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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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商主体

第二章商主体

第二章商主体一、商主体的概念及特征商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商主体,也称为商人,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名义持续地从事某种营利性行为,并以此为职业或营业,享有商法上权利、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广义的商主体包括狭义的商主体,但不限于狭义的商主体,它是指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某些组织和个人不具有狭义的商主体资格,但是也偶尔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如普通公民参加票据关系),成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们在通常意义上所讲的商主体,均是指狭义上的商主体。

本章也是从狭义上阐述商主体。

我国目前主要的教科书均不对商主体做广义与狭义之分,而是笼统地将商主体等同于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在定义商主体时,又是从狭义上对商主体下定义,从而出现概念的不周延问题。

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主体的一般属性。

例如,主体之间关系的平等性。

我们在认识商主体时,不要忘了它首先是民事主体。

但因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与普通民事主体相比,又有其特殊的规定性。

1.法定性。

根据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的类型、内容都是法定的,要取得商主体资格,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手续。

在我国,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取得商人资格,都必须进行工商登记。

在有些国家,对于小商人,可以不进行登记手续,但这只是针对一些小的营业,且这种小商人也因此被称为“不完全商人”。

2.营利性。

主体取得商人资格的目的是为了营利,资格取得后所从事的活动,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主体不是商主体。

以营利为目的并不一定就盈利,也可能亏损,亏损不影响商主体的资格;虽然有盈利,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或个人,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物所、医院等,不是商主体。

3.营业性。

商主体必须从事持续的营业活动,一般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持续不断地从事稳定的营业。

商法学第二章 商事主体

商法学第二章 商事主体

【本章前沿问题】 关于商事主体的划分
【本章复习与思考题】
1、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有何区别? 2、简述商事主体商事能力的涵义与特点。 3、商法如何限制某些主体的商事能力?其
限制的理论根据如何?
第二章 商事主体Biblioteka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商事主体有根本的认 识,对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商事主体的分 类和商事能力有较为深入的掌握,进而理解商 事主体制度是整个商法的根底制度。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阐释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 征,深入地讲解商事主体的分类和商事能力, 对商事主体的产生背景和各国关于商事主体的 立法进行一般性的介绍,使学生清晰地了解商 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联 系与区别,对商事主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 和掌握。
〔三〕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 记而取得
〔四〕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 常业
第二节 商事主体的类型和分类
一、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 二、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
三、大商人和小商人
四、完全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或者 固定商人、拟制商人
第三节 商事能力
一、商事能力的概念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主体的特征、商事主体的 商事能力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
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 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一〕商事主体由商法法定 〔二〕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二章  商事主体

2、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 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 可自行决定。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 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或 无效?
A. 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 合同
B. 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 业
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
偿。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 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
注销登记一经完成,个人独资企业即告 消灭。
练习
1、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 业。企业设立后,其妻乙购体育彩票中奖100万元, 后提出与甲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甲的独资企业宣告 解散,尚欠银行债务120万元。该项债务的清偿责任 应如何确定? 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占的份额对银行承担 无限责任 B.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乙中奖的 100万元除外 C.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 奖的100万元在内 D.甲仅以写字楼对银行承担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 企业。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 性活动的人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 警察、国家公务员。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 享有所有权。
2.特征
1)以自身个体劳动经营为主或以家庭成 员的特长进行劳动组合;
2)是独立的经营者; 3)在我国必须经过核准登记程序;(农

第二章 商人(商主体)

第二章   商人(商主体)
思考问题:被告的身份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何 影响?
(三)商人构成条件 按现代各国商法的一般理解,构成商主体 的实质性标准在于其从事商行为
1、主体须从事特定的营利性行为 2、主体须持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营利性行
为 3、主体须以该特定的营利性活动为其职业
或营业。
说明:
以营利性营业行为作为商主体的实质构成 要件,并不意味着商法取消了对商主体的 商业登记要求。
义从事商行为且作为经常性职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 济组织。
➢ 本条例所称商人,是指: (一)有限责任商人 (二)无限责任商人
➢ 本条例所称商行为,是指商人从事的生产经营、商品批发 及零售、科技开发和为他人提供咨询及其他服务的行为。
(二)商人的认定标准:
判断法律意义上商人的标准是由各国 立法规定的 ,有以下几种:
案例: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
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 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甲公 司
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 料的合同。对甲公司与乙纺织厂之间的购货合同, 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
(6)汽车制造者H将其产品卖给汽车零售商I,但
因汽车有问题,I难以销售。
(7)工人J从工厂下班后,经常到街边卖烤白薯。
(8)K药品公司向政府捐赠抗灾药品。
(9)L经理因手头没有公司的合同书,便以普通纸 张与M公司代表签订了一份合同,并在合同上签 上自己的大名。
(10)体育基金会所办N企业,惨淡经营,几乎没 有赢利。
行为标准:商行为(法国) 职业标准:连续性(德国) 主体标准:以自己的名义(日本 名义标准) 知识标准:对交易对象和交易规则的 熟悉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二章
COMMERCIAL LAW
商主体
第二章 商主体
1
本章导语

在传统商法中一般将商主体称为商人。商人在商 法体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不过,各国商主 体立法差异较大。我国目前尚无基于法律规定的 商主体定义。在法学界,关于商主体的概念,也 是莫衷一是。本书认为,在现代商法中,商主体 指的是,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 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在不同的 历史时期、不同的法系、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 商主体的表现形态即商主体的划分颇不一样。我 国理论界多依传统商法分类,将商主体分为商法 人、商合伙、商个人、商中间人、商辅助人等类 型。传统商法以商人为主体具有明显的理论缺陷, 现代商法已经历了从商人到企业的转变。
第二章 商主体 2


章节目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概述 商法人 商合伙 商个人 商中间人 商辅助人
第二章 商主体
3


第一节
COMMERCIAL LAW
概 述
第二章 商主体
4


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分析了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的分类、我 国现行法律关于商主体设立的一般规定和商主体观念 变革等问题,构建起商主体的理论框架。
第二章 商主体 19
二、我国商合伙的类型

(一)个人合伙 (二)合伙型联营 (三)合伙企业
第二章 商主体
20


COMMERCIAL LAW
第四节
商个人
第二章 商主体
21


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对商个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个人与 一般意义上的自然人和户的区别以及公民个人参 与商业活动的情形,论述了商个人的法律特征、 类型和商个人承担的财产责任。

第二章 商人(商主体)

第二章   商人(商主体)
思考问题:被告的身份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何 影响?
(三)商人构成条件 按现代各国商法的一般理解,构成商主体 的实质性标准在于其从事商行为
1、主体须从事特定的营利性行为 2、主体须持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营利性行
为 3、主体须以该特定的营利性活动为其职业
或营业。
说明:
以营利性营业行为作为商主体的实质构成 要件,并不意味着商法取消了对商主体的 商业登记要求。
按经营规模划分
大商人 完备商人
其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
登记条件(特别是注册资金 和营业设施),是依法设立 的商人。
小商人 非完备商人
资本规模很小,通常没 有固定营业场所而依赖简单
交易行为谋生的商人。
小结:
1、现代商法的主要使命是为商事活动提供更加方便 的规则,突出了商法追求效益和效率的价值向;
2、德国主观主义的立法原则应摒弃; 3、商事主体细分的意义越来越小; 3、商法发展的趋势:传统的商人法的使命已经完成,
固定商人 拟制商人 表见商人
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组织完整的机 构,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一种或 多种商事行为,其行为适用商法的商人。
登记注册为完备商人,但经营规模 不符,甚至经营业务不属于商行为,仍 在立法上视为商人的类型。
未进行登记注册,也不是商事主体, 但以商人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为保护 交易善意相对人,适用商法调整。
(11)学校工会为职工购买福利物品。
(四)商人的特征 1、拟制性 2、营利性 3、权责性
二、商主体的商事能力 (一)自然人法律生活具有双重性
商事性 民事性
(二)、商事能力
商事能力,又称商人资格或商事主体资 格,指商人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商事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章-商主体

第二章-商主体
体; 3.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4.具备商事能力
,
商事主体的特征
(1)行为和经营特征:从事特定商行为(德 1—6条,法632、633条,日501、502条);
(2)职业特征:以实施商事交易作为经常从 事或赖以为生的活动;
(3)产权特征:即只有财产权所有人才是商 事主体;
(4)组织特征:必须具备法定的组织形式, 并由此体现其法律地位;
内从事这种行为
(三)商法人分类
国有商法人; 集体商法人; 合营或合资商法人; 私营商法人; 外商投资商法人
二、商个人
(一)概念 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
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 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可表现为一个自然人、 一个户,或者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三)商主体的立法规制原则
(1)客观主义原则(实质主义原则):是指商 法着眼于行为自身的商的性质,并其行为主体确 定为商事主体。(法国《商法典》)
(2)主观主义原则(形式主义原则):是指商 事法确定商事主体时,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 (1900年德国《商法典》)
(3)折衷主义原则:在规定商事主体时,同 时将商人概念和商行为概念作为其基础,既注 意商行为的客观性质,又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 日本商法典亦采用此原则规定商事主体。
二、商主体构成和种类
商事主体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一)根据组织形态不同
商个人 商法人 商事合伙
(二)根据法律授权或设定要件不同
法定商人:德国也称为必然商人或免于登记的商 人,日本称固有商人,指从事固有商行为,即使 没有注册登记,也必然是商人的主体,他们也 有义务进行商业登记,但登记仅有公示效力, 无创设效力;

第二章_商事主体

第二章_商事主体

(二)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 法定商人、注册商人、
依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 依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方式 进行分类 法定 ... 商人 注册 ... 商人 任意 ... 商人
指以法律规定的绝对商行为作为经营内容而 无须履行商事注册登记手续的商人( 无须履行商事注册登记手续的商人(不排除其有 ... 其他登记注册义务)。 其他登记注册义务)。 指以相对商行为作为经营内容, 指以相对商行为作为经营内容,经一般商事 ... 登记程序设立, 登记程序设立,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商行 为的商人。 为的商人。 指主要从事农业、 指主要从事农业、林业及其他附属行业的经 营... 依法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登记注册的商人。 ,依法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登记注册的商人。
主要法律渊源有: 民法通则》 主要法律渊源有:《民法通则》、《公司法》、 公司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立法中的主要问题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立法中的主要问题有: 1、关于国有资本控股或控制的企业是否及如何界定 、 为国有企业,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 为国有企业,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 2、国有产权制度也被认为是一个低效率的产权制度 、 安排。 安排。
第三节
我国商主体类型考察
一、商法人具体类型考察: 商法人具体类型考察:
(一)国有商法人: 国有商法人:
指根据我国民法、企业法、公司法的规定, 指根据我国民法、企业法、公司法的规定, 由国家投资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 由国家投资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 公司。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二、商法人
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 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 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 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承担义务,并以其经营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社团 组织。其法律特征有: 组织。其法律特征有: (1)通过履行工商法人登记取得商主体资格, )通过履行工商法人登记取得商主体资格, 获得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人格。 获得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人格。 (2)只能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从事商行为。 )只能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从事商行为。 (3)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4)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5)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章商主体

第二章商主体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 【隐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 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 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 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 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 【隐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 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 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 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 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 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 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 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 人的抗辩。

《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 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商主体概述 商法人 商合伙 商个人 商中间人 商辅助人
(一)商中间人概述 (二)商中间人类型

代理商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代理人及代理范围】公 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 事责任。
(三)商法人的分类


商主体概述 商法人 商合伙 商个人 商中间人 商辅助人
(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二)我国商合伙的类型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概念】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 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 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二章商主体

第二章商主体

(二)商个人特征
1.商个人身份具有双重性; 2.商个人的资格具有法定性; 3.商个人行为具有营利性; 4.商个人的责任具有无限性
(三)分类
1.个体工商户 2.农村承包经营户? 3.个人独资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 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 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 体。
(五)形式商人和非形式商人
1.划分标准:主要针对公司形式的商事 主体,看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而定。
2.形式商人主要是各种资合公司,这种 公司从成立起便是商人;非形式的则是 各种人合公司,因其本质上是一种合伙 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成为注 册商人或任意注册商人。
第二节 商主体的类别
一、商法人 二、商个人 三、商合伙 四、商中间人 五、商辅助人
1.定义: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商人)
2.广义的商主体:不仅包括商人,还包括其他 组织。
3.狭义的商主体指那些以营利为目的,以核准 登记为范围,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个人和组 织
(二)商事主体的构成要件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事行为(具备商事能力) 2.从事商法规定的商事行为 3.须持续从事某一商事行为。(营业) 在一般意义上,营业行为应具备三个要素:一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 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美国合伙制企业法分类
普通合伙(GP)(General Partnership ) 有限责任合伙(LLP) (Limited Liability
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 伙人。

第二章 商主体制度 ppt课件

第二章 商主体制度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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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法人制度
一、商法人的概念
①拟制的法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创立的。
商法人是按照法定构成要 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 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 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组织。
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实体法和程序法。 ③具备法人的基本特征。 ④商法人的商行为受商法调整。 ⑤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⑥突出特点——财产独立和意思独立。
例如:作为商主体的公司,其设立程序、组织 机构、承担有限责任等制度设计远严格于普通 法律主体。
5
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
二、传统商法中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特征:
①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如履行工商登记。 ②以营利为目的。如公司、合伙企业等。 ③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在大陆法国家中,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前者由民法典规定,后者主 要由商法或者商事单行法规定。各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都属于民事合伙。会 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和专业技能的合伙,即使具有某种 营利性,但因各国法律都强调其公共职能,故将其视为民事合伙。其他从事生产经 营和商品销售的合伙,称为商事合伙。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专门规定了 “个人合伙”制度,即”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 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该定义强调“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基本上属于对商事合伙一般法规定。就此而言,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关于民事合 伙的一般规定。
4
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
一、法律主体与商主体
法律主体
商主体

[法学]第二章-商事主体

[法学]第二章-商事主体

2.特征
①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 组建。
②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③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④商合伙的合伙人是共同经营关系。 ⑤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
有限责任。
二、商合伙的分类
1.个人合伙 2.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
三、商合伙的价值
1.人合性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共同管理,合伙人个人可对企业实施管理
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 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 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我国商事合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1997年2月23日颁布、2006年8月27日修 订的《合伙企业法》。
3.权利和义务 权利: 管理企业事务 义务:
①遵法守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②依法纳税; ③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④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4.解散与清算 ①解散: 投资人决定; 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没有继承人(或
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 ②清算: 顺序是:
2.缺点: 第一,资金少,筹资受到限制; 第二,经营范围受到法律严格限制; 第三,出资人负无限责任,风险很大。
三、商个人的种类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共6章48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
1.概念和特征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 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第二章商主体制度 PPT

第二章商主体制度 PPT

4
商代:就是在自己得商号通过营业为商人办理业务,自己负担营业开支。 商辅:未经商人特别允许,商辅助人不得兼任其她业务。
第六节 商辅助人制度
一、商辅助人含义
★商辅助人分类★
基于雇佣关系产生得商辅助人,就是指依据商主体与商辅助人订立 得雇佣合同而产生得商辅助人,包括推销员、采购员等;
基于委托关系产生得商辅助人,就是指依据商主体与商辅助人之间 订立得委托合同而产生得商辅助人,包括经理人、代办人等;
第五节
二、商中间人类型·行纪商
商中间人制度
概念:行纪商就是以自己得名义为她人(委托人)购买或者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 职业性经营得人。
特点:
1、行纪商必须以自己得名义从事行为; 2、不仅就是契约当事人,而且与交易活动得结果密切相关; 3、委托人承担最后交易后果; 4、行纪商得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相关。
如我国出现得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船舶居间商、原材料居间商、动产居间 商、杂货居间商、牲畜居间商、个人贷款居间商等。
第五节
二、商中间人类型·居间商
商中间人制度
特点
(一)不以自己或她人得名义缔约。 (二)就是一种完全商人。 (三)行为基于佣金请求权而非契约。 (四)对其活动所导致得结果不负有义务。 (五)居间商从事居间行为得二种方式:
案例
某合伙企业由某甲、某乙二人依法成立,但经营状况不佳,无力向供货商偿还50 万元货款,某甲,该合伙企业得合伙人与主要负责人,自行驾驶机动车到外地躲债。 某甲驾车中遭遇车祸,医院抢救时垫付各项费用10余万元。某甲出院后,供货商、医 院分别向某甲及其任职得合伙企业提出赔偿请求。此案例涉及如何认定合伙债务、 合伙人个人债务得问题,还涉及合伙债务与合伙人债务并存时,如何协调两类债权人 利益关系得问题。

第二章商主体

第二章商主体

第二章商主体导入案例泰德电器商行(下称泰德商行)是一家由自然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共同组建的有限合伙制企业,总资本为400万元人民币。

其中,天健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天健公司)出资300万元,自然人合伙人李某和张某除以劳务出资外,再各自现金出资50万元。

合伙协议约定,由李某和张某出面负责经营泰德商行,李某为执行合伙人;天健公司只负责出资,不承担具体的经营责任,李某与张某承诺以每年不低于50万元的回报率向天健公司支付红利分配金;如果泰德商行出现亏损,由李某与张某负责清理和偿还一切债务,除已认缴的300万元出资外天健公司不承担任何亏损理赔义务;泰德商行经清算后有剩余财产的,按照三方的现金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泰德商行经营过程中,在李某和张某不知情的情形下,天健公司以泰德商行的名义与第三方长城信息产品经销公司(下称长城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由于天健公司违约致使泰德商行遭到长城公司的索赔而产生了200余万元的损失,李某和张某要求天健公司承担该笔损失但遭拒。

问题:对天健公司的行为效力应如何认定?学习重点和难点1.商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关系;2.商法人、商个人、商合伙的特征;3.商辅助人的种类。

第一节商主体概述一、商主体的概念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主体的定义包含两个基本方面:①商主体概念的确定着眼于法律关系的角度,强调商主体是商事权利的享有者和商事义务的承担者;②商主体是商行为的实施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

二、商主体的特征1.商主体须依法确认。

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具有职业特征。

3.商主体是商事关系的参加者,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三、商主体的分类1.以组织属性和人格属性为标准,商主体可以划分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

1)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是指依照商法规定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2)商合伙,是介于商个人和商法人之间的一种商事主体形态,它又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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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案例泰德电器商行(下称泰德商行)是一家由自然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共同组建的有限合伙制企业,总资本为400万元人民币。

其中,天健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天健公司)出资300万元,自然人合伙人李某和张某除以劳务出资外,再各自现金出资50万元。

合伙协议约定,由李某和张某出面负责经营泰德商行,李某为执行合伙人;天健公司只负责出资,不承担具体的经营责任,李某与张某承诺以每年不低于50万元的回报率向天健公司支付红利分配金;如果泰德商行出现亏损,由李某与张某负责清理和偿还一切债务,除已认缴的300万元出资外天健公司不承担任何亏损理赔义务;泰德商行经清算后有剩余财产的,按照三方的现金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泰德商行经营过程中,在李某和张某不知情的情形下,天健公司以泰德商行的名义与第三方长城信息产品经销公司(下称长城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由于天健公司违约致使泰德商行遭到长城公司的索赔而产生了200余万元的损失,李某和张某要求天健公司承担该笔损失但遭拒。

问题:对天健公司的行为效力应如何认定?学习重点和难点1.商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关系;2.商法人、商个人、商合伙的特征;3.商辅助人的种类。

第一节商主体概述一、商主体的概念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主体的定义包含两个基本方面:①商主体概念的确定着眼于法律关系的角度,强调商主体是商事权利的享有者和商事义务的承担者;②商主体是商行为的实施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

二、商主体的特征1.商主体须依法确认。

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具有职业特征。

3.商主体是商事关系的参加者,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三、商主体的分类1.以组织属性和人格属性为标准,商主体可以划分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

1)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是指依照商法规定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2)商合伙,是介于商个人和商法人之间的一种商事主体形态,它又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3)商法人,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商事组织。

2.以是否须履行注册登记为要件作为标准,商主体可分为法定商人和注册商人。

(1)法定商人,是指只要从事法定商行为,即自动取得商人资格,无需履行商业登记的商人。

(2)注册商人,是指依法进行商业登记,并以其核准的营业范围为商事行为(即营业商行为)的商人。

该种商人以注册登记为其要件,只有在注册登记后才能成为商人。

3.以商行为与商主体形态相结合为标准,商主体可以分为固有商人和拟制商人。

(1)固有商人,是指为谋取利益,有计划、反复、继续地从事一种或多种营业行为并以此为职业的人。

其特点为:①所实施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②以法定的营业行为为职业。

(2)拟制商人。

法定商人的范围狭窄,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故日本在1938年修改商法时,把下列人士也作为商人对待,称为拟制商人:①店铺及其他依靠类似店铺的设备,把贩卖商品作为职业的人;②矿业经营者;③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

4.以规模大小为标准,商主体可以分为普通商人和小商人。

(1)小商人,又称不完全商人,指资本金在一定金额以下的商人。

如日本商法规定,公司之外资本金额未满50万日元的商人称为小商人。

又依日本商法有关规定,法律有关商业登记、商号及商业账簿的规定不适用于小商人。

(2)普通商人,又称完全商人,相对于小商人而言,指小商人以外的商人。

普通商人在法律适用上没有特殊性。

第二节商法人一、商法人的概念与特征商法人是依照法定条件与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商法人的基本特征:1.商法人是一种拟制的法律主体,是通过意思行为创设,不是自然形成的。

2.商法人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种条件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

3.商法人具有独立人格,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能独立承担责任。

二、商法人的种类(一)按照商法人的组织形式与内部治理结构不同,可以划分为公司型商法人与非公司型商法人1.公司型商法人,即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2.非公司型商法人,即非依《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而是依据其他企业法设立的商法人。

如依据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设立的商法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

(二)按照商法人资本构成来源的所有制形态不同,可划分为国有商法人、集体商法人、私营商法人、合营或合资等混合所有制商法人1.国有商法人,是指国家作为惟一的出资人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又可分为一般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所有制商法人,即由集体代表集体组织内部全体成员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集体所有制商法人又可划分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

3.私营商法人,由私人投资设立的商法人。

4.混合所有制商法人,由国有出资人或集体出资人或私人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并按照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法人。

(三)按照资本来源的不同,商法人可以划分为内资商法人与外资商法人1.内资商法人,其资本来源于本国商人的出资,如国有商法人、集体商法人、全部资本由国内自然人出资构成的私有商法人等均为内资商法人。

2.外资商法人,即全部或部分资本来自于境外出资,它是我国“三资企业”的一种形态,但只包括三资企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那部分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几种情形。

(四)按照商法人国籍的不同,可划分为本国商法人和外国商法人1.本国商法人,是指依据本国商事法设立并在本国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如依据我国《公司法》设立,在我国注册登记的公司即为我国公司,而资本来源于境外抑或境内则在所不问。

2.外国商法人,是依据外国商事法律设立并在外国完成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外国商法人一般只能在本国设立分支机构,其商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商法人承担。

第三节商个人一、商个人概述商个人,亦称“商个体”、“商自然人”“个体商人”等,是指依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自然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主要有两种情形:①以消费者的身份参与商品交易;②以经营者的身份参与经营活动。

二、商个人的法律特征1.商个人与自然人的个人属性密切相关。

种联系主要表现在自然人的名称、个人属性等方面,如商个人常常以自然人的名称作为其商业名称,如自然人发生变化,商个人则发生相应变化。

2.商个人从事的是商行为,而非营利性的行为,如自然人的消费行为就不属于商个人的行为。

3.商个人的财产与自然人或家庭的财产密切相关。

三、商个人的主要法律形态(一)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家庭。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并以自然人个人的名义从事经营。

2.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营业资格。

3.以农牧业为主要营业事项。

4.对经营所产生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将其定义为: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表现为:1.投资主体为一个自然人。

2.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企业主)人格混同。

3.投资人对企业全部财产拥有所有权。

4.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第四节商合伙一、商合伙的概念及其界定商合伙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依照法律规定,基于合伙协议的安排而设立的企业组织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学界通说认为,《民法通则》所规范的合伙为不具有企业形态的民事合伙(契约性合伙),它与商事合伙有着显著差别:①合伙企业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而契约性合伙不一定具有营利目的(例如以居住为目的的合伙购房);②合伙企业具伺牧为长期稳疋的营业,而契约性合伙的营业往往是临时性(例如一次性的合伙贩运);③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而契约性合伙不以具备名称为必要;④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契约性合伙只需订立合伙协议即可成立。

二、商合伙的法律特征1.投资人为两人以上。

2.商合伙是典型的人合企业。

3.商合伙是一种非法人商事组织。

4.商合伙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商主体。

三、商合伙的分类1.按照合伙人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是指在合伙关系中,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类型。

有限合伙是指在合伙关系中,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另一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2.以照合伙人是否出名为标准,可分为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显名合伙即全体合伙人均出名并记载于合伙协议,对外公示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形式。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营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

3.以合伙关系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可分为协议合伙与表见合伙。

协议合伙是指基于合伙协议形成的合伙关系,一般合伙均为协议合伙。

表见合伙是英美法国家特有的制度,它建立在禁止反言原则基础之上,认为当非合伙人以言辞或行为使第三人误认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第三人对发生误认没有过错,并且基于该误认与非合伙人进行了交易,那么,非合伙人对该第三人应承担与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表见合伙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有积极意义。

四、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一)合伙人1、人数。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资格限制。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合伙人,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人。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基于合伙企业的人合性特点,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但有限合伙人因其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得以劳务出资。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而普通合伙人在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时,除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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