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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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与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的组织与职权、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予以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征
1.形式上的特征:
(1)行政法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
(原因:行政活动范围的广泛性、行政活动内容的复杂多变性、行政关系的多层次性。)
(2)行政法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且行政法律规范的数量众多,居于各个部门法之首。
三、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二)行政法的作用
1.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
2.合理地设定行政权,保障行政的统一和高效
3.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促进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
5.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促进民主与法治
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行政规章
七、国际条约与协定
八、法律解释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
重点: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2、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难点: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规范对一定社会关系调整后所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的总称,具体讲,是指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它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行政相对人以及监督行政的主体。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1.行政主体相互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公务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
(1)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上下级、横向同级、斜向不同级)。
(2)行政主体与公务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
2.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1)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及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义务。
(2)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权利和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3.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
(1)权力性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
(2)权利性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的监督权利义务。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物是现实存在的、人们能够控制和支配的物质实体和智力财富。包括(1)行政奖励物;(2)被行政确认或裁决物;(3)行政罚没物;(4)被保护物;(6)救济物;(7)公益物;(8)行政活动保障物;(9)智力成果、信息等无形物。
人身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人格关系、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法定利益。
如在行政处罚关系中,人身也可成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拘留权、行政强制权的客体;
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不可能也不必要都转化成行政法律关系。在现代行政管理过程中,因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咨询等形成的行政关系,固然产生于行政活动过程中,但由于其不具有权利、义务内容,故不宜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1、行政管理关系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内容难点和重点:
依法行政原则的含义和主要内容
自由裁量权
依法行政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便民高效和权责统一等六项内容。
内容:合法行政:职权法定、依法的规定行政、法律优先(或称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
合理行政
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自由进行选择或者是自由根据自己的最佳判断而采取行动的权力。
第四章行政主体
本章内容重点和难点
1、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2、法定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区别
3、区分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主体是以其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独立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互有权利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
其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有对应权利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
2.行政主体是国家行政权的行使主体;
3.行政主体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法定授权组织的概念及特征
法定授权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而享有行政权力、从事某种特定范围行政管理的组织。
其有以下特征:1.被授权的组织自身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体系;
2.被授权的组织其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予;
3.被授权的组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同时也依法承担行政职责。
一、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其行政职权的一部分委托给非行政机关行使的行为。
其有以下特征:
1.其行政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
2.被委托的组织并没有因委托而获得法定的职权职责;
3.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确认行政公务行为的基本标准:时间要素;名义或公务标志要素;公益要素;职权与职责要素;命令要素。
第五章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行政相对人通常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权利义务的相对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行政相对人”概念的理解:1.行政相对人不是一般意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活动过程中的一种特定身份,这种身份表明他们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对应的另一方主体。
2.行政相对人是参与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不具有(或不行使)国家权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
第六章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力的组织通过一定的意思表示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能产生法律效果(设定、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征:1、行政行为时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
2、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3、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4、有多种多样的行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