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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6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细胞,是现代社会中人们进行生产、流通、交换等经济活动的一种主要组织形式。
商事组织,亦称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西方国家的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和公司。
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即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由其独自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从法律性质来说,个人独资企业属于自然人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合伙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
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一般来说,合伙企业是一种“人的组合”。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属于企业法人。
但法国、荷兰等大陆法系国家及苏格兰的法律则规定合伙企业也可具有法人资格。
三、公司公司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各国法律均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公司是一种“资本的组合”。
作为一个商人在其选择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形式时,应注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第一,投资者对商业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是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第二,税法是否把该类企业划入适合投资者纳税的类别?第二节合伙法一、西方国家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合伙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关合伙的法律规定也随之产生。
在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合伙法主要规定在民法典和商法典的有关章节之中。
在英美法系国家,合伙法大都采取单行法的形式。
英国1870年制定了合伙法。
美国的合伙法属于州法,没有统一的联邦合伙法。
二、合伙概述(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在大陆法系国家,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本章主要介绍商事合伙的法律特征。
第六章合伙企业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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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务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 输,每人出资3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 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需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 为日常业务负责人。由于业务蒸蒸日上,四人都得到巨额利润,丁于是准 备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的同时,再同他人合作开展另一个运输公司,遭 到甲乙丙的反对。甲提出要退伙,乙、丙、丁勉强同意,但只同意退给甲 30万元了事,甲应允,并拿走30万元。半年后,甲妻见运输业务赢利可 观,遂向乙、丙、丁提出不再退伙,并把30万元留给丁,三人表示等和 甲谈后再说。3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遭遇车祸,亏损严重。甲、乙、丙、 丁对如何分担债务发生争执。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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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张某、王某和李某于2009年1月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客 户的货物运输服务,经营效益一直很好。2011年5月,张某的 母亲突发疾病,需要住院治疗,于是张某想将自己在合伙企业 中投资的8万元所形成的合伙份额转让,用来给母亲治病。张 某的表兄谭某想受让其财产份额,张某表示乐意转让。于是在 没有通知王某和李某的情况下,二人就完成了转让行为。在谭 某要行使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时,王某和李某才得知张某已将自 己的份额转让,二人非常生气,不承认转让的效力,并表示他 们愿意出同样的价格受让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是 张某认为,自己是本人财产份额的权利人,他想转让给谁由自 己决定,王某和李某无权干涉。于是,王某和李某将张某告上 法庭,请求认定张某的转让行为无效,并将张某的财产份额转 让给他们。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是指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
合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六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六章第二节合伙本节讲解合伙,主要内容有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
一、概述(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1.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
2.在大陆法国家,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分别适用民法典和商法典。
两者区别在于,商事合伙必须是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并专门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合伙企业。
3.合伙有以下主要特征:(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基础上的一种企业。
合伙人之间签订合伙契约,规定各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和义务。
即使合伙企业没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的业务,其内部关系仍然主要适用合伙契约的有关规定。
(2)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人以个人全部财产作为合伙债务的担保。
一旦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位合伙人请求全部履行债务。
(4)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
除非合伙契约另有规定,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业务活动。
(5)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但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法律则规定合伙企业是法人。
英美国家虽不承认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但在某些特定场合也把合伙视为法人。
如美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以合伙的名义起诉、应诉。
(二)合伙企业的利弊作为一种企业形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来说有利有弊。
1.合伙企业的有利之处主要有:(1)设立合伙的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2)通过合伙可以集中起比个人企业较多的资金;(3)每个合伙人都有参与管理的权利,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等问题有较多的控制权和发言权。
(4)在英美等国,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因而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伙企业本身不必交纳企业所得税;而公司除股东对其所得红利交纳个人所得税外,公司本身还必须交纳公司所得税,是“两重纳税”。
国际商法合伙企业法共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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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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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国际商法合伙企业法
51、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 适用的 宪法, 甚至一 条永远 适用的 法律。 ——杰 斐逊 52、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 格索尔
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 一种的 网,触 犯法律 的人, 小的可 以穿网 而过, 大的可 以破网 而出, 只有中 等的才 会坠入 网中。 ——申 斯通 5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 夏,庇 护着我 们大家 ;它的 每一块 砖石都 垒在另 一块砖 石上。 ——高 尔斯华 绥 55、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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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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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叔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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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word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实用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新《合伙企业法》的制度创新增加了有限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 对合伙协议的新规定 法人可以充当合伙人 合伙企业可以破产等新法形成了三大合伙企业制度:• 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第一章 总 则1、合伙企业法保护对象:合伙企业、合伙人、债权人 。
注意:合伙企业法不适用于外国法人和外国人。
2、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A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实用文档B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C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但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合伙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
3、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5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 协商一致、书面合伙原则(2)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 合伙人分别纳税原则(4) 合伙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原则(5) 合法财产及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5、合伙企业的设立(1)申请设立应提交的文件: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2)登记种类:A 当场登记、B 定期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注: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3)合伙企业成立日期: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实用文档7、合伙企业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十四条【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文)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六十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章合伙企业法()
第章合伙企业法1. 合伙企业的定义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在企业中承担有限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类型。
合伙企业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企业。
2. 合伙企业的类型2.1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一名或多名有限合伙人和一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组成的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只限于其投资额,而普通合伙人则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2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由一名或多名合伙人组成的公司类型,所有合伙人都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合伙企业的注册合伙企业的注册需要进行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1.编制合伙协议;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商登记材料;3.申请纳税人识别号码。
4. 合伙协议的重要性合伙协议是规范合伙企业内外事务的重要文件。
合伙协议必须由合伙人书面签署,并详细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目标、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合伙协议是保护合伙人权益的重要保障。
5. 合伙企业的税务问题合伙企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各类税费。
针对不同的企业类型和经营方式,税务部门会对企业开展差别化的税务管理。
6. 合伙企业的风险与挑战合伙企业的风险与挑战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内部管理和市场环境。
如果合伙人之间出现分歧,企业内部管理将面临问题;同时,市场环境的变化也会给企业带来影响。
7.合伙企业是一种企业类型,通常由多名合伙人共同经营。
合伙企业的种类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注册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在经营过程中,合伙协议和税务问题是合伙企业需要重视的问题,同时,企业管理和市场变化也需要关注。
合伙法规全文
合伙法规全文第一章:合伙企业的定义和性质第一节:合伙企业的定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一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经济组织形式。
第二节:合伙企业的性质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具有以下性质:1. 合伙企业具有法人地位;2. 合伙企业的出资、经营、风险和收益由合伙人共同承担;3.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第三人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的活动承担连带责任;4.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登记第一节: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合伙人达成合伙协议;2.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3.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4. 合伙企业的名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节:合伙企业的登记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进行登记手续,包括以下步骤:1.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申请;2. 登记机关审核材料并进行登记;3. 登记机关颁发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
第三章:合伙协议第一节:合伙协议的内容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和运营的基础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合伙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2. 合伙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3.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决策方式;4.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5.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终止条件;6. 合伙企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合伙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合伙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应符合以下规定:1. 合伙协议的变更需要经过合伙人一致同意;2. 合伙协议的解除可以由合伙人协商一致决定或依法解除。
第四章: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合伙企业的权利合伙企业享有以下权利:1. 依法经营和管理企业;2. 收益分配和利润分配;3. 就企业事务与第三人签订合同;4. 代表企业提起和参与诉讼、仲裁等法律行为。
合伙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合伙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合伙企业法是指针对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之间关系和运作规则的法律体系。
以下是合伙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1.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和要求。
包括注册登记、合伙协议的制定和签署等。
2.合伙企业的财产关系:合伙企业法明确合伙企业的资本和
财产组成,并规定了合伙人对企业财产的权益和享有份额。
3.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有权利和义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分配、利润分享、风
险承担和管理决策等问题。
4.合伙企业的管理与决策:合伙企业法明确了合伙企业的经
营管理方式,包括合伙人会议、合伙人投票、董事会等的
设立和运作规则。
5.合伙企业的责任和限制: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的责任和限制,包括有限合伙、无限责任合伙等合伙
形式。
6.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解
散条件和程序,以及清算和分配资产的规定。
7.合伙企业的税务和财务要求:合伙企业法涉及与税务和财
务相关的问题,包括纳税义务、财务报告和审计要求等。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法可能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差异。
因此,在具体的法律体系中,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进行
具体的解释和适用。
合伙企业法的目的是为合伙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保护各方的权益,规范企业运作,并促进合伙企业的有序发展。
国际商法——合伙企业法详解与案例分析
补充:合伙的类型
(1)依合伙的性质及所适用的法律的 不同,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 这种分类存在于实行民商分立体例的大 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其民法 典中规定的合伙称为民事合伙,指各个 合伙人提供约定出资,以实现某一共同 目的的合同;其商法典中规定的合伙称 为商事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 人基于协议,在一个商号下,以经营商 事营业为目的所建立的营利性商事组织。
(2)依合伙的组织形态的不同,分为 契约型合伙与组织型合伙。 契约型合伙仅仅表现为合伙人之间的一 种关系,不构成组织体,合伙人各自以 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或经营,因而不能 取得法律主体资格;组织型合伙则有合 伙人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组织体,合伙 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从事活动或经营, 故可取得商事主体资格。我国的合伙适 用这种分类。
二、设立程序
1、提出设立申请。 合伙的登记手续简单。 英美法系国家对一般合伙企业不要求有 政府的批准才能登记; 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合伙企业需依法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方能成立合伙企业。
设立合伙企业,应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 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合伙企业所在地的 登记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 面申请。申请时一般应提交下列文件:(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合伙企业的申请书; (2)合伙协议;(3)合伙人身份证明;(4)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另外,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还应当 出具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 法证明;企业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 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在申请 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际商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三、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 四、合伙人的责任 五、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6.4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6.4.1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
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 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6.3有限合伙企业
6.3.4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承担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 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6.2普通合伙企业
6.2.5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2)合伙企业与债务人的关系 3)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6.2普通合伙企业
6.2.6入伙与退伙
1)入伙——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 三人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6.1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法
6.1.1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 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 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_图文
合伙企业法
有限合伙企业 Questions3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 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有什么异同点呢?
重点与难点
2
合伙企业法
重点与难点
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并非所有合伙事务都可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某些事项应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法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事务执行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处置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法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事务执行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 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 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答案:C
合伙企业法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2、退伙 (1)法定退伙:指法律规定发生退伙的情形,合伙人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 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定或协定必须拥有的相关资格丧失 ⑤合伙人在企业中的财产全部被强制执行 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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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细胞,是现代社会中人们进行生产、流通、交换等经济活动的一种主要组织形式。
商事组织,亦称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西方国家的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和公司。
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即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由其独自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从法律性质来说,个人独资企业属于自然人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合伙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
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一般来说,合伙企业是一种“人的组合” 。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属于企业法人。
但法国、荷兰等大陆法系国家及苏格兰的法律则规定合伙企业也可具有法人资格。
三、公司公司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各国法律均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公司是一种“资本的组合”。
作为一个商人在其选择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形式时,应注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第一,投资者对商业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是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第二,税法是否把该类企业划入适合投资者纳税的类别?第二节合伙法一、西方国家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合伙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关合伙的法律规定也随之产生。
在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合伙法主要规定在民法典和商法典的有关章节之中。
在英美法系国家,合伙法大都采取单行法的形式。
英国 1870 年制定了合伙法。
美国的合伙法属于州法,没有统一的联邦合伙法。
二、合伙概述(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在大陆法系国家,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本章主要介绍商事合伙的法律特征。
英美法系国家,尤其在美国,合伙企业则分得很细,以便使其更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般而言,合伙(英美法系主要是指普通合伙)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一类企业。
第二,合伙强调的是“人的组合”。
第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第四,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合伙的正常业务活动。
第五,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法律地位:1.合伙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并以自己的名称对外进行商事交往2.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3.合伙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称在法院起诉或应诉,成为诉讼主体(二)合伙企业的利弊作为一种企业形式,合伙企业对于投资者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之处。
1.合伙企业的有利之处(1)设立合伙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
(3)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
(4)在英、美等国家,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因而也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伙企业本身无须交纳企业所得税。
(5)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比较松,经营有较大的自由和灵活性。
2.合伙企业的不利之处(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量有限,难于募集大量资本,因而规模一般不大。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投资风险较大。
(3)每一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中和统一,不利于实行有效管理。
(4)合伙企业存续时间不稳定,一旦有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就可能解散,这不利于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一般基于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合同而成立。
合伙合同是规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确定合伙人在出资、利润的分配、风险及责任的分担、合伙的经营等方面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对每一合伙人均具有拘束力。
合伙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但也可以根据合伙人间的口头方式以及他们的行为来判定他们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一)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1.合伙的名称及各合伙人的姓名。
2.合伙企业所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经营范围。
3.合伙的期限。
4.每一合伙人出资的种类及金额。
5.合伙人之间利润的分配和损失的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
7.合伙人死亡或退出时,对企业财产及合伙人利益的处理方法以及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途径。
8.合伙人认为必须约定的内容。
(二)登记注册事项合伙企业设立的手续一般比较简便,但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要求。
英国的合伙法对合伙的商号名称要求相当严格,合伙的商号一般应以合伙人的姓氏命名,在合伙人的姓氏之后,可加上商号或企业字样,但不得加上“有限”的字样。
如在商号名称中没有包含合伙人的真实姓氏或没有包含合伙人的真实姓名的开头字母者,均须向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按照美国《统一合伙法》的规定,合伙得依合伙人的协议而组成,也可以无需政府批准,但必须要有合法的目的。
按照德国法律的规定,合伙企业必须在商业登记册上办理登记。
全体合伙人必须事先提出合伙申请,在申请书中应载明每一合伙人的姓氏名称、职业和长期住所,企业的名称和开设地点,以及开始营业的日期等。
(三)合伙关系在英美法国家,即使合伙人之间并未订立明确的合伙契约或对合伙是否存在发生争议,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法院会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这种合伙一般称为“事实上的合伙” 。
在判定事实上的合伙是否存在时,法院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合伙人是否分享利润和分担损失的事实;(2)合伙的财产是否由合伙人共同所有;(3)合伙人在经营管理中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
四、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合伙人不得损害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只牟取一己之利。
(一)合伙人的权利1.分享利润的权利每一合伙人均有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比例取得利润的权利。
如果协议中没有其他规定,英、美、德等国,合伙人应平均地分配利润。
法国法则规定应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
2.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除非合伙协议有相反的规定,每一合伙人均有平等地参与合伙管理、对外以合伙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合伙协议常常规定由某一位或几位合伙人负责合伙的日常管理。
3.监督和检查账目的权利4.获得补偿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1.缴纳出资的义务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合同之后,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额、方式缴纳出资。
合伙人一般可以以金钱、实物、技术或已完成了的劳务出资。
2.忠实的义务3.谨慎和注意的义务参与经营管理的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业务时,必须履行谨慎和注意义务。
如因其失职而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其他合伙人有权请求赔偿。
4.不得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由于合伙人之间存在着“相互信任”的关系,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其在合伙中的出资及各项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介绍第三人入伙。
但大多数国家均允许合伙人在一定条件下将请求分配利润的权利转让或馈赠给他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的死亡或退出,即引起合伙的解散。
但一般合伙协议都订有企业存续条款,即如果某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的条件。
五、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在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在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内,都有权作为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
这就是所谓合伙人相互代理的原则第一,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中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
除非该合伙人无权处理该项事务,而且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也知道该合伙人没有得到授权,否则,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都要就该合伙人的行为对第三人负责。
第二,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力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第三,合伙人在从事通常的合伙业务过程中所作的侵权行为,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但合伙企业也有权要求由于故意或疏忽的有关合伙人赔偿企业由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四,当一个新的合伙人被吸收参加一个现存的合伙企业时,他对于参加合伙之前该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而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之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仍须负责。
六、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的解散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愿解散,一种是依法解散。
所谓自愿解散是指合伙企业依合伙人之间的协议而解散,例如,当合伙章程订有期限时,合伙企业即于该期限届满时宣告解散;如果合伙章程中没有规定期限,合伙人之间也可以在事后达成协议,宣告合伙企业的解散。
所谓依法解散是指合伙企业依照合伙法的有关规定而宣告解散。
第三节美国合伙企业分类合伙企业的生命力就体现在其灵活性上,即合伙企业的发展历史表明,其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调整和发展。
在这方面,应该说美国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它的合伙企业形式多样,能适应各种投资者在不同投资领域的需要。
一、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n(GP)在美国,即我们一般讲的普通合伙企业。
RUPA 1994 对合伙的定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营利为目的、对合伙财产进行经营而形成的社团,如非为依公司法、独资企业法、非营利性企业法等设立,则视为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合伙关系,无论当事人是否有此意向。
”普通合伙在美国服务领域内是被广泛采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常见于法律、会计、医疗等行业。
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
条件是必须有经营行为且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仅仅共同拥有财产或非营利性组织不视为合伙企业法律关系。
二、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 )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英美都存在,在此将之翻译为有限责任合伙。
美国法将有限责任合伙视为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只有普通合伙才可以申请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
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在经营管理上与普通合伙类似;不同的是在有限责任合伙这种组织形式下,对某一合伙人、员工等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为、过失、低能力或渎职的行为所产生的侵权与违约责任,全部合伙人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有限度的连带责任,超过合伙资产总额的未偿付债务由过失合伙人独立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组织形式如今在美国被广泛适用于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合伙企业,国际四大会计事务所及绝大多数美国律师事务所都采用有限责任合伙的企业形式,以避免几百上千的合伙人为自己并不熟悉的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过错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但是,有限责任合伙并不意味着合伙人完全解除了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责任。
从各州有限责任合伙法的规定看,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合伙人需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责任):( 1)因合伙人本身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对他人债务或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该合伙人就必须对此承担个人责任;( 2)合伙人如果参与了合伙的雇员的不当行为,或者负有监管责任的合伙人参与受其监管的雇员或其他合伙人的不当行为、该职行为,或者明知其有不当行为或不行为而不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制止时,该合伙人要承担个人责任;(3)对于合伙在一般商业环境下发生的、法律明确排除在有限责任保护范围以外的行为,如未能偿还贷款、交付租金或履行契约义务等,合伙人依照传统合伙法的规则应承担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