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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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实体,具有独立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义务能力。

一般情况下,商事主体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自
然人。

商事主体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活动时,受到法律法规和规则束缚,必须遵守当地的商业习俗和普通的商业惯例。

商事主体可以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个方面来将它们划分。

营利性商
事主体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
企业等,以及独资企业等。

这些商事主体的行为都旨在获得经济利益
或增加社会福利,使特定的资源得以有效利用,以便获得一定的利润
和收入。

非营利性商事主体可以是公民团体、学校机构、协会等,其
活动不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是为了达成某些社会目标或服务社会。

商事主体可以在市场上自由发挥其作用,但每个商事主体必须严格遵
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市场活动中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选择,公平竞争,避免任何形式的欺诈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商事主体还需要
尊重公共利益,同时负责保护环境和满足社会的需求。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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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商事主体:自然人指的是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商事主体独立承担权利义务。

法人商事主体:法人指的是拥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社会组织或
社会团体,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具
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伙
企业法》等法规的要求形成法定组织形式,独立从事商事活动。

其他组织商事主体:包括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其中社团法人是由特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例如商会、学会、
俱乐部等,经公安机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督注册设立的法律
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社会团体组织的公益事业活动。


办非企业法人是由某一社会组织和其他个人共同组成的非公有制组织,并经有关部门核准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自身发展,从事
非营利性慈善事业活动。

而其他组织即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仍能独
立行使一定权利义务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

商事主体参与商事活动,不仅要满足相应的社会要求,而且也必
须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所承担的权利义务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二章  商事主体

2、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 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 可自行决定。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 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或 无效?
A. 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 合同
B. 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 业
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
偿。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 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
注销登记一经完成,个人独资企业即告 消灭。
练习
1、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 业。企业设立后,其妻乙购体育彩票中奖100万元, 后提出与甲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甲的独资企业宣告 解散,尚欠银行债务120万元。该项债务的清偿责任 应如何确定? 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占的份额对银行承担 无限责任 B.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乙中奖的 100万元除外 C.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 奖的100万元在内 D.甲仅以写字楼对银行承担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 企业。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 性活动的人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 警察、国家公务员。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 享有所有权。
2.特征
1)以自身个体劳动经营为主或以家庭成 员的特长进行劳动组合;
2)是独立的经营者; 3)在我国必须经过核准登记程序;(农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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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指从事民事活动,有自主权和独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可以根据工商注册登记或者经其他依法确定的方式来识别具有自
主权的自然人或法人,它们也被称为有限责任公司、单位或机关等。

商事主体指在市场经济中从事合同业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这些自
然人和法人必须有证明其存在的合法文件,并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的能力。

只有经过法律手续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企业法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家机关和其他商事单位
才能正式成为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主要承担社会责任,以满足社会需求。

例如,商事主体
由于业务发展,可能会增加就业机会,提高社会收入水平,促进社会
生产力的发展;商事主体应正确处理和解决社会关系,控制社会不公
的行为;商事主体也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帮助弱势群体,消除
社会不公。

商事主体也有自身的经济责任:它们应遵循市场规则,按照商业
惯例和合同条款合理经营,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和规章;它们也应为自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商事主体在行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不仅是市场竞争的参与者,
也是社会发展的推动者,它们的行为行动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发展方向、社会的转型方式和社会的运行规则。

第二章 商事主体概述

第二章 商事主体概述
甲是乙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的职员, 甲被乙派往丙处购买录像机。经当场试 放录像机,未发现质量问题,甲遂付款5 万元购买10台。一周后,一台录像机无 法正常使用,拆开发现内部重要零件已 经生锈,后换货无果,为此乙要求甲支 付修理费用1000多元。 问题:甲应否就此对乙负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9
案情:商人甲授予其雇员乙经理权。乙 与丙为法律行为。后来发现,甲乙当初 的雇佣合同是无效的。 问题:在上述情况之下,乙与丙的法律 行为是否有效?
申花俱乐部下属的上海申花足球队在1995年度的全国足球甲a联赛中获得冠军提高了申花的知名度使这一名称不再仅仅是申花俱乐部享有独立法人人格的标志还具有了象征荣誉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发挥号召公众作用的属性
第二章 商事主体概述
第一节 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人、商主体、商事主体之术语运用。 比较法上的观察:法国、德国、日本和美国。(1)行 为标准。(2)职业标准。(3)名义标准。(4)知识 标准。 中国:(1)职业要件?(2)营利要件?(3)行为要 件?(4)登记要件? 教科书:商事主体是商事关系主体,常简称为“商主 体”或“商人”,是经核准登记而取得从事以营利为 目的的商行为的组织和个人。(较为严格)
经理权与代办权的主要区别
第一,经理权的权限范围大于代办权。 第二,经理权须由商人亲自授予。代办权不须商人亲 自授予,商人的代理人也可授予。 第三,经理权需明示授予。代办权可默示授予,如容 忍代办权和表见代办权。 第四,经理人的签名需附加在商号上,且这个签名附 有表明经理人权限的标记。代办人的签名只能附有表 明代理关系的附加标记。 第五,因经理权所涉范围广泛,故需履行工商登记。 代办权只限于一定的范围,无须履行工商登记。
典型案例5
案情:商人甲委托水果居间商乙为其购 买一定数量的苹果。水果居间商乙知道 果园主丙正在出售苹果,但他并未将此 行情及时向甲做报告。事后,甲自行知 道了此情况,遂要求乙对甲因未购买到 苹果而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问题:甲的请求成立否?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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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指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社会活动主体。

它包括个体工商户、企业(内设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乡镇企业和合伙经营者。

与一般人相比,商事主体具有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着自己的民事观念。

它可以采用合同形式参加民事活动,受民事法律保护,并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保护。

商事主体是指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它的存在是民法的前提。

它的建立和开展经济活动,参与市场竞争,承担民事责任是必要的,是一个主体的基础。

商事主体是以特定的财产组合形式,受民事法的保护的独立法律主体,利用市场机制进行经济活动,承担经济风险,从而单独从事商业经营的经济社会主体。

商事主体是按照民法的规定,根据国家规定的商业制度,独立展开经济活动,以产生经济效益为目的,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经济主体。

商事主体也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经过特定程序组建成立的依法建立的、有一定形式的组织和管理的社会经济组织。

它是以市场机制建立的经济社会主体,以及国家民法法规的要求,具有独立财产,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二节 商事主体

第二节 商事主体

二、商事主体的分类
(一)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和辅助商 1、商个人 指依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或公民。 是自然人经特定形式和程序进入商事领域, 被商法拟制而成的法律主体 ,
特征: (1)商个人作为拟制主体,须经法定核准 登记,才能享有商事权利能务和商事行为 能力,并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人事商行为 (2)商个人作为拟制主体,它不享有与自 然人人身相关的许多权利 (3)商个人所人事的是商事行为,即以营 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 (4)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须承担无限责任
(一)商事能力的概念 又称商事主体资格,指商事主体人事商 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 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特征: 商事能力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 商事能力的内容具有差异性 商事能力依商业登记而确定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1、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2、对于公务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3、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第二章 商事主体
一、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 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人事 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由商法法定 2、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 3、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 得 4、商事主体以人事营利性活动为常业
(三)大商人和小商人 1、大商人 指有固定的场所和相应的机构,依法设立 的商人 2、小商人 指规模很小,通常没有固定营业场所而依 赖简单交易行为谋生的商人
(四)完全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或固定商 人、拟制商人 德国法上的分类 完全商人 拟制商人 表见商人 日本法上的分类 固定商人 拟制商人
三、商事能力
4、辅助商 辅助商事主体从事经营的人 类型: 代理商 居间商 行纪商 仓储营业商 承揽运送商 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

商事主体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商事主体1、商事主体(commercial entity)商事主体是指依照商法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商行为(business conduct)商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提供服务或商品而满足他人某种需要的行为。

商行为包括商事交易行为和商事服务行为两大类型。

3、商事行为能力(commercial capacity)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商事行为的资格。

根据商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成为商事行为能力人:①有经济利益支配其行为的能力; ②有行为能力; ③有行为能力; ④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⑤有受商法调整的可能性; ⑥行为时有意思表示能力;⑦处于不能进行商事行为的年龄阶段。

4、商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commercial capacity and civil capacity)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商事主体独立实施商事行为的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的联系是: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从事商事活动,商事行为能力正是对商事主体实施商事行为能力的确认;而民事行为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民事行为能力是对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总称,如结婚的行为能力、劳动的行为能力、收养的行为能力、监护的行为能力、继承的行为能力、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各种人身权利;而商事行为能力只是对商事主体实施商事行为能力的确认,不是一切商事活动的行为能力,更不是商事行为所应具备的能力。

我国商法第三章规定,商事行为能力是商法规范调整的对象。

但是,这里所说的商事行为能力,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能力而言的,并非民事行为能力概念的同义语,它仅适用于商事活动中,而不是一切商事活动。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二章商事主体一、商事主体的概念: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1.商事主体由商法法定2.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3.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不同于一般民事能力其一,商事能力特指从事商事行为的能力其二,商事能力是在一般民事能力基础上附加的能力其三,商事能力的范围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不同商事主体商事能力不同4.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5.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三、商主体的种类商个人:(1)概念:是指具有上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2)特征:1.须经法定核准登记,才能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2.商个人的权利与自然人的权利不同3.商个人所从事的是商事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4.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须承担无限责任(3)商个人的具体形式:1.个体工商户。

与传统的独资企业的形式十分类似2.农村承包经营户3.个人独资企业。

但《民法总则》将其列为非法人组织的一种商法人:1.属于《民法总则》中的营利法人2.特征:1.商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其人格由商法赋予3.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从事商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 《民法总则》对营利法人的营利性的界定:非指其自身简单的取得经营利润,而是指法人成立的目的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此,非营利法人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的利润。

4.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别:(1) 性质不同: 营利法人必然是社团法人,不可能是财团法人;非营利法人既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财团法人(2) 设立的原则不同:前者设立一般采取准则主义;后者设立多采取许可主义(3) 设立的目的和能力不同:前者目的是实现社员本身的利益,其可以广泛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后者目的是满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非经济利益需要,其一般不能从事经营性活动(4) 税收上不同:前者利润通常应当征收法人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后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后者法人本身所得收入如果从事的公益活动依法享有诸多税收优惠,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5.西方国家的商法人主要就是公司,公司与商法人是基本等同的概念。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单位,具有自主权、独立责任、独立所有财产、可单独从事商事活动能力和独立经营能力,可以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录》的经济组织。

主要包括:
(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联营企业;
(4)合伙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
(6)农民专业合作社;
(7)股份合作企业;
(8)普通合作社;
(9)个体经营户;
(10)其他经济组织。

商事主体的存在赋予了企业法人独立法律地位,使企业法人具有
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直接与外部主体发生
民事关系,独立受益于其经营活动,由此实现公民和企业法人的有效
分离,均能实现民事行为的独立关系,从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实现
社会精神文明和文化进步。

商事主体的存在,可以使企业法人对外透明、计划性、可控性强,更利于实现企业的规范化、规模化、效率化经营。

商事主体的存在,
可以在主体关系中有效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使社会公共
利益受到保护、实现。

同时,商事主体的存在还有利于企业法人根据
自己的经营需要,有效地实现经营管理规范及效益优化,从而促进企
业的可持续发展。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商法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根据商法等相关法律,可以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法律上用于担任权利义务主体的,以及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法律赋予行为能力的组织和自然人,均为民事主体。

” 根据此法律规定,在民法中,商事主体不仅包括具有实体法人资格的公司和其他组织,也包括自然人,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除了具备实体法人资格外,也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商法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具有实体法人资格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对于商法活动而言,商事主体是主要参与者,既能担任权利义务主体,又能独立承担商法中的民事责任。

商事主体可指具有实体法人资格的公司及其他组织,如公司、企业、社团、学校等;也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如个人、家庭等。

除实体法人和自然人之外,还包括少数受法律保护的法人组织,如慈善组织、宗教团体等。

商事主体的类型有企业法人,普通自然人,特殊自然人等。

企业法人是指具有企业资格的法律主体,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经营活动能力,具备自主权和独立经营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类型。

普通自然人是指没有实体法人资格的自然人,一般的个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商事活动的重要参与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自然人是指年龄较小的婴儿、儿童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为商事主体,只不过权利义务均由他们的监护人代理行使。

商事主体可以作为商法活动中的主要参与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受法律保护,具有自主经营能力。

他们在商法活动中可以发出和承担诉讼请求和辩解,也可以独立参与调解、仲裁程序,以解决商法事务问题。

商法总论第三章商事主体

商法总论第三章商事主体
b.不需进行工商登记 c. 在对外债务承担方面同个体户相似 d.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承包合同确定 e. 不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以承包方自然人
为诉讼当事人
(三) 商事合伙
1.商事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商事合伙(Business Partnership): 指二个以上合伙人为实现营利目的而依 据合伙协议设立的商主体。
《合伙企业法》第38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 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合伙企 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 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理解公司人格的本质及意义
在法律上,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续前页:
形式商人: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因采取 资合公司的特定形态而当然属于商人的商 主体类型。(资合公司包括股份公司、股 份两合公司、有限公司,属于完备商人)
表见商人:指原本不属于商主体,没有正 确地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事实上却以商 人身份从事了商事经营活动,即应被视为 商人。(法律规定表见商人是为了保护善 意第三人利益及交易的安全。)
法律依据:
1999年8月30日颁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的《个人独资企业法》
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A. 投资人为单个自然人
B. 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 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C. 企业必须注册登记,必须有商业名称 和商业账簿
D. 企业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E.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是公理意义上的商人; 2.从事的是商法列举的绝对商行为; 3.以经营为业,事实上应拥有企业; 4. 不登记则违法,但不登记不影响商主体资格

商事主体简介

商事主体简介
投资者可以选择成为普通合伙人还是有 限合伙人(性质自定)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 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 通合伙人
(2)有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
者其他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
2、个人经营的改变经营者,重新申请登记; 家庭经营的,申请变更登记
商事权利:
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经营活 动,超越经营范围或者违反经营方式所签订 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 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个体工商户收 取费用,个体工商户有权拒付
商事义务: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 “公司”
投资人出资 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
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个人出资 家庭共有财产(注明)(2)设立的形式要件 设立登记 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 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 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 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 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 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3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该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 企业
非法人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连带:债权人要求合伙人承担责任时, 可以不分先后顺序,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 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例2,甲、乙、丙三个合伙人成立A普通合伙 企业,A企业欠债权人B企业100万元,B企 业要求A企业清偿时A企业的财产仅剩下60 万元。请问,本案的债务清偿顺序?

商法学第四讲-商事主体、商事行为、连锁经营

商法学第四讲-商事主体、商事行为、连锁经营

商事行为
一、商事行为概念
学理上通常认为,商事行为是指法律主体以营利为主要目
的而实施的,并且通常具有连续性的经营行为;企业的经营 商行为
行为一般视为商行为,但明显不以营利为目的之行为除外。
主观主义
德国——主观主义模式:商人从事的其商业经营的全部行为。 模式
法国——客观主义模式:商法规定的各种营业活动。
商事主体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1.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未成年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明确规定,但有关企业立法涉及了 自然人设立企业的能力。一般认为企业主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原则上 未成年人不得设立独资企业从事营业活动。 2.对于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公务员法大都规定,凡公务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经营商业或其他投机 事业。我国对党政机关及其干部从事商事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商事主体
(二)商法人
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 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 1.法律特征 (1)商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组织。 (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 (3)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从事商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 权在其目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2.具体表现 (1)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4)合作社
商事行为
四、特殊商事行为规则
• (三)商事居间 • 商事居间是指商事主体为获取一定的报酬(佣金)而从事的为委托人与第三
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 (四)商事行纪
商事行纪是指商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等,由 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商事主体是商务活动中的关键性概念,它包括了所有进行商务交易活动的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

在商业领域中,商事主体的概念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经济主体,它对于整个经济系统的发展和健康至关重要。

商事主体主要可以分为个人商事主体和单位商事主体两种,具体内容解释如下:1.个人商事主体个人商事主体指在商业活动中进行直接交易的个人。

这种商事主体主要以自然人为主,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的各种交易活动,都可以视为个人商事主体的商务活动。

比如,个体工商户、小贩、网络商家等都属于个人商事主体。

个人商事主体的特点是操作简便、灵活性强、独立性高。

但其一般仅能从事小规模商业活动,数量有限,存在融资难度大、经营风险高的问题。

2.单位商事主体单位商事主体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公司、机构等实体组织。

单位商事主体的特点是规模较大、实力强、利润高、市场份额相对较大,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主体。

单位商事主体包括的种类较多,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在发展、经营、经济实力等方面各具特点。

其中比较常见的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国有企业等。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份作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股份持有者将所持股票转让给另一人即转让权,可以自由交易,是典型的市场化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法设立的,股东的责任仅限于认缴的资本额份额,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章有严格的限制,因此充分保证了股东的利益,对法律的限制也为股东积极防范风险打下了坚实基础。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由诸如律师事务所等高收入行业常常采用的形式,旨在提高组织之间的互动,采取多种方式共同生产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返还。

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由国家出资(全额或部分)的企业,是经过协议和规定成立的,目的是推进经济增长、经济绩效和国家安全。

通过以上解释,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商事主体既包括了直接参与交易的个人,也包括了组织型企业,它们在经济活动中都各具特点,也对整个经济体系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第二章商事主体

第二章商事主体

三、商号
• 5、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 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 资人姓名作字号。外资企业如使用外国公民姓名作字号, 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其他企业不得使用公民姓 名作字号。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 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 全国性公司; •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三、商号
• • • (一)商号概述 商号的概念 又称为商业名称、企业名称、厂商名称、字号, 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营业所使用的名称。在 英文中常见的词有:“Business Name”、 “Trade Name”、“Commercial Name”等, 美国法中对于合伙组织的字号则多用“FirmName”。目前在我国,商号、字号只是企业名 称的组成部分,如“同仁堂药店”中的“同仁 堂”。
二、商事登记
• (二)商事登记的范围 • 即哪些商事主体应登记或可以不登记。 •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法人、联营 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在 我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等,均应进行登 记。包括:1、开业登记,又称为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
二、商事登记
• • (三)商事登记的事项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 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 营期限、分支机构。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 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合伙企 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 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 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商事活动的主体,包括个人、合伙企业、有限
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它们在进行商事活动时都具备一定的民
事行为能力,可以自主决定和落实自己的商事活动,并负有相应的义
务与责任。

传统的法律认定,商事主体的范围一般以个人和法人为界。

其中,个人既可以单独参与商事活动,也可以作为企业的共同代表或成员参
与商事活动。

法人则是指被法律认可的经济组织,它的商事行为受到
限制,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与其他个人和组织形成良好的商业
关系。

如今,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新型商事主体也逐渐出现,如独立
法人、集团公司等,他们既具备与传统法人赋予的民事行为能力,而
且还具备更高的行政职权。

商事主体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更加安全、便利的经济环境,促
进了经济的发展。

同时,这也引发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因为不同的
商事主体拥有不同的特征,他们在参与商事活动时所负有的义务和责
任也有所不同。

因此,对商事主体的相应法律责任制度仍然有待进一
步完善。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商事活动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
其可以是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经营者等。

商事主体是指对外实施准
则行为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它既可以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如
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可以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
力的,如单位、团体和非法人组织。

商事主体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社会上进行商事活动,以及保护
受害方的利益。

法律规定,商事主体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
权利,公平竞争,并负责承担其经营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商事主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就
具备了从事商事活动的资格,即使是没有实体性的法律主体也是如此。

因此,只要满足要求,不论法人实体的形式是什么,都可以成为商事
主体,并且有权从事商业活动。

商事主体是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他们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受理或实施具体行为,同时,他们还具有民事责任。

商事主体有
权享受法律的法定权利,同时也必须担负法律的法定义务,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在我国,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商事主体可以依法自由筹集资金,进行投资
活动,以及活跃市场。

同时,也规定商事主体应当依法行使其权利,
履行其义务,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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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以选择成为普通合伙人还是有 限合伙人(性质自定)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 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 通合伙人
(2)有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
者其他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
连带:债权人要求合伙人承担责任时, 可以不分先后顺序,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 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例2,甲、乙、丙三个合伙人成立A普通合 伙企业,A企业欠债权人B企业100万元,B 企业要求A企业清偿时A企业的财产仅剩下 60万元。请问,本案的债务清偿顺序?
解:(1)先以A企业财产60万元清偿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主观主义: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客观主义:商事行为 商事主体 折中主义:商事主体+商事行为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商事主体的分类
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 人
非法人企业——独资企业
企业
组织
法人企业
非企业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 商 事 组 织
2.2 商事个人
1、个体工商户 《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 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 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 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 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3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该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 企业
非法人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从事合法正当经营
认真保管营业执照,遗失应报告并挂失 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或伪造 不得冒领国有、集体营业执照,也不得挂靠经营 因故停业,应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 终止营业,须进行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因经营的原因可以办理歇业,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备案,并交存营业执照,交存日期不超过6个月;超 过6个月的,缴销营业执照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 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 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例1,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的 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 的有( )
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 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C.有企业章程 D.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合法的企业名称 厂、店、部、中心、工作室
2、个人经营的改变经营者,重新申请登记; 家庭经营的,申请变更登记
商事权利:
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经营活 动,超越经营范围或者违反经营方式所签 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 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个体工商户收 取费用,个体工商户有权拒付
商事义务:
一、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的实质要件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两个以上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均为普通合
伙人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投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共有财产对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所得纳税义务 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企业所得税
(5)解散和清算 原因: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
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第二讲 商事主体
主要内容:
了解商事主体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掌握商事个人和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 知道商事公司 了解商事辅助人
2.1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
贸易生财 —— 经济学核心见解之一
交易
实现价值增值过程 经常性营利行为
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 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
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有限合伙人不许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可以分期出资;出资期限在合伙 协议中写明
(3)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无限连带责任
清偿顺位: 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无限:企业先以企业财产承担,企业财 产不足承担的,普通合伙人以其他个人财 产承担补充责任。
商事能力: 商事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和商
事权利能力的统称
取得营业执照之日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经营者本人 主持经营者
登记的主要项目: 字号名称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从业人数 资金数额 组成形式 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
?思考
流动摊点、地摊的存在,我们如何去看 待?
注意:
1、变更主要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原登记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 准,不得擅自改变
(2)不足清偿的40万元,B企业有权 要求普通合伙人甲、乙或丙中的一人、数 人、全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清偿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经营:以个人全部财产 家庭经营:以家庭全部财产
税务征收: 个体工商户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投资人 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投资人:
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 含港、澳、台同胞)
(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自行管理
委托或聘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委托或聘用的人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 转让给他人使用
(4)债务清偿责任和纳税义务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 “公司”
投资人出资 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
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个人出资 家庭共有财产(注明)
(2)设立的形式要件 设立登记 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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