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单方面免责承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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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3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3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37号您提出的关于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考虑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加之,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大量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很复杂。

有的是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由于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也有部分农民工因种种原因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

还存在个别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即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直到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

这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

为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2008年9月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但由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司法实践中,为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特别是妥善解决职业伤害问题,导致了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不一致的问题。

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违约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会给合同双方都带来严重的利益损害。

当大家签订一份服务合同时,是否了解过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呢,又应该如何写一份完整的服务合同违约责任呢,赢了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

一、《合同法》中关于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1、违反合同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2、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数据、相关文件、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进度,应承担如约支付报酬的违约责任。

3、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接受受托方的工作成果逾期两个月,应承担支付受托人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4、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地点支付受托人报酬逾期达两个月,应承担归还工作成果、支付报酬、赔偿损失的责任。

5、未按合同约定接受工作成果逾期达六个月,应支付受托人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

6、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应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服务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

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3、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劳务合同单方面作废

劳务合同单方面作废

一、引言劳务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劳务合同可能会出现单方面作废的情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劳务合同单方面作废的原因、程序及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劳务合同单方面作废的原因1. 劳动者原因(1)劳动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如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

(2)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 用人单位原因(1)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三、劳务合同单方面作废的程序1. 劳动者原因(1)用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

(2)劳动者在接到通知后,仍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原因(1)用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

(2)劳动者在接到通知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务合同单方面作废的法律后果1. 劳动者原因(1)劳动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2. 用人单位原因(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五、结语劳务合同单方面作废是一种常见的劳动关系解除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当依法行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国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劳务合同的监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少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了一些“霸王条款”,使劳动合同成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隐性地区,而这些违法设置的“霸王条款”其实是无效的。

那么应该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请看以下详细介绍。

1、试用期任意辞退员工北京某投资公司(甲方)与赵某(乙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合同期限为2012年6月至2015年6月,试用期为3个月。

2012年8月,公司认为赵某没有完成工作任务,遂以“不符合岗位要求” 为由将其辞退。

此后,赵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仲裁委认为,公司未提供具体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遂依法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最终经过调解,公司支付赵某工资和赔偿款共计10万余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在本案中,将“不符合录用条件”扩大解释为“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做法是不对的。

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将针对与本岗位有关的录用条件向劳动者进行明示,在劳动签字确认后,才能将其作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进行考核的标准,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仅仅认为劳动者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用人单位仍需要对劳动者经过培训、调岗,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2、不允许员工自由离职北京某机械公司(甲方)与孙某(乙方)在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

”该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至2015年1月。

2013年1月,孙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遂向公司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而公司以孙某提前解约为由,要求孙某必须赔偿公司违约金1万元,才可以为其开具离职证明。

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习题及答案

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习题及答案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布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

A、3倍、10年B、3倍、12年C、3倍、15年D、3倍,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2、小李在某单位工作已两年,签订劳动合同服务期为三年,如果从2013年3月15日起第一次病休,则该职工医疗期应在()时间段确定。

A、3月15日至6月14日B、3月l5日至9月14日C、6月15日至9月14日D、6月15日至12月14日3、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一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期限是()。

A、15日B、20日C、30日D、10日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劳动者不需要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是()。

A、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B、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C、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D、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5、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一定时间内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该期限为()。

A、10日B、15日C、20日D、30日6、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年,试用期最长时间是()。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7、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法定期限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该法定期限是用工之日起()。

A、15日内B、1个月内C、2个月内D、3个月内8、下列情形中,订立劳动合同当事人具备主体合法性是()。

A、未满16周岁小张与某餐厅签订劳动合同B、未满16周岁小李与某杂技团签订劳动合同C、未满16周岁小王与某快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D、未满16周岁小赵与某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9、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下列描述中正确是()。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试卷17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试卷17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试卷17(总分:62.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8,分数:16.00)1.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5小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解析:2.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 )。

A.服务期工资B.劳动期间的工资C.培训费用√D.解除合同费用解析:本题考核服务期的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规定,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3.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建筑公司因经营方式调整,决定裁减50名员工,应在裁减前一定时间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则该时间为( )天。

A.20B.30 √C.50D.60解析:本题考核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因经营方式调整,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的,需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4.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的一定期限内,将开庭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该期限是( )日。

A.5 √B.3C.7D.10解析:本题考核仲裁开庭通知。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5.下列各项中,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是( )。

A.竞业限制√B.劳动报酬C.工作地点D.休息休假解析:本题考核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规定。

选项BCD均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约定条款可有可无,是双方约定的事项,可通过理解其具体内容来记忆。

6.赵某工作已满7年,2015年5月26日调到乙公司工作,提出补休年休假的申请,则赵某可以享受的年休假是( )天。

A.0B.1C.3 √D.5解析:本题考核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赵某工作已满7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赵某5月26日调到乙公司,还可以在新单位享受的年休假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219+365*5=3天。

劳务合同霸王条款无效

劳务合同霸王条款无效

在我国,劳务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责任,往往在劳务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劳务合同霸王条款的无效性。

一、什么是劳务合同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务合同中,单方面规定对劳动者不公平、不合理、甚至违法的条款。

这些条款往往具有以下特点:1. 限制劳动者权益:如限制劳动者休息时间、加班费计算、社会保险缴纳等。

2. 加重劳动者责任:如要求劳动者承担单位责任、赔偿单位损失等。

3. 违反法律规定:如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

二、劳务合同霸王条款无效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中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霸王条款违反了这一规定,因此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霸王条款往往涉及欺诈、胁迫等手段,损害劳动者权益,因此无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霸王条款违背了这一原则,因此无效。

三、劳动者如何应对霸王条款1. 拒绝签订含有霸王条款的劳务合同。

2. 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有疑问,可咨询律师或相关部门。

3. 如用人单位坚持要求签订含有霸王条款的合同,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合同无效。

4. 如用人单位违反霸王条款,劳动者可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总之,劳务合同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劳动者在签订劳务合同时,要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设置霸王条款,保障劳动者权益。

《论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制度》

《论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制度》
二、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与民事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
(一)违约责任的类型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仅为民事责任。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且劳动合同中的民事责任仍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的民事责任,主要在于劳动合同中的民事责任以法定责任为主,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责任的约定必须与法律规定相一致,否则往往无效。
(三)劳动者违约责任的举证
在劳动者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上,劳动者只对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和劳动者的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合同争议中,法律规定情况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是因为用人单位距离证据的距离更近,掌握证据资源,既是决定者又是执行者,而且作出相关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都在用人单位处,因此,用人单位具有举证上的优势.为了平衡劳动双方的利益,法律作出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五)违约责任方式不同。民事合同违约责任方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及继续履行三种,但由于劳动合同的“社会性”特征所决定,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与民事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相比有诸多不同之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违约金的适用范围、性质及其当事人的调整请求权。《劳动合同法》中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有了严格的限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严格限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条件,规定单位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下,才能设定违约金.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除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民法是主体平等法,民事合同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价值取向是为谋求当事人间的自由与公平秩序。劳动合同关系中,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在劳动力市场中是平等主体,经过双向选择和平等协商,确立劳动关系,这点与民事法律关系类似.但劳动力市场上通常供大于求,劳动者之间就业竞争激烈,劳动者处于劣势,他们之间的协议不能真正地说是意志自由交流的结果。因而社会必须要加以干预,基于不平等而促进平等是劳动合同法不同于民法的立法理念。

劳动法案例汇编二.doc

劳动法案例汇编二.doc

劳动法案例汇编二案例分析:服务期未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案情简介】2005年2月1日,王小姐与上海的C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小姐的岗位为仪器分析测试员。

2005年10月,C公司因业务需要,从美国进口了一台分析测试仪,该仪器的操作以及数据分析属于世界领先技术,需要到美国接受专业的培训。

C公司决定派王小姐去美国培训,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该协议约定,C公司派王小姐到美国进行技术培训3个月,服务期为2年,违约金为人民币5万元。

2006年1月,王小姐培训结束回到C公司,2006年8月,王小姐向C公司提交辞职书,C公司认为王小姐的服务期未满,因此不同意王小姐的辞职,2006年9月,王小姐将C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C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

【审理结果】在仲裁审理过程中,C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王小姐承担违约责任5万元人民币。

经过审理,仲裁裁决C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为王小姐办理退工手续,同时,王小姐应支付C公司违约金5万元。

【律师解析】一、关于劳动者的解除权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该条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02条之规定,如果劳动者没有按劳动法第31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对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1、有服务期约定时,劳动者的解除权问题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4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根据上述规定,服务期未满,劳动者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是肯定的,但由于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因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当事人对服务期有约定的,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便受到合同的约束,那么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要履行哪些义务呢?有哪些法律责任呢?小编整理了一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动者的法律责任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未满服务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或者因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法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提示: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的起算时间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解释:首月不罚;公式:工期乘2减1)(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违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支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保密协议的劳动法相关规定解析

保密协议的劳动法相关规定解析

保密协议的劳动法相关规定解析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立法宗旨,也是劳动法实践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保密协议劳动法的规定,希望你喜欢。

保密协议劳动法的规定最近,长达两年的“富比案”(两位从富士康跳槽至比亚迪的员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宣判侵犯富士康集团商业秘密罪成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一年零四个月)使得富士康痛定思痛,决意下“狠招”。

富士康要求其相关员工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协议书,规定违反相关条款者必须先行向公司支付60万元违约金(不包括其他赔偿费用)。

此举在业内引起极大反响,到底保密协议该不该签?违约金支付合不合理?记者请教了有关专家。

专家指出,富士康保密协议的大致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但具体操作程序和细则有待完善并应与员工充分协商。

两种情况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违约金和竞业限制是困扰职场人士跳槽的两大枷锁。

人力资源专家高瑞指出,在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中,没有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做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实践中,劳动者离职后,如果劳动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劳动者要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而在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第二种情况就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和保密事项方面有约定,而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对于这两种情况的违约金数额,也不是由用人单位随意确定的,《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是有很细致的规定。

例如第一种情况,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竞业限制不适用于一般员工据某媒体报道,据富士康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员工介绍,3月中旬公司发下一份《知识产权暨保密协议书》,要求一定等级以上员工签订。

协议书复印件显示:员工自离职日起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在富士康所在国家及地区从事任何与公司方业务或其业务有关事务的相竞争行为。

诚实信用相关案例

诚实信用相关案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08-2017)——诚实信用原则相关案例案例一:劳动者提供虚假病假资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案号:(2013)二中民终字第07324号案情简介:2008年1月28日,李某入职某保险公司,双方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自2012年2月21日起,李某向某保险公司递交五份由北京妇产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2011年2月21日的诊断证明显示“孕28+周”,2011年3月7日、3月21日、4月6日、4月20日的诊断证明则分别显示为“孕10+周”、“孕12+周”、“孕14+周”、“孕16+周”。

2011年4月28日,李某在美国生育第二子。

某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于2011年4月20日发送的请假短信内容及提供的北京妇产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与该公司于2011年4月21日收到的特快专递退件所载“人在国外,请电联后再发”的内容相互矛盾,故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提供不真实的信息,蓄意隐瞒、欺骗公司”。

2011年8月23日,某保险公司以提供虚假病假资料和旷工为由,当面向李某送达了四份严重书面警告处分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1年10月10日,李某通过仲裁及诉讼途径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保险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某保险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连续病假一个月及以上,公司可要求其至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并复查。

某保险公司告知李某可以采取派遣医务人员至李某处所或者派遣女同事在李某去医院检查时一并完成复查等方式进行,但李某未配合某保险公司进行复查亦未作出合理解释,违反了《员工手册》之规定。

其次,在二审期间,李某就特快专递退件所载“人在国外,请电联后再发”的内容仍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拒绝提供护照予以核对,法院遂依法调取了李某出入境记录,该记录显示李某于2011年2月23日离境前往美国、于2011年6月8日返回中国,但上述期间李某仍向某保险公司提交了北京妇产医院的诊断证明,李某对其上述不符合逻辑的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应认定李某蓄意隐瞒、欺骗公司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自考 劳动关系课后重点复习思考题答案

自考 劳动关系课后重点复习思考题答案

劳动关系课后重点复习思考题答案第一章劳动关系导论一、试述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的特征1、个别劳动关系1)人格上的从属性:①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规则②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和命令③接受监督和检查的义务④劳动者有接受制裁的义务,这是人个从属性效果最强之处,也是根本所在。

2)经济上的从属性:重点在于劳动者的劳动并不是为自己,而是从属他人判断经济从属性的标准主要有生产组织系属雇主所有,生产工具或器材属于雇主所有,原材料由雇主供应,责任和风险由雇主承担2、集体劳动关系1)独立自主性2)明确的团体利益意识第二章劳动关系理论一、试述一元论和多元论的主要内容1、一元论强调资方的管理权威,要求雇员忠诚与企业的价值观,一元论强调权威和忠诚的单一核心价值取向,认为每个工作场所完整的和谐的整体,不同的员工为了共同的目的走到一起,作为一个团队工作,以实现管理方制定的组织目标。

2、多元论则承认冲突,甚至认为在工作场所冲突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第四章雇主一、详述自主/合作管理模式的主要内容及特征1、内容:又称为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它起源于福利资本主义与家长制管理,包括雇员年金计划,公司住房计划,公司工会,公司组织的娱乐活动,建议机制,利润分享计划以及其他提高员工忠诚度与献身精神,防止企业工会化的策略。

2、特征:1)自主型的阻值设计2)雇员参与计划3)人事就业政策二、谁是管理方管理方是指在组织中通过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职能,率领下属人员完成既定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第五章工会一、说明工会化的原因1、对资方的不满2、工会的有效性3、工会对雇员的态度,年轻的雇员更可能支持工会,蓝领比白领更容易接受工会化,对企业忠诚度高的雇员更倾向于支持工会4、雇员的凝聚力,一个集体的凝聚力越强,成员对集体的归属感越强,集体对成员的影响力越大,这样工会组织就容易获得成功。

5、一种社会化途径6、提供获取领导权的机会7、强迫加入工会或来自同事的压力二、阐述工会的组织结构理论1、工会的组织结构是指工会借以安排其内部管理体制,代表制度及职权体系的机构与过程,其中心问题是如何把效率与民主相结合2、工会的组织体系,我国的工会组织体系的设置是,基层工会组织,乡镇,城市街道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三、我国工会的社会职能包括哪些1、参与职能2、维护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劳动权益3、建设职能,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积极推动社会经济效益和生产力的提高4、教育职能,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四、阐述工会法对工会干部的工作岗位及劳动关系的保护规定1、工作岗位:《工会法》第17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最新因员工的原因使服务期无法完成,可以索赔吗

最新因员工的原因使服务期无法完成,可以索赔吗

问:因干部及有关员工的原因使服务期无法完成,可以索赔吗?答:是的,即使干部及有关员工没有主动辞职,但只要是因为干部及有关员工过错致使劳动协议合同解除,使约定的服务期无法完成的,用人单位也可以向干部及有关员工索赔.《劳动协议合同法》第22条明确允许用人单位在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干部及有关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前提下与干部及有关员工约定服务期,并可以就此约定违约金.《劳动协议合同法》第22条还明确规定,只要是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就应按约支付违约金.换句话说,“干部及有关员工主动辞职”并不是用人单位索赔的必要条件.只要服务期未完成的原因不是由用人单位造成的,劳动者就应支付违约金.参考法规:《劳动协议合同法》第22条.例:王某为烟台某造船公司干部及有关员工.烟台开发区某造船公司支付3,000元培训费,把职工王某送到培训基地接受培训,双方为此订立了5年的劳动协议合同作为服务期并约定了违约金.2009年,王某因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规章,被单位解除劳动协议合同.此时王某尚在服务期内.造船公司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相关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烟台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王某因违纪行为违反了《公司人事规定》,导致双方劳动协议合同的解除,过错并不在单位,王某应对其过错承担责任.根据《劳动协议合同法》第210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合同,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相关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等相关规定,仲裁委裁决王某于裁决书合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单位支付违约金2,950元. 解: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劳动者服务期未完成的,应支付服务期违约金;●即使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合同造成服务期未完成,只要用人单位解除协议合同合法且劳动者存在过错,劳动者依然要支付服务期违约金.本案中,王某因违反单位规章规章而被解除劳动协议合同,协议合同解除时服务期未完成,因此被相关要求支付违约金,得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操作提示:1)有服务期约定的干部及有关员工若不遵守企事业单位的规章规章,企事业单位可以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协议合同的同时相关要求干部及有关员工支付违约金.2)建议用人单位在签订有关服务期的协议合同时,应就服务期违约金的担保问题进行约定.。

事业单位中服务期未满劳动者不能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中服务期未满劳动者不能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中服务期未满劳动者不能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基本案情:2006年4⽉24⽇,H学院⼈事处作为甲⽅和张某国作为⼄⽅签订⼀份《引进博⼠协议书》,约定:从⼄⽅到甲⽅正式报到上班之⽇起,在⼋年服务期内,甲⽅除按相关规定发给⼄⽅⼯资、福利和津贴外,另按学院的规定为⼄⽅提供以下优惠待遇:1、⼀次性发给安家费4万元;2、安排150平⽅⽶住房⼀套(服务期满⼗年,产权归个⼈所有);3、博⼠津贴每⽉600元......。

⾃到甲⽅⼯作之⽇起,在甲⽅的服务期为⼋年。

若未满服务期⽽要求流动的,学校按规定收取违约⾦......。

⼄⽅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进⾏有损学院声誉和利益的活动。

上述协议签订后,张某国于2006年7⽉正式进⼊H学院从事汉语⾔⽂学教学和科研。

H学院已按照协议约定向张某国提供了各项优惠待遇。

2013年11⽉29⽇,H学院向各院部、各部门印发实施了《H学院专业技术⼈员服务期规定(修订)》(以下简称《H学院服务期规定》),该规定中有以下内容:“在我校被评为正⾼级专业技术职务⼈员,服务期为6年”;“各类专业技术⼈员服务期未满,因个⼈原因调离(含调动、辞职、⾃动离职等,下同)学校的,都应缴纳⼀定数量的违约⾦及补偿⾦,具体如下:......3、在学院被评为副⾼、正⾼⼈员:1万元⼈民币×所⽋服务期年数”。

H学院于2013年通过H学院⽹站向各部门⼈员发布了上述规定。

张某国于当时阅读并知悉了该规定。

2014年7⽉,《引进博⼠协议书》约定的服务期届满后,张某国仍旧在H学院⼯作。

2017年12⽉18⽇,H学院印发了《关于张⼩明等118位同志教师和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聘任的通知》,张某国等12位同志被评为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2019年6⽉2⽇,张某国以个⼈科研及专业发展需要为由申请调⼊浙江⼯商⼤学⼈⽂学院⼯作,向H学院申请离职。

同年7⽉3⽇,张某国再次向H学院提交了第⼆封辞职申请书,但H学院以服务期未满为由,不予研究其⼈事变动问题。

签订服务期协议应防范哪些法律风险,怎么签订服务期协议

签订服务期协议应防范哪些法律风险,怎么签订服务期协议

签订服务期协议应防范哪些法律风险,怎么签订服务期协议我们知道,服务期是指⽤⼈单位为了保障培训成本,确定的员⼯必须在单位劳动服务多少年的期限,如果违约的,会⽀付违约⾦。

那么,签订服务期协议应防范哪些法律风险,怎么签订服务期协议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

签订服务期协议应防范哪些法律风险,怎么签订服务期协议签订服务期协议,主要在于防范违约⾦数额,服务期限的法律风险。

服务期协议是⽤⼈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限。

服务期协议不同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的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或⽤⼈单位可依法单⽅⾯解除劳动合同;但任何⼀⽅都不可单⽅⾯解除服务期协议。

(⼀)签订服务期协议的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对其进⾏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协议,约定服务期。

也就是说单位与员⼯签订服务期协议的法定条件是单位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不是上岗培训或⼀般员⼯培训,否则不得约定服务期。

(⼆)违约⾦数额的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的数额不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

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和⽤⼈单位可以双⽅协议是否约定违约⾦,若约定违约⾦,违约⾦的数额不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约定的违约⾦数额超过培训费⽤数额的超过部分⽆效。

培训费⽤⼀般包括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等费⽤。

(三)劳动者⽀付违约⾦数额《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付违约⾦;⽤⼈单位要求劳动者⽀付的违约⾦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

也就是说服务期协议中约定的违约⾦并不定于劳动者最终违约时需要⽀付的违约⾦数额,劳动者违约时⽀付的违约⾦数额是根据为履⾏服务期的长短确定的。

同时还要注意,劳动合同法并没有限制⽤⼈单位的⽀付数额,也就是说⽤⼈单位违约时应全额⽀付的违约⾦。

(四)其它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资调整机制提⾼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承诺书的法律失效与失效原因

承诺书的法律失效与失效原因

承诺书的法律失效与失效原因尊敬的各位读者:《承诺书的法律失效与失效原因》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承诺书在商业交易、劳动合同和其他各类合作协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正因为其在日常法律实务中的广泛应用,承诺书也可能因各种原因导致法律上的失效。

本文将探讨承诺书的法律失效及其原因,旨在提高读者对该问题的认识与理解。

一、承诺书的法律失效承诺书的法律失效是指当它存在违法、虚假、瑕疵、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违反公共利益等情况时,法律将不予保护或确认其效力的状态。

一旦承诺书失效,当事人将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其权益或追究他人责任。

二、承诺书的失效原因1. 违法性任何一份承诺书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一旦承诺书的内容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必然导致其失效。

2. 虚假性当承诺书中所陈述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其将被认定为虚假。

例如,在销售合同中,如果卖方故意隐瞒产品的缺陷或者虚报产品性能,将导致合同的失效。

3. 瑕疵性承诺书如果存在形式上或实质上的瑕疵,也将导致其失效。

形式上的瑕疵包括未经合法代表人签署、缺乏必要的印鉴等;实质上的瑕疵则指承诺的内容或条件存在不完备、隐晦、模糊等情况。

4. 公共利益冲突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承诺书的内容或履行方式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承诺书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失效。

例如,当某一承诺涉及到危害公众安全、损害社会稳定等情况时,法律将不予保护。

5. 被撤销承诺书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被当事人自行撤销,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被撤销。

例如,当一方违反了约定条款,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并撤销承诺书。

三、有效防范承诺书失效的建议为了避免承诺书的法律失效,建议当事人在撰写、签署以及履行前仔细考虑以下几点:1. 合法合规确保承诺书的内容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遵守相关的合同约定、合同法以及其他适用的法规。

2. 明确真实在承诺书中,务必明确、真实地陈述相关事实和信息,避免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

劳动违约金条款的紧箍咒

劳动违约金条款的紧箍咒

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任立华:劳动违约金条款的紧箍咒(刊发于中卫日报法制版2009.03.17)案例速递:小李是某公司的职工,2006年进入公司时便被告知要扣发两个月工资作为违约保证金,用来保证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由于工作难找,小李只好接受了公司的这种要求。

2008年小李因为休产假请假回家,等休完产假回来时才发现自己的岗位被顶掉。

公司已经将小李的岗位调整到另一个部门。

小李虽然很无奈,但只好先到调整后的部门工作。

调岗后不久,小李就因为新部门经常加班无法照顾小孩而打算暂时请假,但公司的答复是,公司人手紧,不能请假。

无奈之下,小李只好单方面离岗并要求办理辞职手续。

这时公司就提出因为小李临时提出辞职,致使公司没有时间调整人事安排,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拒绝向小李退还两个月违约保证金。

对此,小李感到非常气愤,但又不知道自己坚持退还是否有法律依据?律师说法:根据小李的情况,单位没有权力收取小李的违约保证金。

很多用人单位动辄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以此“圈”住劳动者,而不是通过适当的待遇和和谐的劳动关系留住劳动者。

区别于这种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处处设置约束性条款,尤其是违约金或者保证金的情况,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目前《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

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仅两种情况要交违约金。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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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单方面免责承诺无效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
甲保险公司通过猎头公司找到了一位急需的精算人才赵某,赵某被甲保险公司提出的优厚待遇条件打动,双方就建立聘用关系达成了初步意向,商定赵某立即向原单位乙保险公司提出辞职并办妥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个月过后,在双方准备签署正式劳动合同时,甲保险公司要求赵某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办理录用手续,但赵某表示由于自己突然辞职使得乙保险公司非常不满,所以原单位要求其赔偿损失,否则拒绝退工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单位同意,现30天已过,他与乙保险公司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故甲保险公司不必担心什么。

甲保险公司对赵某的解释半信半疑,但考虑到赵某确属人才,于是决定让赵某写一份承诺担保书,承诺赵某已与原单位乙保险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如不属实而招致乙保险公司追究法律责任的,与甲保险公司无关,责任概由赵某自负。

有了这份担保书后,甲保险公司放心地与赵某签订了劳动合同。

履行合同不到1个月,甲保险公司突然收到了乙保险公司的律师函,该函要求甲保险公司与赵某共同承担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乙保险公司造成的培训费损失12万元。

甲保险公司立即向赵某核实情况,此时赵某也已收到了内容相同的律师函,无奈之下说出了实情。

原来,当时赵某应聘进入乙保险公司后,即被公司派往英国进行了为期10个月的培训,乙保险公司为此支付了培训费20万元,双方签有服务期协议,约定赵某为乙保险公司服务5年,赵某如提前辞职应赔偿乙保险公司的培训费损失。

甲保险公司了解到实际情况后,知悉劳动合同法对此种情况有明确的规定,遂与赵某一起与乙保险公司协商解决此事,对乙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

本案中,尽管赵某给甲保险公司出具了自行承担责任的承诺担保函,但是,该承诺对乙保险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甲保险公司的连带责任不能免除。

现代社会,随着企业间人才竞争的加剧,能给企业带来核心竞争力的高级人才更是被企业奉为座上宾。

但是,这些企业想引进的能给企业带来核心竞争力的人才,往往也是在之前所任职企业的重要人才,之前所任职的企业往往出于商业秘密保护或竞争力优势的维护,会与这些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而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协议的约定,这些劳动者不履行服务期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违约或赔偿等法律责任。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种连带赔偿责任并不因为劳动者的免责承诺而得以解除,原用人单位依然可以要求现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保险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赵某出具的承诺担保书向其追偿。

鉴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而言,其招用的劳动者与原单位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或存在约束性协议,是一种较大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招用高级人才或特定技能的劳动者时,这种风险尤其明显。

因此,用人单位要注意采取一定的方法来预防此类风险。

一般来说,有积极预防和消极应对两种方法。

积极预防,即主动要求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甚至还可以向劳动者原单位进行询问查证,或通过专业机构进行应聘者背景调查,从而掌握主动。

消极应对的方法,即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尚存在劳动关系或有相关法定或约定责任时,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试用期后以劳动者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如果因此导致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用人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劳动者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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