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宇管理部备用钥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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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宇管理部备用钥匙管理规定 3.4.11.1 管理处钥匙管理规定
a、各部门所保管的钥匙应由专人负责,统一建档管理。交接与他人时应做详细的交接记录。
b、如需借用钥匙,需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才可办理相应手续。
c、借用钥匙时,需认真填写〈〈借用钥匙登记表》,
所借钥匙要当日归还,不得过夜使用。(维修工程
除外)
d、禁止未经许可私自配制公共区域的钥匙。
e、工程维修部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更换锁芯时,应及
时通知相关部门,并于24 小时内将所换的新钥匙
交给物业助理封存。
f 、各部门保管钥匙的工作人员应对钥匙的使用情况
和缺损情况作详细的登记,并于每月报部门主任审
核。
3.4.11.2 公共区域设施设备、库房及其它备用钥匙
管理规定
a、在物业服务部所留存的所有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库房等备用钥匙均为应急时使用,没有正当理由
不得擅自启用。
b、所有公共区域设施设备、库房等备用钥匙均存放
于物业服务部保险柜,公共区域钥匙袋内。
c、启用公共区域设施设备备用钥匙时,需由当值物业
助理通知工程经理,取得工程经理批准,填写《备用钥匙启用登记表》后方可使用。使用完毕必须立即归还。
d、所有库房及其它重点防护部门的备用钥匙,必须由
总物业经理进行签封并加盖公章。如需要启用,必须经钥匙直管部门主任及总物业经理同意,填写《备用钥匙启用登记表》后,由当值物业助理负责开启,不得将钥匙转于他人使用。使用完毕,当值物业助理需协同当事人员共同签封所启用的钥匙,并及时将所签封完毕的钥匙交总物业经理进行签封并加盖公章。钥匙存放妥当后,当值物业助理需在值班交接本上,详细记录启用备用钥匙的过程。
e、物业助理要定期整理所存放的备用钥匙,填写《备用钥匙清单》。
3.4.11.3 钥匙借用管理规定
a、钥匙借用人应在借用钥匙前认真阅读本钥匙借用
管理规定;
b、任何钥匙借用人,必须在物业助理确认身份后方
可办理钥匙借用手续;
C、任何钥匙借用人必须认真填写钥匙借用记录中的各项
内容,对于未能认真填写的,物业工作人员有权拒
绝提供钥匙;
d、所借用钥匙应在使用完后立即归还,对于当日未能及
时归还的违规行为,物业服务部有权上报总经办对
责任人进行处罚;
e、钥匙借用人和钥匙签还人必须为同一人,如否,
物业服务部有权上报总经办对原钥匙借用人进行处
罚;
f 、相应单元内的各项物品保管责任及风险责任自该单
元钥匙借出时开始转移,对于在钥匙借出时段该单
元所发生的任何损失,钥匙借出人将承担全部责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