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商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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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第二章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1、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 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3)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由业主自己自己控制经营的企 业,其一切事务均由业主自己决定 (4)个人独资企业是出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3、法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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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
1、概念: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 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2、法律责任的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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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登记的种类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三)商事登记的程序
1、申请。 2、审查。 3、核准。 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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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帐薄
(一)概念 商事帐薄是商事主体依法备置的记载其营业状况及 其财产状况的书面薄册。 (二)商事帐薄的种类 1、会计凭证。 2、会计帐薄。 3、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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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事个人
一、商事个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商事个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独立 从事商事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 2、法律特征:资格的适法性;行为的营利性;责任的无 限性。
3、种类:主要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 资企业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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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事主体概述

第二章 商事主体概述
甲是乙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的职员, 甲被乙派往丙处购买录像机。经当场试 放录像机,未发现质量问题,甲遂付款5 万元购买10台。一周后,一台录像机无 法正常使用,拆开发现内部重要零件已 经生锈,后换货无果,为此乙要求甲支 付修理费用1000多元。 问题:甲应否就此对乙负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9
案情:商人甲授予其雇员乙经理权。乙 与丙为法律行为。后来发现,甲乙当初 的雇佣合同是无效的。 问题:在上述情况之下,乙与丙的法律 行为是否有效?
申花俱乐部下属的上海申花足球队在1995年度的全国足球甲a联赛中获得冠军提高了申花的知名度使这一名称不再仅仅是申花俱乐部享有独立法人人格的标志还具有了象征荣誉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发挥号召公众作用的属性
第二章 商事主体概述
第一节 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人、商主体、商事主体之术语运用。 比较法上的观察:法国、德国、日本和美国。(1)行 为标准。(2)职业标准。(3)名义标准。(4)知识 标准。 中国:(1)职业要件?(2)营利要件?(3)行为要 件?(4)登记要件? 教科书:商事主体是商事关系主体,常简称为“商主 体”或“商人”,是经核准登记而取得从事以营利为 目的的商行为的组织和个人。(较为严格)
经理权与代办权的主要区别
第一,经理权的权限范围大于代办权。 第二,经理权须由商人亲自授予。代办权不须商人亲 自授予,商人的代理人也可授予。 第三,经理权需明示授予。代办权可默示授予,如容 忍代办权和表见代办权。 第四,经理人的签名需附加在商号上,且这个签名附 有表明经理人权限的标记。代办人的签名只能附有表 明代理关系的附加标记。 第五,因经理权所涉范围广泛,故需履行工商登记。 代办权只限于一定的范围,无须履行工商登记。
典型案例5
案情:商人甲委托水果居间商乙为其购 买一定数量的苹果。水果居间商乙知道 果园主丙正在出售苹果,但他并未将此 行情及时向甲做报告。事后,甲自行知 道了此情况,遂要求乙对甲因未购买到 苹果而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问题:甲的请求成立否?

第二节 商事主体

第二节 商事主体

二、商事主体的分类
(一)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和辅助商 1、商个人 指依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或公民。 是自然人经特定形式和程序进入商事领域, 被商法拟制而成的法律主体 ,
特征: (1)商个人作为拟制主体,须经法定核准 登记,才能享有商事权利能务和商事行为 能力,并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人事商行为 (2)商个人作为拟制主体,它不享有与自 然人人身相关的许多权利 (3)商个人所人事的是商事行为,即以营 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 (4)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须承担无限责任
(一)商事能力的概念 又称商事主体资格,指商事主体人事商 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 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特征: 商事能力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 商事能力的内容具有差异性 商事能力依商业登记而确定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1、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2、对于公务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3、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第二章 商事主体
一、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 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人事 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由商法法定 2、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 3、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 得 4、商事主体以人事营利性活动为常业
(三)大商人和小商人 1、大商人 指有固定的场所和相应的机构,依法设立 的商人 2、小商人 指规模很小,通常没有固定营业场所而依 赖简单交易行为谋生的商人
(四)完全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或固定商 人、拟制商人 德国法上的分类 完全商人 拟制商人 表见商人 日本法上的分类 固定商人 拟制商人
三、商事能力
4、辅助商 辅助商事主体从事经营的人 类型: 代理商 居间商 行纪商 仓储营业商 承揽运送商 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二章商事主体一、商事主体的概念: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1.商事主体由商法法定2.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3.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不同于一般民事能力其一,商事能力特指从事商事行为的能力其二,商事能力是在一般民事能力基础上附加的能力其三,商事能力的范围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不同商事主体商事能力不同4.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5.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三、商主体的种类商个人:(1)概念:是指具有上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2)特征:1.须经法定核准登记,才能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2.商个人的权利与自然人的权利不同3.商个人所从事的是商事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4.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须承担无限责任(3)商个人的具体形式:1.个体工商户。

与传统的独资企业的形式十分类似2.农村承包经营户3.个人独资企业。

但《民法总则》将其列为非法人组织的一种商法人:1.属于《民法总则》中的营利法人2.特征:1.商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其人格由商法赋予3.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从事商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 《民法总则》对营利法人的营利性的界定:非指其自身简单的取得经营利润,而是指法人成立的目的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此,非营利法人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的利润。

4.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别:(1) 性质不同: 营利法人必然是社团法人,不可能是财团法人;非营利法人既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财团法人(2) 设立的原则不同:前者设立一般采取准则主义;后者设立多采取许可主义(3) 设立的目的和能力不同:前者目的是实现社员本身的利益,其可以广泛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后者目的是满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非经济利益需要,其一般不能从事经营性活动(4) 税收上不同:前者利润通常应当征收法人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后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后者法人本身所得收入如果从事的公益活动依法享有诸多税收优惠,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5.西方国家的商法人主要就是公司,公司与商法人是基本等同的概念。

商法学课件第2-3章

商法学课件第2-3章

二、商业名称的构成、选定和取得
(一)商业名称的构成
在我国,商业名称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字号
1.行政区划 2.字号 3.行业或经营特点 4.组织形式
行政区 划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商业 名称
行业或 经营特

组织形 式
(二)商业名称的选定 关于商业名称的选定,目前各国法律中主要存在两种立法主义: 1.严格主义
指商事主体选定的商业名称必须与其名称或者营业内容相一致,不符 合的,均不予承认,且无法转让或者继承。法国、瑞士和拉美的许多国家 均采取此种立法主义。
全民所有 制企业
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 企业
公司法人
商法 人
合作社
(三)商合伙 1.法律特征: (1)商合伙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 共担风险的共同经营体。 (2)商合伙是非法人企业,这是商合伙区别于商法人的主要法律特征。 (3)商合伙依商事法成立并受商法规范调整。 (4)商合伙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商合伙不同于一般民事合伙的主要特征。 2.具体表现 合伙企业
商法学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第二节 商业名称 第三节 商事账簿与商事审计 第四节 商事登记制度
本章要点
1.把握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理解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重点研究民事主体 民事能力与商事主体商事能力之间的联系与差异。 2.了解商事账簿的概念和种类,重点掌握商事登记的概念、种类和效力,明确 商事登记对商事活动和商事主体的意义。
五、商事审计
审计是指由独立专职机构或人员根据职权、授权或委托,对被审 计对象的会 计账簿进行审查,并依据法律法规、会计规则和审计准 则对其真实性、公允性和合法性作出评价的会计监督活动。

第二章商事主体

第二章商事主体

第二章商事主体【导语】商事主体,是商法中的基本范畴,使整个商事法律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

现代各国商法大都对商事主体的概念和内涵及其商事能力予以规定,并构成了商法上票据、证券、保险等法律制度中关于主体制度的基础。

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关于商事主体的专门立法规定,但对此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学习本章时,应重点理解和掌握商事主体产生背景和主要特征、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以及法律对商事能力的通常限制,进而深刻理解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事主体的相关规定。

第一节商事主体概述一、商事主体的概念商事主体(Commercial Subject),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在传统商法上,商事主体也叫商人。

欧洲11世纪中叶,随着城市的兴盛,越来越多的人从事商业,逐渐产生了商人这一特定社会阶层。

商人形成之初曾受到封建法律和寺院法的种种限制和歧视。

如当时的封建法律否认无因交付行为,允许卖主因卖价低于市价过半而撤销其买卖行为,规定连带债务分别偿还;寺院法则不仅严禁放款生息、借本经商,而且将未经加工货物转手获利的行为视为违法。

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商人阶层的利益,制约了商业的自由发展,代表商人利益的商会以行业立法的形式自行规范商事活动,形成了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

早期的商人是指一个具有特殊身份和利益的社会阶层,在从事商事交易中享有特权,但这一概念并不具有确切的法律含义。

19世纪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密切结合,社会普遍商化,商人不再是社会上的特定阶层,也不再存在所谓的商人特权,商人的特殊地位和利益已逐步消失。

这时,各国商法基本都将商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固定下来。

在采用民商分立制的国家和个别采取民商合一制的国家,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商人概念。

例如:《法国商法典》第1条规定:“凡从事商活动,并以其作为经常性职业者为商人。

商法学第二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法学第二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商事主体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参加商事活动 ,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享有商事 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在传 统商法中,商事主体又被称为 “ 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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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商事主体的特征 1. 商事主体为商事法律 、 法规所规制的主 体不同的法律部门有其不同的规制对象 , 商事法 律和商事法规规制的商事主体 , 包括商事主体资 格的取得与丧失 、 权利与义务 、 主体的 名 称及 类别 、 主体拥有的营利性营业能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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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商事行为的不同规制原则 与对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制一样 , 商事行为法 定是各国商事法的普遍法律规定 。 ( 一 ) 主观主义原则 主观主义原则以商事主体概念为前提 , 并在 此基础上推导出 商行为 。 ( 二 ) 客观主义原则 客观主义原则着眼于行为的客观性质 , 并据 此确定商事行为 。 ( 三 ) 折中主义原则 折中主义原则在修正上述两原则的基础上 , 以 折中 的 立场确 定商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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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商事主体的分类 ( 一 ) 商个人 、 商法人与商合伙 按照商事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划分 , 可以将 商事主体分为 商个人 、 商法人 、 商合伙 。 1. 商个人 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 、 个体商人 , 是指依商 法规定 , 从事商事活动 , 享有商事权利 、 承担 商事义务的自 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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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法人 商法人是指依法成立 , 并依商法规定 , 从事 商事活动 , 独立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的企业法人 。 在大陆法系 国 家 , 法人有私法人和 公法人之 分 。 其中 , 私法人是根据私法规定成立的法人 , 即依民法或民法的特别法 ——— 商事法成立的 法人 ; 公法人则是根据公法规定成立的法人 。

第二章商事主体

第二章商事主体

三、商号
• 5、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 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 资人姓名作字号。外资企业如使用外国公民姓名作字号, 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其他企业不得使用公民姓 名作字号。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 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 全国性公司; •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三、商号
• • • (一)商号概述 商号的概念 又称为商业名称、企业名称、厂商名称、字号, 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营业所使用的名称。在 英文中常见的词有:“Business Name”、 “Trade Name”、“Commercial Name”等, 美国法中对于合伙组织的字号则多用“FirmName”。目前在我国,商号、字号只是企业名 称的组成部分,如“同仁堂药店”中的“同仁 堂”。
二、商事登记
• (二)商事登记的范围 • 即哪些商事主体应登记或可以不登记。 •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法人、联营 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在 我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等,均应进行登 记。包括:1、开业登记,又称为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
二、商事登记
• • (三)商事登记的事项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 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 营期限、分支机构。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 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合伙企 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 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 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的权利);3、利益分配权
– 义务:1、出资义务;2、未经清算不得分割企业财产;3、未经 同意不得转让份额(优先受让);4、擅自出质无效;5、亏损 分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内部关系)
• 合伙事务的执行:指为实现合伙目的而从事的各项活动,包括
经营决策和具体执行两方面。普通合伙人互为代理人,共同执行 合伙事务,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 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即使其从事一些合伙事务,也不视为执行合 伙事务(除非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执行权)
•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比较
– 相同点
» 投资者对企业直接享有所有权,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
» 没有法人资格,但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
» 相对公司企业设立条件和程序简便
»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破产
– 不同点
» 投资主体人数和类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只能是一 人,而且只能是自然人;而合伙企业合伙人必须是两人以 上,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利义务
– 权利:1、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权利(同等权利);2、对合 伙事务执行的监督权;3、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查阅权;4、对 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异议权;5、对合伙事务的表决权 (无法定或约定,一人一票)
– 份额的多少或比例取决于协议约定或出资比例:是合伙人对合伙权益分 享多少和债务承担大小的依据(原则:约定--协商--比例--平均)
– 份额与合伙人身份关联:份额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份额全部转让 意味着合伙人身份的丧失
•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义务
– 权利:1、共有权或共同使用权;2、共同支配权(同等执行合伙事务

3.第二章 商事主体 《商法学》 马工程

3.第二章 商事主体 《商法学》 马工程

第二节 商业名称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和特征 二、商业名称的构成、选定和取得 三、商业名称权及其保护
第二节 商业名称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表彰自身身份并 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名称。
在我国,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商业名称包括企业名称、个体工 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字号。
4.对有关国家主管机关而言,对有关国家主管机关而言,商事主体制作的 商事账簿是政府主管部门了解商事主体经营状况,并对其进行财务、物价 检查,经营效益考核和审计的主要依据。
5.在民事诉讼中,商事账簿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
二、设置商事账簿的原则
(一) 强制主义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多采此原则。法律既规定商事主体必 须设置账簿,又对账簿种类、内容及记载方法有详细规定,而且还规定政 府有关部门对商事账簿制作及其内容进行审查与监督。
五、商事审计
审计是指由独立专职机构或人员根据职权、授权或委托,对被审 计对象的会 计账簿进行审查,并依据法律法规、会计规则和审计准 则对其真实性、公允性和合法性作出评价的会计监督活动。
根据一般审计原理,我国的审计通常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 社会审计三种基本类型。
创设登 记
变更登 记
第三,转让登记
第四,废止登记
第五,撤销登记
转让登 记
废止登 记
撤销登 记
2.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 第一,排他效力。
商事主体取得商业名称权,就取得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排除他人登记 和使用与该商业名称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业名称的权利。 第二,救济效力。
商事主体经登记而取得商业名称的专用权,如果其他商事主体侵犯其 专用权,所有人可以请求其停止侵害,如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学]第二章-商事主体

[法学]第二章-商事主体

2.特征
①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 组建。
②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③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④商合伙的合伙人是共同经营关系。 ⑤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
有限责任。
二、商合伙的分类
1.个人合伙 2.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
三、商合伙的价值
1.人合性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共同管理,合伙人个人可对企业实施管理
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 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 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我国商事合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1997年2月23日颁布、2006年8月27日修 订的《合伙企业法》。
3.权利和义务 权利: 管理企业事务 义务:
①遵法守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②依法纳税; ③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④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4.解散与清算 ①解散: 投资人决定; 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没有继承人(或
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 ②清算: 顺序是:
2.缺点: 第一,资金少,筹资受到限制; 第二,经营范围受到法律严格限制; 第三,出资人负无限责任,风险很大。
三、商个人的种类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共6章48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
1.概念和特征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 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第二章 商事主体 《商法学》 马工程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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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1.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未成年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明确规定,但有关企业立法涉及了 自然人设立企业的能力。一般认为企业主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原则上 未成年人不得设立独资企业从事营业活动。 2.对于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公务员法大都规定,凡公务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经营商业或其他投机 事业。我国对党政机关及其干部从事商事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三)商合伙 1.法律特征: (1)商合伙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 共担风险的共同经营体。 (2)商合伙是非法人企业,这是商合伙区别于商法人的主要法律特征。 (3)商合伙依商事法成立并受商法规范调整。 (4)商合伙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商合伙不同于一般民事合伙的主要特征。 2.具体表现 合伙企业
(4)一个商事主体可以没有商标,但是必须有自己商业名称;
(5)商业名称的空间效力范围以核准机关辖区为限,而商标的专用权在全 国范围内有效。
二、商业名称的构成、选定和取得 (一)商业名称的构成 在我国,商业名称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1.行政区划 2.字号 3.行业或经营特点 4.组织形式
(二)商业名称的选定
2.商业名称与商标
商业名称与商标都是一定对象的标识,都具有一定的区别功能,有时商业名 称中的字号本身就是商标。
虽然商业名称与商标具有上述方面的联系,但二者亦有明显的区别:
(1)商业名称用于区分不同的商事主体,而商标则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
(2)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商业名称,但可以有多个商标;
(3)商业名称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而商标可以文字、图形、数字、字母、 颜色及其组合的形态来表示;
二、商事主体的种类 (一)商个人 1.法律特征 (1)商个人作为商法确认的主体,须经法定核准登记。 (2)商个人的权利与自然人的权利不同。 (3)商个人所从事的是商事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 (4)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须承担无限责任。 2.具体表现 (1)个体工商户 (2)农村承包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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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商事主体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商主体的含义和立法对商事能力的规定和限制;正确理解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明确掌握商主体的常见类型即商主体的基本分类。

进而对现实中出现的居间商、中间商、代理商等从法律角度理解和掌握。

教学重点:商主体的概念;商主体的基本分类和常见类型。

教学难点:商主体的界定;商主体的商事能力。

教学方法:课件演示和理论讲授法为主;讨论法;实习作业法等教学时数: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商主体,也称为商人,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名义持续地从事某种营利性行为,并以此为职业或营业,享有商法上权利、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广义的商主体包括狭义的商主体,但不限于狭义的商主体,它是指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某些组织和个人不具有狭义的商主体资格,但是也偶尔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如普通公民参加票据关系),成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们在通常意义上所讲的商主体,均是指狭义上的商主体。

本章也是从狭义上阐述商主体。

我国目前主要的教科书均不对商主体做广义与狭义之分,而是笼统地将商主体等同于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在定义商主体时,又是从狭义上对商主体下定义,从而出现概念的不周延问题。

商法关于商主体的规定是有着重要意义。

非经商法确认不得成为商主体。

首先,商主体需具备法定的条件,即商法所规定的主体条件。

如果没有一定的条件,任意人都可以成为商主体,则会使市场出现混乱。

其次,商主体立法可以揭示商主体的本质特征,使之与其他主体区别开来。

无庸置疑,行政主体仅能实施行政行为,军事主体仅能实施军事行为,司法机构仅能执行司法职能,立法机关仅能实施立法行为,而只有依商法确认的商主体才能实施商行为。

这些,就是他们之间的本质区别。

然而,这些区别只能通过立法实现。

否则,就必然会使人们在不知何种人能成为商主体的情况下,任意进入市场从事商行为,甚至,会出现政府机关乃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经商的局面,这无疑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极为有害的。

最后,研究商主体,有助于商事立法技术的完善及商法的普及。

所以,我们必须加强商主体立法,并以此来推动商法的发展与完善。

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主体的一般属性。

例如,主体之间关系的平等性。

我们在认识商主体时,不要忘了它首先是民事主体。

但因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与普通民事主体相比,又有其特殊的规定性。

1.法定性。

根据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的类型、内容都是法定的,要取得商主体资格,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手续。

在我国,履行登记程度之后,该组织或个人才可成为商事主体,并以此作为国家对商事主体进行税收和工商管理的基础。

根据我国现行的工商登记法规,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取得商人资格,都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未履行登记手续,任何人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能成为商事主体。

此外,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商法还对从事金融、证券等行业的商主体另设有特许审批规则。

但在有些国家,对于小商人,可以不进行登记手续,但这只是针对一些小的营业,且这种小商人也因此被称为“不完全商人”。

2.营利性。

主体取得商人资格的目的是为了营利,资格取得后所从事的活动,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主体不是商主体。

以营利为目的并不一定就盈利,也可能亏损,亏损不影响商主体的资格;虽然有盈利,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或个人,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物所、医院等,不是商主体。

3.营业性。

按照现代多数国家商法的规定,从事营业性商行为是构成商主体的实质性法律特征。

因此,商主体必须从事持续的营业活动,一般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持续不断地从事稳定的营业。

临时性的、偶然从事营利行为的人,不是商主体。

4.独立性。

商主体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和责任。

因此,商主体的分支机构和职员管理人员等不是商主体,尽管是商事关系的主体。

此外,商主体责任的独立性并不等于责任的有限性。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由业主负清偿责任或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此时商主体责任的独立性表现在,必须先以企业的财产偿还债务,只有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由业主或合伙人清偿。

二、商事辅助人商事辅助人是辅助商事主体从事商事经营的人,从与辅助对象的关系上,可以分为独立的辅助商与非独立的辅助商。

独立的辅助商是指其独立于商事主体而独立经营那些辅助商主体从事商业经营的人,从法律主体层面上看,独立辅助商本身就是商主体,只不过其从事的商事活动具有辅助商行为的作用,主要包括代理商、居间商、仓储商,承揽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

非独立商事辅助人,也称为商业使用人,是指基于委托或者雇佣合同关系而从属于商主体以辅助其营业的人,包括经理、职员、学徒等。

商业使用人可根据其在商事经营中是否能够代理商主体实施商行为,分为有代理权的商业使用人与无代理权的商业使用人。

第二节商主体的基本分类20世纪以来,民法所规范的主体不断扩大,出现了民法和民事主体商化的趋势。

商人作为特殊阶层身份的特征逐渐淡化,但商主体的范围空前地扩大了,对其进行分类研究显得更为重要。

按照不同的标准,商主体可以做多种划分。

第一,按照商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及其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同,商主体可以分为商个人、商法人与其他商事组织。

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义务的自然人。

商个人相对于商事企业,仅指个体商人,在我国,便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商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商事营业的法人组织,主要是公司。

其他商事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商事营业的非法人组织,主要是合伙企业。

第二,按商主体资格的取得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注册要求,商主体可以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与任意商人。

法定商人是指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为营业内容并经特殊程序而设立的商主体。

注册商人是指不以法律规定的绝对商行为为营业内容,而经一般商事登记程序设立,并以核准的营业范围为其商行为内容的商主体。

注册商人经核准的营业内容,并非必然属于商行为的范畴,但由于此类主体是以营利性营业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并且选定了商事登记程序作为主体认定的前提,故法律上承认其为商主体。

任意商人只有某些国家(如德国)允许存在,是指不以绝对商行为或其他营利性商行为为其行为内容,并且依法不需要进行商事登记而存在的商主体。

任意商人在形式上表现为小商人和个体商人,多从事辅助性的商行为,对其放松规制有利于降低成本,且不至于影响市场秩序,反映了灵活而富有弹性的立法政策。

在我国,一切商主体都需要进行商事登记,故没有任意商人存在的法律空间。

但实践中,各种没有登记的小商小贩以非法的方式大量存在,国家难以有效监管,反而扰乱了市场,因此,比较实际的做法是借鉴欧洲某些国家的作法,承认任意商人的合法存在。

第三,依照经营的种类,商主体可以分为制造商、加工承揽商、销售商、供应商、租赁商、运输仓储商、旅游服务商、金融证券商、信托商、保险商、代理商、行纪商、居间商等。

第四,依据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是从事直接商行为,还是从事中介等辅助商行为,商主体可以分为固有商和辅助商。

下面我们重点介绍第一种分类。

一、商个人商个人又称“商个体”、“商自然人”、“个体商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

商个人是一个法律拟制的主体,按照现代商法的观念,它可以表现为一个自然人,也可以表现为一个户,还可以表现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商个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主体,享有商事权利和商事行为能力,但不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

在我国,商个人主要表现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私人独资企业。

(一)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家庭。

不管是一个自然人还是一个家庭,都称为一户。

我国《民法通则》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对个体工商户作了专门规定。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个概念具有历史特征,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历史中的阶段性特征。

客观地讲,就我国而言,除少数地区通过集约经营的方式形成了一些具有一业规模,按照企业组织形式运作的农业企业外,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村承包经营户还处于分散经营的状态,并且,主要是以满足自我生活需要为目的。

因此,依商法之法理,在目前尚不宜将其视为商主体。

不过,从长远来看,我国农业将逐渐走向集约化经营,单个农户以维持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为主要目的的分散经营模式将逐渐减少。

基于此,对于那些正日益壮大的,具有明显营业性属性的集约化经营模式下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办理工商登记,从而得以农业企业或林业企业的名义而作为商主体存在。

(三)个人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

根据我国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私营独资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个人所有,雇工在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这种概念反映出当时历史条件下所有制在划分企业形式方面的作用,这种做法极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

客观地讲:“个体工商户”系计划经济的产物。

从性质上讲,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之间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从规范商主体的角度来说,个体工商户应统一于个人独资企业这种组织形式之中。

当然,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对于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其性质实为家庭合伙,应纳入合伙企业范畴。

(四)我国商个人立法之完善我国现行调整商个人的立法仍然处于不完善状态。

除《民法通则》、《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外,由国务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以及《民法通则意见》等都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彼此之间还存着极大的不协调,商个人的法定组织形态在法律上并未完全统一,小商人如何纳入商法调整的范围,以及不同形式的商个人在财产责任方式上如何更加协调、明确,这些都有待于立法的不断完善。

需要指出是,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商个人的管理过于严格,制度设计也不甚合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商个人立法的方向应是本着营业自由的理念,放宽对商个人过多的不合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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