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营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东营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https://img.taocdn.com/s3/m/02bb88ebb8f67c1cfad6b851.png)
东营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一、规划期限2010—2020年二、规划目标按照生态优先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构筑城乡统筹、综合协调的城市生态绿地系统空间格局,强化城市组团绿化发展,实施“森林围城”和生态城市的建设战略,实现“森林、碧水、绿脉、蓝天”的景观生态格局,将东营建设成宜居宜业的开放型、生态型的黄河三角洲中心城市。
三、规划指标规划至2020年,人均公园绿地达到21.7平方米以上,绿地率达到43%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50%以上。
四、市域景观生态系统协调规划规划至2020年,市域形成“一心、两副、三带、四片”的“油州+绿洲”景观生态安全格局。
一心:指黄河水城。
两副: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孙武湖湿地保护区。
三带:黄河河流廊道生态控制带、渤海滩涂生态控制带、历史走廊带。
四片:四片是指西南部基本农田保护片区、中部胜坨油田-东辛油田石油景观休闲片区、中部农业生产景观休闲片区、东北部孤岛油田-孤东油田-埕岛油田石油生产片区。
五、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规划至2020年,中心城规划区形成“两环、三心、四片、十园”的总体绿地系统格局。
两环:指中心城外围两条大型防护林带,宽度为100-500米。
其中内环为东八路-南外环-郝纯路-北外环生态防护林带;外环为黄河-张镇河-防潮堤-支脉河生态防护林带。
三心:城南森林公园、城北森林公园、城市东部湿地公园。
四片:第一片指由城市西北部沉沙湿地、日月湖生态旅游区组成的西部综合景观特色区构成城市西北入口的城市景观。
第二片指由辛安水库、湿地研究基地和盐生植物园组成的城市东北部湿地和盐碱地入口景观。
第三片指由广南水库及沉砂池、盐田保留区、石油开采露天矿植被恢复区等斑块组成的综合景观特色区,构成了城市的东南入口景观。
第四片指由广蒲河两侧生态湿地、电厂水库、五干蓄水湿地和城市南部基本农田、林地组成的林地-水库景观特色区,构成了城市的西南入口景观。
十园:广南水库生态湿地、五干南生态湿地、辛安水库生态湿地、溢洪河生态湿地、六干南生态湿地、沿黄生态旅游区、日月湖生态湿地、滨海生态旅游区、天鹅湖生态旅游区、丁庄镇-广北农场生态旅游区。
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完善-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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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中村改造:现状中心城的城中村和城郊村共50个,布局分散。按照集中布局、统一规划和开发建设的 原则,以办事处为单位,在原村居改造的基础上,形成块六个相对集中的改造地块。
城中村现状分布图 城中村改造规划图
改造前
改造后
(2)旧居住区改造:将现状低多层旧住宅区和油田企业拆迁改造,集中规划高层和小高层住 宅,向空中要空间,配套建设公园绿地和活动中心,形成五个集中片区。
西城新增居住区:新增4个居住区,新增居住用地970公顷,新增居住人口11.5万人。
(1)耿井居住区:黄河 路南、西一路西、西二 路东、南一路北区域, 规划用地面积310公顷, 居住人口3.5万人。 (2)北二路北居住区: 北二路北、高速公路西、 西一路东区域,规划用 地面积320公顷,居住人 口4万人。 (3)新区北居住区:北 一路北、北二路南、庐 山路两侧,规划用地面 积190公顷,居住人口2 万人。 (4)文化公园居住区: 文化公园的东西两侧, 规划用地面积150公顷, 居住人口2万人。
(2)天鹅湖风景旅 游区
规划范围:北起广利 河,南至支脉河,西起东 八路,东至广利港建设区, 规划用地面积74平方公里。 功能定位:以现状天 鹅湖旅游度假区为依托, 进一步开发扩展旅游度假 项目,包括亚洲面积最大 的地上人工湖、水上运动、 拓展训练、湿地观鸟、湿 地休闲、滑草娱乐等。
河海风情旅游 区
科技公园居住区 面积220公顷,人口 2万人
3、垦利居住区
按照北延的原则,改 造黄河路西侧的旧居住和 城中村,新增居住区集中 在黄河路以东的新区内, 规划人口20万人。
4、广利港居住区
改造现状渔村,作为 广利港的生活服务配套区, 规划人口5万人。
5、滨海居住区
按照东扩的原则,在 现状防潮堤与黄河路交叉 口区域规划低密度、低层 高档滨海特色居住区,规 划人口5万人。
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办法
![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0a29d0e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a4.png)
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办法一、前言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和人口增加,城市规划和设计越来越重要。
城市规划不仅要考虑居住人口和交通流量等因素,还要考虑自然环境因素,如日照。
良好的日照能够提供更健康和舒适的居住环境,对居民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我们制定了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办法,用于评估和分析阳光照射情况,为城市规划和设计提供科学依据。
二、研究范围我们将日照分析范围划定为东营市内的建筑物和公共空间,并根据不同区域和功能分类进行具体分析。
三、数据采集和处理为了进行日照分析,我们需要采集大量的数据,包括建筑物高度、立面朝向、周围建筑物和树木的位置和高度等。
数据采集可以通过空中摄影、测量和控制测量等方式进行。
采集到的数据将通过地理信息系统(GIS)进行处理和分析。
四、参数设置我们将分析的主要参数设置为太阳高度角和日照时间。
太阳高度角是太阳在天空中的高度,直接影响到阳光的照射角度和强度。
日照时间是指阳光照射其中一地点的时间长度,也是评估日照情况的重要参数。
五、日照分析方法(一)建筑物日照分析1.建筑物阳光角度分析:根据建筑物高度、立面朝向和周围环境因素,计算每个时间段内太阳的高度角,并绘制出建筑物天际线图。
通过分析天际线图,可以评估建筑物的日照情况。
建筑物天际线图可以通过模拟和软件仿真实现。
2.建筑物日照时间分析:根据建筑物的朝向、高度和周围环境条件等因素,结合太阳轨迹和日照时间等参数,计算出建筑物不同部位的日照时间长度。
通过分析日照时间长度,可以评估建筑物内部和外部阳光照射情况,为建筑物的设计和规划提供依据。
(二)公共空间日照分析1.公共空间阳光角度分析:根据公共空间的位置、高度和周围环境因素,计算每个时间段内太阳的高度角,并绘制出阳光照射的范围图。
通过分析范围图,可以评估公共空间的日照情况。
范围图可以通过模拟和软件仿真实现。
2.公共空间日照时间分析:根据公共空间位置、高度和周围环境条件等因素,结合太阳轨迹和日照时间等参数,计算出公共空间不同区域的日照时间长度。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78ea6f17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c882254.png)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东政字〔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东政字〔2022〕21号市商务局:你局《关于呈报批复〈东营市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东商务字〔2022〕1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东营市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立足改善民生、拉动内需、促进消费,合理布局业态结构,不断丰富消费供给,着力构建功能齐备、优质便捷、管理有序、运营高效的便民商业服务体系,为新时代东营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现代化强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在年度计划编制、政策体系完善、经费投入保障、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对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抓紧制定本级具体落实措施。
市商务局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规划》既定任务有序推进。
四、要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不得随意更改。
《规划》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22日。
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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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东营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东营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未有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表1)。
第六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分部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八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九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划执行。
表1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续表1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注:▲ 允许建设○ 条件允许时经批准可建设空不允许建设第十条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16fdccd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66.png)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对建市以来至2010年9月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东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88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55件、市政府文件17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6件)继续有效。
二、《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暂行规定》等50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33件、市政府文件9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8件)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修改,修改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不予执行。
三、《东营市黄河水政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16件、市政府文件15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件)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8件)1.东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2年7月14日,市政府令第7号)2.东营市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市政府令第20号)3.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0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51号《关于修订〈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法制监督若干规定(1997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35号)5.东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9年1月28日,市政府令第40号)6.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1999年3月15日,市政府令第41号)7.东营市优抚对象优待金社会统筹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令第43号)8.东营市行政奖励表彰暂行规定(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令第44号)9.东营市公路两侧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50号)10.东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2000年8月22日,市政府令第52号)11.东营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5日,市政府令第53号)12.东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6号)13.东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8号)14.东营市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令第68号)15.东营市人民防空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71号)16.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2002年11月26日,市政府令第74号)17.东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8月27日,市政府令第91号)18.东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3年9月15日,市政府令第92号)19.东营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2003年9月15日,市政府令第93号)20.东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3年9月16日,市政府令第94号)21.东营市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4日,市政府令第95号)22.东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日,市政府令第96号)23.东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97号)24.东营市教育督导规定(2004年3月24日,市政府令第103号)25.东营市海堤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106号)26.东营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107号)27.东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2004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111号)28.东营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112号)29.东营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2004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13号)30.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117号)31.东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6日,市政府令第118号)32.东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5年2月27日,市政府令第120号)33.东营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9日,市政府令第128号)34.东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11日,市政府令第131号)35.东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2005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6号)36.东营市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暂行办法(2005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8号)37.东营市学校安全教育暂行办法(2006年3月24日,市政府令第139号)38.东营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06年6月9日,市政府令第140号)39.东营市矿盐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9日,市政府令第141号)40.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9月5日,市政府令第142号)41.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07年1月4日,市政府令第144号)42.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5月16日,市政府令第145号)43.东营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7年6月11日,市政府令第146号)44.东营市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10月8日,市政府令第148号)45.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8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149号)46.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4日,市政府令第151号)47.东营市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2月28日,市政府令第152号)48.东营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2009年9月4日,市政府令第153号)49.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11月6日,市政府令第154号)50.东营市广利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日,市政府令第155号)51.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2010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156号)52.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0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157号)53.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7月8日,市政府令第158号)54.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59号)55.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60号)56.东营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8年7月18日,东政发〔1998〕45号)57.东营市地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58.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转院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59.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60.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61.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6月28日,东政发〔2005〕11号)62.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2005年8月26日,东政发〔2005〕13号)63.东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18日,东政发〔2006〕13号)64.东营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18日,东政发〔2006〕13号)65.东营市市级“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3月28日,东政字〔2008〕23号)66.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2009年9月22日,东政发〔2009〕14号)67.东营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管理办法(2009年9月22日,东政发〔2009〕15号)68.东营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2009年10月31日,东政发〔2009〕26号)69.东营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2009年12月28日,东政发〔2009〕27号)70.东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2009年12月28日,东政发〔2009〕28号)71.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10年5月7日,东政发〔2010〕7号)72.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10年8月2日,东政发〔2010〕13号)73.东营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月10日,东政办发〔2002〕6号)74.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2004年12月9日,东政办发〔2004〕36号)75.东营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2006年12月2日,东政办发〔2006〕64号)76.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2007年6月4日,东政办发〔2007〕17号)77.东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2007年9月16日,东政办发〔2007〕29号)78.东营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0月29日,东政办发〔2007〕34号)79.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1月13日,东政办发〔2008〕39号)80.东营市药品实时监控系统管理办法(2009年4月29日,东政办发〔2009〕9号)81.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8月19日,东政办发〔2009〕25号)82.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2009年8月19日,东政办发〔2009〕25号)83.东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09年12月28日,东政办发〔2009〕42号)84.东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2010年2月25日,东政办发〔2010〕1号)85.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2010年4月26日,东政办发〔2010〕36号)86.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8日,东政办发〔2010〕49号)87.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10年7月13日,东政办发〔2010〕54号)88.东营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2010年7月29日,东政办发〔2010〕56号)附件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0件)1.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暂行规定(1992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9号)2.东营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1日,市政府令第16号)3.东营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市政府令第21号)4.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7号)5.东营市柽柳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24号)6.东营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6年12月12日,市政府令第33号)7.东营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34号)8.东营市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办法(1997年9月8日,市政府令第36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9.东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6日,市政府令第42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10.东营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若干规定(1999年9月21日,市政府令第46号)11.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1999年11月17日,市政府令第49号)12.东营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4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13.东营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5号)14.东营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9号)15.东营市城市早夜市管理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1号)16.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2号)17.东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6号)18.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暂行办法(2002年4月29日,市政府令第69号)19.东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2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73号)20.东营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4月26日,市政府令第75号)21.东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规定(2003年7月14日,市政府令第90号)22.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104号)23.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23日,市政府令第109号)24.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6日,市政府令第115号)25.东营市中心城水系公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116号)26.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123号)27.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1日,市政府令第130号)28.东营市城市雕塑建设和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3日,市政府令第132号)29.东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33号)30.东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34号)31.东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7号)32.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令第147号)33.东营市旅游景区建设管理办法(2008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150号)34.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5年5月24日,东政发〔1995〕55号)35.东营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36.东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37.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38.东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39.东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40.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08年4月24日,东政发〔2008〕12号)41.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4月24日,东政发〔2008〕11号)42.东营市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月26日,东政发〔2010〕2号)43.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5月13日,东政办发〔1996〕38号)44.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8月4日,东政办发〔2004〕24号)45.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2004年9月30日,东政办字〔2004〕72号)46.东营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办法(2005年5月20日,东政办字〔2005〕39号)47.东营市土地储备运营成本核算暂行办法(2005年9月14日,东政办字〔2005〕73号)48.东营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8日,东政办发〔2008〕44号)49.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7月14日,东政办发〔2009〕21号)50.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7月14日,东政办发〔2009〕21号)附件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2件)1.东营市黄河水政监察工作暂行办法(1992年3月11日,市政府令第2号)2.东营市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8号)3.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4月7日,市政府令第14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4.东营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1995年1月3日,市政府令第22号)5.东营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实施办法(1995年4月25日,市政府令第23号)6.东营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0月20日,市政府令第30号)7.东营市林地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9年1月28日,市政府令第39号)8.东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24日,市政府令第45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9.东营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1月12日,市政府令第48号)10.东营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15日,市政府令第114号)11.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119号)12.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05年5月27日,市政府令第124号)13.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5日,市政府令第125号)14.东营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9月6日,市政府令第127号)15.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9月21日,市政府令第129号)16.东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006年9月10日,市政府令第143号)17.东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9月18日,东政发〔1995〕88号)18.东营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实施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19.东营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具体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0.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提租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1.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计租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2.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3.东营市市区关于违反房改政策的处罚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4.东营市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6年8月21日,东政发〔1996〕68号)25.东营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1998年9月17日,东政发〔1998〕53号)26.东营市土地统一征用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27.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方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28.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29.东营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2001年12月7日,东政发〔2001〕47号)30.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4日,东政发〔2001〕48号)31.东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2006年2月6日,东政发〔2006〕1号)32.市安居工程居住区物业管理规定(试行)(2007年1月4日,东政办字〔2007〕1号)——结束——。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0f19f9f3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b7.png)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05•【字号】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10月24日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市、县、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需要。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dd6ab3f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da.png)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东政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东政发〔2008〕11号)东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居改造建设用地是指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村居现状用地和经批准确需易地建设的新增用地。
本办法所称村居现状用地是指村居改造前村(居)民的居住及生活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条村居改造建设用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期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村居现状用地范围的界定、用地规模的核定和土地的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市政、房产管理、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和东营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村居改造建设用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改造村居的村(居)民委员会编制《村居改造建设实施方案》,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同意,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东营区政府审查;(二)改造村居持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和《村居改造建设实施方案》及东营区政府审查意见,向市国土资源局东营分局提出申请;(三)市国土资源局东营分局核算各项用地控制规模,审核相关资料,出具书面意见,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四)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五)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政府批准文件,按照改造建设进度办理供地手续。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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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21•【字号】东政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2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21日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土地供应、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东营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住房城建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东营区、垦利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做好管辖区域内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第五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并于每年第三季度会同市财政、住房城建管理等部门,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政府确定由市级收购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土地储备协议。
中心城区其他区域收购储备的土地由在有关区(市属开发区)设立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者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土地储备协议。
东营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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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胜北控规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有效地指导东营市胜北地区的规划建设,科学引导该地区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特制定《胜北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2条本规划是胜北地区内各项建设的法律性文件,在本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规执行本规划。
第3条规划原则1.“整合——完善”原则:规划提出先整合内部再向外发展的原则,体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规划思路。
2.“协调----发展”原则:以地区的目标形态研究为具体的指导原则,结合总体规划,确立大框架、大路网、大系统,指导近、远期规划建设。
做到各个发展阶段以及整体与局部的协调发展,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协调发展,整个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第4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3.《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4.《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5.《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6.《胜北地区分区规划》(2003-2020年);7.《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8.东营市关于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等。
第5条规划区范围北到北外环,南到潍坊路,东到太行山路,六干以南西至玉山路,六干以北西至西四路,规划区面积为2496.5公顷。
第二章性质与规模第6条性质定位东营市中心城北部的城市次中心,以油田生产管理和生活居住为主的综合区。
第7条发展规模1.现状2005年:人口7.3万人,建设用地8.4km2,人均115m2。
2.近期2010年:人口10.0万人,建设用地12.0km2,人均120m2。
3.远期2020年:人口13.0万人,建设用地15.45km2,人均119m2。
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第一节用地分类及适建标准第8条本规划用地分类按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中小类结合。
共分为8个大类,20个中类,32个小类。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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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2•【字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施行日期】2023.10.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9-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必昌2023年10月22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二款责任部门增加“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
二、第四条工作原则增加“政府主导”“共建共享”。
三、第六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开展园林式居住区、园林式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巩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成果,建设公园城市。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园林绿地,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城市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庭院开展绿化。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改进城市绿化工作,提高绿化质量和水平,推动城市绿化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城市居民需求。
”五、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和新闻媒体加强城市绿化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六、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删去第三项,第四项修改为“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及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作为第三项。
七、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公园城市建设要求,对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布局、植物种类配置、道路及给排水、景观设计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等提出审查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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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鲁政字〔2023〕191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鲁政字〔2023〕191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呈请批准东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东政呈〔2023〕1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东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东营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大江大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治理样板、国家现代能源经济示范区、宜居宜业的黄河三角洲中心城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东营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17.55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63.25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448.0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714.49平方千米以内。
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1.92亿立方米;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60.19%。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防灾减灾等各类控制线,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东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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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城市总体规划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 (3)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5)第一节城乡统筹发展 (5)第二节人口与城镇化 (7)第三节城镇等级、职能与布局 (8)第四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10)第五节基础设施布局 (12)第六节产业发展与空间布局 (15)第七节旅游业发展 (16)第八节社会服务业发展 (17)第九节资源节约、保护与利用 (19)第十节市域生态系统保护规划 (22)第十一节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25)第十二节市域空间管制分区 (27)第十三节海岸线与近海保护利用 (29)第四章城市性质与城市规模 (31)第五章规划区协调布局规划 (32)第一节发展策略与总体布局 (32)第二节规划区城乡发展指引 (33)第三节重大设施协调 (36)第六章中心城区总体布局规划 (37)第一节中心城区总体布局 (37)第二节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40)第三节住房保障与居住用地规划 (43)第四节工业及仓储用地规划 (46)I I第五节油田生产防护用地规划 (47)第六节旧城更新与城中村改造规划 (48)第七章中心城区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50)第一节对外交通规划 (50)第二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52)第三节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54)第四节公共停车场规划 (55)第五节慢行交通规划 (55)第六节客运枢纽规划 (57)第七节物流及货运系统规划 (58)第八章中心城区绿地水系与景观规划 (60)第一节城市水系规划 (60)第二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61)第三节景观系统规划 (63)第九章中心城区市政工程和环境保护规划 (67)第一节供水工程规划 (67)第二节污水工程规划 (68)第三节雨水工程规划 (69)第四节供电工程规划 (70)第五节通信工程规划 (71)第六节燃气工程规划 (71)第七节供热工程规划 (72)第八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73)第九节中心城区环境保护规划 (74)第十章中心城区综合防灾规划 (76)第一节防震减灾 (77)第二节防洪工程 (78)第三节人防工程 (78)第四节消防工程 (79)第五节综合救灾 (80)I II第十一章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80)第十二章中心城区空间管制 (81)第一节空间管制分区 (81)第二节开发强度分区 (82)第三节“四线”划定 (83)第十三章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 (85)第十四章中心城区远景发展构想 (88)第十五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89)第十六章附则 (91)附表 (93)I VV第一章总则第 1 条规划目的为落实《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加快东营市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推进城市健康持续发展,根据2004年5月25日《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同意修编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复函》,特编制《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年-2020年)》。
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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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东营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第三条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在东营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未有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表1;第六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分部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第八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第九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划执行;注:▲ 允许建设○ 条件允许时经批准可建设空不允许建设第十条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1、2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章建筑基地控制指标第十一条在东营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是限一般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表2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第十二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2的规定适当调整;按照“围水造山围绿造山”原则鼓励小高层建设其指标按照高层多层比例分别计算控制建筑总量;规划高层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按表2执行;第十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表2执行;第十四条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建筑物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超过2.2米时计算建筑面积但容积率计算时不包括阁楼、地下、半地室面积,沿城市主次干道用地计算时不包括沿路10—30米绿化带;第十五条对未列入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庆超过表2中相应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中小学义务教育用地指标按照小学人均5地30平方米,中学人均35平方米入率为服务人口的15%;第十六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百分之五十;表3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公式见附录C之C4第十七条单独建设的最小基地面积低层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多层不得小于500平方米,高层不得小2000平方米;尚城市主次干路的多层建筑基地面积不得小1000平方米;大于最小基地面积小于1公顷地块各项指标可按城市支路或小区次要道路封闭的完整地块统一平衡;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埋设、减少视线干扰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十九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新建住宅建筑按照应按下列规定执行,插建建筑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已经建成住宅建筑不再考虑日照影响问题;一、多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在最不利于日照情况下,其间距在旧区改造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6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82倍;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15°-60°的,住宅正面间距,新区可按不同方位进行折减,旧区不得折减;新区建设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论是否满足日照要求,均不得小于18米;二、多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即不平行也不垂直的布置、点式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并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第二十条除按规划划定的一类住宅用地、已有的干休所改造和村镇建设外,原则上不予审批低层居住建筑;新建建筑与低层建筑的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的要求执行;第二十一条南北朝向的中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7-9层与北侧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应不小于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6倍,新区应不小于1.82倍,同时应满足日照时间要求;其它方式布置时按第十六条执行;第二十二条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10层以上含10层与低层、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低、多、高层居住建筑至少一个南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单座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包括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内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不小于36米,新区不小于45米;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上的建筑间距应结合周围环境具体确定;二多、低层居住建筑在朝向方向受单幢高层居住建筑遮挡且二者平面有错位,遮挡面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高层建筑物高度的0.8倍,并小于24米;三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不大于18米时,其山墙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大于18米时按平行布置控制;四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旧区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新区应不小于1.0倍,且不小于45米;朝向为东西的旧区应不小于0.6倍,新区应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30米;第二十三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建筑,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新区不少于2小时;旧区应保证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第二十四条非居住建筑第二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执行;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3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4米;三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0.5倍,且不小于20米;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20米;非平行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8米;五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5米;非平行布置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2米;六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第二十五条非居住建筑南临居住建筑时,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消防、防震、管线敷设、视线干扰等因素确定;第二十六条建筑的侧间距,按GB50108-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第二十七条在居住建筑间距内,不宜再建设任何其他建筑;第五章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建筑退让指标分为后退用地界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第二十九条沿建筑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一界外是居住建筑或科、教、文、建筑的,须符合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界外是其它建筑的,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二界外是非建筑用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2米;第三十条相邻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退让按以下规定控制;一相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各退到相互间距的二分之一;二不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当层数低的在南侧,双方各退其间距的一半;当层数高的在南侧时,按建筑高度比例分摊其间距;三不同层数的建筑侧面之间的距离,按其高度比例分摊,但应满足最小界距离;第三十一条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1.5倍,且其最小值为5米;第三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应符合表4的控制指标外,还应符合第六章有关规定;建筑高度大于90米的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表4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指标注:1高层退线指主体部分,裙房按多、低层建筑控制裙房低于24米;2表中指标为最低控制指标,使用时根据层数及性质选用适当值;第三十三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方向面临城市、主、次干路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4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部门核定,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一在旧城区、城市中心区,按此标准控制确有困难的;二传统建筑街道两侧的扩建或改建工程;三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第三十五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6的规定下,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第三十六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外挑部分垂直投影和附属设施等构件不得逾越建筑红线,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第三十七条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用地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河道规划用地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小于5米;第三十八条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距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50米的距离;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须征询铁路主管部门的意见;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建筑物退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及电力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表5的要求;第六章建筑高度第四十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十三条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界定:1、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2、中学教学楼不得超过五层;3、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四层;4、幼儿园、托儿所不得超过三层;第四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各,即H≤W+S,但不得小于表6的规定,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8;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处的非居住建筑高度不得低于五层,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000m2;表6第四十五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或通过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按照东营市中心城整体城市设计“一带两轴”鼓励建设高层超高层建筑,次高区西二路、云门山路、东三路、经济开发区高度控制在70米内,其余地区高度控制在50米内,“一带两轴”范围内在容积率计算时不包括超高层建筑100以上建筑面积第七章建筑绿地第四十六条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须满足表9对绿地率的要求;第四十七条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两侧要各留出10-30米的绿化带,次干道两侧要各留出10-20米的绿化带;生活性主次干道及商业密集区可不设绿化带,按绿化带或面积集中设置街头绿地或小游园;生活性干道及商业密集区与不将绿地建筑退线按表6执行,主次干道集中设置街头,两侧绿地属城市公共绿地范畴不列入用地平衡范围;第四十八条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间距内的零星绿地;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执行;见附录C之C9;第四十九条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它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第五十条在居住用地内除满足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信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8的规定;表8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第五十一条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第五十二条城区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地区,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将屋面地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和垂直绿化面积每块长度不得小于20米折算成绿地面积,但实际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50%以上;折算部分不参加用地平衡,指标应单独说明;垂直绿化按地载面积的3售折算成绿地面积,屋面地载绿化按公式F=K·M折算成绿地面积;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K——有效系数见表9M——屋面地载绿化面积第八章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及出入口设置第五十三条城市道路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类;各类道路的红线宽度按附表10规定控制;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五部分组成;第五十四条机动车道城市各级道路上机动车道的设置应符合附表10的规定第五十五条非机动车道各城区应逐步建立独立的非机动车道路系统,以完善城市的交通体系;非机动车道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一般规定:当非机动车道设置于机动车道两侧时,单侧宽度不少于3.5米;当非机动车道单独设置时,宽度不少于5米;二区域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市中心区、商业区5.5米一般地区3.5米工业区3.5米第五十六条人行道人行道设置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市中心区、商业区、交通枢纽地段5米一般地区3米工业区3米第五十七条分隔带分隔带分为中间分隔带、机非分隔带、人车分隔带三种,需要设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中间分隔带最小宽度不低于3米;机非、人车分隔带最低不小于1.5米,城市出入口通道及公交线路集中的主干道上机非分隔带不宜低于3米;第五十八条绿化带城市道路用地中,一般应在人行道外侧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设置时,其最小宽度为3米;第五十九条为保证城市交通的畅通和安全,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应符合下列要求:主干路 20--30米次于路12-16米支路 10-12米两条不同等级的道路交叉,其转弯半径按等级高的道路确定;行车最小转弯半径9米;第六十条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应不小于150米,同时应满足消防要求;第六十一条居住区内主要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度;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第六十二条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x 12米的回车场地;第六十三条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纵坡应不大于3%, 坡道总长度不得超过100米;第六十四条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规定如下:一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分别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二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表13的要求;第六十五条全市或全区性集会、纪念、生活游览广场和交通广场面积计入道路广场面积,其用地面积标准由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六十六条公共停车场库应主要设置于市中心、商业区、体育中心及主要交通枢纽处;公共停车场的位置和规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六十七条公共停车场应有良好的视野;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宜设在主干路上,亦可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交叉口距离按附表11的规定执行;表11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的距离米第六十八条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规定,配建指标应符合附表12的规定;第六十九条露天停车位须在总图中表示,且必须首先确保庭院绿化用地;停车场库须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表12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第七十条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50米,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的方式;第七十一条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当设两个出入口有困难时,可改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9米;第七十二条停车位面积按下列数值取用:小汽车露天停车场 2 5一3 0平方米/车位小汽车室内停车库 3 0一 3 5平方米/车位小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平方米/车位自行车露天停车场 1.5--1.8平方米/车位自行车室内停车场 1.8--2.0平方米/车位自行车路边停车带 1.0--1.2平方米/车位第七十三条各类机动车辆与小汽车停车位的换算系数为:微型汽车0.7,中型汽车2.0,普通汽车2.5,铰接车3.5;第七十四条建筑用地机动车出入口一般不直接开向城市交通性主干道,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二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70米;三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五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20米;六距铁路道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七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用地出入道路坡宽度较大时,应设缓。
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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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7•【字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2年7月7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维护管理第五章档案与信息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道线缆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分工负责、信息共享、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统称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信息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利)、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油地校融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管护使用单位)按照职责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八条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应用地下管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推进地下管线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应用。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东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城市规划咨询委员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东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城市规划咨询委员](https://img.taocdn.com/s3/m/a5e61e6e69eae009591bec11.png)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东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城市规划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及组成人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东政字[2007]11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13
【实施日期】2007.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东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城市规划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及组成
人员的通知
(东政字〔2007〕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城市规划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及组成人员名单已经第5-10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公布如下。
一、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人员组成
(一)主要职责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城市规划的决策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查),对市城市规划咨询委员会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决策,并提出决定意
见。
其主要职责是:
1.审议(查)城市发展战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重点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审查各类开发区的总体规划;
3.审查城市专业专项规划、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景观建筑;
4.审查城市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5.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人员组成
主任委员:张建华(市长)副主任委员:王玉君(市委常委、副市长)
陈兴銮。
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办法
![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0bc2e4cddccda38376bafce.png)
东营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讨论稿)一、总则1.0.1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加强日照标准的可操作性,制定本标准。
1.0.4 建筑日照计算所采用的软件必须经过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的测试,并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检测。
1.0.5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6 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二、日照分析应参照的主要规范和规定国家相关日照分析规范2.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93)的条文(2002版):(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的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附图A.0.1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的划分,东营市属于Ⅱ类气候区。
2.2《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条文:,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日照标准: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中心城违法建设处理规程
![中心城违法建设处理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b821d80fc1c708a1294a441a.png)
中心城违法建设处理规程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理中心城违法建设,彰显良好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章》、《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中心城,是指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1年)确定的培训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
第三条本规程六条所称违法建设,主要是指因违反土地、规划、基本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有关土地管理的行为是指: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农村村民未经乡镇企业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规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
(二)违反有关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未钻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取得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少于批准期限不小于拆除的。
(三)违反有关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是指: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通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建设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的;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备案建设的;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第四条违法建设处理工作第十条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相关部门负责依法处理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第五条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阻止,依法处理。
国土管理模式部门专责处理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土地地类为农用地的违法占地行为及地上建筑物处理,对土地地类为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国土部门依法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的同时,函告城管部门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处理。
规划部门负责将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划遥感督察图斑情况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城管部门负责处理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将未取得土地手续的违法建设函告国土依法处理。
东营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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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城市总体规划方向
总体方向:“推向滨海、延至滨州、中心带动、组群发展“ “一带两轴”:东滨跨市域城镇连绵带;滨海拓展轴;内陆拓展轴。
同时,积极培育从东港向内陆延伸的次级海陆联动轴。
“一区两群”:重点打造东营都市区;南部构筑广饶-大王城镇组群;在北部培育河口-东港城镇组群。
规划市域城镇形成“主中心——次中心——重点镇——一般镇”的四级体系,规划近期形成“一主、四次、十个重点镇、十八个一般镇”的中心等级体系,远期则调整为“一主、四次、九镇、十三个一般镇” 的中心等级体系。
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期限
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东营区、河口区和垦利县全域、利津县刁口乡、广饶县丁庄镇和东营市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区,将港口、
机场、水源地、重要基础设施和自然保护区等未来规划重点拓展和需重点控制的区域纳入规划区,规划控制范围约6442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西起东营区界及西六路,东至溢洪河,南起南外环路及东营南站,北至潍坊路和东营区行政区界(不含胜北社区,包含垦利县机场西侧部分用地范围),规划控制范围约486平方公里。
期限:2011-2020年
东营城市总体规划市域交通体系规划
市域交通体系规划
在区域通道的基础上,规划形成“一环两快五横四纵”的区域干线公路网格局,支撑市域城镇空间布局,提高东营的区域联系与辐射。
“一环”:环渤海滨海高等级公路。
“两快”:北外环(同兴路)、南外环(东郑路)
“五横”:孤滨路、东滨路、永馆路、广青路、潍高路。
“四纵”:辛沙路、青垦路、郝纯路、辛河路。
东营城市总体规划其他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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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东营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东营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未有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表1)。
第六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分部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八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九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划执行。
表1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续表1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建设○条件允许时经批准可建设空不允许建设第十条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1、2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建筑基地控制指标第十一条在东营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是限一般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表2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
第十二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2的规定适当调整。
按照“围水造山围绿造山”原则鼓励小高层建设其指标按照高层多层比例分别计算控制建筑总量。
规划高层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按表2执行。
第十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表2执行。
表2 中心城高层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第十四条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建筑物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超过2.2米时计算建筑面积但容积率计算时不包括阁楼、地下、半地室面积,沿城市主次干道用地计算时不包括沿路10—30米绿化带。
第十五条对未列入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庆超过表2中相应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
中小学义务教育用地指标按照小学人均5地30平方米,中学人均35平方米入率为服务人口的15%。
第十六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百分之五十。
表3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公式见附录C之C4第十七条单独建设的最小基地面积低层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多层不得小于500平方米,高层不得小2000平方米。
尚城市主次干路的多层建筑基地面积不得小1000平方米。
大于最小基地面积小于1公顷地块各项指标可按城市支路或小区次要道路封闭的完整地块统一平衡。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埋设、减少视线干扰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新建住宅建筑按照应按下列规定执行,插建建筑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已经建成住宅建筑不再考虑日照影响问题。
一、多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在最不利于日照情况下,其间距在旧区改造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6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82倍。
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15°-60°的,住宅正面间距,新区可按不同方位进行折减,旧区不得折减。
新区建设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论是否满足日照要求,均不得小于18米。
二、多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即不平行也不垂直的布置、点式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并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
第二十条除按规划划定的一类住宅用地、已有的干休所改造和村镇建设外,原则上不予审批低层居住建筑。
新建建筑与低层建筑的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南北朝向的中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7-9层)与北侧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应不小于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6倍,新区应不小于1.82倍,同时应满足日照时间要求;其它方式布置时按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10层以上含10层)与低层、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低、多、高层居住建筑至少一个南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单座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包括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内)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不小于36米,新区不小于45米;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上)的建筑间距应结合周围环境具体确定。
(二)多、低层居住建筑在朝向方向受单幢高层居住建筑遮挡且二者平面有错位,遮挡面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高层建筑物高度的0.8倍,并小于24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不大于18米时,其山墙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大于18米时按平行布置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旧区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新区应不小于1.0倍,且不小于45米;朝向为东西的旧区应不小于0.6倍,新区应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30米。
第二十三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建筑,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新区不少于2小时;旧区应保证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二十四条非居住建筑(第二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执行;(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3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4米。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0.5倍,且不小于20米;(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20米;非平行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8米。
(五)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5米;非平行布置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2米。
(六)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五条非居住建筑南临居住建筑时,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消防、防震、管线敷设、视线干扰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六条建筑的侧间距,按GB50108-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在居住建筑间距内,不宜再建设任何其他建筑。
第五章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退让指标分为后退用地界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
第二十九条沿建筑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界外是居住建筑或科、教、文、建筑的,须符合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界外是其它建筑的,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二)界外是非建筑用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2米。
第三十条相邻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退让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相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各退到相互间距的二分之一。
(二)不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当层数低的在南侧,双方各退其间距的一半;当层数高的在南侧时,按建筑高度比例分摊其间距。
(三)不同层数的建筑侧面之间的距离,按其高度比例分摊,但应满足最小界距离。
第三十一条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1.5倍,且其最小值为5米。
第三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应符合表4的控制指标外,还应符合第六章有关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90米的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表4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指标注:(1)高层退线指主体部分,裙房按多、低层建筑控制(裙房低于24米)。
(2)表中指标为最低控制指标,使用时根据层数及性质选用适当值。
第三十三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方向面临城市、主、次干路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4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部门核定,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