冬晴. 教师课堂教学伦理的评价依据和类型划分依据 [D]. 河北师范大学,2017 [2]党评文. 全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J]. 学校党 建与思想教育,2018,11 [3]徐雪梅. 关于组织教师职业能力大赛的实践与思考[J]. 职业,2018,12
·122·
序号 1
教育 部 教 发 2003 年 8 号 文件
将符合要 求 的“公 有 民 办 二 级 学 院 ”统 一 称之为“独立学院”,掀起了“二级学院”的 整顿清理之潮,不合规的取消 办 学 资 格。 经过整顿,合规办学的独立学院得到各界 的广泛认同。
3
2004 年 2 月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时间
国家政策
2002 年 12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月 28 日
育促进法》
表1
通过形式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通过
内容与意义 明确民办教育事业的公益性事业属性,以 法律条文的形式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事业 发展。
2 2003 年
《关于 规 范 并 加 强 普 通 高 等学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 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 意见》
智慧校园 程月,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
一、全国独立学院发展的政策背景 1999 年,全国本科录取大量扩招,诸多普通高等学校积 极吸引社会力量,甚 至 利 用 银 行 贷 款 组 建 财 务 独 立 核 算、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学院,开启了时称“公有民办二级学 院”的发展之路。 按照时间顺序,将国家与“公有民办二级学院”、民办教 育、独立学院相关的政策进行汇总,如表 1 所示。 上述国家的政策与文件都将给独立学院的发展带来各 项理论依据,为举办方进一步选择独立学院的办学路径提供 指导。 二、江苏省独立学院的发展特点 江苏是全国高 等 教 育 大 省,高 等 教 育 发 展 充 分,是 我 国 独立学院设置最早的省份之一。自国务院第 41 次常务会议通 过,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院于 2004 年 3 月 5 日发 布,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

江苏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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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独立学院可转设为民办本科高校2010年08月02日08:46 来源:《新华日报》“我省将对具备相应条件、要求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独立学院,报请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对目前尚未举办独立学院的高校并具备设置条件,支持申报新建。

”这是近日在由江南大学太湖学院承办的全国独立学院表彰大会暨中国独立学院协作会2010年峰会上,省教育厅厅长沈健透露的信息。

独立学院是指普通高校利用本校教育资源并吸收社会资金举办的一种国有民办本科教育机构,也是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成果。

我省现有独立学院26所,在校生21.05万人,占全省普通高校本科在校生的23.48%,成为江苏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介绍,我省将积极探索独立学院多渠道发展途径。

对具备相应条件、符合优化高等教育布局需要,要求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独立学院,报请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对具备基本办学条件,能够独立组织教育教学和管理,但土地和房产尚未过户的独立学院,认真督促举办者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或签订长期租赁协议,确保落实改善办学条件,调整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对办学条件不能满足教育部26号令要求,但其学科专业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与产业发展人才需求契合度较高,符合优化高等教育区域布局结构要求的,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举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引入社会力量,拓宽办学空间。

鼓励支持独立学院充分利用国外优质资源,引进先进的教学方式和课程,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对目前尚未举办独立学院的高校并具备设置独立学院条件、且学科专业为地方产业发展急需,有利于优化高等教育区域布局结构,依据教育部26号令,严格执行办学条件和标准,支持申报新建独立学院。

我省还将对独立学院试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试点。

对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独立学院,作为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列入民办事业法人管理;对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独立学院,逐步创造条件转设为独立民办高校。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召开全省独立学院学士学位工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召开全省独立学院学士学位工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召开全省独立学院学
士学位工作会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苏教传电[2012]1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04.10
【实施日期】2012.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召开全省独立学院学士学位工作会议的通知
(苏教传电〔2012〕13号)
各独立学院、参与合作举办独立学院的相关高校:
为认真做好我省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经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研究,决定召开全省独立学院学士学位工作会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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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独立学院和无锡太湖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抽查和复查
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苏学位办[2012]2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11.19
【实施日期】2012.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独立学院和无锡太湖学院新增学
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抽查和复查的通知
(苏学位办〔2012〕21号)
各独立学院、无锡太湖学院:
根据《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独立学院及其专业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审核结果的通知》(苏学位字〔2012〕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2012年公布新增的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抽查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和复查对象
抽查和复查对象为苏学位字〔2012〕3号文公布的独立学院和无锡太湖学院2012年新
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其中,苏学位字〔2012〕3号文公布名单中标有△符号的13个专业为必须接受全面复查的专业,其余572个专业(含66个专业方向)为抽查专业。

抽查专业名单由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学校在自查并报送自查结果的基础上随机确定,抽查面不低于应抽查专业总数的1/4 。

二、抽查和复查程序
(一)学校自查整改
各校对照《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指标体系》和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评审专家组所提《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建设指导意见》进行自查整改,并形成自查整改报告(样式见附件1),报省学位办。

(二)省学位办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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