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商人(商主体)
第二章 商事主体概述
典型案例9
案情:商人甲授予其雇员乙经理权。乙 与丙为法律行为。后来发现,甲乙当初 的雇佣合同是无效的。 问题:在上述情况之下,乙与丙的法律 行为是否有效?
申花俱乐部下属的上海申花足球队在1995年度的全国足球甲a联赛中获得冠军提高了申花的知名度使这一名称不再仅仅是申花俱乐部享有独立法人人格的标志还具有了象征荣誉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发挥号召公众作用的属性
第二章 商事主体概述
第一节 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人、商主体、商事主体之术语运用。 比较法上的观察:法国、德国、日本和美国。(1)行 为标准。(2)职业标准。(3)名义标准。(4)知识 标准。 中国:(1)职业要件?(2)营利要件?(3)行为要 件?(4)登记要件? 教科书:商事主体是商事关系主体,常简称为“商主 体”或“商人”,是经核准登记而取得从事以营利为 目的的商行为的组织和个人。(较为严格)
经理权与代办权的主要区别
第一,经理权的权限范围大于代办权。 第二,经理权须由商人亲自授予。代办权不须商人亲 自授予,商人的代理人也可授予。 第三,经理权需明示授予。代办权可默示授予,如容 忍代办权和表见代办权。 第四,经理人的签名需附加在商号上,且这个签名附 有表明经理人权限的标记。代办人的签名只能附有表 明代理关系的附加标记。 第五,因经理权所涉范围广泛,故需履行工商登记。 代办权只限于一定的范围,无须履行工商登记。
典型案例5
案情:商人甲委托水果居间商乙为其购 买一定数量的苹果。水果居间商乙知道 果园主丙正在出售苹果,但他并未将此 行情及时向甲做报告。事后,甲自行知 道了此情况,遂要求乙对甲因未购买到 苹果而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问题:甲的请求成立否?
第二章 商人(商主体)
(三)商人构成条件 按现代各国商法的一般理解,构成商主体 的实质性标准在于其从事商行为
1、主体须从事特定的营利性行为 2、主体须持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营利性行
为 3、主体须以该特定的营利性活动为其职业
或营业。
说明:
以营利性营业行为作为商主体的实质构成 要件,并不意味着商法取消了对商主体的 商业登记要求。
义从事商行为且作为经常性职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 济组织。
➢ 本条例所称商人,是指: (一)有限责任商人 (二)无限责任商人
➢ 本条例所称商行为,是指商人从事的生产经营、商品批发 及零售、科技开发和为他人提供咨询及其他服务的行为。
(二)商人的认定标准:
判断法律意义上商人的标准是由各国 立法规定的 ,有以下几种:
案例: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
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 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甲公 司
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 料的合同。对甲公司与乙纺织厂之间的购货合同, 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
(6)汽车制造者H将其产品卖给汽车零售商I,但
因汽车有问题,I难以销售。
(7)工人J从工厂下班后,经常到街边卖烤白薯。
(8)K药品公司向政府捐赠抗灾药品。
(9)L经理因手头没有公司的合同书,便以普通纸 张与M公司代表签订了一份合同,并在合同上签 上自己的大名。
(10)体育基金会所办N企业,惨淡经营,几乎没 有赢利。
行为标准:商行为(法国) 职业标准:连续性(德国) 主体标准:以自己的名义(日本 名义标准) 知识标准:对交易对象和交易规则的 熟悉
商法总论-商事主体课件
4.债务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 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 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这可以直接理解为,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 担补充责任,即是先由个人独资企业用企业占有的 资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企业投资人承担第二 顺序的责任。
1、一般情况下,从正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时取得,成为外在公示手段;
2、在日本、德国,小商人、必然商人和法定商 人登记注册不是法定义务,因此只要实施法律规 定的商事经营行为,就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3、我国登记取得为原则,不登记为另外。
三、商人资格的取得和终止
(二)资格终止: 1、商自然人自动终止营业,完成善后或注销登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共6章48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
1.概念和特征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 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特征: ①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 ③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②拟制商人:是登记注册为完备商人,但经营规模不符,
甚至经营业务不属于商行为,仍在立法上视为商人的类 型。
③表见商人 :是未进行登记注册,也不是商事主体,但
以商人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
3、按照商事主体的规模为标准,商事主体可以 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
小商人与大商人相比有许多例外规定 :
豁免登记,否则加重其负担;
(3)因年龄的限制:即对未成年人的商事能力 加以限制,一般各国都禁止童商,不能取得独立 的商人资格(法商第2条、德民第1822条等)。
第二章商主体
第二章第三章商主体引例:美国德卡特合作协会诉厄本案原告为粮食买卖商,被告是种谷物的农场主。
原告和被告通过电话协商决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售一万蒲式耳小麦,价格为每蒲式耳2. 84美元。
根据商业习惯,原告便将在电话里的协议写成备忘录转给被告,以确认此买卖。
但事隔不久,小麦价格猛涨,被告以没有书面合同否认此买卖。
原告认为被告毁约,诉诸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价金在500美元以上的买卖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法典又规定商人之间的买卖只要有类似备忘录的文件就算成立,不必要当事人签字。
如不是商人则要有正式的书面合同。
本案核心问题是农场主是否为商人。
堪萨斯最高法院认为,被告农场主对种小麦虽有一定的知识,但他不是以买卖小麦为业的买卖商,没有买卖小麦的专门技能,因此,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不具备,合同未成立,被告胜诉。
由此可见,在美国,认定商人的主要判断标准是看他是否对交易客体具有职业的经验和技能。
第一节商主体概述将私法主体划分为商人和非商人,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在实证法层面上,私法主体从事营业活动须符合特殊条件,而非各类私法主体能够自动开展营业;其次,商人从事营业须遵循商法之特殊规则,尤其是为保护交易相对人或者便利商人营业,应予遵守如严格责任;再次,实证法上存在专门适用于商人的特殊程序,如商人破产程序和公司重整程序等。
此外,商人须承担特殊义务,比如登记注册义务、交易事项告知义务、商业账簿保存义务等。
一、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一)商主体的概念商主体,也称商事主体或者商人,是基本的商法概念,也是商法制度存在的基础之一。
各国商法典大都对商主体的概念、内涵、商事能力等予以规定。
对比各国商法典关于商人的定义,可以发现,各国商法典在确定商人概念时遵循的立法原则不尽相同,大致分为客观主义原则、主观主义原则和折中主义原则。
1、客观主义原则。
又称实质主义原则,是以商行为作为确定商人含义的立法基础。
此种商法着眼于行为自身的商事属性,并将商事行为的主体确定为商人。
第二章商事主体
第二章商事主体【导语】商事主体,是商法中的基本范畴,使整个商事法律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
现代各国商法大都对商事主体的概念和内涵及其商事能力予以规定,并构成了商法上票据、证券、保险等法律制度中关于主体制度的基础。
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关于商事主体的专门立法规定,但对此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学习本章时,应重点理解和掌握商事主体产生背景和主要特征、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以及法律对商事能力的通常限制,进而深刻理解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事主体的相关规定。
第一节商事主体概述一、商事主体的概念商事主体(Commercial Subject),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在传统商法上,商事主体也叫商人。
欧洲11世纪中叶,随着城市的兴盛,越来越多的人从事商业,逐渐产生了商人这一特定社会阶层。
商人形成之初曾受到封建法律和寺院法的种种限制和歧视。
如当时的封建法律否认无因交付行为,允许卖主因卖价低于市价过半而撤销其买卖行为,规定连带债务分别偿还;寺院法则不仅严禁放款生息、借本经商,而且将未经加工货物转手获利的行为视为违法。
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商人阶层的利益,制约了商业的自由发展,代表商人利益的商会以行业立法的形式自行规范商事活动,形成了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
早期的商人是指一个具有特殊身份和利益的社会阶层,在从事商事交易中享有特权,但这一概念并不具有确切的法律含义。
19世纪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密切结合,社会普遍商化,商人不再是社会上的特定阶层,也不再存在所谓的商人特权,商人的特殊地位和利益已逐步消失。
这时,各国商法基本都将商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固定下来。
在采用民商分立制的国家和个别采取民商合一制的国家,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商人概念。
例如:《法国商法典》第1条规定:“凡从事商活动,并以其作为经常性职业者为商人。
第二章商事主体
三、商号
• 5、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 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 资人姓名作字号。外资企业如使用外国公民姓名作字号, 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其他企业不得使用公民姓 名作字号。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 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 全国性公司; •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三、商号
• • • (一)商号概述 商号的概念 又称为商业名称、企业名称、厂商名称、字号, 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营业所使用的名称。在 英文中常见的词有:“Business Name”、 “Trade Name”、“Commercial Name”等, 美国法中对于合伙组织的字号则多用“FirmName”。目前在我国,商号、字号只是企业名 称的组成部分,如“同仁堂药店”中的“同仁 堂”。
二、商事登记
• (二)商事登记的范围 • 即哪些商事主体应登记或可以不登记。 •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法人、联营 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在 我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等,均应进行登 记。包括:1、开业登记,又称为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
二、商事登记
• • (三)商事登记的事项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 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 营期限、分支机构。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 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合伙企 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 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 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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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名称与商标
商业名称与商标都是一定对象的标识,都具有一定的区别功能,有时商业名 称中的字号本身就是商标。
虽然商业名称与商标具有上述方面的联系,但二者亦有明显的区别:
(1)商业名称用于区分不同的商事主体,而商标则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
(2)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商业名称,但可以有多个商标;
(3)商业名称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而商标可以文字、图形、数字、字母、 颜色及其组合的形态来表示;
第二章 商事主体 《商法学》 马工程 PPT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第二节 商业名称 第三节 商事账簿与商事审计 第四节 商事登记制度
本章要点
1.把握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理解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重点研究民事主体 民事能力与商事主体商事能力之间的联系与差异。
2.了解商事账簿的概念和种类,重点掌握商事登记的概念、种类和效力,明确 商事登记对商事活动和商事主体的意义。
继续保持安静
(二)商法人 1.法律特征 (1)商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组织。 (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 (3)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从事商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有权在其目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2.具体表现 (1)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4)合作社
根据一般审计原理,我国的审计通常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 会审计三种基本类型。
审计与会计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职能不同,会计的主要职能是管理, 审计的主要职能是监督。
(一)商事审计的意义 商事审计的重要意义是由商事账簿本身的意义和法律效力决定的,缺少了审 计的保障,就不能对商事账簿的真实性、公允性和合法性作出核查和评价, 商事账簿本身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法律意义,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二)商事审计的职能 1.经济监督 2.经济鉴证 3.经济评价
第二章商主体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 【隐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 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 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 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 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 【隐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 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 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 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 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 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 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 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 人的抗辩。
《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 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提
纲
商主体概述 商法人 商合伙 商个人 商中间人 商辅助人
(一)商中间人概述 (二)商中间人类型
代理商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代理人及代理范围】公 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 事责任。
(三)商法人的分类
提
纲
商主体概述 商法人 商合伙 商个人 商中间人 商辅助人
(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二)我国商合伙的类型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概念】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 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 伙经营、共同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草案建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主体第一节总则第二节商事法人第三节商事合伙第四节商事个人第五节商事辅助人第六节商事人格权第三章商行为第一节总则第二节代理商第三节居间第四节行纪第五节运输代办第六节承运第七节公共服务第八节仓储第四章商业登记第五章商业账簿第六章商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商事责任的种类第三节承担商事责任的方式第四节商事责任的追索途径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商主体的合法的商事利益,正确调整商事关系,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调整商主体间一切与商行为有关的财产关系。
第三条商主体在商行为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商行为应当遵循交易自由、自愿、便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商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依法确保商事交易的安全。
第六条商行为必须遵守法律。
第七条商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商事权利的诉讼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规定,部分商事纠纷适用短期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有关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商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商主体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商主体第一节总则第十条商主体,是指依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第十一条商主体包括商事法人、商事合伙、商事个人和商事辅助人。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商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并在法定代理人监护之下从事商行为。
第十三条依据法律规定需要进行商事登记后才能够从事商行为的,依其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本法中有关商事人格权、商业账簿、商业登记的规定,不适用于部分商事个人。
第二节商事法人第十五条商事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经济组织。
第二章商主体
(二)商个人特征
1.商个人身份具有双重性; 2.商个人的资格具有法定性; 3.商个人行为具有营利性; 4.商个人的责任具有无限性
(三)分类
1.个体工商户 2.农村承包经营户? 3.个人独资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 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 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 体。
(五)形式商人和非形式商人
1.划分标准:主要针对公司形式的商事 主体,看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而定。
2.形式商人主要是各种资合公司,这种 公司从成立起便是商人;非形式的则是 各种人合公司,因其本质上是一种合伙 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成为注 册商人或任意注册商人。
第二节 商主体的类别
一、商法人 二、商个人 三、商合伙 四、商中间人 五、商辅助人
1.定义: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商人)
2.广义的商主体:不仅包括商人,还包括其他 组织。
3.狭义的商主体指那些以营利为目的,以核准 登记为范围,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个人和组 织
(二)商事主体的构成要件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事行为(具备商事能力) 2.从事商法规定的商事行为 3.须持续从事某一商事行为。(营业) 在一般意义上,营业行为应具备三个要素:一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 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美国合伙制企业法分类
普通合伙(GP)(General Partnership ) 有限责任合伙(LLP) (Limited Liability
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 伙人。
[法学]第二章-商事主体
2.特征
①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 组建。
②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③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④商合伙的合伙人是共同经营关系。 ⑤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
有限责任。
二、商合伙的分类
1.个人合伙 2.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
三、商合伙的价值
1.人合性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共同管理,合伙人个人可对企业实施管理
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 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 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我国商事合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1997年2月23日颁布、2006年8月27日修 订的《合伙企业法》。
3.权利和义务 权利: 管理企业事务 义务:
①遵法守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②依法纳税; ③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④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4.解散与清算 ①解散: 投资人决定; 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没有继承人(或
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 ②清算: 顺序是:
2.缺点: 第一,资金少,筹资受到限制; 第二,经营范围受到法律严格限制; 第三,出资人负无限责任,风险很大。
三、商个人的种类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共6章48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
1.概念和特征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 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第二章 商事主体 《商法学》 马工程 PPT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1.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未成年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明确规定,但有关企业立法涉及了 自然人设立企业的能力。一般认为企业主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原则上 未成年人不得设立独资企业从事营业活动。 2.对于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公务员法大都规定,凡公务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经营商业或其他投机 事业。我国对党政机关及其干部从事商事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三)商合伙 1.法律特征: (1)商合伙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 共担风险的共同经营体。 (2)商合伙是非法人企业,这是商合伙区别于商法人的主要法律特征。 (3)商合伙依商事法成立并受商法规范调整。 (4)商合伙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商合伙不同于一般民事合伙的主要特征。 2.具体表现 合伙企业
(4)一个商事主体可以没有商标,但是必须有自己商业名称;
(5)商业名称的空间效力范围以核准机关辖区为限,而商标的专用权在全 国范围内有效。
二、商业名称的构成、选定和取得 (一)商业名称的构成 在我国,商业名称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1.行政区划 2.字号 3.行业或经营特点 4.组织形式
(二)商业名称的选定
2.商业名称与商标
商业名称与商标都是一定对象的标识,都具有一定的区别功能,有时商业名 称中的字号本身就是商标。
虽然商业名称与商标具有上述方面的联系,但二者亦有明显的区别:
(1)商业名称用于区分不同的商事主体,而商标则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
(2)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商业名称,但可以有多个商标;
(3)商业名称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而商标可以文字、图形、数字、字母、 颜色及其组合的形态来表示;
二、商事主体的种类 (一)商个人 1.法律特征 (1)商个人作为商法确认的主体,须经法定核准登记。 (2)商个人的权利与自然人的权利不同。 (3)商个人所从事的是商事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 (4)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须承担无限责任。 2.具体表现 (1)个体工商户 (2)农村承包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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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能力的限定性的松动
(经营范围的)越权无效原则的松动
越权交易有效原则(确保交易安全)
美国1950年《标准商事公司法》率先在法律 上抛弃越权行为无效的原则。
对第三人而言,凡是由公司机关决议的交易, 无论是否超越公司的权力范围,公司均要就 此交易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条款:企业经营范围 《合同法》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 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 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 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 的除外。 可以认为:这体现了自由从商原则的理念
案例: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 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 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甲公 司 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 料的合同。对甲公司与乙纺织厂之间的购货合同, 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 续,故无效 B、因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故无效 C、尽管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登记管理方面的规 定,但购货合同有效 D、购货合同如获得甲公司的追认即有效
商 商法人 人 非法人
公司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部分外资企业 部分私营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个人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关系企业 部分外资企业 部分私营企业
思考题 甲有100万元 乙有可作经营用的房产 丙有专业技术 他们可以组成什么样的企业?各有什么利 弊?
按登记与否划分(德国商法) 必然商人 法定商人 免登记商人 指从事法定的特定商行为(也称 绝对商行为)的商人。 只要从事法律规定的商事行为即自 动取得商人资格,而非登记行为。
2、德国主观主义的立法原则应摒弃; 3、商事主体细分的意义越来越小; 3、商法发展的趋势:传统的商人法的使命已经完成, 现代商法应以企业为核心,企业应是现代商法的 主要商事主体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商事辅助人与商事中间人 一、商事辅助人 (一)概述 商事辅助人又称为商事使用人,是指在商事交 易活动中,通过某种契约方式与商人联结在一 起,并受商人支配或委任,辅助商人开展商事 经营活动的人。
(三)商人构成条件 按现代各国商法的一般理解,构成商主体 的实质性标准在于其从事商行为 1、主体须从事特定的营利性行为 2、主体须持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营利性行 为 3、主体须以该特定的营利性活动为其职业 或营业。
说明: 以营利性营业行为作为商主体的实质构成 要件,并不意味着商法取消了对商主体的 商业登记要求。
德国商法
日本商法
以自己名义,以从事商行为为业者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2004)》
第五条 商人是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用自己的名 义从事商行为且作为经常性职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 济组织。
本条例所称商人,是指: (一)有限责任商人 (二)无限责任商人 本条例所称商行为,是指商人从事的生产经营、商品批发 及零售、科技开发和为他人提供咨询及其他服务的行为。
固定商人
拟制商人
表见商人
按经营规模划分
大商人 完备商人
其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 登记条件(特别是注册资金 和营业设施),是依法设立 的商人。
小商人 非完备商人
资本规模很小,通常没 有固定营业场所而依赖简单 交易行为谋生的商人。
小结:
1、现代商法的主要使命是为商事活动提供更加方便
的规则,突出了商法追求效益和效率的价值向;
判断以下场合中何为商人 (1)一家电器公司的经理A为公司购买办公 用品。 (2)农民B将自己种植的蔬菜拿到市场上销售。 (3)个体户C做了一个月的小买卖后,因生意不 好,决定休息一段时间看看再说。 (4)D、E合伙做生意,由D全权打理一切事务。 (5)农民F将其种植的小麦卖给粮食收购公司G, 双方以口头协议成交。
2、居间商
概念: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 促成活动的商人。
特征:(1)不直接介入缔约的任何一方。 (2)任务是报告缔约机会或提供缔 约媒介 (3)是独立的商人,以成功的中介 服务成果来换取报酬。
案例:
案情:商人甲委托水果居间商乙为其购买 一定数量的苹果。水果居间商乙知道果园 主丙正在出售苹果,但他并未将此行情及 时向甲做报告。事后,甲自行知道了此情 况,遂要求乙对甲因未购买到苹果而造成 的损失予以赔偿。 问题:甲的请求成立否?
引例:2009年5月30日,上海华荣贸易有限公司 (化名,以下简称华荣公司)与常州商联经销有 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商联公司)签订了一份 电器零部件购销合同,约定购买电器零部件400万 个,总计价款1000万元,汇票付款,上海交货, 由商联公司托运,交货时间2009年10月底。由于 金融危机的影响,商联公司未能按时交货,华荣 公司委托律师对商联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及谈判, 在此过程中,华荣公司的律师发现商联公司的经 营范围并没有电器零部件生产和出售。其经营范 围中仅涉及了汽车零配件生产及出售。因此,华 荣公司一纸诉状,将商联公司告上法庭。商联公 司因此联系律师,寻求解决途径。 问题:如果你是该律师,你将怎样解释和处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具有商事能力。
(三)商事能力的特征
1、商事能力是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统一。 2、商事能力的内容具有差异性。
3、商事能力一般以商业登记而确定 在我国,商主体须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的规定 办理商业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从事经营 活动。
三、商人资格的取得和限制 (一)资格取得 1、正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时取得。
须登记商人 注册商人 应登记商人
指依法进行商业登记而取得商人格, 并在其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商事行 为(又称相对商行为)的商人。
按认定原因划分(德、日商法)
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组织完整的机 构,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一种或 多种商事行为,其行为适用商法的商人。 登记注册为完备商人,但经营规模 不符,甚至经营业务不属于商行为,仍 在立法上视为商人的类型。 未进行登记注册,也不是商事主体, 但以商人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为保护 交易善意相对人,适用商法调整。
第二章 商人(商主体)
第一节 商人概述 商人概念及特征 商人分类及发展
一、商人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商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商行 为并以此为习惯性职业的个人或组织。
法国商法
意大利民法
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经常性职业者
以生产、交换、提供服务为目的,以组 织经济活动为职业,并经登记者 从事商事经营活动者
(二)商人的认定标准:
判断法律意义上商人的标准是由各国 立法规定的 ,有以下几种:
行为标准:商行为(法国) 职业标准:连续性(德国) 主体标准:以自己的名义(日本 名义标准) 知识标准:对交易对象和交易规则的 熟悉 程度 (英美)
德卡特合作协会诉厄本案 德卡特合作协会(原告)是粮食买卖商,厄本 (被告)是种谷物的农场主。 二者通过电话协商决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售一 万蒲式尔小麦,价格为每蒲式尔 2.80 美元。根据 商业习惯,原告将电话中的协议写成备忘录转给 被告,以确认买卖。后小麦价格猛涨,被告以没 有书面合同为由否认此买卖。美国统一商法典规 定价金在500美金以上买卖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但 商人之间只需有备忘录之类的文件即可。法院认 为,被告农场主不是以买卖小麦为业的买卖商, 没有买卖的专门技能,不是商人,因此,合同须 为书面方可有效,该案合同不成立,被告胜诉。 思考问题:被告的身份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何 影响?
是指为了佣金受雇于商事企业担任商事经 营服务的人 。
包括业务员、采购员、伙计等。
案例: 甲是乙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的职员, 甲被乙派往丙处购买录像机。经当场 试放录像机,未发现质量问题,甲遂付款5 万元购买10台。一周后,一台录像机无法正 常使用,拆开发现内部重要零件已经生锈 后换货无果,为此乙要求甲支付修理费用 1000多元。 问题:甲应否就此对乙负赔偿责任?
商辅助人与商人的关系: 一是委任关系 二是雇佣关系
(二)类型
1、经理
经理,是指接受商人的委托,为其管理事 务及签名的商事辅助人,并且这种委托可 以按商业习惯以任何职务称之。
经理的经理权
经理权是一般性的、概括性的代理权。
案例: 某甲受聘为某服装专卖店的经理,并负责 给自己女友某乙所在单位发货。某日,乙 所在单位在乙签收货物后,拒绝支付货款5 万元,专卖店投资人丙遂要求甲自己赔偿 收货单位未支付的全部货款及其利息。 问题:甲应否就此对丙负赔偿责任?
三、商人分类及发展
(一)、分类 按组织形式划分 商人——企业
商合伙 合伙企业 商法人 公司
商个人 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所有者 所有与经营合一 产权与控制单一 无限责任
两个以上所有者 共同所有与经营 产权与控制分散 无限责任
多个所有者 所有与经营分离 产权与控制集中 有限责任
按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划分
( 6)汽车制造者 H将其产品卖给汽车零售商 I,但
因汽车有问题,I难以销售。 (7)工人J从工厂下班后,经常到街边卖烤白薯。 (8)K药品公司向政府捐赠抗灾药品。 (9)L经理因手头没有公司的合同书,便以普通纸 张与 M 公司代表签订了一份合同,并在合同上签 上自己的大名。 ( 10 )体育基金会所办 N 企业,惨淡经营,几乎没 有赢利。 (11)学校工会为职工购买福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