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学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郑州轻工业学院
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
郑轻院[2010]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的高级应用型人才,我校对本科生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为了顺利地实施学分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规定报到时间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学生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因病需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事先向学校教务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所交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不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校医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返校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先到学校财务部门缴纳学费,凭交费凭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因素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各院(系)在开学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分别报送未注册学生名单及原因。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任选课。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本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课程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各实践性教学环节。任选课是指学生为改进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发挥个人的特长与爱好或为了突出自己的专业方向,在学校或院(系)给定的课程中选修的部分课程。
第九条本科各类课程学分所占的比例一般为:必修课为80%左右;选修课20%左右。
第十条原则上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以学期为单位计算每门课程的学分(每学期以18周计算)。理论课(含课内实验)15-20学时计1个学分;集中进行的电工实习、金工实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和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计1个学分;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等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不计入学分,但学生必须参加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第十一条本科层次学生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一般应修满的学分数分别为:标准学制为四年的本科学生185-200学分;专升本学生85-100学分。具体学分要求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准。
第十二条除最后一学期外,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学分原则上应不低于25学分,不高于35学分。
第十三条选择辅修专业的学生,按《郑州轻工业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在校学习期间,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教学服务、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等有益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获得一定的课外学分。
第四章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以招生时规定的学制为基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学生4-6年,专升本学生2-3年。
本科规定学习年限为4年,专升本学生规定学习年限为2年,各专业均按规定的学习年限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未达到退学规定者,允许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及因各种原因中途中断在校学习者,学习期限规定为: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为6年,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为3年。
第十六条从第二学年起,学生可以书面申请暂时中断在校学习,并征得家长书面同意后,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七条获准暂时中断在校学习的学生,可保留学籍一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保留住房。中断学习期满,开学后一周内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备案,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可返校恢复学籍,继续学习。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必修课程、任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应随开课班听课并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报告(实习报告),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课程考核(无论考试与考查)均应进行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缺课学时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者实验考核不合格者,其平时考核视为不合格。平时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二十条凡按学校要求已注册并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且出勤次数、作业完成量、实验情况等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学生(或经学校批准,正式办理进修手续的人员),均具有考试资格,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凡具有考试资格,但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正常考核者,应于考核前一周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缓考审批手续。未按时办理手续或申请未经批准,又不参加考核者,按缺考处理。
未注册学生,不得参加课程的考核。待注册后,方可随补考或下一届学生班级参加相同课程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