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使用人合法权益,加强物业服务管理,依法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公开的原则,依法提供服务,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设立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广东省的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制定、修订和解释有关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三)协调解决物业纠纷;(四)监督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使用人权益;(五)其他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职责。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从业资格,成立物业管理公司。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从事物业管理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二)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四)具备与管理物业相适应的信息化系统。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保证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物业的管理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标准等。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物业进行巡查、维修、保养和改造,确保物业的正常运行和保值增值。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代表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限。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两篇)[1]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两篇)[1]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安全、卫生、环境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履行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予的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管理人员应根据业主或居民的合法需求,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维护、保安巡逻、设备检修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及时修缮和更换损坏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接受业主或居民的合理诉求,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业主大会、居民议事会等形式的沟通交流活动,听取业主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改进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收取、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一条物业费用应当以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标准应当由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向小区业主公示。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不得擅自改变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就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向业主或居民公开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不得拖欠或逃缴物业费用。

第四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其组织和运作进行规范。

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规章制度)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9925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Regulations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property management in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024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篇)

2024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一、前言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是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进一步完善和补充的文件。

本条例着重强调了物业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旨在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二、物业服务1. 物业服务内容:(1)基础维护:负责小区内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如绿化、道路、给排水等;(2)安全管理:负责小区安全设施的维修和运营,如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等;(3)环境卫生:负责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和卫生管理;(4)维修服务:提供小区内部的维修服务,如电梯、门禁系统等;(5)社区管理:协助居民开展社区活动,解决社区内的纠纷和问题等。

2. 物业服务质量:(1)物业公司应具备必要的资质和人员配置,确保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2)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确保服务的及时和有效性;(3)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和问题;(4)物业公司应加强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和互动,建立良好的业主关系。

三、业主权益保护1. 业主权益保障机制:(1)物业公司应明确业主的权益,并在合同中明示相关权益;(2)物业公司应加强业主会议的组织和管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3)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业主投票制度,保障业主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权益;(4)物业公司应及时公布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确保透明和公正;(5)物业公司应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2. 业主权益维权途径:(1)业主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物业公司提出维权要求;(2)业主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要求调查处理相关问题;(3)业主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4)物业公司应积极主动地与业主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

四、物业费管理1. 物业费收取:(1)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管理规定,依法收取物业费;(2)物业费的金额应公示和透明,业主有权知晓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和用途;(3)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业费用的计算和审核机制,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4)物业公司不得随意增加或变相增加物业费用。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本)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本)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凭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本)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本)
(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细则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公共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包括对小区、楼宇及其他物业区域的保洁、绿化、安全、维修、维护等服务以及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保洁、绿化养护、危险物品的管理、小区安全防范、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等。

第六条物业服务应当提供给居民使用,不得歧视一切使用该物业区域的人员。

第七条物业服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执行,不得随意涨价或减少服务内容。

第三章小区管理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小区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程序,确保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当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突发事件,如火灾、水灾等,确保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当组织居民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章制度,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管理和处罚。

第四章公共设施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当保障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如电梯、供水供电系统、照明设备等。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当按规定时间对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换,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合理设置公共设施使用管理规定,如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管理费用等。

第五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四条物业费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收取,不得随意涨价和乱收费。

第十五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用于维修保养公共设施、改善小区环境、完善物业服务等。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居民公示,并接受居民监督。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应当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履行相关规定和义务。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责令整改等。

2024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诚信经营、公开透明、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大会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职责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1.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 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4. 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5. 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6.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8.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职责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履行下列职责:1.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2.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3.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4.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大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事项。

第九条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提供服务,并合理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条物业服务信息公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物业服务内容、费用、维修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一条业主的使用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使用物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共有部分的维护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费用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应当专项存储,不得挪用。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广大居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具有专业资质,为社区、住宅区域等集体或个人提供负责的维修、保洁、绿化、安全等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维修、保洁、绿化、安全等职责,对业主、租户共同负责。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负责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规范,确保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业主协商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及时公示。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设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基层管理,组织居民参与物业管理事务,并定期组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等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当负责维修管理,及时检查、维修公共设施设备。

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当保洁卫生,定期清洁公共区域,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绿化管理,定期修剪、浇水、施肥植物。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业主、租户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提供便民服务,如快递代收、物品寄存等。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收费与使用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的计算方式应当合理,根据实际面积或公摊面积、设备使用量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费应当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费应当及时缴纳,业主有义务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四章业主权益与义务第十九条业主享有合法的物业管理服务,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第二十条业主有责任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二十一条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广东省物业管理的监管,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发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物业生活环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行为和物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物业管理:是指管理和运营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物业的日常维护、保洁、安防、绿化等各项服务和管理活动。

2.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物业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3. 业主:是指在物业内拥有合法房产所有权的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4.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指由小区业主自愿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入条件1. 依法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2. 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

3. 注重员工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服务素质和专业知识。

4.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信状况。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责任1. 提供高品质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为业主提供绿化养护、保洁、安防等各项服务。

2. 确保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护,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3. 健全物业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4. 开展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改造工作,提升物业品质。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1. 物业管理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评估。

2. 监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责令整改。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七条信息公开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物业设施的维修保养情况、重大事项的处理进展等信息,确保信息透明。

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用征收1. 物业服务企业应合理征收物业管理费用,并明确费用项目和使用标准。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加强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和其他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环境卫生的管理、安全防范措施的制定和执行等工作,保障业主的正常居住和生活。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职责住宅小区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协助物业管理单位履行管理职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服务内容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提供24小时保安巡逻、公共区域的清洁保洁、停车位管理、垃圾收集等基本服务,并可以根据业主需求提供其他增值服务。

第六条服务质量标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提供物业服务,确保服务质量达到业主的满意程度。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七条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按照事先公布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用于维修和保养小区公共设施、支付物业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

第八条物业费的调整物业管理单位调整物业费的,应当提前向业主公示,并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确保合理调整。

第九条物业费的纳税义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按时支付物业费的纳税义务。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条业主权益的平等保护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平等对待所有业主,不得以种族、宗教、性别等因素进行歧视。

第十一条业主权益的告知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及时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保障业主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十二条业主权益的救济措施业主发现物业管理单位有违规行为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单位投诉,也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诉。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处理投诉和申诉,并及时给予回应。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政府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规范,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广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建造物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尊重业主的民主权利,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业主的合理要求。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且其法人及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二)拥有必要的管理机构、用工机构和行政机构;(三)拥有必要的管理设施和设备;(四)具备承担维修、保养、保险等职责的能力;(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业主对物业的管理,不得以虚假宣传、不正当手段等影响业主选择管理公司的自由。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标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确保服务质量,维护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业主公参第十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应当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提前通知全部业主,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以多数的意见为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以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允许为准。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议程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选举业主委员会;(二)审议并决定物业管理规约;(三)审议并决定物业管理费等事项;(四)审议并决定物业公共部份的规划、使用和维护等事项;(五)其他影响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益、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广东省经济社会秩序,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业主和居民的生活环境、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物业的安全和价值,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业主和居民的参与,与社区居民形成良好的互动与合作关系。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注重资源节约,推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物业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和权利义务第七条业主具有物业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并享有合法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八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包括选举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定物业管理规约和计划等。

第九条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按照规定维护和保养自己的住房和共有设施。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或管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提供相关服务,维护物业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水平,做好业主和居民的工作沟通与协调。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或管理机构应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并保证其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包括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不同类型物业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绿化环境等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对安全和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对公共卫生的管理,保持卫生环境的整洁和健康。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应做好小区内交通、停车规划和管理,确保交通秩序的良好。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应积极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促进社区居民的交流与合作。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走向社会化、专业化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第二章业主管理权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主要权利是:一参加主业大会;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二遵守业主公约;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办法,具体划定本辖区内每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第七条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第八条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的业主同意才能通过,决定通过后应当予以公布;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第九条业主的投票权,住宅按每户计算表决权;工业厂房、商业用房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表决权;第十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二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三批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五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应当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五人;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处事公正、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或者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通过,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三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经业主大会同意后负责履行;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设,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五监督共用设备、设施、场地的使用和维护;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定期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过半数委员同意;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第十四条业主公约是由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管理的协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五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业主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第十六条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第三章物业委托管理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和委托管理物业的基本情况;二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收取办法;四合同的期限、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的移交方式等;五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八条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下列服务内容:一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养护与维修;二绿化、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三安全防范服务;四车辆停放及其场地的管理;五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七业主和使用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事项;第二十条物业竣工后综合验收前的前期管理及其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订前期管理原则,并在售房时予以明示;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将其管理权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未经综合验收合格的物业,建设单位不得移交,并应当继续承担物业管理费用; 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应当同时移交物业综合验收档案资料和房屋使用说明书;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二十二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业主、使用人使用房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四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业主、使用人不按房屋使用说明书使用房屋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负;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践踏、占用绿地;二损毁树木、园林;三占用通道等共用场地;四乱抛乱堆垃圾、杂物;五发生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六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物业,应当遵守房屋使用说明书和业主公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第二十六条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一毗连部分,由毗邻部分的业主共同承担;二建筑物本体共用部分由该建筑物所有业主共同承担;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出租物业维修责任的承担,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第五章物业管理费用第二十七条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交付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空置物业应当分摊物业管理、维修费用,分摊比例应当不低于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第二十八条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应当与服务收费相适应; 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当地的收费标准;第二十九条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按照政府指导价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已交付使用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提出,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约定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业主公布;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以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认可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服务费用;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物业管理维修基金;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款帐户代为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三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更新时,其费用从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增值部分中开支;增值部分不足以开支的,由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垫支,垫支部分应当向业主收回;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应当按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已分摊到户的用于公共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业主、使用人、物业公司和建设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一建筑物及共用设备、共用设施不按期修缮或者养护、维修不当,造成业主损失的;二服务管理不当,使共用设施、设备遭受损失的;三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共用场地用途的;四不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其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以及对他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四十条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按约定交付物业管理、维修等分摊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催缴、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合同没有约定的,可按每日加收欠交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经摧收仍不交付的,可累积计帐,在物业转让时,由房地产交易机构代为扣除;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定划拨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移交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订管理守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TOC]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广东省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依据: 本条例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一项: 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项: 物业管理活动包括维修保养、安全管理、卫生清洁、绿化美化、收费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第一项: 物业管理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物管组织对物业进行的维护、保养、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二项: 物业服务企业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或单位。

•第三项: 物管组织指由业主自愿组织成立的、负责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

•第四项: 业主指物业所属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或使用人。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设立•第一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等相关证照。

•第二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水平,能够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管组织的设立与管理•第一项: 业主可依法成立物管组织,自愿组织进行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项: 物管组织应有合法的组织形式,明确的管理机构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物业管理计划和年度预算•第一项: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管组织应制定物业管理计划和年度预算,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项: 物业管理计划和年度预算应包括维修保养计划、安全管理计划、绿化美化计划等。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业主的权利•第一项: 业主享有合法支配、使用自己房屋的权利。

•第二项: 业主享有公平、公正、透明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项: 业主享有参与物管组织管理的权利。

第八条业主的义务•第一项: 业主应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

•第二项: 业主应遵守物管组织的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

•第三项: 业主应积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管组织的义务•第一项: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管组织应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及业主共同利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各类不动产物业的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宗旨是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组织第五条物业服务组织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组成,承担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物业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从事物业管理所需的资金、设备、人员和管理能力;(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七条物业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二)组织日常维修和保养工作;(三)协助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四)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五)完成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权益第八条物业的所有权属于各自业主,使用权由业主与管理人约定,约定范围内可以转让、租赁等。

第九条业主享有以下权益:(一)按时足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二)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三)享受物业管理服务;(四)依法享有物业管理收益。

第十条物业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二)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三)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四)维护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经营秩序;(五)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

第四章物业管理制度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成的居民自治组织,负责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组织形式由业主自行决定,但应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参与以下决策:(一)制定或修改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二)审核和批准物业管理费用;(三)监督物业服务组织的工作;(四)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31实施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31实施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31实施本为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第31号修订实施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和改进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促进物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适合范围本条例适合于广东省范围内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定义物业管理是指对业主共同拥有的公共部位、共同设施设备、共用场所以及业主自行维修的私有部份进行维护、管理、监督和服务的一项综合性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高效、公开、便民的原则。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处理好与业主的利益关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并登记的,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从业人员按照像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情节恶劣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适应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八条试行期限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5年。

第二十九条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表3)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4) 物业管理投诉处理流程图第三十条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物业管理单位:按照法定程序设立并登记的,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2) 业主:指购买房屋并合法登记的、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享有使用和收益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3) 共用部份:指楼栋、楼层或者其他地方为几户及几户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造及其设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3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修订实施,对于规范广东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
法权益,营造和谐社区具有重要意义。

与上位法和原《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比,
条例有哪些特点?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对此作了解读。

条例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
业管理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解读:按照条例的规定,基层组织介入小区事务主要是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
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业主大会成立后,则以
业主自行管理为主,基层政府只有在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特殊情况下,经业主要求才给予
协助。

条例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
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
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
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解读:条例对物管区域划分的细化体现在多个方面,比如对于旧城区、城中村
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如果相关主体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有争议,则“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物业所
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条例第十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
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解读:条例在这里明确了那些“准业主”的范围,包括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房
屋买受人、受赠人、拆迁补偿人,但不包括承租人、借用人等不以转移所有权为目
的占有房屋的人。

至于婚姻、继承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由于涉及另外的法律关
系,且在条例中难以列举完全,而未作专门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
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
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
备组。


解读:条例的多项规定旨在解决业主大会筹备难的问题。

进一步明确了基层组
织在业主大会筹备中的指导、协调作用;规定了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条件:或者
是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或者是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
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一般情况下,成立业主大会需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
主联名,这主要是考虑到筹备业主大会需要有一定的民意基础。

而规定在物业交付
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况下,业主也可以要求成立业主大会,不再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的限制条件,则主要是为了防止小区大部分业主入住后,仍然迟迟未能成立业主大会。

条例第二十二条:“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专有部分面积,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建设单位已
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
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解读:《物权法》对业主表决采取了双过三分之二和双过半的计算规则。

物业
管理区域内业主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出
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
以上的业主同意。

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其他有关共有和共
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
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但在实施过程中,人们对于“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业主人数”怎么计算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一些小区还因此产生纠纷。

为解决实践当中遇到的问题,省条例对此作了细化。

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
过三百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六十
平方米。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
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
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
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解读:条例在这方面的规定,主要目的在于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部分物业管
理用房权属不明的情况。

此外,为了从制度上保障业主对物业管理用房及物业其他
共有部分的合法权益,条例还明确了政府部门、建设单位的法律义务。

根据条例的
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前述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
的位置和面积。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时予以公布。

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地产登记簿中应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

业主有
权查询。

条例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

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
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
情况,以及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时,物业服
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解读:条例在这方面的详细规定,目的在于防止建设单位随意承诺减免物业服
务费用给其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同时维护业主的知情权,
条例第五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
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

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
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

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
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

拟出售车位、车库
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解读:《物权法》规定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
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原则,条例对如何“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给予进一步明确。

条例相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
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解读:根据该项规定,业主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用途(既包括“住改商”,也包括“商改住”),这是业主应当遵守的一个基本准则,也是业主必须承担的一项基本
义务。

但同时,对于“住改商”、“商改住”,条例也未一刀切地给予禁止,如果业主
确实需要改变房屋用途,例如因下岗再就业需要将住房改为商铺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要符合国家卫生、环境保护要
求等。

在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前提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还要征
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

条例相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
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
房的上方,给其他相关业主带来危害。

解读:条例对此专设一项禁止性规定,旨在遏制不断引发纠纷的此类现象。

同时,为了解决“房中房”执法难的问题,规定在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时,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
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