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通过诉讼保护受教育权
起诉学校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起诉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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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学校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起
诉状
尊敬的法庭:
我是一名在某校担任中学老师的申请人,今次提起诉讼是因为我认为该校侵犯了我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
敬希法庭查明真相,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起诉学校侵犯我姓名权的原因是,该校在教育局公布的名单上,将我的姓名拼错为“张伟勇”,这与我的真实姓名“张伟镛”相差甚远,严重影响了我的名誉和声誉。
我的个人信息是法律保护的,即使在公共场合也应该得到妥善保护。
校方的失误给我带来了困扰和损害,我不得不处理许多纠错的工作,失去了课堂教学和学术研究的时间,这对我个人和事业发展都产生了不利影响。
起诉学校侵犯我受教育权的原因则是,该校在安排课表时没有考虑到我的授课时间,无故修改与安排,致使我无法按时完成所授课程。
这不仅对我的个人教学质量和教育职业形象造成了损害,还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发展。
我多次提出与校方进行沟通,但是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学校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作为教师的权益和职业尊严,且给学生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影响。
我相信法律能够维护我的权益,保护我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
我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让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
予我公正的赔偿。
同时,我要求学校在今后的管理和操作中,加强对个人隐私和教师职业权益的保护,真正为教育事业和学生发展贡献力量。
因此,我特此请求法庭支持我起诉学校的诉讼,给予我合理赔偿和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谢谢。
敬礼
申请人:(签名)日期:年月日。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拓展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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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拓展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受理范围摘要: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的”三级缩限”使得学生校内申诉范围仅局限于处分救济。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与社会环境的变化,现有的申诉制度受理范围已经不能体现申诉制度的立法意旨和功能作用,本文从学生申诉制度法律规定的梳理入手,分析了拓展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受理范围的必要性,提出了以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准则,界定校内申诉制度受理范围的思考。
关键词: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受理范围一、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的法律规定申诉是权利的救济途径之一,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学生申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宪法性质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41条对公民申诉权的明确规定成为我国有关申诉权或申诉制度的立法基础。
在教育领域,作为教育主体的申诉权或申诉制度的规定则体现在《教育法》第42条,但仅仅是描述性的规定,并无具体化、程序化要求。
直到2005年教育部重新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才将这一制度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由此可见,在我国,学生申诉制度的发展起步较晚,无论是制度本身还是实施过程都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申诉处理程序不明确、申诉范围过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结构、责任不合理等。
二、拓展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受理范围的必要性学生拥有申诉的权力,既是作为公民的一般权力,也是作为学生主体的特殊权力。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既是一项基本人权制度,也是一项具体化的宪法性制度,更是一项获得权利救济的程序性制度,然而这样一项关乎学生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诸多权益的制度在立法和具体实施中都存的着缺失,特别是对申诉范围的界定过于狭窄,申诉对像主要以学校行为为出发点,而不是以学生权益为出发点。
(一)社会发展与教育体制改革,学校与学生之间纠纷种类增多自2005年《新规定》颁发以来,学校开始受理各类学生申诉案件,其中,占很大比重的是有关学生学习过程中的违规、违纪的处分以及退学处理的申诉,主要是从学校作出的关于学生过错行为认定的申诉,可以说是一种处分救济,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教育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学分制改革实施以来校园内学校与学生之间产生的纠纷类型远不止于此。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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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摘要】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受教育权的行政法救济手段对于维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包括司法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问责以及其他补充手段。
通过这些手段,公民可以在受到受教育权侵害时寻求合法的救济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当公民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得到有效保护时,受教育权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和落实。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必要性是不可忽视的,只有不断完善和强化这些救济手段,才能够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关键词】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司法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问责、必要性1. 引言1.1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重要性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国家发展的基础。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受教育权可能会受到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可以被理解为通过法律手段,向相关行政机关寻求帮助和维护受教育权的权利。
这种法律救济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可以保障受教育的权利不受侵犯和剥夺。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是保护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有效途径。
在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通过法律途径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可以促进教育公平。
通过法律救济,可以有效地纠正各种不公平的教育现象,促进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实现教育的公平和普及。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是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法律救济,可以促使相关行政机关改进教育政策、完善教育体制,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不仅是保护受教育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教育公平和发展的必要途径。
在现代社会中,尊重和保障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2. 正文2.1 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关于在校生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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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引言在校生是指正在接受学校教育的学生,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学生。
在我国,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保障在校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秩序,是法律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围绕在校生的法律规定,从多个方面进行阐述,旨在为在校生提供法律保障,促进其健康成长。
一、入学与注册1. 入学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国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应当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2. 入学程序(1)报名:学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报名,提交相关材料。
(2)资格审查:学校对报名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年龄、学历、身体状况等。
(3)录取: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录取。
(4)注册:学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注册手续。
二、学籍管理1. 学籍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学生应当依法注册学籍。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 学籍变更(1)休学:学生因疾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2)转学:学生因家庭迁移、学校调整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3)复学:休学或转学的学生,符合入学条件的,可以申请复学。
3. 学籍撤销(1)自动退学:学生连续两个学期未注册或休学期满未复学的,学校可以自动撤销其学籍。
(2)开除学籍: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开除学籍:①严重违反学校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②触犯刑律的;③其他经学校决定应当开除学籍的。
三、教育教学1. 教育教学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开设相应课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 教学内容与方法学校应当遵循教育规律,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 教学评价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评价制度,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品德、体质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论大学生受教育权诉讼
![论大学生受教育权诉讼](https://img.taocdn.com/s3/m/7b4af3a8284ac850ad024292.png)
法学 界的 热烈讨 论 。 中 , 其 讨论 最热 烈也 最具 争议 的 问题 莫 过于 行 为:三) 具有 强制 力的 行政 指导 行为 :四) 回 当事人对 行政 ( 不 ( 驳
对我 国实 际国情 合理 立法 , 才能 更好 地保 护 受教育 权 。首先 , 从 育 权 , 没有 将其 作 为排 除 条款列 入第 l 但也 2条。因此 , 受教 育权 宏 观的 层面来 看 , 在我 【 学 界, 司法 一股 认 为受 教育权 是宪 法 确认 观 层面 来看 , 受教 育权 包 括公 法上 的权 利 , 也包括 私法 上 的权 是否 具有 可诉性 完 全取 决于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具 体规 定。 教育 如《 关部 门提 出申诉 , 学校 、 师侵 犯其人 身权 、 产权等 合法 权益, 对 教 财 和保障 的…项 基本 人 权 , 于社 会经 济权 利 的范畴 。其 次 , 属 从微 法 》 4 第 2条第 4项规 定 : 学 生对 学校 给予 的处 分不服 有权 向有 “ 利 。它 是一种 很复 杂 的历 史发展 的 产物 , 经历 了义 务观 、 利义 有 权提 出 申诉或 者依法 提起 诉 讼。 虽 然对该 条中所 指的“ 杖 ” 合法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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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 除 《 则 行政诉 讼法 》 l 第 2条规定 的行 为外进 一步 明确下 列行 为行 政诉 讼不 可 诉 :( ) 一 公安 、 国家 安全等 机关 依照刑 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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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校处 分权是 否可 诉
近 年来 . 被学 生频 频推 上被 告席 引起 社会 的 极大 关注和 高校 高校对 学生 的处分权 是否 可诉 , 导致该 问题 的主要 原因还 在于 而
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案例(3篇)
![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5d720b6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eb.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15岁,系某市一所普通初中二年级学生。
因其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均为农民,无力支付其在校期间的费用。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张某某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否则将不予其继续就读。
张某某及其父母认为,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其受教育权,遂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学校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受教育权,以及张某某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受教育权。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发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审理过程1.张某某及其父母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学校不予其继续就读的决定。
2.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诉后,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学校确实存在要求张某某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行为,且未充分保障其受教育权利。
3.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学校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撤销学校不予张某某继续就读的决定;(2)责令学校为张某某提供必要的学业支持,确保其顺利完成学业;(3)对学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要求其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
五、判决结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学校立即撤销了不予张某某继续就读的决定,并为其提供了必要的学业支持。
张某某及其父母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学校要求张某某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侵犯了张某某的受教育权。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学校作出处理决定,维护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1.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诉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2.学校应加强管理,确保学生受教育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受教育权_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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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华,男,18岁,汉族,某市某中学应届毕业生。
被告:某市教育局。
案由:侵犯受教育权二、案件经过张华,某市某中学应届毕业生,在高考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被某知名大学录取。
然而,在办理入学手续时,张华却被告知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学费,学校无法为他办理入学手续。
张华对此表示不解,他认为自己已经通过了高考,取得了录取资格,有权接受高等教育。
于是,张华向某市教育局提起诉讼,要求该局依法保障其受教育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某市教育局辩称,张华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支付学费,但根据相关政策,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助学金、奖学金等帮助。
因此,被告认为其已经履行了保障张华受教育权的义务。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华是否享有受教育权?2. 某市教育局是否侵犯了张华的受教育权?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张华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张华在入学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3. 被告某市教育局在办理张华入学手续时,未充分考虑其家庭经济困难,未能依法保障其受教育权,存在违法行为。
4. 被告某市教育局辩称已提供助学金、奖学金等帮助,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保障张华受教育权的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某市教育局侵犯了张华的受教育权,判决如下:1. 被告某市教育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保障张华的受教育权,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2. 被告某市教育局赔偿张华因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所造成的损失。
五、案例评析本案涉及受教育权法律问题,对于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具有重要意义。
1. 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本案中,张华作为应届毕业生,取得了录取资格,依法享有受教育权。
学生状告学校侵犯受教育权案解析
![学生状告学校侵犯受教育权案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c616cf61f5335a8102d22045.png)
案例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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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案件争议焦点 本 案争议 的焦点是学 校的 行为是 否侵 犯
了小雪 的受教育权 " 被告某 美语 实验学校 认
育法 6 第 三十六 条第 一款规 定 , 受教 育者在
5O
入学 ! 升学 ! 就业 等方面依法享有 平等权利 " 可 见 , 依 法保 障未 成 年人受 教育 的权利是 各 级 各类学 校 以及 教育 机构 的基本 职责 , 也是 学校保护 的基 本内容 "
权 , 就 必须 阐明受 教育权 的权利 主体 ! 受教 育权的相对方和受教育权的核心 内容 "
1. 受教 育权的权利主体
四 点 : 第一 , 受教 育者 有权 参加 教育 活动并 使用 相应 教 育资源 ; 第 二, 受教 育者享 有 获 得 公正评价 并获 得相 应资 格证 书的 权利 ; 第
三 , 受 教 育者享 有 申诉 权 ; 第 四 , 受 教育者
学生状告学校侵犯受教育权案解析
李春华
案情 :
原 告 : 小雪 (化名) 父母 被告 : 某美语 实验学校
为 , 校方 只是 劝说 小雪 转学 , 但从 未 禁止 她
继 续到学 校上课 , 因而谈 不上 侵犯 了小 雪的 受 教育权 " 而小雪 的家长 则认 为 , 该 校 以小
,J!雪今年 13 岁, 2004 年 9 月, 小雪转入 某 美语 实验 学校就读 "就读期 间, 学校认 为小
想 思 育 教 理 论
尊重 未成 年学 生 受教 育的权 利 , 关心 ! 爱 护 学 生 , 对 品 行有 缺 点 ! 学 习有 困难 的学 生 ,
应 当耐 心教 育 ! 帮 助 , 不 得歧 视 , 不 得违 反
论受教育权在行政诉讼中的确认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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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教育权在行政诉讼中的确认与保障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人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它体现了每个人都应该有机会接受教育,发展自己的才能和潜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和学校不时会违反人们的受教育权,拒绝提供教育服务,而这时候,行政诉讼就成为了一个确认和保障受教育权的机制。
一、行政诉讼是保障受教育权的有效手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诉讼的行为,主要是为了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法律途径追求公正、合法的权利。
在受教育权的保障方面,行政诉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在掌握一定证据的情况下,当被侵害人提出行政诉讼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与学校或政府机关之间的争议,为维护其受教育权进行斗争。
其次,行政诉讼可以确保受教育权得到有效的保护,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受教育权的合法性和保护,保证公民的受教育权不会被轻易侵犯。
这样,无论是学生还是教师,都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合法地维权,保障受教育权的落实。
最后,行政诉讼可以通过司法审判的各种形式,将法院确立的相关条文变为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规定和学校制度规定。
通过执行后,可以消除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侵害,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受威胁。
二、行政诉讼中受教育权的确认行政诉讼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受教育权的手段之一。
在行政诉讼中,确认受教育权的合法性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受教育权的确认问题中,法院应该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并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判断受教育权的合法性。
首先,国家法律规定了公民对教育的应享受权利,其中包括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公民享有接受必要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机会的平等等一系列内容。
如果受教育权被侵害,需要参照这些法律规定来进行判定。
其次,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教育权利和保护措施,国家还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对行政诉讼中的受教育权的保障和确认,又做出了具体规定。
这些司法解释对于保障受教育权的确认和实现起到了十分有力的作用。
关于受教育权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受教育权的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a8ecc8e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586b97f.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1990年出生,某省某市人。
自幼家境贫寒,但其勤奋好学,成绩优异。
张某于2008年考入某重点高中,但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学费。
张某的班主任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积极联系学校,申请了助学金,使得张某得以顺利完成高中学业。
2011年,张某以优异成绩考入某重点大学。
然而,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善,张某在大学期间仍面临经济压力。
2015年,张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学费,被学校劝退。
张某不服,向当地教育局提出申诉,要求恢复其学籍。
教育局经调查后,作出维持学校处理决定的回复。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享有受教育权,以及教育局是否侵犯了张某的受教育权。
三、案例分析1. 受教育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由此可见,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2. 张某是否享有受教育权张某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张某在高中和大学期间,均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支付学费,但学校和教育部门均给予了相应的帮助,使得张某得以顺利完成学业。
然而,在大学期间,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善,张某再次面临经济压力,导致其无法支付学费被学校劝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可见,张某作为学生,有权获得助学金等经济帮助。
因此,张某享有受教育权。
3. 教育局是否侵犯了张某的受教育权本案中,教育局经调查后,作出维持学校处理决定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教育行政工作,保障教育公平,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学生维护权利的法律案例(3篇)
![学生维护权利的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9d33bc5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c3.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17岁,系某中学高二年级学生。
2019年3月,张某某因在校期间与同学发生争执,被学校认定为“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
张某某不服该处分,认为学校对其处罚过重,侵犯了其受教育权。
于是,张某某向当地教育局投诉,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并赔偿其因受到不公正待遇而遭受的精神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学校给予张某某留校察看处分的合法性;2. 学校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受教育权;3. 学校是否应当赔偿张某某的精神损失。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认定,学校给予张某某留校察看处分的程序合法,但处罚过重,存在不合理之处。
2.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二)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张某某的受教育权包括上述权利中的第(一)、(四)、(五)项。
3. 法院认为,学校给予张某某留校察看处分,使其无法正常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影响了其学业成绩,侵犯了其受教育权。
4. 法院认为,学校在处理张某某违纪行为时,存在程序违法、处罚过重的问题,给张某某造成了较大的精神压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1. 撤销某中学给予张某某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2. 某中学赔偿张某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3. 某中学对张某某在校期间的学业成绩给予重新评价,确保其合法权益。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的受教育权受到了侵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学校在处理张某某违纪行为时,程序违法。
侵犯受教育权-案例分析
![侵犯受教育权-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04df68fbdd3383c4ba4cd216.png)
侵犯受教育权甲就读于北京某大学,2006年甲母曾与学校教务的人员吵过架,学校即将甲退学,而2006年学校的退学公告里并没有甲的名字。
找到学校后,校方称在2月份有相关的公告,但未出示任何文件。
后甲向教委申诉,教委告知让甲去学校上学,由学校妥善处理此事,但正值假期没有办成。
9月份甲再去学校,学校不让甲上学,让找教委。
教委给了甲信访答复,甲不服,向北京市政府要求复核,政府告知通过诉讼解决。
甲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学校的退学决定,被告知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
再去西城法院告教委,被告知信访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甲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在2007年9月维持了西城区的裁定,问该怎么办?陈大豪律师解答()首先,行政诉讼肯定是不行的,学校本身就不是行政机关;其次,如果是以宪法为依据,以侵犯受教育权为标的起诉,一般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可以从违约方向走,但是这个案子实践中是有难度的。
另外,对于时效问题,学校是否退了学费,如果已经退费的话,从退费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没有退费,诉讼时效应该是没过的。
注意搜集入学的证据,比如学生手册、学校的公示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校确实不属于行政机关。
在实践中,对于学校是否为行政机关,争议很大。
•案例分析—受教育权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保护•发布时间:2010-3-9 11:56:59 点击:154次【问题提示】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是否形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辞退学生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属宪法权利,宪法权利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获得保护?【要点提示】学校发出的招生简章属要约,学生报名参与学校招生的行为属承诺,学校录取学生后,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形成了教育服务合同关系。
学校以学生身体条件不合格为由辞退学生的行为属民事行为而非行政管理行为。
受教育权的法律案例(3篇)
![受教育权的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d4b2a15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d85891e.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受教育权的保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受教育权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受教育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保障措施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市一所知名中学发生了一起因学生家长反对学校安排学生参加高考补习班而引发的纠纷。
家长认为,学校安排补习班侵犯了自己孩子的受教育权,导致孩子身心俱疲,影响学习效果。
家长遂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停止安排补习班,并赔偿因补习班导致的孩子损失。
三、案例分析1. 受教育权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自身价值、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途径。
2. 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1)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原则。
国家通过制定教育政策、法律法规,确保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2)学校保障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义务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学校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3)社会保障社会应当为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支持。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应当积极参与教育事业,为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创造良好条件。
3. 案例中受教育权的争议在本案中,家长认为学校安排补习班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权。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补习班占用学生休息时间,影响学生身心健康。
(2)补习班加重了学生的学习负担,降低了学习效果。
(3)学校未充分尊重家长意见,未与家长沟通,导致家长与学校产生矛盾。
4. 法院判决及法律依据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安排补习班确实占用了一定时间,可能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习效果产生一定影响。
论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论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c885480de87101f69e3195ce.png)
已刻不 容缓 。本文 主要 分析 大学 生受 教育权 的性
质、 内容 和 法 律 特 点 , 大 学 生 受 教 育 权 的 保 护 进 就
行 探 讨 , 提 出 相 关 建 议 , 期 完 善 我 国 法 律 的 有 并 以
关规定 。
话 , 明显 , 义 务教 育法 律 只是 提供 了行 使 入学 很 非
维普资讯
第 2 卷 第 2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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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 州 师 范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UR AL OFQI HOU T A HE SCO L GE O N NZ E C R L E
20 0 6年 4月
大 学 教 育 属 于 非 义 务 教 育 , 然 所 有 人 不 能 虽 同 等 获 得 入 学 升 学 的 权 利 , 有 机 会 同 等 获 得 入 却 学 升 学 权 利 ; 个 人 获 得 入 学 升 学 权 利 的 机 会 是 每 平 等 的 。 但 足 法 律 “ 于 基 本 权 利 的 承 认 , 能 对 可 只是提 供 了行使 这 些 权利 的一 种 形 式 机 会 , 非 而 实 际 机 会 。2 _ _ ‘ 等 只 要 保 证 站 在 起 跑 线 上 的 平 个 人 的机会 均 等就 可 以 了 , 不 意 味 着要 由个 人 并 能 力 和 努 力 而 获 得 的 成 果 也 要 均 一 化 。 ㈣ 如 果 说 义 务 教 育 法 律 提 供 了 入 学 升 学 实 际 机 会 的
保 护 , 不 用 说 实 现 了 。特 别 是 近 年 来 发 生 的 高 更
我 国宪法 第 4 6条 、 育法 第 9条 规 定 : 教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公 民 有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高 等 。 教 育 法 第 9条 规 定 : 公 民依 法 享 有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
关于教育权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教育权的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249baa3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086935d.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某市人,现年30岁。
被告某市教育局,系某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教育管理工作。
2017年,张某某因子女入学问题与被告发生纠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保障其子女受教育权。
原告张某某认为,其子女在小学毕业后,因户籍问题无法在当地就读初中。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被告作为教育行政部门,有义务保障其子女受教育权。
然而,被告未能给予其子女就读初中的机会,侵犯了其子女受教育权。
被告某市教育局答辩称,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原告子女因户籍问题无法在当地就读初中,系其自身原因导致。
被告已尽到保障义务,不存在侵犯原告子女受教育权的行为。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尽到保障原告子女受教育权的义务,是否侵犯了原告子女受教育权。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查明(1)原告张某某的子女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条件,但因其户籍问题无法在当地就读初中。
(2)被告某市教育局在接到原告投诉后,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但未能解决原告子女就读初中问题。
2.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被告作为教育行政部门,有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在本案中,原告子女因户籍问题无法在当地就读初中,被告未能及时解决这一问题,侵犯了原告子女受教育权。
法院判决:被告某市教育局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协调相关部门,确保原告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四、案例评析1. 本案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
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受教育权。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障原告子女受教育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2. 本案提醒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民受教育权保障工作,积极解决公民在教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起诉学校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起诉状
![起诉学校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起诉状](https://img.taocdn.com/s3/m/de78f6d5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d6.png)
起诉学校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起诉状尊敬的法官:我是地地道道的学霸,作为一名义不容辞的学生,我深深地爱着自己所在的学校,希望它也能像对我要求一样对自己严格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工作,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
但是,时至今日,我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学校侵犯我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
学校是我们学子的第二个家,它是我们教育的摇篮,是我们成长的摇篮。
但是,学校在孩子受到正当教育的时候,也应该严格遵守法律。
然而,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发现学校经常以一些不公的方式处理学生的事务,严重侵犯了我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
一、学校不尊重学生的姓名权在学校中,我们学生有自己的姓名,这是我们的基本权利,学校应该尊重这个权利。
然而,在这所学校中,我的姓名和别名经常被错误地称呼,甚至被改变,这给我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伤害。
学校的这种做法直接侵犯了我作为一个学生的基本人权——姓名权,更严重的是对学生造成心理伤害和困扰。
二、学校不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存在意义就是为学生提供优质受教育的机会和环境。
但是,学校的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都需要有提升的空间,学生的受教育权也被偷懒教育和随意改革的做法所侵犯。
在这所学校里,学生的课程设置不合理,课程种类单一,没有多元化,缺乏趣味性。
学校的教育效果难以保证,学生成绩普遍偏低。
这些问题都严重限制了我们学生的发展和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学校:一、保护我作为一个人的姓名权。
学校应该在考虑一切事务时尊重和保护我的姓名权,不可随意更改我的名字或别名。
二、学校应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不断升级教学设施、提升教师教学水平,使学生的受教育权更为得到保障,实现受教育权利。
作为一名学生,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精神力量和责任心,去追求一个会更好的自己,去做一个科技创新的领袖,去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中国梦。
而这一切,都需要优秀的教育环境和机会。
维护人权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我希望学校能够充分尊重我的权益,保证我的受教育权实现并发挥我自己的潜力和价值。
齐玉苓受教育权案例分析(2篇)
![齐玉苓受教育权案例分析(2篇)](https://img.taocdn.com/s3/m/7e71126b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6c28b5a.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齐玉苓受教育权案件是中国近年来较为典型的教育侵权案件之一。
2002年,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某中学一名叫齐玉苓的学生,因在高考中被顶替而引发了广泛关注。
该案件揭示了我国教育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引发了社会对教育公平的思考。
二、案件经过1. 2001年,齐玉苓参加高考,成绩优异,本应被某重点大学录取。
然而,在录取过程中,齐玉苓发现她的准考证号被他人冒用,导致其无法被录取。
2. 经调查,冒用齐玉苓准考证号的是同县某中学的一名学生陈某某。
陈某某冒用齐玉苓的准考证号,是为了逃避自己的高考成绩不理想。
3. 齐玉苓在得知真相后,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为自己讨回公道。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4. 2002年,齐玉苓将嘉祥县某中学、某重点大学以及相关责任人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5.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侵犯了齐玉苓的受教育权,判决被告赔偿齐玉苓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23万元。
三、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齐玉苓受教育权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教育侵权案件。
在此案中,被告通过冒用他人准考证号,剥夺了齐玉苓的受教育权利,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 案件原因(1)教育资源配置不均。
我国教育资源配置不均,优质教育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和发达地区,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教育资源相对匮乏。
这导致一些学生因家庭、地域等原因,无法享受到公平的教育机会。
(2)教育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国教育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如高考报名、录取等环节存在监管不严、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为教育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3)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学校、家长和学生对受教育权的认识不足,导致在教育侵权事件发生时,无法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3. 案件启示(1)加强教育资源配置。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资源均衡化水平,让更多学生享受到公平的教育机会。
(2)完善教育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教育管理制度,加强对高考报名、录取等环节的监管,防止教育侵权行为的发生。
齐玉玲的受教育权案例(3篇)
![齐玉玲的受教育权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30cafb1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85fe961.png)
第1篇一、背景齐玉玲,女,1989年出生于我国某农村地区。
自幼家境贫寒,但齐玉玲聪明好学,成绩优异。
然而,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她无法继续完成高中学业,面临着辍学的困境。
在我国,教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齐玉玲的受教育权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案例概述齐玉玲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学费,面临着辍学的困境。
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当地政府、学校和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手,帮助齐玉玲继续完成学业。
以下是案例的详细情况:1. 家庭背景齐玉玲出生在一个贫困的农村家庭,父母都是普通的农民。
由于家境贫寒,她的兄弟姐妹都无法继续学业,早早辍学外出打工。
齐玉玲深知知识的重要性,立志要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命运。
2. 学业困境齐玉玲初中毕业后,凭借优异的成绩考入当地一所重点高中。
然而,高昂的学费让这个家庭无法承担。
面对辍学的困境,齐玉玲深感无奈。
3. 社会关注在齐玉玲面临辍学危机时,当地政府、学校和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手。
当地政府了解到齐玉玲的情况后,决定为她提供助学金,确保她能够顺利完成高中学业。
学校也积极帮助齐玉玲筹集学费,并减免部分费用。
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得知齐玉玲的情况后,纷纷捐款捐物,为她提供经济支持。
4. 案例结果在各方帮助下,齐玉玲顺利完成了高中学业。
她凭借自己的努力,考入了一所知名大学,为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奠定了基础。
三、案例分析1. 受教育权的重要性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齐玉玲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受教育权的重要性。
2. 家庭经济困难与受教育权的关系家庭经济困难是导致受教育权无法实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我国,许多贫困家庭的孩子因为学费问题无法继续学业。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关注这一问题,为贫困家庭的孩子提供帮助,确保他们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3. 政府责任政府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
政府应当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完善教育资助体系,为贫困家庭的孩子提供更多的帮助。
教育法案例分析
![教育法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22196a1e0242a8956aece419.png)
齐玉苓的受教育权是如何得到救济的1990年,山东省某市中学生齐玉苓参加中专考试,被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
齐所在的中学滕州市第八中学既未将考试成绩通知齐,也未将录取通知书送给齐本人,却将录取通知书送给了与齐同一届的另一名学生陈晓琪。
陈即以齐的名义读完中专,并被分配到了金融单位工作,陈的人事档案中也一直使用齐的姓名。
此事在多年后东窗事发。
1999年1月29日,齐以陈、陈父以及济宁商业学校、滕州市八中、滕州市教委等数家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由于《民法通则》中受教育权的保护没有被列入有关条款之中,当事人能否就此事由提起诉讼,以及法院能否以此侵权予以受理,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作了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批复指出:“陈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一案例是建国以来第一例以侵犯公民受教育权为由而提起的诉讼。
(参见《最高法院公告》2001年第5期,第158页。
)9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
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
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
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
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
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
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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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通过诉讼保护受教育权
案例概要
沈某初中毕业后,收到云南省某技工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并交纳了该校规定的全部费用。
学校新生军训结束后,该校组织新生到医院进行体检,沈某被查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
该校电话通知沈某的父亲,告知沈某患有乙肝,依据学校规定需要退学。
沈某到医院复查,经做乙型肝炎两对半抗原测定,是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
沈父于是带着复查结果与该校交涉,该校坚持原告系乙肝患者,应予退学,并退清了原告所交的全部费用。
沈某以该学校违反教育服务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该校继续履行教育服务合同,让其继续接受职业教育。
案情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云南省某技工学校举办单位系煤炭工业局,其机构性质系事业单位法人,其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
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在招生过程中,其对外发出的招生简介说明了学校办学情况,新生收费、专业等具体项目,应视为对符合其要求的人发出的要约,符合条件的学生看到招生简章后,以填报志愿报考该校的行为作出承诺,学生经该校录取并交纳相关费用后合同即成立。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系教育服务合同关系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被告辩解其与学生间未签订任何合同,属教育行政的内部管理关系,不属合同关系及委托监护关系,不属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我国学校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学校作为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及应承担民事义务。
教育服务合同是指学生交纳学杂费、到学校接受教育,学校收取学杂费用,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学生实施教育行为的服务合同。
本案中,学校面向社会发出招生简介,组织招生,学生报名被学校录取到校报到且按学校规定交纳了相关费用后,学校对该学生即产生了按学校即定方案进行教育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而学生即产生了接受并服从学校教育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间即产生以教育管理为依托的教育服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劳动人事
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确诊为慢性肝炎(包括确诊为乙型肝炎患者)、先天性黄疸患者,不能录取。
本案中原告收到被告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要求交纳相关费用后,即享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被告便负有使被告接受职业教育的义务。
现原告接到学校通知并交纳了相关费用并按学校安排参加了军训,其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原告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本案原告系乙肝病毒携带者而非乙型肝炎患者,现被告以原告患有乙肝为由辞退原告,不符合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及其它法律规定。
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原告沈某与被告云南省某技工学校教育服务合同成立,限被告云南省某技工学校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继续履行与原告沈某间的教育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