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考点
海商法考试
海商法一,名词解释:1. 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2. 船舶碰撞: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或者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也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
3. 海难救助: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任何水域。
4. 共同海损: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5. 定期租船合同: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适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二,判断并改错:1,我国实行两元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内河航运适用《合同法》,过失责任制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适用《海商法》,不完全过时责任制正确2,大概是船舶碰撞的意思( xx 算是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吗?) “船舶” ,是指本法第三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我国海商法第 165 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的损害的事故。
3,提单中的“并入条款”受航次租船合同的约束错误。
只有并入条款清晰明确地提及并入仲裁条款时它才能并入提单,租船合同的措辞原则上不影响并入条款的效力。
4,共同海损应该按照“北京理算规则”计算(责任和损失的依据)正确。
5,救助报酬的多少确定规则(在获救财产价值和 xx 之间)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即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实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价值。
6,无法查明原因的船舶碰撞,碰撞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错误。
海商法复习资料
海商法复习资料第一章绪论(简答、论述)1.海商法的概念:1)最广义:海法(包括海上公法和海上私法)了解①海上公法:a.海洋法中有关航海的部分b.海事行政法c.海事经济法d.海事劳动法e.海上刑事法②海上私法:较广义层面的“海商法”2)较广义: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理解3)狭义理解:理解①海商法:围绕海上经营活动形成的,属于私法性质的法②海事法:解决因海上事故而产生的纠纷的法律总结:凡及海洋活动有关的法律都是ML,随着人类海洋活动范围的扩大而扩大, ML的含义也处于逐渐演变的过程。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私法关系,但也涉及公法)必须掌握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①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主要围绕着提单、租船合同、托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海上侵权关系: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油污加害方及油污受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及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及各限制性债券人之间的关系等。
上述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债券债务关系,属民法范畴。
这是海商法所调整的主要内容。
2)及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涉及公法)①船舶的法律地位:主要围绕船舶国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运输权等方面发生的传播所有人及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间的关系。
②船舶物权: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及各债权人,或者及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③船舶安全: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及港口有关当局的关系。
④船舶管理: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及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等之间的关系。
3.海商法的性质:私法性质了解1)海商法(CMC):民法性质2)海商法(ML)(无定论):①民商法特别法②国际经济法分支③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a.交叉学科b.独立法律部门4.海商法的形式:理解1)国内立法:(内国法)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2)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①普遍性条约:1974 SOLAS(Safety of Life at Sea),1972 海上避碰规则,1989救助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②区域性条约:PSC东京备忘录,巴黎备忘录,印度备忘录等③双边条约:中英,中美,中日海运协定3)国际航运惯例:国际航运惯例通常是指在国际航运中,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海商法》复习大纲
《海商法》复习题(共76个知识点)第1章:绪论(共2个)1、海商法的概念及特点?2、海商法的形式?第2章:船舶物权(共12个)1、船舶的组成部分包括哪些?2、船舶的性质?3、船舶物权的种类?4、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方法是什么?具有什么法律效力?5、船舶担保物权包括哪些?受偿的先后顺序是什么?6、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哪些?7、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哪些?8、船舶所有权的灭失有哪些情况?9、船舶抵押权的特点?10、船舶抵押权的灭失原因?11、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种类包括哪些?12、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方式?第3章:船员(共3个)1、船员的概念及要件?2、特免证明的相关知识?3、船长的定义及职能?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共18个)1、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的概念?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3、船舶适航的判断标准?4、船舶适航的责任期间?4、承运人对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5、承运人免责事项包括哪些?各项免责规定的具体案例判断?6、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及权利?7、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8、提单的作用及转让的规定?9、提单按收货人的不同可以分为?10、提单按其上面有无不清洁批注可以分为?11、保函的法律效力?12、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的定义及其法律后果?13、无单放货的概念及法律后果?14、海运单的概念及与传统提单的异同点?15、承运人妥善且谨慎的保管货物的7个环节?16、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主要包括哪些?17、了解“喜马拉雅”条款?18、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第5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共4个)1、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标的?2、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情形?3、承运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责任期间?4、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和行李灭失的赔偿责任限制是多少?第6章:海上拖航合同(共5个)1、海上拖航的概念及方式?2、海上拖航合同按计费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3、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救助合同的异同点?4、承拖方的主要义务及权利?5、海上拖航中损害赔偿责任归属?第7章:船舶碰撞(共8个)1、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2、船舶碰撞按责任方不同可以分为?3、船舶碰撞按起因不同可以分为?4、船舶碰撞推定过失包括?5、特殊作业中的过失规定?(重点关注拖航作业、引航作业、救助作业)6、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要件?7、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8、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计算?第8章:海难救助(共6个)1、海难救助的形式包括?2、纯救助和合同救助实行的原则是什么?3、海难救助成立的要件?4、海难救助报酬获得的要件?5、救助报酬的原则?6、特别补偿条款的相关知识?第9章:共同海损(共7个)1、共同海损的概念?与单独海损的区别?2、共同海损的法律制度包括?3、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4、共同海损牺牲包括?共同海损费用包括?5、共同海损的担保包括?6、共同海损理算的计算方法?重点: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计算?7、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包括?第10章: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共5个)1、船舶污染的种类包括?2、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特点?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4、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油污受害人的赔偿情形包括?5、《2001年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的特点?第11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共6个)1、“船价制度”“金额制度”的含义?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意义?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适用船舶?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包括哪些?5、责任限制中的“航次制度”和“事故制度”的不同点?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相互索赔的冲抵规定?。
海商法考试重点
海商法考试重点1、海商法概念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2)海上侵权关系(3)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3、船舶的概念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试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和总吨在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4、船舶物权的特点(1)特别法物权性(2)客体的单一性(3)公示方式的特殊性(4)优先顺序的多重性5、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购买、接受赠与、接受保险委托6、船舶抵押权的消灭的原因(1)因债权消灭的消灭(2)因行使而消灭(3)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二消灭7、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是海上法赋予某些法定的海事债权人的一种特权。
8、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1)以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为权利主体(2)以当事船舶为客体(3)具有从属性(4)不以协议、登记或占有为成立要件(5)具有优先受偿的内容,并且优先受偿位次很高(6)具有独立的时效,并以法院拍卖而消失(7)须通过法院扣押船舶的程序行使。
(8)具有追及当事船舶的效力9、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它是一种实体权利,而且是一种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即担保物权的一种。
10、船舶留置权的性质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二次效力的特征。
11、船舶留置权的消灭(1)因物权消灭而消灭(2)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3)因利益人接受另行提供的担保而消灭(4)因丧失对船舶的占有而消灭(5)因延展造船费或修船费的用的清偿期而灭失。
1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主要利益和义务承运人义务:(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2)妥善和谨慎地保管货物(3)船舶禁止不合理绕航(4)在约定时间内和卸货港交付货物承运人利益:(1)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其他费用的请求权(2)货物留置权(3)承运人的免责:①驾驶船舶的过失免责和管理船舶过失免责,即航海过失免责。
②火灾免责,但是是由承运人本人的过失的除外。
③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运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海商法重点
1、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异同一、共性1.三权的标的都包括船舶2.三权都是在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设置的他物权(在他人之物上所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并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3.相对于一般海事债权或一般债权,三权都具有优先受偿权二、差异1.产生的原因不同❑留置权和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抵押权是协议担保物权(合同约定)2.担保的债权不同❑优先权是担保工资债、伤亡赔偿债、海事救助债、规费债、侵权赔偿债;抵押权是担保借贷之债;留置权是造船和修船债3.公示的方法不同❑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留置权以占有为公示;优先权两者都不需要就已经有效4.优先受偿的位次不同:优先权的债权>留置权的债权>抵押权的债权>其他债权5.标的不同❑船舶留置权和优先权的标的具有法定性1.船舶留置权的标的仅限于合同中的船舶;2.船舶优先权的标的我国规定为船舶,有的国家规定还包括未收取的运费以及船舶和运费的附属利益,但所有国家都排除船舶保险赔款。
❑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具有一定的协议性(合同约定)1.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可以是船舶、运费和租金、附属利益和船舶保险赔款,但并不是所有国家都赔偿船舶保险赔偿。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一、海上货物运输的本质在于利用船舶经过海路进行货物的运输,这也是它区别于其他运输方式的最根本特征。
二、除此以外,它还具有以下特征: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有偿合同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为涉他合同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承揽合同(4和5两点老师课件里出现过,但是总结特征的时候又没有提到)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主要责任和权利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书本99页)1、适航责任——《海商法》第47条2、管货责任——《海商法》第48条3、不得不合理绕航责任——《海商法》第49条4、按时按地交货责任——《海商法》第50条二、承运人的主要权利①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②货物留置权-《海商法》87条③承运人的免责-《海商法》51条④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海商法》56-59条⑤特定情况变更履行地的权利-《海》91条三、收货人的主要责任和权利1、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2、及时收受货物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东财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一.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制度概念:1.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二者的义务(最低义务的承担):1.适航——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1)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2)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3)使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管货——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规定航线航行——应当按照约定或习惯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除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4.交货——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目的地港向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凭提单交付货物二者之间的责任承担:1.连带责任制: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履行运输的部分负责;都有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2.分段责任制: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货物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并约定承运人不负责任。
应当符合四个条件:1)提单上指定了实际承运人;2)指定了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具体货物运输部分;3)货物的灭失、毁损或迟延交付发生在该实际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4)合同规定承运人对此种损失可以免责3.追偿权:其相互之间分别享有追偿权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1.提单并入条款:95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除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2.质询条款:97条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重点
海商法重点整理一、海商法的定义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上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上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餉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上要调整平等上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屈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广义上的船館是指通常总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船,其基木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逻。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丁•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 0总吨以卞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屈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丁•因行使船船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诘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
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亍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
最新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
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
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
海商法——复习要点
第1章绪论(2个)1.海商法的概念及特点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海商法的特点:○1涉外性:我国《海商法》中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其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只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而不适用于本国沿海和内河的货物运输○2技术性:涉及到船舶、船员、航海、货物运输和管理等专业和技术○3特殊性:海上运输及其海上业务活动具有明显的特殊风险我国海商法性质:是一部狭义的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2.海商法的形式:国内立法(主要)、国际条约、国际航运惯例第2章船舶物权(12个)1.船舶的组成部分包括船体、船机和属具海商法规定: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2.船舶的性质:○1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2船舶是动产,但按不动产来出来○3船舶是不可分物,但各部分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价值3.船舶物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船舶物权的种类:○1船舶所有权○2船舶抵押权○3船舶优先权○4船舶留置权4.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公示方法:以登记,公示的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在发生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时,如果没有完成相应的登记,则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而对善意的第三人,则不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5.船舶担保物权包括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受偿的先后顺序: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6.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1占有权能:船舶所有权人对船舶享有的把握或控制的权利○2使用权能:船舶所有人对于船舶按其性能或用途进行事实上的运用的权利○3收益权能(最看重):利用船舶而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4处分权能:船舶所有人依法对船舶进行处置,从而决定船舶命运的权利7.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1原始取得:公法上的没收、征收、捕获等;私法上的建造和订造(与船舶转让无关)○2继受取得:(二手船)购买、接受赠与、接受保险委付等(以船舶转让为基础)8.船舶所有权的灭失情况:○1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等○2船舶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3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4船舶被法院拍卖9.船舶抵押权的特点:○1从属性:包括存在上的从属性、处分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2不可分性: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
海商法重点
一.救助报酬:救助行为符合海难救助的要件,则海难救助的法律关系即告成立,如果有效果,便发生救助报酬的请求权,该项请求权的当事人是(1)债权人。
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债权人是实施海难救助的人;(2)债务人。
根据现行法律,债务人为被救助船舶所有人、货物、运费所有人或其他海上获救财产的所有人。
救助报酬的原则:(1)救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获救价值;(2)救助方有过失,报酬将予以减免,以致赔偿。
《海商法》第187条规定,“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须或者更加困难,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者其他不诚实的行为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被救船长在救助作业中的地位和应注意的事项:(1)船长有权代表船、货双方签订救助合同,并应及时签订救助合同;(2)船长的救助义务。
发生事故,危及船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旅客尽力施救。
船长认为船舶沉没、毁灭不可避免时,可以作出弃船的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充当将弃船决定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
弃船时,船长应当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最后离船;(3)正确行使“禁止救助权”;(4)注意与确定报酬金额有关的因素,做好记录,这是对日后仲裁或诉讼有重要意义的证据材料。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念: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美国于1935年改为采用“并用制度”,即并用“船价制度”和“金额制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意义:(1)有利于保障海上运输业的稳步发展;(2)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3)有利于鼓励海上救助;(4)适应了海上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限额是以300总吨以上的船舶为起点的。
责任主体有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以及他们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
此外,还有责任保险人。
海商法重点
海商法第一章绪论一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一)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1 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如提单合同,租船合同,拖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2因海上侵权产生的法律关系如船舶碰撞引起的肇事方与受害方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船舶污染海洋坏境引起的损害赔偿关系3 因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法律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分摊与补偿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1 船舶的概念CMC 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船舶属具:如锚,锚链,救生艇,索具tackle等还包括船上设备,如驾驶台设备,医疗器具,厨房用具)构成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位于海上的,即是海船•(2)必须是用于水上航行的,即是海上移动式装置•海上移动式装置:指具有自航能力的可在海上移动的装置,如用于海上油气勘探开发的自航式海上钻井平台。
不包括固定式钻井平台和不能航行但浮在水上的灯船和桥船。
•(3)船舶必须用于商业目的•商业目的:运输船,海洋开发船,渔船•非商业目的:军舰,公务船(检疫船,缉私船)•(4)必须在20总吨以上•因为20总吨以下的船舶属于小船,不能载重远航,事实上不具有从事海上运输或其他海商行为的能力。
2 船舶的法律性质Characteristics of ship(1).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
• A. 船舶有名称•如:泰坦尼克号,五月花•船名确定并登记后不得任意改动• B.船舶有国籍,无国籍或不悬挂任何国籍的船舶不得在海上航行• C.船舶有住所,即船籍港,船舶登记的港口就是其船籍港,若涉及诉讼可以此决定管辖权问题• D.船舶有船龄,船龄表明船舶建造完毕的日期和投入航运的时间,从船龄可以判断船舶的实际价值• E.在对物诉讼中,船舶是诉讼主体(2). 船舶是动产,但有时做不动产处理。
海商法笔记
船舶适航的举证责任,海牙规则承运人谨慎处理了,承运人举证不适航 谁主张谁证明
违反适航义务的法律后果:适航义务是承运人的根本义务。
管货义务,对象是货物。整个运输过程。一直到交付货物为止。7个步骤,会考。装载 搬移
适货义务,对象是货舱。有了适货才有管货。开航之前。
包运合同 在时间内发生位移即可。总合同一般比较便宜
联运合同,不是一次运输 而是多次运输
考点2班轮公司的船期公告,相当于要约邀请
订舱,交一个托运单BOOKING NOTE,货主说明有货要托运。
收货签发提单。提单一旦签发,运输合同就告成立。
航次租船合同通过协商,租船经纪人,租船代理,不是货主 船东
考题重复
不考程序法:海事诉讼,时效 ,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是比较重要的内容,以后在校学习。
一门特殊法。调整海上运输法律关系的总称,包含与运输有关的东西。
就业对口:货运代理。租船经纪人。
班轮运输 租船运输
制定中国海商法的人都不是法学出生的,法律逻辑性不是很强,写的像合同,不能与民法同等对待。
考点绕航。地理上的概念。上海到澳大利亚,怎么走?西班牙的直布罗陀海峡进入地中海,走苏伊士运河进入印度洋,再到澳大利亚。 或者大西洋绕过好望角。有时候绕航是合理的。
合理绕航和不合理绕航。为了船舶 货物双方利益。海牙规则和海商法都对绕航有规定。
承运人的留置权,考点
同民法中的留置权不一样,约定留置权。未付运费承运人对其货物进行留置。
行使留置权的条件4点
考点4免责权海牙规则17项 海商法12项 中国海商法是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综合起来的。航行过程 火灾 ,,, 重点 考过很多次。
海商法基础知识
第四章海商法基础知识1、海商法(maritime law):我国海商法共15章278条。
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
(1)调整对象①海上运输关系:海上运输合同关系(提单、租船合同、旅客运输合同等)、海上侵权关系(船舶污染损害等)、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关系(共同海损、赔偿责任限制、海上救助等)②船舶关系:船舶的法律地位(船籍、航行权等)、船舶物权(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留置权等)、船舶安全(适航条件、船员配备)、船舶管理(航运政策、船舶登记)(2)性质《海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
两者的规定相冲突时,《海商法》优于民法而适用;《海商法》没有规定,而民法有规定的,以民法为主。
(3)海商法的表现形式①国内立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②国际条约:根据国际法和国家主权原则,只有经过一国政府正式签署、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海事条约,才对该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并成为该国海商法的形式。
③国际航运惯例:即在长期反复的国际航运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不成文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④其他形式:判例、海商法学说(3)海商法的发展趋势①海事法律冲突的范围逐渐缩小,海商法出现进一步国际统一的趋势。
②船舶所有人责任加重的趋势,使海商法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③出现公法夸大化趋势。
(公法与私法)④海事立法由以货物为中心向以船舶为中心转化。
⑤船员立法由福利型向资格型转变。
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妥善和谨慎的管理货物▪不进行不合理绕航▪在约定时间内和在卸货港交付货物(1)《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这条与《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同。
①适航的时间:开航前和开航当时a从装货开始至船舶启航时止的时间。
b航次:指装货港至卸货港的整个航程。
海商法考试必背诵
海商法考试必背诵海商法题型——大纲看透名词解释3:需要英文术语(知道)单选10,2:课上内容判断:课上内容简答:4道,每道五分案例20分,法律关系与法律适用论述——宏观,对海商法的认识,第一章第一章考察60%名词解释1、船舶所有权OWNERSHIP OF SHIPS: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主体是船舶所有人,通常称为船东或船主,具有广泛性。
客体是指船舶包括船体、设备和船舶属具。
内容是指所有人对船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船舶抵押权MORTGAGE OF SHIPS: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3、船舶留置权The possessory lien: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的费用或修船的费用以偿还的权利。
4、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S:海事请求人依法定情形,向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是指承运人收取的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由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的合同。
主体包括托运人、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目的是运送货物;也是为第三人一订的合同利益订立合同。
6、提单lading: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7、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arty: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协议。
8、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pter Party:期租合同,是指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并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由承租人在约定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协议9、光船租赁合同Bareboat Charter Party:船舶出租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提供一艘空船,在租期之内,承租人通过自行配备的船员占有和控制船舶,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营运方式。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
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
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a. 运费freight、亏舱费dead freight、滞期费demurrage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
b. 货物的留置权 lien on cargo
c. 承运人免责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act of god,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nature or inherent vice of good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特殊潜在风险 special risks inherent)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latent defect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d.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
(一)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666.67 SDR(special drawing rights 特别提款权)
(二)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
f.非合同之索赔、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2.承运人主要责任(义务)和责任期间:
a. 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due diligence,seaworthy, cargo worthy,
b. 妥善和谨慎的管理货物
c. 船舶不进行不合理绕航 deviation
d. 在约定的时间内和在卸货港交付货物
责任期间: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船舶适航标准:
《海商法》47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4.提单 B/L bill of lading (区别,海运单 seaway bill)
定义: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作用:A.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B.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种类:A.按收货人记载:记名提单straight B/L指示提单order B/L不记名提bearer B/L B.按是否装船: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on board B/L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C.按有无不清洁批注:清洁
提单clean B/L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foul B/L
特殊提单:预借提单advanced B/L 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顺签提单post-dated B/L 背书Indorsement,Endorsement 恰当背书DULY ENDORSED 背书必须连续
5.船舶碰撞
A.单方过失责任,有过失方单独负责。
B.双方互有过失,一般按各自的过失比例分担损失。
C.双方无过失责任,损害由遭受者自行负担。
引航作业过失通常由船舶所有人对损害负责,部分国家(俄罗斯、波兰)引航承担部分责任。
比利时和巴拿马运河当局例外,若引航员过失,当局承担全部责任。
6.共同海损 GA general average
定义: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支付的特殊费用。
构成要件:
1.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遭遇了共同危险,危险是真实存在的
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3.作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4.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效果的
表现形式: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相关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不是国际公约,而只是一种国际贸易惯例规则。
7.租船合同 C/P charter party 不定期船运输 tramp shipping
承运人责任:V C/P > T C/P > BAREBOT CHARTER
【】A.航次租船(程租) voyage charter
定义:指由船舶所有人负责向承租人提供一艘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运输指定货物的租船。
特点:
①船舶的营运调度有船舶所有人负责,并负责相关营运费用。
②船舶所有人负责配备船员,并负责船员的工资、伙食费等。
③航次租船的“租金”,按货物的数量及双方商定的费率计收。
④合同中需要定名货物的装卸费由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负担。
⑤合同中需要订明可用于装卸的时间及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规定滞期费和速遣费的标准及计算方法。
合同格式范本:
《统一杂货租船合同》 uniform general charter 简称“金康”GENCON
【】B.定期租船(期租) time charter
定义: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金的合同。
特点:
①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负责船舶的航行和内部管理事务,并担负船舶固定费用和船员工资、伙食、及其他相关费用;②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和使用,并负担船舶营运费用;③租金按租用船舶的时间和约定个租金率计算。
④合同中定有关于交船和还船,以及停租off-hire的规定(再租 on-hire)
合同格式范本:
《统一定期租船合同》 uniform time charter (2001修订版使用广泛)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俗称"NYPE"或“纽约格式”、“土产格式(NYPE 46和 NYPE 93使用广泛)
【】C.光船租船(光租) bare boat,demise charter
定义: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点:
①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不具承揽运输性质,相当于一种财产租赁
②全体船员由承租人配备,并听从承租人指挥
③除船舶的资本费用外,承租人承担船舶的全部固定的及变动的费用
④租金按船舶的装载能力、租期和商定的租金率计算合同格式范本:
《标准光船租赁合同》standard bareboat charter 简称“贝尔康”BARECON
装卸时间laytime
定义: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出租人应使船舶并保证船舶适于装卸,承租人在运费之外不支付任何费用的一段时间。
W.W.D.SHEX:weather working day,sunday and holiday excepted良好天气工作日,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N/R notice of readiness 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
装卸费用条款:(FREE 条款)
①出租人负担装卸费用 liner terms、berth terms、gross terms ②出租人不负担装货费用 free in,
F.I ③出租人不负担卸货费用 free out,F.O ④出租人不负担装卸费用 free in and out,F.I.O⑤出租人不负担装卸费用、积载及平舱费用 free in and out,stowed and trimmed, F.I.O.S.T⑥出租人负担装货费用,但不负担卸货费用liner in,free out ⑦出租人不负担装货费用,但负担卸货费用free in,liner out
9. 滞期费 demurrage 速遣费 despatch
| 滞期费是指非由于出租人应负责的原因,承租人因未能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完成货物装卸作业,对此产生的船舶延误而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
| 速遣费是指因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装卸期限届满之前完成货物装卸作业,而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款项。
10.《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定义: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特征:1.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3.涉他合同,具有约束第三人性质。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承运人”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11.《海商法》定义、调整对象subject matter
定义: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
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船舶的法律地位、船舶物权、船舶安全、船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