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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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

劳动仲裁纠纷

仲裁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安徽***律师事务所接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物业公司”委托,指派**、**作为被申请人**物业公司在其与申请人**劳动纠纷案件中的委托代理人,我们现就本案基本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案件基本事实

申请人**于2011年12月进入被申请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工作,为被申请人的维修主管,2013年6月前工资为2500元/月 ,2013年6月至离职前工资为3000元/月。

申请人在职期间工作不作为,怠于完成本职工作,超出职权范围对业主做出赔偿承诺的越权行为,教唆、帮助租户违法私接电表以及违反劳动纪律安排下属帮助租户改造电路,在没有单位批文的情况下违法改造租户承租商铺内的消防设施。同时,申请人还利用职务便利,违法向租户收取电路改造费和消防设备费用。申请人

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

损害了公司利益。同时,申请人还在工作期间斗殴,存在殴打上级领导的严重违反被申请人规章制度行为。鉴于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违章行为,被申请人依法解除了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扣除其工资作为对公司损害的赔偿。

二、申请人存在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和违法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严重损失,被申请人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扣发工资做为损害赔偿

1、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工程维修主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但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却没有尽职尽责,导致被申请人因申请人的行为增加了大量的不应有的赔偿责任。被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其职能是对服务单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业主发生的物业质量瑕疵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义务,物业公司只负有协助联系建设单位的义务,不负维修义务。作为物业公司的维修主管应知晓物业公司在物业维修维护中的权利和义务。而申请人在职期间,对发生的业主报修行为,却在没有积极联系维修单位的情况,擅自对业主自己维修的费用做出承诺,导致被申请人对本不属于被申请人责任范围内的房屋质量瑕疵承担起维修责任,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其岗位职责,给被申请人造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500 元。以上事实由被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说予以佐证。

2、申请人在工作存在教唆、帮助业主私接电表,私改电路和私改已经验收合格的消防设施的违法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对于外铺“沙县小吃”和“真美味”私接电表以及真美味改造消防设施的事实

是现实存在的,被申请人也在庭审承认存在上述事实。尽管申请人辩解说是维修部员工瞒着其私下进行的,这种解释明显站不住脚。

首先,申请人是维修主管,其岗位职责第 8 条规定:负责组织人员做好机电设

备、特种设备检修计划;第 10 条规定: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聘用,下属员工工作的

督导、评价与考核。其职责要求应对服务范围内的物业的电路、电表和消防设施的

变动予以知晓,管理好部下,否则构成严重失职。

其次,真美味装修的事实以及真美味在装修期间,店内没有安装电表事实实际

存在,其作为维修部主管对这部分事实是不可能不知晓。在知晓这一事实后,其职

责要求其必须为真美味依法安装电表,否则即为严重失职。如果没有安装,装修期

间真美味用掉的电费将无法计算,必将给公司造成电费损失。而事实上,申请人作

为维修主管,在知情后却不积极联系供电部门帮助真美味店及时安装电表,导致真

美味装修期间一直是无表用电,被申请人不得不为真美味承担电费损失 4855.2 元

(该笔电费以真美味营业期间平均电费估算,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四中的 2014

年8月10日情况说明电费部分)

再次、真美味私自装修及改消防设施事实存在。工程维修部主管岗位职责第 3

条规定:负责组织对新开发物业项目施工、设备等方面的验收工作。真美味是临街

商铺且真美味店就在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内,其装修行为从店外可以明显看出来,申

请人必然能够知道真美味装修的事实。那么申请人发现店面装修,应该全程参与,

并负责验收工作。如果申请人在知道真美味装修的情况后,没有参与装修和进行验

收,那么其属于严重失职;如果其参与并进行验收,那么申请人就必然事先知道消

防设施改造的事实,而申请人在知道的情况下没有采取行动,擅自改造,属于严重

失职和违反劳动纪律。无论申请人如何狡辩,其对真美味违反改造消防设施都知情

的且存在严重失职行为。

最后,真实情况是申请人在工作中单方面否认其存在越权承诺私改电路和消防设施的行为,申请人利用职务便利,在没有政府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造已经验收合格的消防设施,向租户收受消防设备费 2800 元;私接电表和私改电路设计,利用职务便利向真美味收取了 2000 元改造费。而申请人收取的费用都没入账,被私下侵吞。

3、申请人在公司斗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安机关出具的接警登记表显示, **与 2014 年 6 月 20 日因工作上的原因在工作地点(“*** 路*** 广场 5 栋楼下”是被申请人服务的物业区域)对领导( ** 是其领导)进行殴打。虽然斗殴事件发生在 18 点以后,但当事的两位员工在事发时都还在工作岗位上从事收尾性工作,尚没有离开工作地点,且双发斗殴的起因也是工作纠纷。可见,斗殴是在工作地点、工时间和工作原因发生的。因此,申请人的斗殴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

4、被申请人的员工手册第四章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员工手册的附件《员工奖罚条例》明确规定“由于工作失误或违反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公司或业主(住房)重大损失者;打架斗殴;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和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谋取私利,使公司经济受到损失”均为甲类过失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以情节给予开除处罚。申请人前述行为均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且给被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被申请人依据员工手册第四章第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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