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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建规办〔2008〕76号)关于进行2008年度台州市建筑类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台建规办〔2008〕76号)关于进行2008年度台州市建筑类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现把《关于进行2008年度台州市建筑类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台建规办〔2008〕76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1、一级、甲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相关材料(同时提供其电子版材料)在9月16日前上报。

2、其他企业的监督检查相关材料(同时提供其电子版材料)在9月19日前上报。

3、逾期上报和拒报企业的定期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4、联系电话:85382685、85382190。

临海市建筑业管理局企业管理科2008年9月10日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文件台建规办〔2008〕76号关于进行2008年度台州市建筑类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开展2008年度台州市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检查要求和内容详见《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浙建法[2006]82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相关表格的通知》(建建法[2007]3号),并明确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1、2008年度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对象为所有建筑业类企业,包括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等企业。

2、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企业的监督检查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上报。

3、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要在9月20日前完成特级、一级、甲级企业的初审上报工作,9月30日前完成其他企业的初审上报工作。

4、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在上报《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结果汇总表》和《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表》时,同时提供其电子版材料。

二00八年九月八日主题词:建筑检查通知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9月8日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浙建法[2006]82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类企业的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单位: 市建设局生成时间: 201106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索引号:TZ016-0301-2011-0012 文 号: 台建规〔2011〕248号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收藏】【推荐】 【打印】 【关闭】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台建规〔2010〕41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6月20日起施行。

2011年4月1日前已同意分期规划核实的项目,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规划批后管理)。

第三条规划批后管理必须突出维护公共利益,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用房,确保按批准的施工图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对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项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不含村民建房,下同)进行的以规划验线、批后跟踪管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管理活动,是城乡规划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是台州市城乡规划批后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由各片区规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

案 设 计 的 质量 和 水 平 , 提 高 城 市 空 间 品 质 , 根 据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例 》 和 《 浙 江 省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 等 法





结合
《浙
江省
重点

设项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合 的 评 审 方 式 对 合 格 投 标 人进 行
表 决 , 直 至 达 到 招 标 文 件 规定 的 要 求 。 评 出 的合 格
投 标 人 ( 中 标 候 选 人 ) 不 排 序 。
第 七 条 评标 完 成后 评 标 委 员 会应 当 即 时 向 ,
现印
发给你



认真贯彻
执行

台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台 州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年 2 0 1 9
4 月 4 日
台 州 市 区 重 要规 划 和 建 筑 方 案设 计 招 标 投 标暂 行 办 法
第 条 一 为 提 升 台 州 市 区 重 要 规 划 和 建 筑 方


二 台 州 市 级 重 要 的 机 场 候 机楼 火 车 站 汽




车 站 会 展 中 心 博 物 馆 大 剧 院 美 术 馆 体 育 场






馆 )
、 行政 办 公 楼 等 公共 建 筑 。



用 地 面 积 20 0 亩 以 上 及 一 江 两 岸 地 区 、

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的通知

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的通知文章编号:台建规〔2008〕298号发布机构: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我局制定了《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现内容描述:印发给你们。

正文:台建规〔2008〕298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的通知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我局制定了《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现印发给你们。

二○○八年九月一日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一)的规定。

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按《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布置、垂直布置。

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台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台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台州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2017-08-21发布2017-10-01 实施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前言随着台州市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市民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及绿色智能住宅的规划建设,尤其是智能电网建设的迅速发展,新设备新技术的普遍应用,家庭高科技电子设备的广泛使用;使得住宅工程的供电可靠性、建设合理性、运行经济性等越显重要。

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推进住宅配电工程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保障住宅配电工程的建设质量,发挥建设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地方实际编写了《台州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以利于指导本市住宅工程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本规定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和定义;3、供配电系统;4、变配电装置布置;5、配电线路选型及敷设;6、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7、防雷和接地。

本规定由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台州供电公司(台州市椒江区中心大道809号,邮政编码:318000),以便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台州供电公司参编单位:台州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台州建筑设计院温岭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批准单位: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起草人:李哲、秦建、谢钟霆、李万里、陈士华、陶正标、徐博、丁宇海、林直、李如兵、邱继革、夏琦、周建英、罗敏、陈宇力、赵守增主要审查人:厉维军、张宏达、杨彤、刘莹、韦强、张洁、方健美目录1 总则 (3)1.1 主要内容 (3)1.2 相关要求 (3)1.3 适用范围 (4)1.4 规范性引用文件 (4)2 术语和定义 (6)3 供配电系统 (9)3.1 一般规定 (9)3.2 负荷分级 (10)3.3 负荷计算 (11)3.4 住宅户外配电系统 (13)3.5 住宅户内配电系统 (14)4 变配电装置布置 (16)4.1 开关站 (16)4.2 小区配电室 (17)4.3 变压器 (18)4.4 中压开关柜 (19)4.5 低压配电设备 (19)4.6 表箱表计 (20)5 配电线路选型及敷设 (22)5.1 中压配电网 (22)5.2 低压配电网 (22)5.3 竖井布线 (22)5.4 电缆敷设 (23)6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 (25)6.1 基本配置要求 (25)6.2 充电设备供电与配电要求 (25)7 防雷和接地 (27)附录配电系统典型接线示意图 (28)本规定用词说明 (33)1 总则1.1 主要内容1.1.1 为了规范台州市住宅工程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下半年全市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情况检查通知台建规办〔〕114号

下半年全市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情况检查通知台建规办〔〕114号

下半年全市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情况检查通知台建规办〔〕114号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办公室文件台建规办…‟号关于开展XX年下半年全市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情况检查的通知各县建设规划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的履约行为,提高履约意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严肃性,经与市工商局研究,决定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XX年下半年全市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主要检查在建建设工程合同、重点是国有投资项目的施工和监理合同的订立及履约情况,包括:合同备案情况、应招标的专业工程和监理项目等是否招标、工程款支付是否及时到位、暂定—1—价材料单价确定、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补充协议签订、工程开工和进度情况、监理和承包方人员到岗和变更处罚条款执行情况、施工合同内部管理制度、检查资料是否按要求提供等二、检查范围及相关要求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各抽查5个在建工程项目,其他各县各抽查7个在建工程项目本次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内部管理不健全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记分、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上黑名单及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检查期间发包方、承包方及监理方应按照要求提供检查资料且主要人员到场,未按要求提供检查资料或人员未按要求到场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如确因特殊情况人员无法到场接受检查的,承包方人员需提供发包方和监理方签字认可的请假条,并附上请假依据,否则视为未按合同要求到岗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本次检查将采用工地自查、及市检查组抽查的方式进行第一阶段: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督促所有在建项目发包方、承包方及监理方,于x月x日前按本通知的检查要求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自纠结果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于x月x 日前对全部在建项目的自查情况进行疏理、汇—2—总,并将《在建工程项目汇总表》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便市检查组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工作;第二阶段:我局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全市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情况抽查,检查时间为10月份联系人:郑英希,联系电话:,传真:,邮箱:附件:1.检查资料清单2.在建工程项目汇总表3.台州市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评价表及有关履约评价明细表二○一一年九月二日—3—附件1:检查资料清单工程名称:序号1分类发包方资料清单检查内容要求提交情况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原件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承包方资料清单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施工许可证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专业分包方资质证明工程款支付证书及相应的银行进账单项目部全体人员到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人员证件原件原件原件原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原件或复印件提供银行进账单原件或复印件带身份证原件,如与合同承诺人员不一致的需提交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如果没有,将在检查通报中载明,变更联系单、现场签证单并抄送财政、审计部门合同管理制度考勤表需要监理方和发包方签字施工项目部人员考勤记录认可,如实行指纹考勤的,须提供指纹考勤记录备查开工报告、施工日记等其他有关资料—4—序号16 17 18 19 20 21 22 23分类检查内容监理合同要求原件原件原件原件带身份证提交情况监理方资料清单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项目部全体人员到场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证件原件,如与合同承诺人员不一致的需提交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考勤表需要发包方签字认可,如实监理项目部人员考勤记录行指纹考勤的,须提供指纹考勤记录备查监理月报等其他有关资料—5—附件2:在建工程项目汇总表属地:县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价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类型投资进度性质情况注:1.类型分为房建、市政、园林、专业;2.投资性质为国有、非国有;3.此表格为各地主管部门填写,并于x月x日前发到通知中的邮箱;4.此表格电子文档在“台州造价网”“办事指南”里的“下载中心”下载—6—附件3:台州市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评价表表1工程名称发包方名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承包方名称承包方资质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监理方名称监理方资质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总监及联系方式合同价款合同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工程地点建筑面积合同工期—7—发包方对承包方履约评价明细表工程名称:表 2 类序评价型号项目定性/ 评价直接评为差的情况满分分值评价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款的行为;2.承包方原因未办理施工许可证;3.承包方原因发生一般或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严重拖欠人工工资,造成群体*; 5.项目负责人不到位或擅自变更;6.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在70%以上一类25-30分: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强,质量、安全状况好;二类18-25分:质量、安全管理能力较强,质量、安全状况较好;三类0-18分:质量、安全管理能力较弱,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一类17-20分:项目管理人员按合同要求到位,管理能力强;二类12-17分:项目管理人员按合同要求到位,管理能力较强;三类0-12分:项目管理人员到位率达不到合同要求,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已办理备案手续或检查时项目负责人未到场,且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一类17-20分:按合同要求的时间进场开工,实际工程进度符合计划进度;二类12-17分:因承包方原因未按合同要求的时间进场开工或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进度延误在30%以内;三类0-12分:因承包方原因未按合同要求的时间进场开工或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进度延误在30%-70%以内一类17-20分:人工工资发放到位,工程计价及时、准确;二类12-17分:人工工资发放基本到位,工程计价存在10%以内的偏差;三类0-12分:人工工资发放未到位,影响工程进度或工程计价存在10%以上的偏差一类8-10分:按合同要求履约,履约情况良好;二类6-8分:基本按合同要求履约,履约情况较好;三类0-6分:未按合同要求履约,履约情况较差结果/1质量安全302 定量评3 价项目管理人员20工程进度204工程计价其他履约评价得分合计205 10评价等级填表人签字:联系电话:填表日期:—8—发包方对监理方履约评价明细表工程名称:表3 类序评价型号项目定直接性评为/ 评差的价情况满分分值 /评价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将监理合同转让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款的行为; 2.违反廉政责任书情节严重的; 3.总监不到位或擅自变更一类25-30分:项目管理人员按合同要求到位,监理能力强;二类18-25分:项目管理人员按合同要求到位,监理能力较强;三类0-18分:项目管理人员到位率达不到合同要求,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已办理备案手续或检查时总监未到场,且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一类17-20分:见证、检验、巡视、旁站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到位;二类12-17分:见证、检验、巡视、旁站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基本到位;三类0-12分:见证、检验、巡视、旁站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一类17-20分:工程签证、工程款复核等工程计价工作到位;二类12-17分:工程签证、工程款复核等工程计价工作基到位;;三类0-12分:工程签证、工程款复核等工程计价工作不到位;一类17-20分:监理资料符合要求,月报经总监签字;二类12-17分:监理资料基本符合要求,月报总监未签字、代签或者打印;三类0-12分:监理资料不符合要求一类8-10分:按合同要求履约,履约情况良好;二类6-8分:基本按合同要求履约,履约情况较好;三类0-6分:未按合同要求履约,履约情况较差结果1项目管理人员302 定量评价3质量安全管理20工程20计价4监理资料其他履约评价205 10。

台州市印发《关于加强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11-04-06)

台州市印发《关于加强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11-04-06)
3.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与 28 条基本规定不符的(按附表考 核打分),项目部应按期组织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提 交整改报告,并视复查情况作如下处理:
(1)工程项目部不认真组织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考核得分仍 在低于 80 分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记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一次;
台州市印发《关于加强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 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台建规〔2011〕136 号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直属有关 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考核得分仍然不合格,得分低于 70 分的,工程项目负 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记台州市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一次。
4.市内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有关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 知等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情节严重的,限制在台州承接业务资格 1—6 个月;外地进台建筑施工企业清退出台州建筑市场,5 年内不得重新办理进台手续。
(2)工程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建筑面积不足 1 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 1 人;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但不足 5 万平方 米的工程不少于 2 人;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但不足 10 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 3 人,并 应设置安全主管;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4 人,每增加 10 万平方米再增配 1 人。工程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足数量达不到本条规定的,不予办理建筑工程质 量监督登记和施工许可手续。 3.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 况的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到施工现场。 (1)工程项目部要严格实施每周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备查; (2)建筑施工企业每月必须组织不少于 1 次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 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企业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按季汇总后在每季度末 前报送企业注册地(外地进台企业驻台办事处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建立隐患 排查治理联动工作机制。 4.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的编制工作,结合《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论证;方案论证通过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机构备案。 5.各建筑施工企业要继续组织和开展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办好民工学校,采取讲 课、播放安全教育片等形式,对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技术技能等知 识培训。民工学校每月至少开展 1 次培训教育,并建立培训教育名册台帐(含时间、期次、 人员签名和培训内容)。建筑施工企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到本企业各个在建工地 授课分别不少于 1 次。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关从业人员必须参加我局年度安全教育考核,并取 得建筑业安全教育合格证书。 6.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定和完善符合本企

49号(转发市建设规划局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9号(转发市建设规划局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文件台建规转〔2009〕26号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建…2009‟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的提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市建设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实施。

二、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及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三、请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组织好参加培训、考核人员的报名工作。

二○○九年五月六日主题词:建筑人员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局直属各有关单位。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2009年5月7日印发附件: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四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以及监督管理。

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及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台建规[2008]142号

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台建规[2008]142号

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台建规[2008]142号台建规〔2008〕142号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监察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保障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对《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2—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为统一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政策,规范招投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设市场秩序,实现选能、选优、选廉、避“邪”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凡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规定应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均执行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投标人确定公开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数量一般不少于10家。

招标人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应按《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确定投标人。

不需要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应采取资格后审的办法确定投标人,即招标人应将全部投标申请人作为投标人,并在开标后—3—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章节,载明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

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同时审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证书。

如多个标段的工程同时招标时,可先不确定投标人参加竞争的标段。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台建规〔2013〕382号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湾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市场行为,我局制定了《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2013年7月31日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浙建法〔200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台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7〕214号)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下同)修改时,凡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改变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改变主要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参数的建议值,或者改变对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评价;2.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工程勘察补勘或者施工勘察;3.设计文件在建设规模、场地、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型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而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改变建设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等);2.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包括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3.改变层高,改变建筑总高度;4.改变建筑节能专项设计;5.改变消防、人防、防雷等专项设计;6.改变基础型式(包括桩型)或者地基处理型式;7.改变主体结构体系,或者改变主要结构上的作用(荷载);8.改变主要结构受力构件(包括构件尺寸、材料强度、配筋等);9.因桩基或者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需要设计进行加固处理。

台建规〔2006〕330号

台建规〔2006〕330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台建规〔2006〕330号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印发〈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台建规〔2004〕185号)不再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一、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一)项目经理同一时期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下同)的施工任务,但项目经理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合格多层2个月后、高层(10层以上)4个月后(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在其主体验收之日起1个月内录入监督网为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有多个单位工程的,以最后一个单位工程为界定日期,10层以上高层按4个月计,下同)或其他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承担另一个工程的施工任务。

(二)招标工程自提交投标文件之日起(直接发包工程自合同审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施工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项目经理因自身原因不能担任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业应提交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换项目经理,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答复。

同意更换的自更换之日起,被更换的项目经理1年内不能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

2、工程因故停止(或暂停)建设或申领施工许可证后未开工达3个月以上的,企业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经理调离或更换,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应予办理调离或更换。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机关专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机关专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车库、架 空层车房 面积
应缴 金额 (元)
批准缓 交金额 (元)
预缴 金额 (元)
收费 时间
计财处核 对对帐单 金额
备注Leabharlann 总计 说明:1、局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每月 5 日前送局计财人教处一式二份;
2、局计财人教处每月 10 日前,与银行核对对帐单后,报局长一份,留存一份。
填表单位负责人:
;制表人:
;校对人(计财处):
附表 1: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预收项目(建设用地)月报表

)月份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 证编号
用地面 建筑面积
积(m2)
(m2)
应缴 金额 (元)
批准减 免金额 (元)
预收 金额 (元)
收费 时间
计财人教处 核对对帐单 金额(元)
备注
合计
说明:1、规划窗口每月 5 日前送局计财人教处一式二份; 2、局计财人教处每月 10 日前与银行核对对帐单后,报局长一份,留存一份。
人于 月 日来我局计财处缴纳缓交金额,逾期未交者每日按
5‰计算滞纳金。
特此通知。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 年 月日
回复情况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 4:
台州市建设项目绿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单
№:
建设项目名称
详细位置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项目性质 规定绿地率
联系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项目征地面积
m2
项目用地面积
m2
% 规定绿地面积
m2
规划核准绿地率
% 规划核准绿地面积
m2
设计绿地率
% 设计绿地面积

台州市规划局关于贯彻执行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台州市规划局关于贯彻执行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台州市规划局关于贯彻执行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各规划分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经研究,现将贯彻执行《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住宅内部通高功能设置(一)住宅不宜设置户内通高空间。

确需设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套型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1.排屋、别墅;2.高层住宅的顶上两层,其余楼层均不得设置;3.多层跃层式住宅。

(二)通高空间的设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否则通高部分按照自然层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1.每户只能1个起居室(厅)设置通高,且通高高度不得大于两层;2.通高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底层室内层面水平投影面积的20%,且不得超过25平方米;3.跃层部分应当布置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通高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该户跃层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面积。

二、关于住宅飘窗、设备平台等设置管理(一)住宅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允许设置飘窗,其他空间不得设置飘窗。

(二)设备平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应当设置在主体结构外,必须是对外敞开的室外平台,且不得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相连通。

2.套型建筑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累计不得超过3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上的,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累计不得超过5平方米。

否则按照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指标。

(三)高层住宅除顶上两层外,不得设置通高阳台、错层阳台和花池、花架等装饰构件。

(四)住宅不得设置不符合建造和使用逻辑的天井、采光井、通风井、尾气井等。

(五)住宅标准层及屋顶不得设置无实际使用功能的造型柱、片墙、连梁、构架等。

(六)住宅户内不得设置通往公共屋面的门、楼梯。

设置窗户时,窗台高度不得低于0.9米。

三、关于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公共建筑规划管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公共建筑(商业网点、酒店除外)应当符合公共建筑的相关标准,并满足下列要求:(一)不得采用公寓、排屋、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不得设计成公寓式办公、单元式办公等“类住宅”建筑,应当采用公共走廊式或者大空间布局,开水间或者饮水供应点、卫生间、管道井应当集中设置。

台建规(2005)170号

台建规(2005)170号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文件台建规(2005)170号关于印发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砼现浇板裂缝控制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现将《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砼现浇板裂缝控制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现浇砼楼板裂缝控制技术暂行规定》停止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1—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砼现浇板裂缝控制技术规定为有效控制砼现浇板的裂缝,避免有害裂缝的出现,提高结构构件的安全性和耐久性,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设计1、建筑平面宜规则,避免平面形状突变。

当平面有凹口时,凹口周边现浇板的配筋应适当加强。

当基础采用柱下钢筋砼独立基础时,对地基不均匀、荷载差异大的框架结构,应采取措施控制沉降量及沉降差;对特殊部位应采取控制裂缝的有效措施。

2、现浇板设计应进行抗裂验算,屋面及底框转换层现浇板钢筋应双层双向通长布置。

3、应重视屋面结构的保温设计,屋面的传热系数宜≤1.0W ㎡.K。

4、屋面伸缩缝设置间距应控制在规范规定范围之内,当框架结构房屋长度超过40m中部未设伸缩缝时,应在中部设置后浇带,后浇带两边应设置加强钢筋。

5、现浇板设计厚度,双向板应≥L/40,单向板应≥L/30(L为板的短向跨度),且不小于110mm;(当L≤3m时不得小于90mm6、当现浇板四边支承且长边与短边边长之比小于3时,均应按双向板配筋。

7、外墙转角处和短跨跨度≥3.9m的现浇板,应设置双层双向—2—钢筋,且上部钢筋宜采用螺纹钢,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钢筋直径不应小于ф8。

但其四角上部应配置直径不小于ф10的双向钢筋,配筋长度应大于板跨的1/3,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或在四角上部配置放射形钢筋,配筋范围应大于板跨的1/3,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8、厨房、浴厕现浇楼板应双层双向配筋。

9、现浇板砼强度等级不宜大于C30。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规划局关于台州市建筑业十强施工企业等五项评选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规划局关于台州市建筑业十强施工企业等五项评选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规划局关于台州市建筑业十强施工企业等五项评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台政办发[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规划局关于台州市建筑业十强施工企业等五项评选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06〕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建设规划局拟订的《台州市建筑业十强施工企业评选办法》、《台州市建筑业十强专业承包企业评选办法》、《台州市建筑业十强劳务分包企业评选办法》、《台州市建筑业十佳项目经理(建造师)评选办法》和《台州市建筑业十佳市场开拓能手评选办法》等五项《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七月三日台州市建筑业十强施工企业评选办法(市建设规划局)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的发展步伐,着力培育骨干龙头企业,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和总体实力,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05〕66号),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

二、必备条件1、年自行完成施工产值5亿元以上;2、按时足额缴纳国家和地方税金及其他应缴费用,实现利税1500万元以上;3、竣工工程合格率达到100%,评选年度内无发生过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或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4、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技术经济管理力量强,有健全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三、综合考评计分标准1、经济指标(基本分60分)(1)年施工产值达到5亿元得基本分30分,产值每增加1000万元加0.5分;其中外出施工产值占总施工产值比例达到50%以上,超出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0.2分。

(2)净资产达到5000万元得基本分10分,每增减500万元加减0.5分,加减分以10分为限。

台州建设规划局路桥分局文件

台州建设规划局路桥分局文件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路桥分局文件台路建〔2006〕133号关于印发《“六个一”节能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建设节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生存与居住环境的重要措施。

为推动建设节能工作,根据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关于开展“六个一”节能示范工程创建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六个一”节能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节约能源,促进资源集约利用为目标,积极开展建设节能示范工程,推进我区建设节能工作的开展。

二、目标任务建成“六个一”节能示范工程,即1个节水示范工程――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大楼;1条节能示范道路――南山路;1个建筑节能示范公园――水月公园;1个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改造――污水处理厂四号泵站;1个节能示范公共建筑――农林局实验楼;1个节能示范小区――水天一色小区。

三、加强领导成立“六个一”节能示范工程领导小组。

由局长张辉任组长,副局长王先忠、郑光达、王正飞、总工程师戴新国任副组长,杜志才、蔡新立、罗丽娜、刘琛岳、应宣方、顾新民、罗强、应建华为成员。

四、组织实施1、节水示范工程(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大楼)工作计划:(1)责任单位:节水办,责任人:应宣方。

(2)节水办要帮助创建单位建立组织机构,落实专职节水管理人员,制订用水管理制度和内部节约用水考核制度,实行节奖超罚。

(3)节水办要指导创建单位使用和维护节水型用水器具,合理回用间接冷却水和锅炉冷凝水,定期检查用水设备,确保全年用水符合计划指标。

(4)节水办要指导创建单位开展节水宣传,做好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保证有关资料的完整。

2、节能道路(南山街)创建工作计划,详见附件一;3、节能公园(水月公园)创建工作计划,详见附件二;4、既有建筑(污水四号泵站)节能改造工作计划,详见附件三;5、公共建筑(农林实验楼)节能创建工作计划,详见附件四;6、节能小区(水天一色小区)节能创建工作计划,详见附件五。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台建规〔2013〕382号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湾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市场行为,我局制定了《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2013年7月31日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浙建法〔200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台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7〕214号)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下同)修改时,凡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改变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改变主要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参数的建议值,或者改变对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评价;2.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工程勘察补勘或者施工勘察;3.设计文件在建设规模、场地、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型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而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改变建设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等);2.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包括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3.改变层高,改变建筑总高度;4.改变建筑节能专项设计;5.改变消防、人防、防雷等专项设计;6.改变基础型式(包括桩型)或者地基处理型式;7.改变主体结构体系,或者改变主要结构上的作用(荷载);8.改变主要结构受力构件(包括构件尺寸、材料强度、配筋等);9.因桩基或者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需要设计进行加固处理。

关于开展全市建筑业督查调研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建筑业督查调研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文件台建规办…2010‟26号关于开展全市建筑业督查调研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为促进台州建筑业的稳定发展,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函…2009‟87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掌握第一季度台州建筑业状况,督促各地高度重视节后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开展好2010年度省、市优质工程评审和推荐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建筑业督查调研。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调研重点(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1—1、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函…2009‟87号)文件的情况;2、落实•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台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台建规…2009‟311号)的情况;3、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台建规…2009‟462号)的要求,了解各地的执行情况。

(二)民工工资防拖治欠方面1、落实•关于印发台州市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台建规…2009‟335号)和•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领域防拖欠若干规定的通知‣(台建规…2008‟348号)的情况;2、根据•关于上报春节期间因拖欠民工工资原因造成群体性事件相关责任企业及责任人名单的通知‣(台建规办…2010‟21号)的要求,检查各县(市、区)民工工资清欠及上报情况;3、贯彻落实2009年12月8日市政府组织召开的“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暨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

(三)建设领域科技进步方面1、落实•关于推进建设科技进步的实施意见‣(台建规…2009‟169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建设科技进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台建规…2009‟431号)的情况;2、计划开展•关于印发†2010年台州市建设科技进步实施计划‡的通知‣(台建规…2010‟94号)的情况;—2—3、了解各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在使用“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时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4、了解各县(市、区)开展视频监控试点工作情况及下阶段的工作建议。

关于印发《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文件台建规〔2011〕202号关于印发《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目前开展的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攻坚活动,认真贯彻执行。

我局印发的《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砼现浇板裂缝控制技术规定》、《台州市民用建筑外门窗渗漏技术暂行规定》、《台州市住宅工程外墙渗水、门窗进水及楼(屋)面漏水防治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此件公开发布)—1—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一总则1.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控制和减少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其他新建工程参照执行。

1.3 在住宅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二基本规定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认真履行本导则的有关条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2.2 设计单位应将本导则涉及设计的相关条款在施工图中明确。

图审机构应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

2.3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应明确通病防治的目标和工作措施。

2.4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发现存在的质量通病问题应及时整改处理,不得故意隐瞒。

2.5 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2—三各方责任和义务3.1 建设单位3.1.1 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合理造价,不得降低工程建设质量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通过审查的设计文件。

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制定通病防治施工专项方案和监理细则。

3.1.2 不得将门窗和防水等工程肢解发包或指定分包单位。

3.1.3 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要求设计单位将通病防治技术措施有关设计的内容在设计文件中体现,并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修订《台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修订《台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修订《台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台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Z1
【摘要】<正>台建规[2012]510号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为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引导业主正确评判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树立等价有偿的消费观念,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发展,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相关文件,我局对《台州市普通住宅小区
【总页数】7页(P21-26,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3
【相关文献】
1.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区重要规划和建筑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
2.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市气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台州市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 [J],
3.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筑业类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台州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J],
4.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台州供电公司关于推进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J],
5.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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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房净高不低于 3 米。泵房内宜有检修设备的场地,检修场地尺
寸按设备外形尺寸四周不小于 0.7 米的通道确定。水泵机组的布
置,详见下表规定:
电动机额定功 水泵机组外轮廓面与墙面
率(kW)
之间的最小间距(m)
相邻水泵机组外轮廓面之 间的最小间距(m)
≤22
0.8
0.7Biblioteka >22,<551.0
0.8
≥55,≤160
4.1.5 管道接口法兰、卡扣、卡箍等应安装在检查井或地沟内, 不应埋在土壤中。
4.1.6 给水立管可安装在管道井内,也可明装于公共通道位 置。明管安装于公共通道位置的给水立管,其安装位置应不影响 日常通行。
4.1.7 安装在管道井内或明装于公共通道位置的给水立管,管 道与墙壁及管道间应保证足够的维修间距。
—5—
6 用水时间过于集中,瞬间用水量过大且无有效技术措 施的用户;
7 供水保证率要求高,不允许停水的用户; 8 供水部门认为不得使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的其他区 域。 1.1.4 管网条件不适合叠压供水,但经改造后适用叠压供水 的,如业主书面同意出资改造,可在管网改造后予以叠压供水。 1.2 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竖向分区应符合下 列要求: 在市政管网供水压力能够满足的情况下,1 至 5 层(含 5 层) 为市政管网直供区,5 层以上每隔 7 层作为一个分区。各分区最 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 0.4MPa,特殊情况下不 应大于 0.45MPa;水压大于 0.35MPa 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 应设减压或调压设施;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不得小于 0.01MPa。 1.3 建筑物内不同使用性质或计费的给水系统,应在引入管 前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并分别装表计量。 2 泵房 2.1 泵房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及 《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二册《建筑给水排水》的要求设计安装。 2.2 泵房内供水设施须使用牌号为 0Cr18Ni9(SUS304)以上 的食品级不锈钢,并符合《生活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
住宅所在地供水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 为保证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市政公共供水管
网的连接,便于供水企业对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房 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组织住宅二 次供水设施建设。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 范和《台州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要求》,不得任意降低标准。
1.2
1.2
2.5 泵房内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设置手动起重设备。 2.6 泵房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水条件,应保证地面干燥无 积水。
2.7 泵房须设置集水坑,集水坑内安装自动排水水泵装置, 并做到一用一备,集水坑内须设置超高水位报警装置。
2.8 生活用水泵房应单独设置,与消防水泵房隔开,具有独 立的门窗。
第七条 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费用包括建设费用和维护管 理费用两部分。建设费用按实结算,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支 付给施工单位。维护管理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一次性支 付给维护管理单位,具体计算标准和方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新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 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本办法试行前已开工但尚未竣工验收的住宅,其二次供水设 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对照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和《台 州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要求》提出整改方案,经供水企业 认可后,方可组织实施。
室内的增压给水管道,管材可选用不锈钢管、衬塑镀锌钢管、铜 管或内衬不锈钢镀锌钢管。
4.1.3 给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 采用球墨铸铁管、内衬不锈钢镀锌钢管、不锈钢管、铜管、钢塑 复合管或聚乙烯(PE)、PPR 给水管。
4.1.4 设计有地下室的,增压给水管道安装宜优先采用吊装于 地下室顶板下。管道支、吊、托架应按规范要求安装,并应安装 减震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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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mm×1200mm,且要求生活给水立管与消防给水立管对称布 置。维修人员工作通道净宽度不小于 0.6m。管道井应每层设外开 检修门,管道井的井壁和检修门的耐火级限及管道井的竖向防火 隔断应附合消防规范的规定。
管道井内需设置独立的照明与排水设施。 4.1.9 给水管道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外墙处、屋面处应 设置防水套管。穿过墙壁和楼板,宜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安装 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 20mm。 4.1.10 屋顶消防水箱进水管应单独设置,不得从生活增压给 水立管接入。 4.2 阀门 4.2.1 给水管道上使用的各类阀门的材质,应耐腐蚀和耐压。 根据管径大小和所承受压力等级及使用温度,可采用全铜、全不 锈钢和铁壳铜芯阀门等。 4.2.2 阀门的设置位置具体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设置,增压环管、单元分支管上均应设置控 制阀门。 4.2.3 减压方式应优先考虑直接水泵机组减压。减压阀应按规 范要求设置,并保证足够的维修拆装空间。 4.2.4 增压给水立管顶端均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4.3 水表 4.3.1 给水立管安装在管道井内的,进户水表应嵌墙安装于水
2.9 泵房应结合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采暖、通风、噪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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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排水设施,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 计规范》(GBJ 87)以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 90)的规定。
3 水箱(池) 3.1 水箱(池)须选用 0Cr18Ni9(SUS304)以上的食品级不 锈钢水箱(池)。 3.2 水箱(池)有效容积应按进水量和用水量的变化曲线经 计算确定,资料不足时按最高日用水量的 15%~25%确定。 3.3 容积大于 50m3 的水箱(池)宜分成容积基本相等的 2 格, 或设置相同的 2 套,并用管道连通。容积超过设计 24 小时用水 量的,应设置消毒装置。应考虑在水箱(池)清洗、检修时能维 持正常供水的措施。 3.4 水箱(池)底部应架空,距地面应大于等于 0.5m。水箱 箱壁与墙面距离应大于 0.7m,水箱(池)顶部与楼板间距应大于 等于 0.8m,室内建筑凸出部分距水箱距离应大于 0.5m。 3.5 水箱(池)高度不应超过 3m。当超过 1.5m 时,水箱(池) 内外应设置爬梯。水箱(池)内爬梯、支撑件及配件等,必须使 用食品级不锈钢材料 0Cr18Ni9,外爬梯应使用不锈钢材料。 3.6 水箱(池)必须设置人孔,圆型的人孔直径应不小于 0.6m, 方型的人孔每边长应不小于 0.6m。 3.7 水箱(池)人孔必须设有带锁的密封盖,保护高度应不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文件
台建规〔2010〕414 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试行)》和《台州市区住宅二次 供水设施技术要求》的通知
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 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台州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和《台州市 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球阀前,加装电动阀门(开关次数 100 万次以上),与液位仪同时 控制水箱(池)水位,在水箱(池)水位超高或超低时能自动停 机和报警。
3.16 为防止水箱(池)爆裂,水箱(池)四周应采取相应加 固措施。
4 管道安装 4.1 管道 4.1.1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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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1.2 水泵机组出水管在泵房内明装部分及明管吊装于地下
4.1.8 管道井的尺寸,应根据管道数量、管径大小、排列方式、 维修条件,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形式等合理确定。管道外壁间净 距不小于 0.1m,原则要求用于生活给水立管的管道井内不得另设 其他管道,生活给水立管管道井单独设置的,井室规格尺寸不得 小于 600mm×800mm;若与消防给水立管共用管道井,不得小于
1 管网供水量能够满足设计用水量; 2 所处地区管网压力宜大于 0.25Mpa; 3 设备进水管的过流断面积宜不大于接入处供水管过流 断面积的 1/3。 1.1.3 以下情况不得采用管网叠压供水技术: 1 供水管网经常停水的区域; 2 供水管网供水压力波动过大的区域; 3 使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后,对周边现有(或规划)用户 用水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区域; 4 现有供水管网供水总量不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 5 供水管网管径偏小的区域;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区范围内的住宅二次供水管 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 业建设的住宅,由于建筑高度超过城市供水服务压力,只能通过 建筑内部的供水设施将城市供水管网供应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 转供给用水户的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施、电 气和自控系统、监控装置、输水管线等相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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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国 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台州市区实际,提出住宅 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技术要求。
1 系统选择 1.1 供水方式及适用条件 1.1.1 高层住宅增压供水方式可采用管网叠压供水方式或水 箱(池)变频调速供水方式。 1.1.2 叠压供水方式适用范围及条件:
本办法试行前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根据业主 意愿和供水现状逐步进行改造。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并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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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原则上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 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的,供 水企业应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一)相关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 (二)水泵的运行管理; (三)水池的清洗、消毒; (四)相关管线的维修、保养; (五)二次供水居民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 (六)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 第十条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后,按照居 民用水“一户一表制”模式,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由业主负责,水价统一按普通居民用 水价格执行。 第十一条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不得损害城市市政公 共供水管网的安全,并严格按照《台州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 术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局原有关规定与本办 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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