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处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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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在医学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一类特殊的药品,具有较强的药理作用,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

为了规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合理用药,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

一、处方开具资格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前,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只有具备相应执业资质的医师才有开具此类处方的权利,保证医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处方内容要求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处方格式。

处方内容应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病情描述、用药剂量、使用方法、开具日期、医师签名等必要信息,并按照规定填写处方单。

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慎重对待,严格遵守规定,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三、处方审核和记录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后,需要经过相关医疗机构的审核和确认。

医疗机构的药学部门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内容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医师应当对处方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归档,及时更新患者用药信息,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系统,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隐私保护。

四、处方使用期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处方不得再次使用。

患者在使用处方药品时应当按照医嘱和规定的用药剂量进行使用,不得擅自增减用药量或更改用药方式。

医师应当定期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确保患者的病情得到有效控制。

五、处方管理责任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认真履行处方管理的责任。

医师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用药指导,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效果。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的药品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师的培训和监督,规范处方开具和使用流程,提高用药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总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有效性,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和责任,提高医疗服务的整体质量。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1、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完整清晰的填写处方项目,不得涂改。

2、严禁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3、医师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处方。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处方编号、处方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发药人、核对人。

二类精神药品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印制、保管、领取、保存、退回和销毁的相关规定: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由药械科按照省卫生厅统一格式印制。

库房要建立处方笺台帐,对处方笺的收发进行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处方编号、领用部门、数量、保管人及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保证能追查每张处方的去向。

(2)处方笺发现破损或作废时应退回库房,进行登记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后销毁。

(3)药房发药后对处方进行逐日、逐张登记,妥善保存,要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保存期满后经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具有较高风险和潜在危害的特殊药品,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我国实施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该制度通过对医师处方权的规范,实现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监控。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背景、实施对象、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背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特殊性在于其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的影响,因此使用这些药品需要严密的监控与管理。

过度或不当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问题,甚至造成生命危险。

为了规范医师在处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的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制定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二、实施对象该管理制度主要适用于具备医师资格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药师等。

只有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医师才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三、管理要求1. 开具处方的规范要求医师在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需遵循以下规范要求:- 严格按照病情需要和个体化治疗原则,选择合适的药品;- 在处方上标明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 记录药品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详细信息;- 在处方上签字并注明开具日期。

2. 处方的保存与传递要求医师开具完处方后,需按照以下要求保存和传递处方:- 在医疗机构内建立科学合理的处方保存和传递系统;- 严格控制处方的印制和调配,确保处方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医师应妥善保存自己开具的处方,相关医疗机构应对处方存档进行管理。

3. 处方的审核与管理要求为了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需要对处方进行审核与管理:-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审核岗位,负责对处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医师应在处方上签字确认,确保处方的真实性;- 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化的处方管理系统,以便进行数据分析和查验。

4. 处方调剂与发药控制为避免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发药环节进行严格控制:-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药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统一管理;- 药剂师在发药前应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发药应由药剂师完成,避免发生错误。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五篇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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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在医疗领域中,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具有极高的风险,因此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确保医务人员正确、合理地开具处方和使用这些药品。

本文将探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的有效性以及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一、麻醉药品的处方权管理麻醉药品是一种具有较强药理作用的药品,使用不当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因此,医务人员在处方麻醉药品时需要符合一定的管理规定。

1. 麻醉药品的合理处方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遵循一定的处方规范,包括药物种类、使用剂量、使用方法等。

同时,医务人员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评估,确保麻醉药品的使用是必要且安全的。

2. 麻醉药品处方的审核与监管为了确保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符合规范,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审核机构,对麻醉药品处方进行审核。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对麻醉药品处方进行监督,确保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合规。

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精神药品是用于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由于其药理作用较大,使用需要经过严格的管理。

1. 精神药品处方的专业性精神药品的处方需要由专业的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医生开具,确保对患者的精神状态评估准确,处方的药物种类和剂量符合患者的具体情况。

2. 精神药品处方的限制精神药品的处方应严格限制在特定的医疗机构或特定的医生开具,以确保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监控。

此外,患者在使用精神药品时也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药物可能的副作用和注意事项。

三、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相关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制度在维护医疗安全、保障患者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 相关法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明确了医务人员的处方权限和处方行为的管理要求。

2. 有效性评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制度需要定期进行有效性评估,以确保其符合医疗实践的需求,并发现和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2.参与国际药品监管科学研究,提升药品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鼓励医务人员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提高药品使用和管理的专业水平。
十一、宣传与普及
1.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认识。
2.通过举办健康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使公众了解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潜在风险和法律责任。
2.定期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对发现的问题药品应及时上报,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召回和处理。
3.医疗机构应开展药品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进行预测和防范,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4.对于高风险药品,应实施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限制使用、加强监控等。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
1.医疗机构应积极与国际药品管理组织进行交流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的药品管理经验。
六、药品的废弃物处理
1.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药品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暂时储存和安全处置。
2.药品废弃物应有明确标识,避免与其他医疗废物混合,防止药品的非法流入社会。
3.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废弃物登记制度,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处理时间和方式。
4.对于特殊性质的药品废弃物,应采取专门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1.医疗机构应将药品使用知识纳入医务人员持续教育体系,提高其专业素养。
2.鼓励医务人员参加相关学术活动,提升药品使用和管理的业务水平。
3.为医务人员提供职业发展机会,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促进其专业成长。
二十、信息化建设与数据安全
1.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信息化建设,提升药品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2.建立药品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药品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
3.定期公开药品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透明度。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各岗位人员职责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1、为加强和规范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和安全管理,设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负责人组成的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2、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各项制度。

3、不定期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相关法规和知识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4、定期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5、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印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格式。

6、组织对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简称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经考核合格者分别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并将签名留样备案。

二、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1、临床各科室应指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责任人。

2、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固定基数应经过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审批。

3、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须交接清点,交接班应有记录,并由交接人签名.4、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贴剂的废贴应妥善保存,退交药房.5、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6、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严禁外借,私自使用。

7、临床各科室在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被骗或者被冒领时,应即将向医疗机构保卫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部门负责人职责1、负责监督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非常特殊的药品,其使用和管理需要符合严格的规定和程序。

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各国都建立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该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义麻醉药品是指能够减轻或消除疼痛感觉,使人产生麻醉状态的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能够影响人的精神活动、情绪和思维的药品。

这两类药品都具有一定的药理作用和风险,因此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来控制其使用。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授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只能由合格的医师持有。

医师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需要通过考试和培训来获取相应的资格证书。

只有持有有效的处方权的医师才能合法地处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要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有一定的要求,以确保其合理使用和安全性。

一般而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应包括以下内容:1. 医师的姓名和执业资格证书号码;2. 患者的姓名和年龄;3. 处方药品的名称、剂量和使用方法;4. 处方的日期和有效期限;5. 医师的签名和联系方式。

此外,对于精神药品的处方,还需要注明治疗的精神疾病和预期效果。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审查和监管为了确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滥用,各国采取了相应的审查和监管措施。

一般而言,配药师或药剂师在接到处方后会对其进行审查,检查处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监管部门也对医师的处方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限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一般来说,处方权的范围和有效期限会根据医师的资质和专业领域进行限制。

一些特殊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只能由特定的医师处方,且处方的有效期限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的意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社会的意义重大。

首先,它能够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防止药品的滥用和误用。

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麻醉药品是一种特殊的药品,具有较强的药理作用和副作用。

为了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各国纷纷实施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在中国,麻醉药品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特别是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的定义与分类麻醉药品是指用于麻醉或缓解疼痛的药物。

根据其药理作用和临床应用情况,麻醉药品被分为不同类别。

第一类精神药品是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明显兴奋、抑制或改变意识、情感和行为的药品。

这类药品具有较强的药理活性,使用时需要严格控制。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保护公众安全:第一类精神药品具有较强的药理作用,如果滥用或错误使用,可能对患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非常必要。

2. 避免滥用与沉迷: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滥用和沉迷对个人和社会都会产生严重影响。

通过严格管理处方权,可以有效地控制麻醉药品的使用数量,减少滥用和沉迷的风险。

3. 提高药师责任感: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只限于特定医师,这样可以增强医师的责任感和警觉性,减少潜在的疏忽和错误。

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合格医师授权:只有经过特殊培训和资质认证的医师才有资格拥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这些医师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判断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合理地开具处方。

2. 处方审核:医师开具处方后,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流程。

这包括药师对处方的审核,核对患者身份和病历,并仔细研究患者的病情和用药史。

只有审核通过的处方才能继续后续的流程。

3. 使用限制: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和限制。

这涉及到使用的剂量、疗程、用药途径等方面的规定。

这样可以避免患者过度使用药品或长期滥用药物。

4. 监测与评估: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需要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医师需要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及时了解患者的症状和反应,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适应。

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十三、应急预案
13.1医院应制定麻、精神药品应急预案,包括药品不良反应、用药过量、药品短缺等情况的处理。
13.2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2)应急处理流程,包括报告、评估、处理等环节;
(3)应急物资储备,确保药品供应;
(4)应急培训与演练,提高医务人员应急处理能力。
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总则
1.1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医院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从事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使用的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
1.3医院应设立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负责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分发、处方审核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24.2培训与教育内容包括:
(1)麻、精神药品的药理学知识;
(2)处方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3)药品不良反应的识别和应急处理;
(4)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操作培训。
二十五、持续优化与创新发展
25.1医院应持续优化麻、精神药品管理流程,探索创新发展模式。
25.2持续优化与创新发展措施包括:
(1)引入智能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十四、用药咨询与沟通
14.1医院应设立用药咨询窗口,为患者提供专业的用药咨询服务。
14.2医务人员应主动与患者沟通,了解患者用药需求,解答患者疑问,提高患者用药满意度。
14.3医院应鼓励患者参与用药决策,尊重患者意愿,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
十五、用药研究与进展
15.1医院应鼓励医务人员开展麻、精神药品相关研究,推动用药知识更新和用药技术进步。
15.2医院应定期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分享用药研究成果和经验,提高医务人员用药水平。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领用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领用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领用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一类特殊的药品,其使用需谨慎。

为了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领用,保障药品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我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特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药效强、副作用大的特点,对患者的健康有着重要影响。

因此,其使用需经过专业医师的诊断和处方,以及严格的监督管理。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领用制度1. 专业医师开具处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需由专业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信息。

2. 药房发药:患者凭医师处方到指定药房领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药房只能按照处方发药,不得超量出售。

3. 用药监测:患者在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期间,需定期到医院进行用药监测,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三、制度的意义1. 保障用药安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领用制度可以有效避免患者滥用药物、超量使用的情况,保障用药安全。

2. 提升医疗质量:规范的处方领用制度可以提升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医疗质量,减少用药错误和不良反应的发生。

3. 防止药品泛滥:严格的处方领用制度可以有效遏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泛滥现象,减少药品滥用对社会的危害。

4. 促进用药合理化:通过处方领用制度,可以使患者按照医嘱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提高治疗效果。

四、加强监管与宣传1. 提高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药房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领用制度。

2. 宣传政策法规:政府和医疗机构应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领用制度,引导患者正确使用药物。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领用制度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措施,只有做好相关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才能更好地保障患者的健康。

希望社会各界能共同关注和支持这一管理制度,共同维护患者的用药权益。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医院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医院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一、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具有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二、开具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红底黑字,右上角分别标有“麻’’、“精一”字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纸黑子(红字),右上角标有“精二”字样。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要亲自诊察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交由本院病案室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本院院内使用。

五、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型处方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六、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业务院长批准。

七、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此情况严格控制,患者要有三甲医院诊断证明,出具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经院长批准院内使用。

八、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格式中除普通药品处方规定外,强调列出临床诊断和身份证编号,代办者要有代办人身份证,并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1、处方记载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一名患者用药。

3、处方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数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须写实际年龄。

十、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由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调配,调配时要做到“四查十对”。

非取得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师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得调配。

处方经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后,认为存有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调配问题记录簿上,经办人员同时签名,并注明时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具有一定风险和潜在危害的药品,因此需要严格的处方管理制度来确保其合理、安全的使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处方权:处方权一般由医生具有,在具备相关资质和合法执业的前提下,医生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开具相应的处方。

2. 处方编写:医生在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完整、准确的处方信息,包括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诊断、药物名称和剂量、药物使用方法等。

同时,医生还需要签名确认处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 处方审核:医院药师或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对医生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审核不合格的处方应当予以驳回,并及时通知开具处方的医生。

4. 处方管理: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处方管理台账,记录开具处方的医生、处方日期、患者信息等,以便随时查验和追溯。

5. 处方调剂和配药:药师根据处方,在严格按照规定的配药程序和标准下,调剂和配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

6. 处方存档:医院应当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存档,保存一定的时限,并确保处方信息的保密性,以防止处方被滥用。

以上是常见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医生的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管理制度在医疗行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这些特殊药品具有较强的药理作用,如果滥用或者错误使用可能会对患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对这类药品的处方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医疗安全和合理用药。

一、麻醉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1.1 麻醉药品是专门为手术麻醉和疼痛缓解而设计的药品,具有较强的镇痛效果和意识蒙昧作用。

因此,麻醉药品的处方权一般只限于麻醉科医生或者麻醉师拥有,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处方或者使用。

1.2 医院必须建立健全的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包括对麻醉药品的采购、配送、使用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管控,确保药品的流通和使用符合规定。

1.3 对于麻醉药品的处方,医生必须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用药目的、剂量以及使用频率等信息,并加盖医院公章和医生个人签名,以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4 患者在购买麻醉药品时必须出具医生开具的有效处方,药房才能按照处方提供相应药品,而非患者或非医疗机构无权购买或使用麻醉药品。

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2.1 一类精神药品主要用于治疗精神疾病和神经系统疾病,具有控制情绪、改善神经功能的作用。

这类药品一般需要专业精神科医生进行处方和监控。

2.2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精神科药品的采购、配送、使用和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用药安全。

2.3 医生处方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和身体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制定个性化的用药方案,并在处方上详细注明药品名称、剂量、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信息。

2.4 零售药店在出售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要求患者出示有效处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出售限制药品,避免滥用和非法使用的现象发生。

综上所述,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维护医疗秩序、防止药品滥用和非法使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商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患者的用药安全,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医疗质量的提升。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一类特殊的药物,它们具有较高的药理活性和潜在的滥用风险。

为了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管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管理制度。

一、背景介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医疗、科研、教学等领域都有广泛应用,但是由于其特殊性质,需要加强管理,防止滥用和非法使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管理制度的出台,旨在规范医生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程序和要求,提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安全性。

二、管理制度的内容(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的印制和分发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必须经过严格的印制,具备相应的防伪措施,防止空白处方被篡改或伪造。

2. 只有具备相应资质和权限的医疗机构才能获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并且数量应该严格控制,避免过量分发导致滥用。

(二)医生处方的规范要求1. 医生在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开具处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医生必须对患者进行详细的诊断和评估,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是符合患者实际需要的,并且采用最佳用药方案。

3. 处方必须填写完整,包括患者信息、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用量、处方日期等必要信息,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三)配药和发药环节的管理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配药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权限的药师进行,同时需要进行严格的记录和核对,确保配药的准确性。

2. 发药环节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登记,确保患者获得的药物是符合处方要求的,并且避免药物的滥用和误用。

(四)监控和追溯体系的建立1. 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控和追溯体系,对各个环节的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2. 监控和追溯体系应该与医院信息系统进行联通,实现药物使用和处方信息的全面记录和管理,为后续的数据分析和溯源提供依据。

(五)培训和督导机制的建立1. 针对医生、药师和相关工作人员,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的培训计划,包括法律法规的学习、用药知识的培训等。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一)处方权1、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是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或按规定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在医院注册从业的执业医师,才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资格)。

2、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停止在医院执业时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即被自动取消。

3、医院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报送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处方书写要求1、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上记载,并与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具,处方右上脚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

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4、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6、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7、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用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况决定用量。

8、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的治疗。

9、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特点
药理作用
非法滥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明显的药理 作用,能够产生强烈的镇痛、镇静、 催眠等作用,同时也具有成瘾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滥用和非法贩 卖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个人 健康和社会治安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依赖性
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会导致 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一旦停止 使用会出现戒断症状,如焦虑、抑郁、 失眠等。
使用登记与报告
登记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包括使用时间、 使用数量、使用人员等信息。
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患者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用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03
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的安全使用规 范
处方管理
处方开具
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的处方必须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 医师开具,且每次开具的处方剂
处罚规定
警告与限期整改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医疗 机构,监管部门可给予警 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罚款与吊销许可证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监管 部门可处以罚款,情节严 重的可吊销相关许可证。
刑事责任
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依 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 责任。
法律责任与义务
医疗机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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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处方审核
处方开具后必须经过药师审核,确 保药品的种类、剂量、用法等符合 规定,并确保患者的身份信息准确 无误。
处方保存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的处方,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5年。
使用人员的资质与培训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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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为加强我院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保证正常医疗需求,防止该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河南省卫生厅《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通过相关精、麻药品临床使用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新调入人员必须获得本院普通处方权后,经相应的培训、考核,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经相关精、麻药品临床使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调配权;新调入人员取得药品调配资格后,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权,药学人员在调配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调配。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培训考核工作由药剂科和医务科负责组织。

四、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调配权的医师及药师应在医务科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样式(全名)留样与医务科、药剂科及各调剂室备案。

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原则及开具数量应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及《精神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相关规定执行。

六、凡违反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规定开具和调剂精、麻药品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或处方调配权;凡调离、辞职、退休等各种原因离开医院工作人员的,由医务科停止其处方权或处方调配权。

上述情况人员的处方权或调配权取消后,由医务科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剂科。

医务科、药剂科应分别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登记表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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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及处方管理制度1.总则: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卫生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2.建立由分管院长董国托负责,医务科徐忠相、药剂科叶玉芬、护理部周艳珍、保卫科鲍加俊、麻醉科李季等临床备用科室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指定专职人员季群花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每季度组织一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科室和临床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5.药剂科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6.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领用管理(1)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由药剂科编制计划,在指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单位采购。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填写并凭《印鉴卡》向本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并保持合理库存。

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3)购进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

药库人员以购药发票(供货单位、开票日期、凭证号)、印鉴卡为依据:认真检查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单位、药品价格、外观及包装(查有无变质、破损、缺数、内外包装及品种是否一致、特殊标识),并按批号逐批检查,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后记录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记录专簿与进出库专用帐册,按购药发票及时完成电脑录入,打印入库验收单,药库管理人员、采购人员签字后保存。

并及时将发票交药品会计进行财务验收按规定办理药品付款工作。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及时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5)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6)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7)使用科室应当使用保险柜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7.药库严格凭门诊药房和住院药房的领用单出库,出库时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有效期,及时做好药品的出库帐登记,登记内容: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与门诊药房和住院药房领药的药学人员做好药品实物的交接工作,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8.门诊药房和住院药房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管药学人员根据消耗和备用基数向药库提出申领,完成电脑输入后到药库与专管药学人员做好药品实物的领用核对交接工作:认真核对日期、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并及时做好药品的入库帐登记。

9.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1)医院根据管理需要在门急诊药房、住院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数量根据临床需要确定。

(2)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窗口上有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明显标识。

(3)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使用专用处方和病历。

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调配。

(4)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5)执业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师开处方时,应当在专用病历中记录完整。

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6)药师在调配和核对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按“四查十对”制度认真仔细核对处方的各项内容和药品的剂型、规格、单位、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外观及包装(查有无变质、破损、缺数、内外包装及品种是否一致、特殊标识),无误后签全名发药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7)门急诊药房、住院药房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处方编码、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登记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8)医务科对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的病人,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门诊病历,并负责“专用病历”的审核,登记、发放。

留存患者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居住地证明。

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9)患者配药后“专用病历”由药房统一收回保管。

患者或代办人员需要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需凭身份证到门诊药房领取“专用病历”。

(10)医务科、临床医师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若发现患者不再需要使用,应及时注销其专用门诊病历。

(11)各病区、科室使用时必须严格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空安瓿与贴剂回收、残余液销毁登记记录。

备用病区、科室认真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交接班签收工作。

10.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1)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各病区科室、门诊办公室统一向总务科领取。

(2)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并将病情及用药详细记载在“专用病历”上。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①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病情及诊断、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科别、开具日期、地址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②正文:以Rp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③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调配、核对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5)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6)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7)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8)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9)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10)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禁止带出医院外使用。

(11)执业医师在为门诊、住院病人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手写专用处方和病历。

(12)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手写专用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3)住院病人出院时不能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门诊病历,到门诊开药。

(14)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片剂以片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

(15)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调剂、核对发药后签全名。

(16)药师对不规范或不合理用药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拒绝调剂,退回医师进行修改或重新开具处方。

(17)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1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和监控装置。

(2)门急诊药房、住院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和麻醉科及各备用科室,应当配备保险柜或专柜和必要的防盗设施。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4)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5)医院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6)科室把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统一退回药剂科,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有关人员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做好登记。

(7)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8)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交到住院药房,由专人负责计数、统一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院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0)各病区住院病人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各科室回收管理,统一交药剂科按相关规定给予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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