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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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

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

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4〕577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要求,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自发文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各地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

光伏电站项目按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及相关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4月4日【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冀政[2005]32号【颁布时间】2005-04-18【实施时间】2005-04-18【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325738【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调整修订本部门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投资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制定《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附后)。

《目录》所列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工作。

近年来国家光伏产业政策大盘点

近年来国家光伏产业政策大盘点

近年来国家光伏产业政策大盘点(综合版)2013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后,顺利并网、金融服务、增值税优惠、补贴额度和补贴方式细则等政策相继推出,国内光伏市场加速启动。

自200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来至2012年,真正意义上的鼓励支持国内光伏发电并网的政策几乎没有出台,执行力度也无从谈起,这也是为什么国内光伏市场规模极小,大部分产品极度依赖出口的重要原因。

2012年开始,数百亿美金的光伏产值已经被国家纳入战略新兴产业,针对国外市场的日益萎缩、国内市场低迷的境况,国内光伏市场被迫启动,一系列扶持光伏产业的政策的不断出台。

历史遗留问题如并网难、补贴额度不够、行业发展持续紊乱等开始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2013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后,顺利并网、金融服务、增值税优惠、补贴额度和补贴方式细则等政策相继推出,国内光伏市场加速启动。

2013年国家出台的扶持光伏产业的政策2014年光伏政策盘点2014年12月1 2 3 【国家】1月13日,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在京召开,能源局部署十大任务。

下旬,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下达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33号。

相较于11月发布的《征求2013、2014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意见》,此次全国装机量总规模由12GW增加到14.05GW,其中地面电站由400MW上升到605MW,分布式800MW保持不变,其中浙江、江苏、山东并列分布式前三位。

2月,国家能源局正式宣布,2014年中国将新增光伏发电装机1400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占60%),并公布31省市装机规模。

20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规划[2014]38号2月17日,国家认监委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认证联〔2014〕10号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14年光伏产业重点项目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14]116号能源局印发《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监管〔2014〕10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强光伏产业信息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113号)4月《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5月国家能源局制定印发《能源监管行动计划(2014-2018年)》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4]389号6月6月3号,工信部公告第二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52家)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信息统计和监测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253号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推荐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的通知》7月《关于加强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国能综新能[2014]514号8月20日,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中国国家发改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太阳能等产业所得税15%。

光伏发电企业补贴收入确认时点问题的研究

光伏发电企业补贴收入确认时点问题的研究

0引言光伏发电企业在发展初期,初始投资成本高,投资效益不足[1-3]。

国家为鼓励行业发展,2013年以来出台一系列光伏标杆电价补贴政策,并针对不同地区设定相应的标杆电价,这一系列政策措施不仅开启了国内光伏行业的黄金发展期,而且极大地推动了国内光伏装机市场的扩张[4]。

光伏发电企业高度依赖政府补贴,这些补贴通常在企业的总营业收入中占大部分比例。

然而,企业常常面临无法及时获得补贴资金的问题,同时补贴的到账时间和金额也难以预测[5-6]。

因此,如何准确确认补贴收入的时点逐渐成为业界和学界关注的焦点。

与过去主要集中在光伏发电技术、政府政策和市场分析的研究不同,本研究从会计准则、企业风险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多维角度出发,系统地分析了补贴收入确认时点的影响因素和挑战。

这一创新性的研究方向不仅填补了现有研究的空白,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解决方案和改进思路。

本研究的目的是深入分析光伏发电企业在确认补贴收入时点方面的问题,并对现行的政府政策、法律规定和企业实践进行全面审视,提出更合理和有效的补贴收入确认方法。

本研究预计将产生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不仅能为光伏发电企业提供更合理和有效的补贴收入确认指导,还将有助于优化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规划,从而推动整个行业朝着更健康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1制度背景及存在问题1.1制度背景2013年起,国家对光伏发电项目价格实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分区标杆上网电价(普通光伏电站)和全电量电价补贴标准(分布式电站)政策。

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煤电价的部分,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以国家补贴的形式支付给光伏发电项目企业。

2012—2019年,国家对电价补贴从1.15元/kWh 逐渐降低至0.4元/kWh 。

以上补贴政策机制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光伏发电装机行业的发展,装机容量迅速提升,同时光伏发电企业对补贴资金需求每年不断攀升,补贴缺口不断扩大。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

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区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区、市)年度开发规模。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开发布局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

第七条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电网接入、电力消纳评价和建设计划等内容。

各省(区、市)应在每年12月末总结本地区光伏电站建成投产及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第二年度的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建议。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结合各地区报送的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情况、年度实施方案建议,确认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的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

光伏项目十大法律问题

光伏项目十大法律问题

关于光伏项目你必须了解的十大法律问题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于2005年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通过法律的手段规范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开发、利用和推广;同时,自2013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国内迎来了一大波光伏项目投资的热潮;但需要注意的是,光伏项目作为新能源产业,不同于传统的能源发电项目,具有投资主体多样、建设程序复杂、政策不确定性大、环境干扰因素多等特点,在项目备案、用地、融资、并网、工程总承包、预约收购和补贴获得等方面均可能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如果不能有效防控和应对,将会给项目参与方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承担法律责任;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作为国内专业从事能源、环境项目开发、建设、运营的法律服务机构,在光伏等新能源领域具有丰富的非诉和诉讼法律实务经验;阳光所律师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实务经验,总结了光伏项目十个方面的主要法律问题,并做简要的分析,希望对光伏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等主体识别、分析和防控法律风险有所帮助;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要求,自2013年8月29日起光伏项目已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目前,光伏电站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实行备案管理;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可将备案权限下放到区县能源主管部门,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光伏电站项目的项目单位提出备案申请时,一般应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规划选址、太阳能资源测评、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论证、电力送出条件和电力消纳分析、项目场址使用或租用协议、省级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审核意见、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件;项目备案完成后,还需办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和建设流程则相对简便,后续的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支持性文件均可免除;实践中,对于光伏项目的备案程序和文件要求,各省级地方政府的规定不尽相同,具体应根据相应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光伏项目能否成功备案,除提供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取决于年度新增备案项目的规模,依据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本地区本年度新增备案项目的规模上限为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扣除上年度已办理手续但未投产结转项目后的规模;当申请项目的累计规模超出该地区年度指导规模时,当地能源主管部门便会停止受理项目备案申请;但是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并且,根据国家能源局最新公布的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国能新能2016166号,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电网企业及时办理并网手续,项目建成后即纳入补贴范围;针对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周期短的特点,光伏项目完成备案后取得的项目备案文件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一般而言光伏项目的备案文件有效期为1-2年,项目投资主体应在有效期内开工建设或者竣工投产;在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或竣工投产的,需按照规定申请延期;否则,项目备案文件到期后自动失效,项目也将丧失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光伏项目的备案文件除规定有效期限外,还明确列明建设内容、投资主体、建设场址及外部建设条件等要素;由于光伏项目通常享受补贴政策,为制止光伏电站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国家能源局规定,在光伏项目投产之前,光伏项目投资主体不得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目前光伏项目用地根据性质主要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而未利用地是指除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如四荒地;对于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对于非建设用地,则需履行不同的用地手续;光伏项目占用农用地的,无论是否为全部占用,以及占用农用地大小,原则上均不得直接出让,该项目所有用地部分均应依法履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后,方可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为此,项目投资方需尽量确保项目不占用农用地;光伏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光伏电站项目中的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主要涉及变电站、综合楼和生活服务设施;对于光伏项目中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即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无需改变土地用途,但双方需签订好补偿协议,并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于国有未利用地,还可以采取划拨的方式取得用地;对于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即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对于已经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四荒”土地,光伏企业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从承包人处取得土地使用权;此外,依据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规定,光伏项目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占用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的,可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无需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手续;具体参见下图:农光互补、渔光互补、林光互补等模式是光伏电站建设的新型模式,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上述模式不同于常规方式,其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农用地性质并未受到损害,不妨碍大棚种植、鱼塘养殖和植被生长等农林业生产活动,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不经农转用手续建设光伏电站;但是上述模式中,只有林光互补国家林业局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其他方式并无专门的规定对其进行规制,仅有部分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具体而言,农渔光互补指的是将光伏发电与农渔业生产相结合,通过在大棚、鱼塘、草场、林地等农用地上设置矩形架,并于其上铺设光伏发电装置的方式,达到既能发电,又能为农渔作物养殖提供更适宜的生长环境的光伏电站建设模式;依据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规定,光伏项目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占用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的,可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依据我国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均须将农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转为建设用地后方能予以开发利用;实践中,农光互补是否属于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各地规定亦有不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明确要求“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且,国土资源部网站的相关回复中也认为“按现行政策,光伏用地占用农用地的,包括占用设施农业、农业大棚,均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对于采用农光互补模式进行光伏电站开发的项目,仍应当提前向当地国土部门进行咨询;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第3号令进一步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属于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因此,无论是否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光伏电站作为新能源项目均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从项目规模而言,如果是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关采购达不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是其他达到规模要求的项目,尤其是大型光伏电站项目,其规模通常均达到规模要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一旦光伏项目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模,即属于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应当进行招标;但如果项目不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除公开招标外,还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项目采购;实践中,具有争议的是民营投资的光伏电站项目,发包人和承人往往采用直接签约的模式,此种光伏电站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采购等合同,特别是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因为“应招标而未招”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光伏项目通常采用EPC、E+PC等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文件精神,具有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工程设计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光伏电站项目属于电力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商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需根据电站规模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设计企业作为总承包商将施工业务分包的,或者施工企业总承包商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的,施工分包商还需根据电站规模取得相应等级的施工总承包或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虽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规模不同于光伏电站项目,实践中也存在认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属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观点,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国能新能2014406号中也要求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实践中光伏项目总承包商除了施工和设计企业作为总承包商外,还有太阳能电池组件制造商;太阳电池组件制造商作为总承包商的,需注意其是否具有相应的工程资质和许可证,如果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存在无效的风险;虽然1996年建设部等有关部委发出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严格禁止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为发包方垫资,但该通知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不能据此认定垫资无效;为此,承包商进行项目垫资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如承包商采用垫资的方式承建光伏项目工程仍存在较大风险,主要包括:垫资款无法收回的风险;光伏项目属于建设工程范畴,承包商享有法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合同约定或实际竣工之日起的6个月,如果承包商未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将导致优先受偿权的丧失,垫资款只能作为一般债权;另外,即使存在优先受偿权,但光伏电站的价值受多方面影响,有可能存在光伏电站的价值低于承包商所投入的垫资款的情形;在项目业主无力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垫资款难以全额收回的风险;项目因承包商无法控制的因素中途停建的风险;垫资承包的总承包商,通常在工程竣工并投产发电,且项目业主获得国家补贴资金或银行贷款后,方能收回垫资费用;虽然光伏项目工期较短,但在建设过程中仍然可能受到很多承包商无法控制的因素影响,如项目用地、规划、并网和政策处理等问题都可能导致项目中途停建或缓建;一旦项目长期停滞甚至被有关政府部门叫停,将给承包商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存在制约承包商解除合同的风险;一旦承包商大量垫资后,即使发现继续垫资存在巨大风险,但如中途解除承包合同,光伏电站处于未完工状态,无法产生售电收益及获得国家补贴资金或银行贷款,承包商的垫资款将更难以收回,本着能让项目完工后并网发电后业主才能取得稳定的收益及国家补贴资金或银行贷款,以偿还承包商的垫资,承包商只能选择不解除承包合同,继续垫资,但业主无法偿还的垫资款有可能随着垫资款的增加而增加,导致风险进一步扩大;为避免或减少垫资款无法收回的风险,除做好项目公司及收购方如有履约能力及项目的收益能力的资信调查外,通常承包商可采取要求项目公司将在建工程抵押给承包商,或由项目公司的所有股东将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质押给承包商,作为承包商与项目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项下发包人债务的担保;同时,也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采取第三人保证担保、售电收益权质押等其他有效的担保措施;光伏项目的备案文件,通常称为“路条”,是光伏电站建设的前置性文件,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实践中会出现通过买卖“路条”进行项目转让的现象;但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均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并且规定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备案机关同意转让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鉴于此,实践中为了不违反上述规定,光伏项目投资方往往采用在项目投产前,收购方与投资方签订预收购协议,约定在项目投产后将项目公司股权进行转让及事先约定转让的条件的收购模式;当然,实践中也存在直接约定对项目公司进行实际控制的情形,或者投资公司直接通过收购项目公司母公司的股权来取得相应的实际控制权;预收购协议为预约合同,投资方仅承担条件成就或期间届满后,就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事项进行磋商的义务,而并不承担向收购方交付股权的义务;签订预收购协议后,如果因项目公司股权价格上涨等原因,项目被再次转让给第三人,收购方只能要求投资方承担预收购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而不得要求投资方赔偿股权价格上涨的预期收益的损失;为避免投资方将项目公司股权再次转让的,收购方通常会要求取得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以及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质押权;虽然收购方取得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通常可避免项目公司股权被再次转让,但该种预收购模式,也存在被认定为“名为预收购,实为倒卖路条”,进而影响项目的并网及享受国家补贴政策,导致项目转让受阻,并且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另外,投资方以项目公司股权出质的,除需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外,还需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如果未经登记可能面临股权质押未设立的风险;同时,在项目投产之前,为保障建设资金的支出,收购方往往采用代为支付或合作开发的形式,代为支付工程款,如果项目无法并网投产或取得国家补贴,收购方代为支付的费用将面临无法偿还,及项目未能投产导致项目股权无法完成转让的风险;光伏项目补贴分为地方财政补贴和中央财政补贴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因光伏项目地方财政补贴各地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在此仅讨论中央财政补贴;补贴标准;光伏项目可分为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两类光伏项目的电价补贴标准存在不同;光伏电站项目,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等环保电价,下同的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的规定,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采用“全额上网”模式时,补贴标准同光伏电站项目;随着光伏项目规模的发展,国家将对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存在逐步调减的趋势;补贴的申请条件;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光伏电站项目申请补助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一,应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其二,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其三,需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且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在补贴申请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认满足补贴申请条件的,将被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需具备的条件为,按照程序完成备案,且项目建成投产,符合并网相关条件,并完成并网验收等电网接入工作,确认满足补贴申请条件的,将被列入补助目录;需特别注意,未纳入补贴目录的光伏电站项目不得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光伏项目的并网主要指的是通过并网验收和获取并网文件,并网验收指的是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获取并网文件指的是取得“一证两合同”,即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及签署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光伏项目在备案阶段即应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并向当地电网公司提出并网申请,电网企业审查后出具接网意见函;项目建设完毕后项目业主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对于光伏电站而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规定,并网的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涉网设备必须通过检测论证;电网企业应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而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进一步规定,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光伏项目通过电网企业的并网验收及调试后,项目业主还需与电网企业签署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才能正式并网发电;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从事发电类电力业务还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但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的规定,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光伏项目运营主体在与电网企业办理并网运营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或其他证明,其他光伏项目简化发电类业务许可证申请的要求;光伏项目属于资金密集型的行业,投资主体常受融资难的困扰,除要求承包商垫资外,主要的融资模式有银行融资、资产证券化、众筹/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以及绿色债券等;银行融资是最为传统及主要的一种融资模式,目前银行对光伏项目贷款仍采取谨慎的态度,只针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发放贷款;贷款银行通常要求项目业主提供非光伏资产进行抵押,比如固定资产和土地等;实践中,国有企业和一些体量较大的企业能够通过此种方式获得贷款,而新兴民营企业则较难取得贷款;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模式,即是将电站的未来收益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获取融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但是由于光伏前期融资往往会涉及资产甚至收益权的抵押或质押,这就会使资产证券化受阻,需要预先解除抵押、质押,或通过谈判磋商达成相应的补充协议;众筹/互联网金融模式,采取了向大众筹资的方式完成项目融资;光伏企业对此也进行过诸多尝试,但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面对光伏发电的前期大额资本,其合法性却颇受争议;因此,在进行众筹时需要明确相应门槛,严格控制参与人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与设备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由供应商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模式;光伏电。

国家能源局关于《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

国家能源局关于《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

国家能源局关于《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12.2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近日,国家能源局对《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就《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修订过程、主要内容等方面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暂行办法》自实施以来,对规范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秩序,促进光伏行业实现由小到大到强、由跟跑到并跑到领跑的跨越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光伏行业的技术进步与成本下降、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等,光伏行业发展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价格补贴方面。

光伏发电已进入平价无补贴发展新阶段,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

二是行业管理方面。

国家不再实行规模管理,而是建立规划引领和权重引导机制,各省(区、市)据此安排项目建设规模与储备,制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且由市场机制决定项目的投资主体、建设规模等。

三是发展制约方面。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景下,光伏发电将实现大规模高比例发展,而接网消纳已成为制约光伏发电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急需加强网源协调、双向发力:电网企业应主动改进电网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光伏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接网工作。

四是行业监管方面。

目前,国家对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关方面应加强光伏电站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工作。

因此,《暂行办法》的修订极为必要与迫切。

二、总体思路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服务光伏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我们根据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发挥市场主导作用,优化政府服务,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管理办法》总体思路是:(一)促进发展与规范秩序相结合。

既要打通行业发展面临的堵点难点,促进行业快速发展,如重点解决接网消纳的制约问题、要求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又要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推动行业良性发展,如加强项目全过程监测,组织开展建档立卡,增加安全生产、退役回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光伏项目并网运营需办理哪些手续-

光伏项目并网运营需办理哪些手续-

光伏项目并网运营需办理哪些手续?光伏项目的并网主要指的是通过并网验收和猎取并网文件,并网验收指的是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猎取并网文件指的是取得"一证两合同',即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及签署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光伏项目在备案阶段即应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并向当地电网公司提出并网申请,电网企业审查后出具接网看法函。

项目建设完毕后项目业主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对于光伏电站而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方法》(国能新能[2023]329号)规定,并网的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涉网设备必需通过检测论证。

电网企业应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协作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

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而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方法》(国能新能[2023]433号)进一步规定,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根据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供应并网询问、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光伏项目通过电网企业的并网验收及调试后,项目业主还需与电网企业签署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才能正式并网发电。

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从事发电类电力业务还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但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23]151号)的规定,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光伏项目运营主体在与电网企业办理并网运营手续时,不再要求供应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或其他证明,其他光伏项目简化发电类业务许可证申请的要求。

太阳能电站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太阳能电站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太阳能电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太阳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太阳能发电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装机容量大于5兆瓦且并网运行的光伏电站和太阳能热发电站。

其他试验性质5兆瓦以下太阳能电站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太阳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包括太阳能电站的发展规划、项目开发权授予、项目核准、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太阳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的组织和指导下,负责本省(区、市)太阳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

太阳能电站技术管理委托全国太阳能电站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章发展规划第五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同意组织全国太阳能电站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在充分进行太阳能资源评价和其他建设条件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个地区太阳能电站规划选址报告,确定全国太阳能电站的发展规模和区域布局。

第六条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具有规定资质的单位,在落实项目太阳能资源评价、项目场址和电网接入等条件的基础上,综合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本地区的太阳能电站开发规划与年度开发方案,并提出备选项目。

下一年度的年度开发方案应于每年的年底前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

第七条太阳能电站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各省(区、市)太阳能电站开发规划与年度开发方案进行技术评审。

第八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对各省(区、市)太阳能电站年度开发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评价,综合考虑太阳能资源、能源需求与技术进步等因素,批复确定各省(区、市)年度开发方案和备选项目名单。

第九条各电网企业依据国家和各省(区、市)太阳能电站建设规划、年度开发方案,落实太阳能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

第三章项目开发权授予第十条项目开发权授予是指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部门,把特定地点和时期拟建规定规模的项目的投资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企业获得授权后即为项目单位)。

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流程及所需材料

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流程及所需材料

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流程及所需材料自国家能源局发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文),将光伏电站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省级主管部门对光伏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后。

国内各地的大型光伏电站项目已从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内大型光伏电站项目的申报流程产生了较大变化。

光伏电站项目前期阶段主要的工作有考察、备案申请、开工前准备、开工许可等主要工作。

一、项目前期考察对项目地形、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物资采购、市场的劳动力、道路、水电)电网结构及年负荷量、消耗负荷能力、接入系统的电压等级、接入间隔合适、送出线路长度廊道的条件、和当地电网公司的政策等条件进行考察。

其中,电网接入一定要确定由间隔,主变容量最好在50MW及以上。

并网店的距离尽量近,沿路有基本的线路走廊。

最好无铁路、高速公路等跨越。

线路走廊没有油库、气源、地下管网、水源等。

近期或近地最好没有电源。

建站周围可进行小量防洪。

周围土质较好。

天气情况,最好没有沙尘。

距工业不要太近。

降雪及降水适中。

就地负荷可满足项目装机容量,并有发展前景。

地形不宜大起大落。

提前一年由政府上报土地规划。

二、项目备案申请阶段根据前期考察的情况。

确定项目地,与当地政府签订开发和谈书(投资框架和谈),然后进入项目的备案申请阶段。

开始开展项目备案申请工作。

备案申请报告阶段委托有省(自治区)B级以上的单位编制大型光伏并网电站项目进行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项目备案阶段所需求的工作及需求的批文项目备案阶段的工作大型光伏并网电站项目的备案一般由省(自治区)发改部门审核备案,备案需求逐级审批,首先取得项目地县(市)级发改委项目备案申请报告的批复,然后由县(市)级发改委上报至省发改委能源局,由省能源局根据本年度地区的具体额度及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项目举行审批,并取得项目的备案证,纳入本年度地区光伏规划。

项目备案阶段的批文首先委托具备资质的单元体例《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委托省(自治区)电力设计院做《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并上报至省(自治区)电力公司,由省(自治区)电力公司组织专家评审会对《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最终给出《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审查意见》(接入意见),由资质单位根据接入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最终形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同时,在获取《项目地灾报告》等相关要件后,并最终获取自治区(省)国土厅出具的《项目土地预审意见》;最后,委托具备资质单位编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的解读与分析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的解读与分析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的解读与分析为规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光伏发电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对《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

根据对《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的研读及分析,我们认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适用范围、有效期及与《暂行办法》的衔接问题1.《管理办法》仅适用于集中式光伏电站,对分布式光伏电站不适用。

解读: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该办法仅适用于集中式光伏电站,针对分布式光伏电站的管理,尚需国家能源局另行出具管理办法。

2.《管理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22年11月30日至2027年11月29日。

解读:《管理办法》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除非国家能源局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延期,原则上应自动失效。

3.《管理办法》生效后,《暂行办法》即废止,但《管理办法》生效前的已投产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适用于《暂行办法》规定。

解读:《管理办法》生效后,《暂行办法》即已废止,后续投资及开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均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但是在《管理办法》生效前,已按照《暂行办法》执行并已投产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原则上应继续按照《暂行办法》执行,不适用《管理办法》规定。

二、光伏电站发展规划的权责分配及衔接1.国家能源局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重大布局。

2.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及总体布局,制定本省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和竞争性配置项目办法。

解读:《管理办法》明确国家能源局及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全国及各省光伏电站发展规划及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权责划分。

三、投资配套要求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国家能源局关于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关于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关于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5.18•【文号】国家能源局公告202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2.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公告2022年第3号关于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按照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我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的通知》(办安全〔2011〕79号)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件)国家能源局2022年5月18日附件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件)序文件名称文件编号印发日期号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细则办政法〔2007〕23号2007年4月13日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的通知办安全〔2011〕79号2011年9月9日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用运输机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电监安全〔2012〕18号2012年5月25日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小水电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办安全〔2013〕8号2013年1月21日5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光伏发电站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办安全〔2013〕49号2013年3月13日6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2014年10月28日。

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

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

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4〕577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要求,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自发文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各地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

光伏电站项目按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及相关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4月4日【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冀政[2005]32号【颁布时间】2005-04-18【实施时间】2005-04-18【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325738【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调整修订本部门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投资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制定《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附后)。

《目录》所列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号:国能新能[2013]433号颁布⽇期:2013-11-18执⾏⽇期:2013-11-1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规模管理第三章项⽬备案第四章建设条件第五章电⽹接⼊和运⾏第六章计量与结算第七章产业信息监测第⼋章违规责任第九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发展改⾰委(能源局)、计划单列市发展改⾰委、新疆⽣产建设兵团发展改⾰委,国家电⽹公司、南⽅电⽹公司,⽔电⽔利规划设计总院:为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管理,现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管理暂⾏办法》印送你们,请遵照执⾏。

国家能源局2013年11⽉18⽇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可再⽣能源法》、《中华⼈民共和国电⼒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以⽤户侧⾃发⾃⽤为主、多余电量上⽹且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励各类电⼒⽤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等作为项⽬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并⽹运⾏、市场公平及运⾏安全进⾏监管。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实⾏“⾃发⾃⽤、余电上⽹、就近消纳、电⽹调节”的运营模式,电⽹企业采⽤先进技术优化电⽹运⾏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提供系统⽀撑,保障电⼒⽤户安全⽤电,⿎励项⽬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供电区内的电⼒⽤户在电⽹企业配合下以多种⽅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成备案制通知

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成备案制通知

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成备案制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4〕577号各设区市进展改革委,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进展改革局:按照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要求,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自发文之日起,我委再也不受理各地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

光伏电站项目依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及相关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河北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4月4日【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冀政[2005]32号【公布时刻】2005-04-18【实施时刻】2005-04-18【效劳属性】有效【法规编号】325738【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能分工,抓紧调整修订本部门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投资体制改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制定《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附后)。

《目录》所列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各级人民政府进展改革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工作。

5-4-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文

5-4-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文

国家能源局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有序健康发展,8月29日,国家能源局以国能新能[2013]329号文,印发了《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其全文如下: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自责编制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

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区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区、市)年度开发规模。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开发布局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

第七条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电网接入、电力消纳评价和建设计划等内容。

各省(区、市)应在每年12月末总结本地区光伏电站建成投产及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第一年度的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建议。

新能源发电项目合规性文件办理浅谈

新能源发电项目合规性文件办理浅谈

新能源发电项目合规性文件办理浅谈发布时间:2023-02-23T05:55:18.959Z 来源:《中国电业与能源》2022年第19期作者:刘武[导读] “十四五规划”和双碳目标指出,要推进能源革命,大力提升风电、光伏新能源项目发电规模。

刘武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 201100 摘要:“十四五规划”和双碳目标指出,要推进能源革命,大力提升风电、光伏新能源项目发电规模。

为服务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不少企业目前正着力加快新能源业务的拓展。

有鉴于此,我们将以光伏、风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合规手续的办理进行简要梳理,以期为企业新能源项目投资建设及相关央企“合规管理强化年”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新能源发电项目合规管理文件办理引言如今,电力产能已经呈现过剩,行业竞争在不断加剧,电力行业已经由过去的短缺经济转变为过剩经济,低速增长将成为必然。

受到弃风限电、政策补贴资金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不少新能源企业的经营始终在盈亏平衡点附近摇摆,这对新能源企业提出了更好的企业管理要求,而好的项目合规性管理是规避项目经营风险的前提条件,本文以光伏、风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合规手续的办理进行简要梳理,以供参考。

一、风电项目的核准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关于须报送核准的发电项目规定明确:“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二、光伏项目的备案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第14条规定:“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项目应符合国家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年度实施方案,已落实接入电网条件。

”三、其他项目合规文件的办理除核准、备案手续外,应依据法律法规及当地主管部门的实际要求,完善项目应办理的证照、手续。

一般主要涉及:1、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新能源项目应接续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
改为备案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4.04
•【字号】冀发改能源[2014]577号
•【施行日期】2014.04.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
案制的通知
(冀发改能源〔2014〕57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要求,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自发文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各地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

光伏电站项目按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及相关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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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有序健康发展,8月29日,国家能源局以国能新能[2013]329号文,印发了《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其全文如下: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自责编制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

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区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区、市)年度开发规模。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开发布局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

第七条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电网接入、电力消纳评价和建设计划等内容。

各省(区、市)应在每年12月末总结本地区光伏电站建成投产及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第一年度的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建议。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结合各地区报送的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情况、年度实施方案建议,确认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的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

第九条各地区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扣除上年度已办理手续但未投产结转项目的规模后,作为本地区本年度新增备案项目的规模上限。

第十条各地区年度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作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确定下一年度该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的重要依据。

对已发生明显弃光限电问题且未及时解决的地区,停止下达该地区年度新增指导性规模指标及年度实施方案。

对建设实施情况差的地区,相应核减下年度该地区指导性规模指标。

第三章项目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太阳能资源测评,应收集项目场址或具有场址代表性的连续一年以上实测太阳能辐射数据和有关太阳能资源评估成果。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电力送出条件和消纳市场,按照“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开展项目电力消纳分析,避免出现不经济的光伏电站电力远距离输送和弃光限电。

第十四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项目应符合国家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年度实施方案,已落实接入电网条件。

第十五条光伏电站完成项目备案后,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纳入可再生能源资金补贴目录。

未纳入补贴目录的光伏电站项目不得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

第十七条为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提高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地方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企业,并确定项目的国家补贴额度。

以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组织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规模不计入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

第四章电网接入与运行
第十八条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应与光伏电站建设协调进行。

光伏电站项
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电网企业应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根据需要采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提高电网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第二十条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意见由省级电网企业出具,分散接入低压电网且规模小于6兆瓦的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意见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出具。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

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或对于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说明原因。

电网企业应提高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做到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运。

第二十二条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涉网设备必须通过检测论证。

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测。

第二十三条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必须符合《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电网企业应采取系统性技术措施,完善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的调度技术体系,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保障光伏电站安全高效并网运行,全额保障性收购光伏电站的发电量。

第二十五条光伏电站项目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光伏电站并网安全工作,会同电网企业积极整改项目运行中出现的安全问题,保证光伏电站安全和电力系统可靠运行。

第五章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有关要求,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及运行监管,将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作为制定产业政策,调整各地区年度建设规模和布局的依据。

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和需求,及时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体系。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抄送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根据相关技术规定对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行1年以上的重点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价,作为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应按照评价报告对项目设施和运行管理进行必要的改进。

第二十九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范本地区光伏电站开发市场秩序管理,严格控制开展前期工作项目规模,保持本地区光伏电站有序发展。

第三十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光伏电站运行监管,项目单位应加强光伏电站运行维护管理,积极配合电网企业的并网运行调度管理,电网企业应加强优化调度,保障光伏电站安全高效运行和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系统,对各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测。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光伏电站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光伏电站建设、调试和运行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伤亡、重大设备损坏及事故,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能源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发现关键设备批量质量问题,项目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报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视情况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六章违规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的重要事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场址、建设规模等主要边界条件。

第三十四条电网企业未按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法律规定和有关管理规定完成收购光伏电站发电量,国家能源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责令电网企业限期纠正。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电网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项管)
关键词:能源局,光伏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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