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主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章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综合各种理论学说,我们在这里将行政主体定义为: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对此,我们可以分解为“权”、“名”、“责”三个要素来理解。
图表3-1:行政主体的内涵
在上述定义的基础上,可以将行政主体的特征概括为:
首先,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组织”这一概念的外延很广,包括机关、机构、单位、团体等。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的部、委办、厅、局、司等,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均可称为“组织”。
其次,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并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其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由于不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因而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再次,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区别开来。所谓“以自己的名义”,是指行为主体能够独立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特定行为。
最后,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一特征使行政主体同它的代理人相区别。因为行政主体代理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是由代理人本身,而是由作为委托人的行政主体承担的。
行政主体的角色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但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的平等身份参与民事活动时,不作为行政主体看待;在某些情况下,某一行政机关还可能成为另一机关的管理对象,此时前一行政机关处于行政相对人而非行政主体的地位。同时,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时,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行政主体作出不同分类,这有利于深化认识。主要划分标准和类型有:
1.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
组织,它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规定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包括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
2.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根据行政主体的组织构成与存在的形态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是依照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设立并同时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构,是设置于行政机关内部的通过授权方式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作为行政主体的公务组织,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某种公共职能事务活动的通过授权方式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作为行政主体的社会组织,是通过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单独行政主体与共同行政主体。以行政行为的相应划分(单独行政行为与共同行政行为)为基础,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单独行政主体与共同行政主体。应该说,每一个行政主体都是单独行政主体,但当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共同作出行政行为时,它们便成为共同行政主体。
图表3-2:行政主体的分类
(三)行政主体的资格
行政主体资格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经过法定途径和程序获得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
1.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是指一定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所必需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几项:(1)它是依法成立也即通过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批准而成立、获得组织法或单行法授权的正式组织;(2)它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3)它有法定的管辖事务范围和一定的职权与职责;(4)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5)它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具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是行政主体获得独立法律地位的核心要素与标志。根据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的来源不同,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两种途径:
第一种途径,是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取得资格的对象是: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各个工作部门。
第二种途径,是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规定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取得资格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所属的行政机构;公务组织;社会组织。
3.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和丧失。
(1)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已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若由于某种原因使得行政主体出现分解或合并,此即发生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发生变更后,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处理,如职权、职责的继受,既往行为和事务的认可与继续进行以及给予救济等。
(2)行政主体资格的丧失。已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若由于某种原因而解散或撤销,以及授权到期或被取消授权,就会丧失行政主体资格。丧失资格后,会发生一系列需要处理的法律问题。
(四)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的具体表现,不同于一般权力,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广泛性、优益性等性质和特点,往往容易导致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侵害,因此必须确保行政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各项行政管理活动,在全面、高效地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侵害。为了有效行使行政职权,必须有行政权的优益性作为保障,同时行政主体也必须履行行政职责,即履行其法定的义务。
1.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固有行政职权——固有行政职权(inherent administrative power)是指行政机关“先天应有”的职权,即根据行政机关的职能、分工和级别等因素所决定的,由宪法和组织法所设定的,决定该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身份特征的行政职权。
授予行政职权——授予行政职权(authorize administrative power)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非固有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的内容和形式因行政主体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行政职权主要有以下内容:(1)行政立法权,如制定和公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2)行政命令权,如指令、命令,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等等;(3)行政处置权,如扣押、即时强制等;(4)行政决定权,如赋予、剥夺某种利益或荣誉称号等;(5)行政强制执行权,如行政执行等;(6)行政救济权,如变更、撤销、确认违法、行政赔偿等;(7)行政司法权,如行政调解、行政仲裁、专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
2.行政优益权。
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或物质上的许多优益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优益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便是行政优益权,它由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构成。
行政优先权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依法所享有的种种优惠条件,主要包括:(1)先行处置权,即行政主体在紧急条件下,可以先行处置,如先行扣留、即时强制;(2)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和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安机关或消防机构在执行紧急公务时,有权要求其它交通车辆避让;(3)推定有效权,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该行政决定的执行,这是为了保障行政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推定该行政决定只要未被依照法定程序加以撤销就一直是有效的。它体现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
行政受益权是国家为保证行政主体有物质能力行使行政职权而向其提供物质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
行政优益权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但不同于行政职权。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行政优益权可以被行政主体放弃不用,但行政职权不能被放弃,否则将导致违法或失职。
3.行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