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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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足清偿的40万元,B企业有权 要求普通合伙人甲、乙或丙中的一人、数 人、全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清偿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经营:以个人全部财产 家庭经营:以家庭全部财产
税务征收: 个体工商户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投资人 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投资人:
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 含港、澳、台同胞)
投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共有财产对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所得纳税义务 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企业所得税
(5)解散和清算 原因: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
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一、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的实质要件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Biblioteka Baidu、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两个以上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均为普通合
伙人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 “公司”
投资人出资 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
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个人出资 家庭共有财产(注明)
(2)设立的形式要件 设立登记 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投资者可以选择成为普通合伙人还是有 限合伙人(性质自定)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 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 通合伙人
(2)有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
者其他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
(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自行管理
委托或聘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委托或聘用的人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 转让给他人使用
(4)债务清偿责任和纳税义务
2、个人经营的改变经营者,重新申请登记; 家庭经营的,申请变更登记
商事权利:
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经营活 动,超越经营范围或者违反经营方式所签 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 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个体工商户收 取费用,个体工商户有权拒付
商事义务:
连带:债权人要求合伙人承担责任时, 可以不分先后顺序,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 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例2,甲、乙、丙三个合伙人成立A普通合 伙企业,A企业欠债权人B企业100万元,B 企业要求A企业清偿时A企业的财产仅剩下 60万元。请问,本案的债务清偿顺序?
解:(1)先以A企业财产60万元清偿
有限合伙人不许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可以分期出资;出资期限在合伙 协议中写明
(3)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无限连带责任
清偿顺位: 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无限:企业先以企业财产承担,企业财 产不足承担的,普通合伙人以其他个人财 产承担补充责任。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主观主义: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客观主义:商事行为 商事主体 折中主义:商事主体+商事行为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商事主体的分类
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 人
非法人企业——独资企业
企业
组织
法人企业
非企业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 商 事 组 织
2.2 商事个人
1、个体工商户 《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 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从事合法正当经营
认真保管营业执照,遗失应报告并挂失 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或伪造 不得冒领国有、集体营业执照,也不得挂靠经营 因故停业,应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 终止营业,须进行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因经营的原因可以办理歇业,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备案,并交存营业执照,交存日期不超过6个月;超 过6个月的,缴销营业执照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 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 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例1,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的 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 的有( )
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 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C.有企业章程 D.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合法的企业名称 厂、店、部、中心、工作室
第二讲 商事主体
主要内容:
了解商事主体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掌握商事个人和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 知道商事公司 了解商事辅助人
2.1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
贸易生财 —— 经济学核心见解之一
交易
实现价值增值过程 经常性营利行为
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 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
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事能力: 商事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和商
事权利能力的统称
取得营业执照之日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经营者本人 主持经营者
登记的主要项目: 字号名称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从业人数 资金数额 组成形式 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
?思考
流动摊点、地摊的存在,我们如何去看 待?
注意:
1、变更主要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原登记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 准,不得擅自改变
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 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 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 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3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该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 企业
非法人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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