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6)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是我国民间的传统工艺品,但属于易燃易爆物品,由此带来的不稳定因素,成为各级各地安检部门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下文是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照《条例》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协调、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教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烟花爆竹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无证售卖烟花爆竹处罚标准
无证售卖烟花爆竹处罚标准无证售卖烟花爆竹是对公共安全的威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严厉惩处。
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对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的处罚标准予以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具体处罚措施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非法制造、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烟花、爆竹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具体处罚措施1.处以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的个人将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实施效果以上处罚措施的严厉实施,有效地遏制了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一方面,有证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商在法律的制约下,更加关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减少了因爆竹质量问题造成的安全事故。
另一方面,对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的严厉打击,有效地减少了非法烟花爆竹的销售量,降低了公众的接触风险,保护了公众的生命安全。
然而,目前仍有一些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的行为存在,违法售卖的市场仍有所延续。
为进一步强化对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的打击力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大执法力度:增加执法人员数量,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市场的巡查检查频次,发现违法售卖立即查处,对违法者严惩不贷。
2.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途径广泛宣传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减少购买和使用烟花爆竹的需求。
3.将处罚力度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违法售卖烟花爆竹的个人或单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对其在其他方面的行为进行限制和处罚,从而形成综合惩戒机制,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增加违法售卖的风险。
综上所述,无证售卖烟花爆竹是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宣传力度以及将处罚力度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可以进一步提高对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的惩处效果,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有序。
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单位及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与进出口检验。
市与区、县(市)应当建立安监、交通、工商、城建、房产、行政执法等部门与社会文教、宣传及公共事业管理职责的重点单位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与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与区、县(市)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严格限制烟花爆竹的生产活动,对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与举办焰火晚会与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第七条三围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限制区域。
在限制区域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期间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同意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围绕城公路以外地区,区、县(市)人民政府能够根据保护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八条禁止在下列地点与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二)重要军事设施;(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与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八)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九)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十)10层以上或者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10米范围内;(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十二)城市绿地;(十三)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4篇)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1. 店内安全规定:1.1 店内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
1.2 烟花爆竹应储放在专门的储存间内,离开店铺不允许携带。
1.3 店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并确保出口畅通无阻。
1.4 店铺门窗应保持密闭,并加装防盗设备。
2. 烟花爆竹销售规定:2.1 销售烟花爆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销售未经合法登记的烟花爆竹。
2.2 出售烟花爆竹时,卖方应加强对购买人的核实和年龄确认,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花爆竹。
2.3 销售烟花爆竹应提供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提示,向购买人讲解烟花爆竹使用和存储的基本知识。
2.4 烟花爆竹的销售应遵守每个地区的限制规定,严禁在禁放区域内销售。
3. 库房管理规定:3.1 库房应设置严密的防火设施,严禁使用易燃物品存放。
3.2 库房内的烟花爆竹应按照规定的分类和存储方式进行堆放,避免混搭使用和存放。
3.3 库房内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及防爆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工作和有效性。
3.4 库房内应设置防盗和监控设备,加强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
4. 员工培训和安全意识:4.1 店员应接受烟花爆竹销售的相关培训,了解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4.2 店员应具备应急处理能力,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冷静地采取相应措施。
4.3 店员应常年备齐并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手套、护目镜等。
4.4 店员应遵守所有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烟花爆竹销售过程安全可靠。
5. 店内应急预案:5.1 店内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爆炸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
5.2 应急预案应包括员工的逃生演练、报警及求助程序等内容,并进行定期演练和检查。
5.3 应急预案应贴在明显位置,员工应熟悉预案内容,并能迅速、正确地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以上仅为一般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具体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时,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5篇)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为了杜绝烟花爆竹在销售期间发生责任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二、烟花爆竹销售期间,销售点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三、烟花爆竹销售单位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参加安全培训;四、五、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制定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防火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
烟花爆竹消防安全防火制度一、经营场所内禁止明火,如违章吸烟、生活用火以及外来人员携带火种,一经发现应立即劝阻。
二、三、四、经营场所显眼处,应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告知,销售人员各负其责,如发现隐确保经营场所周边安全畅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应及时清理。
每天彻底检____营场所有无火种、火源,以及用电(电源)是否关闭。
患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
五、定时对消防器材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摆放过期的消防器材充数,保证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六、定时检____营场所内用电线路,避免因线路老化、摩擦造成漏电、短路引发火灾事故。
销售人员严禁在店内居住,做到禁烟、禁酒,禁使用热得快、电暖气等电器。
烟花爆竹安全保管制度一、存放管理要求1、烟花爆竹属易燃____物品,经营场所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和电源,要保持干燥和通风。
2、经营场所要设专用货架摆放烟花爆竹产品,不同类别商品,分开放置,垛堆高度应严格控制,防止倾倒坠落。
3、保持烟花爆竹货架周边整洁,不堆放杂物,禁止与易燃____物品混放。
4、经营场所应配备合格的火火器材,放置于显眼易取处。
二、购销管理要求1、烟花爆竹经营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
2、检查购买的烟花爆竹是否配产品合格证书,安全标签以及其他说明书等。
3、烟花爆竹购进和销售前,均应检查包装物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漏药现象,不得购买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4、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做好上架登记,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退回供货处理。
烟花爆竹现场的管理制度(3篇)
烟花爆竹现场的管理制度(3篇)烟花爆竹现场的管理制度(精选3篇)烟花爆竹现场的管理制度篇11、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按规定采和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并与批发单位签订供销合同。
2、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在销售现场配备一名专职安全人员(经安全学习培训考试合格),负责销售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亮证经营。
3、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2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用火;5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销售场所明显的位置,悬挂“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经营场所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5、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6、按照规定量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现场的管理制度篇2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高升、礼花弹等。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主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一)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四)重要军事设施;(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内环线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烟花爆竹安全规定最新(3篇)
第1篇一、引言烟花爆竹作为我国传统节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承载着喜庆、祥和的寓意。
然而,烟花爆竹的燃放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如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不断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最新的烟花爆竹安全规定,以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欢度佳节的同时,确保安全。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应当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生产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3. 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经营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4. 烟花爆竹储存、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储存、运输安全。
5. 烟花爆竹燃放应当遵守本规定,确保燃放安全。
三、烟花爆竹禁放区域1. 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2)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人员密集场所;(3)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5)山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2. 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定1.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燃放时间、地点和种类;(2)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燃放安全;(3)不得在室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室内、楼道、电梯间等封闭空间燃放;(4)不得在树木、草丛、易燃易爆物品附近燃放;(5)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等抛掷烟花爆竹;(6)不得在醉酒、精神疾病发作等状态下燃放烟花爆竹。
2.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残渣,确保环境卫生。
五、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处罚1. 违反《条例》规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8.31•【字号】浙人大[1994]11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决定(1994年8月31日浙人大〔1994〕11号)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批准文本)第一条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和火灾、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公安机关是实施本条例的主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交通、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分别作出处罚:(一)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没收并销毁烟花、爆竹,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当事人拒不交纳罚款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汽车、火车、轮船和飞机等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 严禁未经批准或未获得合法许可的地方、场所或活动燃放烟花爆竹;
2. 具备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资质的经营者应按规定销售产品,并确保销售对象具备相应资格;
3. 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如春节、元宵节等)规定的时间段内燃放,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4. 除特定场所外,其他区域(如城市居民住区、人口密集区、林区、草原、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交通要道等)一律禁止燃放;
5. 严禁使用有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质制作的烟花爆竹;
6. 严禁销售、携带或使用未经允许的烟花爆竹,如烟花爆竹类似物、仿制品等;
7. 燃放烟花爆竹时应选择开阔、远离可燃物的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周围环境和人员安全;
8. 未成年人禁止燃放、购买或携带烟花爆竹;
9.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请注意,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因此建议您在燃放烟花爆竹前先了解当地相关规定,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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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8.04•【字号】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治安管理正文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2016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8月4日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6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防止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二)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四条禁止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及其五十米距离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四)军事设施所在地;(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八)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九)商品交易市场、建筑工地;(十)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十一)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度范本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市的所有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燃放烟花、燃放爆竹以及与其相关的生产、储存、销售活动。
第四条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必须从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出发,实行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教育和监管执法,保障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相关行政部门要加大对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八条禁止未经批准,在禁放区域内或者禁用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纪念、庆祝活动中的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应当获得有关行政部门的许可,并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对于未经许可,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被处以罚款,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和销售活动。
第十二条爆竹的生产、储存、销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取得相应的保证金。
第十三条相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爆竹生产、储存、销售企业的安全监管,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禁止个人私自制作和改装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禁止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相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燃放现场的安全监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边环境的安全。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要及时发布禁放区域和禁用区域的公告,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对于烟花爆竹导致的火灾、事故等问题,相关责任单位要依法进行调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宣传教育第十九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燃放烟花爆竹危险性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公众普及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doc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是我国民间的传统工艺品,但属于易燃易爆物品,由此带来的不稳定因素,成为各级各地安检部门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下文是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照《条例》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协调、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教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烟花爆竹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024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度模版(二篇)
2024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度模版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天门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状》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市直卫生计生系统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责任状。
一、责任单位二、工作范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东起东环路,西至汉北河、西环线,南起杨家新沟,北至北环路(公幕集中燃放点除外)范围内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责任内容(一)与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状,做好本单位“禁鞭”的宣传、教育、引导和防控工作。
(二)设臵“禁鞭”宣传栏、张贴《通告》、书写宣传标语,并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及辖区住户发送《通告》。
(三)____卉展巡查,发现单位职工有婚丧嫁娶的,要及时上门宣传、制止和上报,确保零违禁。
(四)____本单位干部职工学习《天门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做到人人皆知、自觉遵守。
(五)加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及时劝阻、制止燃放行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组建专班,按照“禁鞭办”要求到结对社区督导、指导“禁鞭”工作。
(七)认真履行职责,协助依法查处本单位辖区范围违禁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奖惩结账1、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罚款。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在“禁鞭区”内____焰火晚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罚款。
3、因燃放烟花爆竹或燃放焰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对当事人处____日以上____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禁鞭”工作中履职不力和党员干部违反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市监察局(市卫生计生委纪检监察室)进行纪律处理,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追责。
5、对因履职不力、包保责任不到位,导致结对居民小区及主次干道、宾馆酒店、____场所及殡葬车辆出现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一次将对责任单位进行谈话提醒和相应处罚;发现两起及重大燃放行为的除处罚外,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吴晓伟违反《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案(杭公临平(崇)行罚决字[2022]00497号)
吴晓伟违反《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案(杭公临平(崇)行罚决字[2022]00497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杭公临平(崇)行罚决字[2022]00497号【处罚日期】2022.02.10【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崇贤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杭州市【处罚对象】吴晓伟【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14:29处罚名称吴晓伟违反《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公临平(崇)行罚决字[2022]00497号被处罚对象吴晓伟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2月8日10时许,你在杭州市临平区***街道一个汽修店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已违反《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机关将根据《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拟给予你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吴晓伟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杭州临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2022-02-10定日期处罚机【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崇贤派出所关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决定》已经2016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8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决定为确保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一次峰会(以下简称G20峰会)顺利举行,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一次峰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在G20峰会筹备、举办等期间,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留宿场所采取安全管理措施。
有关事项如下:一、本决定所称的留宿场所,包括旅馆(旅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招待所)、客栈、度假村,以及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公寓式酒店、日租型酒店、宗教寺庙、农家乐农庄等场所。
二、留宿场所实行从业人员信息登记报备制度。
留宿场所应当登记从业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并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报送公安机关。
从业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本决定所称从业人员,包括留宿场所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以及留宿场所内从事信息登记报送、安全保卫、客房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三、留宿场所实行入住人员和访客“四实”登记制度。
留宿场所应当按照“实名、实数、实时、实情”的要求登记入住人员和访客的信息。
入住人员和访客应当配合留宿场所开展登记,主动到留宿场所的前台接待处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个人身份信息;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应当到留宿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
已安装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留宿场所,应将入住人员、访客信息及时录入系统;未安装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应当及时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将登记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2001修改)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2001修改)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1.12.28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12.28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1994年7月29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97年12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改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条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和火灾、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公安机关是实施本条例的主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交通、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本条例。
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治理条例
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治理条例(2020年6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 2020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发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为了增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治理,避免火灾和人身损害事故,保障公共平安和人身、财产平安,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平安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域,春节期间,能够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的具体时刻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告。
其他时刻不得燃放。
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燃放时刻和地址。
萧山区、余杭区人民政府能够依照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形确信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域。
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本行政区域限制燃放地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萧山区、余杭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治理工作的领导。
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平安生产、销售的监督治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平安治理。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境爱惜、交通运输、城市治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一起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治理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效劳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增强平安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各单位和公民个人遵守有关规定,提高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平安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禁止在以下地域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爱惜单位、文物爱惜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爱惜范围;(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贮存单位、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四)军事设施所在地;(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宗教活动场所;(七)输变电设施平安爱惜区内;(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线路路平安爱惜区内;(九)商品交易市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十)市、萧山区、余杭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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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6)
【法规类别】化学易燃产品管理
【发文字号】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批准部门】8;811;81101;
【批准日期】2016.07.29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2016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防止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
(二)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四条禁止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及其五十米距离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军事设施所在地;
(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