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阶段律师工作指引教学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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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律师工作指引
1、执行立案条件、时间
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在7日内立案。
申请人文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判决书、生效证明。
依据:1998年7月8日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
2、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后3日内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诉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时间风险提示:在3日内送达;送达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送达,则需要进行公告送达。
申请人文书:请求依法发出执行通知申请书;法院文书:执行通知
依据:1998年7月8日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25条
3、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
申请人文书: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申请书;法院文书:民事裁定书
依据:1998年7月8日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
4、法院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法院接受质询。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申请人文书:传唤被执行人接受质询申请书
依据:1998年7月8日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
5、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的举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文书:财产线索说明
依据:1998年7月8日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9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3号第1条
注意: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负有举证的责任。
6、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申请人文书:请求对被执行人或法定代理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罚款、拘留的申请书;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书
法院文书:报告财产令
依据: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3号第31、32、33条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第三十三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7、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申请人文书:申请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申请书;法院文书:民事裁定书
依据: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3号第36、37、38条
第三十六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三十七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第三十八条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8、通过媒体(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的信息
申请人文书:申请在媒体公布的申请书;法院文书:民事裁定书
依据: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3号第39条
第三十九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