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及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组织1.成立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药剂科设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柜,配备专人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等工作。
三、药品管理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柜加双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2.药品采购:药剂科根据医院临床需求,提出购药计划,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向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
3.药品验收:药品到达后,由采购员和库管员共同检查验收,确保药品质量合格。
4.药品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存放在专用保险柜中,库房温度、湿度应符合要求。
5.药品发放:凭处方发放药品,处方需经具有处方权的医师签字确认。
6.药品调剂:药剂科配备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剂工作,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
7.药品使用:临床科室在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应严格执行医嘱,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四、监督检查1.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药品安全。
3.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意识。
五、责任追究1.对违反本制度,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对因管理不善导致药品丢失、损坏、过期等情况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麻醉药管理制度15篇
麻醉药管理制度15篇【第1篇】附二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三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为保证我院特别管理药品的平安、合理使用,有效地控制特别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矩,制定本制度。
2.特别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发射性药品。
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方法,采取特别管理。
3.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指定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并需做好购进方案,合理调配库存。
除发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举行选购管理外,其它特别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
4.对购进的特别药品必需采取双人双验,验收到最小包装,并做好验收记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出库、配发时,采取双人核对制度,并做好出库复核记录。
5.特别药品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记下,并做好记录。
专用账册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6.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设立专库或者专柜。
专库应该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该使用保险柜,严防走失。
专库和专柜应该采取双人双锁管理。
手术室备用固定基数麻醉药品,天天凭处方、麻醉药品空安瓿更换。
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7.特别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做它用。
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该符合规定。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该认真核对,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该否决发药。
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否决调配。
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别管理药品。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导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医院中用于麻醉和精神科治疗的关键药品。
为了确保医院安全运行以及患者的生命安全,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和监管,保证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合理使用。
二、麻醉药品管理1. 麻醉药品的购买1.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正规的药品供应商处购买麻醉药品,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正品。
1.2 购买麻醉药品需要经过麻醉科的审批,并在采购前提交相关材料以备审查。
2. 麻醉药品的储存2.1 麻醉药品的储存应当符合相关的储存要求,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因素。
2.2 麻醉药品应当储存在专用的麻醉药品储存室中,严禁与其他非麻醉药品混存。
3. 麻醉药品的使用3.1 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医师进行,且需要提前进行适当的麻醉评估。
3.2 每次使用麻醉药品前,医务人员必须核对药品的品名、规格、剂量,并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使用。
4. 麻醉药品的监管4.1 麻醉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当详细、准确。
记录中必须包括患者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给药方式以及使用时间等。
4.2 麻醉药品的库存应当进行定期盘点,并与实际库存进行核对。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5. 麻醉药品的报废处理5.1 麻醉药品过期、破损或者其他不合格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严禁继续使用。
5.2 麻醉药品的报废处理必须经过麻醉科的审批,并记录在药品报废记录表中。
三、精神药品管理1.精神药品的购买1.1 购买精神药品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并报经医院的谈判质控委员会审批。
1.2 购买精神药品需要保存相关的购药材料,包括采购申请、合同等,以备查验。
2. 精神药品的储存2.1 精神药品的储存应满足相关的储存要求,包括温度、湿度等因素。
特别是对于易受光照和潮湿影响的精神药品,应做好防护措施。
2.2 精神药品应储存在专用的药品储存室中,独立于其他药品,严禁混存。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必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办、经批准后取得《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印签卡》,凭“卡”向定点批发工作购买;二类精神药品凭医院介绍信向顶点批发公司购买。
转帐付款,专车运输,保证安全。
2、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经双人验收入库,双人双锁专柜保管,专用帐目,
有防盗设施;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柜、专人、专帐管理。
专帐保存自药品有效期满后至少5年。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后取
得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开具处方和处方内容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保管、处方调配人员必须有药师资格并经卫生
行政部门培训合格,不断学习新的法规,履行其岗位职责。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
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安瓿收回并登记,做到处方、安瓿、药品与帐目相符。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变质、破损、过期的必须停止使用,并报请卫生行政部
门监督销毁,详细记录;安瓿报废销毁报院领导小组,并详细记录。
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盗丢失应向保卫部门报告。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和养护管理制度一、引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是特殊药品,其储存和养护管理对于保障医疗安全、防止药品质量问题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1. 成立麻精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医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药品采购、药剂科、护理部、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麻精药品储存和养护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的执行,协调解决储存和养护管理中的问题。
2. 药剂科负责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养护、调配等工作,设立专门的麻精药品库房,指定专人负责麻精药品的储存和养护。
3. 护理部负责临床科室麻精药品的使用、回收、报损等工作,与药剂科密切配合,确保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4. 保卫部负责麻精药品库房的消防安全、防盗等工作,保障麻精药品的安全储存。
三、储存和养护管理1. 储存条件(1)库房应设置在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虫、防鼠、防盗的环境中。
(2)库房温度应控制在10-30℃,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5%。
(3)库房应配备必要的储存设备,如药品柜、冰箱、温湿度计等。
(4)库房应配备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2. 储存管理(1)麻精药品应分类存放,标签清晰,易于识别。
(2)麻精药品应按批号、有效期等顺序存放,确保先进先出。
(3)麻精药品的储存应实行双人签字制度,一人负责入库,一人负责出库。
(4)麻精药品的储存应实行双人核对制度,一人负责药品数量,一人负责药品批号。
(5)麻精药品的储存应实行双人签字制度,一人负责入库,一人负责出库。
3. 养护管理(1)定期对麻精药品库房进行清洁、消毒,保持库房卫生。
(2)定期检查麻精药品的储存条件,如温度、湿度等,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3)定期检查麻精药品的包装,如瓶盖、标签等,确保包装完好无损。
(4)定期检查麻精药品的有效期,及时清理过期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许可与执业要求医院从事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调配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过专业培训,熟悉麻醉精神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医院须依法取得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许可证,并严格在许可范围内进行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二、分类与监管措施麻醉精神药品应根据其药理作用、成瘾性、毒性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针对不同类别的麻醉精神药品,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
三、库存管理规范麻醉精神药品的库存量应根据医院的实际需求和使用量进行合理规划,确保药品的供应稳定。
库存药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储存,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四、双人验收制度麻醉精神药品的验收工作应由两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共同完成,确保验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验收过程中应核对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确保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
五、专柜加锁储存麻醉精神药品应存放在专柜中,专柜应具备良好的防盗、防火、防潮等功能。
专柜应设置加锁装置,确保药品的安全储存。
六、定期盘点制度医院应定期对麻醉精神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药品的账物相符。
盘点过程中如发现药品丢失、损坏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药品的安全。
七、出入库登记管理麻醉精神药品的出入库应建立详细的登记制度,记录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登记信息应准确、完整,确保药品的流向清晰可追溯。
八、处方与配方管理麻醉精神药品的处方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生开具,处方内容应清晰、完整。
药品的配方应严格按照处方进行,确保药品的准确发放。
处方和配方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医院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麻醉精神药品的安全、有效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 (2)二、麻醉药品管理 (2)1. 麻醉药品分类与范围 (3)1.1 麻醉药品目录 (4)1.2 麻醉药品使用原则 (5)2. 麻醉药品采购与验收 (6)2.1 采购流程 (7)2.2 验收标准与程序 (8)3. 麻醉药品储存与保管 (10)3.1 储存设施与要求 (11)3.2 保管责任与制度 (12)4. 麻醉药品使用与监管 (13)4.1 使用范围及申请流程 (14)4.2 监管措施与制度 (15)三、精神药品管理 (16)1. 精神药品分类与认定 (17)1.1 精神药品目录及等级划分 (18)1.2 认定标准与程序 (19)2. 精神药品采购与供应管理 (20)2.1 采购策略及审批流程 (21)2.2 供应保障措施 (23)3.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管理 (24)3.1 临床应用原则及注意事项 (26)3.2 临床监测与评估机制 (27)四、特殊人群用药管理 (28)1. 特殊人群用药范围及原则 (30)1.1 特殊人群界定 (31)1.2 特殊人群用药原则及注意事项 (32)2. 特殊人群用药处方管理 (34)一、总则为了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其在医疗领域的合法、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行为,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本制度的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管理与监督。
所有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二、麻醉药品管理麻醉药品是指具有麻醉作用能引起麻醉的药物,连续使用、滥用或者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会成为毒品,对麻醉药品的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和制度。
采购与储存:医疗机构应当从具备麻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麻醉药品,确保药品来源合法。
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采购、储存、保管、分发、使用、回收、销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全过程。
第三条医院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确保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院应当成立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分管院长、医务部、药学部、护理部、保卫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的职责:(一)制定和完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分发、使用、回收、销毁等工作的执行情况;(三)定期组织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四)处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药学部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采购、储存、保管、分发、回收、销毁等。
第三章采购与验收第八条医院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和药品供应情况,合理制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计划。
第九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应当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购进,同时留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备查。
第十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到达医院后,由药学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应当逐批进行,验收内容包括:(一)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厂家、验收日期等;(二)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三)药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第四章储存与保管第十一条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保险柜或者专用库房内,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 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
2. 本科麻精药品包括盐酸哌替啶注射液、盐酸吗啡注射液、芬太尼注射液、舒芬太尼注射液、瑞芬太尼注射液、氯氨酮注射液、曲马多注射液、咪唑安定注射液、麻黄碱。
3. 麻醉药品等实行“六专”(专人负责、专柜专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交班)的管理办法,凭处方领取,班班交接,每日清点,保证供应。
4. 各级医生必须坚持医疗原则,正确合理使用,凡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或自己骗取、滥用麻醉药品,其直接责任者由医院予以行政处罚。
5. 使用药品时应注意检查,做到“七不用”:过期药品、标签丢失的药品,瓶盖松动的药品,说明不详的药品,变质混浊的药品,安瓿破损的药品,名称模糊的药品等均不用,确保用药安全。
6. 严格查对制度。
麻醉期间所用药物要做到“三查八对”,对药品、剂量、配制日期、用法、给药途径等要经两人查对,特别要注意最易混淆的相似药物或相似安瓿。
7. 每日清点麻醉药品数量,核对每日发出数量与所收回安瓿、处方是否相符。
8. 药品一律不准外借。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制度一、引言医院作为一个重要的医疗场所,使用和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至关重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不仅能够确保患者的治疗效果,还能够有效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麻醉药品使用和管理制度1. 麻醉药品种类及使用范围医院应当根据医疗服务范围和需要,确定麻醉药品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麻醉科室负责管理和监督麻醉药品的购进、使用和分发。
严禁未经麻醉科室相关人员授权擅自使用麻醉药品。
2. 麻醉药品存储和保管麻醉药品应当存放在专用的药品柜中,严格按照规定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保存。
药品柜应定期清点,确保药品数量与记录一致。
对于过期或者损坏的药品应当及时处理,严禁使用过期药品。
3. 麻醉药品使用管理医院应当建立麻醉药品使用记录,记录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数量等相关信息。
对于重要麻醉手术,应当由多名医务人员共同确认患者身份和手术信息,确保手术过程中麻醉药品的正确使用。
4. 麻醉药品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医院应当对麻醉药品使用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包括麻醉药品误用、过量使用等情况下的处理措施,以及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和沟通渠道。
三、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制度1. 精神药品种类及使用范围医院应当确定精神药品的种类和使用范围,制定具体的使用标准和审批程序。
精神药品的处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医生开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
2. 精神药品存储和保管精神药品应当存放在专用的药品柜中,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确保药品的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
药品柜的使用和管理应由专人负责,起到监督和检查的作用。
3. 精神药品使用和监测医院应当建立精神药品使用记录,记录患者的病情和用药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和监测。
对于需要长期使用精神药品的患者,应进行定期复查和评估,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药物剂量。
4. 精神药品不良反应和应急处理医院应当建立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因用药导致的不良反应和意外事件。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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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3篇)
2024年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3篇)目录第1篇卫生院剧毒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2篇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职责第3篇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卫生院剧毒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卫生院剧毒、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麻醉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品种,如*类、*类、可卡因类等和卫生部所核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毒性药品及制剂。
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国药典附录及卫生部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品种,均应列入。
二、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号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国家公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医疗性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各医疗科(室)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应直接向院长和医务科报告,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医疗科(室,均必须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和管理制度,设置加“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用处方)管理。
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瓶签,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五、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定期清点。
取用麻醉药品后应按处方随时登记注销(设置专用帐卡)。
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一次,统计人员应定期查核。
六、处方中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名称不得简化。
调配人员接方后须严格认真审查,配方后须经另一人核对(夜班例外)方准发出。
七、大专院校毕业有二年以上临床经验、中专毕业有五年以上临床经验或相当于同水平的医师,经医务科审核,院长批准,将医师名单送药剂科备查,方可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八、麻醉药品、医疗性毒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一次剂量一般不超过常用量,麻醉药品、医疗性毒性药品一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一日极量,毒性中药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超过常用量时,必须由医师另行签字,超过极量时需经医师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批准,外用药不在此限。
九、医师所开写的麻醉药品注射剂,一律限在本院使用。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保障患者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麻醉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要求:医院应建立并不断完善麻醉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用药方式、配药环节、使用流程的管理,提高用药安全性。
第四条管理机构:医院设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医疗卫生标准,严格执行药品的使用、配送、存储、销毁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第二章麻醉药品管理第六条麻醉药品的管理范围:本院应设立专门的麻醉药品库房,负责对麻醉药品的管理。
第七条麻醉药品的配送:医院应设立专门的麻醉药品配送中心,负责对麻醉药品的配送工作。
第八条麻醉药品的使用和记录:医院应明确规定麻醉药品的使用方法和用量,对每次使用都要做好详细的记录。
第九条麻醉药品的存储:医院应设立专门的麻醉药品存储间,确保药品的储存温度和湿度符合要求。
第十条麻醉药品的更新和淘汰:医院应每年对麻醉药品进行检查和更新,对已过期或者失效的药品进行及时淘汰。
第三章精神药品管理第十一条精神药品的管理范围:本院应设立专门的精神药品管理中心,负责对精神药品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精神药品的配送:医院应设立专门的精神药品配送中心,负责对精神药品的配送工作。
第十三条精神药品的使用和记录:医院应明确规定精神药品的使用方法和用量,对每次使用都要做好详细的记录。
第十四条精神药品的存储:医院应设立专门的精神药品存储间,确保药品的储存温度和湿度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精神药品的更新和淘汰:医院应每年对精神药品进行检查和更新,对已过期或者失效的药品进行及时淘汰。
第四章药品管理第十六条药品采购管理:医院应根据需求量合理定购麻醉和精神药品,确保药品的供应充足。
第十七条药品使用管理:医院应建立药品使用台账,对每次使用药品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药品库房管理:医院应建立药品库房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存储环境符合要求。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回收、销毁等全过程。
第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遵循安全、有效、规范、科学的原则,确保药品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四条医院成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药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院设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负责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七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八条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由医院药品采购部门负责,按照医院药品采购规定执行。
第九条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记录采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厂家、供货商等信息。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储存于专用仓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应当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二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应当建立库存记录,记录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厂家等信息。
第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应当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第四章调配管理第十四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应当遵循医疗需求、合理用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和药师负责。
第十六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应当建立调配记录,记录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患者信息、调配时间等信息。
第十七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应当实行处方管理制度,患者需凭处方领取药品。
第五章使用管理疗需求、合理用药的原则。
第十九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负责。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公安部、卫健委制定、调整和公布。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与保管必须分别由专人负责。
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发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
由专人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印鉴卡],向定点经营单位按本单位医疗需要采购,并及时登记。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随货同行单据保管双人签字后方可办理入库,及时交采购员(或药库负责人)签字,方可办理入库。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存放在安装有报警装置的保险柜里,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5.医师在给患者首次开具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医生必须亲自对患者进行诊查,对确需连续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按规定为其建立专用病历,详细记录患者体征、诊断,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代办亲属的身份证明,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6.开具处方时,严格按《处方管理制度》、《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和治疗原则,正确选择药物。
处方填写要完整,病情及诊断项要填写确切,不得缩写。
7.执业医师经医院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医院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8.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书写完整、清楚。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为确保临床合理使用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防止滥用或非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管理责任制(一)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学、护理、麻醉科和保卫科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组织。
其职责为:1制订和落实医院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及时更新、完善。
2 .编制医院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品种及品规目录,根据临床实际需要提出变更或新增品种及品规,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
3 .定期听取医院具体负责部门对有关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用量的监测、合理应用点评及质量、安全、管理问题的分析报告,必要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到具体部门或人员。
4 .组织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管理及合理应用的培训和宣教。
5 •定期组织小组成员抽查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6.及时处理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应用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药学部负责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具体工作包括:1 .制定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流程,并及时提出修订建议。
2 .健全三级管理机制,结合实际需求,确认药库、药房、病区或诊室麻醉、精神药品的品规目录和基数,并按需及时调整。
3 .定期逐级检查各部门基数及账目相符情况并及时记录。
4 .定期撰写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用量监测、合理应用点评及质量、安全、管理问题持续改进的分析报告。
5,负责举办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相关会议及培训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二条人员资质和培训管理制度(一)医师和药师按有关规定参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合格证书或证明,方可在本机构范围内获取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处方权,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总则1.药学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麻醉、精神药品采购、保管、使用等工作。
2.医疗管理部门负责医师麻醉品、精神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工作。
(二)药品管理1.麻醉、精神药品由医院药品采购部门按治疗需要进行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相关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品采购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2.药学部门建立专用麻醉、精神药品库,指定专人负责、专账管理、专册登记,双人双锁联管。
临床科室麻醉、精神药品存放于专用保险柜,登记使用。
(三)药品使用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医院注册的临床医师,经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资格考试合格后获得相应处方权。
2.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与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门急诊使用时建立专用病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笺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肿瘤科负责建立、保管门诊患者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
急诊部负责建立保管急诊患者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
病历中应留存以下材料:(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开具应遵从医院处方管理规定。
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除首次使用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外用贴剂在取用时,一律凭使用过的废贴和处方换取新药品。
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一律由护士持处方和空包装容器至药房取药,其他剂型可由患者持处方取药。
病区用药一律由护士按医嘱单和专用处方,至病区毒麻药品药柜取药,填写毒麻药品使用记录。
药师调剂麻醉、精神药品时审查处方无误方可调剂,发现处方不合规者拒绝调剂。
4.注意事项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后的空包装容器(空安瓿或废贴)由使用科室妥善保存,及时送交药房避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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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制定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规范管理。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精麻药品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
三、制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精神文件。
四、责任人: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对本规定实施负责。
五、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制度》(二)《麻醉、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三)《麻醉、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四)《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五)《麻醉、精神药品空安瓿和废贴回收登记制度》(六)《麻醉、精神药品残损销毁报告制度》(七)《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八)《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岗位人员职责》(九)《麻醉、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十)《麻醉、精神药品患者随诊或复诊制度》(十一)《麻醉、精神药品值班巡查制度》(一)《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制度》1.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凭《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到具备麻醉药品经营资格的指定单位购买。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保持合理库存。
根据需要提出合理购买计划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得自行提货且付款要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5.在验收中如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6.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7.库房实行专人管理,每月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二)《麻醉、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1.执业医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2.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门诊部保管。
3.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处方: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3、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并将代办人员身份证明留存在患者门诊病历中。
4.对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要求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录病历。
5.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方。
6.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相应的专用处方。
处方内容必须齐全、书写规范,医师签名必须与留样一致。
严禁签署空白处方。
7.药剂人员严禁调配不符合规定的处方。
由于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引发的医患纠纷由处方医师负责。
(三)《麻醉、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1.调剂室设立专人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2.各调剂室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及药品请领规定,设置库存固定基数,报药剂科备案。
3.门诊药房固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窗口,要有明显标识,安排固定岗位调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4.医生开具的所有麻醉药品注射剂,由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派医护人员到药房办理取药手续,在院内给病人注射后将空安瓿送回并做好空安瓿登记。
病人不在医院内而又必须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时,由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联系门诊部出诊至病人家中使用并及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送交药房进行登记。
5.对晚期癌症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每次处方量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每次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按照医院规定门诊病人由门诊部护理人员前来办理取药手续。
并每次出示本院诊断证明,病人户口簿、身份证。
再次取药时,必须将使用过的空安瓿交回并进行登记。
药房按照空安瓿实际数量核发药品。
6.晚期癌症病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每次出示本院诊断证明,病人户口簿、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
再次取药时必须将使用过的废贴交回,药房按照废贴实际数量核发药品。
7.对盐酸二氢埃托啡与盐酸哌替啶处方均为一次用量,且必须在院内使用。
8.门诊药房夜间值班期间可发放急诊病人凭具有麻醉处方权限的医师开具的麻醉药品处方,晚期癌症病人所用麻醉药品由白班发放;病人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由护理人员在医院内使用。
9.开写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每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病人情况特殊,由处方医师出具处方量增加申请,并注明原因,可适当增加。
10.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具备手写处方与医嘱单时,才能发放。
由病房护理人员办理取药手续。
打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嘱前首先要确认有无手写处方,只有医嘱而无手写处方时,要将该条医嘱退回病区(手术室医嘱除外),切记不要打印该条医嘱,否则,将造成微机帐与手工帐不符。
11.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类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四)《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国家规定样式统一印制。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由药剂科各岗位麻醉药品主管人员保管。
各科室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
实行领用、使用、退回、销毁登记管理。
3.按照规定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五)《麻醉、精神药品空安瓿和废贴回收登记制度》1.连续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或帖剂的,要求患者在下次取药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废帖交回。
2.空安瓿或废帖交回数量不足于上次发药量的,按实际交回数量核发当次药品。
3.对交回的空安瓿或废帖,要认真查对批号,对确认不是本部门所发药品的空安瓿或废帖,应当拒绝发药。
4.对收回的空安瓿或废帖要建立登记簿。
内容包括:日期、病人姓名、上次取药名称、数量、批号,退回空安瓿名称、数量、批号,退回人、收到人。
5.对收回的空安瓿或废帖,主管人员要保存好,计数管理,定期报科室监督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
内容包括:日期、销毁安瓿、废帖名称、数量、批准人、销毁人、监督人。
(六)《麻醉、精神药品残损销毁报告制度》1.对使用过程中残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认真保存好,及时填写破损登记,双人签字。
并通知本部门麻醉药品主管人员确认后,由主管人员保管,等待处理。
2.对由于特殊情况造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超过有效期限而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作过期待报损处理。
3.药剂科对待报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认真填写销毁登记。
内容包括: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数量、有效期、生产单位、销毁原因、批准部门。
4.对已填写报损登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剂科要集中管理,再次确认无误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到现场,监督销毁。
(七)《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1.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要求,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库房、调剂室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安装放盗设施。
库房有报警装置。
2.24小时值班的调剂室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交接班记录。
每班次认真清点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对不能确认正常消耗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回报。
3.临床科室、手术室所存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实行专人管理,建立交接班记录。
临床科室要将本科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名单上报药剂科。
4.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现丢失、被抢、被盗的,要及时向公安局、药品、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5.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库房设立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认真厉行值班职责。
各种通讯信息要与医院保卫部门、总值班保持畅通。
6.除留作夜间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外,其余各部门主管人员下班前必须要将所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全部锁入保险柜。
使用密码将保险柜锁好,钥匙保管好。
夜间无人值班的部门要锁好门窗。
(八)《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岗位人员职责》1.药品采购员职责(1)负责全院的特殊药品采购工作、提供购买特殊药品付款银行转帐方式。
(2)据药品的使用情况,定期制定上报特殊药品的本年的采购计划。
(3)把好药品质量关,坚持按规定渠道购进特殊药品。
(4)对购进或退库特殊药品,由药品采购人员会同药库管理人员,逐项验收核对,并由采购人员在原始单据上签字以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保管员职责(1)必须认真执行有关特殊药品法规,严格管理。
(2)建立特殊药品分类明细帐,对出、入库药品应详细盘点核对并填写记录。
(3)严守药库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复核查对制度,发现差错及时查对。
(4)会同财务定期清点库存特殊药品,做到帐目、帐物相符。
调动工作须办理移交手续。
(5)负责药库的药品保管安全工作。
严禁带非药库人员进出药库。
3.调配人员职责(1)严格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调配特殊药品处方。
(2)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员应当拒绝发药。
(3)对使用的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应当专册登记,不得缺项,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核对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发药部门应在《麻醉药品专用卡》上按要求填写发药记录。
(4)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精神药品退药。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或办卡机构,由医院或办卡机构按规定销毁。
(九)《麻醉、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1.日常工作由药剂科、医务科、保卫科根据各自职责承担值班巡查监督管理。
2.药剂、医务、保卫每季度应组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各环节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一登记在册,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纠正,按照医院管理规定处罚。
3.麻醉药品与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做到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双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保管员每月检查一次,保证帐物相符,检查要有记录。
4.检查内容包括:采购验收入库、出入库登记、调剂使用环节中的各种登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等。
并作好检查记录。
5.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药剂科、医务科、保卫科科主任提出整改措施,综合检查情况,汇总检查意见,在科室备案。
(十)《麻醉、精神药品患者随诊或复诊制度》1.为保证患者合理的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防止滥用,医师和患者应遵守复诊或随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