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电站能源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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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公司储能电站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甲方(用能单位):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节能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2015年11月
鉴于,本合同甲、乙双方同意对**********公司储能电站项目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分享型)”模式展开专项节能管理的合作。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1 本项目,是指根据本合同项下的条款和条件,针对由乙方提供的供甲方使用的储能电站系统,甲乙双方之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分享型)”模
式开展的能源管理项目。
1.2 储能电站系统,是指乙方投资建设的,位于甲方****内部,总规模为()MW/()MWh,并利用甲方工业用电峰谷差价的特点实现收益的储能电站系统(以下简称“储能电站”,技术方案详见附件一《技术方案》)。
1.3 项目财产,是指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包括储能电站系统在内的财产(详见附件二《项目财产清单》)。
1.4 合同能源管理(分享型)是指在本项目合作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能源管理服务,利用储能电站系统在谷/平时电价时段存储电力能源,在峰时电价时段向甲方的负载供电,利用峰谷、峰平时段的电价差特点产生节能效益,并由甲方和乙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的能源管理模式。
1.5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乙方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分享型)”模式,根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可以产生节能效益的管理服务。
1.6 节能效益分享款是指甲方使用乙方投资建设的储能电站,接受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而产生的经济效益,包括但不限于因此节约的能源成本、减少的维护更换费用和节约的备品备件费用等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具体计算公式为:
1.7 电费通知单是指甲、乙双方用于节能效益分享款结算的依据,主要包括电表峰平谷各阶段的充、放电电量、电价等信息,以及甲、乙双方抄表员、复核人员信息等内容。
第2节期限
2.1 合同有效期限为合同生效日起至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节能效益分享款向乙方付清之日止。除本合同另有书面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
2.2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为20 年,分享期的起始日为储能电站建设完成并且经双方书面确认投入运营之日。
第3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实施本项目。
3.2 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或者双方一致同意的,对项目方案的变更或修改,需以书面方式进行,除此之外任何一方不得对项目方案进行变更或修改。
3.3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三《项目验收投运确认单》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签署《项目验收投运确认单》。
第4节节能效益分享
4.1 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甲方和乙方以节能效益分享款为基准,按照1:9的比例分享项目的节能效益。
4.2 甲、乙双方应当各自委派抄表员共同对储能电站计量电表进行节能量和费用测量、计算和审核,并按照附件三的格式填制和签发《电费通知单》。
4.3 节能效益由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乙方在每个自然月的10日前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的《电费通知单》,电费通知单将载明上个自然月本项目所产生的节能效益及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节能效益分享款的金额和;
(b)、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发出的电费通知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电费通知单中载明的节能效益分享款金额。甲方对该金额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乙方发出的电费通知单后3个工作日日内向乙方提出,并提供相应书面证据。
(c)、节能效益分享款应由甲方直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d)、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节能效益分享款后向甲方出具与款项金额等额的发票。
4.4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5节甲方的义务
5.1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批准。
5.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本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数据和场地,明确项目设计和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并向乙方提供所有
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
5.3 根据附件五《培训计划》的相关规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
5.4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积极配合乙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5.5 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最长不超过项目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配合并协助乙方对本项目进行调试和验收,并出具确认项目安装完成和调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项目验收投运确认单》。
5.6 甲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对使用和管理储能电站及其设备,并进行简要的日常维护。甲方应对设备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作成记录,上述记录应保存至少20 年。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该等记录以供乙方审核和确认。
5.7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以合理地接近项目财产。
5.8 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储能电站及相关项目财产发生故障、损坏和灭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5.9 甲方应保证其使用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稳定且运行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5.10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