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二章 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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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商主体

第二章商主体

第二章商主体一、商主体的概念及特征商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商主体,也称为商人,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名义持续地从事某种营利性行为,并以此为职业或营业,享有商法上权利、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广义的商主体包括狭义的商主体,但不限于狭义的商主体,它是指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某些组织和个人不具有狭义的商主体资格,但是也偶尔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如普通公民参加票据关系),成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们在通常意义上所讲的商主体,均是指狭义上的商主体。

本章也是从狭义上阐述商主体。

我国目前主要的教科书均不对商主体做广义与狭义之分,而是笼统地将商主体等同于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在定义商主体时,又是从狭义上对商主体下定义,从而出现概念的不周延问题。

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主体的一般属性。

例如,主体之间关系的平等性。

我们在认识商主体时,不要忘了它首先是民事主体。

但因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与普通民事主体相比,又有其特殊的规定性。

1.法定性。

根据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的类型、内容都是法定的,要取得商主体资格,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手续。

在我国,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取得商人资格,都必须进行工商登记。

在有些国家,对于小商人,可以不进行登记手续,但这只是针对一些小的营业,且这种小商人也因此被称为“不完全商人”。

2.营利性。

主体取得商人资格的目的是为了营利,资格取得后所从事的活动,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主体不是商主体。

以营利为目的并不一定就盈利,也可能亏损,亏损不影响商主体的资格;虽然有盈利,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或个人,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物所、医院等,不是商主体。

3.营业性。

商主体必须从事持续的营业活动,一般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持续不断地从事稳定的营业。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的含义经济学上的“商”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仅指流通环节。

法学上的“商”包括流通环节与生产环节,并且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亦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均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三、商法的特征营利性、技术性、兼容性、国际性、发展性。

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为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现代商法大都借助强行法规则,对商主体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从而形成商主体法定原则。

它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个方面。

二、营业自由原则营业自由意味着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均可以自由进行营利性活动。

其内涵包括:商事结社自由;投资自由;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主交易。

三、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商事交易追求资源利用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的简便与快捷。

商法对交易迅捷的促进,主要体现在:交易定型化、短期时效、权利证券化,行为要式性等。

四、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组织关系的存续和稳定发展,是现代商事交易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商法中的强化商事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在:商主体财产维护规则;避免企业解体的风险回避规则;商主体承担有限责任的制度;最大限度分散风险的规则。

五、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商事交易贵在迅捷,但亦需安全。

各国商法通过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以维护交易安全。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第三节商法的体系和渊源一、商法的体系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由若干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商事法律制度组成的系统结构。

在我国,一般认为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和海商法。

商法总论1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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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有约定经营期限情况下的退伙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 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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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三、中国商事立法 1、1949年前 2、中国现行商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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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一节 商主体的概述 第二节 商主体的分类与基本法律形态 ★学习要点:商主体的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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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主体的概述
一、商主体的概念 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 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 义务的人。
生产领域+流通领域 ★商主体从事各种营利性
行为的总称。
3
二、商法的含义 ——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
总称。 1、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
广义商法
国际商法
国内商法
商事公法
商事私法
(狭义商法)
4
2、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民商分立
民法典 商法典
形式意义 的商法
民商合一
商事单行法 民法典中的 商事规则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四章 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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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商法渊源与商事立法 ★学习重点:商法的基本原则
2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1.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
流通领域 2. 法律意义上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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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一)类型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商法总论(2)商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商中间人商辅助人

商法总论(2)商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商中间人商辅助人

司考 单选
91.该公司已设定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 而丹尼以其专利技术出资,则其至少要 补出价值多少的现金或实物? A.30万美元现金或等值的实物 B.25万美元资金或等值的实物 C.无需补出任何现金或实物 D.80万美元资金或等值的实物
司考 单选
92.下列有关该公司的成立与责任性质的表述 中正确的是? A.该公司需经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 批准才能成立 B.该公司因出资人均为外商,故不需经主 管部门批准即可成立 C.该公司由出资人直接向公司登记主管部 门申请登记即可成立 D.该公司因系个人投资设立,放出资人应 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反 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未生效”论
行政审批在性质上为行政许可,而非行政确认, 由此决定行政审批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而 非充分条件。在须经行政审批的场合,未经审 批的合同为未生效合同,而非无效合同。未生 效合同不能产生履行的效力,但并非不具有任 何法律约束力,合同依法成立后,负有报批义 务的一方应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 行报批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
合同未生效与合同无效的区别
合同无效是因合同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 事由而确定的自始不具有约束力,不具 有可履行性、可补救性,即使已经履行 的也要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但是,未生效合同则处于效力不确定状 态,可以通过补救而成为有效合同
独立于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
一是促成合同生效的条款,例如在合同 的生效以某一条件的成就为前提时。此 种前提性的条款将独立于合同条款而事 先生效
奔马电子有限公司为一家中美合资企业, 外资方所罗门公司欲转让其一部分股权 给另一美国公司。关于所罗门公司的部 分股权转让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 的? A.须中方同意 B.不须经中方同意 C.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D.不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商法总论2

商法总论2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 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 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 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商事合伙 (2)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 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 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商事合伙
(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1年4月独自聘 任田某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 蓝海公司提供担保。 (4)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 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 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一般合伙人可以成为商人,有限合伙人不能成为商人。 一般合伙组织和有限合伙组织都是商人
三、商事合伙 (五)普通合伙企业 1、设立与条件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 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商人的界定 商人与非商人的区别:
1、法律条件不同
2、特殊规则的适用
3、特殊程序的适用
4、严格的法律义务 如商事登记
一、商人的界定 商人的认定标准

商法总论-商事主体课件

 商法总论-商事主体课件
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4.债务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 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 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这可以直接理解为,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 担补充责任,即是先由个人独资企业用企业占有的 资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企业投资人承担第二 顺序的责任。
1、一般情况下,从正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时取得,成为外在公示手段;
2、在日本、德国,小商人、必然商人和法定商 人登记注册不是法定义务,因此只要实施法律规 定的商事经营行为,就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3、我国登记取得为原则,不登记为另外。
三、商人资格的取得和终止
(二)资格终止: 1、商自然人自动终止营业,完成善后或注销登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共6章48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
1.概念和特征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 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特征: ①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 ③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②拟制商人:是登记注册为完备商人,但经营规模不符,
甚至经营业务不属于商行为,仍在立法上视为商人的类 型。
③表见商人 :是未进行登记注册,也不是商事主体,但
以商人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
3、按照商事主体的规模为标准,商事主体可以 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
小商人与大商人相比有许多例外规定 :
豁免登记,否则加重其负担;
(3)因年龄的限制:即对未成年人的商事能力 加以限制,一般各国都禁止童商,不能取得独立 的商人资格(法商第2条、德民第1822条等)。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与商法一、商的概念1、商的含义一般常识的商:一般常识的商,就是买卖。

经济学上的商: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换言之,商即介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润之行为。

商法上的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沟通商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行为或与商品的流通有关的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商”: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即凡是在商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起媒介行为及有关的行为的都属于“商”的范围。

2、商的种类(1)固有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海事活动等。

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第一种商”(2)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包装等。

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第二种”商。

(3)第三种商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营业。

学者又称为“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活动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服务、饭店酒楼、戏院舞厅、娱乐营业、信询等。

此种商事营业活动与固有商的联系已经非常间接,学者称为“第四种商”。

3、我国商的范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第3条第2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一)农、林、牧、渔、水利业及其服务业; (二)工业; (三)地质普查和勘探业; (四)建筑业; (五)交通运输业; (六)邮电通讯业; (七)商业;(八)公共饮食业; (九)物资供销业; (十)仓储业; (十一)房地产经营业; (十二)居民服务业; (十三)咨询服务业; (十四)金融,保险业; (十五)其他行业。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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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COMMERCIAL LAW
第五节
商法的 产生和发展
第一章 商法概述
30
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主要就商法的起源、欧洲早期的商事立法、 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体系的形成等 问题展开研究,对商法的产生与发展进行了论证。
本节知识点
01.商法的起源
02.欧洲早期的商事立法
0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体系的形 成
商事法律关系之所以能构成独立的调整对象,这 是由商事法律关系作为特殊的社会关系的自身特 性所决定的。
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 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 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 法律关系。
第一章 商法概述
16
四、商法调整对象相关问题探讨
(一)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二)商事法律关系内容的特殊性 (三)商事法律关系理论与我国的商事立法
商法的诞生为“平等”、“自由”精神在“尘世” 的落实奠定和提供了经济上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依 据。中国商法制度的确立对于对于当代中国的经 济乃至政治格局的变化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节知识点
01.商法精神时代的价值 02.“商”的意义 03.商法的概念 04.商法的特征 05.商法的原则
本节关键词
1. 狭义的商法 2. 广义的商法 3.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4.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第一章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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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的特征
(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 (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三)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四)商法的公法性 (五)商法的国际性
第一章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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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法的原则
(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二)公平交易原则 (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四)鼓励交易原则 (五)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商法总论商主体的构成要

商法总论商主体的构成要
(三)财务会计报表:用货币形式综合反映商 主体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 的书面报告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 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商法总论商主体的构成要
1.资产负债表
❖概念:记录公司在某一特定时期的财务 状况的报表,应当按资产、负债和股东权 益分项列示。 ✓会计恒等式:资产=负债+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包括股本、资本公积金、盈余 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一)国外
1.法院登记,如德国。 2.法院和行政机关分工登记,如法国商法规定:
法院办理一般商事登记,公司由行政机关登 记。 3.行政机关登记,如英国、美国、日本。 4.商会登记,如荷兰。
(二)我国
✓ 国家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 采用分级登记的管理制度
商法总论商主体的构成要
五、商事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
第一节 商事企业
一、商事企业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 ❖ 经济学的定义:企业是指一定的物力与人力
相结合,有生产经营的计划性和风险性的财 产组织体。 ❖ 商法学的定义:企业是指为实现营业目的而 为商人所管领并支配的人力与物力相结合的 综合性财产组织体。
商法总论商主体的构成要
理解:
1.经济学中的企业是一个生产单元,经济学关 注的是企业的“效益”及“利润最大化”; 商法中的企业是权利的客体,商法关注的是 “物有所属”、“利有所属”。
(二)公法上的意义
1.充当诉讼证据 2.税收的依据
商法总论商主体的构成要
三、商业账簿设置原则
1.放任主义:指法律不直接规定商人必须 设立帐簿,是否设置由商人自由决定。
2.干涉主义:指立法要求商人必须设置帐簿,
并对其内容和记帐方法作出明确规定,由国 家主管机关进行监督。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二章 商事主体
主要法律渊源有: 民法通则》 主要法律渊源有:《民法通则》、《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公司法》 立法中的主要问题有: 法》。立法中的主要问题有: 1、关于国有资本控股或控制的企业是否及如何界定为国有企业,法律上 、关于国有资本控股或控制的企业是否及如何界定为国有企业, 尚无明确规定。 尚无明确规定。 2、国有产权制度也被认为是一个低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 、国有产权制度也被认为是一个低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
固定商人
指以营利为目的 有计划地、 ,有计划地、反 复地、 复地、连续地从 事商法列举的特 定商行为的商人 。(类似于法定 。(类似于法定 商人) 商人)
拟制商人
指不以商行为为 职业, 职业,但商法着 眼于主体的经营 方式和企业形态 ,仍将其视为商 人的一种商人。 人的一种商人。
(四)大商人、小商人: 大商人、小商人:
参见:保险经纪商 《保险 参见: 法》第126、130、132、134条 126、130、132、134条
第二章 商主体
三、居间商: 居间商:
• (一)居间商的概念: 居间商的概念: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中,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中,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 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 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
案例链接: 案例链接:从“王海在线” 王海在线” 诉王海名誉侵权案, 诉王海名誉侵权案,看商主 体的独立法律地位
(二)商主体的特征:
1.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主体。 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主体。 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主体 2.商主体是以营利性活动为其营业内容的主体。 商主体是以营利性活动为其营业内容的主体。 商主体是以营利性活动为其营业内容的主体
• (二)行纪商与代理商的区别: 行纪商与代理商的区别:

第一编 商法总论(大纲).

第一编 商法总论(大纲).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的基础一、商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商” (commerce)的含义1、一般常识上的“商”☆早期人们对“商”的朴素认识:商品的相互交换和互通有无☆现代人们对“商”的一般理解: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2、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商”是指现代社会生产过程中的某一部分经济活动(即商品流通活动)。

它是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或称买卖。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为狭义上的“商”。

3、法律意义上的“商”•即广义上的“商”,不仅包括流通领域,也包括生产、消费等领域。

•法律意义上的“商”: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主要表现为经营活动的行为总称。

“经营活动”的主要标准:第一,包括两大要素: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营业行为。

第二,通常须商事登记。

多数国家看经营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1、商法的定义•我们认为: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主要是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法的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2)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我国尚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已经大量存在。

•私法中存在公法因素的现象明显地体现在商法中,但不是主流。

•[德]海曼:“这些公法性条款始终处于为私法交易服务的地位,它还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商法的私法属性。

”(三)商法的特征1、规制对象的营利性•商法与民法不同,民法侧重于保护民事主体的一般利益,而商法侧重于保护商主体的营利。

•注意:这种营利性特征并不代表着商法指导人们如何营利,也不表现为商法规范本身的营利性,而仅仅只是从法律上构建一个自身营利的组织(商人)或规范其以营利为动机的商事行为。

2、复合性(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性)•即作为私法的商法兼具有某些公法的性质,输入了很多强制性的公法规范。

•德国法学家德恩:“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法律。

” •这种复合性(或称“商法的公法化”)并不意味着改变了商法的私法属性,只能说明私法和公法的相互渗透。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二章商事主体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二章商事主体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一〕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法律规定不完全相同。有的不成认未成
年人有商事能力。 〔二〕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公务员法大都规定,凡公务人员都不得
直接或间接经营商业或其他投机事业。须 注意的是,禁止公务人员经商仅仅是禁止 他们投资办企业,而不是禁止他们从事证 券投资等活动。 〔三〕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外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我国 从事商事活动,须经高我等教国育出有版社 关部门批准,
该案的核心问题是,该农场主是不是商人? 如是,这个 协议加备忘录即构成了买卖 合同,农场主的行为是毁约。如农场主不 是商人,该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那么不具 备,合同未成立,农场主就不存在毁约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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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萨斯最高法院认为,被告农场主不是以 买卖小麦为业的买卖商,以职业标准而论, 他的职业不是买卖粮食而是种植粮食。以 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论,他对种小麦当然有 专门知识和技能,但他每年仅买一次麦种, 卖一次他收获的小麦,除此之外他并不参 与小麦的买卖,不能说他对买卖小麦有专 门知识和技能,因此不能算小麦买卖商。 因此,判决被告不构成毁约。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主体的特征、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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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
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 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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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前沿问题:
1.关:
1.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有何区别? 2.简述商事主体商事能力的涵义与特点。 3.商法如何限制某些主体的商事能力?其限制的理

商法总论-第二章

商法总论-第二章

(四)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
• 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 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 • 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 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 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 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 •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 社会保险费。
(六)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 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 消灭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当解散: • 投资人决定解散; •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 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一)商事补助人的含义
• 又称商事辅助人,是指辅助商事主体进行经营 的人。 • 商补助人可以分为:独立补助人和非独立补助 人。 • 独立补助人本身就是商主体,其补助行为为其 进行的商行为,如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 承运人。 • 非独立补助人,又称商业使用人,即从属于商 主体而辅助其商事营业之人,如经理人、店员、 劳务人即学徒。
•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企业清 算应遵守如下规定: •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 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 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 •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 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 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 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 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 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 任消灭。

第二章商主体制度 PPT

第二章商主体制度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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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代:就是在自己得商号通过营业为商人办理业务,自己负担营业开支。 商辅:未经商人特别允许,商辅助人不得兼任其她业务。
第六节 商辅助人制度
一、商辅助人含义
★商辅助人分类★
基于雇佣关系产生得商辅助人,就是指依据商主体与商辅助人订立 得雇佣合同而产生得商辅助人,包括推销员、采购员等;
基于委托关系产生得商辅助人,就是指依据商主体与商辅助人之间 订立得委托合同而产生得商辅助人,包括经理人、代办人等;
第五节
二、商中间人类型·行纪商
商中间人制度
概念:行纪商就是以自己得名义为她人(委托人)购买或者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 职业性经营得人。
特点:
1、行纪商必须以自己得名义从事行为; 2、不仅就是契约当事人,而且与交易活动得结果密切相关; 3、委托人承担最后交易后果; 4、行纪商得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相关。
如我国出现得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船舶居间商、原材料居间商、动产居间 商、杂货居间商、牲畜居间商、个人贷款居间商等。
第五节
二、商中间人类型·居间商
商中间人制度
特点
(一)不以自己或她人得名义缔约。 (二)就是一种完全商人。 (三)行为基于佣金请求权而非契约。 (四)对其活动所导致得结果不负有义务。 (五)居间商从事居间行为得二种方式:
案例
某合伙企业由某甲、某乙二人依法成立,但经营状况不佳,无力向供货商偿还50 万元货款,某甲,该合伙企业得合伙人与主要负责人,自行驾驶机动车到外地躲债。 某甲驾车中遭遇车祸,医院抢救时垫付各项费用10余万元。某甲出院后,供货商、医 院分别向某甲及其任职得合伙企业提出赔偿请求。此案例涉及如何认定合伙债务、 合伙人个人债务得问题,还涉及合伙债务与合伙人债务并存时,如何协调两类债权人 利益关系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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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发展形式。根据我国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 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可以 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适用范围:专业服务机构 ( 2 )合伙人不因其他合伙人的故意、重大 过失而受“株连”,但非故意、重大过失所 导致合伙债务仍受牵连,仍承担连带责任!! ( 3 )必须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 险
六、入伙和退伙
(一)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 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新合伙人入伙后,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等义务和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 (二) 退伙 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分为可以退伙、 当然退伙和强制退伙。
二、个人独资企业
(四)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 独资企业在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 制度的目的是依法终止解散企业的各种法 律关系,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投资人的 合法权益。
(五)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 1、投资人的责任18条 2、对其分支机构责任的承担14条 3、管理企业事务人员的民事责任38条40条
一、商个人的概念和特征
商个人,也叫个体商人、商自然人、商个体、 个人商号,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 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 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
商个人除具有商人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 以下特点 : 1身份的多重性。 2形式的多样性。 3经营的集中性。 4责任的无限性。
1、合伙有约定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 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 退伙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 合伙无期限约定的:提前30日通知;不给 合伙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当然退伙:5种情形 自然人合伙人死亡、被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去偿债能力 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人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破产 丧失法定或约定的合伙人资格 被法院执行其在合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 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员。 《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
三、商主体的分类
(五)责任形式 有限责任商人 无限责任商人 (六)大商人、小商人 (六)经营种类 制造商、加工承揽商、销售商、供应商、 租赁商、运输仓储商、餐饮服务、房地产 商、金融证券商、保险商、代理商等。
第二节 商个人
一、商个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 三、个体工商户 四、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节 商合伙
一、商合伙概述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债务 四、合伙企业事务的经营管理 五、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入伙和退伙 七、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商合伙概述
商合伙是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 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 利性组织。商合伙既具有商主体的一般属 性,也具有自身特点。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债务
(一)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也即合伙财产,是指合伙 存续期间,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和所有以合 伙名义取得的收益的总称。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债务
1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2合伙财产的分割与转让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债务
(二) 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债务,是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自 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承担的债务,与合伙人个 人债务不同。 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 合伙债务的清偿规则:先以合伙财产优先偿还债 权人;合伙财产不足的,由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 定比例承担责任;双重优先权原则。
三、商主体的分类
(二)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完善 1、完备商人:大商人,全面适用商法典和 商事法规的一般商人。 2、不完备商人:小商人,不具备完备商人 条件的小商户和个体小商贩。
三、商主体的分类
(三)是否注册 1、法定商人 2、注册商人 3、任意商人
三、商主体的分类
(四)是否具备特定形式 1、固定商人 2、拟制商人 3、表见商人
营利性活动为职业,并承受商事权利和义 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主体的特征: 1、须为商法上规定的人(商主体由商法法 定) 2、是实施商行为的人(商主体以从事营利 性活动为其常业) 3、是以商主体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
二、商主体法律形态及其特征与要素
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所采取的由法律确定 的形式:p26图 (一)特征: (1)拟制性 (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 商业登记而取得)) (2)普适性 (3)一定独立性 (4)稳定性
二、个人独资企业(Sole trader)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 单独投资设立,由一人拥有、控制并承担无限责 任的营利性企业。 1.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 2.业主对企业的事务有完全控制支配权。 3.业主一般负税较少,其缴税为个人所得税。 4.独资企业不具有取得法人资格。 5.业主承担无限责任 企业解散后,债权人5年内未主张债权的,该责 任消灭。28条
三、个体工商户
(二) 个体工商户的资格取得与消灭 (三) 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
四、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 的规定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特殊形 态。
四、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有以下法律特点: 1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必须是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的成员。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必须根据承包合同 约定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 缴纳承包费。 3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经营活动,无须办理工商 注册登记。 4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主要根据承包合 同确定。 5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相同。
三、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以个人财产或家 庭财产作为出资,依法核准登记并在法定 的范围内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 人或者家庭。 (一)个体工商户的特点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特有的商个人,它符合 商个人的各项属性和条件,并同时具有某 些独特属性。具体说来有产生背景、法律 规定、注册登记、雇佣管理四点。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包括:申请、核准、
签发执照三个环节: (1)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 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 伙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 (2)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 起20日内,应当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其成立 日期。
3、强制退伙(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通知。 ) 未履行出资义务 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有不当行为 其他约定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 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 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商合伙概述
(二) 商合伙的法律地位 1合伙人格具有相对独立性。 2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3合伙责任具有相对独立性。
一、商合伙概述
(三) 合伙企业的类型 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根据合伙人 承担的责任形式的不同,将合伙企业分为 三种,分别是: 1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
一、商合伙概述
(一)商合伙的特点 有别于民事合伙: (1)一定稳定性 (2)以营利为目的 (3)登记注册 (4)书面协议 主要特点 (1)非法人企业; (2)合伙协议;(人数的复合性、组织的人合性。 )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经营的共同性。) (4)合伙人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任的连带性。)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1二人以上的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均可;国独资、国企、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 单位和社团不得作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签订合伙的书面协议。 3合伙人的出资。 4选定合伙企业名称。 5有生产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完成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二、商主体法律形态及其特征与要素
(二)商主体法律形态的构成要素
(1)成员 (2)资产 (3)财产责任制度
三、商主体的分类
(一)组织形态 1、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 2、商法人,又称 营利性法人。 3、商合伙,又称商业合伙。合伙被视为独 立于自然人和商法人之外的第三类主体。
商法学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商主体概述 商个人 商合伙 商法人 商事辅助人
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二、商主体的法律形态 三、商主体的国外法特殊分类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主体的概念
商主体,是指以从事营利为目的,以从事
七、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即指合伙关系归于消灭; 合伙企业清算,指了结合伙人之间、合伙 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伙企业 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故合伙企业解散 与清算有时间先后之分;若出现退伙但并 未导致合伙企业解散,须办理结算而非清 算手续。
有限合伙企业(LP)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责任。 (1)合伙人上限:50人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换取有限责 任 (3)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有限合伙人退出,合伙可转为普通合伙 (5)有限转普通,普通转有限,均需全体合伙 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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