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工作制度05977
定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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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工作制度定密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各项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定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定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定密工作制度。
一、定密工作原则1、法定原则定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2、精准原则确保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准确无误,做到既不遗漏应当定密的事项,也不随意扩大定密范围。
3、最小化原则在确定国家秘密时,应当遵循最小化原则,即只将与国家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确需严格保护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使国家秘密的数量控制在最小范围。
4、动态管理原则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二、定密工作责任1、定密责任人明确指定具备定密资格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定密工作。
定密责任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业务。
2、单位领导责任单位领导对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负总责,应当加强对定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三、定密依据1、保密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中央有关机关制定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确定密级。
3、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定密规定遵循上级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定密规定和要求。
四、定密程序1、承办人提出定密意见承办人对工作中产生的事项,依据定密依据,初步提出定密意见,包括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2、定密责任人审核定密责任人对承办人提出的定密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
3、单位领导审批经定密责任人审核后的定密意见,报单位领导审批确定。
4、书面记录定密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书面记录,包括定密的依据、定密责任人的审核意见、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等,并存档备查。
五、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1、变更条件当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变更。
2、解除条件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解除。
定密工作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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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工作各项制度
保密制度
一、保密范围
1.所有有关国家机密、军事机密、科研技术机密、工作秘密、企业经营、经济秘密及其他一切需要保密的事项和文件;
2.本单位的组织机构、运作规程、业务流程、技术结构及设备、经营
目标、工作计划、经济收入等信息;
3.因工作相关之间的探讨、讨论、往来和交流;
4.各类文件、资料、记录、图纸等资料;
5.计算机等科学技术设备及系统的使用方法、硬件及软件的安装、配
置及使用;
二、保密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要求,自觉承担保密责任,做到知其所需而保其不泄;
2.对保密信息实行“需要知晓者知晓、需具备者具备”的原则,只允
许触及保密信息的必要人员知悉,不得无故越级报送;
3.严格控制保密信息的存储、传输和使用,必要时应采取技术措施和
物理限制,按照有关规定保障保密信息安全;
4.严禁在职谈、写信、发电子邮件等场合,泄露任何有关国家机密、
军事机密、科研成果、企业经营情况、新产品开发等的机密信息;
5.对因工作需要取得、掌握的保密信息负有永久保密责任,不准违规传递。
定密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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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规范定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有关国家秘密的定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定密依据、定密程序、定密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秘密的定密应当遵循"谁定谁责"的原则,定密人员应当对其定密行为负责。
第四条定密工作应当坚持保密需要和便民利民的统一,合理确定定密等级,提高国家秘密利用效率。
第五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定密工作制度,加强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和保护,依法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定密范围和等级第六条国家秘密的定密范围包括对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情报、资料、文件等。
第七条国家秘密等级包括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第八条绝密级国家秘密为对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国防事业等具有最高影响的情报、资料、文件等。
第九条机密级国家秘密为对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国防事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情报、资料、文件等。
第十条秘密级国家秘密为对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国防事业等具有一般性影响的情报、资料、文件等。
第三章定密依据和程序第十一条定密依据应当明确,确保定密依据合法、规范。
第十二条定密程序应当规范,依法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十三条定密工作的程序包括定密前的审查、定密中的操作、定密后的保护等环节。
第十四条定密工作的程序还包括相关人员的定密申请、定密审核、定密备案等环节。
第四章定密责任和监督第十五条定密责任应当落实到每个相关人员,确保定密工作的依法、准确进行。
第十六条定密责任主体包括定密机关、定密人员等。
第十七条定密机关应当制定定密责任清单,明确各个岗位的具体定密责任。
第十八条定密人员应当加强自律,树立正确的保密意识,确保定密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九条定密工作的监督主体应当建立定密工作的监督制度,确保定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纪检部门等应当加强对定密工作的监督,发现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定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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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定密工作,提高定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实现对定密工作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省、市、区保密局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股、室、所、队定密工作的管理.本规定所称的“定密工作”是指:本局各股、室、所、队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符合国家秘密条件的重要事项或信息,履行法定程序,及时准确地确定为国家秘密,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者解密工作的总称.第三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并授权定密责任审核人负责本局定密工作的日常管理.本局定密责任审核人在本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区保密局的指导和监督.定密责任审核人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单位定密范围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二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单位国家秘密的定密和解密工作;三负责审核、确定以本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四负责变更以本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等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负责解密工作;五参与泄密事件的密级鉴定和对信息公开有争议事项的处理工作.第四条定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一定密工作包括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在相关载体上做出标志四项内容.1.确定秘密等级.各部门对照国家保密法、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以及有关部门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本部门定密的具体事项,拟定本部门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2.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有两种方法确定:1对能够预见具体时间的国家秘密,可根据国家秘密产生时间至解密时间的长短确定保密期限或根据某事件发生、截止时间确定保密期限;2对无法预见具体解密时间的国家秘密,可以按照“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的规定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在1年及1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月计. 3.确定知悉范围.应当坚持“控制范围”和“工作需要”的原则,即非工作必须知悉该项国家秘密的人员,均不得接触和知悉该项国家秘密事项.因离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涉密岗位的人员,不得再列入知悉国家秘密的范围.确因工作需要知悉某份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需经定密审核人员提议和本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上级另有要求的除外.4.标志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确定后必须在其载体上做出标志.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除在其封面或者首页按已确定的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做出明显标志外如:机密★1年,需要在较大范围传达贯彻或有可能对外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应当在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部位做出标注如“注:本页第四行和第七行数据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又如,“注:本页第三自然段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二定密工作的一般程序:在定密工作中,定密责任人的工作程序是:定密建议—定密审核—定密审批—定密标志.对符合国家秘密条件的业务项目或文件资料,以本局名义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其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由定密建议人股室负责人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福建省保密局颁发<福建省定密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闽工商办字〔1999〕第516号及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填写定密审批表,提出定密建议;由定密审核人依照保密范围,进行审核;报经主管领导批准确定,最后根据主管领导的审批意见,由文印室按照法定标志要求在文件或资料上标密.股室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其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由股室负责人确定.会签文件的定密由具体承办单位负主要责任.各股室对涉及本部门内容的定密情况进行审核.在定密的过程中,“不明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报区保密局确定,使用定密的特殊程序来处理.第五条定密工作应接受上级机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六条各股室对所产生的或派生的属于保密范围的事项,没有及时确定密级、标明密级标志或者在密级确定之前未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致使该事项扩大接触范围,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或本局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七条在定密工作中,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和审核批准的领导均为定密责任人.其中具体承办、审核人员为定密直接责任人,审核批准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别承担国家秘密事项的拟定建议、审核、批准的定密责任,确保定密工作符合法定程序.对定密责任人因工作失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国家秘密事项错定、漏定,致使国家秘密事项泄露,或者影响正常交流,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调离原工作岗位;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八条本规定由本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保密工作定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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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定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密工作,准确确定国家秘密,切实防范泄密事件发生,推进保密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保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密工作定密工作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重要任务,必须依法进行,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三条保密工作定密工作应当坚持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严格执行《保密法》,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准确划定密级。
第四条保密工作定密工作应当坚持定密与管理相结合,凡列为国家秘密的事项,严格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定密范围和标准第五条拟定各类文电、资料时要依法定密。
具体承办科室要依据保密范围,对工作中产生的事项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拟定密级,并提出定密依据。
第六条工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事项,属国家秘密事项。
第七条绝密级事项是指泄露可能导致特别严重后果的事项;机密级事项是指泄露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事项;秘密级事项是指泄露可能导致一般后果的事项。
第三章定密程序第八条对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文电、资料,应依据有关期限规定确定保密期限。
除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记;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记。
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第九条定密工作应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定密工作应当进行记录,并保存有关资料,以便查阅和监督。
第四章定密责任第十一条定密工作应当明确定密责任人,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
第十二条定密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等。
第十三条定密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定密工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定期对定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定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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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定密工作,提高定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实现对定密工作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省、市、区保密局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股、室、所、队定密工作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定密工作”是指:本局各股、室、所、队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符合国家秘密条件的重要事项或信息,履行法定程序,及时准确地确定为国家秘密,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者解密工作的总称。
第三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并授权定密责任(审核)人负责本局定密工作的日常管理。
本局定密责任(审核)人在本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区保密局的指导和监督。
定密责任(审核)人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单位定密范围《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二)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单位国家秘密的定密和解密工作;(三)负责审核、确定以本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四)负责变更以本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等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负责解密工作;(五)参与泄密事件的密级鉴定和对信息公开有争议事项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定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一)定密工作包括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在相关载体上做出标志四项内容。
1.确定秘密等级。
各部门对照《国家保密法》、《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以及有关部门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本部门定密的具体事项,拟定本部门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
2.确定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有两种方法确定:(1)对能够预见具体时间的国家秘密,可根据国家秘密产生时间至解密时间的长短确定保密期限或根据某事件发生、截止时间确定保密期限;(2)对无法预见具体解密时间的国家秘密,可以按照“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的规定确定保密期限。
保密定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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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定密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我国保密工作,规范保密定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密原则(一)根据事项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危害程度,准确确定国家秘密;(二)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开展;(三)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依法定密;(四)定密与管理相结合,确保国家秘密得到有效管理。
第三条定密范围(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国防、科技、外交等领域安全的事项;(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资料、技术、产品等;(三)其他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四条定密主体(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二)公民个人。
第五条定密程序(一)拟定保密事项时,应当对涉及的国家秘密进行识别和判断;(二)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如需定为秘密、机密或绝密级;(三)确定保密期限,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四)在保密文件、资料的显著位置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五)对确定为非密的事项,可适当标注,便于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定密责任(一)定密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进行领导和管理;(二)具体承办人负责对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识别、定级和标注;(三)定密审核人对定密工作进行审核,确保定密准确、合法;(四)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保密职责,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七条定密管理(一)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职责;(二)加强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储存、传输、处理、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三)定期对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培训与宣传(一)定期开展定密工作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二)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保密意识;(三)利用各种渠道宣传保密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保密氛围。
第九条监督与检查(一)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定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二)上级机关、单位对下级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三)机关、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定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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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工作制度一、概述定密工作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的需要,规范和保护信息的定密、存储、传输、使用、销毁等过程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制度旨在确保国家秘密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提高国家秘密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和遏制泄密行为的发生。
二、定密等级和范围1. 定密等级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定,定密等级主要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
绝密是最高级别的定密等级,适用于国家安全利益、经济建设、科技发展、人民生命安全等方面的绝密秘密;机密适用于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秘密;秘密适用于需要保密的一般秘密;内部适用于对相关部门或人员有保密要求的内部文件和信息。
2. 定密范围定密范围涵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所掌握的或经国家授权、委托的涉及国家利益的秘密信息。
具体范围根据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业务特点进行确定。
三、定密标识和管理1. 定密标识根据定密等级的不同,确定相应的定密标识。
定密标识应包括名称、定密等级、定密依据、定密期限等信息。
在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或存储介质上,标注相应的定密标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2. 定密管理定密管理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责任部门需对定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定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责任人需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保证工作的有效性和保密性。
四、定密操作和控制1. 定密操作在定密工作中,任何人员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相关操作。
定密操作包括对文件、电子数据的定密、解密、变更定密等级等操作。
在操作过程中,要保证操作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遵循操作规程和保密要求。
2. 定密控制定密控制是指对定密活动进行监控和控制,确保定密工作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控制方式包括权限管理、访问控制、流程控制等,以确保定密信息只能被授权人员获取和使用,避免信息泄露的风险。
五、定密教育和培训为了提高全体员工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定密教育和培训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定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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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工作制度一、定密工作的重要性定密工作是保密工作的源头和基础,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关键环节。
准确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定密不准确,一方面可能导致国家秘密泄露,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另一方面,也可能将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定密,造成资源浪费,影响信息的合理利用和正常流通。
二、定密工作的原则1、最小化原则定密应当遵循最小化原则,即按照工作需要,将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和范围控制在最小限度。
只有在确实必要的情况下,才将相关信息确定为国家秘密,并严格限制知悉范围。
2、精准化原则要确保定密的准确性,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进行精准界定。
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国家秘密的范围,也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密级。
3、动态化原则国家秘密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的变化以及工作的进展,国家秘密的性质和知悉范围可能会发生变化。
因此,定密工作应当是动态的,及时对国家秘密进行调整和变更。
三、定密工作的流程1、确定定密责任人定密责任人是指具有定密权的人员,通常包括法定定密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指定定密责任人。
定密责任人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熟悉定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具备相应的定密能力。
2、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定密责任人应当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本单位产生的工作事项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在确定国家秘密事项时,应当综合考虑事项的性质、作用、涉及的领域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因素。
3、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对于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定密责任人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知悉范围以及泄露后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拟定相应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密级的拟定应当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保密期限一般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确定。
4、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后,应当在相关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包括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
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清晰、规范,易于识别。
定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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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工作制度一、背景介绍定密是一种保护国家机密的工作措施,对于国家安全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机密信息的安全,我单位制定了一套严格的定密工作制度,以规范和保障定密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目的和意义1. 目的:- 保护国家机密,防止机密信息泄露;- 加强对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 提高工作人员对定密工作的重视和认识。
2. 意义:- 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防止敌对势力获取关键信息;- 保证机密信息的合法权益。
三、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规;- 严守国家关于守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2. 主体责任:- 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机密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 各工作人员有义务保护机密信息。
3. 保密责任:- 保密工作是工作人员的“第一职责”;- 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机密信息。
四、定密管理1. 定密标志:- 聘请专人负责制作定密标志;- 定密标志严禁私自制作或变造。
2. 定密事项:- 对确定的信息进行分级定密;- 根据信息机密程度分别标记为绝密、机密、秘密。
3. 定密期限:- 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和变动情况确定定密期限;- 定密期限到期后,必须重新进行定密,否则自动解密。
五、定密人员1. 定密权限:- 根据职务和工作需要,确定定密权限范围;- 严禁超越权限进行定密。
2. 定密程序:- 定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定密;- 定密过程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和授权。
六、定密储存和传输1. 定密载体:- 机密信息必须存储在规定的载体上,如加密U盘、保密服务器等;- 严禁将机密信息存储在非规定载体或个人设备上。
2. 定密传输:- 机密信息传输必须采用加密通信方式;- 接收方必须经过身份确认和许可才能接收机密信息。
七、定密违规处理1. 违规责任:- 对故意泄露机密信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管理不力或泄露机密信息的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2. 法律保护:- 对因职责需要接触机密信息的人员,法律保护其不构成泄密行为;- 法律对于不恶意的泄密行为有一定的宽容度。
定密工作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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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工作制度的内容一、制度目的定密工作制度是为了保护国家秘密和机密信息的安全,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确保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国家秘密和机密信息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三、密级分类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和涉及的范围,将国家秘密和机密信息划分为不同的密级,包括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
四、定密责任1. 单位领导负责对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和机密信息进行定密工作,并明确责任人。
2. 负责定密工作的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操作。
3. 定密责任人应保证定密工作的高度保密性,不得将相关信息外泄或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五、定密标志1. 国家秘密和机密信息应在文件、资料、设备等上标注相应的密级标志,以便辨别和管理。
2. 密级标志应采用统一的标识和颜色,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标注。
六、定密依据定密工作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并参照国家定密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
七、定密流程1. 单位领导确定定密事项,并委任负责人进行具体操作。
2. 负责人根据定密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归类、整理和标注。
3. 定密责任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定密申请,申请流程应包括申请、审批和归档等环节。
4. 有关部门根据定密申请,进行相应的评定和审核,并给予批准或驳回的决定。
5. 已批准的定密信息应进行备案和登记,并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
八、定密管理1. 单位应建立定密档案和登记册,记录所有的国家秘密和机密信息,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
2. 对于善后工作,包括废止、解密或销毁等,应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3. 定密责任人应负责保管好定密信息,严防泄密和盗窃行为的发生。
九、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定密制度的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
结语定密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护国家利益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对国家秘密和机密信息的保护意识,确保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定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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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工作制度定密工作涉及到国家机密的保护和管理,对于国家安全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定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我国建立了定密工作制度,对定密工作流程、责任分工和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定密工作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定密工作的定义与目的定密工作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秘密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对信息、文件、设备或其他事项进行确定密级和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的一项工作。
其目的是保障国家的政治、军事、经济、科技、国土资源、外交等重要领域的安全,防止国家机密被泄露、破坏或利用。
二、定密工作制度的法律基础定密工作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国家秘密的定义、分类、保密期限、保密责任和处罚措施等内容,为定密工作提供了合法依据和操作规范。
三、定密工作制度的基本原则定密工作制度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综合平衡原则、便利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和公开性原则等。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定密工作既能保护国家秘密,又能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定密工作流程与责任分工定密工作流程一般分为信息鉴定、确定密级、签发资格审批证明、标识、登记、传输与存储等环节。
不同的机关和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可以对定密工作流程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优化。
责任分工方面,通常由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保密办公室和保密工作人员等一体化配套机构承担具体的定密工作任务。
五、定密工作的安全保障措施定密工作的安全保障措施主要包括物理措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三个方面。
物理措施主要指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和使用,如保密办公室、密室、监控设备等。
技术措施主要涉及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和保密产品的使用,如密码学、防火墙等。
管理措施则侧重于对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包括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模范示范和保密检查等。
六、定密工作的监督与执法定密工作的监督与执法是确保定密工作有效运行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保密检查、保密审计和保密违法行为的查处等方面。
单位定密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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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定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定密工作,包括定密、解密、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定密工作程序,明确定密责任,提高定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定密责任第四条本单位定密工作由定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定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调整本单位的定密范围,明确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二)负责审核、确定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三)负责监督、指导本单位的定密和解密工作;(四)负责对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定密责任(审核)人由定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单位的定密范围,明确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二)负责审核、确定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三)负责监督、指导本单位的定密和解密工作;(四)负责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定密程序第七条定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各部门在公务活动中产生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定密责任(审核)人报告;(二)审核密级:定密责任(审核)人根据国家秘密事项的性质、内容、影响等因素,提出初步密级建议;(三)确定密级:定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定密责任(审核)人的建议,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四)发布密令:定密工作领导小组将确定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五)登记备案:定密责任(审核)人将国家秘密事项的定密情况登记备案。
第八条解密、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定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定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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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定密工作,提高定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实现对定密工作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省、市、区保密局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股、室、所、队定密工作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定密工作”是指:本局各股、室、所、队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符合国家秘密条件的重要事项或信息,履行法定程序,及时准确地确定为国家秘密,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者解密工作的总称。
第三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并授权定密责任(审核)人负责本局定密工作的日常管理。
本局定密责任(审核)人在本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区保密局的指导和监督。
定密责任(审核)人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单位定密范围《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二)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单位国家秘密的定密和解密工作;(三)负责审核、确定以本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四)负责变更以本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等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负责解密工作;(五)参与泄密事件的密级鉴定和对信息公开有争议事项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定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一)定密工作包括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在相关载体上做出标志四项内容。
1.确定秘密等级。
各部门对照《国家保密法》、《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以及有关部门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本部门定密的具体事项,拟定本部门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
2.确定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有两种方法确定:(1)对能够预见具体时间的国家秘密,可根据国家秘密产生时间至解密时间的长短确定保密期限或根据某事件发生、截止时间确定保密期限;(2)对无法预见具体解密时间的国家秘密,可以按照“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的规定确定保密期限。
单位定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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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定密工作,规范定密行为,保障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定密工作坚持以依法定密、科学合理、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定密责任体系、标准体系、管理制度,提高定密工作水平。
第三条本单位定密工作范围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单位产生的内部事项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合同、协议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四条本单位定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定密权的确定、定密对象的识别、定密级别的判定、保密期限的设定、知悉范围的界定、定密文件的制定、定密责任的落实。
第二章定密责任人制度第五条本单位设立定密责任人制度,定密责任人负责单位定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定密责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国家秘密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业务;(二)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三)具有忠诚、敬业、保密意识强等特点。
第七条定密责任人的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定密工作制度;(二)组织确定和调整定密范围;(三)组织判定和确定密级;(四)组织设定和调整保密期限;(五)组织界定知悉范围;(六)组织制定和实施定密文件的管理制度;(七)组织定密工作的培训和考核;(八)组织定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九)及时报告定密工作中的问题和情况;(十)履行其他定密工作职责。
第三章定密对象识别制度第八条本单位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识别和确定定密对象。
第九条定密对象的识别应当依据以下原则:(一)根据事项的性质、作用和影响确定;(二)根据事项涉及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定;(三)根据事项的保密程度和保密期限确定;(四)根据事项的知悉范围和传播渠道确定。
第十条定密对象识别的具体程序:(一)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了解事项的性质、作用和影响;(二)根据事项的性质、作用和影响,判断事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三)如果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确定事项的密级;(四)根据事项的密级,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五)根据事项的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定定密对象。
定密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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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国家机密的安全,规范定密管理工作,提高国家机密保密工作的效率和保密水平,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定密管理职责的机关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等。
三、定密管理职责1、机关和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定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机密不被外泄,并对定密机构负责。
2、定密机构负责制定定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国家机密的管理负责。
3、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定密管理工作,确保相关人员持续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
4、全员要维护国家机密,做到知悉且知行合一四、定密原则1、需要定密的信息应当具备国家秘密标识,明确其保密等级。
2、定密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积极防范泄密风险。
3、定密应当本着保密与公开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公民和法人依法取得合法权益。
五、定密体系1、设立定密机构,负责定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指导。
2、建立定密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建立定密档案管理制度,对国家秘密的存储、利用、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4、建立定密培训制度,不定期组织定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和能力。
5、建立定密审批制度,确保定密决策科学、合理,并留下相应的凭证和记录。
六、定密流程1、定密申请:定密文件或信息的提请者向定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2、审查评估:定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对涉密信息进行评估。
3、定密决策:定密机构根据审查评估结果,确定定密等级,并进行相应的决策。
5、传递控制:定密机构对定密文件或信息进行传递和控制,并确保只有获得相应许可的人员才能查阅和使用这些信息。
6、定密存储:定密机构应当设立严格的定密档案管理制度,对定密文件或信息进行安全存储,确保其不被非法获取。
7、定密销毁:定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对不再需要保密的文件或信息进行销毁,以免造成信息泄露。
七、保密措施1、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库安全、设备安全等方面的保护措施。
定密工作制度范本
![定密工作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22a6fa4e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80.png)
定密工作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我国的国家安全,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定密工作制度。
第二条定密原则(一)依法定密原则:定密工作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
(二)必要性原则:只有当事项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严重后果时,才能确定为国家秘密。
(三)科学管理原则:定密工作应当科学、规范、准确、及时地进行,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三条定密范围定密工作适用于我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公务活动、科研、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国家秘密。
第四条定密职责(一)定密责任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明确定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定密工作。
(二)定密审核人: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设立定密审核人,负责对定密工作的审核和监督。
第五条定密程序(一)识别国家秘密: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开展活动中,应当识别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定密审核:定密责任人应当将识别出的国家秘密事项提交给定密审核人进行审核。
(三)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定密审核人根据国家秘密的性质和泄露后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四)标识国家秘密:对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在其载体上明显标识出密级和保密期限。
(五)管理国家秘密: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严格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保密制度,对国家秘密进行管理。
第六条定密解密(一)解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密:1. 该事项不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2. 该事项已经公开;3. 该事项泄露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4. 其他依法可以解密的情形。
(二)解密程序:解密工作由定密责任人或者定密审核人提出,报请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后进行。
第七条定密工作培训和考核(一)定密工作培训: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定密工作培训,提高定密工作水平。
事业单位定密工作制度(3篇)
![事业单位定密工作制度(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757ac49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3699770.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科研、生产、管理、服务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定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定密。
(二)统一领导原则:在事业单位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定密工作体系。
(三)分级负责原则:根据保密事项的密级和涉及范围,明确定密责任人。
(四)权责一致原则:定密责任人应当对定密工作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五)动态管理原则:对保密事项进行定期审查,及时调整密级。
第二章定密范围第四条本事业单位定密范围包括:(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二)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事项;(三)涉及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秘密事项;(四)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的重要秘密事项;(五)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五条具体定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国家秘密科研项目和技术成果;(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工程、设施、设备;(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数据、信息;(四)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活动、人员;(五)涉及国家秘密的境外合作项目、人员往来等。
第三章定密程序第六条定密程序如下:(一)初步识别。
各部门在开展业务工作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进行初步识别。
(二)提出定密建议。
初步识别为国家秘密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定密建议。
(三)审核批准。
定密建议经事业单位保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确定为国家秘密。
(四)定密通知。
保密委员会将定密决定通知相关部门,并要求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五)定密登记。
相关部门对定密事项进行登记,建立定密档案。
第七条定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进行识别、审核、批准;(二)对定密事项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三)对定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工作规范)定密工作各项制度
![(工作规范)定密工作各项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380672d783e0912a2162af7.png)
目录一、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2)二、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6)三、定密工作制度 (10)四、秘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12)五、涉密会议保密管理制度 (17)六、涉密会议保密工作方案 (19)七、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22)八、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24)九、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25)十、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 (27)十一、涉密载体销毁管理制度 (28)十二、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30)十三、保密承诺书 (33)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单位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单位的保密工作,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单位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有关部门根据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单位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第七条单位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记载备案。
重点考评其现状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所有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第九条单位按照各级政府有关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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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保密管理体系文件定密工作制度文号BM15密级秘密版本V1.0编制:**** 审核:***** 批准:******2013-07-01发布 2013-07-01实施定密工作制度1 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定密工作,明确公司所有国家秘密事项定密、密级变更和解密的程序和依据,提高定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实现对定密工作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保密法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涉及涉密项目的相关部门及人员。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国家秘密项目、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档案、国家秘密设备和产品等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3 定义3.1本制度所称的“定密工作”是指:各部门、各中心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将在企业活动中产生的符合国家秘密条件的重要事项或信息,履行法定程序,及时准确地确定为国家秘密,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者解密工作的总称。
3.2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其中: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4 职责4.1保密委员会指定并授权定密责任(审核)人负责公司定密工作的日常管理。
定密责任(审核)人在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保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4.2定密责任(审核)人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单位定密范围《公司保密内容及期限一览表》;(二)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单位国家秘密的定密和解密工作;(三)负责审核、确定以公司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5定密工作管理规定5.1公文拟稿时要依法定密。
各部门具体承办人员要依据保密范围,对工作中产生的事项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拟定密级,并提出定密依据。
5.2定密的具体目录5.2.1上级下达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军工科研项目:项目立项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阶段总结、项目验收报告及项目的核心技术等对应派生的文件事项等同于原项目密级和保密期限。
5.2.2公司产生的向国家秘密项目上级管理部门呈送的发展计划、改造计划、总结、生产统计报表等汇报资料按照秘密级定密,保密期一般为10年。
5.2.3承担横向配套项目,其配套的产品和技术为公司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产生的协议书、合同、可行性报告等文件等同于配套项目的密级,其他内部派生文件如生产计划、工艺文件等按照重要资料进行管理不定密级,但不得涉及配套项目的工程名称、工程型号等内容。
5.2.4承担横向配套项目,其配套的产品和技术为本项目专门研究:除产生的协议书、合同、可行性报告等文件等同于配套项目的密级外,其他内部派生文件如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等同于配套项目的密级。
5.2.5承担的国家下达的军工重点工程专项科技项目任务:接到任务时根据项目要求的密级,保密委员会进行专题讨论,确定该项目的涉密岗位及其人员名单,确定内部产生的设计工艺技术类、生产管理类等相关文件密级及控制要求,保密期限等同工程要求。
5.2.6公司内部产生的在产品研究方面的文件资料如“产品图纸”、“生产图纸”、“试验规范”等,泄露会使公司产品研究技术成果遭受损害,间接地影响国家利益的,按照秘密级定密,保密期一般为5年。
5.2.7公司自行研发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产品的核心技术,按照秘密进行管理,保密期限定为10年。
5.2.8公司通过秘密途径引进的或通过正常途径引进的合同规定不得对第三国泄漏的一般军用和重要民用电子技术、设备、产品、样品及其渠道、来源,定为秘密。
5.3保密期限规定5.3.1.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5.3.2.凡未标明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
5.3.3.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5.3.4.对研制周期长、保密期限无法预见的涉密项目的所有文件资料图样的保密期限一律为长期。
在项目进行完工归档时再确定和标注保密期限。
5.3.5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记;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记。
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如“秘密★5年”)。
5.4审核文稿内容的同时,一要审查是否确定了密级;二要审查所定密级是否准确。
分管领导签发文稿的同时审批密级,办公室人员在编号、文印时再次对密级把关。
在此过程中,凡密级不合格者,皆退回拟稿人,并重新审核、签发。
5.6审核文稿内容的同时,一要审查是否确定了密级;二要审查所定密级是否准确。
分管领导签发文稿的同时审批密级,办公室人员在编号、文印时再次对密级把关。
在此过程中,凡密级不合格者,皆退回拟稿人,并重新审核、签发。
5.7审核文稿内容的同时,一要审查是否确定了密级;二要审查所定密级是否准确。
分管领导签发文稿的同时审批密级,办公室人员在编号、文印时再次对密级把关。
在此过程中,凡密级不合格者,皆退回拟稿人,并重新审核、签发。
5.8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以后,应当在原密级标志旁边标明,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5.9用于存储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必须统一编号、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磁盘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降密、解密和销毁等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的保密管理规定办理。
5.10单位实行定密工作责任制。
谁发文,谁定密。
定密必须及时、准确,发现错定、漏定、滞后订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11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文、会议记录、计算机存储介质等的定密、变更、解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审查。
审查工作必须定期进行,将重点涉密部门的文件资料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发现有漏定或错定密级的必须及时加以提醒和纠正,情况较重、屡教不改的必须严肃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处分。
6定密和变更密级工作流程6.1定密和变更密级工作流程图如下图所示:6.2定密和变更密级工作流程说明6.2.1在定密工作中,定密责任人的工作程序是:定密建议—定密审核—定密审批—定密标志。
6.2.2第一步,拟定项目秘密等级。
承担涉密项目部门对照《国家保密法》以及有关部门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拟定本部门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填写《定密和变更密级审批表》,提出定密建议。
6.2.3第二步由定密审核人依照保密范围,进行审核。
6.2.4第三步,《定密和变更密级审批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确定。
6.2.5第四步,根据主管领导的审批意见,由立项归口管理部门对密级明确项目标明项目密级;生产归口管理部门标明相关文件密级;承担涉密项目部标明相关文件、资料、图纸及其它载体密级。
7密级项目调整依据7.1变更密级的依据7.1.1.《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三章第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1)知悉范围拟作较大改变的;(2)一旦泄露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3)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密级的变更,由确定其密级的机关单位决定。
7.1.2.《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技成果秘密,应当提高密级:(1)发现原定密级偏低,且没有扩大接触范围的;(2)近期内取得进展,对国防安全有重大意义的;(3)新发现的对国防安全具有重要潜在作用的。
7.1.3.《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技成果秘密,应当降低密级:(1)发现原定密级偏高的;(2)已有接替技术,但仍然有一定保密价值的;(3)因国防科技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需要,可以扩大接触范围的。
7.2解密的依据7.2.1.《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1)技术趋向陈旧,失去保密价值的;(2)为使我国占领国际市场,且已有接替技术或者国外即将研究成功的;(3)已经扩散而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的;(4)已在大范围试验推广,可保性较差的;(5)可以从公开产品中获得的。
(6)国防科学技术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7.3.2.《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决办法》第十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成果秘密的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在保密期限内,国防科技成果秘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前解密:(1)用于已经退出现役装备的;(2)已经有接替技术,原有技术无保密价值的;(3)虽属现役装备中的国防科技成果,但其主要秘密国内外已经通过专利或其它途径公开,失去保密价值的。
8附则8.1在定密工作中,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和审核批准的领导均为定密责任人。
其中具体承办、审核人员为定密直接责任人,审核批准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别承担国家秘密事项的拟定(建议)、审核、批准的定密责任,确保定密工作符合法定程序。
对定密责任人因工作失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国家秘密事项错定、漏定,致使国家秘密事项泄露,或者影响正常交流,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调离原工作岗位;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8.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公司保密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9相关文件《涉密项目管理规定》10记录BM15-01《秘密事项目录表》BM15-02《定密、解密和变更密级审批表》BM15-03《涉密项目秘密事项定密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