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珠海市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及有关执行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4―2015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4―2015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4.03.20•【文号】•【施行日期】2014.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4-2015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2〕56号)要求及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4-2015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企业(以下简称定点印刷企业,名单见附件1)。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点印刷范围依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120万以下的印刷项目,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到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企业印刷。
执行定点采购的印刷项目为上述单位印制和使用的所有印刷品,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信封、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等的印刷品。
本次定点印刷入围企业根据中央单位印刷品特点分为四类:一、票据证书类;二、书刊及其他类,本类定点企业细分为两类,A类为规模较小企业,B类为大中企业;三、数码印刷类;四、信封类。
所有定点印刷企业名单已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定点印刷专栏公布。
各单位应按照所采购印刷品种类选择相应类别的承印企业。
各单位如有出版工作,前期出版事宜可根据本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配套的印刷工作应由本单位或相应出版社应根据印刷项目采购方式及程序执行(详见本文件第四条)。
二、定点印刷有效期本期定点印刷企业服务有效期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9.01.07
•【文号】财库〔2019〕2号
•【施行日期】2019.01.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
的通知
财库〔2019〕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家监委,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同意,中央预算单位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暂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6〕96号)执行,待《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印发后再行调整。
财政部
2019年1月7日。
关于印发《广东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粤财采购〔2006〕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2006年2月27日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经省政府授权,现将《广东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从2006年起,省不再授权各地市制定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统一制定公布,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作适当调整。
后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有调整,则只公布调整部分,如无调整则不再每年重新公布。
AAAAAA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五、相关问题说明及要求(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它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目录和部门集中类目录两大部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四)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29⽇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录第⼀章总则第⼆章政府采购当事⼈第三章政府采购⽅式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六章质疑与投诉第七章监督检查第⼋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为,提⾼政府采购资⾦的使⽤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进⾏的政府采购适⽤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财政性资⾦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程和服务的⾏为。
政府集中采购⽬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式有偿取得货物、⼯程和服务的⾏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程,是指建设⼯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程进⾏招标投标的,适⽤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采⽤任何⽅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由进⼊本地区和本⾏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其集中采购⽬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预算的政府采购项⽬,其集中采购⽬录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集中采购⽬录的政府采购项⽬,应当实⾏集中采购。
第⼋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上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含)以上货物、服务类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前提出变更理由,报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工程类相关政策。
施工单项合同预算400万元(不含)以下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400万元(含)以上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网上商城”采购限额标准:当月单项或同批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采购,实行网上商城采购。
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单位可按财务管理规定,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实行线下采购。
网上商城采购品目由市财政局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并公布。
全国部分区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览表
全国部分区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览表区域文件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明确中央预算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折。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上海市201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一、《集中采购目录》参考文件原文。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参考文件原文。
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工程: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服务: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
2014年度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参考文件原文。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采购满2万元或批量采购满1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满20万元。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海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函〔2014〕316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海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海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函〔2014〕31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加快珠海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日关于加快珠海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推动《珠海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2015-2025年)》实施,打造沿海沿江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明确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扶持重点。
优先促进航空航天、海洋工程装备、船舶与游艇、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等海陆空大型装备产业做大做强。
重点推动智能电网设备、现代办公设备、医疗器械、智能家居装备、人工智能、节能环保装备等智能精密装备产业提升竞争力。
二、培育骨干企业第三条开展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和项目认定。
每年动态遴选出30家重点企业和项目,参照大型骨干企业培育方案,给予集中资源扶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予以重点支持。
第四条加大招商力度和精度,以“补链”思维创新招商方式,进一步完善产业链和配套产业。
筛选相关重点行业的国内外招商目标企业,加大力度引进的行业排名前5名、世界500强或能与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形成完整产业链的重大项目。
对引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可优先认定为总部企业,并享受《珠海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优惠政策。
珠海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珠财采管[2008]16号
珠海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正文:---------------------------------------------------------------------------------------------------------------------------------------------------- 珠海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珠海市财政局以珠财采管〔2008〕16号发布2008年9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珠海市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但不列入政府投资计划或不需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工程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招标委托第四条采购人在办理委托前,应编制详细的用户需求书。
用户需求书包括采购预算(一般应包括市场参考单价)、商务要求、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等。
商务要求包括合格投标人条件、交货期、货款结算方式、履约保证金、货物安装调试、检验及验收、保险以及争端的解决等;技术要求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质量保证等;服务要求包括产品配送地点、质保期、售后服务等。
用户需求书中不得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某一品牌特有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根据珠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以下原则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
(一)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二)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类目录、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或者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珠海市财政局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省级通用类货物政府采购管理有关改革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省级通用类货物政府采购管理有关改革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9.28•【字号】粤财采购〔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省级通用类货物政府采购管理有关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14〕14号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通用类货物采购需求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现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目标,现将省级通用类货物政府采购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目标按照“物有所值、标准清晰、分类管理、充分竞价”的原则,加强通用类货物采购需求管理,建立健全统一配置标准体系,以多品牌竞争打破价格垄断,以批量集中提升议价能力,以电子化交易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二、改革范围《2013年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内的通用类货物品目。
三、实施方式对通用类货物品目进行细化,并按商品标准特性进行分类管理,采取不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详见附件1、2)。
(一)批量电子询价。
对通用台式计算机、通用便携式计算机、A4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碎纸机、通用空调机、复印纸等9个品目实施批量电子询价。
单次采购达到采购限额标准(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的,按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基本配置标准确定需求档次和数量,由集中采购机构定期批量汇总后,组织批量电子询价活动,不再按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二)自定义电子询价。
对专用台式计算机、图形工作站等24个品目实施自定义电子询价。
单次采购达到采购限额标准(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但未达到公开采购数额标准(预算金额80万元)的,由采购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核心技术参数格式,自定义具体采购需求标准后,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自定义电子询价。
单次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按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湖南省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湘财购[2013]7号)
附件湖南省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湖南省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见附表)的编制依据是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2〕56号),按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1位字母编码)划分为54个二级分类(2位数字编码),同时在二级分类下保留了344个第一级次明细品目(4位数字编码)。
采购人采购A02、A05、A06、A07、A08、A09、A11七个货物类,B07、B08两个工程类(项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C02、C03、C04、C05、C06、C07、C08七个服务类共十六个二级分类下的所有品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采购人采购前款所述十六个二级分类以外其他品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采购人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具体限额标准为:省级:单项5万元以上或者批量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市(州)级:单项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县(市、区)级:单项5千元以上或者批量2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具体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四、相关说明(一)为方便采购人尽快熟悉和使用湖南省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省财政厅将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电子版本(含品目分类详细说明)分别上传到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和财政专网(内网),提供下载浏览。
(二)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2014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0日2014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办〔2014〕26号),现提出2014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规范、目录动态管理和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
梳理完善并及时公开市级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及取消、转移、下放和实施机关变更等行政审批项目信息;根据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规范市、区两级行政审批事项(含子项)名称;制定镇街、村居事项通用目录,规范镇街、村居事项名称;通过市事项注册管理系统,对市、区、镇街、村居事项目录和要素信息进行动态管理;落实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按照标准规范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
推进行政审批事项进驻网上办事大厅,公开事项信息。
市事项注册管理系统与市网上办事大厅无缝对接,推动行政审批事项进驻网上办事大厅,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及时公开事项名称、主管部门、所需材料、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办事窗口、收费标准等信息,提供网上办理和进度、结果查询。
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注:①表中“品目”栏中所列项目名称均为《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的专有名称。
②表中所列部门所属各级中央预算单位均执行本目录,地方预算单位不包括在内。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珠海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规定
珠海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9.18•【字号】珠财采管[2008]15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珠海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规定(珠海市财政局珠财采管〔2008〕15号发布2008年9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增强政府采购计划性,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计划,是指采购单位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政府采购品目汇编的反映各单位采购需求及实施要求,并经市财政局核准批复的采购计划。
第三条采购单位应当落实好政府采购计划填报工作,明确政府采购计划填报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按季度填报,分月实施的办法。
第二章政府采购计划的填报第五条政府采购计划填报原则(一)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原则。
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或政府投资计划)填报,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来源应与政府采购预算(或政府投资计划)中的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填报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预算包括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年度追加及调整预算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二)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
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珠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采用规范的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按照规范的采购程序运作。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三)规模效益性原则。
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应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以上。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11]3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11〕3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市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珠海市市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和《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预算信息公开的意义预算信息公开是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是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是打造“阳光政府”的具体体现。
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助于建设高效廉洁政府,提高政府执行能力和办事效率;有助于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助于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预算信息公开的主体实施预算信息公开,根据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承担的职责,各自公开,各负其责。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总预算信息的公开,并结合地方实际对本级预算单位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的工作予以规范和指导。
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C081401
印刷服务
指单证、票据、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
C1204
物业管理服务
指用于单位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项目。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品目编码
品目名称
备注
A
货物类
A020307
专用车辆
A02030707
校车
A02030708
(七)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与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但涉密采购项目应执行《关于规范我省政府涉密采购工作的通知》(粤密局〔2010〕46号)有关规定。
五、其他
(一)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所指的“以上”含本数。
(二)在执行过程中,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省财政厅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另行发文。
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设备
A0334
专用仪器仪表
A033401
农林牧渔专用仪器
A033402
地质勘探、钻采及人工地震仪器
A033403
地震专用仪器
A033404
安全用仪器
A033405
大坝观测仪器
A033406
电站热工仪表
A033407
电力数字仪表
A033408
气象仪器
A033409
水文仪器设备
A033410
(三)全省原则上统一按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各地级以上市也可结合实际,按照《广东省2017年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对目录适用范围、采购起点金额标准、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制定本地区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2016-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注:①表中“品目”栏中所列项目名称均为《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的专有名称。
②表中所列部门所属各级中央预算单位均执行本目录,地方预算单位不包括在内。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珠海市质监局关于受理2014年度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的通知
珠海市质监局关于受理2014年度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珠海市质监局关于受理2014年度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的通知(2014年)各有关单位:根据《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府办〔2008〕77号)(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1),我局开始受理2014年度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单位凡在珠海市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参与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并符合资助条件的,可以申请专项资金的资助。
二、申请条件申请专项资助的项目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经法定部门正式批准发布或实施的技术标准类项目(含主导或参与制修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联盟标准,包括有重要意义的旧标准修订)。
(二)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经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落户我市的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TC/SC/WG)。
(三)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AAA级(含AA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企业。
(四)经相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立项,且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的市级(含市级)以上的标准化科研项目。
(五)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验收的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六)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的项目。
(七)经备案,并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承办的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做好2014年粮棉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做好2014年粮棉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珠发改产业[2013]114号•【施行日期】2013.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做好2014年粮棉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工作的通知(珠发改产业〔2013〕114号)各有关企业: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协助做好201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工作的通知》(粤发改经贸函〔2013〕2917号)要求,现就做好2014年粮棉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按照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014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2013年第39号)及省发改委通知要求进行申请。
二、企业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一)企业书面申请报告;(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三)2013年有进口实绩(含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已经核销配额的企业无需提供);(四)2012年、2013年1-9月财税报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六)2012年企业年检合格证;(七)今年未纳入省粮食局统计范围的企业,需提供市粮食部门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过的证明材料。
三、上述资料一式二份(其中申请表一式3份),于10月25日前报我局,以便初审后报省发改委审核。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协助做好201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工作的通知》(粤发改经贸函〔2013〕2917号)(略)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2013年10月11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府[2014]11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16
【实施日期】2014.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珠府〔2014〕11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2014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6日
珠海市2014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
一、应当完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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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及有关执行规定一、通用类目录二、部门集中类目录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五、政府采购项目范围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组成的拼盘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均应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依据核准的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开展采购活动。
但以下项目除外:(一)会议及差旅费项目:由我市采购单位组织承办的会议(包含餐饮、住宿和会场租赁),以及我市采购单位干部职工前往外市出差的交通、食宿项目,按中央和省党政机关协议定点饭店规定、《珠海市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不需办理政府采购。
(二)垄断性质行业服务项目:如报纸、杂志订阅,水电费、通讯类费用支出等。
六、政府集中采购执行规定属于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采购组织形式核准为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采购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认真组织通用类项目采购活动,体现政府采购规模效应,并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要求报送相关政府集中采购数据和统计报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按《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送政府和监察、审计部门,并在珠海市财政局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七、部门集中采购执行规定属于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或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组织形式核准为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其组织采购活动。
集中采购机构可在保证通用类项目采购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根据自身工作安排接受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代理。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准的采购方式,严格按照《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程序组织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珠海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考评,考评结果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八、分散采购执行规定预算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需申报采购计划,由采购单位自行分散采购(网上询价、协议采购等项目除外)。
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但符合以下情形的项目,采购单位申报计划时可申请组织形式为分散采购,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准后,实施分散采购。
(一)由国家、省、市统一实施或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1.由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公益性展览、演出、讲座项目。
2.由政府确定的地方志、统计年鉴的出版发行服务项目。
3.已由国家部委和省主管部门统一实施采购,或全市统一实施的非网上订购类协议采购项目。
(二)保障机关正常办公需要的经常性项目:1.已确定具体地点或面向个人的房屋购置、租赁,以及本市区域内公共场地租赁项目。
2.单位后勤服务项目(如物业管理、保洁、保安、绿化等)。
若第一年已通过集中采购确定了服务供应商,根据中标结果签订了服务合同并正常履约的,一年期满后,第二年、第三年可按原合同续约,续约期间每年采购计划可核准为分散采购。
3.线路租赁项目及信息系统维护项目。
若信息系统建设时已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线路租赁或信息系统维护服务商,根据中标结果签订了服务合同并正常履约的,则续约项目可按原合同执行,续约期限最长只能与配套的信息系统使用周期一致。
续约期间每年采购计划可核准为分散采购。
4.购买劳务服务项目。
(三)供应商具唯一性或分散性的特殊项目:1.特殊文化艺术品的创作及采购、征集,以及活体动物、标本、化石的采购、收集项目。
2.具有唯一性的法定专业机构实施的特定服务项目,如危房鉴定,强制性检验、检测、测绘,考古鉴定等。
3.公益性主流媒体宣传广告和公告;特殊地段(机场、车站、高速公路)广告投放。
4.同一项目涉及较多不同供应商,且每个供应商承接的合同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
5.与境内公办教育机构合作的定向培训服务,以及需在境外实施的招商、布展等服务项目。
(四)其他特殊项目不适用集中采购的,由珠海市政府采购联席会议专题研究。
组织形式核准为分散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并承担监管责任。
采购单位应当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成立相互独立、互相制约的政府采购工作小组和验收小组,组成成员包括业务科室人员、采购员和纪检人员等。
实施分散采购时,采购小组应当集体研究确定供应商。
采购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瞒报、分拆项目,规避集中采购。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将对采购单位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情况纳入政府采购专项检查的内容。
九、网上询价项目采购规定预算金额小于采购限额标准的网上询价项目(品目详见目录),不需申报采购计划。
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网上询价项目,应当申报采购计划。
实施采购时,采购单位应按照网上询价程序及管理规定执行。
十、协议采购项目执行规定协议采购项目按具体协议采购文件执行,不适用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
协议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全部从协议供应商处采购,但通过协议采购供应商确实无法供货的货物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可直接转为网上询价方式采购,采购单位不需申报采购计划或办理采购计划变更;转为网上询价失败的,以及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单位应重新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或办理采购计划变更,根据核准的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重新实施采购并办理相关备案和资金支付手续。
十一、工程类项目采购规定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属于《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八条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类项目的招标事宜由发改部门和建设部门负责受理,在市建设工程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其他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受理。
采购单位申报采购计划时,应提供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含工程量清单,无工程量清单的另行说明)作为附件。
采购计划核准后,全部进入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接受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进场管理规定,具体招标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评标方法与珠海市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执行统一标准。
工程竣工验收时,应由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工程结算报告。
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
十二、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和验收规定采购单位应根据《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市政府96号令)和《珠海市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规定》(珠财采管[2009]5号文)的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对合同履约结果进行验收。
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包括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管系统办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预算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需要在政府采购监管系统办理合同备案。
但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管系统填写《限额以下分散采购项目登记表》。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根据合同备案情况,统计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率,报同级政府和监察、审计部门,并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十三、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凭发票、采购合同、合同备案表(或限额以下分散采购项目登记表)、验收表(或验收报告)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其他资金支付凭证和具体支付程序按各级财政资金支付部门规定办理。
几类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协议采购除外),凭发票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二)采购项目无法签订合同的,采购单位应在《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上作出原因说明。
(三)核准为网上询价的项目,凭发票以及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政府采购电子合同》、《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表》、《成交通知书》办理资金支付。
(四)协议采购项目按协议采购文件具体支付规定执行。
(五)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类项目,竣工后办理财务决算时,需提供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
十四、节能环保产品采购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要求,在我市政府采购组织实施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示的企业及产品,实施强制或优先采购。
如清单内容有调整或更新的,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最新清单内容为准。
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内部培训,使采购工作人员全面掌握上述优先采购清单内容,加强与采购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国家关于优先采购的条件、原则和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好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清单产品的采购工作,并按季度和年度填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中节能、环保政府采购专项统计表。
十五、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规定为了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服务经济建设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再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政府采购具体情况及中小企业现状,我市制定了《珠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试行)》。
请采购单位、集采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遵照执行,按该办法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优惠政策。
十六、进口产品采购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规定报经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实施采购。
十七、其他事项(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服务,均按本规定执行。
属于涉密采购项目的,按《关于规范我省政府涉密采购工作的通知》(粤密局[2010]46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