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课件
《商法总论》PPT课件:商法的基本原理
• 2.商法体系的结构
• 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
• 3.商法的渊源
• 制定法;判例法;司法解释; • 自治性规则;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商法的特征
• (一)商法的私法性与公法性 • (二)商法的国内性与国际性 • (三)商法的实体性与程序性 • (四)商法的冲突性与协调性 • (五)商法的伦理性与技术性 • (六)商法的稳定性与进步性
第一编 商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 商法导论
•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商法的概念 • 商法(commercial law/ business law) • 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的总称。 •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 1.商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 2.商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财产关系
第二节 商法基本原则
• 一、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 (一)意义 (二)表现形式 1.合同自由(契约自由) 2.企业自治——企业设立自由;企业自主
经营;企业自我管理。 3.市场自律
二、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 (一)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1.商事主体须具有独立的人格; • 2.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3.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 4.我国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
性”; • 2.“大商法”观点; • 3.由“国际商法”看商法; • 4.虚拟商法观点;
一、商法与民法
• (一)共同点:
• 调整对象;调节机制;法律原则; • 民商合一制国家商法特点: • 商事法规补充民法的规定; • 商事法规变更民法的规定; • 商事法规体现民法的特殊性; • 商事法规创设民法没有的制度;
《商法总论》课件
在本教程中,我们将深入了解商法的各种方面,并详细介绍商法规则、商业 主体、商法法律行为以及商人的权利和义务。让我们开始吧!
商法概述
商法的定义
商法是调整商人与商人之间以及商人与第三方之间 的法律关系的一种专门法律。
商法的特点
商法是指适用于商业领域的一套专门法律规则,它 的特点有约定自由、危机意识、商业风险等。
享有经营自主权、信息自由权、财产支配权等相应的法定权利。
3 义务
有信息披露、纳税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应尽的义务,还要遵守契约、守信用等商业道德准则。
商法未来的趋势
数字化经济时代
商法需要适应数字化经济的快 速发展和新的商业模式和方式 的出现。
环保意识崛起
商法需要关注环保立法和绿色 供应链,并引导企业建立可持 续发展的道德承诺和责任。
跨境贸易
商法需要适应全球化的市场需 求和贸易环境,如保护知识产 权、管理国际金融风险等。
如不得含有禁止法规定的商 业活动原则、不得影响国家 安全原则等,保障国家和社 会公共利益。
商事主体及其能力
商事主体
指开展商业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如企 业、合伙企业等。
商事能力
是指商事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的从事商业活动所必 须的权利和义务。
商法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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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合同是商人之间约定的、生效的行为,约束各方当事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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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担保是指担保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由担保人履行。
3
保险
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对 保险标的发生的风险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商人及其权利义务
1 商人定义
商法学第四版全套课件ppt
➢ 大陆法系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立法体例上的影响。 ➢ 2.立法技术上的影响。 ➢ 3.立法理念上的影响。 ➢ 4.商法制度、规则上的影响。
➢ 我们仅继受了德国商法的精神,没有继受德国商法的形式。
➢ 1.在进入21世纪的时候,我们很难再继续依照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国 家商法典的立法经验来制定中国的形式商法。
➢ 3.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是一种不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系;商事关系具有平等性,是一种 平权关系。
➢ 4.行政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其调整方法具有强制性;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 主,其调整方法具有任意性。
➢ 5.行政关系中主体所获得的权力是由国家授予的,它是职权与职责的结合, 其权力与特定主体密切联系,不可任意放弃,也不可随意转让;商事关系中 主体的权利与主体的个人意志及利益相联系,并可由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合 法处置。
➢ 在狭义上,经济法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国 家宏观调控法”、“国家参与法”为中心,体现国家权力对经济交 易行为予以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这种观点,商法与经济法 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调 整也主要局限于商事管理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经济法则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 体,即经营主体的行为,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如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参 与经济活动或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
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其具体形式 主要有:(1)公司章程;(2)交易所业务规则;(3)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 的定型合同条款。
➢ 至于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虽然不是我国商法的渊源,但它们在审判实践中 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
商法学课件-商法总论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联系:商法中的公法性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 范,如商事登记制度。这是行政法对商法的补充 2、区别:产生依据不同、主体不同、性质不同、 调整方法不同、主体权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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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 中国的商法已经发展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制定 《商法典》或《商法通则》是中国商法真正独立的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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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 一、“商”的意义 • 二、商法的概念 • 三、商法的特征 • 四、商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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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的意义
• 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 • 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
货的行为; • 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
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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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学界提出制定《商法通则》(《商事通则》 )的呼声很高,草案已经在起草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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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1、商法的起源 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3)日本语境下的商法
日本的商法是作为一般法的私法规则的例 外,商法被认为是商业的特别法,它是调 整商人行为的特殊规则。日本商法是以企 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但企业关系的范 围并不明确,其首先规定商行为,其次是 商人、公司、船舶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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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美法系语境下的商法
(1)英国语境下的商法 在早期英国,商法被称为土地法总体规则的核心部 分商法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到17 世纪早期,商法在英国仍是商人这一特定阶层的专 门法律。1606年,库克担任普通上诉法院大法官后 ,普通法院逐渐承担起了商事管辖权,并开始使用 “商人法”。18世纪,曼斯菲尔德担任皇家法院大 法官期间,将一系列司法判决和规则通过法规重述 ,将商法纳入整体意义上的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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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1、立法原因:贸易的繁荣及封建割 据势力的衰败、统一国家的形成。
2、立法特点:对商人习惯法的确认, 商人身份是立法的逻辑起点,商法本身 带有浓厚的属人特征。
3、立法体例: (1)制定独立商事法规,如商事敕令。
(2)实行民商合一立法,如1734年瑞 士民法 。 (3)在一般立法中列出商法的有关规 章如1794年普鲁士普通法。
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它不仅包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 行为法等内容,而且包括与商事经济活 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 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消费 者保护、工商权利保护等法律。
三、 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调整对象的概念及意义 -------商法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2)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 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
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 企业组织。
4)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 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包括对内关系、 对外关系;监管中的关系,交易中的 关系;对股东的关系,对员工的关系。
5)商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 关系
6)营利主体活动须发生在持续营 业中
2)体现:不实登记的责任、字 号借用的责任、表见经理人、表见代 表董事、票据的文义性和要式性、背 书连续的证明力等。
4、严格责任主义
1)概念:在商事交易中,债务 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债权人负 责。
2)体现:
资本填补责任;
发起人对设立公司的行为所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三)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调整的对象是商行为(法国) ----调整的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中)
2、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是一种经营性关系,既由经营 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 殊的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 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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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国家中采取民商合一立法体系的主要是瑞士,商法规则仍然 具有独立的位置和体系,法律仍须确认商主体特别法上的资格,并须 对商主体营业性商行为适用特别法规则。
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之分。但是,英美国家的法律中存在着大 量仅适用于商人之间以及商人和社会消费者交易活动的特别规则和仅 适用于营利性活动的特别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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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行为的分类
理论上,商行为可分为客观商行为或绝对商行为与主 观商行为或相对商行为。前者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无条件属 于商行为的行为,而不论其是否由商人实施,也不论行为 是否具有营利性营业目的。后者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 内,仅由商人实施时或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可 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商行为可分为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前者是指在 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后者 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但却能 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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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商事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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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账簿的意义
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根据法律要求依照法律 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制作的用以表示其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为商事账簿的使用者包括利害关系人 和国家主管机关提供准确、及时的会计信息,以 便其决策和执行国家政策的簿册,主要包括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
通过商事账簿,第三人可以获得商人经营状况 的信息,而国家则可能对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 活动实行某种监督并征收税款。
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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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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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一)商行为立法体系 由《法国商法典》所创,偏重于强调商主体身份对商行为的依存性。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审查
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核准
经审查无误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商号
商主体的名称或字号。
住所
商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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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代表商主体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注册资本
商主体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商事主体的分类与内容
商事主体的分类
根据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的不同,商事主体可分 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三类。
商合伙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按照协议共 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 组织。
商个人
指以自然人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商法人
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包括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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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欺诈、误导对方或损 害对方利益。
恪守承诺原则
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后应 当恪守承诺,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义务。
保密义务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知 悉的商业秘密等信息应当 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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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对商事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商法则规范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方面存 在明显差异。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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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原告认为,“吴良材”不仅是吴氏家族前辈的姓 名,而且也成为吴氏家族进行经营的品牌字号,同时 也是吴氏家族的一项无形资产。“吴良材”三个字已 经成为吴氏后人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公私 合营时,吴良材眼镜公司被国家赎买,但是,当时合 营入股的仅是有形财产,不包括“吴良材”字号无形 财产。因此,原告对“吴良材”字号仍享有所有权, 有权继续使用。而被告“三联吴良材眼镜公司”却在 擅自注册“吴良材”商标后,以商标专用权来排斥原 告的合法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被告在 长期经营过程中对“吴良材”字号的增值作出了贡献, 原告同意由原被告共同使用“吴良材”字号。为此,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吴良材”字号享有合法使 用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妨碍原告合法使用“吴良材” 字号的侵权行工商局申请行政复 议,维持原决定 。于是,他向法院起诉,法院于 2000年7月25日开庭审理,8月15日判决,维持工 商局的决定。8月26日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被告 主体资格不合法为由发回重审 。2001年4月,重 审一审法院要樊变更被告,樊不同意。法院于5月 驳回起诉。樊上诉,宝鸡中院于9月终审裁定:维 持一审判决。 2001年5月申请“凤翔改改”、“风翔改改”和 “樊改改”商标。2003年1月,获得商标。6月8 日向省工商局注册“陕西西府凤翔改改商贸有限 公司”,7月获得执照。8月1日挂牌
受理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 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 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注册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 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 则处理。
商法总论课件
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事和商事活动(商事的理解)一、商事的概念及其含义商,也为商事,在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上有不同的含义。
1、社会学:商品交换行为或买卖行为,指财物交换。
2、经济学: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商品交换行为。
3、法学: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概括为三层含义:(1)商事是对营利性主体从事的各种活动的概括;(2)商事是对各种持续性营利行为的概括;(3)商事是对各种营利性营业的概括。
二、商事的范围(商的外延)1、固有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事活动;2、辅助商:间接以媒介财货交易为目的之营业活动;3、生产商或制造商: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也称为“第三种商”4、服务商:仅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第二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商事法”,它是指规制营利性主体的经营性活动,调整由其所生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商法的特征1、商法具有营利性特征。
2、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商法具有复合性和兼容性。
4、商法具有国际性。
第二节商法的历史沿革一、交易规则的古代法渊源——罗马法时代1、诸法合体,民商不分;2、只调整简单商品生产关系;3、以家庭为本位;4、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规范,属于其他民族的商业习惯法,即万民法。
罗得古城希腊罗得岛古罗马城的商业区古罗马城商业区的遗址二、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11世纪16世纪)(一)商人习惯法产生的根源首先是农村经济和城市经济。
其次,商人阶级的出现。
再次,政治和宗教因素。
最后,商人实践的需要。
(二)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特征一是,内容为海事习惯二是,它通常采取属人主义立场三是,以当事人自治为最高原则(任意性规范为主)四是,由商人自己组成商人法庭五是,不同地域所形成和适用的商人习惯往往又有内容差异。
(三)商人习惯法体现的规则1,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从索赛特——到康美达)2,商业信用的行为准则3,彻底的自治运行机制(四)中世纪著名的商人习惯法1,《奥列隆海法》——欧洲大西洋海岸2,《康索拉度海法》——爱琴海沿岸3,《维斯比海法》——波罗的海沿岸4,《阿玛尔菲法》——地中海西岸《奥列隆法集》意大利的阿玛尔非城瑞典的维斯比古城中世纪商人法庭罗马广场罗马广场是法兰克福的中心广场,旧时属集市和商品交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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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商事登记由国家授权登记的机构, 即司法机构 或行政机构管理。
德国将登记簿放在地方法院, 登记官员为该法 院法官。
在法国, 主管机关是地方商事法院, 登记官员 为法院书记官, 在没有商事法院的地方则是一般民 事法院;每次公告汇编成的全国性的登记簿由设 在巴黎的全国工业所有权局保存。
1.公司商人 2.表见商人。 3.双方商人与单方商人。
(二)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
1. 商个人 2. 商合伙 3. 商法人 (三)企业与商事主体 关于企业的定义五花八门,但占主要地位的还是将企业 看作组织经营体,即为了达到既定经营目标,按一定方式 组织起来的物质要素、非物质要素、权利义务或关系等作 为权利客体的统一体。 各国关于将企业活动产生的对第三人的债务和债权转移 给买主的规定都带有任意性,但内容各异。 除了承认财产独立外,各国法律还肯定了许多足以说 明企业地位的因素。 (四)商事辅助人 1. 代理商 2. 居间商 3. 行纪商
商行为可分为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前者是指在 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后者 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 但却能 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
商行为还可分为纯粹商行为或客观商行为与推定商行 为。前者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 行为。后者是指不能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加以认 定, 而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方可确认其商行为性 质的行为。
第十章 商法总论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各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一)商行为立法体系 由《法国商法典》所创, 偏重于强调商主体身份对商行为的依存性。
商法总论课件(ppt 95页)
五、尊重公共利益原则
六、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一)交易契约必须由交易当事人自由意志彼
此达成一致才能生效 (二)交易方式及交易相对人的选择由当事人
决定 (三)交易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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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诚实信用原则 (一)商主体应依诚信的方式行使权利,以善意方式
行使权利并获得利益 (二)商主体应依诚信的方式承担义务
1.商个人 2.商法人 3.商合伙
(二)、以商主体是否规范地适用商法,进行注册,建立 机构,从事管理和为准,分为:
1.完备商人 2.小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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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商法对商业主体关于注册上的要求为标准,分为
1.法定商人 2.注册商人 3.任意注册商人
(四)以公司商事主体是否为法人为标准,分为: 1.形式商人 2.非形式商人
一.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二)商事的含义 (三)商事关系
1.概念 2.特征 3.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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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
商法 (一) 形式商法 (二) 实质商法
三、商法的特征 (一) 营利性 (二) 技术性 (三)公法性 (四) 国际性
(五)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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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现市场主体法定化的对策 1.市场主体法定化理念的导入和确立 2.市场主体法律体系的构架 3.以法律手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应以公司
制度的规范化为重心
第二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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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主体的范围
三.商事主体的分类
(一)、以商事主体属自然人还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为标准,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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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 保险法 破产法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商法概述 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商事登记与公告 商业名称 营业 商事代理 商事账簿
(一)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二)商事主体内容法定 (三)商事主体程序法定
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
作为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活动的商法,始终都贯彻 确认和保护营利的原则和价值取向。
三、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
(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二)交易规则的定型化 (三)短期时效主义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一)平等交易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情事变更原则
谁是商人,谁的行为属于商行为,进而谁的行为可以适用商法典? 在这个问题上一个极为有趣的现象是,无论在德国、法国还是美 国,从商法典制定和颁布之初,学者就对立法展开了批判。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的商事主体间:
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简要说明:
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具有的共性?)
2.基于营利动机建立
2、德国的商事立法:德国商法法系以德国商法为
核心,以属人主义,即主观主义原则为主要特征和立 法基础。按照主观主义原则,商人是商法的中心,同 一行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非商人为之,适用民 法或其他法律。德国商法由《德国商法典》及其相关 商事法规组成。
《德国商法典》采主观主义(商主体主义) 原则,以商人为基点来构造法典。
基于营利性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注:平等的关系未见得 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还必须具有营利性。)
3.发生于持续营业中
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
《商法总论》课件
主要包括商事组织法、商 事合同法、商事保险法等 方面的内容。
规定商事组织的设立、变 更、解散等程序和条件, 明确商事组织的权利和义 务。
规定商事合同的成立、效 力、履行等规则和原则, 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
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效 力、履行等规则和原则, 明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 权利和义务。
PART 03
商事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 面、适当地完成各自义务 的行为。
商事合同的终止
商事合同的终止可以因履 行完毕、解除、抵消、债 务免除等原因而发生。
PART 04
商事权利与义务
商事权利的类型与特点
财产性权利
人身性权利
包括物权、债权等,主要涉及商事交 易中的财产归属和流转。特点在于其 可转让性和流通性,是商事活动的基 础。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商事争议具有跨国性、复杂性、法律适用多样性等特点。
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国际仲裁、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调解等。
2023 WORK 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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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ING
商事争议解决
商事争议的种类与特点
商事争议的种类
商事争议主要分为合同争议、侵权争 议、不正当竞争争议等。
商事争议的特点
商事争议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国际 性等特点,需要运用商法知识进行解 决。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与程序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 、仲裁和诉讼等。
解决程序
解决商事争议的程序包括立案、调解 或仲裁、裁决或判决等,需要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PART 02
商事组织与商事活动
商法总论课件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3.、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性质差别
(1)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 之间 基于各种民事活动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社会关 系之总称,其中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 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等);不仅包 括等价有偿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不具有有偿 性质的社会关系,其范围和内容较为广泛。
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它不仅包 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 而且包括与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
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形式意义的商法。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 、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
1、 特点 : 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2 、内涵 : 调整营利主体; 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 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 是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 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利之中
前面的话
把握商法的地位与体系 把握商法中重要制度与理论 勤看、多想、反复吸收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商法的特征 第四节 商法的原则 第五节 商法的历史 第六节 商法的体系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
一、商与商事
(一)商
从词源上考察,古代汉语中,“商”是一种 计时单位,一刻成为一商,“商,刻也”。 商又被用作“估量”、“推测”,“商,从 外知内也”,后来商发展为与量合用。称为 “商量”,进而引申为协商之意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则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形式包括各种有 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散见于民法、行政法 和其他法律中有关商事的规定,以及有关 的判例规则等
《商法总论单》课件
• 商法总论概述 • 商事组织与商事主体 • 商事行为与商事合同 • 商事登记与商业账簿 • 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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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概述
商法的定义与特点
总结词
概述商法的定义、特点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详细描述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点主要包括商事关系自治、商事 关系高效便捷、商事关系形式规范等。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存在密 切联系,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内容
商业账簿应记录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成本、费用、利 润等。
商业账簿的保管与使用
保管
商业账簿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档案,应当妥善保管,防 止损坏、丢失。可以采用纸质、电子等多种方式进行 保管。
使用
商业账簿主要用于记录商事主体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 况,可以用于内部管理和外部审计。同时,商业账簿 也是商事主体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之一。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效力
公示公信力
商事登记信息经过公示后,具有公信力,公 众可以信赖登记信息,维护交易安全。
法律保护
商事登记后,商事主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享 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效力
种类
商业账簿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如按用途可分为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按形 式可分为纸质账簿、电子账簿等。
商事主体的资格与权利
商事主体资格
是指商事主体在商法上所具有的从事 商事活动的法律资格。商事主体资格 的取得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 过登记程序。
商事权利
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所享 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经营权、交 易权等。商事权利是保障商事主体正 常从事商事活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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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 法 概述讨论:商法的立法模式——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何谓民商合一、何谓民商分立?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贯彻的是民商合一还是
民商分立? 选择这两种模式对民法和商法的发展分别将 产生怎样的影响? 我国应奉行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一节 概述
一、商主体的概念
所谓商事主体,又称商人,指的是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
第一章 商 法 概述
第三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比较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
1、从调整对象上看,二者都调整经济关系 2、从主体上看,有些主体,如企业,既是商法主体,又是经济法主体 3、从调整方法上看,两者都可能采取行政手段或刑罚手段
(三)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理论基础 2、法律定位和调整范围 3、调整方式 4、性质
第一章 商 法 概述
第三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比较
4、就立法适用来看,民法具有民族性和相对稳定性,商法则具有国际性和相对 速变性。 5、就调整对象而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所关 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其立足点不在于主体额外 价值的获得,公平是其首要原则。而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在商业交易过程中 所发生的商业流通经济关系,其所关注的是商事主体的价值增值追求,营利是其 他首要特征。从范围上看,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比商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广泛, 某些法律关系,诸如婚姻家庭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仅可由民法调整。 6、就性质而言,民法纯属私法,商法除具有私法属性外,还有公法因素。 7、民法一般属于国内法,而商法还具有国际性,国际商法正蓬勃发展。 8、从法律责任制度来看,民法一般实行过错原则,而商法除实行过错原则外, 主要还实行无过错原则。如对民事债务,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而对商事债务, 由于它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许多国家都规定要承担刑事责任。
商法学习资料
教材:
王保树主编《商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王保树著,《商法总论》,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施天涛著《商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0 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专著:
1、范健、王建文著,《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2004; 2、任先行、周林彬著《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赵旭东主编《商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商法总则制度研究》,张民安,法律出版社,2007; 5、王建文著,《中国商法立法体系批判与建构》,法律出版社,2009。
法条、法规:
1、破产法(2007) 2、证券法(2006) 3、保险法(2009)
商法 Commercial Law
如何学好商法 1、精通民法。
2、博览群书,独立思考。 3、多动手——记好笔记,多练笔。
第一章 商 法 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一、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语义考察
第一章 商 法 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
二、商法调整对象的外延
(一)在商流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关系 (二)在物流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关系 (三)在资本流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关系 (四)在商业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五)商业组织关系 (六)商事管理关系
第一章 商 法 概述
仓储、代理作了规定。 《赫梯法典》、《摩奴法典》 古罗马商法: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商业秘密保护
第四节 商法的历史
二、中世纪商事法(公元十一至十六世纪)
商业革命、宗教改革
商业革命有助于造就商法,商法也有助于成就商业革命。实
际上,所发生的不仅是商业的革命性转变,而且还是整个社 会的变迁。在这种整体变迁中,商业也像封建法和庄园法一 样,有它自身的各种渊源,并像它们一样,也从这种变迁中 获得了自己的特性。 ----------【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 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三、近代商法 世界三大商法法系
第一章 商 法 概述第三节 商法与Fra bibliotek他法律部门之比较
二、商法与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含义:
世界观说,认为经济法是广泛的以渗透于现代法的经济精神为基础的法; 集成说,认为经济法是对国民经济予以直接影响为目的的规范的总和; 对象说,认为经济法是被组织起来的经济的固有的法; 营业法说,认为经济法是关于经济企业者的企业经营的法; 统制法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以统制社会经济为目的的法; 替代说,认为经济法可以冲破法律部门旧有的公私界限,替代公私法的划分。
商主体: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
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商事法律关系主体: (范健)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一节 概述
各国的立法例:
法、德、意、韩基本采取二标准制,一是行为标准,即商人必须是实施 商行为的人;一是职业标准,即从事商行为在时间上要有连续性,并以 之为业。 日本对商人认定采取三标准制,除上述两者外,还有名义标准,即需要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 美国采取四标准制,特别强调知识标准,这是美国认定商人的核心标准, 也是美国商法的特点之一。
美国德卡特合作协会诉厄本案
原告是个粮食买卖商,被告是种谷物的农场主。原被告通过
(一)目的的营利性——商行为的特征(营利与赢利、盈利) (二)主体的商人性——商行为的特征
第一章 商 法 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三)技术性 (四)私法兼具公法性私法兼具公法性——范健
(商法是一个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王保 树)
(五)国际性
第一章 商 法 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
第一章 商 法 概述
第六节 商法的渊源
一、商法的渊源 (一)商事制定法 (二)商事国际条约 (三)商事司法解释 (四)商事习惯法 (五)商事自治法 (六)商法法律渊源的特殊问题 1、判例规则是否构成商法的渊源 2、普通交易条款是否构成商事自治法 3、法理可否成为商法的规范渊源
第一章 商 法 概述
第三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比较
一、商法与民法
(一)联系:
1、同属私法 2、调整对象的平等性 3、某些原则的同一性 4、法律救济的融合性
(二)区别: 1、就经济源流来说,民法是社会商品经济一般性的法律体现,商法则 是社会商品经济专业化和技术化——即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现。 2、就理论基础而言而言,民法的理论基础是个体本位,即以维护个体 主体的利益为宗旨,而商法的理论基础是社会本位,即以维护社会公共 利益为主旨。 3、就立法思路来说,民法属于伦理法、道德法,商法则是营利法、技 术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由商法规范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
关系,是商法独立化的基础。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指营 利性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 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赵中孚)
一、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征
1、目的营利性 2、主体的商人性 3、行为的交易性 4、理念的服务性
商法 Commercial Law
学习内容:商法总论:商法概念、商主体、商行为、商业名称、商
业登记、商事账簿
商法分论:破产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
法、票
据法 、海商法)
学习资料:
教材类: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九五规划高 等学校教材(法律出版社)、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四节 商法的历史 四、现代商法
五、中国商法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第一章 商 法 概述
第五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交易自由原则 个人主义(哲学)——经济自由主义(经济学) 具体表现:合同自由、企业自治、市场自律 三、维持交易安全原则 四、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促进交易便捷原则 具体表现:交易定型化、时效短期化、权利证券化
第六节 商法的渊源
二、商法的适用顺位 (一)商事自治法与商事制定法的关系 (二)商事习惯法与商事制定法的关系 (三)商事制定法与商事司法解释的关系 (四)商事制定法内部的适用顺位 (五)国际条约和国内法适用顺位
第一章 商 法 概述
第六节 商法的渊源
(六)小结: 综上所述,商法的适用顺位如下: 1 、商事自治法 2 、商事国际条约 3、商事法律(司法解释同时适用) 4 、民事法律(司法解释同时适用) 5 、国际惯例 6、商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同时适用) 7、地方性商事法规 国务院政府部门规章 8、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9、商事交易习惯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一节 概述
商人:商人是指依照商法规定,取得营业资格的人。也即参
加商事法律关系,并以商为业者; 商事主体:指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它是参加商事法律关系, 并为权利、义务归属者。商事主体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或依 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王保树) 除了商人以外,还有两种不能忽视的商事主体,一是从事商 行为的非商人,二是非从事商行为而参加商事法律关系者。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上权利 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董安生)。 商人是指一种商法规定,取得营业资格的人。换言之,商人 是指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以商为业者。(王保树) 具体分析: 1、商人须依商法规定进行商事登记,并取得营业资格; 2、商人须具有商事能力; 3、商人应是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以商为业的者。
第一章 商 法 概述
第四节 商法的历史
任何法律都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它的产生和存在
必须依赖于其相应的经济关系,并以其极大的能动性为这个 基础服务。 ——民商合一/民商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