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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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事能力——概念
商事能力即商事主体资格,是指商事主 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 和行为能力。是以民事能力为基础的。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差异
1、商事能力是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 统一。
2、商事能力在内容上有差异; 3、商事能力一商业登记而确定。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五、拟制商人和表见商人:
(一)这是两种名不副实的类型,即名为商人,实际不 具备商人属性。 (二)拟制商人,是登记注册为完备商人,但经营规 模不符,甚至经营业务不属于商行为,仍在立法上视 为商人的类型。基于公示原则,产生的完备效力,及 于第三人。应该说明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不法手段 取得商业登记的,不属于。 (三)表见商人,是未进行登记注册,也不是商事主 体,但以商人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为保护交易善意 相对人,运用商法调整。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自然人
(一)概念:也叫个体商人、商个人,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个体。在社 会中广泛存在,个体工商户、农林牧渔贩运户、各种手工业者、个体修理者、独 资和私人营业主。这一界定的目的在于区分自然人的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双重 身份。 (二)特征: 1、以自身个体劳动经营为主或以家庭成员的特长进行劳动组合; 2、是独立的经营者; 3、在我国必须经过核准登记程序; 4、对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 (三)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自然人从事商事经营,应依其登记为准,如果登记为个人的,则是我国民法通则 所称“个体户”;如果登记为商事组织,则是独资企业。我国规定的私营企业, 是从所有制角度划分的,雇工在八人以上。 (四)商自然人的典型——独资企业: 1、概念: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 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属于古典企业形式,从世界各国现状比 较,存在(1)数量多,分布广;(2)规模小的特点。 2、法律特征: (1)由一人组成; (2)投资者仅限于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法》); (3)依附于企业主的人格。 3、与一人公司的比较: (1)一人公司由股东一人组成,以法人、国家或其他组织形式出现; (2)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的仍是有限责任;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104条:“商人是指经营 实物货物买卖的人;或者在其他方面因职业而对交 易时间或货物具有特殊知识或技能的人;或者那些 由于雇用代理人、经纪人或居间人——这些人引起 职业是具有这种特殊知识或技能的——而可以得到 这种特殊知识或技能的人”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事主体——特征
2、强制主义(强制登记制度) 3、外观主义(类似英美法的禁反言
“estoppel”) 4、严格责任主义。商事责任的追究或者救
济,多不应债务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事主体——概念
商事主体,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 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 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 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 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法的基本原则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
1、商事主体的所有行为均围绕“营利”而展 开。
2、这一原则体现在商法的各个具体制度。 3、“商法与民法,虽同为规定关于国民经济
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论其性质, 两者颇不相同。盖商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 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 重于保护一般社会公众之利益”——张国键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三、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注册商人
一、划分标准: 在于主体所从事的商行为的性质以及法律规定是否必须登记注册。
二、界定: 1、法定商人,德国也称为必然商人或免于登记的商人,日本称固 有商人,指从事固有商行为,即使没有注册登记,也必然是商人 的主体,他们也有义务进行商业登记,但登记仅有公示效力,无 创设效力; 2、注册商人:又称应登记商人,指以营利性营业方式经营手工业、 贩卖业或服务业,必须进行登记才能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主体类 型,登记对他们具有创设效力; 3、任意注册商人,也叫自由登记商人,在德国商法上,主要是从 事农业、林业的场主和辅助性行为的人,登记与否随其自愿,特 征如下: (1)从事的活动多属于辅助商行为; (2)从事此种活动往往变动性大,并且不具有持续性; (3)往往不具有营业性组织特征,实践中多是小商人、商自然人 或商自然人的临时组合; (4)有的国家不需履行登记,有的国家则不承认其为商事主体。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1、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2、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3、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一、商行为的概念:
(一)不同国家认定商行为的标准(大陆法系): 1、法国:主张按法律行为的客观内容来认定其行为是否属 于商业性质,即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判断; 2、德国:主张只要有商人双方或一方参加的法律行为就是 商行为; 3、日本:确定商行为的标准应当兼采主观和客观。
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2、依法具有商事能力; 3、商事主体须经商事登记; 4、从事营利性活动。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事主体——分类
一、以商事主体的组织形式为标准
商个人(商个体、商自然人、个体商人、个人商号) 商法人 商合伙
二、以是否必须办理商事登记为标准
法定商人; 注册商人; 任意商人。
商法
Commercial Law
授课人:时建中 2005年9月15日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 促进交易原则 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商事主体内容法定 商事主体程序法定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法的基本原则三:促进交易原则
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2、交易规则定型化; 3、短期时效主义。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法的基本原则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1、平等交易 2、诚实信用 3、情势变更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法的基本原则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1、公示主义(公司登记、证券信息披露、 船舶登记的公告等)
(二)应该采取的标准: 现代社会不应固守单一的理论,而应该走向兼容,即应从行 为主体、行为本身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结合起来确定。但在 确定时,应该以新商人主义立场为基础,兼采客观主义的理 论。
百度文库
(三)定义:
商行为是商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为追求营利依法所实施
的各种营业活动。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二、商行为的特征: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著名商法典关于商人的概念
《法国商法典》第一条:“凡从事商活动,并以其 作为经常性职业者为商人。”
《德国商法典》第一条:“本法典所称商人是指经 营、营业的人。营业指任何营利事业,除非该企业 在种类和规模上,不需要以商人方式为业务经营。”
《日本商法典》第四条:“本法所为商人是指用自 己的名义以从事商行为为职业的人。”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四、形式商人和非形式商人:
(一)划分标准:主要针对公司形式的 商事主体,看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而定。 (二)形式商人主要是各种资合公司, 这种公司从成立起便是商人;非形式的 则是各种人合公司,因其本质上是一种 合伙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成 为注册商人或任意注册商人。
(一)主体的商人性:在商法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商行为,主 要看主体的身份,但是对于非登记商事主体,则难以确定; (二)行为的法定性:其一有些特定行为由于法律规定成为商行为,任何 人为之皆为商行为;其二,行为必须符合其经营业务的法律规定,即商行 为应该遵循许多适用于商人之间特定商业事务的共同条款; (三)行为营利性:在商法实践中,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往往借 助于法律推定规则;我国称之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 (四)行为的技术性:现代商事活动的技术性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票据 行为、保险行为、期货交易行为、证券交易行为、网上交易行为等,不仅 要求行为人熟悉法律规定,而且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正是基于此, 美国统一商法典把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作为商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五)规制的严格性:方式定型化、外观主义、公示原则、严格责任等等; (六)司法特殊性:对于至少有一方为商人的纠纷,多数国家设有特别司 法机关予以审理。原因在于商事案件有很强的技术性、复杂性和专门性, 并要求迅速处理。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三、以商事主体的经营规模为标准
大商人
小商人
四、以商事主体的认定原因为标准(德国法)
完全商人 拟制商人 表见商人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大商人和小商人(完备商人和非完备商人)
一、划分标准: 在于主体的营业内容和营业规模,又称为大商人和 小商人。各国一般从资金多少、经营范围大小和纳 税义务的有无等方面综合判断。 二、两者的区别: 1、小商人不需要登记; 2、小商人不需要商号; 3、小商人不必制作商业帐簿; 4、小商人不适用经理权制度; 5、组织形式上小商人不能组建和从事无限责任和两 合公司进行经营; 6、有些为保护大商人利益的特殊规定,如违约金、 担保等不适用于小商人。
商事能力——概念
商事能力即商事主体资格,是指商事主 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 和行为能力。是以民事能力为基础的。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差异
1、商事能力是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 统一。
2、商事能力在内容上有差异; 3、商事能力一商业登记而确定。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五、拟制商人和表见商人:
(一)这是两种名不副实的类型,即名为商人,实际不 具备商人属性。 (二)拟制商人,是登记注册为完备商人,但经营规 模不符,甚至经营业务不属于商行为,仍在立法上视 为商人的类型。基于公示原则,产生的完备效力,及 于第三人。应该说明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不法手段 取得商业登记的,不属于。 (三)表见商人,是未进行登记注册,也不是商事主 体,但以商人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为保护交易善意 相对人,运用商法调整。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自然人
(一)概念:也叫个体商人、商个人,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个体。在社 会中广泛存在,个体工商户、农林牧渔贩运户、各种手工业者、个体修理者、独 资和私人营业主。这一界定的目的在于区分自然人的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双重 身份。 (二)特征: 1、以自身个体劳动经营为主或以家庭成员的特长进行劳动组合; 2、是独立的经营者; 3、在我国必须经过核准登记程序; 4、对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 (三)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自然人从事商事经营,应依其登记为准,如果登记为个人的,则是我国民法通则 所称“个体户”;如果登记为商事组织,则是独资企业。我国规定的私营企业, 是从所有制角度划分的,雇工在八人以上。 (四)商自然人的典型——独资企业: 1、概念: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 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属于古典企业形式,从世界各国现状比 较,存在(1)数量多,分布广;(2)规模小的特点。 2、法律特征: (1)由一人组成; (2)投资者仅限于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法》); (3)依附于企业主的人格。 3、与一人公司的比较: (1)一人公司由股东一人组成,以法人、国家或其他组织形式出现; (2)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的仍是有限责任;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104条:“商人是指经营 实物货物买卖的人;或者在其他方面因职业而对交 易时间或货物具有特殊知识或技能的人;或者那些 由于雇用代理人、经纪人或居间人——这些人引起 职业是具有这种特殊知识或技能的——而可以得到 这种特殊知识或技能的人”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事主体——特征
2、强制主义(强制登记制度) 3、外观主义(类似英美法的禁反言
“estoppel”) 4、严格责任主义。商事责任的追究或者救
济,多不应债务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事主体——概念
商事主体,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 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 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 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 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法的基本原则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
1、商事主体的所有行为均围绕“营利”而展 开。
2、这一原则体现在商法的各个具体制度。 3、“商法与民法,虽同为规定关于国民经济
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论其性质, 两者颇不相同。盖商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 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 重于保护一般社会公众之利益”——张国键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三、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注册商人
一、划分标准: 在于主体所从事的商行为的性质以及法律规定是否必须登记注册。
二、界定: 1、法定商人,德国也称为必然商人或免于登记的商人,日本称固 有商人,指从事固有商行为,即使没有注册登记,也必然是商人 的主体,他们也有义务进行商业登记,但登记仅有公示效力,无 创设效力; 2、注册商人:又称应登记商人,指以营利性营业方式经营手工业、 贩卖业或服务业,必须进行登记才能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主体类 型,登记对他们具有创设效力; 3、任意注册商人,也叫自由登记商人,在德国商法上,主要是从 事农业、林业的场主和辅助性行为的人,登记与否随其自愿,特 征如下: (1)从事的活动多属于辅助商行为; (2)从事此种活动往往变动性大,并且不具有持续性; (3)往往不具有营业性组织特征,实践中多是小商人、商自然人 或商自然人的临时组合; (4)有的国家不需履行登记,有的国家则不承认其为商事主体。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1、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2、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3、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一、商行为的概念:
(一)不同国家认定商行为的标准(大陆法系): 1、法国:主张按法律行为的客观内容来认定其行为是否属 于商业性质,即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判断; 2、德国:主张只要有商人双方或一方参加的法律行为就是 商行为; 3、日本:确定商行为的标准应当兼采主观和客观。
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2、依法具有商事能力; 3、商事主体须经商事登记; 4、从事营利性活动。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事主体——分类
一、以商事主体的组织形式为标准
商个人(商个体、商自然人、个体商人、个人商号) 商法人 商合伙
二、以是否必须办理商事登记为标准
法定商人; 注册商人; 任意商人。
商法
Commercial Law
授课人:时建中 2005年9月15日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 促进交易原则 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商事主体内容法定 商事主体程序法定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法的基本原则三:促进交易原则
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2、交易规则定型化; 3、短期时效主义。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法的基本原则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1、平等交易 2、诚实信用 3、情势变更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法的基本原则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1、公示主义(公司登记、证券信息披露、 船舶登记的公告等)
(二)应该采取的标准: 现代社会不应固守单一的理论,而应该走向兼容,即应从行 为主体、行为本身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结合起来确定。但在 确定时,应该以新商人主义立场为基础,兼采客观主义的理 论。
百度文库
(三)定义:
商行为是商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为追求营利依法所实施
的各种营业活动。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二、商行为的特征: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著名商法典关于商人的概念
《法国商法典》第一条:“凡从事商活动,并以其 作为经常性职业者为商人。”
《德国商法典》第一条:“本法典所称商人是指经 营、营业的人。营业指任何营利事业,除非该企业 在种类和规模上,不需要以商人方式为业务经营。”
《日本商法典》第四条:“本法所为商人是指用自 己的名义以从事商行为为职业的人。”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四、形式商人和非形式商人:
(一)划分标准:主要针对公司形式的 商事主体,看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而定。 (二)形式商人主要是各种资合公司, 这种公司从成立起便是商人;非形式的 则是各种人合公司,因其本质上是一种 合伙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成 为注册商人或任意注册商人。
(一)主体的商人性:在商法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商行为,主 要看主体的身份,但是对于非登记商事主体,则难以确定; (二)行为的法定性:其一有些特定行为由于法律规定成为商行为,任何 人为之皆为商行为;其二,行为必须符合其经营业务的法律规定,即商行 为应该遵循许多适用于商人之间特定商业事务的共同条款; (三)行为营利性:在商法实践中,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往往借 助于法律推定规则;我国称之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 (四)行为的技术性:现代商事活动的技术性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票据 行为、保险行为、期货交易行为、证券交易行为、网上交易行为等,不仅 要求行为人熟悉法律规定,而且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正是基于此, 美国统一商法典把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作为商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五)规制的严格性:方式定型化、外观主义、公示原则、严格责任等等; (六)司法特殊性:对于至少有一方为商人的纠纷,多数国家设有特别司 法机关予以审理。原因在于商事案件有很强的技术性、复杂性和专门性, 并要求迅速处理。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三、以商事主体的经营规模为标准
大商人
小商人
四、以商事主体的认定原因为标准(德国法)
完全商人 拟制商人 表见商人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大商人和小商人(完备商人和非完备商人)
一、划分标准: 在于主体的营业内容和营业规模,又称为大商人和 小商人。各国一般从资金多少、经营范围大小和纳 税义务的有无等方面综合判断。 二、两者的区别: 1、小商人不需要登记; 2、小商人不需要商号; 3、小商人不必制作商业帐簿; 4、小商人不适用经理权制度; 5、组织形式上小商人不能组建和从事无限责任和两 合公司进行经营; 6、有些为保护大商人利益的特殊规定,如违约金、 担保等不适用于小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