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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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课件01-2商事法律关系

商法学课件01-2商事法律关系

反观我国,虽然将商主体分为三大类, 看起来很简单,也体现了出资者责任形式 的不同。但是,究竟哪些行业能够以商的 形式开展,能够获得商主体的身份,在民 商法领域是不能决定的。中国曾经有过的 经商下海热、官商勾结;教育、文化、卫 生等或明或暗的普遍商化,其实都是一种 病态的社会现象,而这些与中国“商界” 的不清或“无业非商”有相当的关系。
1.概念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 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 事组织。 我国商事合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1997年2月23日通过,2006年8月27日 修订的《合伙企业法》。
2.特征 ①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
第二章 商事法律关系
本章包含三节内容: 第一节 商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商事主体 第三节 商事行为
第一节 商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商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基于商法规范 所形成的相互之间,以及商事主体与非商 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事法律关 系包括商事财产法律关系和商事人身法律 关系。
内部商事财产经营法律关系 商事财产法律关系
外部商事财产交易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主体内部组织管理法律关系 商事人身法律关系
商事主体之间的人身法律关系
(二)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商人。 2.客体: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连续性的商 行为。 3.内容: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 二、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三、确立商事法律关系的标准
★ 商事立法原则: 1.客观主义原则(法) 2.主观主义原则(德) 3.折衷主义原则(日)

商法总论二

商法总论二
时建中 中国竞争法网
二、商行为的特征:
• • (一)主体的商人性:在商法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商行为,主要看 主体的身份,但是对于非登记商事主体,则难以确定; (二)行为的法定性:其一有些特定行为由于法律规定成为商行为,任何人为 之皆为商行为;其二,行为必须符合其经营业务的法律规定,即商行为应该遵 循许多适用于商人之间特定商业事务的共同条款; (三)行为营利性:在商法实践中,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往往借助于 法律推定规则;我国称之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 (四)行为的技术性:现代商事活动的技术性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票据行为、 保险行为、期货交易行为、证券交易行为、网上交易行为等,不仅要求行为人 熟悉法律规定,而且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正是基于此,美国统一商法典 把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作为商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五)规制的严格性:方式定型化、外观主义、公示原则、严格责任等等; (六)司法特殊性:对于至少有一方为商人的纠纷,多数国家设有特别司法机 关予以审理。原因在于商事案件有很强的技术性、复杂性和专门性,并要求迅 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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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分类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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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分类
一、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只存在于民商分立的国家
– 目前采用此种的主要有欧洲的法、德、奥、比、葡、西等20多个国家,亚洲 的日、韩、印度、印度尼西亚、土等10多个国家,还有非洲的阿尔及利亚、 埃及等,美洲的巴西、墨西哥等国。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法的特征(一)
1、兼容性 (1)公私法兼容。(商事法虽然以私法规定为其中心,但为 保障其私法规定的实现,颇多属于公法性质的条款,几乎 与行政、刑法等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却已形成商事法公法 化) (2)任意性和强制性兼容(私法,任意性,鼓励交易、商事 行为;公法性,强制性,交易安全和秩序,组织和部分行 为)德国法学家德恩曾经说过,“商法事一切法律中最为 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2、技术性 从社会学角度分析,法律条款包括:伦理性条款和技术性 条款。 • ——民法、刑法:伦理性条款 • ——商法:技术性条款(专门化、职业化、定型化,例如, 票据法)

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

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
二元制
主体与客体,非民事法律关系构造的三元制
主体
商主体
契约之债 〔权义型〕 〔职业型〕

客体 内容
商行为

之 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侵权之债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商事主体法律关系与商事客体法 律关系
分类标准: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类别
商事主体法律关系:因商主体的创制、 维持、变更与终止而产生的商事法律关 系。
二、古代商事关系确认标准的演变
〔一〕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时代之前确认商事关系的标 准是原始商行为主义
所谓“原始〞,是相对于1807年?法国商法典?的商 行为主义而言。
形式意义的缘由:
1.“商〞或“商业〞概念已经产生,意指“以财货 交易为常业〞,即后来所称的固有商。
2.“商〞的范围逐渐扩大,包容了“辅助商〞,即 效劳于“财货交易〞的货物运输业、仓储保管业等。
商事客体法律关系:商行为的施行而产 生的商事法律关系。
分类意义:明确商法自身的构成包括主 体法与行为法两部分。
〔二〕普通商事法律关系与特别商 事法律关系
➢ 分类标准:商法所反映的是商事规那 么中的普遍规那么还是特别规那么。
➢ 二者表现为商法典总那么与分那么。 ➢ 意义:
➢ 2.使商法的适用有序化,即特别法优 于普通法
制商人 ➢ 最低层次: ➢ 1.罗列成就必然商人的9项“固有商业〞 ➢ 2.创制商人的5个子项:必登商人、任登
商人、误登商人、形式商人、表见商人 ➢ 特点:三个纵向层次、底层横向穿插,疏
而不漏
图解:
商人定义
必然商人
罗列九种 固有商业
创制商人
表见商人 形式商人 误登商人 任登商人 必登商人

商法学课件-商法总论

商法学课件-商法总论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联系:商法中的公法性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 范,如商事登记制度。这是行政法对商法的补充 2、区别:产生依据不同、主体不同、性质不同、 调整方法不同、主体权利不同。
2020/8/3
四、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 中国的商法已经发展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制定 《商法典》或《商法通则》是中国商法真正独立的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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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 一、“商”的意义 • 二、商法的概念 • 三、商法的特征 • 四、商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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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的意义
• 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 • 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
货的行为; • 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
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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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学界提出制定《商法通则》(《商事通则》 )的呼声很高,草案已经在起草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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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1、商法的起源 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3)日本语境下的商法
日本的商法是作为一般法的私法规则的例 外,商法被认为是商业的特别法,它是调 整商人行为的特殊规则。日本商法是以企 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但企业关系的范 围并不明确,其首先规定商行为,其次是 商人、公司、船舶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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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美法系语境下的商法
(1)英国语境下的商法 在早期英国,商法被称为土地法总体规则的核心部 分商法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到17 世纪早期,商法在英国仍是商人这一特定阶层的专 门法律。1606年,库克担任普通上诉法院大法官后 ,普通法院逐渐承担起了商事管辖权,并开始使用 “商人法”。18世纪,曼斯菲尔德担任皇家法院大 法官期间,将一系列司法判决和规则通过法规重述 ,将商法纳入整体意义上的普通法。

商法总论-商事主体课件

 商法总论-商事主体课件
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4.债务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 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 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这可以直接理解为,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 担补充责任,即是先由个人独资企业用企业占有的 资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企业投资人承担第二 顺序的责任。
1、一般情况下,从正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时取得,成为外在公示手段;
2、在日本、德国,小商人、必然商人和法定商 人登记注册不是法定义务,因此只要实施法律规 定的商事经营行为,就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3、我国登记取得为原则,不登记为另外。
三、商人资格的取得和终止
(二)资格终止: 1、商自然人自动终止营业,完成善后或注销登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共6章48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
1.概念和特征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 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特征: ①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 ③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②拟制商人:是登记注册为完备商人,但经营规模不符,
甚至经营业务不属于商行为,仍在立法上视为商人的类 型。
③表见商人 :是未进行登记注册,也不是商事主体,但
以商人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
3、按照商事主体的规模为标准,商事主体可以 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
小商人与大商人相比有许多例外规定 :
豁免登记,否则加重其负担;
(3)因年龄的限制:即对未成年人的商事能力 加以限制,一般各国都禁止童商,不能取得独立 的商人资格(法商第2条、德民第1822条等)。

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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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总结词
商事法律关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根据主 体类型、客体类型、权利义务性质等。
详细描述
根据主体类型,商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个人商事法律关 系、企业商事法律关系和政府商事法律关系等。根据客 体类型,商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物权商事法律关系、债 权商事法律关系和知识产权商事法律关系等。根据权利 义务性质,商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商事法律关系和 相对商事法律关系等。此外,还可以根据其他标准对商 事法律关系进行分类。
为,促进公平竞争。
商事法律关系保护的途径
司法途径
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 径寻求法律救济,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
仲裁途径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解 决商事争议,仲裁裁决
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途径
行政投诉途径
当事人可以寻求第三方 调解机构的调解,化解
商事纠纷。
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 机关投诉商事违法行为,
寻求行政救济。
商事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
01
02
03
04
民事保护
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手段, 维护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行政保护
通过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等手段,纠正商事法律
关系中的违法行为。
刑事保护
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商事 法律关系中违法行为的刑事责
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自律
通过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规 范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行
商事权利
商事权利是指商人所享有 的法律上的权利,如经营 权、收益权、处置权等。
商事义务
商事义务是指商人所承担 的法律上的义务,如履行 合同、缴纳税款等。
03
商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与消灭

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

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

02
商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要素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独立享 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当事人。
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主体资格的取得 和丧失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 将无法成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国家。
客体要素
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商事权 利和商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商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在主体、客体和内容等 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是行 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而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是 商事组织和商事个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是行 政行为和行政事务,而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商事 行为和商事财产;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公 权力和命令性,而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更加注重平 等和自愿。
加强商事法律关系的保护有助于提升 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吸引 外资和国际贸易。
商事法律关系保护的方法
立法保护
通过制定和完善商事法律法规,为商事法律 关系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行政保护
行政机关对商事活动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行 为,维护市场秩序。
司法保护
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商事纠纷,维护商事主体 的合法权益。
而终止。
04
商事法律关系的保护
商事法律关系保护的意义
维护市场秩序
商事法律关系的保护有助于维护市场 秩序,确保公平竞争和交易的顺利进 行。
保障合法权益
保护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保障市场主体 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侵害和损失。
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保护商事法律关系,可以促进市 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增强市场活力。
提升国际竞争力
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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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等途径,对商事法律关系进行保
护。
03
商事法律关系保护的措施
包括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调解纠纷、仲裁裁决、司法审判等措施。
商事法律关系的监督
商事法律关系监督的必要性
对商事法律关系的监督是保障商事法律关系正常运行的 重要保障,有助于防止违法行为和纠正错误行为。
商事法律关系监督的方式
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商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 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与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商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商业活动中的违法犯罪问题,而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危害社会和 公共安全的行为。
02
商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பைடு நூலகம்要素
商人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等,其权利和 义务直接影响到商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交易伙伴
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交易伙伴是指与商人进行交易的相对方 ,如客户、供应商等。
客体要素
交易对象
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商品、服务、财产等,这些交易对象在商事法律 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交易行为
指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具体行为,如买卖、租赁、投资 等。
内容要素
权利与义务
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商人和其他交易伙伴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这 些权利和义务直接影响到商事法律关系的实质和运作。
责任与风险
商事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与风险是指商人和其他交易伙伴在交易过程中需要承担的 法律责任和风险,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03
商事法律关系的形成与消灭
商事法律关系的形成
商事法律关系概念
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在 实施商事行为中形成的权利义

商法学(第四版)

商法学(第四版)
商法学(第四版)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读书笔记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目录分析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理论
概念
商法
法学
票据
公司
海事
商法学
部分
出处 制度
商事

合同
船舶
法律
行为
商法
关系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本书系我国商法学“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经过前三版的锤炼,内容已经日臻完善。本书共由六编三十 章组成。第一编商法总论,除有关商法的基本描述外,重点对“商人”与“商行为”这两个商法的最核心概念以 及作为商人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条件,即商事登记、商号、营业以及商事账簿等进行了全面论述,是学习分论部 分的基础。第二编至第六编构成了本书的分论部分,对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以及海商法的基本 概念、制度以及相关理论进行了全面阐释,是本书的重点部分。全书内容详略得当,论述精准,概念清晰,是一 本难得的商法学优秀教材。本书编写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准确给出相关法规条文出处、跟踪理论成果、前沿问 题以及注重目录的索引功能等。另外,还通过精选大量相关案例、介绍司考真题、准确锁定词条出处等方式,加 强了本书的实用性。相信本书对法学教育、研究以及法律实务均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4
第八章公司债 券
5
第九章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章公司基 本事项的变更
和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关联 公司与外国公 司分支机构
第五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第二节公司法基本制度 第三节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四节公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第六章有限责任公司

商法总论商事法律关系

商法总论商事法律关系
法定商事法律关系、意定商事法律 关系等。
02 商事组织法律关 系
合伙企业法律关系
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签订合伙协议 、明确合伙人权利和义务、进行企业登记等。
合伙企业的内部管理
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决策,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约定 或者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
管理制度。
公司的股权结构
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清晰明确,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公司
章程和法律规定行使和承担。
证券法律关系
1 2 3
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应当经过证监会批准,并按照法律规定 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公告和宣传。
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应当在合法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场外交易 市场进行,交易过程应当遵守相关的交易规则和 监管要求。
06 商事诉讼与仲裁 法律关系
商事诉讼法律关系
当事人
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 人等。
诉讼标的
商事纠纷的实体法律关系,如合同、 侵权等。
诉讼程序
起诉、受理、开庭、判决、执行等程 序。
管辖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等。
仲裁法律关系
当事人
仲裁标的
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等。
商事纠纷的实体法律关系。
违约责任及解 决争议的方式
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发生违约情况时 的责任承担及争议解决方 式。
04 商事竞争法律关 系
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 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租赁合同的起止时间及续 租的条件和程序。

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
上述《日本商法典》第四条“(二)依店铺或者其他类似 设施,以出卖物品为业者,或经营矿业者,也视为商人。 第52条第二款的公司(依本编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 的社团,虽不以商行为为业者,也视为公司)亦同。”规 定的就是拟制商人,包括三种:一是利用店铺及其他类似 设备以出售物品为业者,如设置店铺出售自己生产的农产 品、水产品。其他出售有偿取得的物品的行为是商行为, 并以此为业者则是固有商人。二是矿业经营者。矿业本是 原始产业,勘探、开采、冶炼等,但由于通常使用大规模 的商人的设备进行,所以其营业也被视为商人。三是民事 公司,即进行水产业、畜牧业、采沙业等营利行为为目的 而设立的公司
----《德国商法典》的分类
①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 ②注册商人(应登记商人) ③自由登记商人(任意商人) ④小商人 (非完全商人)
☆德国《商法改革法》的启示:
改革的主要内容: ①简化商人的概念(统一并剔除”小商人“)
②商号法的改革 ③人合公司的改革 ④商事登记程序和费用法的改革 ⑤商事代理的改革
二、商主体的分类
1.依据商事主体是否应依法注册登记,可以分为法 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
法定商人:是指是从事商法规定的所谓绝对商行为 的,如商品买卖行为、证劵交易行为的商主体, 与商事登记注册无关。
注册商人:是指只有按照法定程序经过商事登记才取 得其资格的主体。
任意商人(自由商人):是指既不以法定绝对商行 为为营业内容,又不需要进行注册登记,法律赋 予登记注册自由选择权而存在的商主体。如农村 承包经营户。
〖启示〗
①现代商法的主要使命是为商事活动提供更 加方便的规则,突出了商法追求效益和效 率的价值取向;
②德国主观主义的立法原则应予以摒弃; ③商事主体细分的意义越来越小; ④商法发展的趋势:传统的商人法的使命已

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

二、商主体的分类
1.依据商事主体是否应依法注册登记,可以分为法 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
法定商人:是指是从事商法规定的所谓绝对商行为 的,如商品买卖行为、证劵交易行为的商主体, 与商事登记注册无关。
注册商人:是指只有按照法定程序经过商事登记才取 得其资格的商主体。
任意商人(自由商人):是指既不以法定绝对商行 为为营业内容,又不需要进行注册登记,法律赋 予登记注册自由选择权而存在的商主体。如农村 承包经营户。
• 3、从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商事权利和商 事义务。均具有营利的性质,即表现为经 营性商事权利和经营性商事义务。
二、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三、确认商事法律关系关系的标准

(一)客观标准。即以商行为作为确定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标准,在立法中先商
行为的条件和范围。凡属从事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就是商事法律关系,在法律规
按照1998年前的《德国商法典》
•: • (一)法定商人 • 又称为必然商人或免登商人,是指不论是否进行商业登记,只要从事商法所规定的绝
对商行为,即被视为商主体。当时德国商法规定的“绝对商行为”包括货物买卖或者 票据转让、加工、保险、银行、运输、行纪、代理、出版、印刷这9种业务。法定商 人需要注意的是这类商人即使没有注册登记,也必然是商人。但是,这类商人有义务 登记,只不过 登记的效力不是为了创制出商主体,而是为了公示商主体的资格。 • (二)须登记商人 • 又称创制商人,是指符合一定要件而经登记公示成立的商主体。据学者介绍,主要是 指矿业、盐业、建筑业、自来水这些行业。须登记商人负担强制性登记义务,且经营 达到一定的规模。这类商人由于从事的不是绝对商行为,因此单独从其行为已经无法 判断他是否为商人,因此需要借助于登记。所以,与法定商人不同的是登记的效力为 创制,而不单纯是公示。 • (三)表见商人 • 指当时的农业经营者和林业经营者,是否登记由他们自由决定。一旦这类商人进行了 商事注册登记,则法律推定其为商人,即便该商人并没有从事商事活动。第三人也不 得通过相反的证据推翻法律的这种推定。这种商人称为是表见商人。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一、商的概念(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1、固有商(第一种商,绝对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二)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的四要素:(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三)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二)各国概念德国: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主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来解读商人概念。

(三)商法的理论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如商事单行法、商法规范,甚至是判例或国际公约.【市场经济国家】2、商公法: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刑法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第二节商法的特征【重点】(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是商事法为调整商事关系⽽设置在商主体之间的,⽤以规范商事关系的商事权利义务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是:
1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是商主体。

2 、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商⾏为。

3 、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商事权利,商事义务
⼆、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是指依商事法的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商事主体有以下不同分类:
1 、商个⼈、商法⼈与商合伙。

(依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
2 、完备商⼈与⼩商⼈。

(依商事主体是否规范地适⽤商法进⾏注册、建⽴机构、从事管理和经营为标准)
3 、法定商⼈、注册商⼈与任意商⼈。

(依商法对商事主体关于注册的要求为标准)
4 、固定商⼈与拟制商⼈。

(依商事主体是以商⾏为为标准,还是以企业形态及设备为标准)
三、商事⾏为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商事⾏为,是指以营利为⽬的的⾏为。

商事⾏为的特征是:
1 、商事⾏为必须是以营利为⽬的⽽实施的⾏为。

2 、商事⾏为必须具有营业性。

商事⾏为有以下不同分类:
1 、绝对商⾏为与相对商⾏为;
2 、基本商⾏为与辅助商⾏为;
3 、双⽅商⾏为与单⽅商⾏为;
4 、固有商⾏为与准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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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 吴烈俊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商法的基本原则 民商立法体制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商事” (一)“商”及“商事”的含义
经济学意义上的“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 的行为。 的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 包括“买卖商” 固有商” 法律意义上的“商”,包括“买卖商”即“固有商”和“非固有 非固有商又可分为“辅助商” 第三种商” 第四种商” 商”,非固有商又可分为“辅助商”、“第三种商”和“第四种商”。 现代商法上所称的商事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 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一、民商分立体制 民商分立,也称民商分离, 民商分立,也称民商分离,是指以商人或商行为观念 为其立法基础,将商事与民事分别立法, 为其立法基础,将商事与民事分别立法,于民法典外另行 制定商法典以规范商事组织和调整商事关系。 制定商法典以规范商事组织和调整商事关系。 在民商分立体制下, 在民商分立体制下,在法学理论和立法体例上将民法 和商法区别对待。 和商法区别对待。
第三节 民商立法体制
其主要立法依据是: 其主要立法依据是:
• • • • • 1、商事活动不同于民事活动,民商分立便于保护商人的利益。 、商事活动不同于民事活动,民商分立便于保护商人的利益。 2、商事立法随经济变化而发展,而民事立法则须保持相对稳定。 、商事立法随经济变化而发展,而民事立法则须保持相对稳定。 3、商法具有明显的国际性,民法具有较强的民族性和地域性。 、商法具有明显的国际性,民法具有较强的民族性和地域性。 4、商法的适用具有特定性,民法的适用具有普遍性。 、商法的适用具有特定性,民法的适用具有普遍性。 5、商事纠纷和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存在差异。 、商事纠纷和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存在差异。

(商法课件)商法总论(二)

(商法课件)商法总论(二)

(二) 我国商法理论关于商主体概念的界定 思考: 商主体与市场经营主体、市场主体是一个概 念吗?(P30)
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等同于商主体吗? 商主体是指 , 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 事商行为 ,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三) 当代商主体观念之变革: 从商人到企业(P32)
思考: 商人与商主体是同一个概念吗?
2.商合伙
· 注意: · 依照《民法通则意见》 第45条 , 将个人合伙组织在诉讼中的地位分为两类:
( 1) 起字号的 , 以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 , 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 2) 未起字号的 , 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合伙人人数众多的 , 成立 代表人诉讼 。
· 但《民诉意见》 第47条有不同规定: 不论起字号与否 ,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 人在诉讼中均为共同诉讼人; 起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 体合伙人人数众多的 , 成立代表人诉讼。
· 补充: 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受公司法调整 , 受《外商投资
企业法》 调整
2.商合伙
· ( 1)概念 。是介于商个人和商法人之间的一种 商人形态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 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 、共享 收益 、共担风险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 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 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2.商合伙
· [案例1]: 李某 、刘某 、韩某三人合伙成立一企业 , 经三 人商定 ,李某出资10万元 ,刘某出场地 ,经三人同意, 韩某以劳务出资 ,合伙协议还规定 , 因李某出资10万元 后已经不再有余钱 , 故若合伙企业发生亏损 ,李某不再 以个人财产承担亏损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间为5年。
1.商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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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性、行政追究性、刑事惩罚性的划分,又有有限、 无限,过错、严格的分野,从而和狭义民法上所设 定的补偿、无限、过错责任形式有严格区别。
5.立法结构模式采取二元制
主体与客体,非民事法律关系结构的三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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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商主体
契约之债 (权义型) (职业型)
客体
商行为

内容

之 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3.此时确认商事关系的目的在于适用“商人法”。
4.这里的“原始”相对于1897年《德国商法典》的 新商人主义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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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近代商法对商事关系的确认
关于商事关系确认标准的建构与 设置,客观上不仅是商法法典化的一 般前提及先决条件,而且,还直接影 响着商法典的编制体系乃至制度的内 容和技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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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商事法律关系与特别商 事法律关系
➢ 分类标准:商法所反映的是商事规则 中的普遍规则还是特别规则。
➢ 二者表现为商法典总则与分则。
➢ 意义: 1.保证立法体系的层次分明与结构严谨 2.使商法的适用有序化,即特别法优于
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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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方商事法律关系与 双方商事法律关系
➢ 最高层次:商人定义(第1条第1款) ➢ 中间层次:将商人区分为:必然商人与创
制商人
➢ 最低层次: 1.罗列成就必然商人的9项“固有商业”;
2.创制商人的5个子项:必登商人、任登商 人、误登商人、形式商人、表见商人。 特点:三个纵向层次、底层横向交叉,疏 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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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
商人定义
必然商人
一、立法确认商事关系的缘由
(一)确认商事关系的必要性
1.构成商事法律关系的本源的,是商法对商 事关系的调整。——立法方面
2.商法得以适用的前提是将商事关系从既有 社会关系中分离出来。——法律适用方面
(二)确认商事关系的可能性
答案是肯定的:1897年《德国商法典》标 志着立法确认商事关系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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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法律表现出来 的商事关系的理想运作模式。(即商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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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商人
2.内容是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
✓商事权利: 商事人格权与商事请求权 ✓商事义务: 人格充实义务与债须清偿义务
3.客体只能是商行为
4.保障措施具有多样性:商事责任既有私法之补
(4)从政治哲学角度看有泛政治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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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商人主义
1.含义:指确定商人的内涵为“能够实 施企业经营行为”,从而使立法能以罗 列方式穷尽商人概念外延,再依据立法 列举的商人类型确定商行为,从而确定 商事关系。
✓首创于1897年《德国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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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国商法典》确定商人的立法结构:
3.此时“商业”一词为经济用语,但存在向法律用 语过渡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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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意义的缘由:
1.确认商事关系的基点是以“财货交易”为 内容的特定行为。
2.“商”的概念使得“财货交易”行为由此分 为两类:
商业上的财货交易行为:具备“常业”特征
非商业上的财货交易行为:不具“常业”特 征
3.以商行为主义为标准符合人类的认识规律
创制商人





罗列九种 登




固有商业
商 人
商 人
商 人
商 人
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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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人人格的确认手段
(1)法定:适用于必然商人 (2)登记:适用于创制商人 (3)事实推定:主要针对“小商人”
4.商人人格的公示手段 法定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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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关系确认标准的历史演进
原 始 商 行 为 主 义 标 准
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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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商事主体法律关系与商事客体法 律关系
➢分类标准: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类别
❖商事主体法律关系:因商主体的创制、维持、 变更与终止而产生的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客体法律关系:商行为的实施而产生的 商事法律关系。
➢分类意义:明确商法自身的构成包括主体法 与行为法两部分。
➢分类标准: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或多方 是否都是商主体
❖前者:只有一方是商主体的商事法律关系
❖后者:指双方或多方均为商主体的商事法律 关系
➢意义:德国建立了规范商行为的特别制度, 并开辟了“社会法法域”。
(四)具体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和抽象 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见商事法律关系概念)
第二章 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可谓是商法总论中最 具有魅力同时也是最令人疑惑的部分, 但是只有对于这个范畴有了一定的理解, 方能深入商法之门径并得知其要领。而 要知晓商事法律关系,首先要对商事关 系的确认这一问题有所理解,本章就是 围绕商事关系确认与商事法律关系两个 问题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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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立法确认商事关系的缘由及其在 古代的演进
原 始 商 人 主 义 标 准
纯 粹 商 行 为 主 义 标 准
新 商 人 主 义 标 准
新 商 行 为 主 义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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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分类
一、概念
❖商事法律关系:因商人的营业而产生的社 会关系类型。
❖具体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现实个案的商 事关系由于受到商法调整而具有商法效力的 社会关系。(商事生活法制化的最终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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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纯粹商行为主义
1.含义:单纯以商行为作为商事关系的确认 标准。——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创
2.鉴于纯粹商行为主义的缺陷,法国改采折 中主义标准。缺陷:
(1)“商行为”内涵的无从把握与外延的罗 列不尽
(2)以实施商行为作为商人的唯一依据导致 商人资本虚无、买空卖空
(3)有违大陆法系的主体人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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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代商事关系确认标准的演变
(一)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时代之前确认商事关 系的标准是原始商行为主义
➢ “原始”是相对于1807年《法国商法典》而言。
➢ 形式意义的缘由:
1.“商”或“商业”概念已经产生,意指“以财货交 易为常业”,即后来所称的固有商。
2.“商”的范围逐渐扩大,容纳了“辅助商”,即服 务于“财货交易”的货物运输业、仓储保管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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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时代确认商事关系 的标准是原始商人主义
❖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时代:又称为欧洲中世纪晚期, 大体指从公元10-11世纪到16-17世纪的期间。 1.这一时期加工制造业和货币经营业被纳入商业范 畴,商事关系确认标准转向商人主义。
2.商业复兴导致商人阶层产生,奠定了商法出现的 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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