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概述——杜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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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商事主体:自然人指的是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商事主体独立承担权利义务。

法人商事主体:法人指的是拥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社会组织或
社会团体,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具
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伙
企业法》等法规的要求形成法定组织形式,独立从事商事活动。

其他组织商事主体:包括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其中社团法人是由特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例如商会、学会、
俱乐部等,经公安机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督注册设立的法律
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社会团体组织的公益事业活动。


办非企业法人是由某一社会组织和其他个人共同组成的非公有制组织,并经有关部门核准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自身发展,从事
非营利性慈善事业活动。

而其他组织即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仍能独
立行使一定权利义务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

商事主体参与商事活动,不仅要满足相应的社会要求,而且也必
须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所承担的权利义务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商法学第二章 商事主体

商法学第二章 商事主体

【本章前沿问题】 关于商事主体的划分
【本章复习与思考题】
1、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有何区别? 2、简述商事主体商事能力的涵义与特点。 3、商法如何限制某些主体的商事能力?其
限制的理论根据如何?
第二章 商事主体Biblioteka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商事主体有根本的认 识,对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商事主体的分 类和商事能力有较为深入的掌握,进而理解商 事主体制度是整个商法的根底制度。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阐释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 征,深入地讲解商事主体的分类和商事能力, 对商事主体的产生背景和各国关于商事主体的 立法进行一般性的介绍,使学生清晰地了解商 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联 系与区别,对商事主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 和掌握。
〔三〕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 记而取得
〔四〕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 常业
第二节 商事主体的类型和分类
一、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 二、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
三、大商人和小商人
四、完全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或者 固定商人、拟制商人
第三节 商事能力
一、商事能力的概念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主体的特征、商事主体的 商事能力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
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 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一〕商事主体由商法法定 〔二〕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

2023年瑞达法考导学班商经-刘安琪讲义

2023年瑞达法考导学班商经-刘安琪讲义

2023年瑞达法考导学班商经-刘安琪讲义一、导论欢迎各位同学参加2023年瑞达法考导学班商经课程,我是本次课程的讲师刘安琪。

本讲义将为大家提供系统全面的商经知识,并辅以实例和案例,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商经相关内容,为法考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商经基础知识商经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研究的是商业和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

商经知识包括商法、经济法、民商事法等内容。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深入学习商经基础知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商经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我们将详细探讨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商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2.商业活动:商业活动是商经领域中的核心内容,它包括商业交易、商标、商业秘密等。

我们将学习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包括商业合同、商标法等。

3.商事责任:商事责任是商经活动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它涉及到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商事责任问题,帮助大家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三、商经实务案例分析在这一部分,我们将通过实际案例来分析商经实务中的法律问题,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商经知识。

我们将讨论以下案例:1.电商平台侵权纠纷案例:通过分析电商平台侵权纠纷案例,我们将深入了解电商平台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消费者维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2.企业合并收购案例:通过分析企业合并收购案例,我们将了解合并收购的法律程序和合规要求,帮助大家掌握相关商经知识。

3.商标侵权案例:通过分析商标侵权案例,我们将学习商标的法律保护和维权方式,提高大家对商标权利的保护意识。

四、商经考点解析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应对法考,本讲义还将针对商经考点进行详细解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商经重要法律法规:我们将详细解析商法、经济法、民商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帮助大家理清考点。

2.商经案例分析:我们将选取一些经典的商经案例,结合考点进行分析,帮助大家理解和掌握商经考点。

3.商经判例分析:我们将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商经判例,进行详细分析,帮助大家理解判例的适用和法律意义。

第二章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第二章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1、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 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3)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由业主自己自己控制经营的企 业,其一切事务均由业主自己决定 (4)个人独资企业是出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3、法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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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
1、概念: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 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2、法律责任的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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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登记的种类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三)商事登记的程序
1、申请。 2、审查。 3、核准。 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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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帐薄
(一)概念 商事帐薄是商事主体依法备置的记载其营业状况及 其财产状况的书面薄册。 (二)商事帐薄的种类 1、会计凭证。 2、会计帐薄。 3、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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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事个人
一、商事个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商事个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独立 从事商事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 2、法律特征:资格的适法性;行为的营利性;责任的无 限性。
3、种类:主要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 资企业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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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事主体概述

第二章 商事主体概述
甲是乙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的职员, 甲被乙派往丙处购买录像机。经当场试 放录像机,未发现质量问题,甲遂付款5 万元购买10台。一周后,一台录像机无 法正常使用,拆开发现内部重要零件已 经生锈,后换货无果,为此乙要求甲支 付修理费用1000多元。 问题:甲应否就此对乙负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9
案情:商人甲授予其雇员乙经理权。乙 与丙为法律行为。后来发现,甲乙当初 的雇佣合同是无效的。 问题:在上述情况之下,乙与丙的法律 行为是否有效?
申花俱乐部下属的上海申花足球队在1995年度的全国足球甲a联赛中获得冠军提高了申花的知名度使这一名称不再仅仅是申花俱乐部享有独立法人人格的标志还具有了象征荣誉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发挥号召公众作用的属性
第二章 商事主体概述
第一节 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人、商主体、商事主体之术语运用。 比较法上的观察:法国、德国、日本和美国。(1)行 为标准。(2)职业标准。(3)名义标准。(4)知识 标准。 中国:(1)职业要件?(2)营利要件?(3)行为要 件?(4)登记要件? 教科书:商事主体是商事关系主体,常简称为“商主 体”或“商人”,是经核准登记而取得从事以营利为 目的的商行为的组织和个人。(较为严格)
经理权与代办权的主要区别
第一,经理权的权限范围大于代办权。 第二,经理权须由商人亲自授予。代办权不须商人亲 自授予,商人的代理人也可授予。 第三,经理权需明示授予。代办权可默示授予,如容 忍代办权和表见代办权。 第四,经理人的签名需附加在商号上,且这个签名附 有表明经理人权限的标记。代办人的签名只能附有表 明代理关系的附加标记。 第五,因经理权所涉范围广泛,故需履行工商登记。 代办权只限于一定的范围,无须履行工商登记。
典型案例5
案情:商人甲委托水果居间商乙为其购 买一定数量的苹果。水果居间商乙知道 果园主丙正在出售苹果,但他并未将此 行情及时向甲做报告。事后,甲自行知 道了此情况,遂要求乙对甲因未购买到 苹果而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问题:甲的请求成立否?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二章商事主体一、商事主体的概念: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1.商事主体由商法法定2.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3.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不同于一般民事能力其一,商事能力特指从事商事行为的能力其二,商事能力是在一般民事能力基础上附加的能力其三,商事能力的范围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不同商事主体商事能力不同4.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5.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三、商主体的种类商个人:(1)概念:是指具有上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2)特征:1.须经法定核准登记,才能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2.商个人的权利与自然人的权利不同3.商个人所从事的是商事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4.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须承担无限责任(3)商个人的具体形式:1.个体工商户。

与传统的独资企业的形式十分类似2.农村承包经营户3.个人独资企业。

但《民法总则》将其列为非法人组织的一种商法人:1.属于《民法总则》中的营利法人2.特征:1.商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其人格由商法赋予3.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从事商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 《民法总则》对营利法人的营利性的界定:非指其自身简单的取得经营利润,而是指法人成立的目的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此,非营利法人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的利润。

4.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别:(1) 性质不同: 营利法人必然是社团法人,不可能是财团法人;非营利法人既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财团法人(2) 设立的原则不同:前者设立一般采取准则主义;后者设立多采取许可主义(3) 设立的目的和能力不同:前者目的是实现社员本身的利益,其可以广泛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后者目的是满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非经济利益需要,其一般不能从事经营性活动(4) 税收上不同:前者利润通常应当征收法人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后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后者法人本身所得收入如果从事的公益活动依法享有诸多税收优惠,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5.西方国家的商法人主要就是公司,公司与商法人是基本等同的概念。

商法学课件第2-3章

商法学课件第2-3章

二、商业名称的构成、选定和取得
(一)商业名称的构成
在我国,商业名称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字号
1.行政区划 2.字号 3.行业或经营特点 4.组织形式
行政区 划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商业 名称
行业或 经营特

组织形 式
(二)商业名称的选定 关于商业名称的选定,目前各国法律中主要存在两种立法主义: 1.严格主义
指商事主体选定的商业名称必须与其名称或者营业内容相一致,不符 合的,均不予承认,且无法转让或者继承。法国、瑞士和拉美的许多国家 均采取此种立法主义。
全民所有 制企业
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 企业
公司法人
商法 人
合作社
(三)商合伙 1.法律特征: (1)商合伙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 共担风险的共同经营体。 (2)商合伙是非法人企业,这是商合伙区别于商法人的主要法律特征。 (3)商合伙依商事法成立并受商法规范调整。 (4)商合伙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商合伙不同于一般民事合伙的主要特征。 2.具体表现 合伙企业
商法学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第二节 商业名称 第三节 商事账簿与商事审计 第四节 商事登记制度
本章要点
1.把握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理解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重点研究民事主体 民事能力与商事主体商事能力之间的联系与差异。 2.了解商事账簿的概念和种类,重点掌握商事登记的概念、种类和效力,明确 商事登记对商事活动和商事主体的意义。
五、商事审计
审计是指由独立专职机构或人员根据职权、授权或委托,对被审 计对象的会 计账簿进行审查,并依据法律法规、会计规则和审计准 则对其真实性、公允性和合法性作出评价的会计监督活动。

商主体制度

商主体制度

3.我国的公司特点
(1)均为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 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 债务承担责任。
(2)均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资 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 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人格 与股东的人格相互独立,而合伙企业与个人 独资企业均不具有以上特征)。
商个人的优点
办理手续简单, 法令限制少,无最低资本要 求,容易成立
经营者与所有者合一,决策迅速 利润独享 保密性强
商个人的缺点
企业财力有限,取得贷款的能力差,规模较 小
业主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企业生命力依赖于业主的情况 企业的管理依赖于业主个人的素质
商商合合伙伙
普通合伙企业
注意: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重大修 改,2007年6月1日实施)
2.相关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3.特点:(1)在法律上不具法人资格,不 是法人企业,属自然人企业。(2)业主对 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相同点:在出资形式上以及债务承担方面类 似:自然人出资,无限责任。
区别: (1)个人独资企业仅能以个人出资 设立,而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设立, 也可以是家庭设立。(2)个人独资企业是经 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而个体工商 户不采用企业形式,不具有组织体的属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
优点: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减少了股东投
资风险 有较强的筹资能力—可能获准在交易所
上市,能迅速扩大企业规模。 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管理更有效率
股份有限公司的缺点
公司设立程序复杂 公司营业情况和财务情况向社会公开,
保密性不强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会产生复杂的委

商法总论-商事主体课件

 商法总论-商事主体课件
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4.债务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 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 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这可以直接理解为,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 担补充责任,即是先由个人独资企业用企业占有的 资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企业投资人承担第二 顺序的责任。
1、一般情况下,从正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时取得,成为外在公示手段;
2、在日本、德国,小商人、必然商人和法定商 人登记注册不是法定义务,因此只要实施法律规 定的商事经营行为,就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3、我国登记取得为原则,不登记为另外。
三、商人资格的取得和终止
(二)资格终止: 1、商自然人自动终止营业,完成善后或注销登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共6章48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
1.概念和特征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 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特征: ①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 ③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②拟制商人:是登记注册为完备商人,但经营规模不符,
甚至经营业务不属于商行为,仍在立法上视为商人的类 型。
③表见商人 :是未进行登记注册,也不是商事主体,但
以商人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
3、按照商事主体的规模为标准,商事主体可以 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
小商人与大商人相比有许多例外规定 :
豁免登记,否则加重其负担;
(3)因年龄的限制:即对未成年人的商事能力 加以限制,一般各国都禁止童商,不能取得独立 的商人资格(法商第2条、德民第1822条等)。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单位,具有自主权、独立责任、独立所有财产、可单独从事商事活动能力和独立经营能力,可以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录》的经济组织。

主要包括:
(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联营企业;
(4)合伙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
(6)农民专业合作社;
(7)股份合作企业;
(8)普通合作社;
(9)个体经营户;
(10)其他经济组织。

商事主体的存在赋予了企业法人独立法律地位,使企业法人具有
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直接与外部主体发生
民事关系,独立受益于其经营活动,由此实现公民和企业法人的有效
分离,均能实现民事行为的独立关系,从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实现
社会精神文明和文化进步。

商事主体的存在,可以使企业法人对外透明、计划性、可控性强,更利于实现企业的规范化、规模化、效率化经营。

商事主体的存在,
可以在主体关系中有效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使社会公共
利益受到保护、实现。

同时,商事主体的存在还有利于企业法人根据
自己的经营需要,有效地实现经营管理规范及效益优化,从而促进企
业的可持续发展。

商法总论第三章商事主体

商法总论第三章商事主体
b.不需进行工商登记 c. 在对外债务承担方面同个体户相似 d.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承包合同确定 e. 不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以承包方自然人
为诉讼当事人
(三) 商事合伙
1.商事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商事合伙(Business Partnership): 指二个以上合伙人为实现营利目的而依 据合伙协议设立的商主体。
《合伙企业法》第38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 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合伙企 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 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理解公司人格的本质及意义
在法律上,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续前页:
形式商人: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因采取 资合公司的特定形态而当然属于商人的商 主体类型。(资合公司包括股份公司、股 份两合公司、有限公司,属于完备商人)
表见商人:指原本不属于商主体,没有正 确地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事实上却以商 人身份从事了商事经营活动,即应被视为 商人。(法律规定表见商人是为了保护善 意第三人利益及交易的安全。)
法律依据:
1999年8月30日颁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的《个人独资企业法》
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A. 投资人为单个自然人
B. 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 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C. 企业必须注册登记,必须有商业名称 和商业账簿
D. 企业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E.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是公理意义上的商人; 2.从事的是商法列举的绝对商行为; 3.以经营为业,事实上应拥有企业; 4. 不登记则违法,但不登记不影响商主体资格

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3篇)

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事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服务等商事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是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商事主体的定义、法律地位、设立条件、权利义务、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事主体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的规定,商事主体是指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服务等商事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三、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1. 法律人格: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商事主体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商事主体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民事权利。

四、商事主体的设立条件1. 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和住所:商事主体应当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和住所。

2. 具备法定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法定资本。

3. 设立文件: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制定设立文件,包括章程、合伙协议等。

4. 设立登记:商事主体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五、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1. 权利:(1)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2)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3)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财产;(4)依法进行合并、分立、解散等活动。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监督管理;(2)依法纳税;(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4)依法进行环境保护。

六、商事主体的监督管理1.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对商事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2. 财政税务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对商事主体的税收征收、管理和监督。

3. 工商质检管理:工商行政质检部门负责对商事主体的产品质量、计量、标准等进行监督管理。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商事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营业执照经营类型为法人商事主体是指什么

营业执照经营类型为法人商事主体是指什么

营业执照经营类型为法人商事主体是指什么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草案)》于2013年3月14日批准通过)规定:
改革工商登记制度。

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依据以上规定,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

目前,很多地方完善了商事登记制度,建立了《商事登记条例(办法)》,例如,深圳、广州、厦门、珠海等,改革工商登记制度。

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予以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商事主体,是指依法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主体分为法人商事主体和非法人商事主体。

法人商事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非法人商事主体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各类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具体组织形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分类标准确定。

商法学第四讲-商事主体、商事行为、连锁经营

商法学第四讲-商事主体、商事行为、连锁经营

商事行为
一、商事行为概念
学理上通常认为,商事行为是指法律主体以营利为主要目
的而实施的,并且通常具有连续性的经营行为;企业的经营 商行为
行为一般视为商行为,但明显不以营利为目的之行为除外。
主观主义
德国——主观主义模式:商人从事的其商业经营的全部行为。 模式
法国——客观主义模式:商法规定的各种营业活动。
商事主体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1.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未成年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明确规定,但有关企业立法涉及了 自然人设立企业的能力。一般认为企业主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原则上 未成年人不得设立独资企业从事营业活动。 2.对于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公务员法大都规定,凡公务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经营商业或其他投机 事业。我国对党政机关及其干部从事商事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商事主体
(二)商法人
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 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 1.法律特征 (1)商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组织。 (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 (3)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从事商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 权在其目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2.具体表现 (1)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4)合作社
商事行为
四、特殊商事行为规则
• (三)商事居间 • 商事居间是指商事主体为获取一定的报酬(佣金)而从事的为委托人与第三
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 (四)商事行纪
商事行纪是指商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等,由 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

商法论述题及其答案

商法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商事法律关系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商法的调整对象1、关于商法调整对象的学说1以商行为为商法调整对象;2以德国商法典为代表,以商主体观念为基础的“商人法主义”,即根据商主体的资格确定商事关系的范围;3商法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即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点:首先,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其次,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第三,商事关系是独立的社会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基于法律行为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则仅仅是因商主体及其他主体所从事的商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人身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则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与自然人相关的人身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的是商品交换关系,重点是财产支配关系;而商事交易中的财产关系则不仅包含商品交换,而且包含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关系;不仅包括财产支配关系,更多的是财产的经营管理关系;4民事法律关系重点强调的是主体的平等权利,即私法上的权利;商事法律关系不仅仅强调这种私法上的权利,同时强调公法上的国家主体对商主体的管理权,强调因国家管理所形成的各种关系;内容:1、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又包括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还包括商主体之间,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以及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也要大于商主体的范围;其次,商法调整的是商主体的商行为,不调整商主体的商行为以外的不具有营利目的的其他行为;最后,商法所调整的商主体主要是各种企业组织2、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的人格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包括物以外的其他财产亦可以成为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3、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商事权利与商事义务二、商法与民法之区别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联系:商法与民法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商法依赖于民法,构成民法的特别法,二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首先,应该肯定商法在总的方面体现着民法的基本原则精神;表现为:1平等自愿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 2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 3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 4维护公共利益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其次,主体制度上,商法依赖于民法中有关主体制度的一般性规定;商法上的主体制度即商主体制度实际上只不过是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化而已,或者乃民事主体特殊类型的特殊制度设计;再次,民法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是具体商事交易制度的前提性基础区别:首先,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时,民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而商法最基本的价值是效率,其基本要求是效率优先而兼顾公平与其他;其次,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其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和效率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原则;商法调整的则是营利性主体即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其所关注的商主体的营利追求,效率或营利是其首要原则;再次,合同制度上的区别;传统民法规定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品质、数量、包装、单价、交货时问、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但是,按照商法则强调交易双方的自治性,放宽对主要交易条件要求的严格限制,要约人没有必要在要约中详细地载明合同的全部内容,而只要达到足以确定合同内容的程度即可;第四,买卖制度的不同;第五,债法制度的不同;第六,有价证券制度的区别;第七,代理制度的区别;第八,商品运输制度的不同.三、商法的功能商法的功能一、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当代中国,商法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商法凸显出一种商法精神,有利于促进商人社会的形成,有利于观念层面上的商法精神的形成;二、商法是市场主体法定化的标准“凡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皆称之为商”;从一定意义而言,商法是关于企业的法;商人即“企业”主体,商行为即“企业”活动;因此,将企业列为商人的下位概念,可以避免民事主体的二元结构给商法所带来的局限;三、商法是市场行为规范化的尺度交易的迅捷是建立在交易安全的基础上的;商法为满足交易安全提供必要的手段,与促进交易迅捷在功能上相得益彰四、商法是市场交易便捷安全的保障第一,定型化契约的承认;第二,权利证券化;第三,创设短期时效制度;四、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是指商法通过众多的法律手段维持商人之间的交易,确保商事交易不被宣告无效或不被轻易撤销;1、强制主义;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商法公法化手段对于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制;具体表现为:首先,现代各国商法多通过公法性规范直接调控商事管理关系;其次,现代各国的商法日益偏重于使用强行法规则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再次,在法律责任体系上,出现了多种法律责任交叉,共同维护商事交易安全的特点;2、公示主义:公示主义是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上的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3、外观主义:外观主义就是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为准;4、禁止欺诈和不正当行为主义:是指交易行为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意思表示应当坦诚相见,不容许有欺诈或不正当行为,凡因欺诈或胁迫为意思表示的行为均得以撤销五、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一、商事主体的概述一商事主体的概念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二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和认定标准第一、从本质上来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第二,商主体是从事经营性行为的主体,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行为;第三,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商事主体的认定标准:二标准制、三标准制、四标准制六、商主体法定与维持原则一、商事主体法定及维持原则1、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商主体的创设或变更只能严格依照法律预定的主体类型和标准进行,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任意创设其它的商事组织形式;2、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3、商主体公示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之所以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以其对抗善意第三人;4、商主体维持原则:商主体维持原则是指现代商法通过各种法律手段确保企业组织的稳定、发展,维持企业的主体资格持续完整;七、商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商行为的概念一界定商行为的标准1、主观主义原则采取这种立法原则的国家商法以商人概念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商行为的具体形态,仅认为只有商人参加的法律行为是商行为,并以列举的方式解释商行为的范围;2、客观主义原则采取这种立法原则的国家商法主张以法律行为的客观内容作为出发点来确定其行为是否属于商业性质3、折中主义原则该原则是在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原则的基础上,对二者进行修正以确定商行为的立法理念;根据折中主义原则,商行为依据两个标准进行确定:一是行为的客观性;二是一些商事行为,仅在营业场合,根据商人的经营方法加以确定;无论是法国商法、德国商法,还是日本等其他国家的商法,均重视商行为在商法中的地位,商行为的界定标准已经不在固守单一,而是走向了兼容,即从行为本身的内容、行为人的身份等方面结合起来确定商行为的成立与否;可见,结合了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优点的折中主义原则的出现无疑是现代商事活动和商事立法发展的必然结果;二我国商法对商行为的概念界定商行为是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和内容的行为,包括商主体从事的营业活动,也包括非商主体从事的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的经营行为二、商行为的特征一商行为是由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行为二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三商行为是具有营业性的行为四商行为是体现交易特点的行为其一、行为的技术性;其二、行为的风险性;其三、行为的高效性;其四、行为的公开性与保密性并存;八、商行为的功能性认识与分析一、商行为的地位一历史性视角商法法典化是私法在内容上统一、在形式上分裂的特殊过程;私法在内容上的统一,即立法者将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一并纳入私法框架中,使民法成为私法普通法,统辖各种私法关系;同时,商法作为私法特别法,主要是补充、修改或者排除民法规范,从而逐渐形成了内容统一的私法体系;然而,商法规范毕竟获得了法典化的表现形式,成为与民法典对应的私法现象,进而形成了私法体系的二元制结构,实现了私法在形式上的分裂二、商行为与法律行为商法作为私法的特别法,也要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因而不可避免地要论及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优越地位,植根于私法自治和所有权神圣观念;商事交易没有废弃私法自治原则的统治地位,但却更关注交易效率的提升,这就改变了对私法自治的单一观察路径;与此同时,在商事交易中,商法不拘泥于各种“有形财产”,甚至不很关心有形财产的使用价值,而是更关注各种财产的价值和价格补偿机能;这样,私法自治和意思表示的商法地位有所降低;具体表现为:一各国学者研究商行为概念时,不约而同地强调商行为的营业性、持续性、公开性和职业性,已不再拘泥于意思表示之主观性,基本回避了商行为与意思表示之间的联系;可以说,意思表示是营业行为的通常要素,但却不是必备要素;二商法关注商行为的特定法律效果,极少重复关于意思表示的民法规定;换言之,只要商人实施了商行为,无论其主观意图或者意思表示如何,即当然产生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当然产生某种结果”与“推定产生某种结果”是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三商事裁判法官经常援用推定规则;法官的推定,系依照案件的客观或者基础事实,推定当事人意思的裁判活动;在许多场合下,经法官推定而“产生”的意思,已几乎不再是当事人意思,而是法官意思,法官意思成为在当事人意思中加入的“独立第三方”意思;四在有些情况下,商事特别法排除了意思表示规则的适用;坚守形式主义、摒弃意思主义,是商事活动快捷性的内在要求;三、商行为的功能性一对于私法关系,究竟应从法律关系角度还是从整体交易的功能性角度加以观察,是划分民法与商法的核心标准;民法作为理性主义的法律,它慢待了交易的整体性,但间接地发挥了规范商事交易的作用;商法作为经验主义的功能性法律,远离了法律关系学说的支配,偏重于实证地规范社会现象;这既是私法二元制结构的成因,也是民商分立的重要分界点;进一步说,按照法律关系学说区分公法与私法,有益于构造完善的法律体系;而在私法内部,却无需再按法律关系学说划分具体的法律领域;在此方面,商法却以功能性法律的独特属性,占据了私法体系中的独特地位;二从功能性角度对于商行为的分类:商行为区分为三种基本模式:一是诸如买卖、租赁、运输等性质单纯的商行为,性质与法律行为相似,但却侧重于行为的外部性或者客观性;二是诸如企业自主行为以及决议行为等商行为,它们几乎全无意思表示适用的可能;三是诸如融资租赁、无名合同以及附属商行为等复合型的商行为,它们可能同时包含了表意和非表意行为、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从而呈现出综合性的特征;三无论遵循主观主义还是客观主义,商法规范均强调商行为产生的特定法律效果,即凡是实施某种商行为,就应依法产生某种确定的法律效果,当事人无法约定改变法律规定的效果;商法还可规定,当事人不能借由意思自治而排斥法律规定的效果,或者唯经当事人履行特别程序后,才可变动法律规定的特别效果;可见,商行为的实施可能产生客观归责的实际效果,这不仅为适用法定主义调整方式打开了空间,还有助于解释商法包含较多强制性规范的原因;九、商事登记的效力一、创设效力登记注册是商事主体取得经营资格的前提条件;即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只有通过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就被作为一种法律事实而加以认定,如果某人实施这一法律事实行为,就认定该人具有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实施这一法律行为就不能取得商事主体资格,那么这种登记注册的行为就具有了创设的效力;二、宣示效力宣示效力,又称公示效力,是指凡是经过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应当推定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并可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人或者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如果商主体对于应当登记的事项而没有进行登记的,对于善意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对故意或过失进行情况不实的登记者,不仅不能以此虚假登记的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即相信登记是真实的人,而且要受到一定的处罚三、对于商事登记效力的反思商事登记是对商业自由的承认和限制;确认财产权人具有营业权,并不是国家的赋权或行政许可,而是国家对财产权人营业权的确认;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利用自己的财产营业;营业是私法主体享有的、衍生于财产权的私权形式,商业登记主要是国家承认权利人权利的特殊方式;商法的概念1、概念:商法就是调整商事交易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意义上的商法应当是规范商主体和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立法体例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各国法典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商法典又可以被化分为客观主义商法典、主观主义商法典和折衷主义商法典;二、商法的特征一商法以促进和保护商事交易中的利益实现为宗旨,具有营利性;营利性是商法对商品经济的客观反映;二商法适应商事交易现代化、科技化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三商法适应商事交易国际化的要求,具有国际性;四商法是公、私法结合的法律,具有私法公法化的趋势;念奴娇赤壁怀古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故垒西边人道是三国周郎赤壁乱石穿空惊涛拍岸卷起千堆雪江山如画一时多少豪杰遥想公瑾当年小乔初嫁了雄姿英发羽扇纶巾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故国神游多情应笑我早生华发人生如梦一樽还酹江月。

试析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一)

试析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一)

试析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一)关键词:主体商事主体法律特征内容提要:本文拟通过对商事主体含义、界定标准和商事主体分类的探讨,从而揭示商事主体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特征。

一、商事主体概说(一)主体的基本含义所谓主体,首先是指事物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哲学上,主体指的是与客观实在相对立的认识者。

法律关系是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

任何法律关系均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其中法律关系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在不同的部门法中,主体一词的界定各不相同。

可以说,在所有的主体性研究中,法律主体最有研究意义,而商事主体的研究最有实践意义。

在法律上,法律关系主体又往往被称之为“人”一般认为应该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非自然人主体大多存在于商事法中。

(二)探究商事主体的理论意义1、主体是行为的承载者,这是哲学和法学上对主体的研究,因此没有对主体的研究,那么对法律和社会的研究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

2、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型的法律活动社会活动由不同的主体来构成。

在民法中,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刑法中,刑事主体是指因犯罪而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在行政法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可以分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两个组成部分。

在经济法中,学界对于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律主体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

由此可见,一般说来,法律关系主体与该部门法主体的含义相同,但也不尽然。

因此,在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与商事主体含义的认识问题上,也存在界定的理论上的可能性。

3、在商法中,如何塑造性能、性质、和质地更为完善和完美的商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可能性和实践上的现实性。

因此,探究商事主体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商事主体的质量和节约社会资源。

二、商事主体的含义(一)商法的本质我们要明晰商事主体的含义,必须首先简单阐述一下商法的本质。

商法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同其他法律现象一样,也有其自身产生、发展和运动的规律,这一规律的认识从狭义上来讲就是对商法本质的认识,商法现象本身的实在性决定了商法本质的实在性。

(全面解析)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

(全面解析)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

(全面解析)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
整理:第一章
本文档旨在全面解析《商法学》第二版的第一章内容,以下是
对该章节的主要内容进行概述:
1. 基本概念和特征
商法学是研究商事法规范和商事法律关系的学科,主要包括商
事主体、商事法律行为、商事民事法律行为等基本概念和特征的研究。

2. 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是指从事商业活动并具有商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 商事法律行为
商事法律行为是商事主体依法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订立合同、成立公司等。

4. 商事民事法律行为
商事民事法律行为是商事主体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进行的商事法律行为,包括购买合同、租赁合同等。

5. 商法学的研究方法
商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历史法、制度法等方法,以及社会学、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的运用。

以上是《商法学》第二版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概述。

更详细的内容请参考原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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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合伙的类型
2、合伙型联营 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共同经营,由 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 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财产共有,联营各 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型联营与合伙企业、个人合伙的区别在于合伙型联营 的合伙人只能是企业或事业单位,不能是自然人。
代理商
代理商
被代理人
自然人、法人
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
法律效果归于被 代理人
被代理人
自然人、法人
居间商
居间商自己 取得居间人资格 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 取得居间人资格 之间的合同无介入权 并经核准具备从 并经核准具备从 居间人对委托人 事居间活动条件 居间商 居间商自己 事居间活动条件 与第三人之间的 的法人、公民 的法人、公民 合同无介入权 行纪人自己 批准经营信托业 1.有介入权 1.有介入权 务的法人 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 2.行纪的法律效果 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 先由行纪人承受, 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 行纪商 行纪人自己 批准经营信托业 然后通过其他法 转给委托人律关系(如委托 务的法人

商辅助人的分类
1、经理人 是指接受商人授权而为商人进行商事管理及商事经营的人, 是商事活动中的一种特殊行为主体,他以其所享有的经理 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经理人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经理人在行使权利时,须将自己的签名附加在商号上 经理人的主要权限在于为商主体管理事务,并为商号签名 完全商人才可以授予被代理人经理权 明示与登记相结合,经理权授予才能生效 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受到权限范围的限制 经理人的经理权不具有单一性和排他性

商合伙的类型
3、合伙企业 是指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订立合伙协议,共同 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

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的区别
1、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商事名称,个人合伙无此限制。 2、合伙企业经营规模更大,具有企业的特征。个人合伙 只能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领取营业执照。 3、在诉讼上,合伙企业以企业名称作为诉讼当事人,以 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个人合伙无论有无商事名称, 均以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合同)转给委托 人
行纪商

商辅助人
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 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分类: 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商辅助人,指依据商主体和商辅助人 订立的雇佣合同而产生的商辅助人,如推销员、采购员等。
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商辅助人,指依据商主体和商辅助人 之间订立的委托合同而产生的商辅助人,包括经理人、代 办人等。

商个人
又称商个体、商自然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独 立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

商个人的类型
1、个体工商户 2、个人独资企业 3、农村承包经营户

商个人的类型
1、个体工商户 是指公民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投资,依法核准登记,在 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商事主体。


第一章 商事主体制度建构的逻辑

如果从个体对其财产占有和使用方式的视角审视,从纯 粹的自然人个体占有使用到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民事 合伙,再到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一个序列就是个体成员人格 与共同体人格分离的程度越来越大 ( 或者说是组织体独 立性越来越强) 的递进序列。在这个序列中的各种法律 形态的商事主体,其设立条件和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责任安排都不尽相同,因而难以找到一种具有普适性的 抽象判定标准。因此,商事主体制度采取的是一种特别 认可模式,即针对不同形态的商事主体分别设计法律条 件和程序,并经过相应的商事登记制度实现对特定形态 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确认。
第一章 商事主体制度建构的逻辑

综上,伦理维度不再是商事主体制度建构的主要力量, 因此商事主体制度演进发展必须要寻找不同于自然人人 格与伦理的逻辑维度——以市场理性为表征的理性逻 辑。
eg: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第二章 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商事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参加 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第一章 商事主体制度建构的逻辑

私法主体制度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组织体人格
第一章 商事主体制度建构的逻辑

古罗马时期,众多现实存在着的各类组织体并没有取得 法律上的独立主体资格。在罗马法及罗马法学家看来, 诸如乡村、城市、宗教团体、商业团体、船业团体等仍 然是数目众多的人,它只是在对外与第三人的民事关系 方面,才被认为是统一体。团体的财产,与其说是从组 成团体的自然人中独立出来的财产,不如说是他们的共 有财产。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突出强调了个人权利本位, 没有创造出组织体人格。组织体主体资格的系统构建直 到《德国民法典》才得以完成,但其实际上仅是借助于 法律拟制的技术通过权利能力的概念转换将人格引入到 组织体之上。

商法人能力的限制
1、商法人不得擅自以其财产从事非经营性活动; 2、商法人原则上不得在授权的经营范围之外从事财产行 为; 3、商法人对自己的财产不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4、商法人不得违反资金专用条件或其他禁止性义务从事 经营行为。

商法人的分类
1、传统 国有商法人、集体商法人、私营商法人、联营商法人和外 国投资商法人等。 2、新型 股份合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二章 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2、可塑性
商事主体可以完善,可以改变,通常称之为商事变更。商 事主体的可塑性不但具有商事商的实践意义,同时也具有 法律上的可行性。依照法定程序,商事主体可以通过改变 商事名称或字号,或者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商事主体的 形式以及经营场所来从容应对市场的变化。
第二章 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商中间人的类型
2、居间商 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
特点:
(1)居间商不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为他人从事契约的缔结 (2)居间商是一种完全商人
(3)居间商所从事的居间商行为,不是基于契约,不负有活动及行 为义务,它是基于佣金请求权才从事这种缔结之促成活动
(4)居间商对于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 果并不负有义务

商个人的类型
3、农村承包经营户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 照农村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 资料,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

商中间人
指以从事间接商行为或中介商行为为业的人。 类型: 1、代理商
2、居间商
3、行纪商

商中间人的类型
1、代理商 是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 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 特点: (1)代理商的行为方式是促成交易或缔结交易。 ( 2)代理商必须固定地从事受他人委托的、促成交易或 缔结交易的活动。 (3)代理商是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
大商人
完全商人
小商人
第三章 商事主体的分类

5、依照经营种类:
信托商 居间商 行纪商 制造商 加工承揽商 销售商
代理商
经营种类
租赁商
供应商
保险商
金融证券商 餐旅服务商 运输仓储商
第三章 商事主体的分类

6、依照商主体资产的权利状态:
个体经营者
企业
商业使用人

商法人
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 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特征 1、法人性 2、经营管理的组织性 3、资本经营性
第三章 商事主体的分类

1、依照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
商法人
商个人
商合伙
第三章 商事主体的分类

2、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条件:
法定商人
注册商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应登记商人
任意商人
自由登记商人
必然商人
第三章 商事主体的分类

3、依照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
形式商人
固定商人
第三章 商事主体的分类

4、依照经营规模:
1、必须实施某种特定的营利性行为,不为此行为者不属于商主体。 2、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同一性质的营利性行为并以其为职业。 3、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该营利性行为。
第二章 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特征
1、拟制性 2、可塑性 3、组织性
4、要式性
5、私法性
第二章 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1、拟制性
从本质上讲,商事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其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商事主体不是天然生成的,而 是人为设立。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其能力的形成和范围上, 即商事主体的形成一般需要经过国家的特殊授权程序,如 工商登记。
商个人的类型
2、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 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个体工商户是非企业组织性商个人,个人独资企业是 企业组织性商个人,是商事组织体。 2、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也可以不起,个人独资企业 必须有企业名称。 3、个体工商户可以雇工,也可以不雇,雇工人数不得超 过7名。个人独资企业必须雇工,要求8人以上。 4、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只能由公民个人或家庭自己进 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聘用他人管理,自己享受资本收益。 5,、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不同。

商辅助人的分类
2、代办人 是指受商主体委托,不经授予经理权,于一定地区或一定 处所内,以商人的名义办理其营业事务之全部或一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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