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私法的概念、范围和渊源)【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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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根据今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导思想,“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和题型与以往没有太大的不同。

今年唯一有所变化的是,国际法增加了非政府组织(NGO)内容,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法具体就它的知识点而言,国际法所考查的内容大体都是围绕国家所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重点考查的内容主要可以简单归纳为: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民族平等自决)。

2.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领土:领土主权和限制(一般和特殊),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传统与现代),南极;(2)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3)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4)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海洋、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5)居民制度(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际人权法)。

4.对外关系:(1)外交和领事关系: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2)条约法: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冲突和第三国的问题)、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3)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传统和现代的方法、国际法院的职权;(4)战争法:第一部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中立国。

第二部分作战中的规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作战手段与方法是海牙体系,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是日内瓦体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3.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面重点掌握:诉讼和仲裁。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争端解决)【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争端解决)【圣才出品】

第八章国际争端解决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国际争端解决方法、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等内容。

常结合联合国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国际投资中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综合考查。

一、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体系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包括和平方法和强制方法。

前者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调查、和解等政治方法以及仲裁和法院的法律方法;后者包括战争和非战争武装行为、平时封锁、干涉、反报和报复。

具体如下表:二、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法的一大基本原则即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1.谈判与协商谈判是指2个或2个以上国际法主体就其争执的问题进行交涉,以使争端得以解决的方法。

协商与谈判类似,但可以扩大谈判的成员。

2.调查与和解国际争端中,由于事实不清而使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通常由争端双方协议,成立调查委员会就争执事实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

调查是指提交的调查报告书仅限事实,不做判断;和解是指提交的报告书既有事实,又有建议的解决方法和调解方案(没有法律拘束力)。

3.斡旋与调停斡旋是指第三方应当事国的请求或主动采取的旨在促进双方直接谈判解决争端的活动,斡旋国不参与谈判;调停是指第三方应当事国的请求或双方同意,以调停者的身份提出实质性建议作为谈判的基础,组织并参与谈判。

4.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于1900年在荷兰海牙成立,由2个机构组成:一个是“常设行政理事会”,另一个是“国际事务局”。

国际事务局是仲裁法院的书记处,保存一份仲裁员名单。

缔约国将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法院后,双方各自选出同等数量的仲裁员,并共同另行选定1人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5.诉讼指当事各方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专门的国际法庭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具有拘束力的判决。

(1)国际法院。

有关国际法院的制度在“国际法主体”中已阐述。

(2)国际海洋法法庭。

《海洋法公约》为解决有关海洋方面的争端创设的一个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1996年在德国汉堡成立。

三、战争与战争法现代国际法并未完全禁止强制的方法,但限制其使用。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Ⅰ.国际法(11 分)一、导论(一)渊源(表现形式) 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

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1/ 3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 1. 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法律主体 1. 主权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4)主权(不可缺失);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三国法考前聚焦讲义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三国法考前聚焦讲义

同时在大会和安理会中获得绝对多数票。常任理事国没有否决权 法官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就任前曾参与该案件。 1.有你的没我的,我推荐一个法官,咱们都没有,各自推荐一个 2.“专案法官”,和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同案同权。
国际 法院 的管 辖权
诉讼 管辖 权
管辖对 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承诺(各司其职)
(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的引渡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1.公约可以但不必然作为缔约国之间产生引渡义务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
2.放宽双重犯罪的条件:如果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可以就本公约所涵盖的,依据 两公约
缔约国本国法律不予处罚的任何犯罪准予引渡。
不制裁。
无作证义务。
职务行为所涉事项无作证义务。
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放弃,书面 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放弃,书面通知接
通知。
受国。
4
外交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
适用 范围
外交官同一户口、非接受国民家属的
特权与豁免与外交官相同。
领事雇员的职务行为享有与领事官员同等的
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同户口家属(非接 司法和行政管辖豁免。
“连续不断”可以换船或飞机,但在先船舶或飞机必须在后继者到达后方可退出,否 则视为中断。“交班”
2
五、国籍
(1)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人,本人出生在中国或外国均有中国国籍 国籍 (2)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人,出生时没有中国国籍: 取得 出生在外国+父母定居外国+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有中国国籍。
受国国民,非永久居留该国)享有有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私法的主体)【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私法的主体)【圣才出品】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住所:主要考查自然人和法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以及住所冲突的解决;(2)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常将涉外民商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查。

一、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总体说明2010年10月28日,我国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法律,也是国际私法部分最重要的法律。

1.新法的主要内容该法采用了总分结构,规定了涉外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同时对发生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争议需要具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做了详细的规定。

2.新法的特点(1)在法律适用原则方面,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①新法赋予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突出地位除了传统的合同领域外,在委托代理、信托、夫妻财产关系、运输中的动产物权、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对一般侵权责任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准据法的选择、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等领域,均准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

②新法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项补充性原则新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合同领域,新法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仅次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适用准则,并采用了“特征性给付说”。

(2)在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方面,弥补了原有的立法空白,细化了原有法律适用规则。

①新增了关于法律定性、代理、信托、知识产权等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

②细化补充修订了婚姻家庭、遗嘱继承、侵权责任等的法律适用规则。

(3)在立法上有所创新①注重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利益例如,在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情形下,父母子女关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抚养监护也是如此。

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劳动者工作地法律”、“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通常有利于保护较弱方当事人的权益,因为经常居所地的法律往往是他们最熟悉,也最便于他们据以主张其权利的法律。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条约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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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条约法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国际条约的一般知识:主要考查国际条约的缔结程序特别是签署的效力,并与条约的加入、条约保留的含义及其效力等结合进行综合考查;(2)我国关于批准和加入国际条约的规定:主要考查有权代表国家谈判、签署条约的机关及其权限,并与不同主体在行使职权时是否需要出具证明文件、不同主体的行为的效力等问题进行综合考查。

一、条约缔结和成立1.条约的含义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

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2.条约有效的条件(1)形式条件①文本;②履行签署或批准程序。

(2)实质条件①全体具有缔约能力;②自由同意。

非自由同意是指认识错误即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诈欺和贿赂;强迫。

③符合强行法规则首先,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无效。

其次,条约缔结后如遇新的强行规则产生时,与该规则相抵触者失效并终止。

3.条约的缔结程序(1)条约的缔结一般包括约文的议定、认证、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三个环节。

(2)认证方式可以按照条约约文所规定的程序,或按照参加起草条约约文的各国所约定的程序。

一般采用的方式有革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签署。

理解小贴士关于签署需要注意的问题:根据条约本身的规定或有关各方的约定,签署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有不同的法律意义:(1)如经条约规定或各有关方约定,签署意味着认证和签字国同意受条约的拘束的双重意义。

(2)对规定或约定需要批准的条约,签署除对约文的认证外,还含有签署者代表的国家初步同意缔结该条约的意思。

另外,签署是否代表着条约生效,关键看条约本身的约定。

通常情况下,签署表示认证,除非条约明示签署代表同意受条约约束。

4.我国关于谈判签署国际条约代表委派的规定(1)《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国际经济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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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术语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最重要的2个法律文件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惯例,根据《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修订而成)。

公约虽然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法律,但它并没有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所有问题,因为公约是各国妥协的产物。

目前公约只规定了合同的成立、风险转移、买卖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违约救济等问题。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修订而成,201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3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通常会综合考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特别是其中逾期承诺的效力问题;国际货物买卖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质量和权利担保义务、卖方多发货的处理、违约责任和免责情形,常以多项选择或不定项选择题的形式考查,难度较大,要求考生牢固掌握相关知识并能实际运用于题干设定的国际贸易情景。

(2)国际贸易术语通则:常考查主要的六类术语及术语项下的权利义务安排:FOB、CIF、CFR、FCA、CIP、CPT,国际贸易术语常是解决货物运输费用、投保义务、在途风险的承担等问题的前提,考生必须烂熟于心。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1.调整对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国际”的界定①公约对“国际”的界定采取了营业地的标准:a.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不以当事人国籍为划分标准;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适用公约(我国对此规定予以保留)。

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a.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第一,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第二,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法上的居民)【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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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居民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2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国籍制度:常考查国籍冲突的解决、出入境管理制度特别是我国的入境限制制度;(2)引渡和庇护:常以案例的形式考查引渡的原则、不予引渡的情形、可以寻求庇护的情形、有权提供庇护的主体等内容。

一、国籍制度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建立了一种稳定的法律联系。

国际法上是以国籍来对居民作出最基本的法律划分。

1.国籍的取得和丧失(1)国籍的取得是一个人获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资格。

①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称为原始国籍,它是最基本的国籍获得方式。

②因加入取得国籍是指由于本人意愿或某种事实,根据一国国籍法的规定而获得该国的国籍。

也称为继有国籍或转承国籍。

(2)国籍的丧失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个人失去其拥有的某个国家的国籍。

2.国籍的冲突和解决(1)引起国籍冲突的原因在于各国国内法对国籍的获得和丧失方面的不同规定。

在国际实践中,一般采取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通过国内立法;第二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

(2)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外国人是指不拥有该国国籍而拥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

1.外国人的入境、出境及居留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依内国法。

主要指《出境入境管理法》,该法于2012年出台,属于本章重要考点。

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人境的义务,国家有权作出规定,对可能危及本国安全、社会秩序或国民健康的外国人,拒绝入境。

(1)入境①实践中,外国人入境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

首先,持有有效护照并获得入境签证,也称为“护照签证制”。

其次,在入境口岸接受有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检查。

②《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1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签发签证:a.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b.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c.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d.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e.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f.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商事仲裁)【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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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商事仲裁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仲裁协议:常综合考查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仲裁协议瑕疵的处理,并结合主合同的效力瑕疵考查仲裁协议的独立性;(2)仲裁裁决:主要涉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特别是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事由等知识点,并与国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行综合或对比考查。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机构、依据、程序1.仲裁的基本概念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各方依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性质的争议提交某临时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程序。

2.机构与范围(1)国际商事仲裁通常由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

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依据。

(2)仲裁的范围: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并非所有的纠纷都可以通过仲裁来处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尽管婚姻、收养等与身份有密切关系的问题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处分,但并不属于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纠纷。

3.仲裁协议广义的仲裁协议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类型①仲裁条款它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订立的约定将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它是现代民商事合同中经常采用的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

②仲裁协议书它是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专门协议。

③仲裁特别约定它是双方当事人在相互往来的函电中,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共同约定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而达成的协议。

(2)仲裁协议瑕疵的处理①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②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③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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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2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反倾销:常综合考查倾销的情形、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以及具体的反倾销措施,特别是价格承诺的提出与接收、可以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形等;(2)反补贴:常考查属于补贴的具体情形的认定、反补贴的具体措施,考题设置较为直观;(3)保障措施:主要考查采取保障措施的前提、针对的对象和限度。

本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一个外贸管理基本法——《对外贸易法》、三个外贸救济措施条例即《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

《对外贸易法》是对外贸秩序进行管理的纲领性法律,主要规定谁有资格从事进出口活动、进出口活动包括哪些方面、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限制或禁止进出口、限制的手段、对破坏外贸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如何处理和处罚等。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我国重要的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主要是通过对进口商征收一定的附加关税,提高进口商的成本,抬高进口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价格,使其失去价格优势,间接保护国内产业;保障措施是进口商品大量涌入国内时所采取的一种紧急限制进口的类似紧急避险的办法,以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

一、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措施无论是实行相对的自由贸易政策还是实行保护贸易政策,各国所采取的对外贸易管理措施,按照其实施的具体手段,可分为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

1.关税关税是指一国政府设置在关境的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海关法律法规,在货物进出本国关境时,对货物所有人课征的一种税收。

2.非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就是指除关税措施以外的其他一切直接或间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法律和行政措施。

包括进出口许可证措施、进出口配额措施、海关估价、外汇管理措施、进出口商品检验措施、政府采购制度等。

二、对外贸易救济1.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有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三种。

三者均是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手段。

要掌握三者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调查程序和措施。

(1)反倾销①倾销的概念倾销,即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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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制度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4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国际知识产权法:主要涉及《巴黎公约》中的临时保护原则和优先权原则、《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和自动保护原则,考题相对简单。

(2)国际投资法:常考查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保证对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险别及承保条件、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行使管辖权的条件等内容。

(3)国际金融法:常综合考查国际借贷与一般商业贷款的异同、国际融资担保、特别提款权的含义及行使的限制等内容。

(4)国际税法:主要涉及国际税收管辖权制度、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可能与我国关于外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相关法律制度结合进行考查,但总体难度不大,掌握好相关知识点即可应对。

一、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政府间,国际金融机构之间、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投资关系不属于国际投资法的调整范围。

1.海外投资保证制度(1)海外投资保证又称“海外投资保险”,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

(2)海外投资保证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它不是一种民间保险或私人保险,而是一种政府保证或是国家保证。

(3)国际投资法中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具有如下特点:①该制度的保证对象只限于政治风险;②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着眼于防止风险的发生,重在保护,而不在事后弥补;③该制度的实施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即投资者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和控制,不包括间接投资;④该制度提供的是一种“国家保证”。

因此与一般的商业保险相比,不具备营业性。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1)担保机构承保的险别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担保的风险为政治风险,即东道国政府的行为引发的风险,包括货币汇兑险、征收或类似措施险、违约险以及战争和内乱险。

①货币汇兑险货币汇兑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限制将其货币转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货币,并兑出东道国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投保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作出行动。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法基本理论与国际法主体)【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法基本理论与国际法主体)【圣才出品】

第一章国际法基本理论与国际法主体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2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国际法基本原则:常以简单的案例考查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特征、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表现等知识点。

(2)国家:综合考查国家领土的取得方式及领土主权的内容、国家主权的内容、承担国家责任的理由、排除国家行为不当性的事由、国家豁免、国家承认的方式及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领土制度的考查还可能会结合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展开。

(3)国际组织:主要涉及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及职能、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结合国际争端解决进行考查,即将国际组织的争端管辖权与行使管辖权的前提和程序结合起来进行考查。

一、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国内法关系国际法是在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1.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社会是由平等的主权国家组成的,这种客观现实决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自身特点,对比见下表:(2)除了国际法自身的特点外,与国内法一样,国际法具有明显的法律性。

理解小贴士在国际社会,确实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但是正如国内法中也有未被追究的违法行为一样,这种逍遥法外的事实不能排除该行为的违法性,也不能否认国际法应有的约束力。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理论层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互相渗透、互相依赖、互相补充、互相制约的关系。

(2)实践层面①国际层面a.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b.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c.国际法不得干预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该国承担相关的特殊义务。

②国内层面(主要指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a.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b.也没有形成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具体、统一、完整的规则;c.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优先适用。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冲突规范及其适用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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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冲突规范及其适用制度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3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冲突规范:主要考查冲突规范的含义、类型、结构,并与连结点和准据法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查。

(2)准据法:常结合冲突规范考查准据法的确定、转致制度和反致制度等内容,并以案例的形式综合考查法律规避的后果、外国法的查明及无法查明时的处理等。

一、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冲突规范的特点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法律规范。

与实体规范相比,它的特点在于:(1)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并不像实体规范那样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仅指明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以及何种法律。

(2)冲突规范是间接调整规范。

必须与所援引的某一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它只能起间接调整的作用。

(3)冲突规范是结构独特的法律规范。

2.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由“范围”、“系属”和“连结点”三个部分组成:(1)范围指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民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问题。

(2)系属规定法院在审理某一具体国际民商事法律问题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或者允许法院在冲突规范确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3)连结点①含义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它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的根据,是冲突规范中据以连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与其应适用的某国法律的桥梁和媒介。

②分类a.连结点可以分为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

第一,静态连结点,是指固定不变的连结点,主要是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结点,如合同缔结地、婚姻举行地、法人登记地、侵权发生地。

第二,动态连结点,是指可变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

b.连结点又可以分为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

第一,客观连结点,是指一种客观实在的标志,主要有住所、国籍、惯常居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履行地、法院地等。

第二,主观连结点即当事人的意思,如“合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这一规范中,采用了“当事人选择”这一主观连结点。

383.独角兽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和制度

383.独角兽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和制度

国际私法讲义★概说——国际私法的考点和理论体系第一部分 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和制度一、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规范及准据法 1.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实际案例中的国际私法2.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及其解决(1)通过国际统一实体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解决(2)通过国内冲突法、国际冲突法解决例: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3. 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4. 国际私法的主体范围——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二、★★★★★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一)冲突规范例:不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考点1:冲突规范的特点及结构(1)特点:①法律适用规范;②间接规范;③结构独特 (2)结构:冲突规范 = 范围 + 系属(包含连接点)+关联词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例题】“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这一法律规范中,“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连接点 连接点范围系属 系属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属于?()A.准据法B.范围C.连接点D.系属考点2: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双边、选择(有条件和无条件)、重叠①单边(“在中国领域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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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3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外交代表、外交机构:主要考查任职资格、选派方式、接受国宣布外交代表不可接受的权力等内容,可能结合国际条约的谈判、缔结等考查外交代表的职权;(2)使领馆、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主要考查所享有的特权的具体内容、不享受特权的情形、豁免的内容及不得主张豁免的情形等,还会对使馆和领馆的特权和豁免进行对比考查,但考题设置较为直观浅显,把握好基本制度即可应对。

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1.概念外交关系是国家间通过外交机关以访问、谈判、缔约、交涉、参加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等方式进行交往形成的一种相互关系。

领事关系是指根据国家间的协议,互派执行领事职务的常驻机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关系。

2.主要规则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法律规则都经历了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历程。

目前调整外交关系的成文法主要是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调整领事关系的主要是1963年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3.区别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虽然均是一国对外关系的组成部分,但有重大区别:(1)交往对象不同外交机关全面代表本国与接受国中央政府交往,领事机关一般仅和地方政府交涉。

(2)职能、任务侧重点不同外交机关更侧重于两国重大政治、经济和军事等方面,领事机关更侧重于商务和民间交往等。

(3)职责范围不同外交机关的职责范围为接受国全境,领事机关则限于其辖区。

(4)特权与豁免不同一般来说,外交特权与豁免比领事特权与豁免更多,保护程度更高。

理解小贴士:除另有声明外,两国间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亦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二、外交关系法1.外交机关(1)含义代表国家执行外交政策,从事外交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统称外交机关。

(2)分类国家外交机关有国内和国外之分。

①国内国内外交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

a.国家元首是国家的最高首领,在外国时享有最高的尊荣与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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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5分左右。

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物权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有价证券质押、船舶和航空器所有权、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并结合主体的住所、国际私法上的继承制度等进行综合考查,要求考生对相关制度有全面的掌握并能用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涉外合同关系:常综合考查最密切且联系原则的适用特别是最密切联系地的确定、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原则以及我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

(3)涉外家庭关系:主要涉及涉外继承、婚姻、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并将身份关系与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国际物权、侵权、债权法律制度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

:(4)涉外商事关系:主要涉及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并与国际货物运输中的单证结合起来进行考查;还会涉及海事关系特别是海事侵权的赔偿和共同海损的损失承担。

一、法律行为和时效1.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1)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可分为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和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这两个方面,前者是法律行为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后者一般依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

(2)代理的法律适用①在代理人与本人的关系上,因为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允许当事人选择代理合同的准据法。

②我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若没有选择或者选择无效,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③在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上,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

(3)信托的法律适用我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2.关于时效问题的法律适用(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确定时效问题适用其所属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2)我国法律也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二、物权的法律适用目前国际私法上用来解决物权关系法律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的客体所在地的法律。

2020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2020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导语】不管你的梦想是什么,做好当前的事情,终将会如愿以偿。

对于考试⽽⾔,同样需要不断地积累,坚持学习。

以下为“2020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篇⼀】2020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国际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是指⼀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关应另⼀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关或有关当事⼈的请求,代为履⾏司法⾏为,或者在司法⽅⾯提供其他的协助。

司法协助包括民事司法协助和刑事司法协助等,此处讲的是民事司法协助。

民事司法协助⼜有⼴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只包括送达⽂书、调查取证等,⼴义的司法协助,除了包括狭义司法协助的内容外,还包括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

(⼆)司法协助的途径 1.外交途径 即请求国司法机关把请求⽂件交给本国的外交部,由本国外交部转交给被请求国的外交代表,再由该国外交代表转交给该国国内的主管司法机关,由该主管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

2.使领馆途径 即请求国司法机关把请求⽂件交给本国驻在被请求国的使领馆,再由使领馆直接把有关⽂件交给驻在国的主管司法机关,由该主管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

3.法院途径 即由请求国法院直接委托被请求国法院进⾏司法协助。

不过,采取这种做法⼀般须以条约为基础。

4.中⼼机关途径 亦称为中央机关途径。

它是请求国主管机关将请求协助事项提交给被请求国的中⼼机关,由该中⼼机关再转交给本国有关主管机关进⾏司法协助的途径。

(三)域外送达 1.域外送达的概念 域外送达是指⼀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按照互惠原则将诉讼⽂书和⾮诉讼⽂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当事⼈或其他诉讼参与⼈的⾏为。

2.我国向外国送达的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民法院对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送达诉讼⽂书,可以采⽤下列⽅式:(⼀)依照受送达⼈所在国与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可以委托中华⼈民共和国驻受送达⼈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送达;(五)向受送达⼈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机构、业务代办⼈送达;(六)受送达⼈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贸易支付)【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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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贸易支付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信用证相关的内容,常结合国际贸易的流程考查信用证的流转、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银行在议付过程中对单证的审查要求等内容。

一、托收1.含义(1)托收是指银行根据托收指示书的指示处理有关的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和(或)承兑交付单据或按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

(2)托收行、代收行的职责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事。

及时向汇款人提示汇票,将收到的货款及时转交委托人。

或在汇票遭拒付时,及时通知委托人,由委托人出面向付款人或进口方进行追偿。

因此,从信用性质看,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全凭买方信誉,银行不给予卖方以任何付款保证。

2.分类根据使用汇票的不同,托收可分为两类,详见下表:理解小贴士在托收中,出口方与托收行是委托代理关系,而托收行与代收行也是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代理法的一般原则,在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因此,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书行事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时。

委托人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

从理论上说,代理人的行为视为本人的行为,代收行违背托收指示书就是违背了它对托收行的义务,进而可得出托收行也违背了它对委托人的义务的结论。

二、信用证1.信用证的含义(1)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信用证(L/C):银行依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受益人(卖方)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2)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代替买方信用为卖方提供的一种有条件付款保证,是银行信用。

根据UCP600,信用证一旦开出,非经受益人同意,银行不得单方面取消或修改(可转让信用证除外)。

2.信用证的种类(1)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保兑是指一家银行开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

经保兑的信用证称为保兑信用证。

(2)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只有在信用证上注明“可转让”的,信用证才可转让,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2024年法考三国法重点笔记

2024年法考三国法重点笔记

2024年法考三国法重点笔记一、国际公法。

1. 国际法的渊源。

- 国际条约:重点关注条约的缔结、生效、保留等。

- 国际习惯:其构成要素(物质要素和心理要素)。

2. 国际法主体。

- 国家: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的相关内容,国家承认与继承。

- 国际组织: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大会、安理会等)及其职能,安理会的表决制度(15个理事国,9票赞成,大国一致原则)。

3. 海洋法。

- 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不同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例如,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专属经济区的资源开发和管辖权等。

4. 航空法。

- 领空主权原则,国际航空运输的相关制度。

5. 外层空间法。

-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等)。

6. 国际法上的居民。

- 国籍:国籍的取得(出生取得、加入取得)和丧失,国籍冲突的解决。

- 引渡和庇护:引渡的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等),庇护的对象和范围。

7.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 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馆舍不得侵犯、档案文件不得侵犯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人身不得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得侵犯等)。

- 领事特权与豁免: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区别,领事的主要职能。

二、国际私法。

1. 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

-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规范(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2.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 主体: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 物权: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船舶、航空器物权的特殊法律适用。

- 债权:合同之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侵权之债(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共同属人法等)。

- 婚姻家庭: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的法律适用。

- 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3.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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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范围和渊源
考查小贴士
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国际私法的渊源、区际法律冲突的含义及解决方法,考题设置浅显直观,难度不大。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私法”范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国际民商事关系。

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就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即指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外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两方面。

1.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

国内判例在我国不是法律的渊源,也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2.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对于国际民商事惯例的适用,一般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只有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国际商事惯例。

才对该当事人有约束力。

三、区际法律冲突
1.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多法域国家由于该国内部法律体系不统一,各法域之间的立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

当准据法指向多法域国家时,适用多法域国家的哪一个法域的法律为准据法,就是区际私法要解决的问题。

2.我国对此的规定是,首先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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