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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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ehfma_a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Feehfma_a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_一个人总要走陌生的路,看陌生的风景,听陌生的歌,然后在某个不经意的瞬间,你会发现,原本费尽心机想要忘记的事情真的就这么忘记了..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5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5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5号《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管理,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是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和从事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检查机构和检测实验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指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实行指定制度。

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制度的建立、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应当符合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能力,经国家认监委指定后,方可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从事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指定工作遵循资源合理利用和实际需要、公平竞争、公开公正和便利、有效的原则。

第八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或者其中二者为同一法人时,其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资格应当分别指定。

第二章指定条件第九条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二)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三)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四)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五)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六)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CCC认证管理办法(OK)

CCC认证管理办法(OK)

CCC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法规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的CCC认证证书申请、工厂审查、CCC认证标志的使用。

第三条列入《公告目录》的产品必须经CCC认证合格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行销售.第二章 CCC认证的申请第四条申证产品在列入《公告目录》后,由认证专员按照国家认监委颁布的认证实施规则,登陆《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参数申报管理系统客户端》,进行CCC的认证申请工作。

第五条认证机构的主管认证工程师,在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参数申报管理系统中,审核申证产品的相关资料,按照国家认监委的相关法规文件,进行初审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企业。

第六条如申证产品通过初审,在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参数申报管理系统中,进入复审环节;如申证产品被打回需撤销或修改,认证专员则需根据认证机构的反馈意见,进行相关撤销或修改的操作。

第七条申证产品在在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参数申报管理系统中,进入复审环节后,由认证机构复审工程师,核实初审环节的资料和技术图纸,如通过复审环节,申证产品将进入发证环节,如申证产品被打回需撤销或修改,认证专员则需根据认证机构的反馈意见,进行相关撤销或修改的操作。

第八条申证产品进入制证和发证环节后,认证机构按照机动车产品强制认证参数申报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领证信息,制作证书并将证书寄至企业.第三章 CCC工厂审查第九条认证机构按照CCC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要求,向企业发放工厂首次审查或监督审查的通知书。

第十条企业应按照认证机构颁布的《机动车辆类产品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做好生产一致性控制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工作.第十一条认证机构在通知规定的日期内,对企业进行工厂审查工作,主要包括生产一致性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工作,审查结果如为通过,认证机构将予以颁布CCC证书或CCC证书仍具备效力;如审查结果为不通过,企业需进行相关的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通过工厂审查后,则可以进行生产、申证、销售工作。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03•【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29号公告•【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9号)《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经2004年11月23日国家认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检查活动,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是指由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委派,对获得或者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申请、培训、考核、注册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实行统一的资格注册制度。

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考核、资格注册工作。

第六条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七条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当为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聘用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分为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

第九条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的人员(以下简称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资历:(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二)大专学历的,具有至少6年全日制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具有至少4年全日制工作经历;(三)申请检查员资格注册的,具有至少2年相关产品认证的专业经历;(四)申请高级检查员资格注册的,具有检查员资格3年以上,完成不少于6次完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或者跟踪检查活动,并担任不少于4次检查组长的经历。

机动车及零部件强制性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介绍

机动车及零部件强制性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介绍
性 的 检 测 和 审 核 。 凡 列 入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序 以及监 督管理要 求。
( )《 制 性 产 品认 证 检 7 强
收 费标 准》 由国 家发展 与
革 委 员 会 核 准 发 布 ,规 定 强制 性产 品认证 收 费项 目
证 目录 内的产 品 ,没 有获 得 指 定认 证 机
理 的 、国 际 化 的产 品 认 证 制 度 。
家认证认 可监督 管理委 员会 20 年第 17 05 3 号 公 告 ”公 布 了 实 施 强 制 性 产 品认 证 的 机
动 车 零 部 件 产 品 目录 。本 公 告 和 第一 批
柱 产 业 之 一 。 与 此 同 时 ,汽 车 和 摩 托 车 产
性 产 品认 证 制度 的 生效 日
实施 的 一种 产 品合格 评 定 制 度 .它要 求 产 品必须 符 合 国 家标 准 和 技术 法 规 。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是 通 过 制 定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的 产 品 目 录 和 实 施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程 序 ,对 列 入 《目 录 》中 的 产 品 实 施 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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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及零部件强制性产品 强制性认证制度介绍
本文 介绍 了强制性 产 品认证 制度的 相关知识 。 中较为详 细地 整理 罗列 了 文
与机动车及零 部件产品强制性 认证有关的文 件 , 并详细 介绍 了强制性 产品认证
我国 3 c认证 制度坚持 了 “ 四个 统一 ” 原则 即 “ 一 目录 ,统一 标准 、技术 法 统
规 和 合 格 评 定 程 序 .统 一 认 证 标 志 .统 一
( )第 一批实施 强制 3《 品 目录 》公布 了第一批 实商 证制度 的产 品 目录 ,共 1 9

(产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壹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壹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于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于运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壹)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壹所示。

图壹: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于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三)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四)于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五)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于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体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健康、环境保护以及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工作的重大问题;(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目录》;(三)制定和发布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认证实施规则);(四)确定列入《目录》的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五)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制定认证标志管理规定;(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七)依法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承担认证活动中的检查、检测工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八)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名录及其业务范围;(九)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十)制定和发布无需和免于办理认证及认证特殊处理程序的具体规定;(十一)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十二)受理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十三)指导处理有关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16•【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全面深化改革,系统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我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试点认证实施规则实施经验,全面开展了具体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调整修订工作。

现将已修订完成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告(见附件2-附件18,以下简称“新版规则”)。

新版规则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替代的旧版规则详见附件1的对照表信息。

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于2014年9月1日前向我委认证监管部完成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指定领域的认证活动。

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新版规则实施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予以完成。

由于技术发展、新产品出现和认证适用标准不断完善,本次修订涉及规则适用产品做出以下调整:1.“照明电器类别--镇流器种类”项下增加“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用电子镇流器、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两个产品;2.“低压电器类别-漏电保护器种类”项下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插座式剩余电流电器(SRCD)”一个产品,“低压电器类别-断路器种类”项下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的B性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B型RCCB和B型RCBO)、家用及类似场所用带选择性的过电流保护断路器(SMCB)”两个产品;3.“电线电缆类别”项下增加“因JB/T8735.2-2011、JB/T8734.2~.6-2012标准换版新增的产品规格型号”。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1.认证的范围和分类:规定了适用CCC认证的产品范围及其分类,以确定哪些产品需要进行CCC认证,以及适用的认证标准。

2.认证的程序和要求:规定了CCC认证的申请程序、材料要求、实施方案编制、样品检验、现场审核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和流程。

3.认证的标志和管理:规定了CCC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以及CCC认证产品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包括标志的正确使用、标志的监督和管理、标志的撤销等。

4.认证的监督和管理:规定了CCC认证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包括认证机构的监管责任、认证产品的监督抽查、追踪认证产品的质量状况等。

5.认证的评定和处理:规定了CCC认证评定和处理的程序,包括不符合要求的处理方式、产品变更申请的处理、认证结果不一致的处理等。

6.认证的监督抽查:规定了对CCC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的要求,包括监督抽查的对象、方式、频次等。

7.认证的申诉和纠纷处理:规定了CCC认证申请人和认证机构之间的纠纷处理方式,包括申诉和仲裁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8.认证的信息公开和宣传:规定了CCC认证信息的公开方式和渠道,包括认证产品信息的公示、认证机构信息的公开等。

9.认证的费用和收费:规定了CCC认证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制定依法依规进行,充分考虑消费者安全需求和行业实际情况,旨在规范认证工作、提高认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同时,规则还具有灵活性,能够根据市场的变化和技术的进步进行调整和完善。

实施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增强企业竞争力,推动可持续发展。

同时,实施规则也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CCC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是推动中国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提升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消费者安全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规则,加强对CCC认证工作的监管和管理,进一步提高认证的有效性和可信度,确保CCC认证制度的顺利实施。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修订稿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修订稿

------------------------------------------精品文档-------------------------------------《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体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健康、环境保护以及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1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工作的重大问题;(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目录》;(三)制定和发布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认证实施规则);(四)确定列入《目录》的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五)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制定认证标志管理规定;(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七)依法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承担认证活动中的检查、检测工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八)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名录及其业务范围;2(九)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十)制定和发布无需和免于办理认证及认证特殊处理程序的具体规定;(十一)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十二)受理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十三)指导处理有关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l号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ΟΟ一年十二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一)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06•【文号】•【施行日期】2013.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技术专家组:为进一步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确保权责一致,鼓励和促进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实施机构”)在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的前提下,不断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增强风险控制和服务意识,近期,我委完成了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顶层设计的系统梳理和总结,并参考国际合格评定体系发展趋势,全面启动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的调整和修订工作。

2013年7月,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机动车辆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新版实施规则(以下简称“两个新版规则”)已经发布实施。

作为试点,两个新版规则全面体现了我委相关管理要求的调整思路,并将作为其他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的参考。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后续调整和修订工作的有序开展,现将相关调整方案、框架和要求通知如下,请各指定实施机构、技术专家组遵照执行。

一、实施规则调整方案和框架调整后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分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实施规则)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两个层级。

指定认证机构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时,实施细则与实施规则一并使用。

1.实施规则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要求和要达到的基本目标,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按照要规范的对象,实施规则又分为通用实施规则和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两种。

(1)通用实施规则涉及所有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时需予规范并明确的通用性要求。

目前,已经正式发布的通用实施规则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9号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国家认监委2009年30号公告)两份文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与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与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体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健康、环境保护以及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统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她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她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与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与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工作的重大问题;(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目录》;(三)制定与发布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认证实施规则);(四)确定列入《目录》的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五)制定与发布认证标志,制定认证标志管理规定;(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与格式;(七)依法指定认证机构与为其服务的承担认证活动中的检查、检测工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八)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名录及其业务范围;(九)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十)制定与发布无需与免于办理认证及认证特殊处理程序的具体规定;(十一)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十二)受理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十三)指导处理有关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丨号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 0—年十二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一)基本图案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二)认证种类标注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图三认证标志图案比例图(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释义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释义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释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对某些特定的产品进行认证并规范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下面将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做出释义: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是指国家相关机构制定的针对特定产品的认证管理规定,要求相关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

二、产品:是指制造商生产的、用于交付给最终用户的物品,包括商品和服务。

三、强制性认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特定产品进行强制性认证的一种管理要求,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四、认证标志:是指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后,产品所使用的标志,用于表明该产品已经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五、强制性产品: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规定,对特定的产品在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进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

六、生产者:是指生产、加工、组装产品并将其投放市场的单位或个人。

七、销售者:是指向最终用户出售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八、使用者:是指购买并使用产品的最终用户。

九、认证申请人:是指申请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

十、认证证书:是指由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的文件。

十一、认证委托: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委托认证机构进行产品强制性认证的行为。

十二、认证依据:是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检验程序和评价标准等文件。

十三、认证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机构批准的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

十四、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具有的能够满足用户需求,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特性和能力。

十五、产品安全: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或合理预见的异常使用条件下,不对人体、动物和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性和能力。

十六、技术文件:是指生产者为了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而所准备的文件,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程、产品技术规范等。

十七、产品检验:是指通过对产品进行实验室测试、设备检查和文件审查等手段,来判断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范本(2篇)

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范本(2篇)

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理,确保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强制性认证管理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具体产品范围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强制性认证是指国家对特定类别产品进行技术标准、安全性能等方面的强制性检查和认证。

任何生产、销售该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办理相关的强制性认证手续。

第四条强制性认证机构是经国家认可的专门从事强制性认证的机构,其认证结果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强制性认证的组织、执行和监督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

第二章强制性认证的申请与审核第六条申请强制性认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申请材料,并根据相关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第七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接到申请后,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包括对产品技术规范、安全性能等方面的检查和测试。

第八条审核结束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应当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强制性认证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申请未通过审核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审,复审结果作为最终决定。

第三章强制性认证的实施第十条取得强制性认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安全性能等要求,生产和销售产品。

第十一条强制性认证机构应加强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警告、罚款或取消强制性认证资格。

第十二条强制性认证机构应定期进行产品抽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未取得强制性认证从事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予以惩罚。

第十四条对伪造、篡改强制性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强制性认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需要制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有。

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前言为了保障消费者安全,提高产品质量,国家对于一些特定行业的产品进行了强制性的认证,包括三C认证、CE认证、FCC认证等。

在规范认证过程的同时,还需要对企业进行严格的管理,以保障认证效果。

本文将介绍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及如何加强认证管理。

产品认证流程申请认证企业需要在认证机构的官方网站上进行注册,填写产品认证申请表格,提交产品测试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

实验室测试认证机构会对产品进行测试和评估,包括外观、功能、安装、使用、环保等方面的测试。

测试完成后,将颁发测试报告。

验证认证机构在评估产品是否符合标准之后,会向企业签发认证证书,以及标志认证标识。

企业可以使用认证标识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和广告中宣传认证信息。

产品认证管理产品合规性企业需要确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要求。

企业需要在开始项目开发时,就明确产品所涉及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并制定相关的合规性检查方案。

认证标志的使用与管理企业在使用认证标志的时候,必须遵守认证机构的管理规定。

企业需要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和广告中宣传产品的认证信息,但不能超出认证标志的范围。

同时,企业需要保证认证标志的正确性和可识别性。

认证证书的管理企业需要对认证证书进行管理,确保证书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认证证书需要妥善保管,避免遭到盗窃、篡改或者损坏。

产品质量控制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以保证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企业需要制定合适的测试流程和标准化的测试规则,对产品进行全方位的测试和检查。

安全标准控制企业需要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控制,制定安全标准,确保产品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为了保证产品的安全性,企业需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承担对消费者的安全责任。

总结产品认证为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为企业的品牌形象提升提供了帮助。

但是,认证只是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一部分,企业还需要自身不断的提高质量和安全水平,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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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器:制冷量不超过21000大卡/小时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空调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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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机―压缩机:输入功率在5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和制冷装置所用密闭式(全封闭型、半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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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动洗衣机: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或干衣装置的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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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水器:把水加热至沸点以下的固定的贮水式和快热式电热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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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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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锤(含电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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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易燃液体电喷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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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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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丝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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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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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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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链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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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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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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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木铣和修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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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石材切割机(含石切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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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包括家用电灶、分离式固定烤炉、灶台、台式电灶、电灶的灶头、烤架和烤盘及装式烤炉、烤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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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油烟机:安装在家用烹调器具和炉灶的上部,带有风扇、电灯和控制调节器之类用于抽吸排除厨房中油烟的家用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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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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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饭锅:采用电热元件加热的自动保温式或定时式电饭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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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断器
03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8
4
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0302
5
其他电路保护装置(保护器类: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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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继电器(36V<电压<100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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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开关(电器开关、真空开关、压力开关、接近开关、脚踏开关、热敏开关、液位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微动开关、倒顺开关、温度开关、行程开关、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刀开关)
0806
7
为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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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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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监视器(不包括汽车用电视接收机)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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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电视接收机及其他单色的电视接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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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象(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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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机
0812
13
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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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电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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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天线放大器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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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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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电焊机(共15种)
1
小型交流弧焊机
0601
2
交流弧焊机
0602
3
直流弧焊机
0603
4
TIG弧焊机
0604
5
MIG/MAG弧焊机
0605
6
埋弧焊机
0606
7
等离子弧切割机
0607
8
等离子弧焊机
0608
9
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
0609
10
焊接电缆耦合装置
0610
11
电阻焊机
0611
12
焊机送丝装置
0912
收款机
0913
绘图仪
0914
投影仪
0915
10
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
1
灯具
1001
2
镇流器
1002
16
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1
调制解调器(音频调制解调器、基带调制解调器、DS调制解调器L、含卡)
1601
2
传真机(传真机、语音传真卡、多功能传真一体机)
1602
3
固定终端(普通机、主叫显示机、卡式管理机、录音机、投币机、智能卡式机、IC卡公用机、免提机、数字机、机附加装置)
0706
7
室加热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辐射式加热器、板状加热器、充液式加热器、风扇式加热器、对流式加热器、管状加热器
0707
8
真空吸尘器:具有吸除干燥灰尘或液体的作用,由串激整流子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的真空吸尘器
0708
9
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用作人或动物皮肤或毛发护理并带有电热元件的电器
0709
10
电熨斗: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干式电熨斗和湿式(蒸汽)电熨斗
0710
11
电磁灶: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采用电磁能加热的灶具,它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电磁加热元件
0711
12
电烤箱:包括额定容积不超过10升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和类似器具
0712
13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和类似用途的多功能食品加工器
0713
14
微波炉:频率在300MHz以上的一个或多个I.S.M.波段的电磁能量来加热食物和饮料的家用器具,它可带有着色功能和蒸汽功能
0718
8
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
1
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
0801
2
音频功率放大器
0802
3
调谐器
0803
4
各种广播波段的收音机
0804
5
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等载体形式)
0805
6
以上设备的组合
0305
8
其他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
0304
9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0301
4
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1
小功率电动机
0401
5
电动工具(共16种)
1
电钻(含冲击电钻)
0501
2
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
0502
3
电动砂轮机
0503
4
砂光机
0504
大类号
大类名称
小类号
小类名称
产品种类编码
1
电线电缆(共5种)
1
电线组件
0101
2
矿用橡套软电缆
0102
3
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
0103
4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
0104
5
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0105
2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
0815
9
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1
微型计算机
0901
2
便携式计算机
0902
3
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
0903
4
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
0904
5
多用途打印复印机
0905
6
扫描仪
0906
7
计算机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
0907
8
电脑游戏机
0908
9
学习机
0909
10
复印机
0910
11
服务器
0911
12
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
0612
13
TIG焊焊炬
0613
14
MIG/MAG焊焊枪
0614
15
电焊钳
0615
7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1
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冷冻食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他们的组合
0701
2
电风扇:单相交流和直流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风扇
1
家用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0201
2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
0202
3
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0203
家用及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0204
4
热熔断体
0205
5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0206
6
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
0207
3
低压电器(共9种)
1
漏电保护器
0306
2
断路器(含RCCB、RCBO、M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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