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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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1: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司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管理规定。

保险个人代理人、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返聘人员等不属于本管理规定调整的范围。

第三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

第四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亦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各级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五条公司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公司有权了解员工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公司招用员工,不得扣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

第七条公司招用员工时应查验其是否具备就业资格,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员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经查验符合条件者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应当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中、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第九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公司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工作需要和员工本人的条件,与员工协商确定。

(一)新进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按下列情况协商确定:

1.招收录用一般岗位的员工,首次签订2至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2.招收录用我司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或从国(境)外或国内引进的高端管理或专业技术人才,可以在上述期限基础上适当延长1至2年。经批准,可不实行试用期。

(二)现有人员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公司参考员工所在岗位的特征,结合员工在原合同期间的工作绩效,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书一式四份,公司保管二份,员工保管一份,另一份放入员工的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与员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公司与员工依法订立的岗位聘用、教育培训、保守商业机密、竞业限制等协议,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公司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本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在试用期中,除员工有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说明理由。

公司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应按国家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二年适应期”。公司安置退伍义务兵,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年以上适应期”。

第十六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一)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单独签订相关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三)服务期的约定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赔偿办法,根据《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期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一)负有保守公司商业机密义务岗位的员工,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各子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对保密岗位进行明确和细化。

(二)部分重要岗位与负有保守公司商业机密义务岗位的员工,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各子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对上述岗位进行明确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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