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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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均田制

北魏均田制

北魏均田制研究戴轶群1. 北魏实行均田制的背景和原因晋统一天下仅仅晏安十一年便再次陷入战乱之中,八王之乱、永嘉之祸,然后便是五胡乱华,“天下大乱,生民道尽,或死于干戈,或毙于饥馑,其幸而自存者盖十五焉”[1]。

不断的战争和屠杀使得生灵涂炭,中原萧条,百姓流离失所,真正又是“白骨露于野,千里无鸡鸣”。

北方的鲜卑族拓跋氏入主中原后面对的是一片断壁残垣和萧索破败,大量的荒地上任凭兔走雉飞,杂草丛生。

虽然人烟稀少,土地荒废,但是也使得北魏能够将这些无主土地收归国有,为均田制的推行提供了客观的条件。

而到了孝文帝拓跋宏在位时,更是产生了实行均田制的迫切需要。

据正史记载,对于均田制的讨论始于北魏当时的给事中李安世。

[2]李安世在向朝廷写的上疏中陈述了当时北魏社会稍事稳定后流民回迁过程中出现的占地纠纷。

李安世提到当时的强宗豪族“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肆意侵占土地,造成了对原有土地所有者的争端不断,“听者犹疑,争讼迁延,连纪不判”,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对此,李安世建议土地的占有和开发应当贯彻“力业相称”的原则,使得占有土地的数量和拥有劳动力的数量相称。

李安世事实上提出了实行均田制的建议,力图“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

[3]这可以说是北魏均田制的先声。

然而均田制的推行,必然不会一蹴而就,而是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史书记载的李安世的上疏实际上也应该是不止一篇的。

北魏政府之所以会非常重视李安世的建议,并且大力支持推行均田制,是因为这对其统治来说意义重大。

具体来说,北魏实行均田制有三个考虑的原因:1、实行均田制能够使土地和劳动有效地结合起来,从而发展农业生产,恢复和保护小农经济。

小农经济是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对于十六国时期北方经济的沉重打击,要恢复和发展生产,推动国力的强盛,必须要大力扶植小农经济。

而这关键和首要的就是要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使农民能够附于土地之上进行劳作。

2、实行均田制能够有效地遏制豪强地主和鲜卑贵族的土地兼并和荫占人口,从而使国家扩大税收收入和徭役。

农业科技史话(上)_均田制

农业科技史话(上)_均田制

北魏到唐前期的一种土地制度。

从北魏太和九年(485)政府颁布均田令开始实施,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废弛,前后约三百年。

均田制的内容骨耜北魏颁布的均田令由其前期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是当时北方人口大量迁徙和死亡,土地荒芜,劳动力与土地分离,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的产物。

其主要内容是:十五岁以上男夫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

露田加倍或两倍授给,以备休耕,是为“倍田”。

身死或年逾七十者将露田还官。

桑田为世业田,不需还官,但要在三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榆、枣树。

原始陶器上的麻布印纹不宜种桑的地方,则男夫给麻田十亩(相当于桑田),妇人给麻田五亩。

家内原有的桑田,所有权不变,但要用来充抵应受倍田份额。

达到应受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受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受额部分,可以买足。

贵族官僚地主可以通过奴婢、耕牛受田,另外获得土地。

奴婢受田额与良民同。

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一户限四头。

凡是只有老小癃残者的户,户主按男夫应受额的半数授给。

民田还受,每年正月进行一次。

在土地不足之处,有满十五岁成丁应受田而无田可受时,以其家桑田充数;又不足,则从其家内受田口已受额中匀减出若干亩给新受田者。

地足之处,居民不准无故迁徙;地不足之处,可以向空荒处迁徙,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轻处。

土地多的地方,居民可以随力所及借用国有荒地耕种。

园宅田,良民每三口给一亩,奴婢五口给一亩。

因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陶猪圈石斧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但首先授其近亲。

地方守宰按官职高低授给职分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各六顷,不许买卖,离职时移交于接任官。

均田制与赋役制密切联系。

均田令公布后,北魏又制定了新的租调制。

均田农户除丁男负担征戍、杂役外,一夫一妇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

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其租调都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高中历史(一轮复习)最基础考点系列考点4 均田制 含解析

高中历史(一轮复习)最基础考点系列考点4 均田制 含解析

均田制★★★○○○○一、均田制的概念:均田制,即封建王朝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农民向政府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

均田制实施的基础是土地国有制,因此均田制的实行受国家掌握土地的多少影响较大.二、均田制的概况北魏初年,鉴于中国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离失所,户口迁徙,田地大量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农民向政府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

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令并开始执行。

北魏至唐前期都推行均田制作为基本的土地制度.后来的隋朝和唐朝初期仍行此制,在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制破坏严重。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导致土地兼并,影响国家赋税收入,统治者常采取“均田”、“限田”的措施,限制土地的高度集中。

均田制是政府把掌握的无主土地或荒地分给农民,其目的是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维护统治,并不否定或改变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的社会现实,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解决土地兼并的问题。

关于均田制的内容,学生需重点掌握其概念,一般以史料的形式命题,旨在考查学生对材料内容的正确理解,进而得出正确的答案。

1。

南宋士大夫叶适说“自汉至唐,犹有授田之制,……盖至于今,授田之制亡矣。

民自以私相贸易,而官反为之司契券而取其直.……凡人诉论田业,只凭契照为之定夺。

”该言论反映了A。

从汉代到唐代一直实行均田制B。

政府在土地配置中的职能已经转化C。

宋代土地租佃关系进一步发展D。

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土地买卖【答案】B1.中国古代统治者实行“均田制”的基本原因是A. 大量无主荒地需要国家管理B。

土地兼并严重影响国家收入C。

许多流民需要安置D。

保证国家兵源的需要【答案】B【解析】本题的四个选项都不同程度和均田制的实行有因果关系,但是基本原因就是缓解土地兼并的影响,故拍虎ACD,所以选B。

史学漫话:“分田分地真忙,战地黄花分外香”——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土地政策

史学漫话:“分田分地真忙,战地黄花分外香”——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土地政策

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土地政策井田制井田制是商代和周代的一种土地制度,因将土地划分成“井”字形方块而得名。

在比较典型的井田中,沟、渠等排灌系统和阡、陌等道路系统把土地划分成一个个方块,在井田的外围还挖有较深的濠沟。

这是一种非私有性的土地制度,土地不能自由买卖。

对于井田制的性质和经营方式,学术界目前尚无定论,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见解:一种意见认为井田制是周代奴隶制国家的土地制度,土地归国家所有,名义上属于周王。

周王将土地分赐给诸侯和臣下,世代相袭。

井田的划分,大约一块为100亩 (约合今31亩多),是奴隶耕种的一个土地单位,由于生产技术水平很低,也为了便于监督奴隶劳动,井田上实行奴隶集体耕耘。

另一种意见认为井田制是封建国有土地制度。

贵族地主把一部分土地分配给一家一户的农奴去耕种,收获归农奴所有;另一部分土质较好的土地归贵族地主自己,驱使农奴为他们代耕。

这是一种榨取劳役地租的封建剥削形态。

第三种意见认为井田制是从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而来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公社成员原来集体耕作的大块“公田”,已经变成周王、诸侯、贵族的私田;而农民耕种的小块“私田”,原来是公社划分成大小相等的方块分给公社成员耕种的,农民向贵族们交纳十分之一的贡物,这些土地也同样变成贵族们的私田。

屯田制国家强制农民或士兵耕种国有土地,征收一定数额田租。

渊源于西汉,至曹魏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

西汉前元十一年(前169),汉文帝以罪人、奴婢和招募的农民戍边屯田,汉武帝调发大批戍卒屯田西域。

但当时屯田主要集中于西、北部边陲,主要方式为军屯,且规模不大。

东汉末年,战争连年不断,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土地荒芜,人口锐减,粮食短缺,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建安元年(196),曹操采纳枣祗、韩浩的建议,在许都(今河南许昌)附近进行屯田。

屯田的土地是无主和荒芜的土地。

劳动力、耕牛、农具是镇压黄巾起义中掳获的,有一部分劳动力号称为招募其实是被迫而来的。

据说当年屯田收获谷物百万斛,缓解了社会矛盾。

中国各个朝代的土地制度

中国各个朝代的土地制度

中国各个朝代的土地制度中国各个朝代的土地制度在历史的演变过程中经历了多次变革,以下是一些主要朝代的土地制度的简要概述:1. 夏、商、周时期(约公元前2070年 - 公元前221年):封建制度•土地分封制度:国家领土被分为诸侯国,君主将土地授予贵族作为封地,贵族向君主效忠,提供劳役和军事服务。

2. 秦朝(公元前221年 - 公元前206年):均田制•由秦始皇推行的土地改革政策,实施均田制,取消封建制度,平均分配土地给农民,提高国家的税收和兵役动员效率。

3. 汉朝(206年 BC - 220 AD):推崇均田制,实际上逐渐演变为察田制•初始沿袭秦朝的均田制,后来逐渐演变为察田制,对土地进行测量,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地理位置等因素分配给农民,但分配不再是绝对平均。

4. 三国时期(220 - 280 AD):分权制,实际上官僚和豪族占有大片土地•中央政权相对较弱,地方豪族和地方军阀掌握土地,形成分权制。

5. 隋朝(581 - 618 AD):均田令•为解决土地不均问题,推行均田令,但在隋朝后期,均田制逐渐瓦解。

6. 唐朝(618 - 907 AD):保田法•均田制逐渐被废除,唐代推行保田法,农田可以世袭,但一旦废弃,就会被没收。

7. 宋朝(960 - 1279 AD):均输法•宋代实行均输法,实际上也是一种重新分配土地的尝试,但并未解决土地不均的问题。

8. 元朝(1271 - 1368 AD):均输法的失败•元朝尝试推行均输法,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失败。

9. 明朝(1368 - 1644 AD):一揽诸法,后期实行“摊丁入亩”•明初推行一揽诸法,后期实行“摊丁入亩”制度,对土地进行重新分配。

10. 清朝(1644 - 1912 AD):三百年封建制度•保持封建土地制度,土地属于皇帝,由地方官员分封给地方豪绅,农民劳作,地主收取租税。

总体而言,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在不同的朝代都有过多次变革,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影响。

均田制问题

均田制问题

均田制问题均田制一直是隋唐史研究的一个重大问题,虽经长时期广泛的探讨争论,并获得了许多研究成果,但时至今日,仍有不少分歧的意见。

首先,均田制的施行问题。

大多数学者认为这种土地制度在隋唐时期是实施了的。

陈寅恪说隋、唐“俱有均田之制”①。

谷霁光说:“唐代继北魏、北齐、北周和隋代之后施行均田制度。

”②韩国磐说隋唐皇朝不仅颁布过均田令,如《唐律疏议》就有详细的记述,而且都作过具体的均田工作,地方官也能对豪强占田作一定限制,敦煌吐鲁番文书关于户口和受田、退田的记载更可证明均田制推行过③。

胡寄窗说:“隋帝国的均田制以北齐的制度为基础”,“唐帝国接受了隋代的均田思想,在建国后第七年(武德七年即公元六二四年)又颁布均田法令。

”④胡如雷说:“唐太宗利用隋末农民战争打击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成果,更有效地推行均田制。

”⑤翁俊雄经过一番稽考后指出隋王朝不仅颁布过新均田令,而且内容上还比较丰富⑥。

另外,贺昌群、吴枫、王仲荦等也持同样的观点①。

但也有学者提出了相反的看法,如邓广铭就认为唐初没有施行均田制,均田制只是“纸上空文”。

他说像唐人杜佑《通典》这样重要的典制之作竟未记载武德七年均田令;应为均田制施行重点的潼关以东、黄河南北地区,直到贞观六年还荒凉不堪,关东地区也没有实施均田迹象;敦煌残卷所载各户之田也与均田制原则相违背。

所以,唐初宣布的所谓均田令,只是把全国民户私有土地更换一下名称罢了②。

又如傅筑夫认为隋朝只是承认一下北齐的均田令,并没有颁布新令,也没有认真推行。

而唐朝的均田制度仅为有名无实的空文,对豪强兼并土地未起什么阻止作用,只可看作土地占有形式的一种变化③。

还有一种略区别于此的看法,认为即使在推行均田制的时期和地区,大土地所有制仍占极大比重,所以,均田制从未照规定执行过④。

其次,关于均田制实施程度和推行范围的问题。

虽然众多的史学家主张隋唐施行均田制,但对其实施程度的高低和推行范围的大小却颇有不同意见。

有的认为“均田法实行的程度,关东地区最高,关中地区最低,长江流域居中”⑤。

浅析均田制瓦解的原因

浅析均田制瓦解的原因

理论研究 商业2.0289浅析均田制瓦解的原因 ——基于经济史文献颜昌黎 (北京理工大学)摘要:中国社会乃由其他部分来领导经济,控制经济,而并不单纯地由经济问题来领导社会、控制社会。

在我国的土地制度变革的历史中,土地制度大体的发展趋势是有“公有制”变为“私有制“。

其中短暂的出现了近300年的公有制历史,即北魏到唐初的“均田制”。

后期遭到破坏,后世历朝历代土地制度遂不复公有制,均允许土地买卖,承认土地私有制。

本文将从文献中寻觅均田制衰亡的原因。

关键词:土地制度 均田制 公有制 私有制 中国经济一、引言 先秦社会,中国的土地制度更多地是公有制度,我们最为熟悉的便是“井田制”。

但是随着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井田制度逐渐瓦解,我国土地制度也由公有制转向私有制。

公元485年,北魏孝文帝接受李安世的“均田梳”的建议,实施均田制。

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土地法规,历史影响深远。

[1]均田制的产生背景可追溯至东汉末年到三国年间,全国大乱,地方政府解体,百姓生活于水深火热中,遂依靠大门第来进行生存和农业生产。

纵然税负较高,剥削非常严重,但是为了能够生存下去,广大农民也不得不忍受这样的制度。

到了南北朝时期,均田制的推行,就是由租税制度的变动影响到土地制度的变动。

北魏孝文帝深谙农民的悲惨处境,他将田租降低到和汉代大致相等的水平。

这就无形中吸引着农民们成为国家的公民。

但是这样一种土地的公有制度,为什么会在270年后走向衰落和灭亡,并且在后面的历朝历代中再无人进行使用?这是值得我们去思考并且研究的问题,毫无疑问,均田制的出现对于历史的影响非常深远,但是均田制的最后破灭也同样值得我们反思。

二、文献研究 2.1 综述 目前研究均田制的文献中,谈及均田制的崩溃与破坏,学者们的看法不一,但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均田制“表面公有,实际私有”、人口增长、新的经济环境产生。

这些原因共同导致了即便在唐朝以后均田制日趋完善的前提下,依旧被破坏,进而衰亡。

唐令田令的完整复原与今后均田制的研究

唐令田令的完整复原与今后均田制的研究

《唐令·田令》的完整复原与今后均田制的研究内容提要:《唐令·田令》的完整复原使我们对唐田令有了完整的认识,也使许多长期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得以解决。

如确认有唐一代《田令》未做实质性修改;唐律令承认私田合法存在;《唐令·田令》既包括基本原则,也包括十分细致的实施细则。

《田令》对民户各种应受田对象、应受田额等的规定,都很明确具体,无需《户部式》补充,更不容《户部式》进行什么变通。

《唐令·田令》的完整复原给今后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今后要研究的不是均田制是否实行,而是均田制如何实行,主要按《田令》哪些条款施行。

为此,就要研究各地原先的土地占有情况,政府是否有田可授。

在介绍《田令》第2条、第27条时,不应有所遗漏,这样就可以避免读者对《田令》与均田制产生误解。

关键词:唐田令的复原 均田制如何实施 《式》不违《令》一、《唐令·田令》的完整复原使我们对唐田令有了完整的认识唐代均田制是中国古代土地制度重要的一环。

此前,国家政权对土地制度或有立法,或极力加以干预;此后,基本上是“田制不立”。

要了解唐代的土地制度,就要研究唐代均田制的实施状况。

要了解唐代均田制的实施状况,首先要了解唐田令是怎么规定的,在此基础上才可能探究它是否按唐田令实施。

新旧《唐书》、《资治通鉴》、《唐会要》、《唐六典》、《通典》等史籍都记载了唐田令的一些条文,但它们都不是原原本本地照录唐田令的令文,而是根据作者自已的理解撮田令大意,择要介绍,因而多有错漏。

《资治通鉴》卷190武德七年四月条记唐田令最为简略,仅31字:“丁中之民,给田一顷,笃疾减什之六,寡妻妾减七,皆以什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

所记仅限于《唐田令》第2条的前几句,丢了《唐田令》第2条有关民户原有土地处理办法的至关重要的一句——“先有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

至于“初授田”之后如何运作,更是只字未提。

《旧唐书》卷48《食货志》记“武德七年始定律令。

均田令名词解释

均田令名词解释

均田令名词解释
一、定义
均田令是中国历史上的一种土地制度,旨在平均分配土地,使农民得以拥有自己的土地。

该制度主要在北魏和唐代实行,对当时的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历史背景
均田令的产生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

在北魏时期,由于长期的战乱和社会动荡,大量土地荒废,农民流离失所。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发展农业生产,北魏政府实行了均田制,将荒废的土地分配给农民耕种。

而在唐代,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土地兼并的加剧,土地问题日益突出,为了缓解社会矛盾和促进农业发展,唐朝政府也实行了均田制,进一步推动了土地的平均分配。

三、内容
均田令的核心内容是将国家掌握的无主荒地分配给农民,同时限制土地的买卖和兼并。

具体来说,国家按照人口数量平均分配土地,使每个农民都能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

此外,为了防止土地的过度集中和兼并,均田令还规定了土地的持有上限和继承制度等措施。

四、影响
均田令的实施对当时的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均田令使得大量无主荒地得到了有效的利用,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其次,均田令使得农民得以拥有自己的土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生活水平。

最后,均田令限制了土地的兼并和集中,缓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迁,均田令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公平的现象,一些有权有势的人可能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更多的土地。

此外,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土地的平均分配也难以长期维持。

因此,在历史上,均田令的实行往往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唐朝均田制的兴与衰

唐朝均田制的兴与衰

中国发展观察文化陈忠海唐朝沿用了北魏以来实行的均田制,由于其建立初期国家掌握着大量土地资源,均田制能顺利施行,造就了经济繁荣和国力强盛。

但是,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继续推行均田制变得越来越困难。

当均田制走向瓦解时,唐朝也走向了终结。

计口授田唐朝建立后,汲取隋朝灭亡的教训,下大力气整治乡村社会,夯实统治根基。

土地制度作为一项基础制度,受到唐朝统治者的格外重视。

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即唐朝建立仅7年,朝廷就颁布了均田令,具体规定是:“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

”均田制产生于北魏,是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

在此之前,关于土地政策的模式主要有井田和限田:井田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制度,那时道路、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像“井”字,故称“井田”,井田属王室所有,分配给奴隶主使用,奴隶主强迫奴隶耕种井田,无偿占有奴隶的劳动成果,同时奴隶主向王室交纳赋税;限田最早由西汉董仲舒提出,他认为商鞅变法以后出现土地私有、自由买卖等,土地兼并严重,截断了人民谋生之路,危及政权,所以主张“限民名田”,以达到善治。

汉朝曾颁布过限田令,规定了占有土地数量的上限。

然而,限田并非解决土地兼并问题的好办法,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所以,从东汉末年以至魏晋,土地兼并问题越来越严重。

到北魏初年,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离失所,田地大量荒芜,国家赋税受到了严重影响。

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5年)颁布了均田令,核心是“计口授田”,即第一次按人口数来分配土地。

有了土地的农民承担一定标准的租税、徭役和兵役。

均田制的施行,使大量失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粮食产量不断增加,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均田制要想得到彻底实施,必须具备一些条件:国家必须掌握足够的土地可供分配,如果土地数量不足,就无法按照标准进行分配,破坏了“均田”的原则;国家必须建立完善的户籍登记和管理体系,相关统计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保证把土地真正如数、如实地分配到农民手中;国家必须建立起抑制土地兼并的法律体系,限制或禁止土地非法交易。

最新北魏隋唐时期的均田制

最新北魏隋唐时期的均田制

北魏隋唐时期的均田制北魏隋唐时期在田制上实行均田制。

太和九年(485),文明太后冯氏据汉官李世安建议,颁布均田令,“均给天下之田于万民”以“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

均田制规定:[1](1)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一般农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授露田20亩。

为备休耕,露田加倍授给。

露田年满七十还官;桑田可作为私田,不必还官。

(2)露田和桑田均不得买卖,但原有桑田超过二十亩的可以买卖其超出的部分。

(3)地主可按其拥有奴婢和耕牛的情况另外获得土地。

奴婢授田与农民相同,耕牛每只授田30亩,但仅限四牛。

(4)地方官按官职大小授给公田,刺史15顷,县令6顷。

别驾8顷,县丞、郡丞6顷,离职时移交下任,不得转卖。

(5)土广民稀之处,任力耕垦,不受限制。

土峡人稠之乡,增丁应受田而不愿迁者,以桑田抵应受露田数,不足酌情递减。

愿迁者任到空荒之处,但不得逃避赋役。

地足之处不得任意迁徙。

颁布均田令后又颁布了与之相应的三长制与新租调制。

[2]三长制规定每5家立一邻长,5邻立一里长,5里立一党长,其职责是检查户口,管理农民征发租调力役。

新租调制规定:每床(一夫一妻)每年出帛或布一匹,粟二石;十五岁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分别出一床的租调。

均田、三长、租调制在不触动地主阶级利益的前提下把更多的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成为国家的直接编户,以保证政府的租调收入和力役征发。

他们的受田份额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证,特别是在峡乡,但却从15岁至老一直要承担封建国家赋役,耕种的露田属于国家,桑田虽可以世袭,但只能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买卖,私有权是不完全的。

在本质上成为国家的佃农。

但相对而言,每户的租调数额有所减少,而部分依附于豪强的荫户被括出,流民重新回到土地上,政府的总租调收入大大增加。

对农民而言也有了一定数量的可耕土地,生活条件有所减轻,许多少数民族人民也成为均田户,对巩固他们的农业生活和封建化有一定的进步作用。

北魏的均田制为隋唐所沿袭。

从“租庸调法”到“两税法”

从“租庸调法”到“两税法”

从“租庸调法”到“两税法”唐朝初年,社会经济凋敝,其户不满300万,不及隋朝最盛时900万户的1/3。

到了贞观初年,中原地区还是“莽荡巨泽,茫茫千里,人烟断绝,鸡犬不闻”的破败景象,恢复经济成为唐朝的首要任务。

一唐高祖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四月,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以促使生产恢复,保证租税的收入。

但此时李家兄弟争斗正酣,朝廷大臣也分为太子党和秦王党两派,均田令和租庸调法也就没有真正地得到贯彻执行。

玄武门之变后,李世民当了皇帝,方才认真推行。

均田令主要规定如下:1.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各受永业田(世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老男和残疾人各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受口分田三十亩。

丁男和中男以外的人凡作户主的,各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

2.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员,可以依照品秩请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

有战功授勋的人,可以依照勋级请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

3.受田足的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狭乡的口分田减半给授。

狭乡的人准许在宽乡遥受田亩。

4.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收还。

这种计口授田的土地分配法,是在唐初地广人稀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使自耕农和中小新地主在唐初经济中占据着优势地位。

该均田令承认农民占有这些田地的合法性,也使那些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可以依令向国家请受荒田进行耕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士族、豪强对土地的垄断,对于唐初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租庸调法的推行是以均田令为基础的。

均田令解决了百姓有田可种的问题,而欲使百姓“安静、富足”,就要“轻徭薄赋”,须保证国家基本赋税的前提下,不可再滥征额外赋税。

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租粟二石;调随乡土所出,每年缴纳绢(或绫)二丈,绵三两;不产丝绵的地方,则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

此外,每丁每年还要服徭役二十日,闰月加二日;如无徭役,则纳绢或布替代,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作庸。

如果国家额外加役,加役十五天,免调;加役三十天,租调全免。

均田制是唐朝前期最主要的土地制度

均田制是唐朝前期最主要的土地制度

均田制是唐朝前期最主要的土地制度。

[3]它包括:(1)对百姓受田的规定。

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

老男、笃疾、废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

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

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

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2)对贵族官僚受田的规定。

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

职事官从一品到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

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

勋官从上柱国到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

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府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府田的地租充作官署的费用。

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

(3)对土地买卖的规定。

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买卖。

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硙的,并准许卖口分田。

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量。

唐代均田的办法,和前代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①受田的对象跟前代有些不同,即寡妻妾以外的一般妇人、官户以外的一般奴婢和牛都不受田,而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业者可以受田。

②关于官吏受田的规定比前代各朝更完备,封建王朝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都可普遍受田,官越大,受田越多。

③土地买卖的限制益形松驰。

④优待府兵官兵。

所有上述这些变化,大都开始于隋而完成于唐。

特别是官吏受田办法的完备化,土地买卖限制的放松,显示出大土地私有制日益占优势。

隋唐的均田法在各地区的执行中差异很大,唐均田令规定“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峡乡。

峡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对峡乡的授田份额源源不足,但经过隋末大乱,人口锐减,许多被农民军镇压的官僚地主的土地成了无主荒地,因此宽乡较多,虽然人民未必能够达到法定的授田数,但还是可以得到相当数量的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隋末农民战争以前的土地占有的不合理现象。

简析唐初“均田令”的两个特点

简析唐初“均田令”的两个特点

简析唐初“均田令”的两个特点中图分类号:G6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ISSN1672-2051(2019)07-001-02土地制度是古代封建王朝的物质统治基础。

作为长期以来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国家,颁布合适的土地制度是迎合民心、促进生产、保证统治、提高国力的重要保障。

唐代是中国古代史上的强盛王朝之一,其土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历了隋末战乱后经济力量的恢复与发展。

近现代以来对经济政策的史学研究一直备受重视。

均田制作为北魏改革的重点,延续至唐代初期,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以纵向发展趋向来研究均田制的变迁、特点与历史作用。

现有阶段有将其纳入魏晋隋唐时代经济政策的概述性研究,如《中国隋唐五代经济史》,简要叙述了在朝代更替大背景下均田制发挥的作用、部分规定的变化与最终的瓦解。

也有将其纳入分析历代分析土地关系、经济政策沿革等著作中的研究,例如《中国古代土地关系史稿》,不仅具体的展现魏晋隋唐时期土地关系的背景,且能够结合前期土地制度进行比较从而增加对均田制背景与特性的认识。

除此之外,不少著作都将均田制作为专题进行论述,例如《北魏隋唐均田制新探》、《均田制兴废与所有制变迁》、《均田制研究》等都从其背景、条例、实施方案、地区差异、特点、结果及影响方面全面展开叙述。

以上多角度有关均田制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与观点。

隋朝后期统治者对普通民众的压迫日渐增多,除了徭役赋税的大幅提升外,“土地兼并”也愈发不可控制。

大多数农民无法负担高额租税成为流民,即造成了直接生产者与生产资逐渐分离的趋势。

“土地的束缚力与直接生产者的隶属性是相互依赖的……当土地束缚力内部矛盾展开,生产资料逐渐与生产者分离,束缚力降低,土地兼并集中的新姿态,就会立即呈现。

” [1]在唐朝初期,为了恢复国力与稳固统治,统治阶级在颁布“均田令”,继续推行原有“均田制”的同时也革故鼎新作出了部分更改以适应新时期的国家发展局势。

本文拟就此时期颁布的“均田令”的两个主要特点进行阐述。

均田令的措施

均田令的措施

均田令的措施什么是均田令?均田令是古代中国农业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它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土地的合理分配,以减轻农民的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稳定。

均田令又被称为“田制”,是中国古代农业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

均田令的背景在古代中国,土地是富人和贫民之间最主要的财富差距来源之一。

土地集中在富人手中,而大多数农民只能依赖渺茫的土地过活。

这种不公平的土地分配导致了社会矛盾的不断升级,给社会稳定和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障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均田令被制定出来。

均田令的措施均田令的核心思想是通过重新分配土地,使每个农民都能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从而减少土地的不平等现象。

1. 土地调查在实施均田令之前,需要对农村地区进行全面的土地调查,了解每个农民家庭所拥有的土地数量和质量。

2. 土地评估通过对土地的评估,确定每块土地的价格和价值。

评估主要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壤质量、水源等因素。

3. 土地重新分配根据土地调查和评估的结果,对土地进行重新分配。

分配的原则是保证每个农民家庭都有一块适量的土地可以耕种,从而实现土地的公平分配。

4. 农田规划在重新分配土地之后,需要进行农田规划,确定每块土地的用途和种植计划,以提高农田的利用率和农产品的产量。

5. 监督管理均田令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以确保土地重新分配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相关的官员和机构需要对农民的土地权益进行保护,并及时解决农民的纠纷和问题。

均田令的影响均田令的实施对古代中国的农业生产和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均田令有助于减轻农民的负担。

每个农民家庭都有一块可以耕种的土地,使他们能够自给自足,减少了对他人的依赖。

其次,均田令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通过重新分配土地,使土地得到更有效的利用,提高了农田的产量和农产品的质量。

最后,均田令缓解了社会矛盾,增强了社会稳定。

土地重新分配减少了贫富差距,有助于减少农民的不满情绪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然而,均田令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唐代均田制中的授田对象及其对今天的借鉴意义

唐代均田制中的授田对象及其对今天的借鉴意义

唐代均田制中的授田对象及其对今天的借鉴意义发布时间:2022-03-23T06:19:27.676Z 来源:《时代教育》2021年22期作者:杨海民[导读] 唐代得益于国家统一、疆土辽阔,在北魏均田制的基础上,增加授田面积杨海民广西职业师范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530007唐代得益于国家统一、疆土辽阔,在北魏均田制的基础上,增加授田面积,同时把露田更名为口分田、把桑麻田更名为永业田,并对工商户授田额度做出特殊规定。

核心思想还是发挥人和地的生产力,增加粮食产出,增加社会保障,实现社会稳定。

关键词:唐代均田制永业田发展农业生产1.唐代均田制中的授田对象及核心精神1.1力耕者均田唐代均田制中首先把田分给有劳动能力的人,能够在单位土地上获得最大产出的人。

唐高祖李渊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布的土地制度规定: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唐制:度田以步,其阔一步,其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

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

十八岁以上的男子和二十一岁以上的丁男(需要承担税赋),每人分给一百亩耕地,其中,八十亩为按照劳动人口分的基本农田,二十亩为可以继承的永业田。

口分田必须种植粮食作物,永业田栽种桑树、榆树、枣树,以及其他果蔬。

分田的核心主体是有劳动能力的男子,而且分田数量法定是一百亩,但是存在宽乡和辖乡的区别,也就是土地多的乡和少的乡的区别。

所以,土地少的辖乡未必有一百亩,但是肯定把土地优先分给有劳动能力的丁及男年十八以上的人群。

有能力种田的人就应该多分给田地,这样才能获得足够的粮食产出。

1.2力弱者保障田对于劳动能力不足的人群,则要按照最低的保障要求分给田地。

同时也是调动这些人群的劳动积极性。

所谓“量人之力而授之田”。

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

六十岁以上的老人,以及身体有缺陷的力弱群体,每人分给四十亩;失去男人的妻妾分给三十亩,如果失去男人的妻妾自立门户的,另外加二十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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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令
均田令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一项开创性措施。

鉴于北方多年战乱,人民流离失所,田地大量荒芜,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农民向政府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

这一制度对巩固封建统治,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有积极的作用。

后来的隋朝和唐朝初期仍行此制,唐中期以后废除。

历史背景
太和九年(485年),任魏主客给事中的李安世首先上书,建议实行均田。

当时中央集权已得到强化,政府手中掌握了大量无主荒地,北魏又有“计口授田”的传统,实施这一政策有较大的可能性。

当年十月北魏发布均田诏令,均田制开始实行。

[1]
主要内容
(一)男子年15岁以上受露田(只种谷物)40亩,妇人20亩。

为了轮种,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

露田不准买卖,年老免课,身死还田。

(二)百姓原有土地为桑田,桑田是世业,不在还授之列。

按制度每人可拥有20亩。

初受田时,原无桑田者,依制受田;桑田不足者依制补足,多余者将多余部分充做倍田;再有多余的也不充做露田来还授。

随着人口的增减,多余的部分可以卖出,不足部分可以买进,但买卖都不能超过应得份额。

在桑田上,除种谷物外,还必须依制种上一定数量的桑、榆、枣树。

非桑之乡给麻田,男子10亩,妇人5亩,还授法和露田一样。

(三)奴婢受田与良人相同。

耕牛1头受田30亩,限4牛。

还授依奴、牛有无而定。

(四)土广人稀之处,如果民有余力,政府可暂借土地任民超额耕种;以后人口增加或有新户迁来,再依制受田。

土狭民稠之处,增丁应受田又无田可授,民又不愿徙至宽乡者,以其家桑田抵充新丁应受之正田;如不能授足,则举家不给倍田;再不足,全家正田减额。

愿迁者,任到空荒之地,但不得逃避赋役。

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迁移。

(五)官吏给公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8顷,县令、郡丞6顷。

离职时移交下任,不得转卖。

[1]
主要作用
第一,以法律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兼并,从而使自耕农民能比较稳定地占有和使用土地;
第二,加速了少数民族的封建化过程,使他们转向定居的农耕生活方式,也为民族融合创造了条件。

[2]
意义
均田制的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以利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赋役来源。

同时通过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业田(隋以后)等方式,保障贵族官僚地主利益。

首先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同时大片荒地被开垦出来,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从而积极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并未触动封建地主利益,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另一方面促进了北魏政权的封建化,从根本上巩固了北魏的统治;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极大地推动了北方内迁各族改变原先落后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农民的转化,推动了
这一时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现;还有,均田制对后代田制也有很大影响,先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时间长达三百多年。

这一制度的选择、推行为中国封建鼎盛时期的出现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弊端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

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

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很少。

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

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

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

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

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

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

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

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

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

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

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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