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合集下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苏政办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激发市场活力扩大就业容量(一)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拉动就业。

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推动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探索建立重大政策影响就业、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等评估机制,为就业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提供有力支撑。

注重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

统筹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加大对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就业吸纳能力。

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促进首店首发经济、夜间经济、小店经济、国潮经济、网红经济等新业态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等新个体经济多样化经营,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二)打造就业友好型现代化产业体系。

实施就业友好型重点企业用工保障行动,梳理确定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重点产业链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一企一专员”提供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劳动关系指导、社会保险等服务。

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江苏省机构编制委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江苏省机构编制委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高法[2016]201号【发布部门】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9.20【实施日期】2016.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高法〔2016〕201号2016年9月20日)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县(市、区)党委政法委、编办,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财政局,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关于推进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关于推进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探索建立符合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方向、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书记员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江苏省《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其《分工方案》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为目标引领,围绕社会化招聘、专业化培训、序列化管理、职业化保障的工作要求,健全完善书记员公开招聘、教育培训、考核管理、职务序列、职业保障等管理制度,建立一支来源广泛、身份同质、素质优良、单独序列管理的司法雇员性质的书记员队伍。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苏政办函〔2021〕74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函〔2021〕7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7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6日江苏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事故分级2 组织体系2.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2.2 省指挥部主要职责和成员组成2.3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和成员组成3 预警预防4 应急响应4.1 信息报告4.2 先期处置4.3 分级应对4.4 响应分级4.5 处置措施4.6 信息发布4.7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理5.1 善后处置5.2 事故调查5.3 表彰与责任追究6 保障6.1 应急资源调查6.2 应急队伍保障6.3 物资装备保障6.4 技术支持保障6.5 道路交通保障6.6 医疗卫生保障6.7 资金保障6.8 安全防护6.9 宣传、培训和演练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以及严重危害或威胁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统称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苏政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6号2009年12月3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挂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参事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三)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口岸管理工作职责划入省政府办公厅。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省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稿和其他文稿。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送省政府的公文。

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2024年全国教育科研工作会议举行

2024年全国教育科研工作会议举行

2024年全国教育科研工作会议举行作者:来源:《山西教育·管理》2024年第03期1月17日至18日,2024年全国教育科研工作会议在天津召开,会议旨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部署中国教育学建设研究。

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总督学王嘉毅出席会议并讲话。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主任洪大用,天津市委常委、教育工委书记王旭出席会议并致辞。

会议指出,近年来,教育科研战线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聚焦教育改革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围绕构建教育学科“三大体系”,在理论创新、决策服务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树立了构建中国教育学的学术自信。

教育科研战线要认真学习和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思考“强国建设,教育何为”“教育强国,科研何为”重大课题,深刻把握教育的政治、战略和民生属性,明确新时代教育科研的历史方位,深化有组织重大科研探索,增强构建中国教育学的使命感责任感。

一是深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的学术建构和学理阐释,推动形成新时代教育思想。

二是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教育传统,坚定基于文化自信的中国教育自信。

三是关注重大教育现实问题,增强研究的原创性、本土化和竞争力。

四是参与重构全球教育知识体系,为世界教育知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

五是创新数字教育理论,引领教育数字化新赛道。

天津市教科院、北京市教委、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人作工作交流。

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作研究进展报告。

北京师范大学等9所大学主要负责同志和知名专家围绕中国教育学建设作研讨。

中国教育学建设项目组专家咨询委员、成员,部直属师范大学主要领导、有关高校负责同志,部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各省教科院所和规划办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国家重大、重点项目负责同志参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1.将制定全省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将全省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湖南省教育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

湖南省教育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

湖南省教育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服务期满特岗教师转为
正式教师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湘教通[2011]64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12.31
【实施日期】2011.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教育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服务期满特岗教师转为正式教师工作的通知
(湘教通〔2011〕648号)
有关市州、县市区教育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省2009年招聘的特岗教师将于2012年春季学期结束时服务期届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湘教发〔2009〕28号)精神,为切实
做好2012年服务期满特岗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的工作,推动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深入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与条件
2009年由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招聘,三年服务期内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及以上,服务期届满时仍在岗在册,本人自愿留在当地从事农村中小学教育工作的特岗教师。

山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

山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

山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晋教人[2011]3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8.16【实施日期】2011.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教人[2011]3号)各市、设岗县(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了贯彻落实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政策,加强对特岗教师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制定了《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管理办法》试行中的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省有关部门。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是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在中西部地区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施的一项重大工作计划。

旨在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逐步解决农村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为了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特岗教师编制、人事档案和信息管理1、及时办理特岗教师人事关系。

特岗计划是中央和省对贫困县解决农村学校教师问题的支持,不改变事权划分。

江苏省招录地区代码表

江苏省招录地区代码表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080100
淮安市市辖区
130100
宿迁市市辖区
032100
丰县
080200
淮安市清河区
130200
宿迁市宿城区
032200
沛县
080300
淮安市淮安区
130300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032400
睢宁县
080400
淮安市淮阴区
130400
宿迁市湖滨新区
038100
新沂市
081100
淮安市清浦区
句容市
028100
江阴市
070100
连云港市市辖区
120000
泰州市
028200
宜兴市
070300
连云港市连云区
120100
泰州市市辖区
030000
徐州市
070600
连云港市海州区
120200
泰州市海陵区
030100
徐州市市辖区
070700
连云港市赣榆区
120300
泰州市高港区
030200
徐州市鼓楼区
060100
南通市市辖区
108100
仪征市
020000
无锡市
060200
南通市崇川区
108400
高邮市
020100
无锡市市辖区
061100
南通市港闸区
110000
镇江市
020200
无锡市崇安区
061200
南通市通州区
110100
镇江市市辖区
020300
无锡市南长区
062100
海安县
110200
镇江市京口区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苏人社发〔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8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各有关部门,各高职院校: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5号)精神,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聚力创新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7〕168号)要求,巩固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成果,现就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从2018年起,向全省所有高职院校下放高等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包括教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职称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

其他辅系列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权一律下放,实行“以考代评”系列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

具备其他辅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由有关高职院校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向具备条件的地区和用人单位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试点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0号)要求,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高职院校经过授权自主评审(初定)的辅系列职称全省范围内有效。

其他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在空缺岗位内,由高职院校按原渠道向有关高评委会择优推荐评审。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河北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河北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2016年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免费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冀教师[2016]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5.11【实施日期】2016.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2016年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免费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16〕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编委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高等学校:2015年,我省启动了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免费培养试点工作,录取了300名优秀小学全科师范生。

此项工作,得到了社会普遍认可。

按照《河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要求,为进一步做好2016年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免费培养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则与目标坚持“面向农村、按岗培养、专项招聘、定向就业、限期服务”的原则。

通过免费教育形式,培养一批既能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需要,又能承担农村小学各门课程教学任务的全科教师,进一步优化农村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农村教育质量。

二、培养计划(一)培养范围和数量。

培养300名,重点面向有培养需求计划县(市、区)的贫穷艰苦地区农村小学和教学点,按照“从本县招生、回本县就业”的原则定向培养。

(二)培养专业。

小学教育专业。

(三)培养院校。

河北师范大学附属民族学院。

三、招生对象及条件属于培养计划中所确定的县(市、区)户籍的2016年初中优秀应届毕业生,且符合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教师职业,品行良好,遵纪守法,志愿从事农村小学教育事业。

(二)身体健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标准体检合格。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变职能优化服务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教人[2016]1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2.21
【实施日期】2016.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变职能优化服务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实施意见
(冀教人〔2016〕1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期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落实好《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5〕31号)精神,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在高校专业设
置、教职工招聘、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办学财务管理方面切实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尊重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主体地位,支持高等学校调整优化学科专业
(一)加强对高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根据教育部要求、我省实际和学校条件,围绕学校特色发展,为学校及时提供相关专业当前设置情况、就业情况等信息,为学校设置调整专业提供参考和咨询服务。

(二)按照教育部专业开设要求设置专业。

教育行政部门充分尊重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意见,对高校申报的专业,根据。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司法厅等关于江苏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司法厅等关于江苏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司法厅等关于江苏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苏司通〔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关于江苏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司通〔2015〕64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综治办、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司法局、综治办、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江苏社区矫正工作深化发展,现结合实际,就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在社区矫正机构主导下,组织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落实社区矫正任务的内在要求,是创新特殊人群服务管理、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全省各地社区矫正机构坚持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发展壮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志愿者、志愿者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

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贯彻司法部等6部门的意见为契机,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积极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推进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深化发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苏司通[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总工会、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的通知(苏司通〔2008〕9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总工会、团委、妇联:现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ОО八年一月九日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是指将本条第二款所列罪犯(以下称为“社区矫正对象”)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负责并组织社会力量对其采取监督管理、教育、帮助措施,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对象包括:(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第三条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省;或者户籍地不在本省,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省定居,且长期在本省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由本省接收实施社区矫正。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生活。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全部落实工作岗位 , 做好人事 、 工资关
系等接转工作。
三 、 取 有 力措 施 。 新 教师 补充 采 创
重点县 ,国家计划的名额将视各地实 施 国家“ 岗计划” 特 的情况以及是否实 施地方“ 岗计划 ” 特 的情况进 行分配。
特 岗教师招聘 、 培训 、 管理等政策按教
机 制 , 设 高素 质 教 师 队伍 建
合格教师 ,着力解决教师队伍结构性
矛盾, 并有效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要统一掌握本地 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 ,会 同有 关部门统筹安排全省中小学教师 自然 减员补充。从 2 0 09年开始 , 各地 中学 和小学教师补充应全部采取公开招聘
教师[( 6 2号通知要求 ,鼓励 2) ] 0 “
满 ,做好服务期满特 岗教师工作岗位 安排意义重大。 相关省 ( 、 ) 区 市 要采取 切实措施 ,鼓励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
特 岗教 师 继续 留在 当 地从 教 。今 后 城
村基层服务期满人员 )不得再以其他 ,
方式和途径 自行聘用教师。 中小学教师补充要充分考虑教师
队 伍 建设 总体 规 划 、人 员 编 制情 况 和
大对信用 良好企业 的扶持力度 。充分
电话的作用 ,及时查处群众投诉举报 案件 , 进一步规范农资经营行 为, 严厉 劣农资 、哄抬农资价格以及 减少成
( ) 七 加强农资市场监管。 农业 、 工 农资市场监管力度 ,督促企业健全农
资商品购销台账 、 质量承诺 、 问题农 资 产品源头追溯 、 明码标价等制度 ; 完善 市场预警 、 市场巡查 、 不合格农资退 市
边远 贫困地 难 以补 充。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师资力量, 并 有效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0 9年 20 继续 实施“ 特岗计划” 并将实施 范围 , 扩大到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包括哪些单位?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包括哪些单位?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都包括哪些单位?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都包括哪些单位?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包括中央党群机关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主要包括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

另外,中央党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也被列人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序列。

一、中央党群机关(一)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主要包括:(1)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2)中央办公厅(3)中央组织部(4)中央宣传部(5)中央统战部(6)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7)中央政法委(8)中央政研室(9)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0)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11)中央台办(12)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13)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4)中央直属机关工委(15)中央国家机关工委(16)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二)全国人大机关(三)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四)最高人民法院(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六)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中央机关,主要包括:(1)民革中央(2)民建中央(3)民进中央(4)农工党中央(5)致公党中央(6)九三学社中央(7)台盟中央(8)民盟中央(9)全国工商联(七)中央党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主要包括:(1)中华全国总工会(2)申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4)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5)中国作家协会(6)中国科学技术协会(7)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8)中国法学会(9)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10)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11)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1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15)中国人民外交学会(16)中国宋庆龄基金会(17)黄埔军校同学会(18)欧美同学会(19)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20)中华职业教育社(21)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八)中央党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主要包括:(1)中央党校(2)中央编译局(3)中国外文局(4)中国浦东干部学院(5)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6)中国延安干部学院(7)中央社会主义学院(8)中国藏学研究中心(9)中央党史研究室(10)中央文献研究室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一)中央国家行政机关1、国务院办公厅2、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郡、环保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4、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5、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6、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7、国务院议事机构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1、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储备物资管理局,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办事处、上海办事处、浙江办事处、深圳办事处2、公安部出入境边防检查系统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汕头、海口、深圳、珠海、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3、司法部系统司法部燕城监狱4、财政部财政监察系统财政部驻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5、交通运输部系统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海事局系统(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长江、广东、广西、海南、深圳海事局)6、审计署驻各地特派办审计署京津冀、太原、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重庆、成都、昆明、西安、兰州、深圳特派员办事处7、海关系统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满洲里、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深圳、拱北、汕头、海口、湛江、江门、南宁、成都、重庆、贵阳、昆明、拉萨、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海关,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8、国家税务局系统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国家税务局9、中国民航安监系统中国民用航空局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东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新疆管理局10、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总队1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系统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深圳、珠海、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2、国家海洋局系统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13、测绘地理信息局系统黑龙江、四川、陕西、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1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15、国家邮政局系统16、国土资源部直属系统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沈阳局、上海局、南京局、济南局、武汉局、广州局、成都局、西安局17、铁道部铁路公安局系统北京、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哈尔滨、上海、南昌、济南、郑州、武汉、广州、南宁、成都、昆明、青藏、西安、兰州、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三)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南方监管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西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贵州省、新疆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2)国家行政学院(3)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5)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6)中国地震局及其省级地震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地震局(7)中国工程院机关(8)中国气象局及其市级以上垂直管理机构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气象局(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深圳监管局(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深圳监管局(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深圳监管局(12)中华供销合作总社机关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务院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1)安监总局调度中心(2)安监总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3)安监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4)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5)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6)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7)财政部国库支付中心(8)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评估中心(9)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10)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局)(11)工商总局商标注册中心(商标局)(12)公安部办公厅档案局(13)公安部国际友谊促进会(14)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15)公安部网络侦察技术研发中心(16)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17)公安部信息通信中心(18)国防科工委三线调整协调中心(19)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国家粮食局军粮供应服务中心(21)国家林业局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22)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23)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24)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25)国家林业局西北华北东北防护林建设局(26)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27)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及派驻内蒙古、长春、黑龙江、大兴安岭、合肥、福州、武汉、海口、成都、贵阳、云南、西安、兰州、乌鲁木齐的14个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28)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29)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30)国家民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31)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32)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33)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34)国家外专局中国国际人才交流中心(35)国信办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36)诲关总署全国海关电子通关中心(37)海关总署全国海关教育培训中心(38)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39)海洋局海监总队(40)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41)环保总局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42)环保总局环境监理机构(包括: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华东、华南、西北、西南和东北5个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及上海、广东、四川、北方、东北、西北6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43)建设部稽查办公室(44)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45)科技部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46)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47)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48)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49)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50)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51)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52)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53)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5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争议仲裁中心(5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5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57)水利部7个流域机构各级机关水利部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58)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局)(59)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60)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61)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各级直属调查队国家统计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查总队(62)统计局普查中心(63)外交部档案馆(64)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65)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66)知识产权局专利局(67)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机关(68)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69)质检总局中国纤维检验局(70)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71)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72)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73)中国人民银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苏政办发[2009]177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7号2009年12月3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宏观调控职责。

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建议。

(三)加强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严格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强化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建设。

完善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五)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26•【字号】苏办[2002]39号•【施行日期】200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的通知(苏办[2002]39号)盐城、淮安、宿迁、徐州、连云港、扬州、泰州、南通市及所辖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3月26日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去年以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采取一系列措施,将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作为“第一要务”来抓,经过努力,基本上做到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中央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当年未发生新的拖欠。

但是,少数地方间隙性拖欠工资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真正把保工资发放作为“第一要务”。

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发挥干部职工积极性,保证机关工作有效运转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在加快发展经济、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严格按照中央统一的工资政策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苏人社(R)通〔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R)通〔2009〕29号各市人事局、教育局: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原江苏省人事厅代印)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省中等及以下学校实际,现就我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一)全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室、电教馆、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统称中等及以下学校,下同)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上述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与等级(一)中等及以下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中等及以下学校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教育事业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冀教师[2011]1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5.16【实施日期】2011.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冀教师〔2011〕17号)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有关高等学校:2009年以来,我省启动实施了国家和地方“特岗计划”,共招聘国家和地方特岗教师11182名。

“特岗计划”的实施,对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有效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缓解就业压力,对于创新农村学校教师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教师总量不足和结构性矛盾,对于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1]4号)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2011年国家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特制定《河北省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特岗计划”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优秀高校毕业生报名应聘;要精心组织,以应届本科生为主,认真做好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确保特岗教师聘用质量;要按照《河北省特岗教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认真做好特岗教师跟踪管理和服务,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特岗教师培训,帮助特岗教师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尽快成长为业务骨干;要着眼本地教师队伍长远发展,提前谋划,认真做好明年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的安置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江苏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苏教师[2011]1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2.22
【实施日期】2011.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江苏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教师〔2011〕10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社局、编办、财政局:
现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江苏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首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江苏生源免费师范生将于2011年暑期毕业。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江苏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准备工作。

附件: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江苏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江苏生源免费师范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精神,确保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江苏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任教,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推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是国家培养优秀教师、吸引优秀学生报考师范,鼓励优秀人才从事教育事业的示范性举措,具有重大的意义。

2011年首批免费师范生即将毕业,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认真做好这批毕业生就业工作。

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同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