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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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面对新时代发展迅猛而复杂的交通领域,只有加强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才能打造智能、安全、便捷的汽车道路环境。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发展,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规范化管理也成为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管理规范,以确保安全可靠的汽车操作:一、测试前准备1. 确定测试区域:智能网联汽车场地测试区域会有比较复杂的交通场景,需要考虑可能出现的情况,比如路口、车辆、行人等,以确保测试安全性。

2.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为了避免出现不可预料的情况,测试过程中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避免施加外力的情况下对汽车进行操作,以及合理分配路牌,提前制定紧急逃生办法等。

二、测试细则1. 测试要求:汽车应具备复杂路口冲突检测、环境跟踪识别、实时轨迹规划等功能,并能在各种环境下行驶成功。

2. 测试方法:需要进行系统集成测试、场景测试、可靠性测试等,以确保系统安全性和可靠性。

3. 测试报告审查:测试完成后,提交测试报告,由专家审查,予以正式认可后,才能进行示范应用。

三、示范应用管理1. 示范应用地点:示范应用地点应有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遵循行车安全和道路管理规定,管理和控制地点应要求完善、科学、高效。

2. 示范应用监督:在示范应用过程中,需要对汽车的安全性进行实时监督,能够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点。

3. 示范应用评价:根据实施结果,对示范应用产生的影响进行客观、严谨的评价,记录典型示范应用案例以供推广应用。

四、其他事项1. 安全示范:在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过程中,应积极推进行车安全、科学管控,满足安全风险管理要求。

2. 法律法规尊重:要充分尊重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尊重公众的秩序和公共安全,确保汽车安全稳定运行。

3. 加强市场宣传:要加强市场宣传,提高公众对汽车安全的重视度,以更好的保护行车者的安全和生命健康。

以上就是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能有效帮助智能网联汽车实施安全性测试和示范应用,从而保障安全可靠的智能汽车操作,提升智能网联汽车行业的发展。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开展规模化测试运行和商业化探索,指导和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工作,控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水平,推动**高水准建设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3)9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等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运营,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对智能网联汽车开展载人、载货或者特种作业的商业试运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动态驾驶任务,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高度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完全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人工操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四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成立**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智能网联汽车是指通过车辆之间的通信和与道路基础设施的互联,实现车辆之间、车辆与道路及交通管理中心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互操作,以提高道路安全性、交通效率和行驶舒适度的一种汽车技术。

而封闭道路测试是智能网联汽车研发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用于评价车辆在封闭道路环境中的各项性能和功能。

以下是关于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的一些建议。

一、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1.道路环境仿真:将封闭道路环境进行数字化建模,并在仿真环境中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的行驶模拟,以评估车辆在不同道路条件下的性能表现。

2.试验场实验:利用封闭试验场进行真实道路环境模拟,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的性能测试,并记录测试数据,进行后续分析和评估。

3.车辆追踪与通信记录:通过GPS、摄像头等技术,对车辆的行驶轨迹进行追踪和记录,同时记录车辆与其他车辆、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管理中心之间的通信情况。

4.故障模拟与处理:模拟车辆在封闭道路环境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故障情况,测试车辆的故障处理能力和系统的容错性。

5.安全性评估:评估车辆在封闭道路环境中的安全性能,包括制动距离、行驶稳定性、避撞能力等。

6.人机交互评价:评估车辆的人机交互界面设计是否合理,是否易于操作和理解。

二、封闭道路测试评价要求1.安全性要求:车辆在封闭道路环境中的行驶应保证安全,能够及时发现并避免可能的事故危险。

2.故障处理能力要求:车辆在发生故障时应具有自主判断并进行相应处理的能力,提高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通信稳定性要求:车辆之间以及车辆与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管理中心之间的通信应保持稳定,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

4.驾驶辅助功能要求:车辆应具备基本的驾驶辅助功能,包括自动巡航控制、预警系统、自动跟随等,提高驾驶的便利性和舒适性。

5.数据分析与改进要求:对测试数据进行详细分析,提取有效信息,并进行系统改进,不断提升车辆的性能和功能。

6.车辆自身的参数要求:车辆应满足封闭道路测试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包括车身稳定性、制动性能、车速限制等。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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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 网联汽 车道 路测试管理规范
(试行 ) 解读
文 /袁建 华 陆文杰 宋群
2018年4月3日,工 业和信息化部 会同公 安部 、交 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管理规范 (试行 )》(以下简称 《规范 》),对测试主体 、测试驾驶 人、测试 车辆 、测试 申请及审核 、测试 管理 、测试 期 间 交通违 法和事故处理等 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范 》 已于5月1日起试行。现 就 《规范 》有关条款 解读如下。
《规范 》要 求 ,各 省 、自治 区、直辖 市及计 划单列 市 、新疆 生 产建设 兵团等政 府相 关主管 部门可 以根据 当地 实际 情况制 定实施 细则 ,具体组 织开展 智能 网联 汽车道 路测试 工作 。
对测 试主 体提 出单位 性质 、业 务范 畴 、事故 赔 偿 能力、测试评价能 力、远程 监控 能力、事件记 录分析能 力及 符合 法律 法 规 等7个 条件 。要求 是国 内注册 的 独 立 法人 ,具有汽车及零部件 制造 、研发 、试验 检测等 相 关能 力和承 担交 通事故 民事赔 偿能 力 ,具备对 测试 车 辆进行 远程监 控和测试数 据记录 分析能 力。
对 测 试 车 辆 上 公共 道 路测 试 提 出 守法 遵 规 、标 识、测试驾驶 人履责 、测试总 结报告制 度、撤销 测试许 可等要求 。测试 车辆 应当遵守我 国道路 交通安 全法 律 法规 和 临时行驶车 号牌管 理相关 规定 ,未取得 临 时行 驶车号牌 ,不得上路行驶 。严格依据 规定的测试时 间、 测试 路段和 测试 项 目开展测试 工作 。测 试车 辆应 当具 有 明显 的 外观标 识 ,以醒 目的颜 色标 志 “自动 驾驶 测 试 ”字 样 ,以提 醒其 它 车辆 注 意避 让 ,加强 社 会监督 管 理 。测 试 驾驶 人 应 始 终 处 于测 试 车 辆 的驾 驶 座 位 上、始 终监 控车 辆运 行状 态及 周 围环境 ,随时 准备 接 管车 辆 。测试 主 体应 每6个月提 交一次 阶段 性 测试 报 告 ,测试 结束 后应 提 交测 试 总结 报告 ,对 测试 过程 中 发 生的交通意 外、人工 接管情况等进行记 录分析 。省、 市级 政府相 关主管 f ll ̄l']每6个月向三部 委报告 1次辖区 内开展 道 路测试 情况 。测 试活 动具 有重 大 风险 、测试 车辆发生 违反 交通信号灯 通行等严重交 通违法行 为、 测试 车 辆发 生 交 通事 故 致 人死伤 或 车 辆毁 损 并负 主 要 以上 责任 等三 种情 形 下,省 、市级 政 府相 关 主管 部 门有权撤 销测试许可并收 回临时行驶车号牌 。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编制说明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编制说明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编制说明智能网联汽车是指通过使用车载传感器、通信设备和计算机算法等技术,实现车辆之间、车辆与基础设施之间的实时通信和信息共享,并实现自动驾驶等智能化功能。

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和要求是指在特定的测试场景中,对智能网联汽车在封闭道路环境下的性能进行测试评估,并根据测试结果制定相关要求,以保证智能网联汽车在实际道路上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以下是《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的编制说明:一、研究背景和意义详细介绍智能网联汽车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包括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现状、技术挑战和应用前景等。

二、测试场景设计根据封闭道路的特点和实际需求,设计合适的测试场景,包括道路类型、交通流量、复杂路况和环境条件等。

三、测试指标和评价方法确定测试指标和评价方法,以评估智能网联汽车在封闭道路上的性能表现。

可能的测试指标包括车辆控制精度、通信延迟、安全距离控制和交通流量调度能力等。

四、测试过程和数据采集详细描述测试过程和数据采集方法,包括车辆的测试设置、测试任务的执行和数据的采集与记录。

同时,应制定一套完整的数据分析方法,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和评估分析。

五、测试安全和环境要求制定测试安全和环境要求,包括测试车辆的安全装备、测试人员的培训和应急措施,以及测试场景中的环境保护和数据隐私保护等。

六、测试结果和评价报告根据测试数据和评价方法,对智能网联汽车的性能进行评估,并撰写测试结果和评价报告。

报告应包括测试结果和评价方法的详细说明,以及针对测试结果的分析和改进建议。

七、测试标准和规范参考现有的国内外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标准和规范,根据实际需求,制定适合封闭道路测试的标准和规范,以便日后进行统一的测试和评价。

八、测试设备和平台介绍适用于封闭道路测试的相关设备和平台,包括车载传感器、通信设备、数据采集系统和仿真软件等。

同时,也需要介绍测试设备和平台的选择和使用原则。

九、编制要求和进度安排明确编制《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的目标和要求,以及编制的进度安排和分工。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安全管理要求-2023标准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安全管理要求-2023标准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安全管理要求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应遵循的测试主体、测试车辆、测试人员的安全管理规范。

本要求适应于在青岛市范围内已认定的示范道路上的智能网联自动驾驶车辆的测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以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

T/CMAX 116-01-2020 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能力评估内容与方法3 术语和定义3.1测试主体 test entity在青岛市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能承担相应责任,满足青岛市汽车行业协会要求的单位,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2)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3)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4)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5)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6)具备对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2测试车辆 test vehicle在青岛市接受测试,并已获取测试牌照,且在已认定的测试道路上进行智能网联自动驾驶能力测试的车辆。

3.3测试员 test operator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人员。

 3.4测试志愿者 test volunteer通过测试志愿者申请审核,获得第三方服务机构认可和备案后,由测试主体招募的参与智能网联自动驾驶车辆体验和评价的人员。

3.5设计运行范围 operational design domain设计时确定的驾驶自动化功能的运行条件(如:道路、天气、交通、速度、时间等)。

3.6合规道路 compliance road处于青岛市辖区,在主管部门备案并获得批准的道路(包含非封闭的开放道路)。

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规范

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规范

5G自动驾驶联盟团体标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规范(征求意见稿)Intelligent & C o nn e c t e d vehicle autonomous driving function test procedure2018-12-07发布2018-12-07实施5G自动驾驶联盟测试工作组发布目次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4检测项目................................................... 错误!未定义书签。

5通用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通过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7测试规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A....................................................... 错误!未定义书签。

前言本标准采用《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规程(试行)》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5G自动驾驶联盟测试工作组提出。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基础上采用V2X通信技术和车载计算机技术,实现车辆与车辆、车辆与道路基础设施、车辆与互联网的无线互联和协同,提升行车安全、交通效率和驾驶便利性的汽车。

智能网联汽车的应用和推广,对缓解交通拥堵、提升交通安全、改善出行体验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车辆加入到了智能网联汽车试验中。

为了更好地规范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保证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安全与有效性,北京交警部门制定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这份规范具有以下特点:一、明确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范围规范明确指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以安全为前提,遵循依法行车、规范试验的原则,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

并且规范也规定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时间、地点、车辆数量、试验人员的要求等,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管理要求和限制条件。

二、完善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安全保障措施规范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安全保障措施做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要求智能网联汽车路试时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和特种车辆标识,路试人员必须穿着安全防护服,并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

其次,规范还要求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过程中,应根据路面环境、天气情况等因素增加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全程安全。

三、规范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程序规范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各单位必须在课题研究、试验计划、测试组织、试验执行、数据采集、试验运行、试验评价、安全监控等方面全面落实试验标准化、规范化;通过试验过程监测与数据采集、对试验过程进行分析与总结、进行开放共享等措施,加强对试验的动态过程管理与监管。

四、强化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数据管理要求规范提出数据须保障信息安全,规定了数据审查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数据征集和利用的原则和制约条件,规范了数据共享的途径和方法,推进大数据共享应用和智能服务发展。

柳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柳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柳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制造强国、科技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建设,推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推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装〔2018〕66号)(以下简称《测试管理规范》)等,以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广西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工信装备〔2018〕788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共同成立柳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负责实施细则的实施,协调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联席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联席工作小组日常工作及会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和召集。

第四条联席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分工,审核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颁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标识以及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组织开展测试车辆和道路等相关评估工作。

第五条由联席工作小组组织有关领域专家成立柳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专家委员会,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对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三章测试申请及审核第六条测试主体、测试车辆、测试驾驶人应符合《测试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保障安全、减少交通影响的前提下,联席工作小组在柳州市内道路选择若干典型路段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向社会公布。

在测试道路的起点、终点及沿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完善相关道路交通设施。

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规范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按照海南自贸港建设制度创新精神要求,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以下简称《道路测试管理规范》)等有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三条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应根据当前技术发展现状,采取分步推进的方式,逐渐开放与智能汽车发展状况相匹配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区域,并逐步实现商业化推广应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共同成立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

联席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席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有关事项,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联席工作小组组织由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评审专家组,负责对申请主体所提出的申请进行论证评估,出具专家意见。

第六条联席工作小组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我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工作,负责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全过程监管,包括智能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的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论证评估、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跟踪、数据采集、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联席工作小组遵循分级分类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对外公布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用于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若干典型道路和示范应用场景。

海南省智能汽车开放测试道路环境分级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主体是指提出智能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采集技术规范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采集技术规范

ICS03.220.20CCS R80CTS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团体标准T/CTS7—2022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采集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information collectionfor road testing and demonstration application of intelligent and connected vehicle 2022-9-2发布2022-9-2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事故信息采集要求 (1)5辅助说明材料要求 (4)参考文献 (5)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市交管局、武汉市交管局、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北京百度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马易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能车联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明月、夏华夏、伊光旭、周文辉、赵光明、沈尚卿、徐志浩、张勇、张得杰、王韦清、张煜迪、柴智勇、王杨、胡伟超、赵玉娟、林淼、林强、李鹏辉。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引言随着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发展和国家政策深化,越来越多的智能网联汽车获许在公开道路上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与此同时,涉及智能网联汽车的交通事故案例也逐渐增多,根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的要求,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每月应上报事故情况,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材料上报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但由于目前对测试示范应用车辆事故上报材料内容还未作出规范要求,存在上报材料不规范、不全面的问题,不利于各公安交管部门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和车辆运行安全监管工作。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下称《规范》)。

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力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有关负责人就《规范》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一、有关背景情况随着汽车与电子、通信、能源等领域深度融合发展,带有鲜明跨界融合特征的智能网联汽车应运而生,成为全球产业发展方向。

欧盟、美国、日本等均在加强战略谋划、加大政策支持、加快发展进程,陆续出台多项支持企业测试示范的法规政策。

各大跨国车企及科技巨头纷纷加大创新投入和融合发展,加速高等级自动驾驶车辆的研发应用,我国汽车及相关行业企业也积极进行产品研发验证,各方面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需求十分迫切。

2018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全国27个省(市)出台管理细则,建设16家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区,开放3500多公里测试道路,发放700余张测试牌照,道路测试总里程超过700万公里,长沙、上海、北京等地还开展了载人载物示范应用,无人物流、配送等新模式应用也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挥了重要作用。

道路测试等系列工作开展,促进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基本与全球先进水平处于“并跑”阶段,2020年L2级智能网联汽车乘用车新车市场渗透率达到15%,2021年上半年提高至20%左右,L3级自动驾驶车型在特定场景下开展测试验证;高精度摄像头、激光雷达等感知设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车规级AI芯片在多个车型上实现装车应用;多个地方加快部署5G通信、路侧联网设备等基础设施,加大交通设备数字化改造力度,开展车路协同试点。

道路测试工作开展过程中,也存在测试方案不统一、测试结果不互认、车路协同不到位等问题,行业企业提出进一步放开高速公路、无安全员测试等需求。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规程》编制说明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规程》编制说明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规程》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2018年4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范》),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审核、管理以及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测试车辆要求等进行规范。

按照《管理规范》,测试车辆应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自动驾驶功能进行检测验证、确认其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方可申请进行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还提出了14项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

目前,国内已有十余个省市级地方政府依据《管理规范》制定实施了相关实施细则,部分地方开始发放测试牌照。

但从整体来看,各地方对自动驾驶功能测试项目的场景设置、测试规程及功能要求等繁简、难易程度差别较大,给测试主体多地开展自动驾驶测试造成了一定障碍,迫切需要对应《管理规范》规定的自动驾驶功能制定出台统一的测试场景、测试规程及通过条件,用于指导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验证。

二、编制过程为配合和支撑《管理规范》所列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的规范开展,中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联盟、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智能网联汽车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汽标委智能网联汽车分标委”)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司委托,牵头组织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等相关组织、机构和骨干企业成立《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规程》(以下简称《测试规程》)编制组,开展《测试规程》的研究与编写工作。

2018年3月15日,《测试规程》编制组在北京成立并举行了第一次讨论会,就《测试规程》编制的原则、整体思路等内容等进行初步探讨和研究。

2018年4月13日,《测试规程》编制组在天津召开第二次讨论会,研究确定了总体思路、重点内容、工作计划及分工。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装〔2018〕6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2018年4月3日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制造强国、科技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建设,推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推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定期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相关信息。

第四条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

本规范所称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章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及测试车辆第五条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三)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五)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六)具备对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测试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七)经测试主体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规程,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智能网联汽车(ConnectedandAutomatedVehicle,简称CAV)已经成为越来越多汽车厂商和研发商关注的焦点。

它是一种与路面设施以及汽车之间进行互联和自动控制的技术。

智能网联汽车有助于提高道路安全性和交通效率,但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因此,为了确保智能网联汽车安全性,必须制定一套有效的道路测试管理规范。

一、关于测试的基本要求1、道路测试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安全性。

该规定规定,在道路测试过程中,智能网联汽车应遵守当地的交通法规和安全规定。

司机应随时掌握所驾驶车辆的行车状况,在必要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来控制汽车,以确保安全。

2、司机在参与道路测试时,应了解相关道路情况,合理安排任务,有效避免重大危险。

此外,司机也应了解车辆的性能和特点,以及与其他车辆、行人或行驶线路的交通安全技巧。

3、为了确保道路测试安全性,车辆必须安装摄像头、全向雷达、激光雷达和其他传感器,以便更好地观察路况。

4、经过规定,在参与道路测试时,车辆必须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以同步记录车辆在整个路程中的位置、速度和行驶状态,以便后续进行电子分析。

二、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管理机构1、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管理机构将负责规划道路测试的路线,确定参与测试的机动车辆,协调测试车辆的行驶,监督整个测试进程,以及定期指导选择司机。

2、测试机构应制定一套有效的技术测试管理规范,以确保道路测试安全性,提高车辆性能。

3、测试机构也应该制定一套完善的政策和指导,以确保司机了解车辆的性能特征,掌握行驶安全技巧,并了解当地道路情况。

4、测试机构必须定期检查参与测试的车辆,技术状态,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程序,以确保道路测试的安全性。

三、道路测试安全性1、道路测试安全性应该是参与道路测试活动的首要任务。

规定应规定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时采取安全操作措施,在必要时及时制动,以确保安全行驶。

2、司机在参与道路测试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处理干扰,例如,避开行人、障碍物和其他汽车。

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智能网联车辆技术的发展和推广应用,规范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行效率,促进智能交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管理。

第三条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需要事先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应遵循安全、公平、公正、合规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应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明确测试和应用的范围、时间、区域、要求等内容,保证测试和应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道路测试管理第六条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活动需申请测试许可,提交测试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七条测试申请需包括测试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信息,测试区域、路线和时间等要求。

第八条根据道路测试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可对测试车辆进行合理限制,包括数量、速度、行驶区域等。

第九条测试期间,测试车辆应遵守交通规则,并严禁超速、危险驾驶等行为。

第十条道路测试过程中,需配备专门的监控人员,并保持与测试车辆的实时联系,确保测试过程的安全。

第十一条测试结束后,测试车辆需要提交测试数据和报告,并参与相关评估和研究工作。

第三章示范应用管理第十二条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活动需申请示范许可,提交示范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示范申请需包括示范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信息,示范区域、路线和时间等要求。

第十四条根据示范应用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可对示范车辆进行合理限制,包括数量、速度、行驶区域等。

第十五条示范期间,示范车辆应遵守交通规则,并严禁超速、危险驾驶等行为。

第十六条示范应用过程中,需配备专门的监控人员,并保持与示范车辆的实时联系,确保应用过程的安全。

第十七条示范结束后,示范车辆需要提交应用数据和报告,并参与相关评估和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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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制造强国、科技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建设,推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推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定期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相关信息。

第四条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

本规范所称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章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及测试车辆第五条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二) 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三) 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四) 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五) 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六) 具备对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 与测试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二)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四) 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 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六) 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七) 经测试主体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规程,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 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

(三) 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 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2、3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1. 车辆控制模式;2. 车辆位置;3. 车辆速度、加速度等运动状态;4. 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5. 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6. 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7. 反映测试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8. 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9. 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五) 测试车辆应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省、市级政府发布的测试要求以及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

(六) 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证,检测验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的项目。

第三章测试申请及审核第八条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辖区内道路选择若干典型路段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测试主体向拟开展测试路段所在地的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道路测试申请。

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一)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测试车辆的基本情况;(二) 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但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当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三) 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四)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 测试主体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六) 获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七) 测试方案,包括测试路段、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八)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第十条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审核测试申请,为审核通过的测试车辆逐一出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见附件2),定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测试通知书应当注明测试主体、车辆识别代号、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测试路段等信息。

其中,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二条如需变更测试通知书基本信息的,由测试主体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变更后的测试通知书。

第十三条测试主体凭测试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向测试通知书载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十四条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区域应当根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应当超过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

第十五条已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测试车辆,如需在其他省、市进行测试,测试主体还应申请相应省、市的测试通知书,并重新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但是,相应省、市级政府准许持其他省、市核发的测试通知书、临时行驶车号牌在本行政区域指定道路测试的除外。

第四章测试管理第十六条测试车辆应当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相关规定。

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均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和测试项目开展测试工作,并随车携带测试通知书、测试方案备查。

第十七条测试车辆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标示“自动驾驶测试”字样,提醒周边车辆注意。

第十八条测试驾驶人应始终处于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位上、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

当测试驾驶人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应及时接管车辆。

第十九条测试过程中,测试车辆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货物。

第二十条测试过程中,除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测试车辆从停放点到测试路段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第二十一条测试主体应每6个月向出具测试通知书的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阶段性测试报告,并在测试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测试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2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报告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情况。

第二十三条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测试通知书:(一)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为测试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二) 测试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三)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测试车辆方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撤销测试通知书时应当一并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转交给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地公安交管部门;未收回的,书面告知核发地公安交管部门公告牌证作废。

第五章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第二十四条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驾驶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期间发生事故时,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测试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七条测试主体应在事故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范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

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根据系统请求,驾驶人需要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人提出响应请求,驾驶人可以对系统请求不进行响应;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操作,不需要驾驶人介入。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2.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附件1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注:1、标注*的项目为选测项目。

2、企业声明车辆具有标注*项目的自动驾驶功能或者测试路段涉及相应场景的,应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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