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行政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采购管理制度

⾏政采购管理制度⾏政采购管理制度(精选5篇) 在⽣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般指要求⼤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动准则,也指在⼀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定的规格。

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是⼩编整理的⾏政采购管理制度(精选5篇),仅供参考,⼤家⼀起来看看吧。

⾏政采购管理制度1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中央⾏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固定资产的使⽤效益,根据财政部《⾏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中央⾏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固定资产,提⾼固定资产使⽤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应坚持统⼀政策、统⼀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物尽其⽤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标准,对纳⼊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统⼀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常管理,并对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的固定资产实⾏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员应相对稳定,⼯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设备的管理和操作⼈员进⾏技术培训,建⽴健全专⽤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的专⽤设备的操作⼈员,应在考核合格后,⽅可上岗。

第⼆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使⽤年限在⼀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不⾜规定标准,但耐⽤时间在⼀年以上的⼤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上海海关学院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海关学院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海关学院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部门自行采购行为,促进采购提质增效,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采购活动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自行采购是指各部门使用的预算资金(含来源于非同级财政的教学、科研项目),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25万元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根据各部门自行采购项目归类,建立自行采购项目目录清单,凡纳入目录清单内的采购项目,都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采购,采购项目清单可逐步扩充。

采购项目清单中不包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

第四条各部门应加强自行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尽可能减少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各部门自行采购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满足需求,物有所值原则;(二)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原则;(三)易于操作原则;(四)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各部门应明确自行采购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的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部门自行采购应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部门负责人是部门自行采购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自行采购管理情况,设立采购工作小组或具有相同职能的非常设机构,设置专(兼)职采购人员,业务上接受财资处(资产)的指导。

专(兼)职采购人员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和完善本部门采购方面的规章制度;(二)组织汇总部门采购计划,定期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采购计划执行情况;(三)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活动;(四)部门自行采购应严格按采购计划采购,做到及时、适用,合理降低物资积压和采购成本。

对购进物品做到票证齐全、票物相符,报帐及时。

熟悉和掌握市场行情,按“质优、价廉”的原则货比三家,择优采购。

行政物资采购管理规定模版

行政物资采购管理规定模版

行政物资采购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保证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物资采购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满足办公需求和公共服务目标,向市场采购各类物资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物资采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确保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

第二章采购项目确定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编制行政物资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的范围和需求。

第五条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需求理由等信息,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六条采购计划应当依法公示,以保证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等方式确定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第八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条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证件和材料。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针对采购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并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第三章采购文件编制第十条行政机关在确定采购项目后,应当及时编制采购文件,并明确采购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和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十一条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或询价单)、投标文件(或报价单)、评标文件和合同等。

第十二条采购文件应当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资质证明、产品质量证明和履约保证等相关文件,并规定提供时限。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对供应商的技术能力、信誉度和价格等进行评估,并记录评审结果。

第四章采购程序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在采购活动中应当依法遵循采购公告、报名、预审、投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等程序。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在采购公告中明确招标或询价的时间、地点、范围和条件,并规定供应商的报名要求和提交截止时间。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在评标过程中,认真核实投标文件(或报价单)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评分。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评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XX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XX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XX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对自行采购(以下简称自采)工作的统一领导,规范自采工作的组织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投资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为自采,或未达到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标准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以外,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单位自采的货物类和工程类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货物类,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被服装具、纸、纸制品及印刷品(含书籍、报刊)、办公消耗品及类似物品、建筑材料、医药品、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食品及其他货物等;工程类包括建筑物施工、构筑物施工、预制构件组装和装配、专业施工、建筑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及其他工程等;服务类是指信息技术服务、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租赁服务、维修和保养服务,会议和展览服务、住宿和餐饮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公共设施管理服务、交通运输服务、教育服务及其他服务等。

第四条我单位自采工作应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之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维护我单位利益,保证采购工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我单位自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采购。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我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自采工作的审批与监察,办公室负责自采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工作职责采购部门(办公室):制订自采操作规程;审查采购项目是否符合自采要求;确定采购方式,修订、完善采购实施方案;审查备选供货商(投标人)的资质;组织实施采购工作;解决采购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事宜;参与现场开评标等活动;主管财务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预算安排和自采标准,项目资金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标准等。

采购需求部门:提供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和服务要求;负责采购项目合同草拟与初审工作;参与现场开评标等活动;配合办公室签订合同及后期项目验收工作。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部门自行采购行为,加强管理,提高采购效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合用于公司各部门自行采购中所涉及的物资、设备、工程及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分散采购是指各部门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并按照规定程序,自行采购一定额度(详见下文第六条)内的物资设备、工程及服务等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分散采购应遵循经济、合理、节约性的原则,注重质量、服务和技术创新,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增强供应商信誉,确保供应商的安全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五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程序,自行采购物资设备、工程及服务等活动,不得超过自行采购事项的范围,严禁以任何方式侵占国家、公司资财,严禁拉关系、打擦边球采购。

第六条所谓分散自行采购的限额,是指公司设定的采购金额限制,具体分别如下:单个采购事项5万元以下,年度采购总额30万元以下。

第七条分散自行采购应该实行“五统一”原则:采购单一性、计划性、合同性、收款性、发票性。

第八条部门应当建立自己相应的分散采购审核和管理制度,并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九条采购前公告在进行分散采购之前,各部门应当在公司内部及时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要求、采购日期、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联系人、等信息。

公告的形式可以采用公司信息网站、电子邮件、传真、通讯、布告栏等形式,公告的时间至少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招标采购拟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物资设备、工程及服务等活动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招标,并设立招标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工作,筛选合适的供应商。

第十一条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定义是指同一类型或者大类相似物品,由某一供应商独家供应的采购行为,不同物品独家供应分别视为不同的单一来源采购。

各部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时应当充分论证,正式提出申请,并按照像关规定进行程序审批。

供应商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产品应该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相关行业标准。

(完整版)某某局机关自行采购管理办法.docx

(完整版)某某局机关自行采购管理办法.docx

某某局机关自行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规范自行采购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关于转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的通知》(济财采【2017】80 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各科室(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预算额度万元以上,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单位自行采购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

具体包括: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含)的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含)的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济宁市财政局印发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协议供货(定点商城),同一底层品目采购限额标准为1 万元;定点工程,单项或批量采购限额标准为10万元;定点服务,同一底层品目采购限额标准为3万元;协议供货(定点商城)、定点采购外的,货物、服务类同一底层品目采购限额标准为20 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货物单项或批量限额标准为50 万元;工程单项或批量限额标准为100 万元;服务单项或批量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其中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50 万元)。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货物类,包括家具、公务服装、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办公消耗用品(硒鼓、碳粉、墨盒、色带、复印纸)、音视频设备、空气调节设备、电梯、消防设备、图书及其他货物等;工程类包括建筑物施工、构筑物施工、装修装饰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安防系统工程、智能卡系统工程、通讯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灯光音响工程、视频(电视、电话)会议室建设工程、消防工程、通风和空调设备安装、电梯安装及其他工程等;服务类是指信息技术服务、法律服务、印刷服务、维修和保养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加油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租赁服务、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会议和展览服务、住宿和餐饮服务、资产评估服务、审计服务、业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工程服务及其他服务等。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分散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分散自行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散自行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分散自行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采购主体与职责第四条采购主体包括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属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采购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采购流程和审批权限;(二)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三)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四)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验收;(五)做好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六条分散自行采购可以采用以下采购方式:(一)询价采购人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直接采购采购人直接从某一供应商处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

第七条选择采购方式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遵循效益优先、成本节约的原则。

第四章采购程序第八条采购预算编制采购人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采购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采购计划申报采购人在实施采购前,应当向采购管理部门申报采购计划,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方式、预计采购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供应商选择(一)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向不少于三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函,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文件。

(二)采用直接采购方式的,应当对供应商的资质、信誉、产品质量和价格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

第十一条采购合同签订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采购验收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或重新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

自行采购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自行采购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自行采购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 的支持!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行采购活动,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采购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落实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集体决策、充分研讨、书面记录、有迹可查、公开透明,并对上述资料做好相应的档案保管工作,以便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本单位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信息化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二章实施细则第四条(一)依据《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单位自行采购实施范围如下:1、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货物类、服务类和信息化工程限额在50万元以下,工程类在100万元以下的);2、2016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3、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转为自行采购的项目。

(二)注意事项:1、自行采购项目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责任制,做到货比三家、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并留存书面记录。

行政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自行采购行为,维护财务秩序,保证采购活动的合法、公平、透明,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自行进行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等采购活动。

三、采购方式行政事业单位的自行采购活动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1.竞争性磋商:指行政事业单位向多个供应商询价,并在基于价格、质量、服务等因素的比较后进行选择。

2.邀请招标: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经过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名单中,邀请特定供应商进行招标。

3.单一来源采购:指行政事业单位基于特殊原因无法通过竞争性选择或招标或询价等方式,直接与特定供应商进行合作。

四、采购程序1.需求确定: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内部会议、调研和申请等方式确定具体采购需求。

2.编制采购计划: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需求确定采购计划,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向上级机构备案。

3.发布采购公告:对于竞争性磋商和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内部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并向潜在供应商发放采购文件。

4.接收投标文件: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接收投标文件,并进行密封存档。

5.评审和比较:行政事业单位组织采购评审委员会对接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供应商。

6.经办人员核准:行政事业单位将评审结果报经办人员核准,并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供应商。

7.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将中标结果在内部网站或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并与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8.履约情况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密切关注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对供应商的服务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采购文件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自行采购活动涉及的采购文件应妥善保管,采购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计划、采购公告、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等。

六、采购合同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详细、准确,并经过双方的签字盖章确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采购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采购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厉行节约、效益优先,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按照依法、有序、廉洁、高效的要求,实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视同财政资金的所有采购行为,包括政府采购和自行组织的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目录”)为依据。

(二)自行组织的采购是指政府采购目录之外且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10万元(含)以上,以及10万元以下涉及物业管理、电梯维保等关系单位正常运转、安全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协议定点采购、政采云等)执行;10万元以下除物业管理、电梯维保等关系单位正常运转、安全的采购外,不执行采购程序,由采购单位集体决策,按支出管理办法执行审批程序。

第二章采购各方职责第五条采购涉及所有处(室、局、中心)(以下简称采购单位)。

采购预算编制,需求制定与采购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采购文件复核;合同签订、采购验收与资产管理等岗位应相互分离。

第六条财务与资金运用处是厅采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拟定采购相关文件制度,负责采购管理制度和流程图的制定。

(二)负责审核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文件(标书、合同等涉及财务的事项)以及采购预算、采购计划考评、采购资金支付。

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事业单位自行采购行为,提升自行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推进依法采购,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行采购,是指区属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作为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自行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节俭高效、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岗位第四条采购人是自行采购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各单位应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参考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确定自行采购内部管理机构和岗位职责。

第五条领导班子是采购决策机构。

主要职能包括:审定采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审定重大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等。

第六条办公室是采购的归口机构。

主要职能包括:草拟采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转发有关管理规定与采购相关信息;申报采购计划;根据采购需求统一组织采购活动;指导和督促业务部门依法订立和履行采购合同;组织处理采购纠纷;备案采购合同和相关文件;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相关资料;配合财务部门核对采购业务结算情况。

第七条财务部门是财务管理机构。

主要职能包括:汇总编制采购预算;下达采购预算;审核确定采购资金来源;审核采购支付申请手续;对采购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定期与采购归口部门核对采购业务结算情况;办理采购相关资金支付。

第八条各内设机构是采购需求部门。

主要职能包括:提出本部门采购需求(如涉及归口管理业务,负责征集汇总归口业务的采购需求);申报采购预算;提出采购申请;确认采购文件;确认采购结果;参与采购合同订立;提出并参与采购验收;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第九条内审部门是采购管理监督机构,主要职能包括: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配合外部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行政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行政单位自行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确保公款的合理使用和行政单位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单位自行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规范。

二、采购计划管理2.1 采购计划的制定行政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采购计划,确保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采购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需求理由等信息;•采购方式;•采购资金来源和预算金额;•采购计划的编制部门和负责人;•采购计划的审批流程。

2.2 采购计划的审批行政单位应设立采购计划审批程序,确保采购计划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采购计划应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行政领导层批准。

三、采购流程管理3.1 采购方式选择行政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规模,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常见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

采购方式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3.2 供应商资格审查行政单位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设备和技术能力;•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

3.3 采购文件的编制行政单位应编制完整的采购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技术规范、合同条件等内容。

采购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必要文件,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3.4 采购合同的签订行政单位与供应商在确定中标后,应及时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应明确合同的履行期限、质量要求、价格和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采购结果的评审和监督管理4.1 采购结果评审行政单位应设立采购结果评审程序,对采购结果进行评审。

评审应考虑采购项目的合格性、价格合理性、供应商履约能力等因素,确保采购结果的合理、公正和合规。

4.2 采购结果监督行政单位应定期对采购结果进行监督,确保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

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行采购活动,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采购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落实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集体决策、充分研讨、书面记录、有迹可查、公开透明,并对上述资料做好相应的档案保管工作,以便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本单位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信息化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二章实施细则第四条(一)依据《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单位自行采购实施范围如下:1、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货物类、服务类和信息化工程限额在50万元以下,工程类在100万元以下的);2、2016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3、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转为自行采购的项目。

(二)注意事项:1、自行采购项目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责任制,做到货比三家、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并留存书面记录。

2、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的自行采购项目申请,采购人应当在虚拟指标下达后,采购任务施行前提出,并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自行采购管理办法制度

自行采购管理办法制度

自行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一、背景自行采购是指企业或组织在执行采购活动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自主选定供应商和采购方式的一种采购方式。

为了规范自行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制定自行采购管理办法制度是必要的。

二、目的1.规范自行采购的程序和要求,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2.提高自行采购的透明度,便于监督和审计;3.优化采购流程,提高效率;4.控制采购成本,实现采购的经济效益。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或组织内部的自行采购活动。

四、责任主体1.采购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自行采购计划,并监督采购过程的合规性;2.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和审计自行采购的实施情况,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3.预算部门:负责控制自行采购的预算,并进行资金审批;4.供应商管理部门:负责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和评估,确保供应商的合规性和供货能力。

五、程序和要求5.1 自行采购计划的制定和审批1.采购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制定自行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预算和时间计划等内容;2.自行采购计划需经预算部门审核,确保采购活动符合预算安排;3.自行采购计划还需经监察部门审查,确保采购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5.2 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1.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要求,选择供应商,并进行资质审核和评估;2.供应商资质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财务状况、信誉度等方面的综合评估;3.供应商评估结果应经过监察部门审核,确保供应商的合规性和供货能力。

5.3 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1.采购部门与供应商协商,达成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2.采购合同应包括采购物资的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内容;3.采购部门应监督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确保按时、按质供货。

5.4 采购结果的公示和报告1.采购部门应及时将采购结果进行公示,便于监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审计;2.采购结果还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供上级部门进行绩效评估和决策参考。

六、监督和违规处罚1.监察部门有权对自行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追究责任;2.自行采购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况,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未经审批擅自进行采购活动;–与供应商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故意选择性用人或泄露商业机密等行为。

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篇1)一、公司所有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统一由办公室负责采购,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采购。

自行采购办公用品的不予报销其采购资金。

二、办公用品的分类本制度所规定的办公用品分为一般办公用品和特殊办公用品两类。

一般办公用品指单位价格100元以下的日常办公消耗性用品,如笔、本、纸、碳粉等;特殊办公用品指单位价格在100元以上但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办公用品以及单位价格在500元以上的非消耗性用品。

三、办公用品的采购1、一般办公用品的.采购在每月月末由办公室依据库存及办公用量情况提出采购计划,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集中购置;特殊办公用品的采购,由所需部门填制《办公用品申购单》(需部门经理签字),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

2、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审批计划进行采买,不得随意增加采购品种和数量,凡未列入采购计划或未经领导审批的物品,任何人不得擅自购买。

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办公用品采购要严把采购物品质量,做到秉公办事,货比三家,择优选买,不从中谋取私利,并做一《办公用品报价对比分析表》报总经理审批。

3、认真办理出入库登记手续,未办理入库手续的用品,不准直接使用。

四、办公用品的领取1、一般办公用品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使用部门工作人员直接到办公室文秘室签字领取。

2、特殊办公用品需由使用部门填写《办公用品请领单》,经本部门经理签字转办公室主任批准后,至办公室文秘室办理领用手续。

五、办公用品的管理1、要认真做好新购物品入库前的检查、验收工作,要建立办公用品管理台帐,做到入库有手续、发放有登记。

2、各表单至办公室文秘室领取。

六、报销规定及程序1、报销时,发票必须附有申购单,否则不予报销;2、未经办公室确认,自行采购办公用品的不予报销其采购资金;3、所有报销单必须由办公室主任签字方可,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4、经办人办公室主任复核会计审核财务经理审批董事长出纳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自董事长签字之日起实施。

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事业单位自行采购行为,提高采购管理效率,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相关定义1.自行采购:事业单位自行组织进行的采购活动,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2.事业单位:指依法设立,独立核算,具有社会公益性、服务性质的组织。

3.采购组织机构:事业单位内负责采购管理的机构或部门。

4.采购申请人:事业单位内提出采购需求的人员或部门。

5.采购人员:负责具体采购工作的人员。

三、自行采购流程1.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申请人提出采购需求,并填写采购申请表。

–采购组织机构审核采购申请,确定采购需求。

2.编制采购方案–采购组织机构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方案,明确采购的目标、范围、方式、标准及进度要求。

3.制定招标文件–采购组织机构根据采购方案,制定招标文件,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合同模板等。

4.发布招标公告–采购组织机构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通过事业单位官方网站公布。

5.招标文件的获取和递交–潜在供应商通过指定渠道获取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6.招标文件的评审与中标确定–采购组织机构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递交的招标文件进行评审。

–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7.采购合同的履行与验收–采购人员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采购合同。

–完成采购项目后,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8.采购项目的备案–采购组织机构将采购项目的相关文件、合同等材料进行备案。

四、采购人员的职责1.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需求和采购目标。

2.编制采购方案,负责招标文件的制定。

3.组织发布采购公告,接收并审核递交的招标文件。

4.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招标文件的评审。

5.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6.监督采购合同的履行和采购项目的实施。

7.办理采购项目的备案手续。

五、自行采购的注意事项1.采购组织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地进行自行采购活动。

2.采购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自行组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对自行组织采购工作的统一领导,规范自行组织采购工作,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单位廉政建设,根据三门峡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务中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室)、社会事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采购三门峡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0.5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

采购人根据情况选择网上商城进行采购,不在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内的采购类别,可自行组织采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行组织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日常行政办公费支出以及综合办公类零星采购事
项不属于自行组织采购,日常行政办公费支出以及综合办公类零星采购事项包括:差旅费、办公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邮寄运杂费、资料(包括会议材料、条幅、展板等)印制费、非集中采购的会议费等各种日常行政办公费支出以及综合办公类零星采购事项。

第五条自行组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成立自行组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自行组织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工作组(室)、社会事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是:审定自行组织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对自行组织采购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第七条自行组织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科,采购办公室主任由财务科科长兼任。

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制自行组织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牵头组织采购工作;审核采购资金;核定采购方式;参与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协调解决采购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采购单位主要职责是:提出和拟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答复供应商针对采购项目提出的咨询和质疑;审查备选供应商的资质、资信证明文件;负责拟制、签订采购项目合同;督促供应商按进度和质量等要求履约,承担项目验收具体工作;
涉及到固定资产的要报财务科登记备案;按规定做好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参与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做好采购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财务科负责对固定资产登记备案;参与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第十条建设组律师牵头负责采购文书、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落实主体责任办公室负责监督采购程序组织与实施;现场监督评审活动;受理采购工作中各种投诉和举报。

第三章采购程序与方式
第十二条单次采购金额在0.5万元(含)以下的,由采购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填写《三门峡市自行组织采购情况记录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直接采购。

第十三条单次采购金额在0.5万元-10万元(不含)的,由采购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填写《三门峡市自行组织采购情况记录表》,报分管领导审定、采购办公室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采购。

采购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自行组织讨论选定供应商,形成会议纪要等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单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20万元(不含)的,由采购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填写《三门峡市自行组织采购情况记录表》,报分管领导审定、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

自行组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组成采购评审小组,评审小组为3人(含)以上单数,根据实际情况择优选择综合评价采购,结合采购需求,综合质量、价格、服务、资质、企业信用状况等因素,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五条采取综合评价、竞价采购方式的,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三家,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经采购领导小组同意,采购评审小组对采购文件作出响应的供应商,按照原定的采购方式进行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六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二是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三是为了保证一致或配套服务从原供应商添购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情形的,由采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由自行组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与供应商谈判,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争取最低价格。

第十七条办公用品、文件印刷、饮用水等日常用品,原则上直接采购。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单次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必须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成立自行组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
各工作组(室)、社会事业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监控,健全完善政府采购业务内控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指挥部办公室领导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市商务中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张邦年
副组长:邱成峰莫极端李延平
成员:茹诚刘贤君何耀鹏卢巍李增国
曹德全代科焦铁成马珂王博
任建华王云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