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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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6)
【法规类别】化学易燃产品管理
【发文字号】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批准部门】8;811;81101;
【批准日期】2016.07.29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2016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防止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
(二)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四条禁止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及其五十米距离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军事设施所在地;
(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