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商事主体法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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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2章: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2章:商事组织法

2.2独资企业法 2.2.1.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为一人,且仅限于 自然人。 2)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享有完全的控 制、支配权利。 3)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2.2.独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独资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我国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设立个 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 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又称无限 公司、合名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无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如下: ①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 ②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③股东有权直接参加管理公司事务; ④公司的账目不受外界查检; ⑤无限责任公司可以不拥有注册资本。
(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 限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 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①不公开发行股票,股本亦不分为均等份 额,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额可划分成比例; ②股东人数较少,一般规定在30~50人 以下; ③股东可以直接参加公司的管理;
2.退伙 退伙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三合伙人因一 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合伙人身份的一种法 律行为。退伙一般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 伙、协议退伙和除名退伙。 (1)任意退伙 任意退伙也称声明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 单方的意思表示而为的退伙行为。 (2)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是指不是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 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的一定事由而当然发 生的退伙。 (3)协议退伙 指合伙人在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时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时退出合伙企业。 (4)除名退伙 除名退伙是指合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 议规定或其他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重大不 轨行为,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 行为。

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知识讲解

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知识讲解
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三菱商事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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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1)独立的经济组织 (2)盈利为目的 (3)商人的组织表现
商事组织的种类 :
独资企业(个人企业) 合伙企(partnership) 公司(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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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
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 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 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的不具有法人资 格的商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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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伙企业的内部和外部关系
(一)合伙的内部关系 1. 权利 :合伙事务的执行权
合伙事务决策权 分取利润和获得补偿的权利 监督和检查账目的权利 优业享有完全的控制、
支配权利。 3、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4、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5、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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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
(1)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 担;
(2)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 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 括独自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其他 个人财产;
(3)如果C偿还了债权人E的6万美 元债务,他可否要求A、B分担?如 果分担,比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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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的分类
1、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2、显名合伙、隐名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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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普通合伙:无上
限要求;有限合伙:2-50),自然人(需 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伙企业进行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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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B、C三人分别投资7万美元、2万美元 和1万美元,组建一个合伙企业。三人约 定:由A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 签订合同,B、C二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 对外签订合同。某一日,B以合伙企业的 名义与D签订了一份合同,D只知道B是合 伙人,不知道A、B、C三人的约定。

《国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进一步推动实践
尽管已经取得了一些实践成果,但国际统一化商事组织法的未来发展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加强国际合作与 交流,提高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是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应对全球化和数字化的挑战
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发展对国际商事法律环境带来了新的挑战。国际统一化商事组织法需要适应这些变化, 提供更加灵活和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以促进全球商业的可持续发展。
商事组织具有营利性、独立性和 法定性的特点。
商事组织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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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等类型。
合伙企业
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 有和控制的企业。
商事组织法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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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组织法
调整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 终止及其内部组织关系的法律
公告与公告生效
商事组织完成注册登记后,需在法 定媒体上公告,公告发布后商事组 织正式成立。
商事组织设立的法律后果
取得法人资格
享有民事权利
商事组织一旦设立,即取得法人资格, 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能力。
商事组织在经营活动中享有法律规定 的各项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知 识产权等。
承担民事责任
商事组织对其经营行为产生的民事责 任独立承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时,可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 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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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制定
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等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制定,为商事组织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范和争议
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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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2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2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是指合伙组织与第三者的关系。
1.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通常业务中所做的行为,对合 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除非该合伙人无权处 理该项事务,且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者也知道该合伙人没 有得到授权。
2.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对某个合伙人的权利限制,不得用以对 抗不知情的第三者。若第三者在交易时,已经知道该合伙 人无权处理该项业务,则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就不受该 合伙人行为的约束。
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 (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无
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具有法人资格
2.1.3公司
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 的的法人组织。
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3.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公司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5.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
公司法的特点:
(1)从公司法的内容上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 活动法相结合的法律。
(2)从公司法的体例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和程 序法相结合的法律。
(3)从公司法的规范性质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 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2.3.2公司的种类
1.大陆法系国家的分类 2.英美法系国家的分类
1.大陆法系国家的分类
2.2.2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合伙人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 2.分享利润的权利 3.监督和检查账目的权利 4.获得补偿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
1.缴纳出资的义务 2.承担合伙债务的义务 3.忠实的义务 4.不得任意转让出资的义务
2.2.3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无限责任公司 4.两合公司

《国际商法》第2章_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2章_商事组织法

《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规定,“合伙为两 人或数人约定以其财产或技艺共集一处,以便 分享由其产生的利益及自经营所得利益的契约 。”
德国也主要采用契约法来调整民事合伙,《德 国民法典》705条规定,“各合伙人依合伙契 约互负以契约方法促进共同事业的完成,特别 负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
《日本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合伙契约因 各当事人约定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而发生效力 。”
我国《公司法》第167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本民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按损益分配比例 分担清偿责任,同时还规定,合伙的债权人在 其债权发生当时,不知合伙人损益分担比例的 ,对各个合伙人得就同等部分行使其权利。
2.连带主义 就是合伙的债权人,对于合伙债务,可以对合伙人中
2、核准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 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 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 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以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 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法虽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是 关于合伙的规定类似于法国,在“民法典”第 三编债权规定了合伙契约和隐名合伙,在“公 司法”中规定了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事实合伙
英美法承认口头或行为达成合伙协议 (oral agreement or just a handshake) 我国不承认
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至少 一名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组成的企业。 其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按出资比 例享受利润、分担损失,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第二讲 国际商事主体法

第二讲  国际商事主体法

第二讲国际商事主体法国际商事主体法(一):商自然人国际商事主体法(二):商合伙(合伙的特征及分类)国际商事主体法(三):商法人(公司法)国际商事主体法(四):代理法(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国际商事主体法(五):破产法概述(破产与破产法)题目:国际商事主体法(一):商自然人(个人企业法)一、个人企业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指由一人出资并且财产归个人所有和管理,同时个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2.特征(1)出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2)出资者对企业享有控制支配权。

(3)出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企业依附于出资者的人格。

二、个人企业与类似企业的区别1.个人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两者皆由个人投资,皆承担无限责任,交纳个人所得税,无质的区别。

小区别如下:(1)适用法律不同:《个人企业法》←→《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条例》(2)规模大小不同:个人企业比个体工商户规模大一些。

2.个人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1)适用法律不同:《个人企业法》←→《公司法》。

(2)最低注册资本:无要求←→最低10万元注册资本。

(3)法律地位: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

(4)承担责任不同:无限责任←→有限责任。

3.个人企业与合伙企业区别(1)投资人数不同:1人←→2人以上。

(2)财产归属不同:1人所有←→全体合伙人共有。

(3)责任承担有所不同:1人承担无限责任←→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个人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国有独资公司适用我国《公司法》,二者区别如下:(1)个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后者则具有。

(2)个人企业的投资人是自然人,后者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3)个人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后者为有限责任。

5.外商独资企业与个人企业的区别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二者的区别如下:(1)资本来源不同:前者来自我国境外;后者来自我国境内。

(2)出资者不同:前者的出资者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个法人;后者只能是单个的自然人。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且该自然人必须是中国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灵活性较大;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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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
第51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 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 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 资格。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8月27日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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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基础之上的一种企业; 2、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 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可编其辑p他pt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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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
P17案例:
某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前几年由投资人甲自行经 营,共盈利1000万元。后甲因年老体衰,不能 继续经营,便委托乙管理企业。由于乙经营不 善,企业连年亏损,现欠债150万元,企业很 难再维持下去,故准备解散并清算。请问:企 业解散后的150万元债务应由甲承担,还是由 乙承担?如果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怎么办?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的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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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解散的情形:

国际商法 第二章 国际商法的主体(38页)

国际商法 第二章 国际商法的主体(38页)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主体概述
一、国家
(一)国家作为国际商法的主体的特殊性
1. 名义上的特殊性
国家作为国际商法的主体参与国际商事交往时,通常由国家委派其行政机关或政府官员作为代 表以国家名义进行。受委派的行政机关或官员必须按照国家的意志行事,这种活动所产生的结果直 接由国家承受。
2. 责任上的特殊性
国家作为国际商法的主体参与国际商事交易时,应当以国库财产承担责任,因而国家所承担 的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无限责任。
第三,资金来源有限,资本数额较少。因法律上对个人独资企业无注册资金的限制,所以出 资人只需少量资金即可注册成立。通常,个人独资企业筹集资金的渠道有限,资金来源以自我积 累为主,这既会限制企业规模的扩大,也会限制其自身生产结构的调整。
第四,税赋较轻。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需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不必像公司的股东一样, 在公司缴纳了法人的所得税后,还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双重纳税”。
辩证思考:
1 甲、乙、丙三人是合伙关系。因为他们订立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 营、共同分配盈余和承担亏损,符合原《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要求(最好 回答合伙关系的概念), 所以他们是合伙关系。 2 ××公司遭受的损失应由甲、乙、丙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原 《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债务由合伙人根据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 自的财产清偿赔偿责任,同时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承担 连带责任。另外,虽然该损失由甲不慎驾驶所致,但是对于经营活动中所欠 债务,假如甲有过错,也应在甲、乙、丙三人对××公司承担责任以后,再 按照合伙人过错的大小互相追偿。
将所获利润分给其成员(投资人)为目的。为此,商事组织必须从事营业活动,而不能以单纯的管理 活动为其主要的活动。
3. 商事组织是商人的组织表现

第2模块 国际商事主体法[83页]

第2模块 国际商事主体法[83页]
(1)母公司: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资本或股份,并对其 经营管理活动有一定控制权的公司。
(2)子公司:其资本或股份的大部为另一公司控制,且其 经营管理活动要受其制约的公司。
第二模块国际商事主体法
(五)按公司的管辖关系为标准划分
(1)本公司:又称总公司,是指从组织上、业务上管辖其他 公司的公司。受管辖公司的业务执行及资金调度均由本公司 发号施令。
(1)本国公司:凡是具有本国国籍,其公司行为受本国公 司法调整的公司即为本国公司。
(2)外国公司:依照外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 司。
(3)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经济实体 所组成,并从事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国际性大型企 业。
第二模块国际商事主体法
(四)按公司的从属关系为标准划分
第二模块国际商事主体法
一、公司的概念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 的社团法人。这一概念体现了大陆法系国家强调公司具有依 法设立的法定性、营业活动的营利性和社团法人结构的团体 性。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均不设有完整的、专门的定义性 概念。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 3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 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这是我国对公司这一形式的正式解读。
第二模块国际商事主体法
(二)社团性
所谓社团性,是指公司应为人的集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 元性。公司应否具有社团性特征,一直是学术界认识分歧较 大的问题之一。有的学者认为,随着一人公司的地位逐渐为 许多国家的法律所承认,公司已逐渐失去其社团性特征。而 有的学者则认为,无论从公司的本质看,还是从各国公司法 的规定看,公司都应当是一种社团或联合体,这是公司与独 资企业的根本区别。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第四节

公司
一、概述 (二)公司的主要类型 1、根据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形式 (1)无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两合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 (5)股份两合公司
第四节

公司
一、概述 (二)公司的主要类型(P30) 2、根据公司资本认购对象及股份转让方式(开 放式与封闭式) 3、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母、子公 司) 4、根据公司的管辖与被管辖关系(总、分公司) 5、根据公司的国籍(本国、外国、跨国公司)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无限责任指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不以其出资 额为限,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全部 债务时,合伙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连带责任指每一个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 务的义务,合伙企业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合 伙人提出履行全部债务的请求,该合伙人不得 拒绝。 例:甲、乙、丙共同设立合伙企业,并在合伙协 议中约定了损益分配比例。企业因经营不善, 负债10万元,企业全部资产仅为4万元。首先 以企业财产偿还债务,另外6万元债务由合伙 人以个人财产偿还。
第四节

公司
二、公司的设立 (二)设立的要件 1、发起人 2、资本 3、章程 4、注册登记
第四节

公司
二、公司的设立 (二)设立的要件 1、发起人 身份; 人数; 义务与责任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基础之上的一种企业; 2、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 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4、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 的权利; 5、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原则上不能以合伙 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国际商法(第二章 国际商法的主体)

国际商法(第二章 国际商法的主体)
➢ 3、组织条件
➢ 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组织机构等。
第二十页,共30页。
三、公司的设立
➢ 4、经营条件 ➢ 5、设立行为条件
➢ (五)公司设立的程序 ➢ 1、发起人发起 ➢ 2、订立公司章程 ➢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 (3)任意记载事项 ➢ 3、确定股东
➢ 4、认购股份
不表示获利结果,为成员分配盈利,具有连续性 (2)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股东与公司财产,股东与组织机构,股东、员工、其公司与企 业财产责任
(3)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第七页,共30页。
二、国际商事组织
(4)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5)公司存续不受股东变化影响
(五)公司于合伙企业的区别
➢ (1)股东人数要求 ➢ 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我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
下的发起人。 ➢ (2)股东资格要求
➢ ①具备完全行为能力;②法律上的法人;③公司不得自为股东。
➢ 2、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 我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额最低3万,1人有限责任 公司最低10万,股份有限公司最低500万。
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 2、资本维持原则
➢ 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资产。
➢ (1)股东退股禁止; ➢ (2)不得折价发行股份; ➢ (3)限制非货币出资;
➢ (4)发起人和股东对出资承担连带认缴责任;
➢ (5)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公积金;
第二十四页,共30页。
资本充实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 2、公司设立失败 ➢ (1)连带赔偿责任 ➢ (2)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
第二十二页,共30页。

《国际商法》课件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4、非法人企业.(独立的民事主体)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设立条件


名称
生产经营 从业人员 条件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自己经营
委托或聘任他人经营 授权限制
越权或 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一时,应当解 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
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 (3)无限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wireless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 (4)非法人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 普通合伙(常态)与有限合伙(我国2006年
确立)
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我国未规定)
合伙企业的缺点在于: 一旦出现合伙人死亡、退出等事项,会对合伙企业的存续 造成重大影响; 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也必然导致合伙人谨慎经营、注重防范风险; 合伙企业不能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难以较快地扩大合伙 企业的规模。 合伙企业的优点在于: 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不限于单独一人而是全体合伙人; 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内部机构较少干预,合伙企业在经营管 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 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合伙企业无需支付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 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合伙人 书面合伙协议 出资 名称和场所 2、登记注意事项:
名称中不得带有”有限”(limited)或”公 司”(company)字样;获得营业执照 (business license)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事组织的表决制度
一人一票
国际商事组织的表决制度实行一 人一票原则,确保每个成员的权
益得到平等对待。
多数决
国际商事组织的表决制度采用多数 决原则,即超过半数以上的成员同 意即可通过决议。
特别决议
对于一些重要事项,国际商事组织 需要采取特别决议,即需要获得组 织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才能 通过。
详细描述
合法原则是国际商事组织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要求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目的。商事组织的行为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同时,商事组织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执法
工作,履行其法定义务。
Part
03
国际商事组织的设立与登记
诚信原则要求商事组织在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详细描述
诚信原则是国际商事组织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要求商事组织在开展商业活动时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 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商事组织还应当履行其承诺和义务,维护商业信誉和形象。
合法原则
总结词
合法原则要求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目 的。
自愿原则
总结词
自愿原则是指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违反当事人 的意愿。
详细描述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组织,任何 一方不得强迫或限制另一方的意愿。同时,商事组织内部的决策也应当遵循自愿 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诚信原则
总结词
权利义务
国际商事组织享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权利,同时也需要遵守各成员国的法 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纳税、环保等义务。

第二章 国际商事关系主体及其《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二章 国际商事关系主体及其《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2章 /国际商事关系主体及其法律地位
2.1.2 法人
法人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制度的建立 目前大陆法系国家都承认法人制度,而英美法中虽然没 有“法人”的概念,但学术著作中也经常使用“法人”一词 ,并且事实上也存在同样的制度。 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2章 /国际商事关系主体及其法律地位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自然人 的权利能 力 (lega1 capacity;capacity for private rights)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 具有和人身不可分割的性质。这种能力从出生开始,到死亡 结束。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disposing capacity)是指以自己的行 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的能力,即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实现权 利能力的资格。
法人的行为能力也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同:第一,法 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开始、同时终止;第二,法 人作为一个团体或组织,其本身是无法为具体民事行为的, 因而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它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行使。
因此,在法律上存在一个法人是否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越 权行为承担责任的问题。
第2章 /国际商事关系主体及其法律地位
2.2 外国人在国际商事关系中的民事法律地 位
外国人在国际商事关系中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一国给予外国人以什么样的民 事待遇,允许外国人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承担哪些 民事义务。目前各国普遍采用“国民待遇”原则和 “最惠国待遇”原则,即无差别待遇原则。
第2章 /国际商事关系主体及其法律地位
特别法人,主要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国际商法之商事主体法

国际商法之商事主体法

是独立于合伙人的一个组织体,可以合伙名义起 诉、应诉。独资企业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 活动。 4、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即使承认合伙是法 人的国家也如此。 合伙是公司共同经营的低级形式,公司是共同 经营的高级形式。 案例:原告纽本曾与一个名为克瑞金的人签 订一份书面合同,议定购买通过“约克车行”建 造的布德莱号汽车,原告付清全部价款后,克瑞 金没有交货即不见踪影。原告认为克瑞金和被告 玛斯本是合伙人,被告曾向“约克车行”无
三、有限责任合伙
英国2000年《有限责任合伙法》,有限责任合 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简称LLP ) 为一种公司、合伙之外的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 其法律地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普通合伙法的规 则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而《公司法》的会计 账目的编报与审计、主要管理人员资格、破产清 算等事宜,均适用或变通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 是一种面向普通中小工商业人士的组织形式。美 国各州在9O年代出台的有限责任合伙规则,以及 美国1996年修订的型,所不同的仅仅 是合伙的连带责任特征,即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再 对合伙的一部分债务或全部债务承担个人连带
以,有限合伙必须进行商业登记,经国家依法 “验名正身”,办理市场准入手续后,才能使交 易相对人明了其组织性质、判断其资产及信用情 况,然后才能决定是否与之进行交易,以求维护 交易安全。英国《有限合伙法》规定:有限合伙 若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将被视为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经登记后即可取得商号,并得以商号为 新设团体之表征参与经营及诉讼活动。因隐名合 伙无须登记即可成立,即使合伙契约签订后,其 并不以团体面目出现,仍以原出名营业人的名义 从事经营活动,故其无必要再取得新的商号。 (2)团体性和稳定性不同 隐名合伙是一种契约关系,有限合伙则则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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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分享利润的权利 2. 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 3. 监督和检查帐目的权利 4. 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缴纳出资的义务 2. 诚信守实的义务 3. 不擅自转让出资的义务 4. 承担合伙债务的义务

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1. 每个合伙人对外的一言一行,对合伙企业或 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 2. 合伙内部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限制,不 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3. 合伙人在从事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4. 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合同 合伙合同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必备条件, 否则不能成立。
(二)合伙企业的成立 设立的程序,各国的规定不一,一般手 续比较简便,只要有合伙协议,不用政 府批准,即可成立。
三、合伙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 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 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三、相关权利义务: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 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 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 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 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 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 业的事务管理。 5、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 核算。
第二章 商事主体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商事主体的法律形式 个人 个人企业 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的公司法
第一节 商事主体的法律形式
一、商事主体
1、 商事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 事(营利)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商事组织是指依国内法成立,具有一 定规模,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营 利)活动的组织。
特殊的普通合伙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 有偿服务的组织,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一个合伙人或者 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 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 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 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 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特殊的普通合伙企 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 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 单独立户管理;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 定。
第五节: 公司
概括而言,公司就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 以营利为目的法人组织。 (二)特征:
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 3、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4、公司具有“资本的组合”的特征 5、公司拥有日常经营管理权 6、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
(三)公司的分类:
第二节 个人
一、国籍和住所 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市场准入 四、广义的“个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
第三节
一、定义: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成立: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根据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 不同: 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 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2、根据公司股票发行的对象以及股份转让的 方式不同: 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3、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附 关系的不同: 母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
4、根据公司的国籍不同: 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跨国公司

中国采用公司注册登记地原则,凡在中国登记 与批准设立的公司,不论外资多少,均为中国 公司,是中国的法人,反之均为外国公司。
离岸公司
从严格意义来说,离岸公司并不是一个非常准 确的法律用语。 离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是人们用来泛 指在离岸法域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 公司。而根据注册地的法律,这些离岸公司都 有不同的称呼。比如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称之为 商务公司(Business Company),而在开曼群 岛称之为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在 中国语境下,其也称为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第四节 合伙企业
一、合伙的特征
是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企业。
1.建立在合伙契约的基础上的一种企业。 2.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都影响 到合伙企业的存续。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4.合伙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实的权利。 5.合伙企业一般不是独立法人。
有限合伙企业法律问题
1、有限合伙企业内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责任 承担;经营管理 2、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身份和人数:公民、法人以及 其他组织。人数(中国规定2-50) 3、普通合伙人的身份:根据2006年《合伙企业法》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 “有限合伙”;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 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5、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保护的免除。第三人有理由相信 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 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对该 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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