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签施工合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单位和个人签施工合同

篇一: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一、合同签订前应注意的事项

在合同签订前,应对业主(发包人)及工程本身情况要做详尽的调查。比如工程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业主的资信情况,工程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等。只有在工程业主资信可靠、工程合法、手续完备的条件下,与之签订合同,施工方的合同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1.对发包商主要应了解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体资格,即建设工程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如,建设用地是否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二是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在签订合同前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将不合格的主体

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及时、正确地实施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2.如果施工方施工的是分包工程,要严格审查发包人的项目是否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发包人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了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发包人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发包人的履约信用等。

3.对施工方的分包商主要了解的内容有:资质情况,施工能力,社会信誉,财务情况等。

二、合同签订阶段应注意的事项

1.合同价款约定清楚。

(1)《协议书》中“合同价款”的填写,应根据合同工程是属于招标工程还是议标工程,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2)合同价格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3)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4)对于风险范围内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5)在施工过程中,会出现设计变更等情况,合同双方都会签订补充条款,重新约定合同价款。所以补充条款中一定要约定一句话:“此补充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甲方签署的工程量确认单十分重要,在合同纠纷中,法院可依据甲、乙双方签署的工程量确认单来确定争议的合同价款。

2.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没有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以及“业主通知为主”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哪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哪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

做出约定。

(2)目前在工程质量验收中,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做出明确规定。如果是单价合同,必须明确单价所包含的工程量内容的清单。

3.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付,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定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影响工

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工程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1)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2)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3)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时间和比例。(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计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他结算方式。(5)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合同中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应明确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若发包人不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执行,引起的工期顺延可不追究承包方的责任。承包方可以要求由于进度款或预付款付款不及时带来的损失。

4.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

之间订立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总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对分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以上的行为时有发生,会造成资金管理混乱,三者的资金往来出现交叉,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出现纠纷。如果发包方将工程款直接拨入分包方账号中,总包方可以追认此款项,发包方必须将工程款拨入总包方账号。如发包方不执行,总包方可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将工程款追回。

但是一般情况下,以上情况很少出现,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是合同双方之间有资金往来和工作关系,只要在合同中与对方约定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可。

5.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建设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与生产管理的

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对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定等签认权的人员的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在最终结算时,双方不认可,引起纠纷,给施工方造成损失。

6.材料设备供应应约定清楚。

(1)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施工合同规定是甲方供料,合同条款中必须约定材料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验货方式。如果没有约定,工程质量由于甲方的供料出现问题,会导致法律纠纷。虽然在法院审理中,法院会依据事实判定甲方的原因影响工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