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案例介绍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案例一:恶意转账洗钱某银行A分行一名客户申请了一笔高额贷款,贷款用途为购买房产。
经过调查,银行发现该客户先后在该银行不同分行开设了多个账户,并频繁进行资金转账。
银行怀疑该客户可能存在洗钱行为,决定深入调查。
银行在调查中发现,该客户将贷款存入一个账户,并通过多次转账将款项分散到其他账户,之后再通过多个账户转账交易,最终将款项转出至境外。
银行立即报警,冻结了相关账户资金,并配合警方进一步调查。
最终,警方确认了该客户的洗钱行为,并成功追回了被洗钱的资金。
案例二:虚假交易洗钱某银行B分行一名客户申请了一笔高额贷款,贷款用途为投资股市。
银行决定对该客户进行反洗钱调查。
银行发现,该客户在申请贷款时提供了虚假的股市投资信息,而账户流水显示该客户从未进行过股票交易。
银行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客户在开设的多个账户之间频繁进行资金转账,并与其他账户进行虚假的交易,通过这些虚假交易掩盖资金的来源。
银行立即暂停了该客户的贷款申请,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了该客户的可疑交易行为。
案例三:内部洗钱某银行C分行一名员工被怀疑涉嫌洗钱行为。
该员工在该银行担任柜员职位,负责现金存取等操作。
银行发现,该员工在系统中频繁进行了异常的现金存取操作,并将大量现金从柜台内部取出。
银行决定进行内部调查,发现该员工与一名外部客户密切合作,将大量非法所得通过虚假操作存入该客户的账户,并迅速取出转移到其他账户,以掩盖资金来源。
银行立即报警,开始内部清查,并冻结了相关账户资金。
经过调查,警方证实了该员工的洗钱行为,并将其逮捕。
银行随后严查了其内部流程,加强了内部监管措施,提高了员工的反洗钱意识。
以上案例只是反洗钱工作中的一部分,银行在反洗钱过程中需要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发现可疑交易后及时采取措施,并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
同时,银行也要加强内部的监管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共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
反洗钱法律法规执行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也得到了空前繁荣。
然而,这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通过非法手段将非法所得资金转移至境外,进行洗钱活动。
为打击跨境洗钱犯罪,我国政府不断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本文将以某银行成功打击跨境洗钱犯罪案例为例,探讨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执行。
二、案例简介某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现一笔异常资金流动,涉及跨境交易。
经过初步调查,该银行怀疑这是一起跨境洗钱犯罪。
于是,该银行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警方开展侦查工作。
三、侦查过程1. 资金调查警方首先对涉案资金进行调查,发现该笔资金从境内某企业账户转入境外账户,经过多次转账后,最终流向一个海外投资公司。
警方初步判断,这是一起利用虚假交易进行洗钱的犯罪。
2. 侦查方向警方根据资金流向,初步确定了侦查方向:一是调查境内企业是否存在虚假交易;二是追踪境外投资公司的资金去向。
3. 侦查手段(1)调查境内企业:警方调取了涉案企业的财务报表、合同、交易记录等资料,发现该企业与境外投资公司存在虚假交易行为。
同时,警方还发现该企业负责人与境外投资公司负责人关系密切,涉嫌串通作案。
(2)追踪境外资金:警方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等渠道,查询了境外投资公司的资金流向,发现该公司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奢侈品、房产等,具有明显的洗钱特征。
四、案件侦破在警方的不懈努力下,该跨境洗钱犯罪团伙被成功捣毁。
涉案人员包括境内企业负责人、境外投资公司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共计20余人。
警方共冻结涉案资金1.2亿元人民币,追回非法所得3000万元。
五、案例评析1. 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不断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
在此次案件中,警方正是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成功打击了跨境洗钱犯罪。
2. 银行在反洗钱中的作用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一环,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案中,某银行及时发现并上报异常资金流动,为警方侦破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持。
反洗钱案例及警示
反洗钱案例及警示《反洗钱案例及警示》前言:在这个看似平静的经济世界里,有一股暗流在悄悄涌动,那就是洗钱。
洗钱就像是一个隐藏在暗处的小偷,悄无声息地把非法所得变得合法化,扰乱着我们正常的经济秩序。
它就像一只狡猾的老鼠,在各个角落里钻来钻去,试图躲避监管。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那些反洗钱的案例,从中吸取些警示,可别让这只“老鼠”在咱们眼皮子底下得逞喽。
案例一:赌场背后的洗钱阴谋这个案例素材取自真实的新闻报道。
在一个边境小镇,有一家看似热闹非凡的赌场。
这赌场啊,可不是普通的玩乐之地。
表面上,人们在里面吆五喝六地赌着钱,一片纸醉金迷的景象。
可实际上呢,这里面藏着一个天大的秘密。
有一伙人,专门组织一些人带着大量现金进入赌场。
这些现金的来路可都不正,要么是走私货物得来的黑钱,要么是贪污受贿的脏钱。
他们进入赌场后,并没有真的去赌,而是和赌场里的人勾结起来。
赌场会给他们开一些假的输赢单据,就好像他们在赌场里赢了或者输了钱一样。
比如说,一个人带了100万来路不明的现金进入赌场,赌场给他开个单据说他赢了100万,这样他就可以把这200万光明正大地存进银行,这200万一下子就变得像是合法的赌场收益了。
这就好比一个小偷,偷了东西之后不敢明目张胆地拿出去卖。
于是他找了一个幌子,把偷来的东西伪装成是在一个合法的交换活动中得到的。
这个赌场就成了这个非法钱财洗白的幌子。
这伙人的手段还不止于此呢。
他们还会利用一些在赌场里的常客,让这些常客帮忙把钱分散存到不同的账户里。
这些常客就像是一群小蚂蚁,一点一点地把那些脏钱搬运到看似安全的地方。
可这事儿哪能瞒得住呢?监管部门就像是一群嗅觉敏锐的猎犬,经过一番调查,终于发现了这个赌场的猫腻。
他们发现赌场的现金流和实际的赌博活动根本对不上,而且那些经常来存钱的账户也存在很多可疑之处。
总结反思: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那些看似正常的商业场所,可能背后就藏着洗钱的阴谋。
咱们不能被表面的繁华所迷惑。
对于一些现金流异常大、经营活动与实际收入不相符的地方,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儿。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银行反洗钱工作是指金融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控、风险评估等手段,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系列措施。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银行反洗钱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学习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实践经验。
案例一,某银行发现的跨境洗钱交易。
某银行在进行交易监控时,发现一个客户在短时间内进行了多笔跨境交易,交易金额较大且频繁,且交易对象集中在一些风险国家或地区。
银行立即对该客户展开了调查,并发现该客户涉嫌通过跨境交易来洗钱。
银行依法上报了相关机构,最终成功阻止了该洗钱行为并协助执法机关将涉案人员绳之以法。
案例二,某银行高风险客户的风险评估。
某银行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时,发现一个客户的交易行为异常,且其背景信息显示存在一定的高风险特征。
银行立即对该客户展开了深入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发现该客户涉嫌利用银行渠道进行洗钱活动。
银行及时采取了冻结账户、限制交易等措施,并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最终成功阻止了该洗钱行为。
案例三,某银行内部员工涉嫌洗钱活动。
某银行内部监控系统发现,一名员工在处理客户交易时存在异常行为,涉嫌与客户勾结进行洗钱活动。
银行立即展开内部调查,并加强对该员工的监控和审查。
最终,银行成功发现了该员工的违法行为,并及时采取了停职、报案等措施,有效遏制了内部洗钱风险。
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银行在进行反洗钱工作时,需要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控、风险评估等制度和流程,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和监督,及时发现和阻止各类洗钱行为。
同时,银行还需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及时上报可疑交易和行为,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总之,银行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重要的金融监管工作,对于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需要不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能力建设,提高对各类洗钱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在银行业,反洗钱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防范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的重要责任。
因此,银行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反洗钱体系,以确保资金流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反洗钱案例层出不穷。
其中,一些案例因为其独特性和典型性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几个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从中学习经验,总结教训。
案例一,某银行因未能充分了解客户背景,未能及时报告可疑交易而被罚款。
某银行在一次反洗钱审计中被发现,其客户在进行大额交易时并未提供充分的资金来源证明,但银行并未及时报告该可疑交易。
经调查发现,该客户涉嫌洗钱活动,而银行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此类可疑交易,导致了洗钱资金的流入。
最终,该银行因监管不力被罚款数百万美元。
案例二,某银行因内部员工涉嫌合谋洗钱而受到严重处罚。
某银行的一名高级员工与客户合谋,利用银行的内部系统进行大额资金转移,并通过多次交易将洗钱资金转移至境外账户。
银行内部监控系统未能及时发现此类异常交易,导致了洗钱资金的成功转移。
最终,该银行因内部监管不力受到了严重的处罚,不仅损失惨重,更严重影响了其声誉和客户信任度。
案例三,某银行因未能对高风险地区客户进行足够的尽职调查而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
某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时,未能对来自高风险地区的客户进行足够的尽职调查。
这些客户的资金流动性异常,但银行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
最终,监管机构责令该银行对其反洗钱体系进行全面整改,严格规范其国际业务的合规性。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反洗钱的经验教训:首先,银行在开展业务时,要充分了解客户的背景和资金来源,对于可疑交易要及时报告,确保资金流动的合法性。
其次,银行要加强内部监控和员工教育,建立起完善的反洗钱体系,确保内部人员不参与洗钱活动。
最后,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时,要对来自高风险地区的客户进行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确保资金流动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总之,银行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重要而且复杂的工作,需要银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和高度重视。
反洗钱典型活动案例
以下是一些反洗钱典型活动案例:
1. 四川宜宾周某乙毒品洗钱案:该案是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调查余某、周某甲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发现的洗钱线索。
周某乙以自己的名义为余某、周某甲购买门面、住宅及车辆,转换非法所得,使非法所得财产合法化。
最终,周某乙因清洗毒资27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 广西梧州岺某桂涉黑洗钱案:为使收益合法化,岑某意安排其弟岑某桂统一管理。
2014年10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判决岑某桂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3. 浙江杭州胡某华跨境赌博洗钱案:胡某华在境外赌博网站赌博输掉大量资金后,为掩饰资金真实来源和性质,将非法所得通过本人及控制的银行账户与上游犯罪人员发生频繁的资金交易。
最终,胡某华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这些案例都是反洗钱工作的典型案例,展示了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打击和遏制洗钱行为。
反洗钱案例——精选推荐
反洗钱案例分析案例一:浙江乐清张某、叶某非法集资洗钱案2009年12月25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对张某、叶某非法集资洗钱案公开宣判,认定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叶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该案是全国首例成功宣判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开始,张某组织发起10万至100万元数额不等的“经济互助会”,变相非法吸收存款共计4488.91万元。
为隐匿非法集资所获得的资金,张某以他人名义购买多处房产及车辆。
叶某在明知张某的资金是非法集资所得的情况下,将自己在上海农行开设的账户提供给张某。
2007年4月10日至10月19日,张某先后将自己非法所得的资金1900.29万转入叶某农行账户。
2007年7月,叶某用现金预付上海汤臣高尔夫某别墅房东傅某定金20万元,随后又从该账户转账798万元到傅某账户作为首付款,并协议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后付清余款。
此后,张某又将1102.29万元非法集资款转入叶某农行账户等待支付余款。
其间,张某将其中的500万元转账到其朋友陈某委托炒股,另将部分资金转借他人临时周转。
2007年11月,因别墅违章搭建,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张某、叶某无奈放弃购买,并将傅某退还的定金、首付款和违约金共计838万元转入叶某另一张工商银行卡上。
案发后,为逃避打击,叶某将工商银行卡账户注销。
在此案办理过程中,当地人民银行配合司法机关连续5个月调查取证,完整取得叶某洗钱的主观明知证据;运用现有资产减去合法收入的间接证明法,确认了叶某非法资金数额,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总结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案例二:重庆王某、苏某涉黑洗钱案2009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苏某等22人涉黑洗钱案一审公开宣判。
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20万元;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民警苏某犯洗钱罪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其他黑社会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16年不等。
反洗钱处罚的案例分析
反洗钱处罚的案例分析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重大的意义。
那么反洗钱的处罚是如何的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反洗钱处罚案例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反洗钱处罚案例一2015年5月9日,潜逃新加坡四年的“红色通缉令”2号疑犯—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被遣返回国。
检方证据显示,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李华波涉嫌利用管理该县农业、提供虚假对账单、基建专项资金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通过私盖伪造的公章、提供虚假对账单等手段,将9400余万元公款转至个人账户。
李华波个人分得约7200万元,其中2900余万元被转移至新加坡,其余款项被其用于到澳门赌博、个人消费等。
2009年12月,他利用虚假身份申请办理移民新加坡的手续。
2011年1月6日,李华波及妻子徐爱红、女儿李媛和李津均获得新加坡永久居民资格。
2011年2月,他潜逃海外。
2月23日,最高检通过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对李华波、徐爱红发布红色通缉令。
2011年以来,我国分别由最高检、公安部牵头,8次派出工作组赴新加坡开展执法合作。
2012年9月,新加坡总检察署以三项“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指控李华波。
2012年11月8日,中国检察机关侦查人员首次在境外刑事法庭出庭作证,将28组证明李华波在中国犯有贪污罪并将部分赃款转移到新加坡的证据材料一一呈交给法庭。
2013年8月,新加坡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新加坡总检察署对李华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立,判处李华波15个月监禁,同时判决将指控的18.2万新元赃款归还中国。
2012年3月,全国人大会通过的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特别程序,为李华波案办理带来了重大“利好”。
2014年8月29日,上饶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一案。
该案件成为了我国检察机关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子涉及赃款的第一起案例。
2015年3月,法院一审裁定认为,李华波将其所贪污公款中的2953万元转移至新加坡,被新加坡警方查封的李华波夫妇名下的财产,以及李华波在新加坡用于“全球投资计划”项目投资的150万新元,均系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
反洗钱案例
反洗钱案例:一、案例案例一:上海罗某地下钱庄案2006年4月,上海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线索并破获了新加坡人罗某从事地下钱庄洗钱活动的重大案件,该案是历年来上海地区破获的最大规模地下钱庄洗钱案件,是洗钱法施行后首例洗钱案。
1、基本案情经查,罗某(新加坡籍)等人自2004年起受新加坡某汇款、钱币兑换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某汇兑公司)老板巫某的委派,前往上海开展跨境汇兑业务。
罗某先后以本人以及李某、陈某、冯某、莫某等人名义分别在10多家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
罗某等人作为派出人员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从事两地汇兑业务,根据新加坡某汇兑公司的业务指令,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网络银行、电话银行、通存通兑等方式,向新加坡汇款客户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或者收取国内需要向新加坡汇款客户的人民币,然后由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在境外收付相应外币.2005年起,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又在苏州、东莞两地先后设立类似机构,客户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集中于上海、广东、福建等地。
2004年至2006年4月案发,该地下钱庄在上海、苏州两地交易金额达到53.54亿元。
2006年4、5月,上海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罗某、李某、冯某以及莫某等四人实施抓捕并刑事拘留,冻结人民币账户56个,冻结资金690余万元.2006年11月1日,该案侦查终结.2007年5月18日,上海市检察院一分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罗某等人提起公诉。
6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8月6日,一审判决主犯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驱逐出境。
莫某、李某和陈某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和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四名罪犯均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0月1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反洗钱调查过程(一)、可疑交易的收集与归纳2005年11月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连续收到某银行上海分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称罗某等4人在其分支行进行可疑交易活动。
近年反洗钱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特大网络赌博案件中,发现涉案资金流水巨大,涉及多家银行账户。
经调查,涉案资金均被用于洗钱。
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发现一家名为“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司涉嫌参与洗钱活动。
该公司通过虚构交易、虚构贷款等方式,将涉案资金转移至境外账户,涉嫌洗钱犯罪。
二、案例分析1. 反洗钱法律法规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反洗钱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的管理。
(2)反洗钱调查与侦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反洗钱工作中,有权依法进行调查、侦查。
(3)反洗钱国际合作: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反洗钱领域开展合作,共同打击洗钱犯罪。
在本案中,涉案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涉嫌参与洗钱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金融机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 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1)公司责任:涉案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涉嫌洗钱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犯洗钱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涉案公司负责人、财务人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参与洗钱犯罪,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案件处理结果经审理,法院认定涉案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洗钱罪,依法判处涉案公司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
法律讲座洗钱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洗钱,作为一种犯罪手段,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洗钱犯罪。
为了提高大家对洗钱犯罪的认识,加强防范意识,本次讲座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洗钱案例,以期引起大家对洗钱犯罪的高度警觉。
二、案例一:利用虚假贸易进行洗钱【案情简介】某国际贸易公司负责人王某,通过虚假贸易手段,将巨额资金从境外转移至境内。
王某与境外的犯罪团伙勾结,利用虚假的贸易合同、发票等手段,将资金从境外转入我国境内。
经过多次交易,王某将巨额资金分散到多个账户,实现了资金的合法化。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王某的行为涉嫌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转移、转换或者其他方法,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防范措施】1. 加强对国际贸易公司的监管,严格审查贸易合同、发票等文件的真实性。
2. 提高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警觉,对大额交易进行重点监控。
3. 加强与国际反洗钱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境洗钱犯罪。
三、案例二:利用地下钱庄进行洗钱【案情简介】某地下钱庄负责人张某,通过地下钱庄为他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服务。
张某利用自己控制的多个账户,为客户将资金从境内转移到境外。
在转移过程中,张某将资金分散到多个账户,降低被查处的风险。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涉嫌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转移、转换或者其他方法,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防范措施】1. 加强对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资金转移行为。
2.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在当今全球范围内,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简称AML)已成为银行业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的责任,需要通过有效的反洗钱措施来保护自身和客户的利益,同时也履行社会责任,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秩序。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银行反洗钱案例,以期提高银行从业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案例一,某银行AML系统监测发现一笔异常交易,涉及金额巨大,且交易对手为高风险国家的客户。
经过调查发现,该客户并非真实的商业实体,而是一家虚假公司。
银行立即冻结了相关账户,并向监管机构报告了该案。
最终,该案被确认为洗钱行为,银行成功阻止了资金流入非法渠道。
案例二,一名客户在短时间内进行了多笔大额现金存取交易,金额超过了其正常经济活动的范围。
银行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该客户并非从事正当商业活动,而是利用银行账户进行非法资金转移。
银行随即冻结了该客户的账户,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经过进一步调查,该案最终被确认为洗钱行为,银行成功阻止了资金流入非法领域。
案例三,某银行在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时,发现一名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信息存在疑点。
经过核实,发现该客户使用了伪造的身份证件进行开户,并试图通过银行账户进行非法资金流转。
银行立即采取措施冻结了该客户的账户,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最终,该案被确认为洗钱行为,银行成功阻止了资金流入非法渠道。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监测异常交易、深入调查客户资金来源和身份信息等手段,成功阻止了一系列涉嫌洗钱的行为。
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银行才能更好地履行反洗钱责任,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在未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反洗钱工作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银行需要不断加强技术应用,提升反洗钱能力,同时也需要加强与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的合作,共同构建反洗钱的防线,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秩序。
反洗钱法律判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洗钱犯罪活动日益猖獗。
为了打击洗钱犯罪,我国政府不断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反洗钱法律判决案件,旨在分析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审判程序以及判决结果,以期为我国反洗钱工作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8年,某市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银行客户李某涉嫌洗钱。
经调查,警方发现李某自2016年起,利用该银行账户,通过虚构交易、虚假投资等方式,将非法所得资金转入境外账户,涉及金额高达1000万元。
警方依法对李某进行逮捕,并查封其相关财产。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反洗钱风险管理,防止客户身份不明、资金来源不明、交易目的不明等情况发生。
金融机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同时,法院依法查封李某的非法所得及收益,并返还给受害单位。
五、案例分析1. 反洗钱法律体系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反洗钱的法律地位、职责、程序和法律责任,为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反洗钱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35岁,汉族,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洗钱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资金,仍多次协助他人将人民币600万元转移至境外。
张某在协助转移资金过程中,以每笔10万元的价格收取好处费,共计收取好处费60万元。
二、审理过程本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1. 侦查阶段2019年3月,某市公安机关接到匿名举报,称有人涉嫌洗钱犯罪。
经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其展开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张某的银行账户,并对其进行了讯问。
2. 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对张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收集了相关证据。
2019年10月,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 审判阶段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判决结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多次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判决依据及法律分析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转移资金、转移资金性质、协助将资金转换为其他财产、协助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反洗钱相关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因反洗钱工作不力,被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罚款100万元,并责令改正。
具体案情如下:1. 2019年10月,银行客户甲向银行账户转入100万元人民币,该笔款项没有明确的资金来源说明,银行未按照规定进行尽职调查。
2. 2020年2月,银行客户乙从其银行账户向境外转账50万元人民币,银行未对转账行为进行风险评估,也未对乙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
3. 2020年4月,银行客户丙通过银行账户向多个个人账户进行资金分散转账,金额共计100万元人民币,银行未对丙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查。
4. 2020年6月,人行在检查中发现银行存在上述违规行为,遂对银行进行罚款并责令改正。
二、法律问题分析1. 反洗钱法律法规我国《反洗钱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反洗钱内部控制,确保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根据《反洗钱法》及相关配套法规,银行在反洗钱方面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客户进行有效识别;(2)对可疑交易进行监测、报告;(3)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持续关注;(4)对反洗钱工作进行内部审计。
2. 违规行为分析(1)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未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有效识别,导致无法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和资金来源。
(2)未对可疑交易进行风险评估。
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未对客户的资金来源、用途、交易背景等方面进行充分了解,未能及时发现可疑交易。
(3)未对客户进行持续关注。
银行在客户账户开立后,未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持续关注,未能及时发现客户身份信息变更、账户异常交易等情况。
三、案例分析1. 银行违反了《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监测、持续关注等义务,存在明显的违规行为。
2. 银行的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洗钱活动在银行体系内发生,损害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3. 银行的违规行为可能使银行面临较高的法律风险,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反洗钱警示教育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的繁荣,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渠道进行洗钱活动的风险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反洗钱意识,加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我国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反洗钱宣传力度。
本案例以一起真实的洗钱案例为背景,旨在警示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和金融机构,提高反洗钱意识,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二、案例概述2018年,某市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跨境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资金在多家银行账户频繁转账、拆分,涉嫌洗钱。
经过深入调查,公安机关发现该团伙利用多家银行账户,将涉案资金在短时间内进行拆分、转移,最终将资金转移到境外。
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该团伙与多家金融机构存在合作关系,涉嫌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
三、案例分析1. 洗钱行为及特点洗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将非法所得的资金通过一系列复杂的金融交易,使其来源和性质变得难以识别,最终达到合法化的目的。
本案例中,犯罪团伙通过以下方式实施洗钱:(1)利用多家银行账户频繁转账、拆分,将涉案资金分散到多个账户,降低被追踪的风险;(2)选择跨境转账,将资金转移到境外,增加洗钱难度;(3)与多家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利用金融机构的便利条件进行洗钱。
2. 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监管措施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
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以下要求:(1)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反洗钱意识;(2)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审核,防止犯罪分子利用他人身份进行洗钱;(3)加强交易监测,对异常交易进行重点关注,及时发现可疑资金流向;(4)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反洗钱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 案例警示本案例给我们的警示如下:(1)提高反洗钱意识。
广大人民群众要认识到洗钱活动的危害性,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洗钱行为。
(2)加强金融机构自律。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案例一:杨某团伙金融诈骗洗钱案2006年6月,杨JF犯罪团伙金融诈骗四川省某烟草公司人民币6500万元。
杨某在明知杨JF等人所转6500万元资金系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掩饰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仍提供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虚假注册成立)和四川富阳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并帮助杨JF 等人转款、取现用于投资水电站、加油站、矿山、房地产、证券等项目,清洗犯罪所得。
杨某的洗钱数额是目前我国洗钱数额最大的洗钱罪判例,也是四川省首例洗钱罪判例。
2008年8月15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JF 、杨某等人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杨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案例二: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
被告于2001年底结识同类人区某,知道区某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广东省从事毒品贩卖活动。
2002年上半年,区某对汪某表示为其子女考虑,今后想从事正当职业,想把资金(贩卖毒品所得)带回境内。
汪某当即为其出谋划策,采用购买企业经营方式来处理毒资。
2002年8月,区某将毒资折港币约600万元从加拿大带到香港,由香港入关,汪某开车到深圳接应,带回广州。
通过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以区某的520万港元(折合550万元人民币),购得广州木业公司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处理公司对外联络事宜,还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
区某接管公司后,开始经营木材生意,利润为20%。
区某采用虚设盈亏损账目,用于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
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审理认定,汪某犯洗钱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事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是以投资方式掩盖贩毒资金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汪某在明知区某从事毒品犯罪并有意将其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的情况下,协助区某运送毒资,以毒资购入企业经营的方式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意图将区某的毒品犯罪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其行为妨害了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洗钱罪。
近年反洗钱法律案例汇总(3篇)
第1篇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和复杂化,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简称AML)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我国在反洗钱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也查处了一系列重大反洗钱案件。
以下是近年来的部分典型反洗钱法律案例汇总。
一、中国银行反洗钱案件1. 案例背景2014年,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被香港廉政公署调查,涉嫌违反香港反洗钱法律。
经调查,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为多名涉嫌洗钱的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美元。
2. 案件处理香港廉政公署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未按规定上报可疑交易等。
2015年,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被香港廉政公署罚款1.5亿港元。
3. 案件影响此案引起了国内外对反洗钱工作的广泛关注,中国银行也借此机会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反洗钱制度。
二、工商银行反洗钱案件1. 案例背景2016年,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1500万元,原因是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该行未能有效识别和报告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
2. 案件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未按规定上报可疑交易等。
2016年,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1500万元。
3. 案件影响此案进一步提醒金融机构加强反洗钱工作,提高合规意识。
三、兴业银行反洗钱案件1. 案例背景2017年,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300万元,原因是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该行未能有效识别和报告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
2. 案件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未按规定上报可疑交易等。
2017年,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300万元。
3. 案件影响此案再次强调金融机构应加强反洗钱工作,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反洗钱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市警方在侦查一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利用银行账户进行大额资金往来,涉嫌洗钱犯罪。
经过深入调查,警方掌握了张某洗钱的证据,并对其进行了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对张某进行了判决。
二、法院判决(一)张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张某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张某用于洗钱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依法予以销户。
三、案件事实1.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5岁,某市人,无业。
2. 2018年,张某因贩卖毒品被警方抓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 2019年,警方在侦查一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时,发现张某利用银行账户进行大额资金往来,涉嫌洗钱犯罪。
4. 经调查,警方发现张某在2018年至2019年间,通过以下方式洗钱:(1)将贩毒所得的现金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然后通过转账、汇款等方式将资金分散到多个账户。
(2)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开设多个银行账户,将资金转入这些账户。
(3)通过虚假交易、虚假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转移至境外。
5. 警方根据调查结果,对张某进行了逮捕,并对其进行了审判。
四、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资金转移的;(三)协助将资金转换为其他财产的;(四)协助将资金投资或者购买的;(五)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券商反洗钱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反洗钱工作日益受到重视。
券商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的重任。
为了加强券商的反洗钱工作,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反洗钱法律法规,本文将以一个实际案例来探讨券商在反洗钱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运用。
二、案例简介某券商(以下简称“A券商”)在为客户提供证券交易服务过程中,发现客户B存在可疑交易行为。
B在短期内频繁进行大额资金交易,且交易对手方多样,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
A券商立即启动了反洗钱内部调查程序,发现B的资金来源不明,存在洗钱嫌疑。
随后,A券商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告了这一情况,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三、法律法规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券商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该法,券商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
2.《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该规定,券商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有效识别,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准确、完整。
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的具体要求。
根据该办法,A券商在发现B的可疑交易行为后,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告了这一情况。
四、案例解析1.客户身份识别A券商在为客户提供证券交易服务时,应当依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本案中,A券商在发现B的可疑交易行为后,立即启动了内部调查程序,对B的身份进行了重新核实,确保了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2.交易监测A券商在为客户提供证券交易服务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监测。
本案中,A券商发现B在短期内频繁进行大额资金交易,且交易对手方多样,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存在洗钱嫌疑。
3.可疑交易报告A券商在发现B的可疑交易行为后,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告了这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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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下钱庄洗钱
2.账户资料特点 (1)数量:开设或持有大量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 (2)单位账户:注册金额小,地址可疑 (3)个人账户:多个账户资料有相同点(如开户人特征、地 址、电话) (4)代理:同一人代理多人/单位开户,笔迹相似 (5)异地:开户人为异地人(看留存的身份证) (6)职业/收入:开户人无固定职业或收入不高,与交易规模 不符 (7)伪造证件:以伪造军官证、港澳通行证、回乡证等为主 (8)虚假信息:电话号码过期或不存在,联系地址虚构 (9)地区:开户时间和网点较为集中,覆盖城市主要繁华街 区 (10)网上银行:开户时均申请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但不设定 网银交易限额
四、走私洗钱
提现后, 通过地下 钱庄汇往 境外 交付走私款
走私 分子 洗钱 分子 境外 实际 控制 账户
四、走私洗钱
(1)重点地区:沿海、沿边地区,如广东、福建、 广西、黑龙江、深圳、厦门、海南、上海、山东、 吉林、辽宁、内蒙古、甘肃 (2)地下钱庄:与地下钱庄(外汇黄牛)定期大额 交易 (3)重点国家(地区):香港、越南、泰国、俄罗 斯、日本、韩国、台湾、新加坡、印度、印度尼 西亚、马来西亚 (4)外贸:外贸企业,或与外贸企业关系密切 (5)外贸企业购汇证明材料:报关价格明显低于市 场价格
一、地下钱庄洗钱
(二)非法结算型
支付款项
某公司
洗钱分子
通过控制的一般结算账户提 现后,扣除手续费。
一、地下钱庄洗钱
(二)非法结算型 1.账户资料特点 (1)注册资金:很少(如3-5万元)或基本一致(如都是100 万) (2)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复杂(如商贸、文具、 服装等) (3)空壳公司:注册地址不存在,或是家庭住址 (4)亲属关系:多家公司法人代表相同或存在亲属关系,或 年龄可疑(如老人、小孩) (5)集中注册/开户:多家公司注册、开户时间比较集中, 开户地点也比较集中 (6)网银:开户时同时开通网银,并对账户转出资金的上限 额度和转出至个人账户不做过多限制,不控制资金风险 (7)支票:不到银行购领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 (8)个人账户:都是代理开户,代理人相同或多为异地人
三、毒品洗钱
保存现金
毒 品 贩 子
交付毒资
洗 钱动产、投 资置业
参股
三、毒品洗钱
(1)银行卡资金交易以ATM为主,基本不在银行临柜操作 (2)银行卡资金流入多为ATM机无卡转账存入 (3)同一张银行卡多笔资金单向流入、多点流入 (4)通过ATM机一次性全额提取现金或一次性全额转往外地 (5)银行卡持有人大多数为涉毒高危地区,如贵州、云南等 (6)存、取款人行为可疑,故意回避银行身份识别或核查。 (7)地区:汇款地区与当地毒品转运路线重合 (8)途径:一般通过邮储银行、农业银行、信用社途径汇款 (9)金额:汇款金额往往是毒品黑市价格的整数倍 (10)规律:毒、人、钱相分离,交易时间上有一定关联性和 规律性
九、涉税洗钱
(1)行业:主要集中在进出口贸易、废旧物资回收、资源再生及 软件生产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行业。 (2)个人账户用于对公资金结算:名为个人账户,但实为公司转 移资金。 (3)批量操作:经办人多为公司会计,以员工名义批量开立存单, 分批代理结清存单。 (4)公转私:对公账户频繁向个人账户转入大额资金,再通过本 票或现金形式转入公司的高管个人账户。 (5)重复交易:固定时间,相同手段、相对固定的交易额进行重 复交易。 (6)过渡交易:个人账户资金进出频繁,进出资金额基本一致, 主要用于过渡。 (7)交易规模:资金交易量与企业注册资本和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七、非法传销洗钱
按业绩向会员下发资金 会 员 交 纳 资 金 汇 入 洗钱 分子 控制 的指 定账 户 逐级 上交
转入高级人员实际控制账 户,供其挥霍、消费。
七、非法传销洗钱
(1)集资:账户资金来源分散,涉及全国很多省区市 (2)收款人:户名相对固定,但收款账户(账号)可 能变更 (3)金额:频繁小额汇款,金额为某一特定金额的倍 数 (4)提现:汇款累积到一定金额后提现 (5)周期:资金交易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一般以一周 为周期) (6)金字塔:资金网络呈现“金字塔型”
二、腐败洗钱
存入腐败分子实际控制账户 腐 败 分 子 洗 钱 分 子
交付贿款
汇入腐败分子委托的境外银 行账户
以腐败分子有关人员的名义 进行投资理财
二、腐败洗钱
(1)特定的职务身份:公务员、公司高管或其亲属和关系密 切人 (2)大额资金:交易、投资、投保、消费与身份收入不符 (3)结构性操作:故意分拆资金,避免受到关注 (4)节日:传统节日前后存款集中,如春节、中秋 (5)亲属:以亲属名义存款、投资、炒股、投保、消费等 (6)定期:分散存定期 (7)外币:往往有外币存款,数额较大 (8)开户:资金起点往往为整数或吉利数(8.8万等) (9)只出不进:开户后,资金只出不进,或消费,或提现 (10)一次性:账户内资金用完后会很快销户或者休眠 (11)信用卡消费异常:显示在香港、澳门等地信用卡消费, 特别是珠宝店、俱乐部、奢侈品(名包、名表)、高尔夫等 (12)当某官员被调查时,其亲属急于转移资金
八、 POS机套现
刷卡人 洗钱分子
通过其控制的一般结算账户 提现后,扣除手续费后交刷 卡人。
八、 POS机套现
(1)经营性质:账户资金来源与商户经营性质不符 (2)非面对面:账户交易类型多为POS和网银交易,有意回避柜面交 易 (3)过渡性:账户收付交易频繁,过渡性质明显 (4)公转私:POS刷卡资金转入商户账户后立即转向商户主要控制人 或关联人账户,之后频繁取现或者分散转付信用卡客户或其他个人 (5)更换账户:多头开立开户,频频更换,账户交易一段时间后就不 再交易或销户,再使用新的账户交易 (6)刷卡金额:套现商户在申请POS业务成功后,短期内频繁发生大 量刷卡交易,往往单笔消费金额较大,以整数交易为主 (7)信用卡刷卡:套现商户的交易中,信用卡的刷卡比例极高 (8)小规模:套现商户绝大多数为注册资本较低(10万元以下)的小 型贸易经营部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多为服装、建材等批发与零 售。 (9)扣率:在银行卡收单扣率方面,套现商户多设置为低于1%的批 发类商户或采取定额手续费和手续费封顶的结算方式
反洗钱案例介绍
宁敏 2015年7月
一、地下钱庄洗钱 二、腐败洗钱 三、毒品洗钱 四、走私洗钱 五、诈骗洗钱 六、非法集资洗钱
七、非法传销洗钱 八、 POS机套现 九、涉税洗钱 十、恐怖融资洗钱 十一、赌博洗钱 十二、虚假出资洗钱
一、地下钱庄洗钱
(一)非法汇兑型
地下钱庄
支付 人民币 支付 外币
境内 某公司
十一、赌博洗钱
(1) 账户资料识别点:开户单位多为网络、电子科技、信息服务、 电子商务等公司。公司网站建成时间短、制作粗糙,无公司介绍、 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夸张财富、投资信息。网站需注册登陆后才 能浏览商品或服务。交易金额与产品或服务价格差异交易大,经营 产品无法下单。经营产品或服务具有赌博性质或容易转化为赌博对 象。开户同时往往开通网银。 (2) 资金交易上的识别点:交易金额、频度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 经营内容等明显不符。呈现“分散转入、分散转出”的总体特征。 交易金额一般不大,但存在一定特征,如频繁出现 100 元及其整数 倍,或者金额尾数带某个特定数字(如99)。资金交易频繁,但几 乎不通过柜台结算,往往使用 ATM 、网上银行操作。往往存在多人 共用一个 IP 地址的情况。账户频繁更换使用,一般 3 个月左右更换。 网银交易多数在下半夜或凌晨,或与体育彩票、境外赌博开奖、重 大体育赛事出结果时间高度关联。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或澳门珠宝店、 金店等交易频繁。
十、恐怖融资洗钱
(1)交易主体:来源于恐怖活动多发、敏感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 如美国、阿富汗、乌兹别克斯坦等国,或者新疆和田、喀什等地。 大多为经济条件较差的新疆籍人员,身份证号码以 65 开头。一般 为无业或处于待业状态。大多为往往享有低保。年龄集中在 60— 90年代出生人群,以80、90后占比较高。 (2)账户交易:在恐怖活动多发、敏感地区的金融机构开户。通常 情况下,账户交易不活跃,但在特定时期(通常在恐怖活动发生 前后)交易集中,属于休眠账户突然启用,出现频繁汇款、转账、 连续多笔取现等(可能发生亲属账户交易),短期内交易频率可 达到频繁标准。账户余额较少,几乎为零,或很快销户或成为长 期不动户。账户偏好现金收支,多使用ATM机及跨地区、跨行、跨 境交易。一般为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一对多)的交易模式。 (3)交易机构:具备通存通兑、基层网点分布较多的金融机构,如 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4)交易金额:基本为小额交易,极少达到大额标准。单笔入账金 额较大,支取金额较小。交易金额均为整数,以百元、千元居多。
(1)开户:多张银行卡存在共同的异常开户特点 (卡贩子开户),如开户时间、地点、网点比较 集中,起始额较小,身份证为异地、偏远山区、 老人等 (2)沉睡期+测试:开户后进入沉睡期,使用前小 额测试 (3)分散转入:多笔资金从各地分散转入 (4)迅速提现:转入资金迅速转出或提取现金,账 户不留余额 (5) ATM:转账或提现时刻意掩饰,如使用头盔、 帽子、雨伞、口罩、墨镜
一、地下钱庄洗钱
3.行为特点 (1)柜台:不同账户柜台业务往往出现固定的代理人 (2)网银:多个账户的网银交易IP地址相同 (3)敏感:交易人不愿留下详细资料,有意掩饰或躲避监 控探头 (4)态度:交易人态度偏恶劣,不愿与柜员交流,不配合 尽职调查或回访 (5)分散:交易分散在某一区域的多个网点(窝点附近) (6)规避:交易金额或形式规避反洗钱监测或其他措施 (7)沉睡期:开户后不立即发生交易,大多有3个月沉睡 期 (8)测试:账户启用时,往往先试探性进行小额交易 (9)交替性:分期分批启用账户,每批账户使用几个月左 右停用,再启用其他账户,但交易模式不变 (10)间歇性:交易往往集中交易几天,后暂停几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