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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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提交《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诚信承诺书》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提交《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诚信承诺书》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提交《当事人请求驰名商
标保护诚信承诺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1.08.06
•【文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
正文
关于提交《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诚信承诺书》的通知为严格规范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时提交文书、证据的相关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自2021年9月1日起,在异议、评审案件中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提交申请书时,需一并提交本人/本单位及其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人签章的《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诚信承诺书》。

特此通知。

附件:《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诚信承诺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21年8月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总第333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总第333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总第333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4.22•【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其他规定正文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总第333批)各商标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为全面推进商标便利化改革,商标局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工作。

根据2018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商标数字证书申请便利化的公告》要求,3月1日起,商标数字证书申请制作周期缩短为1-2个月;日均网上申请量超过50件的商标代理机构可申请第二个商标数字证书,超过100件的商标代理机构可申请第三个商标数字证书,每家商标代理机构最多申请三个商标数字证书。

2019年8月5日起,商标数字证书申请制作周期缩短为1个月。

已提交“商标数字证书”申请并审核合格的商标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以领取“商标数字证书”。

具体领取注意事项及领取名单请见附件。

附件:1.“商标数字证书”领取注意事项2.“商标数字证书”领取名单商标局2024年4月22日附件1“商标数字证书”领取注意事项一、商标数字证书领取方式1.自取:数字证书申请人应持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介绍信、商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首页及年度检查考核记录页复印件、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商标局注册大厅9号窗口领取。

前述领取材料均应加盖商标数字证书申请人公章。

2.邮寄:将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用户注册时填写的邮寄地址,请保证邮寄信息的准确性,如发生退件、拒收情况,需准备前述自取材料到商标局注册大厅9号窗口领取。

二、自行领取数字证书的时间和地点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00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注册大厅9号窗口三、数字证书应用指引领取“商标数字证书”后,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网上申请”,认真阅读“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使用协议”后点击“我接受”,进入“商标网上申请系统”首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代理机构“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代理机构“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代理机构“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布日期】2013.10.22•【文号】•【施行日期】2013.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商标代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代理机构“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各商标代理组织: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工作。

已提交“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材料并审核合格的商标代理组织,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以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取数字证书的时间和地点时间:法定工作日的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00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注册大厅9号、10号窗口领取二、领取数字证书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需提交以下三份材料:1、代理组织出具的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介绍信;2、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商标代理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意】:上述三份材料均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公章。

材料不齐全的,不能领取“商标数字证书”。

三、数字证书应用指引领取“商标数字证书”后,应当登录中国商标网(http:///),点击“网上申请”,进入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系统首页。

点击页面右上角的“商标网上申请指南”,进入操作指南页面,认真阅读《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流程》、《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商标数字证书(key)安装指南》、《商标数字证书(key)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在线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按其要求办理。

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010-******** 转计算机处网上申请负责人咨询。

附件:《已审核合格并可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商标代理组织名单》(名单为截至2013年9月30日提交申请材料的商标代理组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3年10月22日附件:已审核合格并可领取第二十一批“商标数字证书”的商标代理组织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布日期】2010.12.03•【文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各商标代理组织: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推进商标注册网上申请作为重要举措之一。

2010年11月5日前提交“商标数字证书”(俗称USB-KEY)申请材料并经审核合格的商标代理组织(名单见附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以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取时间和地点时间:法定工作日的上午8:30-11:00;下午13:30-17:00地点: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C903房间二、领取“商标数字证书”,需提交以下三份材料:1、代理组织出具的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介绍信;2、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商标代理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意:上述三份材料均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公章。

材料不齐全的,将不能领取“商标数字证书”。

三、领取“商标数字证书”后,应当登录中国商标网(http:///),点击“网上申请”,进入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系统首页。

点击页面右上角的“商标网上申请指南”,进入操作指南页面,认真阅读《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流程》、《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商标数字证书(key)安装指南》、《商标数字证书(key)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在线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按其要求办理。

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010- 86687088或88651904。

附件:已审核合格并可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商标代理组织名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附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12.13•【文号】国知办发运字〔2021〕5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执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管理,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2月13日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强化商标执法业务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一般违法:(一)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三)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四)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被许可人未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五)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六)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七)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的;(八)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的;(九)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十)其他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4.22•【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8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的公告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现予发布。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4月22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注册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

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商标注册号。

共有商标办理质权登记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条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二)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三)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0.12.02
•【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八九号
•【施行日期】2020.12.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八九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建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要求,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对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45件,拟修改规范性文件2件,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6件,废止规范性文件11件。

特此公告。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12月2日附件1
[1]中国商标网网址已改为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代理机构“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代理机构“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代理机构“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正文:----------------------------------------------------------------------------------------------------------------------------------------------------关于领取商标代理机构“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各商标代理组织: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工作。

已提交“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材料并审核合格的商标代理机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以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取数字证书的时间和地点时间:法定工作日的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00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注册大厅9号、10号窗口领取二、领取数字证书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需提交以下三份材料:1、代理机构出具的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介绍信;2、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商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意】:上述三份材料均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公章。

材料不齐全的,不能领取“商标数字证书”。

三、数字证书应用指引领取“商标数字证书”后,应当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网上申请”,进入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系统首页。

点击页面右上角的“商标网上申请指南”,进入操作指南页面,认真阅读《商标网上申请有关规定的公告》、《商标网上申请流程》、《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商标数字证书(key)安装指南》、《商标数字证书(key)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在线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按其要求办理。

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转计算机处网上申请负责人咨询。

附件:《已审核合格并可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商标代理机构名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5年08月05日附件:已审核合格并可领取第二十八批“商标数字证书”的商标代理机构名单(名单截至2015年04月30日提交申请材料的商标代理机构)1漳州市华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0091662徐州盈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091673佛山市协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100091684深圳市兴科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100091695宿迁创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091706沈阳松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171温州智之粹知识产权有限公司100091728山西永耀正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0091739成都景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17410潍坊重诺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1000917511上海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17612上海湾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1000917713中山市红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1000917814江西快易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1000917915广州骏捷财务代理有限公司1000918016吉林省星广传媒有限公司10009181陕西高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18218深圳市迅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1000918319深圳市华进深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18420唯梦科技(天津)有限公司1000918521中山市联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000918622深圳市大家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18723无锡威尔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0918824扬州永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1000918925北京德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19026北京中科易龙科技有限公司10009191天津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19228苏州文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000919329北京巾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19530深圳市永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1000919631深圳市赛恩倍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19732郑州恩次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1000919833北京市英智伟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1000919934徐州联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1000920035长春众益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1000920136昆山苏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02沈阳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0338华娱(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000920439长兴中润商标事务所1000920540北京睿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0641贵州环宇锦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000920742安立信会计服务(北京)有限公司1000920843余姚市信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0944镕辉佳特(北京)商标代理有限公司1000921045杭州柚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1000921146北京思乘创新工业设计有限公司10009212北京天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1348包头市金恒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000921449芜湖优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1550广州云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1000921651北京睿智东方财务咨询有限公司1000921752北京国智京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1853北京恩泽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0921954南宁市锐狮营销策划有限公司1000922055北京中贸金源品牌顾问有限公司1000922156上海华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22北京纽斯特秘书财会服务有限公司1000922358福建省云在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000922459北京仁信盈合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2560北京金色视窗影视策划有限公司1000922661上海蜀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2762北京中影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1000922863湖北商界科技有限公司1000922964商君策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1000923065巨人创业有限公司1000923166青岛中元国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09232广州永淮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0923368北京好利百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0923469黑龙江省贝特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1000923570广州市铭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3671健昕商标代理(上海)有限公司1000923772上海智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3873北京聚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3974北京智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4075中康永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4176北京太和盈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10009242柳州市惠盟商务代理有限公司1000924378镇江新区鑫一商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1000924479厦门友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4580河北释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4681北京谨诚君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1000924782江西正中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1000924883上海精翌管理咨询发展有限公司1000924984北京上善若水会计服务有限公司1000925085成都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5186北京一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09252北京金鼎世纪财务顾问有限公司1000925388上海悦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1000925489宁夏法丽哈投资有限公司1000925590甘肃天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5691云南融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5792佛山市丰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5893濮阳市华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000925994常州航安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1000926095重庆信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6196重庆瑞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10009262潮州市粤高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000926398广西南宁仁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1000926499长沙市和协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10009265100重庆乙茂传媒有限责任公司10009266101宝德隆(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0009267102宜昌九章行政文书代理有限公司10009268103南京微代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09269104济南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70105常州一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71106杭州奥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0009272宁夏恒盛友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09273108重庆集尔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74109绵阳少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09275110青岛创筹科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0009276111沧州熙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10009277112北京华圣典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78113蚌埠鼎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10009279114上海秀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10009280115长沙顺和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0009281116深圳市智联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10009282广州鑫税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10009283118深圳领头羊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10009284119中标好运(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85120惠州市鼎诚高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86121宁夏宁企信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10009287122赣州集佳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0009288123茂名盛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89124长沙一二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0009290125鹰潭恒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91126重庆硕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92东莞惠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09293128北京天地恒创科技有限公司10009294129合肥承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95130中智致诚(武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10009296131侨健知识产权咨询(苏州)有限公司10009297132西安鑫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98133枣庄市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299134东莞市启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10009300135巴彦淖尔华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301136石家庄柏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302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303138山西华企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304139上海誉富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10009305140新元创(天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10009306141西藏零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09307142中山市知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0009308143深圳市珠光宝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309144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10009310145无锡邦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311146淮安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312北京知企科技有限公司10009313148中山市汇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10009314149深圳市玖壹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10009315150东莞市横沥立信办税服务部10009316151广东博士科技有限公司10009317152深圳泓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318153嘉兴中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10009319154大庆超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10009321155合肥市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322156北京经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323东莞市景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09324158北京连微利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10009325159广州纵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10009326160苏州志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10009327161苏州艾瑞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10009328162宿迁市永泰睿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10009329163阁林绿普有限公司10009330164东莞市舜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10009331165中山思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332166新一天食品江苏有限公司10009333重庆邦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334168玉溪君浩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10009335169青岛海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336170淄博昌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10009337171上海科律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0009338172青岛海诺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10009339173深圳市百诺千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09340174深圳市君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341175深圳市华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10009342176厦门宜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0009343安徽省天弘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10009344178河北优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10009345179广西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346180宁波市智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347181上海奉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09348182杭州企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10009349183重庆金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10009350184苏州卓立东方知识产权有限公司10009351185上海隆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352186北京酷爱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353上海宇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10009354188广东标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10009355189成都捷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10009356190北京识别号财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0009357191北京信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358192义乌市品智广告有限公司10009359193成都嘉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360194上海涵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361195广州邦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362196深圳市原创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10009363深圳有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10009364198沈阳景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365199北京社文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10009366200深圳周亨文化传媒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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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4399东莞市创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575400广东壹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10009576401西安邦企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10009577402内蒙古恒胜商标代理有限公司10002352403威海佩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0009532——结束——。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启用新版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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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1.11.03
•【文号】
•【施行日期】2021.1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启用新版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
根据商标便利化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优化用户使用体验,经前期开发完善和广泛测试,商标数字证书已升级改造完成。

自2021年11月4日起,启用新版商标数字证书。

为保障原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能够及时处理商标业务,请尽快在线办理换发,换发操作流程参照《已有软/硬证书的用户换发操作流程》(见附件)。

商标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新申请商标数字证书的,可选择邮寄或大厅自取的方式领取,续期、变更、解锁业务可在线办理。

如有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010-********-3。

特此通知。

附件:《已有软/硬证书的用户换发操作流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21年11月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14•【文号】国知发保字〔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侵权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局(厅、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统一执法标准,规范违法经营额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0月14日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商标侵权案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标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已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违法经营额的计算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违法经营额是指当事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侵权商品价值总额或者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第五条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

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商品没有标价的,按照侵权发生期间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已经制造完成但尚未附着侵权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商品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其价值应当计入违法经营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施行《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及商标网上申请有关规定的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施行《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及商标网上申请有关规定的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施行《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及商标网上申请有关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布日期】2009.01.07•【文号】•【施行日期】2009.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注册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施行《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及商标网上申请有关规定的公告《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及《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流程》、《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流程》等涉及商标网上申请的有关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2、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流程3、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4、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流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附件1: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商标申请(以下简称商标网上申请)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制定的商标网上申请流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以商标局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申请文件。

第四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申请信息。

第五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申请信息以商标局的数据库记录为准。

第六条商标申请人可以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通过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视为商标申请人与商标代理组织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申请人,应当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违反《商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具备在线支付商标申请费的技术条件。

代理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代理组织,应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并在商标局备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20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20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布日期】2013.02.01•【文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各商标代理组织: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工作。

已提交“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材料并审核合格的商标代理组织,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以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取数字证书的时间和地点时间:法定工作日的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00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注册大厅9号、10号窗口领取二、领取数字证书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需提交以下三份材料:1、代理组织出具的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介绍信;2、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商标代理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意】:上述三份材料均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公章。

材料不齐全的,不能领取“商标数字证书”。

三、数字证书应用指引领取“商标数字证书”后,应当登录中国商标网(http:///),点击“网上申请”,进入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系统首页。

点击页面右上角的“商标网上申请指南”,进入操作指南页面,认真阅读《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流程》、《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商标数字证书(key)安装指南》、《商标数字证书(key)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在线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按其要求办理。

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010-******** 转计算机处网上申请负责人咨询。

附件:《已审核合格并可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商标代理组织名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3年2月1日附件:已审核合格并可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商标代理组织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国专利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国专利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国专利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0.12.23
•【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九五号
•【施行日期】2020.12.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九五号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地方专利商标业务窗口名称稳步推进知识产权业务“一窗通办”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0〕36号)要求,各地区积极整合优化专利商标窗口服务资源,推动知识产权业务受理“一窗通办”。

现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等27个已实现“一窗通办”的综合性窗口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北京朝阳受理窗口等203个已按要求规范对外名称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予以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增设“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窗口”专栏,对于已经公告的窗口信息发生变化的,通过网站发布信息更新,不再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12月2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布日期】2013.07.15•【文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各商标代理组织: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工作。

已提交“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材料并审核合格的商标代理组织,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以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取数字证书的时间和地点时间:法定工作日的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00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注册大厅9号、10号窗口领取二、领取数字证书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需提交以下三份材料:1、代理组织出具的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介绍信;2、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商标代理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意】:上述三份材料均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公章。

材料不齐全的,不能领取“商标数字证书”。

三、数字证书应用指引领取“商标数字证书”后,应当登录中国商标网(http:///),点击“网上申请”,进入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系统首页。

点击页面右上角的“商标网上申请指南”,进入操作指南页面,认真阅读《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流程》、《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商标数字证书(key)安装指南》、《商标数字证书(key)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在线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按其要求办理。

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010-******** 转计算机处网上申请负责人咨询。

附件:《已审核合格并可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商标代理组织名单》(名单为截至2013年6月30日提交申请材料的商标代理组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3年7月15日附件:已审核合格并可领取。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3.12.18•【文号】国知办函运字〔2023〕1046号•【施行日期】2023.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代理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加强知识产权信用监管的决策部署,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在借鉴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部分省份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省份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

二、试点内容根据《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对在试点省份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含其在外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上述代理机构中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

三、有关时间试点期限1年,商标代理信用信息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采集,2024年7月1日对外公布评价计分信息。

四、具体要求(一)及时上报各类信息。

试点省份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有关商标代理行业组织要强化信用监管责任,通过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及时填报辖区内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采集和更新全面、准确、及时。

试点期间,同步完善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相关功能。

(二)做好评价结果公示和信息反馈。

试点省份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将信用评价结果在其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并按《办法(试行)》规定,及时对有关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和反馈。

试点期间,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通过纸件形式提交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2011年12月2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2011年12月2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2011年12月20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布日期】2011.12.20•【文号】•【施行日期】2011.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各商标代理组织: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工作。

已提交“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材料并审核合格的商标代理组织,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以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取数字证书的时间和地点时间:法定工作日的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30地点: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C903房间二、领取数字证书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需提交以下三份材料:1、代理组织出具的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介绍信;2、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商标代理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意】:上述三份材料均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公章。

材料不齐全的,不能领取“商标数字证书”。

三、数字证书应用指引领取“商标数字证书”后,应当登录中国商标网(http:///),点击“网上申请”,进入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系统首页。

点击页面右上角的“商标网上申请指南”,进入操作指南页面,认真阅读《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流程》、《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商标数字证书(key)安装指南》、《商标数字证书(key)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在线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按其要求办理。

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010- 86687088或88651904。

附件:《已审核合格并可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商标代理组织名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已审核合格并可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商标代理组织名单》“商标数字证书”的商标代理组织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7.27•【文号】国知办函运字〔2021〕676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1〕6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商标品牌指导站是加强商标品牌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推动企业打造知名品牌,丰富优质供给,优化产业结构,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部分地方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成立了一批商标品牌指导站,取得了良好成效,积累了丰富经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和品牌发展的决策部署,在深入调研商标品牌指导站工作的基础上,决定进一步开展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工作,面向企业、产业和基层加强商标品牌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聚焦地方重点产业集群和市场主体,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积极探索商标品牌保护、运用、管理、推广的新路子,大力提升商标品牌的市场价值和社会效益,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

商标品牌指导站要充分发挥公益窗口作用,积极解决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需求和困难;充分发挥宣传阵地作用,推广普及商标品牌知识;充分发挥联络平台作用,汇聚政府和市场、线上和线下资源,提供优质服务;充分体现专业辅导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业务指导。

二、工作任务商标品牌指导站应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面向企业、产业、基层,提供便利化、高质量的指导和服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协同共治、过惩相当、保护权益原则,着力推动信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协调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依规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二)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三)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组织编制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四)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归集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规予以共享及公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95号——关于变更业务用章及相关表格书式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95号——关于变更业务用章及相关表格书式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95号——关于变更业务用章及相关表格/书式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2.14•【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95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95号关于变更业务用章及相关表格/书式的公告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并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整合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不再保留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为确保知识产权审查业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机构调整后专利、商标审查工作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开展,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机构名称不再使用。

涉及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的业务办理程序不变。

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发出的通知书/书式、作出的行政决定、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机构调整后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统一启用新的业务印章。

新业务印章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具体业务类型组成,业务用章变更清单见附件1。

三、机构调整后专利、商标审查工作中涉及到的请求类表格/书式和发出类通知书/书式中统一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代替原专利局、原商标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新启用的审查业务请求类表格/书式清单见附件2。

2019年3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登陆以下网址下载使用修改后的请求类表格/书式。

专利业务请求类表格下载地址:/bgxz/index.htm 商标业务请求类书式下载地址:/sbsq/sqss/四、新业务用章和请求类表格/书式将于2019年4月1日启用,同时旧业务用章和旧请求类表格/书式停用。

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流程

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流程

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流程
商标数字证书是证明商标所有权的一种电子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在进行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时,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 商标注册申请
首先,需要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商标局网站或线下申请渠道进行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供商标名称、商标分类、商标图样等相关信息,并缴纳申请费用。

2. 商标审查
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后,国家商标局会进行商标审查。

审查主要涉及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商标是否易于辨识和区分等方面。

如果商标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则可以进入下一步。

3. 商标注册公告
商标审核通过后,商标局会在商标公告期内进行商标注册公告,同时,商标申请人需要缴纳注册费用。

4. 商标注册证书颁发
商标注册公告期结束后,商标局会颁发商标注册证书给商标申请人。

在商标注册证书中,除了包括商标名称、商标图样等基本信息外,还包含商标注册日期、商标分类等信息。

5. 商标数字证书申请
在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商标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商标局网站或线下申请渠道,申请商标数字证书。

商标数字证书需要缴纳一定费用,并提供相关信息,如商标注册证书编号、商标名称等信息。

6. 商标数字证书颁发
商标数字证书申请通过后,商标局会颁发商标数字证书给商标申请人。

商标数字证书中包含商标注册证书信息,同时也可以进行电子签名认证。

通过以上流程,商标申请人可以成功获得商标数字证书,证明其对商标的所有权。

商标数字证书具有便捷、快速、安全的特点,可以有效地保护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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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
各商标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
为全面推进商标便利化改革,商标局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工作。

根据2018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商标数字证书申请便利化的公告》要求,3月1日起,商标数字证书申请制作周期缩短为1-2个月;日均网上申请量超过50件的商标代理机构可申请第二个商标数字证书,超过100件的商标代理机构可申请第三个商标数字证书,每家商标代理机构最多申请三个商标数字证书。

已提交“商标数字证书”申请并审核合格的商标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以领取“商标数字证书”。

具体领取注意事项及领取名单请见附件。

附件:1.“商标数字证书”领取注意事项
2.“商标数字证书”领取名单
商标局
2019年1月23日
附件1:
“商标数字证书”领取注意事项
一、领取数字证书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00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注册大厅8号窗口领取
二、领取数字证书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需提交以下三份材料:
1、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介绍信;
2、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商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首页及年度检查考核记录页复印件。

【注意】:上述三份材料均加盖公章。

三、数字证书应用指引
领取“商标数字证书”后,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网上申请”,认真阅读“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使用协议”后点击“我接受”,进入“商标网上申请系统”首页。

按照“商标网上申请指南”操作,安装数字证书-硬证书驱动后即可登录。

附件2:
“商标数字证书”领取名单
201904(总第85批)
一、首次申请商标数字证书的商标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
二、申请第二个商标数字证书的商标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
本批无
三、申请第三个商标数字证书的商标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
本批无
来源:/fg/detail2096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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